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本體論——一種後主權時代的政治哲學綱領 (後啟蒙政治哲學之十二)
現代政治哲學誕生於一個問題: 誰擁有權力? 霍布斯尋找主權者。 盧梭尋找公意。 康德尋找理性主體。 施密特尋找最終決斷者。 他們看似爭論不休。 實際上卻共享同一個前提: 政治首先是權力問題。 因此現代政治哲學的全部歷史,都可以被理解為對於權力來源的追問。 權力來自上帝。 權力來自國王。 權力來自人民。 權力來自憲法。 權力來自革命。 權力來自歷史。 名稱不斷變化。 結構卻從未改變。 總有某種東西被放置在政治秩序的起點。 總有某種東西擁有創造秩序的能力。 總有某種東西能夠發出最終命令。 這就是主權傳統。 然而,也許問題從一開始就被提出錯了。 政治秩序真正依賴的並不是權力。 而是責任。 因為一個簡單的事實始終存在: 權力本身什麼都創造不了。 命令不能自動變成服從。 法律不能自動變成秩序。 國家不能自動變成共同體。 革命不能自動變成新社會。 真正使這些東西得以運轉的,是無數人承擔責任。 父母承擔責任。 教師承擔責任。 工人承擔責任。 法官承擔責任。 醫生承擔責任。 公務員承擔責任。 鄰居承擔責任。 朋友承擔責任。 陌生人承擔責任。 如果這些責任突然消失。 再強大的國家也會立刻崩潰。 因此,一個令人不安的問題出現了: 為什麼政治哲學總是在討論權力,卻很少討論責任? 原因或許在於,責任無法被人格化。 權力容易被集中。 責任卻天然分散。 權力可以尋找主人。 責任沒有主人。 權力總是試圖向上匯聚。 責任總是向下擴散。 於是政治哲學更容易看見權力。 卻看不見責任。 但如果真正觀察社會。 就會發現: 維持世界運轉的從來不是權力網絡。 而是責任網絡。 國家依賴責任而存在。 市場依賴責任而存在。 法律依賴責任而存在。 家庭依賴責任而存在。 甚至自由本身也依賴責任而存在。 沒有責任。 自由立即退化為相互傷害。 沒有責任。 市場立即退化為掠奪。 沒有責任。 國家立即退化為暴力。 因此責任並非政治秩序的結果。 責任是政治秩序的前提。 這意味着一種全新的本體論轉向。 現代政治哲學認為: 權力創造責任。 責任來自授權。 責任來自法律。 責任來自契約。 責任來自命令。 而責任本體論則認為: 恰恰相反。 責任先於權力。 正因為存在責任。 權力才獲得正當性。 正因為存在責任。 授權才有意義。 正因為存在責任。 契約才值得遵守。 正因為存在責任。 共同體才能形成。 換句話說。 權力並不是政治世界最基礎的事實。 責任才是。 一個嬰兒剛出生時沒有權力。 卻已經成為責任的中心。 父母對其承擔責任。 社會對其承擔責任。 醫生對其承擔責任。 沒有人通過契約獲得這些責任。 沒有人通過投票獲得這些責任。 責任先於同意而存在。 同樣,一個老人失去行動能力時。 他的權利或許會減少。 他的權力或許會減少。 但社會對他的責任不會因此消失。 責任再次先於權力而存在。 由此可以看出。 人類世界最原初的事實並不是統治。 而是照料。 不是命令。 而是回應。 不是主權。 而是責任。 主權理論從國王開始理解政治。 責任理論則從嬰兒開始理解政治。 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人類學。 前者看見的是命令。 後者看見的是依賴。 前者看見的是力量。 後者看見的是脆弱。 前者看見的是控制。 後者看見的是照顧。 而人類社會恰恰首先建立在脆弱之上。 每個人都曾是嬰兒。 每個人都會生病。 每個人都會衰老。 每個人都會死亡。 沒有人真正獨立。 沒有人真正自足。 因此,人並不是一個先驗主體。 人首先是責任關係中的存在者。 從這個角度看。 自由也獲得新的含義。 自由不再是擺脫一切依賴。 而是在責任網絡中獲得行動空間。 正義也獲得新的含義。 正義不再是正確分配權力。 而是正確分配責任。 共同體也獲得新的含義。 共同體不是認同共同體。 而是責任共同體。 於是,一個新的政治哲學圖景逐漸浮現。 國家不是主權中心。 而是責任協調中心。 法律不是命令體系。 而是責任分配體系。 憲法不是權力配置圖。 而是責任配置圖。 民主不是意志表達機制。 而是責任追究機制。 政治不再圍繞“誰統治”。 政治圍繞“誰負責”。 這是一次根本性的範式轉換。 從權力本體論到責任本體論。 從主權政治到信託政治。 從命令秩序到照料秩序。 從統治邏輯到回應邏輯。 如果說近代政治哲學最大的幻覺是相信存在一個最終主權者。 那麼責任本體論最大的發現則是: 不存在最終主權者。 只存在不斷擴展的責任鏈條。 世界不是由主人維繫的。 世界是由承擔責任的人維繫的。 政治哲學未來的任務,也許不再是尋找合法的統治者。 而是尋找一種制度。 使責任永遠大於權力。 使問責永遠追得上決定。 使任何人都無法擁有不承擔責任的力量。 當這一天到來的時候。 主權或許不會被消滅。 但它將第一次被責任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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