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说今日上午9点在温哥华通过电话会议的方式出租屋法庭,结果却大出意外∶虽然仲裁员裁定我的‘两个月停租通知’有效,但时限上比我所要求的往後顺延了两个月,直到11月底才能生效。这就是说,我的磨难还将延续73天,不但其间会不断出现幺蛾子,11月底惡租客还可能钻法律漏洞死活赖着不走,继续與我缠斗!
其中有幾点提出来供網友参考∶
1. 仲裁员有至高无上的绝对‘生杀’大权。无论从程序的安排,还是证人证词证據的筛选认定,全由他/她自主决定 - 他爱怎厶玩就怎厶玩。一旦判决,你原则上可以上诉,但極难成功,且费时费力费钱,即使再有理,也会知难而退。
2. 仲裁员有的貌似公平,实际上可能偏向某方,比如租客,能说会道的贫穷租客,尤其是熟悉有关法律条文,善於钻其漏洞的当地白人租客。他们对英文有口音,非典型欧洲人姓名的人士(比如碰上不太好发音的中国人姓名)往往因缺乏好感而不耐烦。
3. 仲裁员只承认铁证,一般的人证物证再多再全,甚至有充分的情景指向也豪无用处。他们通常只准备在半小时之内速问速裁速决,既不顾各方的感受,也不管公平合理,更少理会真相。他们只认死证死条文。
由上原因,尤其是运氣不好,碰上一个性情乖戾故意(?)走调停路子,不管是非对错,且具有明显倾向性的仲裁员,老猿我今天虽‘勝’犹输,而且输得冤枉悲惨,输得不明不白。47天的精心准备虽然超过当初博士论文的答辩,终因仲裁员的个體区别而毫无用处。因此,我这種有钱不够富,缺钱不够穷的人才遇上的磨难就无法躲开超越了。这不,聽完裁定,惡租客忍不住当堂哈哈大笑,而我欲哭无泪。一个小时後,他又来函说,因我的屋内有黴菌,他已送血清检验,然後准备告我为其健康精神赔付高额补偿 - 我的噩梦不知何时了,等我的大坑也不知有多大!
其中最大教训是∶凡是碰上與法律条文有关的事,最好忍痛请白人律师替你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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