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群經略說 3.5 禮 3.5.1 所謂“禮”,究竟何所指?前人之定義,大致可分為三。 其一: 《禮記·禮器》:“禮也者,猶體也。” 《釋名》:“禮,體也,得其事體也。” 其二: 《荀子·大略》:“禮者,人之所履也。” 《禮記·祭義》:“禮者,履此者也。” 《說文》:“禮,履也。” 《爾雅·釋言》、《爾雅·釋名》:“履,禮也。” 其三: 《禮記·仲尼燕居》:“禮也者,理也。” 釋“禮”為“體”,因“禮”的繁體作“禮”,“體”的繁體作“體”,兩字皆以“豐”為其字義之所出。“豐”的意思為“禮器”,故“體”的意思為“使用禮器的行為”。這樣的解釋不能說錯。問題在於:“禮”的本字並不作“禮”而作“禮”,與如今的簡體同。由此可見,這樣的解釋即使不說錯,至少是並不合乎“禮”在古代的本意。 然則“禮”之本意在古代究竟為何? 《左傳·昭公五年》:“公如晉,自郊勞至于贈賄,無失禮。晉侯謂女叔齊曰:‘魯侯不亦善於禮乎?’對曰:‘魯侯焉知禮?’公曰:‘何為?自郊勞至于贈賄,禮無違者,何故不知?’對曰:‘是儀也,不可謂禮。禮所以守其國,行其政令,無失其民者也。今政令在家,不能取也。有子家羈,弗能用也。奸大國之盟,陵虐小國。利人之難,不知其私。公室四分,民食於他。思莫在公,不圖其終。為國君,難將及身,不恤其所。禮之本末,將於此乎在,而屑屑焉習儀以亟。言善於禮,不亦遠乎?’君子謂叔侯於是乎知禮。” 由以上《左傳》引文可以推論出以下四點: 其一,“禮”的本意大致相當於如今的“憲法”或者“治國大綱”。 其二,後代所謂的“禮”,在古代稱之為“儀”。 其三,誤以“儀”為“禮”,早在魯昭公之時就已經相當普遍。 其四,釋“儀”為“體”,可。釋“禮”為“體”,因誤會“儀”為“禮”所致,未見其可。 釋“禮”為“履”,當由釋“禮”為“體”引申而來。鄭玄《禮記序》:“統之於心曰‘體’,踐而行之曰‘履’。”正以“履”為“體”之實踐。釋“禮”為“體”既然屬於誤會,引申之為“履”只能是錯誤的延續,自當亦不足取。 《禮記·仲尼燕居》釋“禮”為“理”,同書同章又稱:“子曰:‘禮者何也?即事之治也。君子有其事,必有其治。治國無禮,譬猶瞽之無相與?倀倀其何之?譬如終夜有求於幽室之中,非燭何見?若無禮禮則手足無所錯,耳目無所加,進揖讓無所制。是故,以之居處,長幼失其別;閨門,三族失其和;朝廷,官爵失其序;田獵,戎事失其策;軍旅,武功失其制;宮室,失其度;量鼎,失其象;味,失其時;樂,失其節;車,失其式;鬼神,失其饗;喪紀,失其哀;辯說,失其黨;官,失其體;政事,失其施;加於身而錯於前,凡眾之動,失其宜。如此,則無以祖洽於眾也。’” 由此可見,《禮記·仲尼燕居》所謂的“理”,泛指方針與法則。上自治國之道、施政之術、軍旅之制,下至齊家之方,皆可謂之“理”。如此定義,與《左傳·昭公五年》所云差近,區別僅在於範圍更加寬廣而已。 《論語·為政》:“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以“禮”與“刑”相對應,也是以“禮”為“法則”之意,與《禮記·仲尼燕居》所云,相輔相成。由此可見,《禮記·仲尼燕居》的定義,應當可以信為孔子的定義而並非後人的偽托。 《老子》:“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也。” 孔子所謂“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正隱含“失德”之後方才需要以“禮”約束之意,與老子所言並無二致,不過簡化了“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的過程而已。但凡以為老子所言與孔子之論背道而馳者,皆失之。 綜上所述,可見“禮”的本意當是“法則”、“綱領”、“方針”、“政策”,不是後世所謂的“禮節”或“儀式”。後世所謂的“禮節”或“儀式”,在古代稱之“儀”而不稱之為“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