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群經略說 3.4 春秋 3.4.1 “春秋”與“書”,同為古代歷史文獻的稱謂。《漢書·藝文志》:“古之帝王者,世有史官。…… 左史記言,右史記事。事為‘春秋’,言為‘尚書’,帝王靡不同之。” 所謂“事為‘春秋’,言為‘尚書’”云云,舉其大略而言,究其實,“春秋”未嘗不曾記言,“書”未嘗不曾記事。二者區別之要,在於文體而不在於內容。簡言之,“書”為雜錄式的檔案,而“春秋”為編年體的史記。 先秦各國皆有“春秋”之證,見上文,此不復贅。作為“五經”之一的“春秋”,特指孔子所作之《春秋》。《史記·孔子世家》:孔子“乃因史記作《春秋》,上至隱公,下訖哀公十四年。”《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是以孔子明王道,干七十餘君,莫能用,故西觀周室,論史記舊聞,興於魯而次《春秋》,上記隱、下至哀之獲麟,約其辭文,去其煩重,以制義法,王道備、人事浹。七十子之徒口授其傳指,為有所刺譏褒諱挹損之文辭不可以書見也。魯君子左丘明懼弟子人人異端,各安其意,失其真,故因孔子史記具論其語,成《左氏春秋》。” “隱公”與“哀公”,指魯隱公與魯哀公。魯隱公元年大致相當於公元前722年,魯哀公十四年大致相當於公元前481年,自魯隱公元年至魯哀公十四年,共計242年。 《史記》之說存在兩類矛盾,一類有關史實,另一類有關邏輯。《春秋》所記既然下迄魯哀公十四年,倘若孔子作《春秋》所依據的是“西觀周室”時所見之周朝廷的史記,則孔子離開周室之時,不得早於魯哀公十五年,而據《左氏春秋》可知,魯哀公十四、十五年之時,孔子皆在魯國而不在周室。此為有關史實的矛盾。孔子一生志在復興周室的權威,倘若其《春秋》以周朝廷之史記為根據,斷無依魯國國君之紀年而不依周天子之紀年以編次成書之理。此為有關邏輯的矛盾之一。孔子之《春秋》既然以“史記”為事實根據,那麼,其諷刺、褒貶的對象必然見諸“史記”,如何能夠“不可以書見也”?此為有關邏輯的矛盾之二。倘若的確“不可以書見也”,則孔子當唯恐有書見之。既然如此,左丘明怎麼會唯恐後人因無書而失孔子之真傳?此為有關邏輯的矛盾之三。孔子之《春秋》既然根據現成的史記而作,則分明是有書,左丘明為何會因耽心無書而作《左氏春秋》?難道左丘明能夠預知當時現成之“史記”會失傳於後世而自己所作之《左氏春秋》卻能夠永垂不朽?此為有關邏輯的矛盾之四。 《漢書·藝文志》稱:“周室既微,載籍殘缺。仲尼思存前聖之業,…… 以魯周公之國,禮文備物,史官有法,故與左丘明觀其史記,據其行事,…… 有所褒諱貶損,不可書見,口授弟子,弟子退而異言。丘明恐弟子各安其意以失其真,故論本事而作傳,明夫子不以空言說經也。”顯而易見,《漢書》所敘基本上抄襲《史記》而略有修正。修正何在?《漢書》改“西觀周室”所見之“史記”為魯國之“史記”。不過,如此這般修正只能解決有關史實的矛盾以及有關邏輯的矛盾之一。其餘三項有關邏輯的矛盾依然存在。 不難看出,有關邏輯的矛盾之二、之三、之四,其實都是有關左丘明之作《左氏春秋》是否旨在以史實為孔子之《春秋》作註解。《漢書·楚元王傳》引劉向《移讓太常博士書》,稱眾博士“謂左氏為不傳《春秋》,豈不哀哉!”可見早在西漢之時,持否定意見者即不乏其人。當時這些博士為何認為《左氏春秋》不是解釋孔子《春秋》的“傳文”?劉向以為出自“黨同門、妬道真”的偏見與私心。西漢最早設置的《春秋》博士為《公羊春秋》,後來增補的《春秋》博士為《穀梁春秋》。《公羊春秋》與《穀梁春秋》皆為今文家派,而《左氏春秋》只有古文本而沒有今文本。由此推測,劉向指責眾博士排斥《左氏春秋》出於門戶的私心與偏見,未必是信口雌黃。問題在於,即使眾博士的確心懷門戶之偏見與私心,其認為《左氏春秋》不是孔子《春秋》“傳文”的觀點,卻並不能因其心懷門戶之偏見與私心而予以否決。 不過,《左氏春秋》並非孔子《春秋》之注釋,並不等於《左氏春秋》為一部偽作。近人康有為《新學偽經考》引申清人劉逢祿《左氏春秋考證》之意,斷然指稱《左氏春秋》為劉歆捏造之偽書,則實屬荒謬無稽之談。倘若《左氏春秋》為劉歆所偽造,當時反對將《左氏春秋》立於學官之博士斷無不予揭發之理。僅從眾博士僅以“左氏為不傳《春秋》”作為反對立《左氏春秋》於學官之理由,即可斷言《左氏春秋》在當時絕無劉歆偽造之嫌。 流傳至今的《左氏春秋》包含“經文”與“傳文”兩部分。所謂“經文”,據說就是孔子之《春秋》,而所謂“傳文”,即左丘明之《左氏春秋》本文。即使撇開上文提到的三點有關邏輯的矛盾不予深究,僅從《左氏春秋》經文與傳文的內容進行比較分析,認為《左氏春秋》為孔子《春秋》之注釋的觀點也很難成立。理由如次: 首先,與《公羊春秋》、《穀梁春秋》通篇皆是為孔子《春秋》作注釋的情況不同,解釋性的文字在《左氏春秋》傳文中十分罕見,絕大多數傳文文字都是對歷史的記敘,以注釋視之,十分牽強。 其次,至於《左氏春秋》中極少見的解釋性文字,就文風而言,與《左氏春秋》其他文字大異其趣,不大可能出自同一人之手。換言之,這類注釋性文字並非出自《左氏春秋》作者之手,實由後人增添的可能性頗高。 第三,某些解釋性文字出現於經文與傳文重出之後。所謂“重出”,指“相同的文字重複出現”,也就是說,經文與傳文完全相同。既然相同,故無從知曉解釋性文字所解釋的對象究竟為經文抑或為傳文。比如,隱公元年三月,經文作“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傳文作“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邾子克也。未王命,故不書爵。曰‘儀父’,貴之也。公攝位而求好於邾,故為蔑之盟。”傳文中的“邾子克也。未王命,故不書爵。曰‘儀父’,貴之也。”云云,顯然為對“邾儀父”三字所作的注釋。“公及邾儀父盟於蔑”既然並見經文與傳文,故此注釋即使是傳文原作者所為,也未必是對經文的解釋而完全可能是對傳文而作的自我解釋。 第四,某些解釋性文字的解釋對象,既不存在於經文,也不存在於傳文。解釋性文字係為解釋何以“不存在”而撰寫。既然所解釋的對象為“不存在”,自然也就無從判斷是解釋經文之“不存在”,還是解釋傳文之“不存在”。比如,僖公元年,經文作“元年春王正月”,傳文作“元年春。不稱即位,公出故也。公出復入,不書,諱之也。諱國惡,禮也。”“不稱即位”云云之為解釋之辭,無可質疑,不能確定的是,究竟是解釋經文僅書“元年春王正月”而不書“僖公即位”?還是解釋傳文僅書“元年春”而不書“僖公即位”? 第五,某些解釋性文字,就觀點而言,不合經文之旨;就邏輯而言,不可能出自傳文作者之手。比如,隱公元年夏五月,經文作“鄭伯克段於鄢。”傳文作“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書曰:‘鄭伯克段於鄢’,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稱‘鄭伯’,譏失教也。謂之鄭志,不言‘出奔’,難之也。”春秋之時,諸侯有“公”、“侯”、“伯”、“子”、“男”五等之分。鄭國國君之爵位適為“伯”,故稱之為“鄭伯”,恰如其分,與是否“失教”毫無關係。注釋之所以如此說,是因為當時的“鄭伯”,史冊通常稱之為“鄭莊公”,此處稱“伯”而不稱“莊公”,貌似不恭,而“鄭伯克段於鄢”一事又恰好可以勉強說成是因“鄭伯失教”所致。 其實,“莊公”是“鄭伯”死後的諡號,在生之前並不得如此稱呼。生前稱爵,死後稱諡,正是《春秋》經文行文的慣例,褒貶無與焉。比如,隱公三年冬十二月,經文作“齊侯鄭伯盟於石門”。“鄭伯”,還是同一個“鄭伯”,亦即“鄭莊公”。“齊侯”,諡號“齊厘公”。於“鄭”於“齊”,皆直乎之為“伯”、為“侯”,而不稱其諡號。桓公五年春,經文作“陳侯鮑卒”,同年夏,經文作“葬陳桓公”。桓公十一年五月,經文作“鄭伯寤生卒”,同年七月經文作“葬鄭莊公”。皆《春秋》經文生前稱爵、死後稱諡之例。如果說“鄭伯克段於鄢”之所以稱“鄭伯”而不稱“鄭莊公”,是因為“失教”故有意貶,那麼,如何解釋其他各處經文的稱“爵”而不稱“諡”?為何在其他經文稱“爵”而不稱“諡”之處未見任何解釋的傳文?理由只能有一個,即:在“鄭伯克段於鄢”之下作如上解釋者,顯然並不熟悉經文的寫作體例,僅因相關史實可以勉強如此解釋,故牽強而附會之,絕非經文作者的本意。 《左氏春秋》傳文基本上也遵循生前稱爵、死後稱諡的原則,不過行文不如經文嚴謹。比如,對應於經文“鄭伯克段於鄢”的傳文就多次稱“鄭伯”為“莊公”或“公”。倘若傳文作者認為“莊公”因“失教”故應當貶稱為“鄭伯”,為何會自己頻頻失誤?為何在特別點出“書曰”云云之後,卻不對傳文的“失誤”予以更正?唯一合理的解釋是:“書曰”云云,並非出自傳文作者之手。混入傳文的途徑不外乎二:其一,後人妄增。其二,本為傳授傳文者的眉批或者夾批,傳抄者誤入傳文。前者屬於有意的作偽,後者屬於無心之失誤。無論為前者抑或後者,皆與傳文作者無關。 第六,據《史記》,孔子之《春秋》止於魯哀公十四年,注釋孔子《春秋》的《公羊春秋》與《穀梁春秋》,皆止於魯哀公十四年,與《史記》所敘相吻合。《左氏春秋》卻止於魯哀公二十七年,倘若《左氏春秋》旨在為孔子之《春秋》作注釋,絕不會令時間出現十三年的誤差。 第七,《左氏春秋》哀公十六年夏四月,經文與傳文並作“己丑,孔丘卒。”死人不能繼續著述,也不能預先書寫自己之死。如果哀公十六年的經文並非誤入,則《左氏春秋》的經文也並非出自孔子之手,更遑論傳文之為孔子《春秋》之注釋! 《左氏春秋》與孔子之《春秋》究竟是什麼關係?既然前者不可能是後者的注釋,那麼,剩下來的關係就理論而言可以有兩種。其一,所謂《左氏春秋》,其實就是魯隱公元年至魯哀二十七年的魯國編年史,也正是孔子作《春秋》所依據的“史記”。其二,《左氏春秋》與孔子之《春秋》為依據同一魯國國史而作的獨立著述。以史實考之,第二種理論上的可能性可以從現實中排除。《孟子·離婁下》:“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一也。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可見魯國國史本來就稱之為“春秋”。左丘明身為魯國史官,其執掌正在編寫魯國國史。所以,經左丘明編寫的所謂《左氏春秋》,非魯國國史而別為其他一種著述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倘若《左氏春秋》確實為魯國之國史,則本來應當並無“左氏”兩字而僅作“春秋”,後人為區別孔子之《春秋》而增添“左氏”兩字。《史記·吳太伯世家》:“余讀《春秋》古文,乃知中國之虞與荊蠻句吳兄弟也。延陵季子之仁心,慕義無窮,見微而知清濁。” 延陵季子即吳公子季札。無論是《公羊春秋》、《穀梁春秋》還是《左氏春秋》的經文,皆無季札“慕義無窮”之語。唯獨《左氏春秋》的“傳文”於襄公十四年下記載吳季札讓位之事曰:“將立季札,季札辭曰:‘曹定公之卒也,諸侯與曹人不義曹君,將立子臧,子臧去之。遂弗為也,以成曹君。’君子曰:‘能守節。’ 君,義嗣也。誰敢奸君?有國,非吾節也。札雖不才,願附於子臧,以無失節。”“ 札雖不才,願附於子臧,以無失節”云云,即《史記·吳太伯世家》“延陵季子之仁心,慕義無窮”一語之所出。由此可見,司馬遷所見的“《春秋》古文”,正是沒有“左氏”兩字之《春秋》。這沒有“左氏”兩字的《春秋》,絕對不是孔子之《春秋》,極可能是未同孔子《春秋》合抄為一之前的左丘明之《春秋》的原始版本。 先秦史官照例世襲,所謂“左氏春秋”,作者未必特指左丘明其人,未嘗不可包含左丘明之祖父兄弟子侄等等。不過,據《左氏春秋》的下迄年代與左丘明之生存時代推測,《左氏春秋》大致出於左丘明之手,應當無可置疑。《左氏春秋》雖然以魯國國君紀年,其中卻不乏其他諸侯國之事,或據此而懷疑《左氏春秋》不是魯國之國史。《史記·十二諸侯年表》之所以稱孔子“故西觀周室,論史記舊聞,興於魯而次《春秋》”,想必亦因有如此疑惑所致。其實,並無任何證據證明某諸侯國之國史只能記載本國之史實而不得記載他國之事。春秋之時,各諸侯國之間無論正式外交還是私人的國際活動都十分頻繁,記錄其他諸侯國之國事既有可能也有必要。倘若《左氏春秋》中完全中沒有攸關魯國命運的晉、齊、楚三強國以及毗鄰魯國的鄭、衛等鄰國的國事之記敘,其是否確為魯國之國史,那才值得懷疑。 《左氏春秋》為何始於魯隱公元年?無從考核。歷代來各種說法,大都為信口雌黃之囈說。合理的猜測當是:早於魯隱公元年的部分遺失了。至於為何止於魯哀公二十七年,則可從史冊的記載窺見一斑。據《左氏春秋》與《史記·魯周公世家》,哀公於二十七年之時謀圖依靠外援而消滅魯國權臣三桓,失敗後出走,回歸魯國之後不得其死。《史記·魯周公世家》稱:從此“魯如小侯,卑於三桓之家。” 換言之,自哀公之死,魯國名存而實亡。作為魯國國史的《左氏春秋》終止於此時,自非巧合。不過,嚴格地說,《左氏春秋》並不止於魯哀公二十七年,因哀公二十七年最後一段的文字作:“悼之四年,……”。“悼之四年”當指魯哀公的繼承者魯悼公四年。倘若這段文字並非誤入《左氏春秋》,則《左氏春秋》恐有殘缺,是否止於魯哀公之死,未可確知。 孔子既依魯國國史《春秋》而作自己的《春秋》,為何不另取其他名稱以示區別?竊以為合理的解釋只有一個:孔子之《春秋》原本並不獨立存在,而是附屬於魯國國史《春秋》、與魯國國史《春秋》合訂為一的著作。為何會如此?因為孔子之《春秋》,不過是對魯國國史《春秋》所作的意識形態提綱,如果不依附魯國國史《春秋》而獨立存在,則根本無法令人知其“春秋筆法”的意義。比如,《左氏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傳文作:“冬,會與溫,討不服也。…… 晉侯召王,以諸侯見,且使王狩。”經文作:“冬,公會晉侯、……、秦人於溫。天王狩於河陽。”事實是:晉侯以諸侯而召見天子,並見之以諸侯之禮,又令天子狩獵。孔子之《春秋》隱諱天子受晉侯召見之辱,改寫為天子自己狩獵於河陽。倘若不與《左氏春秋》傳文所陳述者並見,讀者無從知曉周天子受辱於晉侯之史實。既不知如此事實,又如何能達到“有所刺譏褒諱挹損”以至令後世亂臣賊子懼的目的?由此可見,孔子之《春秋》必須與魯國國史《春秋》共存,方才有可能達到其編著《春秋》的目的。 如果《左氏春秋》的傳文確實就是孔子依以作《春秋》的魯國國史的本文,那麼,但凡對應於《左氏春秋》的經文,推之以常理,必當有傳文,而今本《左氏春秋》卻有“有經文而無傳文”之處。何以解釋之?合理的解釋可以有三種。其一,本有傳文,為後人妄刪。但凡事情簡單,一語便可了結者,或者因為不得其詳故不得不以一語了結者,大抵屬此。比如,經文“葬鄭莊公”、“葬鄭厲公”、“葬曹莊公”、“葬宋穆公”、“有年”、“大水”、“蒸”、“日有食之”等等皆屬事情簡單,無可多述者。經文“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於折”、“公會宋公於夫鍾”、“伐邾”等等或皆因不得其詳故不得不從簡者。以上所引經文均無傳文對應。竊疑傳文原本不缺而正作“葬鄭莊公”、“葬鄭厲公”、“葬曹莊公”、“葬宋穆公”、“有年”、“大水”、“蒸”、“日有食之”、“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於折”、“公會宋公於夫鍾”、“伐邾”等等。後人因誤以傳文為註解,既不見注釋的文字而僅見重出的文字,遂妄刪之。隱公六年經文有“秋七月。冬,宋人取長葛”一語,對應的傳文作“秋,宋人取長葛。冬,京師來告飢。”竊疑經文“冬”字誤入,否則,“秋七月”三字無下文,不成意。因“冬”字誤入,遂令經文與傳文有所出入。正因其稍有出入,故傳文得以倖存,否則,也很可能被刪去之而成為有經而無傳之一例。張西堂在其劉逢祿《左氏春秋考證·序》中稱經傳“冬”、“秋”之異為《春秋》用周曆、《左傳》用夏曆之證,實荒謬之至。倘若經傳所用曆法不同,則但逢年月,必然相異,豈可僅見於個別之處? 其二,經傳文皆脫落而經文有幸得以殘存文字若干而傳文則不幸全然失之。比如,莊公二十四年經文有“郭公”二字而無傳文。“郭公”二字不可解,顯然下有脫簡。傳文既居經文之下,遂連同脫落的經文一起完全喪失。 其三,本來經傳皆存而傳文今本不存。古籍未有不曾因脫簡或傳抄致誤而有所脫漏者,故此說並非純屬想當然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