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赤县神州的热门话题,除了“经济总体回升向好”、“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民生保障有力有效”等大词,还有以下一则传闻:《保险法》草案中拟新增条款,在保险公司破产后,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依法进行保险业务转让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原有的保险产品合同进行合理变更。 依照程序,即使有这份草案,还必须经过征求意见-草案修改-提交审议-公开讨论-表决通过等流程,才能付诸实施。尽管如此,这个传闻还是在社会上激荡起不小的回响。 什么是“保险”?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主要用于管控经济损失的风险。公元前 3000 年萌芽的保险概念就把保险定义为透过缴纳一定的费用,将一个实体潜在损失的风险向一个实体集合的平均转嫁,而这个概念被古巴比伦以及中国的商人们率先推行。现代的保险制度从十九世纪创立,逐步改善,除了商人,也被公众所接纳及参与。 传闻的“保险打破刚兑”内核“可以对原有的保险产品合同进行合理变更”与 2021 年 1 月 15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1年第 1 号公布 ,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家金融管理总局规章”第二十五条有直接冲突。该条文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以督促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或在难以持续经营的状态下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因此若要推行“保险打破刚兑”,首先就要修法。有人说,《保险法》需要与时俱进,从 2023 年就开始进行第五次修改的征求意见和专家研讨的阶段,潜台词就是“修法没有什么大不了”,不必大惊小怪。问题是,“在保险公司破产后,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依法进行保险业务转让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原有的保险产品合同进行合理变更。”这样的设定,罔顾投保者的权益,那投保就完全失去意义,将会对保险公司推展业务带来更大的困难,反过来可能是一道对保险公司的“催命符”。 不过,我在这里却看到了一个“商机”,那就是由金融机构成立一个类似“次级房屋借贷”的“保证保单偿付的再保险”机构,吸收那些对原有保单偿付有疑虑的保单持有者投保。至于公众是否会欣然接受,那就要看各级财金官员和金融机构的公信力和说服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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