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曉:一句讓我倍受啟發的話
——從制度經濟學與法律經濟學看“法治”的本質
早上起來,讀到一句話,讓我眼前一亮:“我制定一部法律,你必須遵守,這是帝制;我制定一部法律,我們一起遵守,這叫法制;我們一起制定一部法律,我們一起遵守,這叫法治。”這句話看似樸素,卻在三層結構中逐層揭示出權力結構、制度形成、法律正義之間的本質關係。更重要的是,它激發了我用制度經濟學與法律經濟學的角度,去重新理解“法治社會”與“法制社會”之區別。一、法治的關鍵不是有沒有法律,而是誰制定法律制度經濟學告訴我們:法律是制度安排的一種形式,制度是人類為減少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而建立的規則結構。但制度的“正當性”不是自動存在的。道格拉斯·諾斯(D.C. North)指出,制度是否有效,是否能夠使人們在不確定性下依然願意合作與投資,關鍵在於它是否對所有參與者都有約束力,也就是是否形成“可信的承諾結構(credible commitment structure)”。“我制定法律,你遵守”——這看似具有了制度的形式,但本質不是制度,仍是強權(帝制); “我們一起制定法律”——這才是制度的博弈基礎。如果一個制度的制定完全是“上位者”的設計,而廣大人民無法參與或修正,這個制度就不是合作結構,而是命令體系,其成本是高昂的“順從成本”與“合法性赤字”。二、法治的核心,是使“法律成為所有人的交易成本”從法律經濟學視角看,法律的目的不只是懲罰犯罪,而是通過規則設定、預期引導與糾紛解決機制,降低社會協調成本。但如果法律只是少數人控制的工具,它就不是降低交易成本,而是製造不對稱博弈:法律,就在強者手中成了“打壓”工具,在弱者眼中成了“笑話”。哈耶克指出,“法治不是用以追求計劃目的的工具,而是用以維護自發秩序的邊界。”也就是說,法律的價值在於為所有人提供可預測的邊界,而不是為權力提供隨意出擊的“刀把子”。若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無法律對權力者形成制衡,那麼法律就無法成為激勵與契約的中介機制,整個社會便失去了信任基礎,交易成本飆升,經濟活力枯竭,最終社會結構崩解。三、我們真的進入“法治社會”了嗎?制度經濟學區分“形式制度”(laws on books)與“實質制度”(laws in action)。我們有憲法、民法典、刑法、行政法等龐大法律體系,但真正的問題是:這些法律是誰制定的?是否平等適用?是否能真正制約強權?今天我們在很多場合高喊“依法治國”,但仍然常見:無法律約束的裁量權(比如運動式執法、選擇性打擊);立法過程缺乏民主參與(人民不能對法律議案發表意見,更無法否決);執法不統一,司法不獨立(法院受制於行政權力);法律對弱者嚴格,對權貴寬容。這些現象說明,我們的很多法律制度還處在“帝制的現代包裝”中,實質上連“法制”都未進入,更沒有完成“共治—共守—共負責任”的制度轉型。四、法治的最終目標:建立可持續的制度性信任無論是哈耶克、諾斯、波斯納還是科斯,都不約而同指出:一個真正發達的市場與社會,必須有一套“制度性信任機制”。而“法治”正是這種信任的關鍵形式。它不是靠宣傳建立的,也不是靠行政命令維繫的,而是靠:法律的共識性(我們一起制定);法律的公平性(我們一起遵守);法律的強制性(不管是誰都得遵守);這樣,法律才不僅是規則,更是一種承諾,一種信用,一種長期主義的制度土壤。制度的好壞,不在於它說了什麼,而在於誰說了算;法律的正義,不在於條文的優美,而在於是否能制衡權力。法治,不是文件夾里的法條,而是我們能不能一起制定、一起遵守,並一起為其承擔責任的制度信任。這就是制度文明的起點,也是通向現代國家以及“成功國家”的起點。
是。這麼簡單明白的道理,花幾千年也不能讓一些人懂,這種人不是有病就是有罪。
80年代胡耀邦執政時有法治,體老親身經歷過。
中共國官大於法。習近平任何一句話都可讓與他該話有矛盾的法律臨時作廢。同樣,黨的當地官員任何一句話都可讓與他該話有矛盾的當地執法臨時作廢。
"法,就是我黨的想法!”
趙曉與高伐林等人同為中共體制培養出來的人,現今卻顯得格外的不同。
趙曉近期的許多文章,的確與他好幾年以前詮釋基督信仰的文字,觀念大有改變。我覺得他以前不那麼改革宗的;相反,很多自由派神學的人卻非常推崇他。
也難怪某些好幾年以前還熱衷於轉發趙曉文字的人和團體,現在卻對他不聞不問不轉發的了;這個詭異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