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什麼?——從主體神話到關係自由 (《後啟蒙政治哲學》之九)
現代政治哲學最神聖的詞彙或許不是國家。 不是人民。 甚至不是民主。 而是自由。 幾乎所有現代意識形態都以自由為自己的合法性來源。 自由主義追求自由。 社會主義聲稱自己實現真正自由。 民族主義宣稱捍衛民族自由。 共和主義強調公民自由。 即使最強大的國家,也很少公開反對自由。 問題在於: 自由究竟是什麼?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 實際上極其困難。 因為近代以來關於自由的所有理論,都建立在同一個前提之上: 存在一個主體。 自由是主體的屬性。 霍布斯認為自由是不受阻礙。 洛克認為自由是免於專斷統治。 盧梭認為自由是服從自己制定的法律。 康德認為自由是理性的自我立法。 伯林區分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 但無論他們如何爭論。 有一點從未改變: 自由屬於某個主體。 總有一個“我”。 總有一個能夠自主決定自己的意志。 總有一個能夠說“這是我的選擇”的人格。 於是自由被理解為主體的能力。 主體越強。 自由越多。 主體越獨立。 自由越充分。 然而,一個奇怪的問題始終存在。 這個主體究竟在哪裡? 現實中的人從來不是孤立存在的。 語言來自他人。 知識來自他人。 身份來自他人。 機會來自他人。 財富來自他人。 甚至所謂“自我”本身,也是在關係之中逐漸形成的。 沒有家庭。 沒有朋友。 沒有社會。 沒有文化。 沒有歷史。 所謂主體根本無法存在。 於是近代自由觀陷入一個悖論。 它把自由理解為獨立。 但人恰恰通過依賴而存在。 它把自由理解為自主。 但自主本身依賴無數外部條件。 它把自由理解為主體性。 但主體本身是關係的產物。 自由因此變成了一種神話。 一種孤獨主體的神話。 這種神話最極端的形象,就是現代政治哲學中的自然狀態。 一個孤獨的人。 站在社會之外。 站在歷史之外。 站在關係之外。 然後自由地作出選擇。 問題在於。 這樣的人從未存在過。 因此,自由也許需要被重新理解。 自由不是主體的屬性。 自由是關係的性質。 這聽起來十分反常。 因為我們習慣於說: “我自由。” 而不是說: “關係自由。” 但如果仔細觀察。 真正壓迫人的往往不是某個抽象主體。 而是某種關繫結構。 奴隸不自由。 不是因為他缺乏主體性。 而是因為他處於支配關係之中。 農奴不自由。 不是因為他缺乏意志。 而是因為他無法退出某種關係。 囚犯不自由。 不是因為他沒有人格。 而是因為他的行動空間被關係性限制。 因此,自由的關鍵從來不是主體內部發生了什麼。 而是主體所處關係中發生了什麼。 自由不是一種心理狀態。 不是一種道德品質。 不是一種哲學本體。 自由首先是一種關係狀態。 從這個角度看。 自由的反面並不是約束。 而是支配。 一個孩子受到父母約束。 但這種約束未必構成壓迫。 一個病人受到醫生限制。 但這種限制未必構成不自由。 一個登山者受到繩索約束。 但繩索恰恰讓他獲得行動能力。 因此問題不在於是否存在限制。 問題在於限制是否能夠被質疑、修正和退出。 自由不是沒有關係。 自由是沒有不可退出的關係。 這意味着。 真正自由的社會並不是約束最少的社會。 而是退出權最強的社會。 能夠更換工作。 能夠遷移居住。 能夠改變信仰。 能夠退出組織。 能夠挑戰權威。 能夠重新協商關係。 這些能力構成自由。 自由不在主體內部。 自由存在於關係之間。 於是現代政治最重要的區分也發生變化。 過去人們區分國家與個人。 集體與個體。 權威與自由。 仿佛自由總是在與某種外部力量對抗。 但新的視角則關注另一件事: 哪些關係允許退出? 哪些關係允許協商? 哪些關係允許修正? 哪些關係變成永久支配? 自由不是消滅關係。 而是防止關係固化。 因此,自由與信託邏輯天然聯繫在一起。 信託關係之所以不同於主權關係。 就在於它預設了終止可能。 代理可以撤銷。 委託可以收回。 授權可以變更。 責任可以追究。 而主權關係則傾向於永久化。 它要求服從。 要求忠誠。 要求不可撤銷。 要求最終決定權。 因此,真正威脅自由的並不是權力本身。 而是不可撤銷的權力。 不是組織本身。 而是無法退出的組織。 不是共同體本身。 而是要求絕對忠誠的共同體。 自由並不反對秩序。 自由反對的是永久支配。 於是,一個不同於啟蒙傳統的自由觀開始出現。 啟蒙把自由理解為自律。 施密特把自由理解為政治決斷中的歸屬。 現代自由主義把自由理解為選擇空間。 這些理解都抓住了一部分真相。 但它們都仍然停留在主體邏輯之中。 它們都在問: 主體如何獲得自由? 而新的問題則是: 關係如何保持開放? 因為人並不首先作為主體存在。 人首先作為關係中的人存在。 自由也不是孤立主體的勝利。 自由是關係不被封閉。 是授權能夠撤銷。 是責任能夠追究。 是合作能夠重組。 是任何人都無法永久占據主人的位置。 因此,自由的最高形式或許不是自治。 也不是自我實現。 而是沒有任何關係能夠把人永久鎖定。 沒有任何組織能夠要求絕對服從。 沒有任何共同體能夠壟斷歸屬。 沒有任何權力能夠取消退出。 在這種意義上。 自由並不是主體的獨立。 自由是關係的開放。 自由不是一個人的成就。 自由是一種社會結構。 它意味着所有關係都保持可協商、可修正、可退出。 如果說過去的政治哲學一直在尋找好的主人。 那麼現代自由主義試圖消滅主人。 而未來的自由哲學或許會更進一步。 它不再關注主人是誰。 而是關注: 如何讓任何人都無法成為主人。 因為自由真正開始的地方。 不是主體獲得了絕對自主。 而是所有關係都失去了永久支配他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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