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讀報道,有瀋陽小商販夏俊峰殺死城管而被執行死刑一案,引發眾議。同情夏俊峰者,謂中國政府判決不公。支持政府判決者,謂“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此案本可以就事論事,即以中國現有的法律來論證其是否公正。但也有人自覺或不自覺地將此案的是非之論延伸至了中國政府合法性的爭論。似乎統治者殺人懲治的合法與否取決於統治者本身的合法與否。此兩者確有某種內在之聯繫,兩千多年前的老子對此早有簡潔精闢之論。
一般學者對老子多有誤解。其實老子貴柔,並非無剛;老子慈愛,並非絕無殺罰。老子之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常常成了人民可以以死抗爭統治者的道德依據。但凡事皆有兩面。含有此語的是《道德經/第二十七章》,其全文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若使民常畏死,而為奇者,吾得執而殺之,孰敢?常有司殺者殺。夫代司殺者殺,是謂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傷其手矣。”此論可分解而得出如下幾個推論。
其一,統治者治國,倘若治到百姓普遍“不畏死”的時候,則統治者就失去了其統治的合法性。此時刑法包括死刑已失去威懾作用,而是到了有人振臂一呼,人民揭竿而起的時候。此時反抗暴政,殺死暴君酷吏將符合道義。所以對齊宣王質疑武王伐紂是否是“臣弒君”時,孟子答曰:“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
其二,倘若統治者治國有方,民富國強,人民安居樂業,自然就“常畏死”,則政府就享有其統治的合法性。而挑戰這種合法性,就是“為奇”的刁民,就應當“得執而殺之”,如此死刑就有“孰敢(誰還敢)”的威懾作用。孟子曰:“以生道殺民,雖死不怨殺者”。即當君王治國有道時,連犯法的被誅者也不會抱怨執法者。
其三,“常有司殺者殺”可以有二解。廣義之解為,道本身有“司殺”的性質,所謂“天生天殺”,而人——不論統治者或被統治者,不能隨意“替天行道”而殺戮,否則這種“代司殺者”也會被殺。狹義之解為,當政府合法並主持正義時,百姓就只能通過合法途徑伸張正義,否則就是“代大匠斫”,即越權代司法機關懲罰罪犯,此類人也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老子明確指出了“民之輕死”的原因是政府的無能和腐敗。《道德經/第七十五章》曰:“民之飢,以其上食稅之多,是以飢。民之難治,以其上之有為,是以難治。民之輕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輕死。”這已近於白話,不妨再翻成大白話——就是老百姓的貧困是因為政府的苛捐雜稅,老百姓不好管是因為政府瞎折騰,老百姓動輒自殺殺人是因為政府官員的花天酒地。
一個政府曾經合法,不能證明現在合法,而現在合法也不能保證永遠合法。愛民治國,民生為重——中外歷史,莫能外此。
2013年9月26日
相關閱讀: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反革命(圖)
中國改革開放30年之“德”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