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我在貴州老家遇到一位朋友,她大學畢業後在保險公司工作,大剛畢業在保險公司工作,大談她的工作如何有趣。有一故事印像很深,她說他們公司給小學承擔意外傷害保險,一次學校老師報告一個學生暈倒摔傷了,要索賠。公司說他們保的是意外傷害,學校的報告是“暈倒了”,暈是有病造成的,不是意外摔倒造成的。意外的話應該報告“倒暈”,摔倒後暈的,我們會叫“同學倒暈了”嗎 ?朋友說後來公司還是給賠了,因為他們公司是把這個保險看成回報社會的義務。這故事說明隨着捲入更多的社會活動,更多的法律問題也浮現出來。 不久前看了一期上海東方直播室討論的話題 “老人摔倒該不該扶”,討論着南通司機救人被冤撞人事件。各位專家、大學教授、幾十位觀眾,爭鋒相對,當老人倒地時該不該救?能不能救?怎麼救?展開了犀利的爭論。 社會學家顧駿說是法律導致了人們不敢去扶,是法官判定了你去扶就是你撞的人,南京彭宇案成為行善”反被誣陷”的標誌象徵。如果問國內的人,很多是這種觀點。 現場的一位法學人士的父親12前摔倒在地,因沒人幫報警急救,失去了救治機會而死去。這位法學人士建議社會學家顧駿和大家好好讀讀彭宇案法庭記錄,他說彭宇輸在他的抗辯。因為彭宇說他沒有撞倒老太, 是老太撞了他。如果此話當真,那麼,法院判決就是公平,合理的。法院認為彭宇與老人相撞, 在事故中雙方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對事故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 法院一審宣判後,彭宇表示無辜。他說當天早晨3輛公交車同時靠站,老太要去趕第3輛車,而自己從第2輛車的後門下來。一下車,他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趕忙去扶她了,不一會兒,另一位中年男子陳二春也看到了,也主動過來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說謝謝,後來大家一起將她送到醫院。彭宇繼續說,接下來,事情就來了個180度大轉彎,老太及其家屬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彭宇說的與這位法學人士所道有本質差別。整個審理是公開,但不少民眾只相信彭宇的無辜陳述,認為”彭宇案的判決結果讓國人的道德觀倒退了50年”, “法官王浩應判刑, 他是破壞社會道德的罪犯。” 從網上讀了一些法院記錄,我得出自己的結論,感覺很可悲。 2006年11月20日早晨,南京老太徐壽蘭在一公交站台等車時,被撞倒摔成骨折。彭宇和另一位中年男子陳二春主動過來扶老太,一起將她送到醫院。老太指認撞人者是剛下車的小伙彭宇,在醫院,彭宇和老太的兒子就撞倒摔傷的責任討論未果, 雙方就一起到派出所做筆錄。兩個月後,徐老太家起訴彭宇,當法院要那份筆錄時,派出所告知筆錄下落不明。這畢竟是最重要的證據,王浩法官就要兩個經辦民警必須把主要事實回憶起來,尤其是他們是否相撞。兩個民警陳述當時彭宇講,是和徐老太相撞了,但不是他撞的徐老太,是徐老太撞他。雙方當事人質證民警的事實回憶。徐老太家表示認可,彭宇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彭宇在庭上承認自己當時是第一個下車的,下車過程中是和人發生碰撞了,但否認相撞的人是徐老太。 庭審結束後,公安部門向法院提交了由徐老太的兒子事發後的第二天用手機拍攝的彭宇在派出所做筆錄的照片。法院開始曾懷疑這照片是作假,要求當時給彭宇做筆錄的經辦民警謄寫了一份手寫件給法官。該筆錄的照片顯示:彭宇在派出所的筆錄中陳述當時自己是因被老太撞了的事情到派出所的;事發當時,彭宇第一個下車,剛下地面,就轉身向車尾方向看是否有21路公交車,突然感覺左胳膊被撞了一下,回頭發現徐老太已睡倒在自己身前。 第三次開庭,徐老太家認可照片文檔的事實,彭宇方對照片文檔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提出質疑,提出不能作為定案證據。彭宇的律師高式東說彭宇再三申明‘照片文檔’內容與他當初的陳述有多處出人,他本人和老太沒有過接觸。這是一份彭宇簽名按手印的原始文件的照片,如果有多處出人,那麼,彭宇為什麼簽名還按手印?而且彭宇是在開始,中間,和結尾按了三排手印。 彭宇的律師這樣抗辯讓我想起克林頓。 法院提供筆錄的照片給彭宇方,以給他時間準備。彭宇作為IT從業人員,精通電腦技術,又有律師為其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如果手機拍攝的彭宇在派出所做筆錄的照片存在被偽造、篡改等問題,彭宇可以申請鑑定。但彭宇方並沒就該照片真實性申請鑑定,而僅僅以照片文檔的來源合法性及無法與原件核對為由而不予認可。 國內媒體的的想法很有意思,他們認為老人兒子是一名警察,他如何得到這份‘證據’就不得而知了,媒體希望有一個明確的說法,給公眾一個交待。這是中國媒體的口頭禪“說法”,“交待” 毫無疑問,徐老太家是有權力留一個筆錄複印件,國內派出所不一定有複印機,徐老太的兒子事發後的第二天用自己手機拍攝的彭宇在派出所做筆錄的照片,應該比複印件更可信,說明他的留證意識強。如果拍照片的時間是在派出所告知筆錄下落不明之後,其呈交法院的合法性就有問題。徐老太家手法是有點損人,但合情合理。 徐老太的兒子一直不說有筆錄的照片,是有意在等彭宇說話,驗證彭宇是否講說實話。如果你都不承認當初筆錄的話,那麼,你的哪句話是真的? 誠實有時是能解決問題的。在加拿大時,我曾倒車撞壞路旁停車的門,當時沒人看見,可以當自己沒發現就走了。但我下車查看後,給被撞壞車的車主留紙條。下午回家後,兒子說有人打電話說我撞壞他的車,要我回電話。 我打電話,對方說我打錯了,不是他,以後再沒有人找我,就不了了之。這叫傻人有傻福吧。 在法庭要想說假話,應該考慮到萬一前後不一怎麼辦 ?在瓊斯指控克林頓性騷擾案中,律師問克林頓,萊溫斯基與他口交是不是性關係?克林頓沒有直接回答口交是不是性關係,而是說他沒有摸萊溫斯基。因為在開庭前雙方律師就什麼是性關係有定義,即為滿足自己的性慾,而用身體接觸對方的某些部位。克林頓這樣回答表明那僅構成單方面性關係,克林頓的6個律師就事前考慮過這種情況,認為這樣回答風險很大,結果完了人家大姑姑娘還沒事,必定克林頓是藝高人膽大。而彭宇案中,彭宇一方則避免回答相撞,說“他本人和老太沒有過接觸”與“是老太撞了他”沒有差別。 不知大家是否還有印象。以前有一華人女性控告洛杉磯的一位法官老頭利用職權強迫她與其發生性關係,該女子持有老頭多次強迫她發生性關係的錄音。洛杉磯政府一看就慌了,要求庭外和解,給45萬擺平。女方不同意,覺得自己理粗,要打到底,強迫發生性關22次,一次一百萬。打官司的過程中,老頭搬離了洛杉磯,買老頭房子的人發現房子的浴室頂上有一錄音機,就把錄音機交給警方。在法庭上,陪審團一聽,這錄音機上這位女性的聲音與她自己錄的錄音天差地別,結果煮熟的鴿子就飛了,2200萬一分都沒有。這叫人算不如天算罷。 老太的律師唐寧則表示,這份證據由誰拍攝並不重要,關鍵是它呈現了一份真實的簽名按手印的原始筆錄,當事的警官和任何一方都沒有利害關係,其按照職業規定記錄下各方的言詞,有說服性和證明力。照片文檔也印證了民警在法庭上對談話筆錄作證。所以, 這份筆錄照片的內容被法院採信。 應該說這份筆錄能比較真實地反映第一時間內當事人的說法, 我認為筆錄時彭宇說的是實話。因為去筆錄前,彭宇已經和老太的兒子爭論過撞倒摔傷的責任,彭宇有時間考慮怎麼為自己開脫。有個因素使彭宇要講實話,當時彭宇不清楚有多少人會出來作證他們相撞和的責任,特別是一直站在公交站旁邊的陳二春,民警要陳二春也作證, 彭宇要講假話風險極大。 徐老太稱”我當時親眼看到他撞到我的!”, 徐老太的陳述還是不過份的,沒有說是他撞倒我的。陳二春後來是彭宇的證人,在法庭陳二春說”親眼看見彭宇是走了兩三步才把老太太扶起的,我第一感覺很感動,心想現在的小青年真不錯。其他下車的人轉身就走了,沒人過問。”。 陳二春的當庭證言對彭宇筆錄時所說的幫助就不大,並沒有對徐老太究竟如何倒地的過程和原因加以證明,其看到的只是徐老太倒地後的情形,故不能排除徐老太和彭宇發生相撞。 彭宇的律師袁勝寒律師表示上訴要挑戰一審中法院認為適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則"。他認為彭字可以說明自己不是事故中的當事人,應適用”過錯原則”,老太系自摔,他只是案外人,也沒有證據證明他有過錯,從而不承擔責任。其實,這個民事官司打得很有水平的。彭宇的律師袁勝寒律師叫沒辦法,才說這話。徐老太是自己摔下去的,那是和彭宇發生相撞後,人家不是控告你把我撞倒,而是相撞導致徐老太摔倒,不是徐老太摔倒導致相撞的。 彭宇在派出所做筆錄說的話也反映我們文化,氣話,缺乏法律意識, 結果麻煩。 如果彭宇筆錄時說徐老太和我是發生相撞 ,相撞後徐老太沒有停下來,還繼續往前走,結果失去平衡摔倒了。 這樣的話聽起來比”是老太撞了我”和氣,也容易開脫,至少責任少點。因為這樣說話使撞倒的責任除相撞外多了”還繼續往前走”,那麼,抗辯就方便了,責任就會少於25% 。.陳二春說的“親眼看見”彭宇是走了兩三步才把老太太扶起的,不就有助他了。 應該說彭宇後來還是說了假話,可以理解的。本質上,彭宇還是個好人,否則他早就溜了。這樣的倒霉事,誰都會作不得以的事開脫。大家可以想象在北美法庭,一但發現法庭上說了假話,基本就輸了。 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當地法院的說詞還是比較尊重彭宇,法院沒有說你小子說謊。 而是說法院 從證據的角度來講,原告的證據優於被告的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當事人陳述也是一種證據類型。法院認定了兩人存在”相撞”這個事實,但並沒有認定”誰撞了誰”,”相撞”與”誰撞了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彭宇案最終按公平原則判決,但引發了一片”不公”的爭議。 為此,王浩向社會公開解釋說,”我們當時就想,如果考慮過錯原則,會給大眾造成不必要的不便。而公平責任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損害均無過錯,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受害人的損害、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判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予以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ǒ據有限的證據看,僅能認定原、被告相撞,而無法認定是原告撞被告還是被告撞原告。一般來說,在公交站台上人員較多,原告即使注意後車門,也不會過多的注意突然相撞,被告受到視線的限制也不會特別注意有人下來後突然相撞,故對本次事故雙方均不具有過錯。如果認定雙方有過錯,則對普通行人的注意義務過高,造成大眾過分緊張,會給日常生活帶來不便。因此,本案應根據公平責任合理分擔損失。根據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補償原告損失的40%較為適宜。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雙方均無過錯,故原告要求該賠償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北美是怎樣公平原則判決的?大多都是控告政府的,以前我讀過幾個故事。有一哥們在紐約喝醉了酒,下着大雨還開車,路上積水很多,結果,橋敦把這子給撞癱瘓了。人家控告紐約市政府下水道有缺陷,導致路上積水,進而導致橋敦把他給撞了。法院也根據公平責任合理分擔損失, 他60%,政府 40%,一算政府得給他上千萬。從加拿大溫莎的橋進底特律後,96號換94號路時的轉彎很急,限速是30,結果一老兄開50~60 的速度卡車來轉彎,結果翻車燒死了,內人就控告密西根政府轉彎建的有缺陷,也是四六開。我想今天美國不會再四六開了,這樣的公平會吞噬一個社會。美國的這種方法是基於美國人的文化,陪審團反正拿大家的錢去表達我的人慈,這對個人公平,但對社會不公平。所以,美國是政府怕人民。而中國一直是人民怕政府,現在中國有些進步了,共產黨的政府開始怕人民了。如果我們看國內新聞,哪裡一死人,一但與政府有關聯,政府就20萬先擺平,像湖南的沉船(上海的大樓失火70萬,上海銀是值錢),就不讓再控告政府。 共產黨的這種方法對個人不公平,但對整個社會公平。 我認為一個民族的文化是一個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制度會促進文化發展和讓文化發揮更好作用,但不會根本改變其文化。印度和中國都是有根深蒂固的傳統文化的國家,這正是這兩個國家致命之處,以致他們是大國,不是強國。我的鄰居是個老印,藥劑師,應該是很不錯的工作,去年12月買的房,老婆在家代小孩。今年5月突然失蹤了,另外一老印來說他家開始賣房了,我說怎麼人不在賣房 ?老印說要在就只會在監獄了。原來,一位從加拿大過來的印度醫生夥同25個印度來的醫生和藥劑師搞欺騙。聯想到一位在密西根大學印度的博士生,自己實驗作不出來,就靠破壞別人的實驗掙表現。所以,我想印度這個國家不好搞是在其社會精英層。 印度窮人認命,這點比中國好。 我認為 南京彭宇案的事件可悲在民眾和社會,各個階層已經形成一種共識,這個社會不公平才正常,公平反而不正常。 如果我們問認為此案不公的民眾不公何在? 回答簡單,就是公平前面加上個“不”字,不公平是他們心中的期望,而不是事實。 大家一直在觀察琢磨中國,有人說制度能改變人,應該考慮是什麼的制度能適合中國人,而不是改變中國人。看看生活在加拿大的第三代華人,他們華人德性改變了多少,沒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