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脹”是“通貨膨脹”這個詞的縮略語詞。嚴格說來,“貪污數額”應該歸類於“某個、某些商品因為供求失衡造成物價暫時、局部、可逆的上漲,不會造成貨幣貶值”(見“百度百科”- 通貨膨脹詞條)。但是考慮到“貪污數額”實際上牽涉到很廣泛的層面,為了敘述的簡便,姑且把它稱之為“通脹”。 寫這篇小文的緣起是最近讀到兩則報道 。一則是原陝西省委書記趙正永5月11日在天津法院出庭受審。檢方查出,趙正永任職陝西15年間涉嫌受賄人民幣7.17億元,刷新中共18大以來查處紀錄。據檢方查出,趙正永單獨或夥同其妻子等人非法收受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折合人民幣7.17億餘元,但其中2.91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屬犯罪未遂。 另一則是“兩會前大動作:原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被曝已出獄。”翻查資料,陳良宇是在2008年4月,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刑18年。由於在獄中表現良好,決定減刑6年,刑期於2020年5月10日刑滿。再看看他當年的罪名,“受賄罪”的具體數額並沒有公布(有爭議),而被沒收的“個人財產”是30萬元人民幣。我不知道那個年代上海市委書記的月工資是多少,根據常識判斷,即使不貪污,那 30 萬也還是能攢下來的吧。如果說那 30 萬是貪污所得,那老陳可真是貪官中最高明清正而敏於事的幹員了。難怪自從他被判刑之後,有些人認為該案實際上屬“冤案”,應當予以“平反”。(兩天后又有報道說其家人否認出獄的說法) 既然陳良宇的“貪污數額”沒有參考價值,那麼我們來看一些“板上釘釘”的數據。 1979年下半年至1981年8月,廣東省海豐縣委書記王仲侵吞緝私物資、受賄索賄的總金額達6.9萬元,這在改革開放初期,是一個觸目驚心的數字。1983年1月17日,在汕頭市人民廣場舉行的審判大會上,王仲被依法判處死刑。王仲案被稱為“改革開放第一案”(改革開放第一個因貪污被槍斃的縣委書記是誰?- 人民網 2013年5月1日) 天津市公安局局長武長順 省部級副職,74 億 2017-5-27 死緩(限制減刑) 中共呂梁市委常委 張中生 10,4 億 廳局級副職 2018-3-28 死刑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邢雲 4.49 億 省部級副職,2019-12-03 死緩(限制減刑) 根據可查資料,從 1980 年算起的那一長串貪官名單之中,貪污數額億元以上的計有四十二例(不包括未審結的趙正永)。身處“食物鏈”低端的老百姓倘若一生人有機會贏得一次“雙色球”一等獎金,大概會覺得是“祖墳冒煙”的好運道。那麼 74 億 是個什麼概念呢?以 500 萬的一等獎獎金來說,等於是 28 年多每周都中一次 500 萬獎金,這人的祖墳那道青煙怕要成柱子直衝雲霄了吧! 老百姓也許想不透,這些貪官為什麼要貪墨這麼巨大的數額呢?根據各案案情的報導,這些錢大體都花在供其本人及家人揮霍、養情婦(或情夫)、購置物業(包括為兒女、孫兒孫女購下的物業)、賄賂上級官員(這部分屬於投資成本)上頭。這些數據不是“境外敵對勢力”胡編亂造,是手執“正義之劍”的紀檢委官員們與貪官們鬥智鬥勇,費盡千辛萬苦得來的審訊成果。 記得八十年代初,大學畢業生的月起薪點在六十元以下(有說 51.5,也有說 56 )《2017年全國畢業生薪酬調查報告》的數據是:專科生5695元/月, 本科生7016元/月, 研究生9389元/月,博士生11797元/月。僅以本科生來做比較,“改革開放四十年”以來,大學畢業生的起薪點約有125倍的增長。 1979年下半年至1981年8月,原廣東省海豐縣委書記王仲的貪污數額是 6.9 萬人民幣,因此被判了死刑。我們還以 2017 年的數據來做對比,參考某些體育項目的評分方式,去掉最高值武長順案的 74 億、也去掉最低值廣東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劉志庚的 9817 萬,中間數的那一位是國家統計局局長王保安,貪污數額是1.53億。貪官的“欲望數值”四十年來的增長率是 2185 倍!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大學生薪酬起點與貪官貪污數額的巨大差異,正正是因為“供求失衡”的因素在起作用。由於大學畢業生逐年遞增,供應充足,起薪點基本貼近民生物價的上升。“官位”則由於是“稀缺品”,加上其寄生物的無序增長(譬如多個情人、多個非婚生子女、保護傘的面積與能量),所以貪污成本高昂,因此貪污數額必須遠遠大於民生物價。這也就是為什麼有些官員慨嘆“官不聊生”的原因。 說到貪官,不得不提到官場的“政治生態”。2013 年,中央黨校主辦的《學習時報》裡發表了署名邱煒煌的文章《政治生態十大“常見病”》。文章羅列的十大常見病第一條就是“不跑不送,原地不動“的潛規則。內文這樣寫道:幹部群眾普遍認為買官賣官是最大的腐敗,“不跑不送,原地不動;只跑不送,暫緩使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已成為一些地方幹部升遷的潛規則,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集體研究等有時不過是玩程序、走過場。在這種潛規則支配下,賣官者權力尋租,甚至明碼標價,買官者投其所好,錢賄、色賄、雅賄無奇不有,於是“帶病在崗”、“帶病提拔”、“邊腐邊升”現象司空見慣,而不跑不送者的政治發展空間因為這種“不正當競爭”而被大大壓縮。所以中組部曾對買官賣官問題進行專項整治,提出讓賣官者身敗名裂,讓買官者“賠了夫人又折兵”。 文章最後這樣總結:淨化政治生態是一項系統工程,既然已經找准“病源”,就需要對症下藥,多管齊下,綜合治理。 首先要強化“淨化政治生態從我做起”的觀念,引導樹立正確價值取向,正確對待自己,正確對待組織,正確對待群眾,正確對待權力; 其次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決策機制、選人用人機制、幹部實績考核評價機制和領導幹部監督管理機制等; 再次要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淨化政治生態,選人用人是關鍵,要支持改革者,鼓勵創業者,批評空談者,追究誣告者,寬容失誤者,不讓老實人吃虧,不讓投機鑽營者得利,科學把握“群眾公認”,防止片面“以票取人”; 最後要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六條禁令”,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和奢靡浪費之風為契機,在現有階段性成果的基礎上出台一系列剛性制度做到標本兼治,不斷鞏固和擴大勝利成果。 不知道是那些貪官根本沒時間讀那種正本清源的文章還是“忠言逆耳”,現實的狀況是,文章發表之前,貪污數額最大的是前海軍副司令員王守業的 1.6 億,文章發表之後,貪污數額竟然攀比遞升,乃至出現了武長順那樣的“超級巨貪”。究竟是“教而不善”還是不聽教誨,或者根本就是邱煒煌文章中所提到的,劣幣驅逐良幣的“逆淘汰”,因此造成了難以遏制的集體腐敗? 貪官們的胃口和膽子越來越大恐怕與量刑的不確定性也有關。看看兩個例子: 前一級警監,原重慶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正廳局級偵查員,重慶市司法局局長文強,以受賄罪(認定 1211 萬餘元)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最終認定犯受賄罪(1.3億元),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文強與周永康對比,所犯罪行孰輕孰重,一目了然,然而判決大相徑庭。內中也許有老百姓不宜聞問的黨國秘辛,也許什麼也沒有,只不過是一些見不得人的交易。至於前公安部長陶駟駒合計五億多元的貪污行賄案被從輕發落更是令吃瓜群眾徒呼荷荷。 量刑的彈性給予貪官們發揮想象的空間,只要不是被判死刑,並且立即執行的話都有轉圜的餘地。根據中國的《刑法》,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案犯,也有減刑的機會,具體條文如下: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0條第1款: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無論是“立功表現”或“悔改表現”都涉及執法部門的客觀認定,只要沒有具體量化規則,這兩點對於減刑起主要作用的因素也有彈性。這就是為什麼不時有某些人士為某個案犯關說講情的事情被公諸於眾。只要有求情的嘗試就會涉及到利益輸送,無論是人情或物質,都是對公檢法部門的腐蝕。事實上也有經受不起考驗的公檢法官員走進貪官的行列,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腐敗窩案和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是其中兩個案例。難怪近日有人說反腐得先從政法系開始。 而我的看法是:只要這個“遊樂場”的遊戲規則不改,從哪裡開始都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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