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什麼?——從意志神學到授權架構 (《後啟蒙政治哲學》之六)
現代憲法學有一個幾乎從未被懷疑過的前提: 憲法體現人民意志。 無論是法國革命傳統、美國制憲傳統,還是現代民主國家的法學理論,幾乎都共享這一信念。 憲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效力。 不是因為它最古老。 不是因為它最合理。 不是因為它最有效。 而是因為它來源於人民。 人民制定憲法。 人民授權國家。 人民創造政府。 因此憲法成為一切法律的基礎。 這套敘述已經成為現代政治的常識。 然而,一個奇怪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認真回答: 人民究竟在什麼時候表達了這種意志? 歷史上的制憲會議從來只是一小部分人參加。 絕大多數憲法並非由全體人民親自製定。 許多憲法甚至產生於戰爭、革命、政變和危機之中。 如果嚴格追問,所謂“人民制定憲法”更多是一種政治敘事,而非歷史事實。 於是憲法學不得不訴諸一個更抽象的概念: 制憲權。 制憲權高於憲法。 制憲權創造憲法。 制憲權不受任何法律約束。 因為法律本身就是制憲權創造出來的。 這裡,一個熟悉的身影再次出現了。 那就是主權。 表面上看,近代政治已經告別君主主權。 實際上,主權只是換了名字。 過去人們說: 國王創造法律。 後來人們說: 人民創造憲法。 結構完全相同。 區別僅僅在於創造者的名稱發生了變化。 因此,現代憲法學的秘密並不是法律。 而是神學。 它始終需要一個能夠創造秩序、卻不受秩序約束的原初主體。 對於霍布斯來說,這個主體是主權者。 對於盧梭來說,這個主體是人民。 對於施密特來說,這個主體是制憲權。 三者看似不同。 本質卻完全一致。 他們都需要一個創造法律而不受法律約束的力量。 問題在於,如果國家不是人格,人民也不是人格,那麼這個創造者究竟在哪裡? 答案或許是: 根本不存在。 憲法從來不是某個主體意志的產物。 憲法是一種關繫結構的沉澱。 它不是命令。 而是安排。 不是意志表達。 而是授權配置。 不是某個主體向所有人發出的決定。 而是無數關係長期協調後形成的穩定架構。 這意味着,憲法的本質需要被重新理解。 傳統理論認為: 憲法回答的是誰擁有權力。 因此憲法首先是一份權力文件。 總統擁有什麼權力。 議會擁有什麼權力。 法院擁有什麼權力。 人民擁有什麼權力。 整個憲法學都圍繞權力展開。 然而如果從信託視角觀察,問題將完全不同。 憲法首先不是關於權力。 而是關於授權。 權力只是授權之後的結果。 授權才是更根本的事實。 因此憲法真正回答的問題不是: 誰統治? 而是: 哪些事務被交給哪些機構處理? 這些機構承擔什麼責任? 授權如何被監督? 授權如何被撤銷? 機構之間如何相互制衡? 於是憲法不再像王位繼承法。 反而更像一個複雜的組織章程。 公司章程不是為了創造主權者。 而是為了協調不同職能。 信託協議不是為了創造主人。 而是為了安排責任。 合作契約不是為了製造統治關係。 而是為了組織協作。 憲法也應當如此。 如果這樣理解,那麼憲法的最高性也將獲得新的解釋。 傳統理論認為: 憲法最高,因為人民最高。 這是主權邏輯。 而新的理解則是: 憲法最高,因為它規定了授權規則。 足球比賽中,規則高於球員。 不是因為規則擁有主權。 而是因為沒有規則就無法形成比賽。 市場中的交易規則高於參與者。 不是因為規則統治參與者。 而是因為規則構成了交易發生的條件。 憲法同樣如此。 它不是最高意志。 而是最高架構。 這是一種完全不同的政治想象。 在這種想象中,憲法不再是神聖文本。 而是持續修訂的組織協議。 憲法不再體現某種永恆意志。 而是不斷調整的合作框架。 憲法不再來自神聖人民。 而是來自現實關係。 因此,制憲權本身也會失去神秘色彩。 現代政治最危險的觀念之一,就是相信存在一個絕對的制憲時刻。 仿佛在某個歷史瞬間。 人民突然出現。 宣布自己的意志。 創造自己的國家。 然後留下神聖的憲法。 這種敘事本質上仍然是創世神話。 它與宗教中的創世故事並沒有根本區別。 都需要一個絕對起點。 一個原初決斷。 一個不可追問的開端。 然而真實歷史從來不是這樣。 社會並不是被創造出來的。 社會逐漸形成。 法律逐漸形成。 制度逐漸形成。 國家逐漸形成。 憲法也逐漸形成。 不存在一個絕對的開始。 只有不斷累積的關係。 因此,憲法並不是政治共同體的出生證明。 憲法只是政治共同體對自身關繫結構的一次暫時整理。 它不是創世。 而是記賬。 不是神聖意志。 而是制度會計。 它記錄誰負責什麼。 誰監督什麼。 誰可以做什麼。 誰不可以做什麼。 如果未來政治哲學能夠擺脫主權神學,那麼憲法也將被徹底重新理解。 它不再是人民意志的化身。 不再是國家人格的表達。 不再是制憲權的遺產。 它只是一個社會不斷修訂的授權架構。 國家不是人格。 人民不是人格。 憲法也不是意志。 國家是關係。 人民是關係。 憲法則是這些關係的組織圖譜。 因此,憲法真正神聖的地方,不在於它代表誰。 而在於它提醒所有人: 沒有任何人擁有最終權力。 所有權力都只是暫時的授權。 所有機構都只是暫時的受託人。 而政治共同體存在的意義,不是尋找主人。 而是防止主人再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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