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启蒙到私法:例外状态之后的政治想象 (《后启蒙政治哲学》之二)
我对受过卡尔·施密特深刻影响的日本思想家丸山真男一直有一个困惑。 这个困惑并不在于他的分析是否准确,而在于他所期待达到的政治目标,是否真的能够由启蒙提供的方法论来实现。 丸山真男毕生都在思考一个问题:如何防止日本重新陷入天皇制时代那种无人负责、无人决断、同时又无人承担责任的政治结构。为此,他寄希望于主体性的觉醒,寄希望于公共理性的形成,寄希望于现代公民能够摆脱权威依附而实现自律。 这是一种典型的启蒙思路。 启蒙相信,自由来自自律;政治秩序来自同意;法律来自理性协商;强制的正当性来自社会契约。 即使存在强制,也必须是自我立法意义上的强制。 因此,在启蒙的框架中,强制并不与自由对立。只要这种强制最终能够被还原为所有人的共同意志,那么它仍然属于自由的一部分。 然而问题在于,政治现实似乎从来无法完全被纳入这样的框架。 因为他律和强制并非偶然现象,而是政治生活不可消除的组成部分。 这里,施密特的政治神学构成了对启蒙最深刻的挑战。 施密特指出,自由主义能够讨论一切,却无法决定任何事情。因为任何法律秩序都无法规定这样一个问题:当法律秩序本身失效时应该怎么办。 战争、革命、叛乱、国家崩溃、社会解体——这些情形恰恰发生在规范失去效力的地方。 于是,施密特提出了著名的命题: “主权者就是决定例外状态的人。” 例外状态并非法律体系的漏洞,相反,它是法律体系得以存在的前提。 因为任何规范都需要一个无法被规范所规范的基础。 这意味着,在社会契约之外,在理性协商之外,在公共讨论之外,始终存在一种不可还原的决断。 启蒙试图将其排除,而施密特则将其重新发现。 问题在于,施密特虽然揭露了启蒙的盲点,却并没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因为施密特的方案仍然建立在公法逻辑之上。 在他的理论中,主权者拥有宣布例外状态的权力,也拥有结束例外状态的权力。正常状态与例外状态之间的转换,最终取决于同一个政治主体。 因此,施密特实际上要求我们相信: 独裁能够主动结束独裁; 紧急权力能够主动放弃紧急权力; 主权能够主动限制主权。 然而这种保证究竟来自哪里? 如果权力本身就是最终根据,那么没有任何东西能够约束它。 所谓“独裁结束独裁”,不过是一种政治信仰。 它不是法学论证,而是一种神学结构。 在这里,施密特与他所批判的自由主义一样,都陷入了某种无法克服的困境。 自由主义否认例外状态; 施密特承认例外状态; 但双方都默认例外状态属于公法领域。 也就是说,他们争论的始终是:谁拥有公共权力。 而我越来越怀疑,问题本身是否被放错了位置。 为什么例外状态一定属于公法? 为什么政治秩序必须建立在主权的概念之上? 如果换一个角度思考,或许能够发现另一种可能。 在私法关系中,同样存在权力的不平等。 委托、代理、监护、托管、信托,都意味着一方暂时取得另一方的行动能力。 但这些权力与主权存在根本区别。 因为它们不是固有权力,而是受托权力。 它们有明确的来源,有明确的目的,也有明确的终止条件。 代理人能够代表委托人签署文件,但代理权并不属于代理人自己;监护人能够代替被监护人作出决定,但监护资格并不属于监护人本身。 一旦委托关系终结,权力也随之消失。 权力不是实体,而是一种关系。 如果把例外状态理解为类似的结构,那么紧急权力便不再是主权,而成为一种受托权力。 不是“我有权统治你”。 而是“你暂时授权我处理危机”。 这样一来,例外状态的结束便不再依赖统治者的善意,而依赖授权关系本身。 权力的终结不是一种道德要求,而是一种制度结果。 在这种意义上,我越来越倾向于认为,真正需要超越的并不是施密特,而是整个近代政治哲学的公法中心主义。 从霍布斯到卢梭,从康德到黑格尔,从凯尔森到施密特,他们争论的是国家、主权、法律和公共权力。 而一个尚未被充分探索的问题则是: 公共权力本身是否能够被还原为某种特殊形式的私法关系? 如果可以,那么政治秩序的基础就不再是主权,而是信托; 不再是统治,而是委托; 不再是服从,而是授权。 施密特认为,一切权力最终来自决断。 而我越来越怀疑,一切正当权力真正的来源并不是决断,而是信托。 启蒙最大的困难,并不是它无法解释自由。 恰恰相反,它对自由解释得过于成功,以至于无法解释那些无法避免的强制。 施密特最大的贡献,则在于揭露了这一点。 但他的错误在于,他把这种不可避免的强制重新交还给了主权。 于是例外状态获得了承认,却失去了边界。 真正的问题因此变成: 如何承认不可避免的强制,而不让强制变成永恒的主权? 如果未来存在一种超越启蒙的政治哲学,那么它或许不是对启蒙的否定,而是对启蒙的修正。 它承认例外状态的存在,却拒绝赋予例外状态永久的主人。 它承认决断的必要,却要求决断始终处于受托关系之中。 它不再从主权出发理解政治,而是从信托出发理解政治。 也许,政治哲学下一阶段的问题,不是如何限制主权,而是如何让主权重新消失在私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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