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啟蒙到私法:例外狀態之後的政治想象 (《後啟蒙政治哲學》之二)
我對受過卡爾·施密特深刻影響的日本思想家丸山真男一直有一個困惑。 這個困惑並不在於他的分析是否準確,而在於他所期待達到的政治目標,是否真的能夠由啟蒙提供的方法論來實現。 丸山真男畢生都在思考一個問題:如何防止日本重新陷入天皇制時代那種無人負責、無人決斷、同時又無人承擔責任的政治結構。為此,他寄希望於主體性的覺醒,寄希望於公共理性的形成,寄希望於現代公民能夠擺脫權威依附而實現自律。 這是一種典型的啟蒙思路。 啟蒙相信,自由來自自律;政治秩序來自同意;法律來自理性協商;強制的正當性來自社會契約。 即使存在強制,也必須是自我立法意義上的強制。 因此,在啟蒙的框架中,強制並不與自由對立。只要這種強制最終能夠被還原為所有人的共同意志,那麼它仍然屬於自由的一部分。 然而問題在於,政治現實似乎從來無法完全被納入這樣的框架。 因為他律和強制並非偶然現象,而是政治生活不可消除的組成部分。 這裡,施密特的政治神學構成了對啟蒙最深刻的挑戰。 施密特指出,自由主義能夠討論一切,卻無法決定任何事情。因為任何法律秩序都無法規定這樣一個問題:當法律秩序本身失效時應該怎麼辦。 戰爭、革命、叛亂、國家崩潰、社會解體——這些情形恰恰發生在規範失去效力的地方。 於是,施密特提出了著名的命題: “主權者就是決定例外狀態的人。” 例外狀態並非法律體系的漏洞,相反,它是法律體系得以存在的前提。 因為任何規範都需要一個無法被規範所規範的基礎。 這意味着,在社會契約之外,在理性協商之外,在公共討論之外,始終存在一種不可還原的決斷。 啟蒙試圖將其排除,而施密特則將其重新發現。 問題在於,施密特雖然揭露了啟蒙的盲點,卻並沒有真正解決這個問題。 因為施密特的方案仍然建立在公法邏輯之上。 在他的理論中,主權者擁有宣布例外狀態的權力,也擁有結束例外狀態的權力。正常狀態與例外狀態之間的轉換,最終取決於同一個政治主體。 因此,施密特實際上要求我們相信: 獨裁能夠主動結束獨裁; 緊急權力能夠主動放棄緊急權力; 主權能夠主動限制主權。 然而這種保證究竟來自哪裡? 如果權力本身就是最終根據,那麼沒有任何東西能夠約束它。 所謂“獨裁結束獨裁”,不過是一種政治信仰。 它不是法學論證,而是一種神學結構。 在這裡,施密特與他所批判的自由主義一樣,都陷入了某種無法克服的困境。 自由主義否認例外狀態; 施密特承認例外狀態; 但雙方都默認例外狀態屬於公法領域。 也就是說,他們爭論的始終是:誰擁有公共權力。 而我越來越懷疑,問題本身是否被放錯了位置。 為什麼例外狀態一定屬於公法? 為什麼政治秩序必須建立在主權的概念之上? 如果換一個角度思考,或許能夠發現另一種可能。 在私法關係中,同樣存在權力的不平等。 委託、代理、監護、託管、信託,都意味着一方暫時取得另一方的行動能力。 但這些權力與主權存在根本區別。 因為它們不是固有權力,而是受託權力。 它們有明確的來源,有明確的目的,也有明確的終止條件。 代理人能夠代表委託人簽署文件,但代理權並不屬於代理人自己;監護人能夠代替被監護人作出決定,但監護資格並不屬於監護人本身。 一旦委託關係終結,權力也隨之消失。 權力不是實體,而是一種關係。 如果把例外狀態理解為類似的結構,那麼緊急權力便不再是主權,而成為一種受託權力。 不是“我有權統治你”。 而是“你暫時授權我處理危機”。 這樣一來,例外狀態的結束便不再依賴統治者的善意,而依賴授權關係本身。 權力的終結不是一種道德要求,而是一種制度結果。 在這種意義上,我越來越傾向於認為,真正需要超越的並不是施密特,而是整個近代政治哲學的公法中心主義。 從霍布斯到盧梭,從康德到黑格爾,從凱爾森到施密特,他們爭論的是國家、主權、法律和公共權力。 而一個尚未被充分探索的問題則是: 公共權力本身是否能夠被還原為某種特殊形式的私法關係? 如果可以,那麼政治秩序的基礎就不再是主權,而是信託; 不再是統治,而是委託; 不再是服從,而是授權。 施密特認為,一切權力最終來自決斷。 而我越來越懷疑,一切正當權力真正的來源並不是決斷,而是信託。 啟蒙最大的困難,並不是它無法解釋自由。 恰恰相反,它對自由解釋得過於成功,以至於無法解釋那些無法避免的強制。 施密特最大的貢獻,則在於揭露了這一點。 但他的錯誤在於,他把這種不可避免的強制重新交還給了主權。 於是例外狀態獲得了承認,卻失去了邊界。 真正的問題因此變成: 如何承認不可避免的強制,而不讓強制變成永恆的主權? 如果未來存在一種超越啟蒙的政治哲學,那麼它或許不是對啟蒙的否定,而是對啟蒙的修正。 它承認例外狀態的存在,卻拒絕賦予例外狀態永久的主人。 它承認決斷的必要,卻要求決斷始終處於受託關係之中。 它不再從主權出發理解政治,而是從信託出發理解政治。 也許,政治哲學下一階段的問題,不是如何限制主權,而是如何讓主權重新消失在私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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