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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里子:4·16 惨案小议 2007-04-26 11:13:11

 

               416VT 校园惨案发生至今不多不少,恰好十日。十日一旬,是时间上的小结。尘埃也恰于此时落定,为平心静气发表点议论提供了客观条件。

最后落定的那点尘埃,是警方于昨日公布的调查报告。报告称:所有的受害人,包括曾被怀疑为凶手的女友或凶手单相思的对象的女死者在内,死前均与凶手并无半点私人瓜葛。基于这样的事实,警方认为凶手的动机无从揣测,动机既无从揣测,惨案也就无从避免。

警方所谓的事实,无从质疑,只能当作事实接受。如果美国维持目前的枪支拥有法或者管制法,那么,警方得出的结论,也无从质疑。如果美国能够从4·16惨案吸取教训,亡羊补牢,禁止枪支私有,类似的惨案难道仍然不能避免么?窃以为非是。

美国为什么不能禁枪?因为反对禁枪的人占选民的多数,或至少是占有权势者的多数,从而禁枪的提议履遭议会否决,不能成为法律。4·16惨案发生之当日,总统布什在向死难者致哀之际,也没有忘记重申其反对禁枪的一贯立场。举此一端,可见反对禁枪,在美国是个大是大非的政治立场问题。但凡持反对意见的政客,绝对不会因为有32人化作枪下冤魂而就此让步或妥协。

在惨案发生之后的十日中,柞里子检阅了美国群众在主要媒体上发表的有关禁枪问题的议论。归结起来,反对禁枪的论点不外乎三。其一,枪不杀人,人杀人。这说法好像很聪明,其实不过是句空洞的俏皮话。即使是有本事徒手杀人的武功高手,也绝不可能在不足十分钟之内连杀30人;而4·16惨案的凶手并非武功高手,却轻而易举地办到了这一点。可见人杀人,得有利器。无可否认的事实是:枪支是寻常百姓最容易获得的、最有效的杀人利器。所谓枪不杀人论者,完全无视这一事实。

其二,杀人的利器不止枪。比如,数年前俄克拉荷马城联邦大厦惨案的凶器就不是枪而是肥料。反对禁枪者于是质问:既要禁枪,难道也要禁肥料么?这话似是而非。枪是凶器成品,肥料只不过是可以制作凶器的原料,二者不可同日而语。持枪即可杀人,持肥料得先加工。一般人都可以用枪杀人,只有接受过特种军事训练的人才能把肥料制成炸药。事实上,俄克拉荷马城联邦大厦惨案的凶手正是从美军退役下来的爆破专家。此外,枪支便于携带,不仅可以杀人,也可以用来作为挟持,绑票,强奸等等罪行的工具,其便利性与灵活性,远非炸药或任何其他器具所能相提并论。

其三,即使有禁枪的法律,“坏人”仍然会搞到枪支,结果只会增加“好人”冤死的机会。乍看之下,此一说似较以上两说言之成理。其实仍然是悖论。首先,这说法只是个假设。不尝试,并不能证明其正确。其次,这说法有意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根据如今的枪支法,虽然“好人”能够合法购买枪支,却并不能随身携带枪支,而只能把枪支放在家中。换言之,除非案发在家,“好人”并无机会以枪支抵抗“坏人”的枪支。如果“好人”置法律于不顾,非法随身携带枪支,那么,以枪自卫的机会就理论而言倒是有了。只不过这样的“好人”,恐怕早已成了警方眼中的“坏人”,少不得被警察缴枪押送监狱,还侈谈什么以枪自卫?此外,所谓“好人”与“坏人”,难于定义。4·16的凶手不仅没有任何作案的前科,而且其作案的目的也与一般认同的坏事,如谋财、劫色等等毫无关系。很难将之归入“坏人”之列。多年前德州大学枪杀案以及八年前考伦拜中学枪杀案的凶手也同样很难视之为“坏人”。换言之,即使禁枪只能禁止“好人”有枪,这三起惨案的凶手都极有可能正在被禁之列,从而不能作下如此重大的惨案。

“好人”不能随身携带枪支,令“好人”之有枪如同虚设这一点,不少反对禁枪者也看到了。与柞里子不同的是,这些人得出的建议,不是禁枪,而是允许“好人”随身携带枪支。比如,有人质问:如果4·16案凶手知道学生、教授都随身有枪,他还敢去行凶么?这话也是似是而非。因为所谓允许“好人”随身携带枪支,其实就是等于人人都可以明目张胆地在公共场合持枪。因为“坏人”非法得来的枪支与“好人”合法得来的枪支,其非法性与合法性,既不写在枪上,也不写在持枪人的脸上。谁知道谁的持枪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如果这样的主张得以实现,那么,不难想像,一旦有人掏枪,周围的人一个个也会慌忙掏枪。掏枪慢的、慈悲为怀的,那还不会成为掏枪快的,心恨手辣的枪下冤魂?如此这般,人人自危、草木皆兵,还谈什么社会治安?

 

人死不可复生,令生者痛;年轻子女夭折,尤令父母悲伤;此为人之常情,故4·16校园惨案震惊全美,不足为怪。不过,眼看一些虔诚的基督徒因此而沉痛非常,却令柞里子不解。根据基督的教义,好人死后不是升天堂,享尽天上幸福么?坏人死后不是下地狱,受尽地下煎熬么?倘若是好人,早早升上天堂有什么可悲的?倘若是坏人,早早打下地狱又有什么可痛的?想来想去,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平时自以为信耶稣,甚至孜孜不倦劝人信耶稣者,其实都是自欺欺人之徒。真到了节骨眼上,虚伪的真相就暴露无遗了。嘿嘿。

浏览(622) (0)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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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坐看云起 留言时间:2007-05-04 23:20:09
同意柞里子的观点。其实美国的法律比较乱,比较糟糕,如果真的法律非常清晰、明了,那么美国平均收入最高的就绝不应该是律师了。正是因为法律糟糕,所以才给了律师发挥如簧之舌的机会,大钻特钻法律的漏洞和空子,使得很多罪犯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悲哀的是,居然有很多华人崇洋媚外到了极点,认为美国的法律如何如何好,真是令人哭笑不得。鲁迅先生的拿来主义绝不是不分精华糟粕的随便拿来,随意乱用的。
回复 | 0
作者:路过 留言时间:2007-04-30 15:44:15
看来老师该写一部“谁是最后的刺客?”了哈。

俺就等你的这篇文章,险些错过了。顶。
回复 | 0
作者:长江之浪 留言时间:2007-04-29 10:27:55
不错,禁枪是不现实的。那些军火公司会以毕生之力量来争取枪支的合法性,禁了就喝西北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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