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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法院的经历:中国人你敢告让你告完被告告管告看你还敢告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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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美国的2岁尿童母亲被开罚单一案
   

故事背景:2012年9月一个星期天晚上,美国费城一位叫Robboy的母亲领着她的三个小孩(2岁,6岁,9岁)与父母到离家五个街区的餐馆吃饭,饭后他们到对面的一家服装店。在店里时,她的两个小孩提出要上厕所,服装店的店员不同意用他们的厕所,她们就要回到餐馆去,但2岁大的男童就憋不住了。Robboy叫他到街沿上的一小块草坪上尿,男童在前面的灯柱下就方便了。警察大概目睹了一切,给Robboy开了张$50罚单。Robboy告诉NBC 新闻电视台,这只是个幼儿尿训练的意外,她要抗争这张罚单。


新闻报导后,引发了强烈的争论,支持Robboy的人说警察反映过度,指责Robboy的说作为一位母亲本应该做好防备。和我们一样,网民后来发展成相互指责的。针对这种情况,NBC做了个民意测试:在她的2岁儿子尿泡灯柱后,该母亲是否应该被罚?Did the mom deserve a ticket after her 2-year-old son peed against a light post?

共有158,963次投票

13%的选“Yes, she got what she deserved”

83%的选"No, it was just a potty-training emergency"

4%的选“not sure"


对比大陆家庭的2岁幼儿在香港公开便溺情况,我提出一些看法。


有人说大陆的父母准许两岁儿童公开便溺是挑战公德底线。老实说,我以前只听说道德,还真不知道公德。原来道德是人们为了我们群体的利益而约定俗成的我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公德一般是指存在于社会群体中间的道德,与国家、组织、集体、民族、社会等有关的道德。从NBC民意测试结果看来,83%同意这是个幼儿尿训练的意外,体现了理解,宽容和关爱,我认为这才是公德,一个具备人性的公德。


如果香港搞个民意测试,这个大陆家庭有可能会得到相反的结果,即便这样,我不认为他们挑战公德底线,因为他们的行为符合香港法律规范,在现代文明社会,公德的公共准则就是法规。只能说他们不符合某些对他们有看法人的私德要求。“私德”则指个人品德、作风、习惯以及个人私生活中的道德,把私德说成是公德的人,本身道德就有问题。


在NBC报导2岁尿童母亲被开罚单后,警察局发言人说他们准许警察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来开罚单,正联系该警察,了解当时他这一方的故事。原来警察开罚单的理由是Robboy在公共场把她的小孩隐秘部位暴露。Robboy到警察局投诉,警察局说警察是对的,她是错,维持罚单。最后,法院把这张罚单dismissed。


情节非常简单,如果对比香港大陆尿童,细节非常说明问题。


美国各州都有法律,就是禁止成人在公共场合故意暴露隐秘部位随意大小便,范围覆盖14岁以上公民。那么,14岁以下公民肯定是父母承担了,因为父母是其法人。法院把这张罚单dismissed,理由也非常清楚,Robboy不是“故意的”,就是她叫她儿子就在街边尿还不是故意吗?她儿子憋不住了。


香港《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8条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或

(b) 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该公用部分并非洗手间或水厕。


(2) 任何正在照顾或看管一名12岁以下儿童的人,不得在没有合理因由下,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或 (b) 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该公用部分并非洗手间或水厕。


大陆便童一家称去过洗手间,但排队很长。大家就指责他们说为什么不这样那样,在我看来这是缺乏人性。法律是有人性的,这个“合理因由”应该是尿童的父母根据他们情况以及他们的能力做出其认知的因由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而不是大众同意的理由。



找理由在法律上是非常有价值的。法律就是理由对抗,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大家说这是钻法律的空子,其实不是。说二个例子,一个是违法了,但会找理由就不违法了,李文和案;另外一个就是尽管你表达思想很好,但如果行为没有法理性,就得倒霉,许志永案。

对在中国发生的不少事件,总是有人把自己认同的理由是成是合理理由,就拿挑战社会来说吧。李文和在美国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工作,他确实有不当的行为,将模拟核爆的程式码,从保密电脑下载,复制到磁带上,带回家,而这样的磁带有多少、流向何方,则无法知晓。指控他窃取美国核武库的机密,司法部在指控中说他窃取的是美国核武库皇冠上的明珠,W-88小型核弹头的关键技术。李文和的律师要求美国政府出示证据来证明他接触的是皇冠上的明珠,美国政府说这是国家机密,不能公开的。李文和一方就要求法院回答是国家利益重要还是李文和的权力重要,法院说法院无法回答这个问题,这是美国政府最初指控难以成立的理由。后美国用以不正当处理内部资料的罪名控告李文和,2000年,李与美国联邦政府达成诉讼协议:他对一项罪名认罪,政府收回其他58项指控并将其释放。

许志永在中国被以罪名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判刑,支持他的人说跟党没法讲理,认为指控不成立。许志永自己陈述:“我觉得很对不起大家,而这时很多人已经开始心灰意冷,我不得不去地铁口发放卡片,号召大家2.28请假一天,到北京市教委门口请愿,作最后努力,这就是2.28请愿的由来。( 别人的事,别人不愿意去,许志永号召大家去)7.5和2.228请愿,我们去的是教育部门,是公民到国家机关表达诉求,我们去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刑法对公共场所界定得很清楚,是除国家机关、社会单位、公共道路之外的公共空间,所以我们的行为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中国的扰乱公共秩序罪 包括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共场所的定义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我想教育部门应该是公共场所。 所以,我认为许志永本人就是一个律师,其辩护理由无法成立,也可以说许志永表达的想法是正确的,但行为在法律上未必正确。



话说回到尿童,美国警察大概目睹了一切,他没有像香港市民那样拍照羞辱,警察为什么不当场止制?这就是有人性与没有人性的差别。3岁以下小孩称婴幼儿期,处于大小便尿训练期 ,从条件反射到真正的自理阶段,一般要到2岁左右。任何人为的不当影响,都会造成伤害。


面对社会轰动,美国警察局的回应也是非常专业,非常尊重Robboy一家。而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4月26日出席公开活动后会见新闻界,被问到如何看待内地两岁儿童公开便溺事件,高永文说,法例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地方随处便溺,他呼吁所有人守法。我们要问这个局长大人,你是法院吗?把两岁幼儿就被当成法律上的“任何人”,合理吗?根据香港规例第8条(2)款,如果有合理因由,父母是可以让小孩在公众地方大小便,一个政府官员为什么要在公开场合中伤这个家庭 ?


李文和获释后,他的律师以政府将李文和的名字泄漏给媒体为由,提起侵犯隐私权的诉讼。2006年6月3日,美国联邦政府和五家媒体组织(华盛顿邮报、洛杉矶时报、纽约时报、美国广播公司和美联社)宣布他们会一起向李文和支付一百六十万美元,以解决李对政府侵犯其隐私的指控。我认为这个大陆家庭应该去起诉香港政府,在公开场合有意识中伤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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