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里子:从无权行乞所想到的
上次回国,见过几次行乞。一次在北京车站,行乞的是个中年妇女,像是农村来的,手上还抱着个婴儿,不停地在等车的人群中穿梭,好像没討着什么钱,却挨了不少骂。一次在地下人行通道,行乞的是个瞎子,男性,看上去四五十岁,靠墙站立,手拉胡琴,前面有个衣裳整洁的女孩儿,坐在一张小板凳儿上,把面前的一张高板凳当课桌,认认真真扒高凳上写作业。高凳前放一只塑料小桶,想是为接受施舍而备。没招来谩骂,却也没看见桶里有钱。另一次在西单图书大厦外的报栏下,行乞者也是个瞎子,也拉胡琴,很年轻,也就二十来岁。一曲没拉完,走来几个凶神恶煞的城管,把他给轰走了。据国内友人说,大马路上行乞有碍观瞻,所以禁止。
所谓“禁止”,见诸法律?友人摇头,表示不知。柞里子也摇头,不是表示不知,是表示不予赞同。以柞里子之见,但凡沦为乞丐者,无论其沦落的原因为何,也无论其申诉的缘由有无欺诈的成分,皆值得同情,即使不愿施舍,至少应该听其行乞,不应予以干涉。
今日上网,赫然在“今日美国”(USA Today)网站上看到这样一则报道: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美国城市已经通过或酝酿通过禁止在闹市区等地行乞的法律。立法的理由呢?居然也是有碍观瞻。有的城市竟然立法,视行乞者为争取怜恤而说谎为犯罪行为。
今日美国与今日中国,竟然有如此雷同的社会现象与民情,委实令柞里子吃了一惊。美国宪法不是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权力么?难道乞丐不能算是公民了?
接着看报道,果然有维护人权的组织认为这样的地方法律违反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也果然有某地方高等法院以此为据而判决这样的法律无效。再接着看,却又看到说某城市的立法被宣告无效后随即把法律条文改头换面,以妨害交通为借口而重新通过。嘿嘿!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今日中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今日美国,上有法,下亦有法。亦复雷同!
在久穷乍富的中国有行乞现象,不足为奇。在世界上最富足的美国也有行乞现象,虽然多少有些奇,但是不难理解。富足并不必然导致社会福利的完善,即使有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也并不能保证杜绝行乞的现象。
难以理解是:为什么美国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出现禁止行乞的要求?是因为行乞的人数增多了?还是因为社会对行乞的容忍度降低了?前者是经济出了毛病,后者是社会出了问题。无论是因为前者还是因为后者,抑或是因为二者兼而有之,都绝不是什么好消息,值得有关当局警惕、关注、研究、从而寻求出补救的方法。企图依靠立法禁止,造成眼不见为净的假象、掩盖真实、粉饰太平,绝对是下策。在中国是下策,在美国也是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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