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曾帮过一个家庭,他们儿子移民加拿大后患精神病,一直在治疗中。一天与嘲笑他的人冲突中用刀刺破对方衣服,遭警方逮捕并送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因担心会一辈子待在精神医院,他们儿子向警方承认自己有罪。加拿大法院判他们儿子犯有重伤害罪,并强制精神病治疗。精神病人被判有罪只会发生在中国移民身上,判也就罢了,没想到这确置他们儿子于死地。加拿大移民部以其被判的是重罪,构成了驱逐理由,在移民部驱逐令被签发4小时后,他们儿子服药自杀,年仅32岁。 他们小孩的驱逐程序两周就完成了,而赖昌星的驱逐风险评估加拿大搞了快12年, 理由是赖昌星在中国不会得到公平审判。2007年5月环球华报有一标题为“赖昌星解除宵禁,距离他彻底自由又迈出了一大步”文章,作者李牧这样写到:“赖昌星这件名案,从方方面面证明,加拿大这个国度,拥有追求公正的法律精神、疑罪从无的专业态度、保卫人权的坚定意志、高度独立的司法体系,以及最最重要的,维护个体尊严不惜一切代价的可贵品质。赖昌星现在就 是加拿大的形像大使。” 这个自杀的中国移民又是什么呢?他死后二十三天,加拿大警察局才通知中领馆,死个华人还不如死条狗。李牧早在同年3月写过一篇“中国大陆新移民:弱者的同义词?”,认为他们儿子的死是不明不白,不理解这居然能发生在加拿大这样一个民主法制的文明国家。 认为他们小孩肯定有一些自身的问题。没有钱,他也可寻求免费的法律援助,他应该去找社团,他可以向虽然忙得不可开交得确实有一定作用的移民安置顾问求助,他一家家给中文媒体打电话应该会披露出来,他在最无助的情况下还有心理支援热线等等。 难道因为这些他就该死的吗? 一位长期从事移民业务的律师对报纸表示“以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虽然老夫妇的遭遇值得同情,但他们的四点要求,除了为儿子立碑为可行外,其它几条恐怕难以实现。” 我听这种话不顺耳,通过报社就联系到死者的父母,告诉他们如果移民部当时知道他们儿子是精神病人,那是移民部的责任。看了材料,帮写了20张纸的诉状,告诉他们找不到律师时用。 在两年立案期限到来时,我要他们把我帮写的诉状赶紧送法院先立案,并告诉他们这是最后和唯一争取公正的机会,诉状送进后我愿承担一切责任,输了我付所有费用。最后一刻,有个华人律师帮他们起草了一份诉状控告加拿大政府,指控被告不计后果、极度疏忽的行动,与法律和被告的规定程序相违背,诉状指控被告驱逐起诉将伤害正在接受精神病治疗的死者,是有计划的威吓和迫害原告。读了这份诉状,我非常不满意,并非不采纳我写的诉状,而是他们这份诉状可能让这个家庭白斗几年而一无所获,那么不严谨的表达,怎么去挑战本身已很敌视华人的社会。结果,两年后加拿大法院把那份控告加拿大政府诉状踢了出来,这样他们就再没有机会控告移民部逼死他们小孩。 他们在国内的亲戚读了我帮写的诉状,问我这怎么在当地社会没有反响。我说你要说反中国和共产党有人响,说美加政府违反人权是没人响的。他们亲戚问我,如果用我 写的诉状,胜算如何?我说这个社会是很敌视华人的,加上华人对政治和自己同胞遭遇的冷漠,对不公平的忍气吞声,助长了主流社会对华人社会的任意妄为,以至主流社会在行使不公和歧视政策时坦然无惧。大家不会把他们家的权益抗争,与自己、自 己的子孙万代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关联起来的。所以,他们所处的大环境肯定是不利的,但可以在小环境上下功夫,一个强有力的控诉会把自己置于一个有利的位置去抗争。他们没有空间,但有时间和抗争的理由,应该会有结果。我曾试图使他们去修改诉状,所有的努力都作了,可惜我不是律师。 帮他们的华人律师也公开表示移民部在其驱逐案是依法执行相关程序,无瑕疵。其父母来加拿大前,中国领馆咨询律师也是同样结果。如果你读驱逐案的文件,也会发现移民部理直气壮。 文件记录审判官在签发驱逐令后说一句值得深思的话,审判官说“这是非常特殊的案例,他从未遇到过”。 这说明1)别的种族和国籍被判犯重罪的移民精神病人可能就不会立案驱逐或压根不被定罪;2)移民法立案驱逐被判犯重罪的移民精神病人遇到新问题。 我告诉其父母把精神病的他们小孩判罪是旧帐,当务之急是移民部对他们儿子死的责任。移民部发言人说他们儿子是犯重罪,移民部是依法办事。很明显,移民部能这样牛气是因为移民法没有规定怎么处置精神病人,再说不是他们判罪的。从法律制定背景不难理解,移民体检合格才能移民,所以移民法的对象都是正常人。但移民进来后病了,如果不是感冒,而是精神病,就不是正常人了,移民法很明显没想到。移民局执行有缺陷的法律时,指控其非法和伤害是徒劳的,这就是为什么加拿大法院容易把他们踢了出来。 但如果换一种吵架方式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