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猿忧中华401-國人與“惡”
早自秦漢時期,中華社會就有“十惡”的律條,前三條為“謀反”、“謀大逆”及“謀叛”;佛教傳入後,又有十誡或十“惡業”之說,前三條可分別用“殺”、“盜”和“淫”三字概括之。直至近當代,我們雖無公認的“十惡”,但不忠、不孝、殺人、搶劫、偷竊、強奸等在一般國人眼裏、甚至在法律文獻中、在聖賢哲人看來均屬大惡無疑。
值得注意的是,通觀中華文化史,對國人而言,所有的(大)惡基本都與個人的行為舉止有關,而且都具體可察。如果與近代法人孟德斯鸠所說的的“十惡”相比 —— 亦即,無人性的政治;無思想的崇拜;無人文的科學;無道德的商業;無良知的知識;無真實的曆史;無獨立的精神;無自由的幸福;無勞動的富裕;無制約的權力 —— 我們似乎從來未曾認識或想到過社會之惡、抽象之惡及“合法”之惡。
不難看出,這也是我們的文化遠比西方落後最主要的區別或原因之一:正如我們曆史上沒有憲法、沒有民法所以也從無真正的法治傳統一樣,我們也從未對人性之惡、社會之惡、抽象之惡有過認真的思考與探究,更別說對其加以揭露和限制,結果到如今,我們的社會仍無真正的法治,同時也充滿更多的惡。 [2020年7月29日星期6写于温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