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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分之一的博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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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加法院的經歷:中國人你敢告讓你告完被告告管告看你還敢告不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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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北大法學院教授就國內一言論自由案評價的看法 |
| | 這是一位北京大學法學院很有名的教授在北大講座“從《刺殺肯尼迪》看對抗制訴
訟和陪審制”提到的誹謗案,他是這樣講的:
“前幾天看到這樣一個有關言論自由的案例:雲南的宣科先生說“納西古韻”已成
為雲南麗江一帶非常著名的文化項目,而且欲申報世界文化遺產。這讓雲南的另一
位研究音樂史的吳學元先生看到了,吳先生怒不可遏,在《藝術評論》上發表了一
篇文章,說宣科先生完全是在偽造歷史,因為他所謂的“納西古韻”其實施明朝漢
族軍隊派駐雲南時帶入的,由許多都是漢族的音樂,而宣科先生不管三七二十一,
都說成是納西古樂。吳先生激烈地批判了宣科先生,說他矇騙了世人,矇騙了各級
領導,“掛羊頭賣狗肉”,並說希望宣科先生“尊重歷史”,“一路走好”。文章
題為《納西古韻是什麼東西》。(笑)宣科先生一訴狀在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了《藝術評論》和吳學元先生。法院一審判決,吳先生與《藝術評論》敗訴,分別
賠償2萬、10萬。於是,雙方均上訴至雲南省高級法院。二審判決侵權成立,但
是賠償金額打了五折(大笑)──吳先生賠1萬,《藝術評論》賠5萬。宣科先生
可獲得6萬元的收益。這是終審判決。在兩份判決書中都非常明確地說:關於藝術
史方面的種種問題不應由法院來裁判。學術問題應該通過自由學術辯論來解決。法
院所能裁判的只是涉及人身攻擊方面的問題。法院認為吳先生文章從標題起就有一
種秒時的意味,且文章中又有“掛羊頭賣狗肉”、“捏造歷史,編造謊言”、“欺
騙”等語。這些均是對宣科本人人格的侮辱和攻擊。構成了名譽權的損害,理應賠
償。但我一直覺得此判決有點令人困惑。我覺得此案中事實非常重要,法院應調查
“納西古樂”是不是真如宣科先生所言。如果法院不能對此進行調查,那麼它就應
該是個純學術方面的問題,況且,我認為(吳先生的)言辭是些再正常不過的言辭。
因為這些言辭取決於他的論證前提,如果宣科先生的觀點的確有吳先生所說的情況,
那他不就是“矇騙世人”、“矇騙各級領導”嗎,不就是“掛羊頭賣狗肉”嗎?
“掛羊頭賣狗肉”看似有些侮辱性質,但實際上今天我們對羊對狗都是非常尊重的。
(大笑)根本不帶有一種多大的人身侮辱的特點。而且我認為要分析一種語言是否
具有攻擊性涉及語言解釋學的問題,而這是法院無法介入的一個領域。“納西古樂
是什麼東西”,怎麼界定它有無攻擊性?當然,如果他寫成“納西古樂是什麼東東”
可能會稍微好一點。(大笑、掌聲)(轉自北大法律信息網 )”
我不知那些中國未來的律師,法官們笑什麼。
我不是學法律的,但我不認同這位大教授。這位教授覺得非常重要的是法院應該調
查“納西古樂”是不是真如宣科先生所言,就算法院查出宣科先生所言不實,那麼,
法院就需回答這個問題宣科先生的欺騙成立嗎?很明顯,法院沒有這個職能去起訴
人,更不用說吳先生了,因為如果認為宣科先生欺騙,只有檢查機關有起訴權。吳
先生可以到檢查機關檢舉宣科欺騙,好像吳先生沒有做,把自己當成執法人。
同樣,我也不能理解的這位大教授這樣推理,即“如果宣科先生的觀點的確有吳先
生所說的情況,那他不就是“矇騙世人”、“矇騙各級領導”嗎,”。一個人的所言不實距
欺騙還有一定的距離,而且“納西古樂”只是一個歷史產物,宣科先生和吳先生的爭論
應該是看歷史問題的角度不同。
法院判決有錯誤嗎?我還是不這麼認為。法院在審理公開用“偽造歷史,編造謊言”、
“欺騙”等語句指責他人是否構成個人人格的侮辱和攻擊。
曾見加拿大都市報報導的2009年加拿大高等法院在2宗控告記者誹謗的案件中作的裁
決,認定記者在報道公眾關心的熱點事件時,作出了認真負責的報道,即使無法證
明事件的真偽,也不能被控為誹謗。
這兩個故事是:《多倫多星報》在2001年7月23日曾報道過一個當地居民反對安省商
人葛蘭特擴充一個高爾夫球場的計劃。刊出的報道引述一名居民說:“所有人都認
為這已成定局,原因是葛蘭特的影響力,特別是他與夏里斯的關係。”報道中居民
所述的話影射葛蘭特是靠夏里斯(安省前任保守黨省長),商人葛蘭特因此指控《星
報》此文涉嫌毀壞了他的聲譽。最高法院維持了較早前安省上訴庭推翻葛蘭特可以
獲得145萬元誹謗賠償的裁決,發還重審。
而涉及另一宗案件的媒體《渥太華公民報》,其報道是關於一名前警務人員的行為。
據稱,省警庫遜在美國911恐怖襲擊後,帶着自己的寵物犬前往紐約災場搜索生還者,
聲稱自己是加拿大皇家騎警,前來協助搜尋倖存者。報紙對這名前省警的行為作出
了3篇被認為有負面的報道,部分細節及引述被視為帶誹謗性,被判支付12.5萬元的
賠償,但也被最高法院推翻及下令重審。
裁決中寫道,言論自由是不可以隨意誹謗他人,但是一旦事件成為與公眾利益有密
切相關,並為公眾所關注討論時,媒體應該得到更大的報道自由度。記者對於公眾
關注事件的深度、廣泛報道,不應該受到“過度顧及某個個人聲譽”的阻礙。
在“隨意誹謗他人”和“不應該受到“過度顧及某個個人聲譽”的阻礙”之間應該
還是有條線的。
如果那個居民公開說葛蘭特能擴充一個高爾夫球場是因為他行賄官員的結果,如果
渥太華公民報說這位前省警是個騙子,我想加拿大最高法院要想推翻就不那麼容易
了。同樣,如果那位吳先生說宣科先生所說與歷史不符合,會誤導,法院還會認為
這種語言有攻擊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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