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的中山國之二: 維權了就沒有原罪
中國近代歷史充滿各種“原罪敘事”。 有人因為階級出身背負原罪。 有人因為民族身份背負原罪。 有人因為家庭背景背負原罪。 甚至有人因為歷史事件背負原罪。 在這些敘事之中,個體往往被集體吞沒。 人的價值不取決於自己的行動。 而取決於自己屬於哪個群體。 這種邏輯與現代法治精神其實是相衝突的。 現代法治的核心原則是: 人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而不是為自己的身份負責。 正是在這裡,維權具有超越法律本身的意義。 因為維權意味着主體性的出現。 一個敢於維護自身權利的人,已經擺脫了單純被定義、被安排、被支配的狀態。 他開始用自己的名義說話。 開始用自己的良知判斷。 開始用自己的行動承擔後果。 台灣議會運動領袖林獻堂在日本統治時期多次赴東京請願。 從民族主義角度看,人們關注的是日本是不是外族。 但從主體性角度看,更重要的問題是: 台灣人是否能夠作為權利主體向統治者提出要求。 答案是肯定的。 正是在一次次請願和維權過程中,台灣社會逐漸形成了現代公民人格。 由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個重要認識: 文明程度並不取決於統治者屬於哪個民族。 而取決於人民是否能夠維權。 如果人民沒有主體性,那麼即使統治者與人民同族,也可能形成專制。 如果人民擁有主體性,那麼即使面對強大的統治者,也能夠形成自由空間。 因此,歷史問題最終會讓位於主體性問題。 民族問題最終會讓位於權利問題。 身份問題最終會讓位於人格問題。 所謂“維權了就沒有原罪”,並不是說維權者天然正確。 而是說,一個人一旦以權利主體的身份行動,他就已經超越了單純由歷史和身份決定命運的狀態。 他不再只是某個民族的人。 某個階級的人。 某個時代的人。 而首先成為一個獨立的人。 這是現代文明最珍貴的發現。 也是所有自由社會賴以存在的基礎。 真正的救贖,不來自歷史。 不來自民族。 不來自領袖。 而來自每一個普通人對於自身權利的堅持。 因為維權不僅是在爭取權利。 維權本身,就是自由人格的誕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