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5 洪振快 梅花檔案
根據現有資料,359旅在南泥灣既賣過鴉片,也種過罌粟。直接證據就是中共中央西北局的《南泥灣調查》。
1943年,西北局對南泥灣進行了調查,其中有一段涉及了“特產”和“收煙”的問題。
據此調查,南泥灣是1940年被發現的。同年末,中央財經處開始計劃開發。1941年初,僅有中秘、中財、中組、中青四個農場,7月增至14個。5月,八團到金盆灣;7月,炮兵團到南盤龍川,11月警衛營開到。1942年,成立農場管理處,以軍委農場李世俊為主任。3月,特務團開來駐馬坊;6月,九團開來駐九龍川;8月,四支隊來駐南泥灣,“皆曾種地,但中心在種特產”。
本年農場增至30余個。該年全區種地面積共約計15000畝;其中川地9000畝,內民種6000畝,機關部隊3000畝;山地6000畝,內軍民各半。
調查中說,部隊開到南泥灣後,“種特產向老百姓調劑了幾千畝川地”。
1942年各單位的種地情況,有一個調查表,如下:
資料來源:《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匯集》一九四三年(一),中央檔案館、陝西省檔案館1994年出版,第272頁。 表後還有說明:“估計八團有一部分不在南泥灣境內,但各團種地至少五○○○畝以上,據許多同志談,去年吃虧處在把農業生產中心放在特產上,而種特產的缺點,第一,貪多;第二,缺乏經驗,未好好的採訪老百姓的意見,如炮兵團下種時,老百姓說太早,種了不出來,我們不聽,結果六○○畝只出八○畝。其他施肥割煙皆不熟悉;第三,種子不好也有關係,老百姓存的多是一九三五年以前的種子。”
這個調查表和後面的說明透露了很多信息。從表中看,土地分成了三種用途:糧地、特產地、菜地。糧地是種糧食,菜地是種菜,特產地是種什麼特產呢?其中八團一欄,特產地下有用地1000畝,收煙數300兩,每畝產量“3.3兩,即煙地”的說明。特產是“煙”,而每畝產量僅僅3.3兩。從中看出,調查表中所謂的“煙”,不是普通的煙草,而是特殊的罌粟。其中缺點的第三條,即種子多是1935年前的種子,也是一個旁證,因為1935年國民政府開始嚴禁鴉片,種植罌粟變為地下活動,老百姓留下的多是該年以前的舊種子。
調查材料還說明幾點:一,種特產(罌粟)的地是向老百姓調劑過來的幾千畝川地,不是軍隊自己開墾的。二,“吃虧處在把農業生產中心放在特產上”,“貪多”,可見“特產”成了生產中心(調查報告前面已明確說“中心在種特產”),種糧倒在其次了。三,沒有經驗,又不聽有經驗的農民勸告,種罌粟不得法,以致炮兵團下種600畝,只有80畝發芽,收成總共只有幾十兩,畝產可能連一兩都不到。四,3000畝川地,只收穫不到1300兩的特產,成效很差,但若以1942年12月的延安市價來看,這些特產大致值1400石小米,比起種糧所得為多。五,參與種罌粟的有八團、特務團、警衛營、炮兵團,其中除炮兵團外,其餘都屬359旅。六,信息來源可靠。八團即718團,其團長為陳宗堯,與材料來源中所說“陳團長談”相符。特務團、警衛營的材料來源則是李世俊,李世俊是農業專家,也是農場管理處主任。顯然,陳宗堯和李世俊都是開發南泥灣的權威人士,其信息是可靠和可信的。七,炮兵團是八路軍總部炮兵團,這意味着其他部隊也在南泥灣種了罌粟。
359旅曾經種罌粟,還有一個佐證,即前文西北財經辦事處的報告中提到:“一九四二年春季邊區各縣特產……八月後新貨收起”,“一九四二年邊區自產特產”,說明1942年邊區各縣曾“自產特產”,春季下種,8月收成,359旅種植罌粟“自產特產”與之相符。
現有資料也顯示,延安時期種罌粟的不止359旅,而是相當普遍的現象。前述劉向三1944年的調查報告,提到其他部隊機關種罌粟的有:保安縱隊、二團,地點都在關中分區。
而種鴉片的地區,在中共歷史上也不止於陝甘寧邊區,時間也不限於延安時期,比如解放戰爭時期曾在東北大量種植罌粟。王錫富,1947年在東北行政委員會遼東辦事處工作,該年5月,他被分配到政委會開辦的元興商店工作。“到總店報到後,才知道這個商店不是做買賣,而是經營大煙的,凡調去的同志都不願干,爭着調出,經店領導開會動員,再三說明生產大煙對支持解放戰爭的重大作用,大家的認識才慢慢提高。”
後來,他被分配作複查員工作,任務是“確定每畝煙的生產產量,收割後再複查是否達到予定的數量”。“確定畝產煙量時,要根據煙的品種、土質的肥沃程度,煙苗的疏密,長勢情況及煙桃能割漿的刀數等條件來核定,同時,要考慮到割煙的技術水平,如將煙桃割漏了就會不出會少出漿液。一經核定測量後,煙戶如交不上來,則由駐在所(分店在中心村鎮設的機構)人員向煙戶催要。更有的個別戶隱瞞留用,欲私賣錢,只交部分煙土。這樣就達不到定量要求,駐在人員只得動員說服,必要時有的個別駐在人員(都是出院的傷病員)就用皮帶逼迫這些煙戶上交煙土。……我記得有一位婦女被逼上吊致死。”
王錫富在文中說,“在東北解放戰爭中著名的‘三下江南、四保臨江’戰役勝利後,在解放前實行土地改革,組織大生產。為支援前線,一九四七年,東北行政委員會在臨江、長白、扶松、蒙江(今為靖宇)等四縣大量播種罌粟。直接由元興商店經營管理,由總店負責組織領導,總店下設四個分店,每縣設一分店。當時總店經理由遼寧省公安局秘書長孫敬之兼任”。
文中還說,1947年播種後的大煙長勢良好。文中也點明,“種大煙的多為個體煙戶,也有機關和部隊參加生產”。他點出了一個他熟悉的人,“我認識一個名叫宋嘉仁(後任伊春市財政局局長)的就是在大煙地里複查煙產量時熟悉的,當時他是通化林木公司(即遼東林營局)西大川事務所所長,他身背一支七九式步槍,也跟在煙地里勞動。”
宋嘉仁算是機關的,部隊也有,緊跟着的後文說:“在複查部隊生產的煙量時,有位營長(關里來的老幹部)單獨告訴炊事員給我做了兩碗麵條,可以說是很好的保健飯了”。部隊殷勤招待了這位複查員,顯然他對評估“部隊生產的煙量”有一定的權力。(《伊春文史資料》第八輯,1993年8月出版(內部發行),第216-219頁)
359旅不僅在1942年“自產特產”,其後數年中也應該一直在販賣鴉片。前述劉向三的調查報告,對1944年359旅在 縣的走私情形,一共舉了六個例子,但“僅舉典型報告,如有需要容後補充”。除此之外,359旅所屬大光商店因販賣鴉片還與子長縣政府發生糾紛,把邊區軍隊、政府最高領導都牽扯進去了。
1942年6月12日,山西人高光富等人攜帶鴉片,由358旅715團運輸隊保送(每兩鴉片保送費法幣8元),到達子長縣,由359旅718團開的大光商店出售,被該縣瓦市公安局查獲,高光富等被抓。公安局要求大光商店交出鴉片,但大光商店開始不承認,後承認買了200多兩,但拒絕交出鴉片。由於沒有贓物不能判刑,而高光富等又是外省人士,不能長期羈押,子長縣陷入了為難處境。
事情拖了將近半年不能解決,12月5日子長縣縣長黃聚俊、裁判員李桂榮向邊區高等法院院長呈文匯報,要求“速示辦法,以便遵照宣判”。19日,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向聯防司令部賀龍發去公函,認為犯人已經在押,則作為贓物的鴉片,“亦當隨案移轉,不應仍存大光商店為合法”,為了“不致使以後工作發生困難”,詢問“究應如何處理?尚希查明並裁酌示復”。
公函由邊區主席林伯渠、副主席李鼎銘轉呈,29日賀龍、徐向前、肖勁光覆信,答覆:“第七號公函接悉!內轉呈子長縣為煙土案與七一八團大光商店糾紛事,業經去函查訊,並着轉飭該店將存貨如數交出,給予懲處,特復。”1943年1月8日,林伯渠和李鼎銘簽署給子長縣縣長的批答,告知賀龍等復函內容,並表態:“現在你們就照聯防司令部賀司令的這封來信辦理好了。”
按理,有了賀龍批示,事情就好辦了。但是,事情並沒有這麼簡單。1月31日,子長縣縣長、裁判員再次向林伯渠、李鼎銘呈文,告知情況:“奉令之後,即將該商店尹主任轉案訊究,追要所買煙土,尹主任聲稱:‘我買煙土,是拿棉花和布匹換的,貨物已由高光富的團伙董姓馱去,況煙土已交給團部了,不能交出等語’”。後面,他們分析說,高光富和大光商店鴉片交易還沒完成即被逮捕,“連打條登賬的時間”都沒有,哪有時間給棉花布匹?他們說好是兩個月後給布,又哪裡是馬上給?“該店買煙,不肯交煙,而該犯高光富等又不能長期管押不判,所以我們的意見,將該煙犯高光富等解送鈞府處判較為便利,是否可以?請批示示遵!”
看起來,儘管有賀龍、徐向前、肖勁光等邊區軍隊最高領導層的批示和邊區政府最高層的批示,大光商店仍然不願遵守邊區法令,而子長縣也奈何不了,所以只好將難題往上推給林伯渠、李鼎銘。此案最後如何了結無從知曉。(《禁煙史料》第243-247頁)然而,此事比之一年多之後發生的一件事,仍屬較小。
1943年3月20日,邊區政府禁煙督察處在綏德的督察隊接到密報,說359旅合作社張主任經常在東關零銷鴉片,當晚又將賣鴉片50兩,“該處即派督察隊長及緝私員等四名前往緝私”,意外的情況發生了,“當晚東關發現槍聲,該四同志失蹤”。
第二天晚上,又查獲張主任出售了鴉片毛重10兩7錢(上晚因買主未到交易未成,次日繼續交易),於是張被扣,但“因張主任賴死不肯走,該處為着避免武裝衝突,故未勉強將該犯拘捕到案”。第三天,四名失蹤人員仍未發現,兼任西北財經辦事處主任的賀龍,接到禁煙督察處報告後,給359旅旅長兼延屬警備司令部司令王震去函,轉去禁煙督察處的要求——“請轉告延屬警備司令部,將該張主任解案訊辦等情”,希望王震“查照辦理為荷”。同時,賀龍也給兼任禁煙督察處主任的葉季壯去函,告知已將來函轉給延屬警備司令部,讓王震“查明辦理”。顯然,359旅的人,沒有王震點頭處理不了。
至於此事最終如何,王震如何“查明”,如何“辦理”,因未查到相關史料而無從知曉。但3月24日賀龍再次給王震去函,是綏德市民張作有告狀,說21日晚張主任交貨他是協助交易者而被抓,但因未從中獲利而被放了,“不料九旅反將民之老母拘捕至今不知生命如何,並聞將封閉民家捕捉民等”;賀龍的意見是,“查私犯鴉片即屬破壞統銷,拘捕人民立系違犯法令,如所述屬實,請查明辦理為盼”。(《禁煙史料》第264-267頁)
賀龍說“私犯(販)鴉片即屬破壞統銷”,而沒有說私販鴉片是違反禁煙法令,顯然是對內說的,因為鴉片統一由葉季壯任局長的物資局統一銷售是內部政策,而對老百姓來說私販鴉片是犯法的。 東關槍聲案發生後,賀龍給葉季壯的函(陝西省檔案館藏)。 本文節選自《延安時期的特產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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