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世間最大的謊言——辯證法》一書
下載地址:https://readmoo.com/contributor/92680 荒謬的辯證法之二:對立統一規律是邏輯陷阱辯證法認為:“矛盾是指事物內部或事物之間的對立和統一及其關係”、“即矛盾是事物統一體內部的對立因素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矛盾就是關係”;還說“矛盾是同一性和鬥爭性的統一”。辯證法推演來推演去,最後得出結論:“事物的矛盾是事物的發展動力”。這就是所謂的辯證法的對立統一規律。 對立統一規律是辯證法者使用的一種陰謀的手法,這其中包涵了三個巨大的邏輯陷阱。我們許多研究辯證法的人,總是迷失在辯證法裡面,其實是掉在這三大陷阱里了。 辯證法者沒有經過論證、沒有驗證,就把一個待確定的問題用一個自己需要的有特殊內涵的詞來定義,從而得出自己想要的結論。 “事物……的關係”這是一個沒確定的、中性的問題,為什麼用“矛盾”來定義,而不用“和諧”、“無為”、“無賴”、“有為”、“荒唐”、“勤快”、“暴力”、“友好”、“敵我”、“同一性”、“糊塗”等等其它詞呢?沒有經過論證,就把一個有特定涵義的詞定義成“事物……的關係”,這是陰謀家的手法。辯證法者用“矛盾”有其特殊的目的——告訴世人“事物的關係是矛盾的、世界是矛盾的、矛盾是永恆的、矛盾是事物發展的動力”,是為了這個目的而編造出來的定義,最後又是胡扯八扯證明這些。是先有一個目的,然後再以說明來勉強證明。 辯證法認為:“‘矛盾’是指事物內部或事物之間的對立和統一及其關係。即‘矛盾’是事物統一體內部的對立因素之間的關係。…‘矛盾’是同一性和鬥爭性的統一。”最後得出結論:“事物的‘矛盾’是事物的發展動力”。 我們就依照辯證法者的邏輯,用“友好”代替“矛盾”,就變成這樣:“‘友好’是指事物內部或事物之間的對立和統一及其關係。即‘友好’是事物統一體內部的對立因素之間的關係。…‘友好’是同一性和鬥爭性的統一。”最後得出結論:“事物的‘友好’是事物的發展動力。”從我們的感性認識中,“友好”比“矛盾”更加接近事實和真理,但也是錯的。 把上面的“和諧”、“無為”、“糊塗”…等詞代替“矛盾”也一樣,這在邏輯上與辯證法的定義是一樣的,其實也是錯誤的,因為沒有經過論證,就把一個自己需要的有內涵的詞貼上去。這裡不是說它的結論錯誤,而是它的方法錯誤。從一個錯誤的方法出發,當然得不到一個一定正確的結論。總之,把一個待確定的問題用一個自己需要的、有內涵的詞來定義,這就是陰謀家的手法。其實用“和諧”一詞更接近事實。 應該創造一個新的名詞,或者就用“關係”、“事物”等詞來表達這種“事物……的關係”。辯證法者卻用一個帶有片面含義的詞來定義,所以說對立統一規律從源頭上就是錯的。也就是說,對立統一規律是從一個錯誤的基點上建立起來的,所以它永遠是錯的。 由於辯證法者首先定義“矛盾是事物……的關係”,所以無論千推論萬證明,最後得出的結論“事物……的關係”一定就是矛盾的。比如某人先告訴你(定義),說:“世界是‘黑’的”,最後千推論萬證明,就能證明世界就是“黑”的。先定義結論再證明結論,這種手法非常無賴。我們學習和研究辯證法的人,如果首先就相信了“矛盾是事物……的關係”,那就陷入了辯證法者的圈套,再也跳不出來。“跳死猢猻終落在乾坤套里”,對立統一規律是辯證法者在下定義時就設下的“乾坤套”,沒有金睛火眼的世人都成了跳死猢猻。 辯證法者給矛盾一詞製造了“真假”兩種內涵,根據需要在二者之間切換,純粹是渾水摸魚、混淆是非的做法,最後達到顛倒黑白的目的。 (這一段比較混亂,大家用心看)。 事實上矛盾與鬥爭是等價的,“矛盾”只有對立性沒有統一性,只有“鬥爭性”沒有“和諧性”,這是普世共識,我們稱其為矛盾的“真內涵”。辯證法者假意地往“矛盾”的內涵中裝入“統一性”、“同一性”,我們稱其為矛盾的“假內涵”,因為是“假”的所以根本就裝不進去;不但裝不進去,他們根本也不想真正的裝進去。一個名詞二種對立的內涵,造成邏輯混亂、真假難辨。混淆概念是辯證法者和一切陰謀家最常用的手法,在這裡更加體現出它的專業化、精緻化和隱蔽化。 我們必須清清楚楚地明白:普世共識就是“真內涵”,事物只有“真內涵”沒有“假內涵”。 在我們平時的認知中,說A與B有矛盾,就表示A與B有“衝突”有“鬥爭”、是“互害”的,根本沒有“統一”、“和諧”、“互惠”的內涵,這是普世共識。這時的矛盾用的是“真內涵”。按照辯證法的定義“矛盾是指事物…關係”,只是表示A與B有關係,未表示這種關係是“和諧”的還是“鬥爭”的、是“互惠”的還是“互害”的,這時的矛盾用的是“假內涵”。大家看看,一個名詞兩種相差如此巨大的內涵,造成混亂。其實內涵是不能衝突的,“假內涵”是不存在的,“真內涵”才是真面目。 辯證法者在兩種內涵之間切換,達到了渾水摸魚的目的,想說什麼就說什麼。他們切換的手法很陰明,非常難以識破。當辯論辯證法時,例如:“矛盾是…的對立和統一及其關係”,這時用的是“假內涵”。當推斷出結論時,例如:“事物的矛盾是事物的發展動力”,實際上是說“事物的鬥爭是事物的發展動力”,用的是“真內涵”。所以馬克思說的“階級鬥爭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動力”就從這來的,這時的“矛盾”就赤裸裸地等於“鬥爭”,沒有統一性;這時馬克思使用的是矛盾的“真內涵”。馬克思也不相信矛盾的“假內涵”,如果他相信“矛盾”有統一性,他就應該這樣說:“階級鬥爭與階級統一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動力”,或者說:“階級的鬥爭性與統一性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動力”。那麼,這樣的結論說了也是白說,相當於什麼都沒有說。可見,“假內涵”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只是辯證法者忽悠人時使用。 你與你的女同學吵架了,你說“與她發生了矛盾”。如果她剛好在學習辯證法,辯證法上說“矛盾是指事物內部或事物之間的對立和統一及其關係”,就是說“矛盾就是關係”,於是她把“與她發生了矛盾”理解成你與她發生了“…關係”,她非打斷你的腿不可。這就是辯證法使用“真假兩種內涵”造成的混亂,這種學說你敢相信嗎?你敢用嗎? 你與你的同事關係很好,這時的你會不會說“我與同事有矛盾”、“矛盾很激烈”?絕對不會的,因為平時的你用的是矛盾的“真內涵”,這是普世共識,你絕對不會違背這個常識,你只會說“我與同事很和諧”、“我與同事沒有矛盾”。但是,如果你用對立統一規律來表達,或者你在進行辯證法考試,你就必須說“我與同事有矛盾(矛盾就是關係)”、“我與同事處於一個矛盾體中”,因為辯證法者這時用的是矛盾的“假內涵”。一個事實,既要說是“沒有矛盾”的,又要說是“矛盾”的,兩個相互否認的說法,這不是很荒唐嗎?這裡又可以看出,對立統一規律是不符合事實的。 我們可以用這種偷換內涵的邏輯描述另外東西,更能看出辯證法者的荒謬:“世界是黑的…這個黑里有白和赤橙黃綠青藍紫各種顏色”。說來說去,最後結論“所以世界終究是黑的”。第一個“黑”假裝要裝進去“白和各種顏色”,實際裝不進去,用的是“假內涵”;而後面的“黑”只是我們普世共識的“黑顏色”,沒有“任何其它顏色”,也是說這段話的人所需要的,用的是“真內涵”。這是有意搞亂名詞的內涵所致。把上面的“世界”換成“事物”,把“黑”換成“矛盾”,把“白和各種顏色”換成“對立性和統一性”,就成了一個地地道道的對立統一規律:“事物是矛盾的…這個矛盾里有對立性和統一性”。這個例子非常形象地模仿了辯證法者對對立統一規律的表述,對立統一規律就是這樣弄出來的,可見是一個巨大的陰謀。 馬克思理論里也經常出現這種邏輯陷阱:使用已有的名詞,中途加進自己的概念(內涵),最後又使用別人的概念,造成邏輯混亂,渾水摸魚。舉個例子,馬列學者說,秦朝以後的中國是封建社會。但是對比了封建制度後,發現秦朝以後的中國不符合封建社會的標準,於是馬列學者就創造了一個“中國的封建社會”標準出來,這個標準與原來普世共認的封建社會的標準是根本不同的,造成概念內涵的混亂。其實,秦朝以後的中國與封建社會完全不同,最少有十四種最重要的特徵是完全相反的,秦朝以後的中國根本就不是封建社會,而是一個反封建的中央集權制的社會,上層是中央集權,下層(縣以下)是民主自治。反封建的社會能算是封建社會嗎?肯定不能。 我們描述事物必須準確,南就是南,北就是北,因為南和北是不同的方向,不能同時成立,不能說南中還包涵有北和其它方向,那樣就造成意思混亂。如果南中還包涵有北和其它方向,哪我怎麼打汽車的方向盤?對立統一規律也是這樣,先用“矛盾”來表示“事物……的關係”,再告訴你“矛盾”中還有“同一性、統一性……”,最後證明“矛盾是事物發展的動力”。這就是辯證法的邏輯陷阱,它在玩真假內涵。這是陰謀行為。“矛盾”就是“鬥爭”,它沒有“同一性、統一性……”,對立統一規律是從一個錯誤的基點上建立起來的,所以它永遠是錯的。 再舉一個例子加深對偷換內涵和對立統一規律的理解:對於一個新的待確定的方向先用“南”來定義,再說“南”中有“南北東西上下中”,最後證明這個方位就是“南”。第一個“南”說的是“全方位”,這是“假內涵”,後面那個“南”是指南針所指的方向——“真內涵”。如果這個待確定的方位本來應該是“北”,就因為首先用“南”來定義,造成錯認為它就是“南”了。這種做法何其荒謬。所以對於未確定的東西不能先用一個有確定內涵的詞來描述,對於這個待確定的方向,可以用一個已知的方位詞以外的詞來定義,再研究它究竟是什麼方向。辯證法者就是這樣做的,給一個待確定的“關係”用“矛盾”一詞來定義,於是得出“關係”就是矛盾的,再給矛盾製造真假兩種內涵,把“關係”搞得更亂。 …… 通過切換“真假內涵”,辨證者給只代表“對立性”的矛盾一詞,加進了反義——“統一性”: 南代表了指南針指的南向了,它就不能再代表北。南北代表南與北,不能用南代表南北。統一對立代表統一與對立,不能用統一代表統一對立。矛盾和諧代表矛盾與和諧,不能用矛盾代表矛盾與和諧。同樣,“統一”的意義與“對立”恰恰相反,既然矛盾已經代表“對立”了,它就不能再代表“統一”! 查找“對立”一詞的定義:“《現代漢語詞典》釋義兩條:其一為,兩種事物或一種事物中的兩個方面之間的相互排斥、相對矛盾、相互鬥爭。”這說明“對立”與矛盾是等價的,否則就不會用“相對矛盾”來定義“對立”一詞;如果矛盾還有“統一”特性,那麼用“矛盾”來定義“對立”,就說明“對立”裡面還有“統一”特性,但是“對立”是為了區別“統一”而提出來的,它不可能還有“統一”特性,這與它的本意相違背了,所以矛盾沒有“統一”特性。查遍了詞典,找到許許多多矛盾一詞組成的語句進行分析,發現除了辯證法的定義之外,矛盾一詞從古到今都只有對立性而沒有統一性,可見矛盾的統一性是辯證法者偽造的“假內涵”。 把“矛盾包涵對立統一”這種假內涵的關係畫成圖解,更能清楚看到它的不合理性。辯證法認為矛盾有統一與對立兩部分,我們假設它們各占一半(1/2)。那麼矛盾中有1/2是統一,1/2是對立;而對立又是矛盾的,那麼這個矛盾中還有一半(1/2)是統一,一半(1/2)是對立,這時的統一已經占了3/4即[1/2+1/2(1/2)=3/4],對立只占了1/4即[(1/2)*(1/2)=1/4];而這部分的對立還是矛盾的,又有一半是統一的。這樣推演下去,對立只占2的n次方分之一。再推演下去,n繼續變大趨向無窮大,對立趨近於“0”,整個矛盾都是統一的。可見,矛盾中如果還有統一,必然導致對立性的徹底喪失。出狀況的原因是:矛盾在這裡有兩個涵義,一個是對立,一個是對立加統一。 (講課中,可以用一張名片來非常形像地演示矛盾的假內涵所造成的不合理現象:拿起一張名片,說這是矛盾,矛盾中又存在對立與統一,把它剪成相等的兩截,一截是統一另一截是對立,把統一的一截放下(只看到說矛盾裡面有統一,沒有看到統一裡面有矛盾,所以把統一排除);因為對立是矛盾的,對立的一截還是矛盾繼續剪成兩截,一截是統一又放下在剛才的統一那裡,對立的一截還是矛盾繼續剪成兩截……只要有對立,它就是有矛盾,只能繼續剪下去,剪到最後,對立接近於0,無窮多個統一恢復了整個名片,這張名片只有統一沒有對立。) 用數學運算得到另一種相反的結論,從中看出這種表達隱藏的天大秘密。 (1)矛盾=對立+統一 (2)矛盾=對立 這兩個等式綜合運算,得出的結果是:統一=0。可見辯證法者對矛盾真假內涵的自如應用,隱藏着天大的秘密。這也是辯證法者想要得到的最後結果。辯證法者所說的“矛盾是事物發展的動力”,這時的“矛盾”只有“對立”而沒有“統一”,統一=0。馬克思所說的“階級鬥爭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動力”,就是在充分理解了這種秘密之後更直白的表述,否則,馬克思就應該說“階級鬥爭與階級統一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動力”。 從另一個方面來看,一個詞不能同時具有兩個相互排斥的涵義。比如,一個顏色不能同時是“黑與白”,一個方向不能同時具有“南與北”,因為“黑與白”和“南與北”是相互排斥的,不能同時成立。更不能用“黑”代表“黑白”,也不能用“南”代表“南北”。“對立”與“統一”也是兩個相互排斥的涵義,矛盾已經代表“對立”了,就不能再代表“統一”。如果一定要找到一個詞代表“對立統一”,只能用一個不代表“對立”也不代表“統一”這樣的詞,如用“關係”、“事物”或者“和爭”,或者乾脆就用“對立統一”組成一個詞。所以用矛盾代表“對立統一”是錯誤的,因為矛盾就是對立的。如果矛盾既代表“對立”,又代表“對立統一”,哪它什麼時候代表“對立”?什麼時候代表“對立統一”?就像黑既代表“黑”又代表“黑白”,男既代表“男”又代表“男女”,北既代表“北”又代表“南北”,趙既代表“趙”又代表“趙錢孫李”甚至代表“百家姓”一樣,這不亂套了嗎?文學都不能這樣發揮,科學概念的哲學辯論更不能這樣含糊。 再舉一個例子,更能理解這種偷換真假內涵的辯證法的胡攪蠻纏手法:你見到一個人,就說他姓趙;他說我姓李不姓趙啊;你說,我這個趙不是你所指的孤零零的趙姓,我所指的這個趙代表是趙錢孫李的包涵百家姓的趙,我這個趙就代表百家姓,你的李也在百家姓之中,所以你就姓趙。這是用對立統一關係中真假內涵的手法演繹出來的,得出的結論是所有人都姓趙。這是很荒謬的。這是用“趙”偷換成假內涵的“百家姓”引出的混亂。在這裡,把“趙”換成“百家姓”就沒錯了,只是不符合你胡攪蠻纏的需要了,因為你說他姓趙是為了胡攪蠻纏的。辯證法使用真假內涵就是為了胡攪蠻纏、渾水摸魚的。 這裡並不是否認事物有對立和統一兩個特性,恰恰是強調了事物的對立和統一兩個特性,而是反對用矛盾來代表這兩個特性。矛盾僅僅能代表對立性、鬥爭性,不能代表統一性、和諧性。矛盾只是事物的一種鬥爭特性,而不是事物的全部特性。 “你與同事有矛盾”,說明你與同事的關係正處在“對立”、“鬥爭”與“排斥”階段;“解決矛盾”就是把這個對立關係化解、消滅,把你與同事的關係轉化為和諧、團結方面來,而不是把你與同事的關係消滅,變成沒有關係。從這裡可看出:“矛盾只有對立性沒有統一性。矛盾只是關係的一部分,而不是關係的全部,關係中還有和諧部分。‘辯證法把矛盾定義成關係的全部’是極端錯誤甚至是罪惡的。”這就是對矛盾一詞最正確的解釋。 黑哥兒在它的《小邏輯》中,是把矛盾作為對立的一種特殊形式和狀態的,矛盾也就是以最尖銳、最極端的形式和狀態表達出來的對立,也因而是對立的一種在概念和抽象範圍內的特殊形式;但在有些地方卻把“統一性”也加進去。我們很容易被它搞混亂、陷進去,中它的圈套,可見辯證法的詭辯性。 本人建議:應該完全杜絕所有詞語的“假內涵”,在矛盾一詞使用“假內涵”時,就用另一個詞“關係”代替,或者用一個更加合適的詞,這樣辯證法表達更加明確和準確。但是,這樣做,辯證法就破產了,因為它本身就是謬論。上面的例子中,你可以這樣介紹:“我與同學是同學關係”、“我與同事是同事關係”;你還可以這樣介紹:“我與同學的關係很矛盾(對立)”、“我與同事的關係很和諧”。 所以鑑定辯證法,根本就不需要精通辯證法,只看結論,直接對準結論動手,用邏輯就能破解。就像令狐沖,根本就不屑於精通天下劍法再破天下劍法,只要你出劍,他就用“破劍式”破掉你。如果要先精通對手的劍法再破它,花一輩子都不一定能破掉一家,因為你永遠不可能比他更熟練。對於辯證法,不論它如何狡辯,玩什麼花樣,我們只對準其結論,就用邏輯一下子就捅破了。這一招,叫做“跳出辯證法,再破辯證法”。就如俠客島中的高深武功,只有不識字才不被其文字內容所誤導,才能悟出最高深的武功。 雖然前面已經揭露了對立統一規律的二個陷阱,但是第三個陷阱才是辯證法者的最大陰謀!看看“對立統一規律”是多麼恐怖。 辯證法對同一性描述——“矛盾的雙方處於一個同一體中”。從這裡可以看出“同一性”那是形成事物的條件,是必要條件,是在事物之上、之外。例如我的左手和他人的右手,不在同一個體中,當然不形成事物,不可能有矛盾和其它的關係;只有我與他人有矛盾,我的手執行我的意圖而已。同一體中的事物,一定有矛盾嗎?不見得,我的左手與右手和諧得很,從來沒有矛盾,我的左腳與右腳更加和諧!我的身體各器官與我的鼻子更加和諧,即使在我睡覺或者昏迷的情況下,它仍然為我不停地呼吸!你能說我的身體只有矛盾沒有和諧嗎?我的腳與我的頭腦有時候有矛盾,頭想跑的時候腳卻跑不動。我的手與我的頭腦有時候有矛盾,頭想“力拔山兮”的時候,手卻軟綿綿的。對於所有的事物來說,和諧才是最主要的特徵,矛盾是次要的、可有可無的特徵。 矛盾的雙方必須“夠得着”,也就是處於同一體中,沒有“同一性”,哪來的“矛盾”?“同一性”是包涵“矛盾”的,而不是被“矛盾”包涵的!許多時候我們討論矛盾時,已經假設矛盾的雙方處於同一體中,是“同一性”了,用不着特別再提“同一性”,所以,同一性有時候往往被省略了。 “同一性”是在事物的外部,是形成事物的必要條件,是發生“和諧”、“矛盾”等各種關係的前提,當討論事物的內部問題時,不應該再扯它進來。“同一性”就像婚姻中的媒人,把夫妻撮合在一起以後,家庭內部事務,不能再扯媒人的事;夫妻吵架也把媒人痛罵一頓,夫妻打架也把媒人狠揍一頓,家裡分財產也給媒人一份,天底下沒有這樣的做法。所以,同一性不能放在事物的內部來討論,它更不是在矛盾的內部。 辯證法者引進“同一性”,其實又是一種陰謀,是為了擠掉“和諧性”。辯證法者只強調矛盾而否認或者不說和諧,卻用“矛盾”也包括了與“和諧性”相近的“統一性”與“同一性”來掩蓋“和諧性”,最終“矛盾”等於“事物”,和諧不曾存在過。 從上可以看出,“同一性”是在事物之上、之外,是包涵着矛盾的。而辯證法者反過來把“同一性”塞進矛盾裡面,再告訴你“同一性”是在“矛盾”之內、只是矛盾的一部分,並把和諧性中的某些特徵,抽出來放入“同一性”中,這樣就把和諧性掩蓋過去了。如果有人想到和諧性並拿出某些特徵,辯證法者馬上就指出它在矛盾內部的同一性與統一性之中了,從而堵住了人們找到和諧性的可能。
(從圖中明白看出辯證法對事物和關係的篡改) 該圖左邊是事物的原本模樣:它表示,矛盾只在同一性之中,只是事物內部的事情,所以,矛盾鬥爭只是窩裡鬥,所有的鬥爭都是窩裡鬥。而和諧性超越同一性,不在事物之中照樣可以和諧。 該圖右邊是辯證法對事物的描述:它表示,矛盾是一切,它包涵同一性與統一性、對立性,並用同一性與統一性把原本應該大面積存在的和諧性蓋住。所以,矛盾就是事物,事物就是矛盾,從來就不曾存在過矛盾的對立面——和諧。 從上面的對比中,很容易就看出辯證法對事物及其關係的描述錯誤。和諧是超越同一性的,不在同一性之內,一樣可以和諧;而鬥爭只能是窩裡鬥。退一步來講,就算只算事物內部的關係,也如以下左邊的描述,絕不是右邊辯證法式的描述:
(事物內部的關係圖,右邊是辯證法的描述) 從以上兩個圖,可以明白地看出辯證法對事物及其內部關係的篡改,極其錯誤、極其隱蔽、極其誤導。 對於辯證法的矛盾規律可以這樣形像地描述:事物中原本還有一種與矛盾相對立、地位相等的、作用相反的特性——“和諧”,辯證法者把“和諧”打碎,把殘渣裝入從高位扯下來的同一性中,再把同一性塞進矛盾之中,這樣既消滅了和諧性又壓低了同一性,那麼事物就變成完完全全等價於矛盾了。這是極端精緻的包藏禍心,難怪發明者叫黑哥兒,看來冥冥之中自有天意。這也是辯證法者創立對立統一規律的真正目的——掩蓋“和諧性”。辯證法是陰謀家發明的精緻騙人把戲。 所謂的對立統一規律,是辯證法者設計的陷阱,他們良心壞了。 矛盾只是事物的一種鬥爭特性,不是全部特性,事物中還有一種特性,與矛盾的地位相等、作用相反,代表着“和睦與諧調”,用“和諧”來表示最合適。辯證法者所說的統一性、同一性中部分內容其實是從和諧性中抽出來的,應該回歸和諧性之中。同一性是在更高一層,它包涵了矛盾性與和諧性,同一性是形成事物的條件,可以說同一性已經約等於“事物”了。 事物內部真實地存在着相對立的兩種力量,也叫兩種特性、兩種特徵、兩種屬性,它們作用相反,目的和效果也完全相反: 一種是分裂的、對立的、鬥爭的、相互排斥的、互相拆台的、互相為害的、互相敵對的,我們稱之為“矛盾鬥爭性”——矛盾性。它是對事物的否定,使事物的離心力越來越大,推動事物走向解體和滅亡,解體也是滅亡。它是事物毀滅的力量,是惡的力量。 一種是團結的、統一的、和睦的、相互協調的、互相幫助的、互相有益的、互相依存的,我們稱之為“和睦諧調性”——和諧性。它是對事物的肯定,使事物的向心力越來越強,凝聚力越來越大,使事物繼續生存和發展,生存是發展的前提。它是事物發展的力量,是善的力量。 矛盾只是對立性,沒有統一性,統一性在和諧之中。 和睦諧調性是對事物的肯定、促進、加強、發展。 矛盾鬥爭性是對事物的否定、阻滯、削弱、消滅。 事物內部的和諧性與矛盾性是兩種對立的特性,是兩種相反的力量,處於一個同一體中,起着相反的作用,把事物推向兩個相反的方向、製造兩種結局。一個要和睦、一個要鬥爭;一個要加強,一個要削弱;一個要發展、一個要後退;;一個要團結,一個要解體一個要生存、一個要毀滅……事物就是在這兩種相反的力量作用下存在。很顯然,和諧的力量是保持事物的生存並加強發展,矛盾的力量是把事物推向解體和滅亡。和諧是良性的力量,矛盾是惡性的力量。 從物理學中我們知道:“一個物體在不同方向作用力的作用下,其結果相當於各個力單獨作用的總和,決定這個物體的運動方向與速度”。和諧與矛盾是相反方向的作用力,共同作用於事物,誰力量大,事物未來的前進方向就由誰來決定,速度是由帶方向的合力大小決定。 辯證法者認為事物的關係是矛盾的、矛盾鬥爭的。那麼辯證法者的家庭只有矛盾鬥爭,沒有和睦諧調嗎?這樣的家庭能生存下去嗎?辯證法才的身體只有矛盾沒有諧調嗎?那樣他連路都走不了!可見,無論如何抵賴與狡辯,事物的內部必然還有和睦諧調性存在。 辯證法把所有的關係都看成是矛盾的,這是非常偏激的。我們舉例,鎖與鑰匙是矛盾的嗎?不是,他們是相互依存的,沒有鎖的鑰匙和沒有鑰匙的鎖,它們就沒有生存價值,只能當成垃圾。門與門框是矛盾的嗎?顯然也不是,它們也是依存的,它們互為生存前提,依賴之深可見一斑。門與窗是矛盾的嗎?我看它們和諧得很!腳與鞋是矛盾的嗎?它們是相互依存相互幫助的,它們最和諧。世界上相互依存的關係實在比矛盾關係多得多多。辯證法的對立統一規律設下三個邏輯陷阱,說是矛盾等價於關係,這是辯證法的惡劣處之一。為什麼說“之一”,是辯證法到處都是惡劣之處,劣跡斑斑數不過來。 用佛家的“緣分”來說,和睦諧調性是善緣,矛盾鬥爭性是惡緣。辯證法者無限度地張揚擴大矛盾鬥爭性的惡緣,竭盡全力地隱匿否認和睦諧調性的善緣,讓人類只相信矛盾鬥爭,並在矛盾鬥爭中自我毀滅,辯證法者居心叵測。 矛盾必然導致鬥爭,所以統稱矛盾鬥爭性。和睦也會導致諧調,所以稱之為和睦諧調性。我沒有找到比這兩個更合適的詞。在事物的關係中,主要存在着矛盾鬥爭性與和睦諧調性這兩種因素,或者說是兩種力量。這兩種力量是對立的,它導致事物向相反的方向發展。和睦諧調性是正能量,矛盾鬥爭性是負能量。而辯證法者直接把事物的關係說成是矛盾的,就是告訴你事物只有負能量,必然導致事物毀滅,當然也會導致人類滅亡,潛意識中告訴你人類沒有希望了,從而誤導了人類的墮落,這就是最大、最可怕的陰謀。 和諧與矛盾的大小相等嗎?不相等,因為當矛盾大於和諧時,事物就滅亡。所以事物要生存,必需和諧大於矛盾。矛盾越小、和諧就越大,和諧越大,生存與發展就越好。對於所有的事物來說,和諧才是最主要的、必不可少的特徵,矛盾是次要的、可有可無的特徵。矛盾消滅得越徹底,事物越能向前發展。 辯證法在闡述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無法正視社會發展的真正動力時,就不得不藉助“矛盾是事物發展的動力”來搪塞和自圓其說,把社會發展的動力說成是什麼“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矛盾”、“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階級和階級的矛盾”等等,全是謬論。和睦諧調才是真正發展的動力。 矛盾必然引起鬥爭,矛盾就是鬥爭。辯證法所說的“矛盾是事物發展的動力”,是鼓吹鬥爭有益論,這是極其錯誤甚至是荒謬的。正確的應該是“矛盾是事物毀滅的動力”。可見,辯證法極其荒唐,把謬論當真理,指給人類一條毀滅之路。 辯證法給人間下了一個“鬥爭是事物發展的動力”的魔咒,令人類相互仇殺中一步步走向毀滅,亦倍嘗痛苦,正如電影《楓》主題所唱的:“為何親人不相親?”這就是矛盾給人類帶來的物質與心靈上災難! 鄙視、怨恨、厭惡、仇恨等負面情感是矛盾的動力源泉,矛盾的形式是鬥爭,鬥爭的最高形式是殺戮,殺戮的最高形式是戰爭。矛盾鬥爭多了,反而加大仇恨與敵意,仇恨與敵意又放大矛盾與鬥爭,形成一個怪力圈、死循環;科技越來越發達,人類也在這個怪力圈中越來越快地末路狂奔。只有仁愛與和諧,才能打破這個怪力圈、跳出死循環。 馬車是馬與車組成的一個事物,馬車前進的動力是馬。辯證法說“馬車前進的動力是馬與車之間的矛盾”,這不是很荒唐嗎?馬與車之間的矛盾越大,越妨礙馬車前進,越拖馬車的後腿;馬與車之間越和諧,它們配合得越默契(默契就是和諧),馬車阻力越小,越能前進。一匹馬是一馬力吧,一般時速能跑15公里,馬與車之間有矛盾,5公里的時速都跑不了。如果馬與車之間矛盾無限高漲,馬車分裂成馬與車,馬車這個事物就完蛋了,毀滅了,不存在了,還能前進嗎?可見,“矛盾是馬車毀滅的動力”。 對於賽馬,辯證法說,馬與騎手之間的矛盾是前進的動力。事實是,在賽馬比賽中,想跑出好成績,騎手與馬必須非常和諧,否則,還不如不跑呢。越和諧,跑得越快。想通過激化與馬的矛盾來提高名次,除了辯證法騎手,再笨的人都不敢這麼做。騎手敢與馬鬧矛盾,不說想拿冠軍,摔死都有份。別忘了,馬不懂辯證法。 可見,矛盾鬥爭性是事物毀滅的動力,和睦諧調才最有利於發展,也可以說,和諧才是發展的動力。 再以家庭為例,夫妻之間有時有矛盾吵架,但更多的時候是和睦諧調的。沒有人能否認這個事實吧,說明家庭的“和諧性”是存在的。當矛盾達到某一程度時,家庭就會破裂。只有和諧遠遠大於矛盾時,家庭才能生存下去,有生存才能有發展,生存是發展的條件。“家和”是家庭發展的動力,“家暴”是家庭毀滅的動力。 舉一例子:人是一個事物,所有的器官都是這個事物的成員。必須所有的成員都和睦相處,人才能生存下去。如果有一天,左手對右手鬧矛盾,說:“你力又大又輕巧,卻幹活輕鬆,好事都讓你做,笨活蠢活都讓我來扛,不公平,現在我要造反要革命,從今以後,吃飯時我拿筷子你端碗,寫字時我拿筆你壓紙。”當左手說出這些話以後,所有器官全罵起來,嘴巴眼睛耳朵腳全罵左手瘋了。鼻子說,你別把筷子插到我的鼻孔里。眼睛說,你別把肉往我這裡塞。耳朵說:“你不是那個料,就別爭了,你讓我端飯碗,我也不行,讓你聽聲音你也不行,老天生你那個樣,就是讓你做那個事的,你不要搶着做別的事情,那叫越位。”嘴巴乾脆說,你拿筷子我閉口不吃。 左右腳說:“我們比你更苦更累啊!天天在下面支撐着整個身體,又苦又累又髒又低下又危險,你們所有的人(器官)在上面風涼,就我們在下面挨苦,誰管過我們呀?誰想過我們呀?你左手還碰過飯碗、摸過紙筆,我們見都沒見過,我們要是碰到飯碗,早被你打斷腿了,你為什麼就不為我們討公平?苦大仇深的我們都不吭聲,你還胡鬧什麼?”左手說:“你們沒聽說過‘不想當將軍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嗎?不想拿筷子的左手也不是好手;什麼樂天知命、知足常樂、安於現狀是不知上進者所為,我得進步,不行,我就革命。”左右腳說:“按你那麼說,不想端飯碗的腳也不是好腳?天生我們這個笨樣,我們不能異想天開,不能僭越,我們端飯碗你走路,只能在地下爬,還得餓死。” 左手一意孤行: “筷子輪流拿,今日到我家。我就要革命,誰反對就是反革命。”耳朵說:“瞧你的笨樣,能拿得了筷子嗎?”左手說:“右手訓練了二十多年了,我也要訓練二十多年,未必不如它,我要革命,絕不放棄。”至於右手,它覺得無所謂,那點活,干不乾沒什麼了不起,不想與左手爭,左手愛鬧就鬧去唄,反正不只是我受傷,憑什麼讓我出頭當惡人? 從那以後,這個人每天吃飯就讓人笑話,飯菜掉一地,左手把人整得不像樣了。如果有一天,腳說要拿筷子讓手走路,你說事情怎麼辦吧?一個器官鬧矛盾,讓所有的成員都受害。對於左手的胡鬧,要麼左手覺悟,放棄革命平息矛盾;要麼把左手綁起來,或者乾脆剁掉,徹底解決矛盾,這個事物(人)才能很好地生存和發展。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到:矛盾就是鬥爭性,矛盾就是傷害;事物內部成員之間有矛盾,傷害不僅是有矛盾的雙方(上例中的左手右手),而是所有的成員都受牽連(嘴巴眼睛整個人),甚至造成整個事物的滅亡。 再舉一個例子:我們還以人來說事。左腳說好事都讓右腳做了,踢人踢球都是右腳最多,每次100米跑也都是右腳先邁出,從今以後,100米跑我要先出腳。整個身體所有的器官全部反對,但是左腳說所有反對都無效,我要公平,我要革命,你們再敢反對,我讓你們好看,反正大家一起死,我也不孤單。於是100米跑時,跑到半道,左腳不往前邁,突然踢到右腳腳後跟,結果整個人撲向地面,當場摔死。這是極端的例子,當然極端才有說服力。 那麼,是不是有一點點矛盾也有好處呢?不是的,一點矛盾就是一點障礙,一點內耗,絕對是不利因素,因為矛盾是毀滅的力量。還是以100米跑為例,不但要左腳右腳配合好(和諧),身體所有部分全部都得配合好。左右手要擺得和諧(合拍),嘴巴鼻子呼吸得和諧,連外部的配件也得和諧,頭髮不能太長,衣服也得和諧(合體),鞋子也得是最佳的跑鞋,鞋帶也得系牢。只要有一個部分沒有和諧到最佳狀態,能跑出9秒58的世界冠軍,卻只跑出了10秒58的成績,從世界冠軍變成第一百名,就成了徹底的失敗者。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到,一點矛盾,就是一點內耗,就是一點失敗,因為它的作用是負值,矛盾只有壞處,沒有任何好處。只有和諧達到最高水平,效率才能達到最高水平,發展才能達到最高水平。現在是高度競爭的時代,自己的效率沒有達到最高,而別人的效率達到最高,自己只能被淘汰出局,就是失敗者。 有人說:“細節決定成敗”。就是事情不但大的方面要和諧好,所有小的細節都要徹徹底底地和諧,事情才能圓滿功成。我覺得這不但很有道理,真是至理名言,許多大的失敗,都是因為細節不和諧所導致。鼓吹“矛盾是發展動力”的,就是鼓吹處處不和諧,真正目的是鼓吹自我毀滅。 百米跑的例子中,可以看出矛盾與和諧的作用:和諧是正的作用力,像+1、+1、+1這種,是良性的力量;矛盾是負的作用力,像-1、-1、-1這種,是惡性的力量;二者是相反方向的作用力。作用力的方向不同,結果不同。有一點矛盾,肯定跑不出自己的最高水平(100%水平)。也就是,沒有100%的和諧,跑不出100%水平。跑步的最終成績,是整個矛盾與和諧兩個作用力合力作用下的結果,越和諧,跑得越快,越矛盾,跑得越慢、甚至出危險! 又譬如,兩個電視機廠生產相同的電視機,A廠和諧的好,造價380元批發430元,賺得盆滿缽滿。B廠內矛盾多多,各個環節都沒和諧好,造價達到450元。B廠很快被淘汰,所有員工都等着下崗(失業),都是受害者。 人類社會現在正處於高度競爭的時代,內部矛盾必然影響自我的效率,削弱自我的生命力和競爭力,使得自己處於劣勢。哪個民族發展速度快,一定得益於他們的“和諧”發揮到高的水平。 從這點可以看出:和諧是事物發展的動力,事物內部成員間的矛盾和鬥爭是事物毀滅的動力,毀滅的不僅僅是矛盾的各方,而是這個事物中的所有成員,包括和諧之中的所有成員。 事物成員間的鬥爭必然會造成相互傷害,嚴重的會導致滅亡。無論任何事物都是由小部分組成的,一個個小事物組成大的事物,大的事物組成更大的事物。小事物的被傷害必然影響到整個大的事物,這是最簡單不過的道理。個人組成家庭,家庭組成村莊,村莊組成地方,地方組成民族,民族組成國家,國家組成人類…現在有“地球村”一說,就是說地球只是一個村,裡面裝了全人類,我們人類只能同命運共患難,人類歷史是一部正義與邪惡的鬥爭史,世界是一個整體,沒有人能置身事外。 “家和萬事興,家斗萬事敗”,這是千古顛撲不破的真理,內鬥永遠是毀滅的力量。 和的雙方或者多方,可以是距離很遠,不處于于同一體中、夠不着也可以和——各行其是,互不相干。但是,鬥爭的雙方或多方必需夠得着,也就是說處於同一體中,所以,所有的鬥爭都是同一體內的窩裡鬥。夫妻鬥爭是家庭窩裡鬥,階級鬥爭是民族窩裡鬥,民族鬥爭是國家窩裡鬥,國家鬥爭是人類的窩裡鬥。窩裡鬥是推向毀滅的力量,一定使整體受到創傷。鼓吹“鬥爭有益論”實際就是鼓吹“窩裡鬥有益論”,必然後果是欺騙人類走向毀滅,這正是辯證法所做的事情。具體地講: 夫妻鬥爭(矛盾)是家庭毀滅的動力; 階級鬥爭(矛盾)是民族毀滅的動力; 民族鬥爭(矛盾)是國家毀滅的動力; 國家鬥爭(矛盾)是人類毀滅的動力。 …… 矛盾就是鬥爭、就是窩裡鬥。無可辯駁,事物的矛盾鬥爭就是事物毀滅的動力。 辯證法的最可惡之處,就是把毀滅的力量——矛盾鬥爭性當成發展的動力,告訴世界,只有不斷的矛盾與鬥爭,人類才能向前發展,也就是欺騙人類利用毀滅手段自我毀滅!就如,把一顆劇毒的藥丸給你,告訴你說是仙藥,讓你安心服用的這樣行為! 高呼“階級鬥爭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動力”的人,其實是一種高呼“欲練神功引刀自宮”的招術,甚至是更慘重,因為,“階級鬥爭是民族毀滅的動力”、是自殺,遠比引刀自宮更具有欺騙性! 夫妻是家庭的成員。“家和萬事興”是千古顛覆不破的真理,那麼家斗必然是萬事敗了。“兩人一般心,有錢堪買金;一人一般心,無錢堪買針。”在號稱“階級鬥爭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動力”的那個荒謬年代,大家不敢公開講“家和萬事興”這句話。一個家庭是一個事物,夫妻是家庭中兩個最主要的成員,當然夫妻有和諧也有矛盾。 夫妻越和諧,做什麼都順,家庭的生存就越好,也就越能發展,“和諧”是“良”性的力量,它能導致家庭發展。由此可見:“夫妻和諧是家庭發展的動力”。如果夫妻經常鬧矛盾,其必然向心力越來越小,離心力越來越大,發展下去,最後只能離婚。以一個“王張”之家為例,分離後變成新的“王”家與“張”家,原來那個“王張”之家就滅亡了。矛盾更加激烈者,夫妻一方結束了對方,剩下一方被槍斃,不但“王張”之家滅亡,“王”家與“張”家也都不存在。夫妻吵架,做什麼都不順,你不找麻煩麻煩來找你。小矛盾小禍害,大矛盾大禍害,矛盾越大,禍害越烈。矛盾是“惡”性的力量,它必然導致惡的結果。 眾所周知,夫妻吵架,不但危害自身,還毀滅下一代。在父母吵鬧中長大的小孩,就是問題兒童,心裡灰暗,性格比較孤僻,難以教育,對社會仇視,將來犯法和為害社會的機率非常高。這種小孩也缺乏自信,將來的生存很是問題。單親家庭長大的小孩比這還慘。我的理解是:缺乏(長輩的)愛是根本的原因。 由此可見:“夫妻鬥爭是家庭毀滅的動力”。 如果誰還迷戀辯證法,認為家庭矛盾是家庭發展的動力。那請他回家與老婆無理取鬧地搞矛盾,日均吵架3小時,看他老婆不把他掰了才怪! 手腳鬥爭是人體毀滅的動力,夫妻鬥爭是家庭毀滅的動力。
待續!
《人世間最大的謊言——辯證法》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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