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天牛( 教授终身制)的目的与第一修正案
" 天牛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障学术自由:它保障那些不同意主流观点,公开反对任何形式的权威, 或在研究不合时宜的话题的教师和研究人员。 因此,天牛类似于法官的终身任期,可以保护法官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4]没有工作保障,整个学术界可能会面临压力,倾向于采用无争议的学术探究路线。天牛的目的是通过给予学者知识上的自主权,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调查问题和解决方案,并报告其诚实的结论,从而使更新颖的想法更容易出现。[5]但是,它也已成为教授的一种工作保障。 - wiki ”
”
以下转摘自某美国大学教授的文章 “谈美国的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
https://chineseamerican.org/p/27688
“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有重合的地方,但又不完全相同。尽管美国的学术自由得到美国第一修正案的部分保护,但是美国学术自由是在司法认可之前就开始发展, 其发展历程独立于司法认可对大学的言论保护历程之外。”
”对学术自由的推进,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比如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就正式发表了对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原则和观点。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对学术自由的定义基本是基于三个原则:
第一,教师有不受机构的干扰,完全自由地研究、并出版研究成果的权利; 第二,教师有权利在教室中讨论任何课题,但是引入与教学无关的争论性话题需要特别小心; 第三,大学教师可以作为个人参与各种社会、政治、经济及其他议题的讨论,其言论不受机构的限制,但是学科能力欠缺(disciplinary incompetency)的言论除外。
比如说一个地理老师坚持说地球是方的,其言论就不受学术自由权利的保护,学校可以以其不具有专业能力将此人开除。这种言论自由的准则不仅适用于公立大学,也适用于私立大学。在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推动下,美国的大学基本都采纳了这种言论自由的准则。
另一方面,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是这样规定的:“国会不能立法限制言论、出版和宗教自由,也不能限制集会自由和要求政府矫正/赔偿所遭受的不公的权利”。
第一修正案具体应用到大学的言论是基于1957年的一个案例Sweezy vs. New Hampshire (Vile, n.d)。当时New Hampshire的总监察长(attorney general)在立法机关的授权下,在政府部门清查有颠覆意图的人(subversive persons),并指控在University of New Hampshire工作的访问讲师Paul Sweezy没有回答其关于是否在课堂上讲授了左倾内容以及是否知道该州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成员的情况。
Sweezy拒绝回答这些问题,引述的原因是这些问题侵犯了他的第一修正案赋予他自由研究的权利。同年,美国高等法院认可了Sweezy的立场,指出:“自由对美国大学的作用几乎是不言自明的…学术研究在充满怀疑和不信任的环境中不可能繁荣。老师和学生应该自由地探寻、研究、评价和获得新知识,否则我们的文明就会停滞不前甚至死亡。” 尽管当时的法官没有确切地定义什么是言论自由,但是作为一个准则自此和大学的言论、出版自由结合起来了。 “ “有意思的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只包括公立大学,私立大学并不受第一修正案的直接保护。这个也同等适用于公立机构和私立组织的关系,比如在私人公司工作的朋友在工作场所的言论并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除非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此有专门立法。例如,某人如果不合适的言论被社交媒体Twitter禁止了,不能以侵犯言论自由起诉,因为Twitter是私人公司,所以就不受第一修正案的限制,第一修正案只是表明个人言论自由不能受政府机构限制。如果一个人在私立公司工作,公司完全可以规定什么言论合适什么言论不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