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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法院的經歷:中國人你敢告讓你告完被告告管告看你還敢告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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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動美國的2歲尿童母親被開罰單一案
   

故事背景:2012年9月一個星期天晚上,美國費城一位叫Robboy的母親領着她的三個小孩(2歲,6歲,9歲)與父母到離家五個街區的餐館吃飯,飯後他們到對面的一家服裝店。在店裡時,她的兩個小孩提出要上廁所,服裝店的店員不同意用他們的廁所,她們就要回到餐館去,但2歲大的男童就憋不住了。Robboy叫他到街沿上的一小塊草坪上尿,男童在前面的燈柱下就方便了。警察大概目睹了一切,給Robboy開了張$50罰單。Robboy告訴NBC 新聞電視台,這只是個幼兒尿訓練的意外,她要抗爭這張罰單。


新聞報導後,引發了強烈的爭論,支持Robboy的人說警察反映過度,指責Robboy的說作為一位母親本應該做好防備。和我們一樣,網民後來發展成相互指責的。針對這種情況,NBC做了個民意測試:在她的2歲兒子尿泡燈柱後,該母親是否應該被罰?Did the mom deserve a ticket after her 2-year-old son peed against a light post?

共有158,963次投票

13%的選“Yes, she got what she deserved”

83%的選"No, it was just a potty-training emergency"

4%的選“not sure"


對比大陸家庭的2歲幼兒在香港公開便溺情況,我提出一些看法。


有人說大陸的父母准許兩歲兒童公開便溺是挑戰公德底線。老實說,我以前只聽說道德,還真不知道公德。原來道德是人們為了我們群體的利益而約定俗成的我們應該做什麼和不應該做什麼的行為規範。公德一般是指存在於社會群體中間的道德,與國家、組織、集體、民族、社會等有關的道德。從NBC民意測試結果看來,83%同意這是個幼兒尿訓練的意外,體現了理解,寬容和關愛,我認為這才是公德,一個具備人性的公德。


如果香港搞個民意測試,這個大陸家庭有可能會得到相反的結果,即便這樣,我不認為他們挑戰公德底線,因為他們的行為符合香港法律規範,在現代文明社會,公德的公共準則就是法規。只能說他們不符合某些對他們有看法人的私德要求。“私德”則指個人品德、作風、習慣以及個人私生活中的道德,把私德說成是公德的人,本身道德就有問題。


在NBC報導2歲尿童母親被開罰單後,警察局發言人說他們准許警察根據自己的分析和判斷來開罰單,正聯繫該警察,了解當時他這一方的故事。原來警察開罰單的理由是Robboy在公共場把她的小孩隱秘部位暴露。Robboy到警察局投訴,警察局說警察是對的,她是錯,維持罰單。最後,法院把這張罰單dismissed。


情節非常簡單,如果對比香港大陸尿童,細節非常說明問題。


美國各州都有法律,就是禁止成人在公共場合故意暴露隱秘部位隨意大小便,範圍覆蓋14歲以上公民。那麼,14歲以下公民肯定是父母承擔了,因為父母是其法人。法院把這張罰單dismissed,理由也非常清楚,Robboy不是“故意的”,就是她叫她兒子就在街邊尿還不是故意嗎?她兒子憋不住了。


香港《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條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大陸便童一家稱去過洗手間,但排隊很長。大家就指責他們說為什麼不這樣那樣,在我看來這是缺乏人性。法律是有人性的,這個“合理因由”應該是尿童的父母根據他們情況以及他們的能力做出其認知的因由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而不是大眾同意的理由。



找理由在法律上是非常有價值的。法律就是理由對抗,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大家說這是鑽法律的空子,其實不是。說二個例子,一個是違法了,但會找理由就不違法了,李文和案;另外一個就是儘管你表達思想很好,但如果行為沒有法理性,就得倒霉,許志永案。

對在中國發生的不少事件,總是有人把自己認同的理由是成是合理理由,就拿挑戰社會來說吧。李文和在美國洛斯阿拉莫斯國家實驗室工作,他確實有不當的行為,將模擬核爆的程式碼,從保密電腦下載,複製到磁帶上,帶回家,而這樣的磁帶有多少、流向何方,則無法知曉。指控他竊取美國核武庫的機密,司法部在指控中說他竊取的是美國核武庫皇冠上的明珠,W-88小型核彈頭的關鍵技術。李文和的律師要求美國政府出示證據來證明他接觸的是皇冠上的明珠,美國政府說這是國家機密,不能公開的。李文和一方就要求法院回答是國家利益重要還是李文和的權力重要,法院說法院無法回答這個問題,這是美國政府最初指控難以成立的理由。後美國用以不正當處理內部資料的罪名控告李文和,2000年,李與美國聯邦政府達成訴訟協議:他對一項罪名認罪,政府收回其他58項指控並將其釋放。

許志永在中國被以罪名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名判刑,支持他的人說跟黨沒法講理,認為指控不成立。許志永自己陳述:“我覺得很對不起大家,而這時很多人已經開始心灰意冷,我不得不去地鐵口發放卡片,號召大家2.28請假一天,到北京市教委門口請願,作最後努力,這就是2.28請願的由來。( 別人的事,別人不願意去,許志永號召大家去)7.5和2.228請願,我們去的是教育部門,是公民到國家機關表達訴求,我們去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共場所。刑法對公共場所界定得很清楚,是除國家機關、社會單位、公共道路之外的公共空間,所以我們的行為不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中國的擾亂公共秩序罪 包括有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公共場所的定義是提供公眾進行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衛生、休息、旅遊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築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我想教育部門應該是公共場所。 所以,我認為許志永本人就是一個律師,其辯護理由無法成立,也可以說許志永表達的想法是正確的,但行為在法律上未必正確。



話說回到尿童,美國警察大概目睹了一切,他沒有像香港市民那樣拍照羞辱,警察為什麼不當場止制?這就是有人性與沒有人性的差別。3歲以下小孩稱嬰幼兒期,處於大小便尿訓練期 ,從條件反射到真正的自理階段,一般要到2歲左右。任何人為的不當影響,都會造成傷害。


面對社會轟動,美國警察局的回應也是非常專業,非常尊重Robboy一家。而香港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4月26日出席公開活動後會見新聞界,被問到如何看待內地兩歲兒童公開便溺事件,高永文說,法例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地方隨處便溺,他呼籲所有人守法。我們要問這個局長大人,你是法院嗎?把兩歲幼兒就被當成法律上的“任何人”,合理嗎?根據香港規例第8條(2)款,如果有合理因由,父母是可以讓小孩在公眾地方大小便,一個政府官員為什麼要在公開場合中傷這個家庭 ?


李文和獲釋後,他的律師以政府將李文和的名字泄漏給媒體為由,提起侵犯隱私權的訴訟。2006年6月3日,美國聯邦政府和五家媒體組織(華盛頓郵報、洛杉磯時報、紐約時報、美國廣播公司和美聯社)宣布他們會一起向李文和支付一百六十萬美元,以解決李對政府侵犯其隱私的指控。我認為這個大陸家庭應該去起訴香港政府,在公開場合有意識中傷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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