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合之眾,公約數,和木桶理論 -- 讀“烏合之眾”有感 (2) 我在有感(1)里寫過,我對集體的評價一向很低。集體通常是烏合之眾。而有組織,有領導的集體,是形成烏合之眾的必要條件之一。組織越是強大,領導越是強勢,集體變成烏合之眾的概率就越大。強勢獨裁者領導下的集體可以肯定是烏合之眾。烏合之眾的集體裡的人,反智,毫無理智和邏輯,沒有最起碼的道德,沒有質疑精神,沒有個性,沒有對自由的追求,沒有對不同聲音的寬容。他們目光短淺,為了眼前的利益可以毫無保留地出賣自己的權利,尊嚴,和親友。我因此而刻意遠離集體和集體主義,以及由此引申出來的愛國主義。 是什麼原因,讓人們從個人獨處時的文明善良變成集體人的野蠻殘暴,從小心翼翼的文弱書生,變成可以用一壺壺開水把自己老師活活燙死的惡魔(文革時就有紅衛兵這樣處罰自己的老師),從同窗好友變成為了保衛萬里之外的領袖而互相殘殺的仇敵? 我的理解是:1)集體是反智的,因此集體裡最反智的人將成為集體的領袖,從而把集體的智慧降低到集體裡最反智的那個領袖的水平;2)集體是野蠻的。集體裡每個個體所有的理智,良知,文明,和道德,都將被消滅,被淹沒,剩下的只能是野蠻。3)集體是邪惡的。因為人多勢大,集體讓本來想作惡但又害怕懲罰的個人產生了力量,甚至正義的感覺,因而惡人在集體裡可以充分發揮發揮自己作惡的本能,把集體變成比集體裡任何邪惡的個人更加邪惡的巨大力量。4)因為人們知道法不責眾,集體裡的個人沒有了法律制約的感覺,因而肆意作惡。記得我很小的時候 (六七歲?),我父親曾嚴肅地對我說過,現在的人不怕雷劈了,所以做起壞事來沒底線。我父親是我見過的最慈祥的人,他從不苛責別人。 我的這些想法,和勒龐的有相似之處,但論系統性,就比他差遠了。以下是勒龐羅列的造成群體行為的原因: 第一個原因:本能 本能的力量,而激發一個人最原始本能的決定性因素是數量 (群體=激發本能)。 單獨一個人必須要為他的行為承擔責任,包括法律上的和道德上的。 但是群體則不然,群體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群體就是法律,群體就是道德,群體的行為天然的 就是合理的。 第二個原因:傳染 群體情緒的相互傳染,這對群體的特點形成起着決定性的作用。它決定着群體行為選擇的傾向。 在群體中,任何一種感情和行動,只要這種感情與行動不合常理,都會很容易的傳染開來,其程度之強,足以讓一個人隨時準備為另一個與他毫無關係的人做出犧牲。 第三個原因:暗示 人是一種理性的存在。他們都知道是非善惡,也知道趨利避害。 但這種現象只是在限於個體或非群體的時候才會發揮作用。 人一旦進入群體,上述的行為能力與制約作用也就消失了,這時候他的表現,與獨立的個體時候的表現戴然相反。 暗示!沒錯!正是這種心理力量導致了這種奇異的現象,它實際上正是我們在上面所提到的相互感染的結果。 處於催眠狀態之下的個體成為了一台完全聽命於脊椎神秘外部刺激信號的電子細胞裝置,此時他的全部價值與意義已不復存在。而群體中的人,也正是處於這種機械狀態之下。 這是一種接近於迷信的狀態,事實上,人類歷史上出現的所有迷信者,莫不處於一種缺乏認知的無意識狀態。 在群體中,仍然維持着他的強大個性、不為群體的激情所感染、足以抵制群體行為暗示的人,寥寥無幾屈指可數,因此他們的力量在群體中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 群體只接受暗示的力量影響。 重複一遍,群體中的個人行為表現具有如下四個特點: 第一是自我人格消失; 第二是無意識人格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第三是情感與思想在暗示與傳染的作用下轉向一個方向; 第四是暗示的觀念具有着即刻轉化為行動的衝動。 在這種情況下,一個有着明確的身份與性格的個人已經消失了,他融入到群體中,成為了一個再也不受自己意志控制與支配的玩偶。 群體中的人做事時有着明確的目標,但是他們卻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這就好象是活動的生物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構成這些行為本身的生物細胞,卻肯定不知道自己在做些什麼。 對於一個完全不知道自己正在做什麼的人來說,這時候他的智力顯然是靠不住的,多半是已經下降到了界限的閥值之下。 這就意味着,群體中的個人,單單只是他成為了一個有機的群體的成員這個事實,就已經構成了他在文明階梯上的倒退。 在他的獨立意志存在的時候——或者是說在他擁有正常的智力商數的情況下,他無疑是一個溫和的、有教養的、至少也是對自己的性格缺點有基本的認識的,能夠在時時事事上對自己的語言行為有所約束的文明人。但是當他一旦淪為群體中的一個有機組成,他就立即退化回到了原始人時期。 因為他成為了一個行為靠本能而不是依靠理智來決定的動物。 群體之中的人與他們之中的任何一個人沒有絲毫的區別,這就在客觀上降低了他們的存在價值。 群體中的人不過是塵沙中的一粒微粒,他們只能是任憑無意識的激潮吹拂席捲,把他們帶到任何一個地方。無論在哪裡,對他們來說都沒有任何區別。 讀完以上的節錄,心情有些沉重。在勒龐那裡,群體人是原始人,是不靠理智而依靠本能行動的動物。而我們祖國的集體主義愛國主義教育,要人們做“螺絲釘”。這螺絲釘比動物,比原始人,還要低級無數個等級啊。我偉大的黨啊偉大的祖國啊,你把我這個生來就頂天立地的人,萬物之靈的人,硬生生地剝奪了基本的權利,貶低到了十八層地獄的屁民還不夠嗎?還要把我退化成毫無意識任人支配的無機物螺絲釘!你叫我怎麼愛你! 勒龐的本能說也許不容易理解。我再試着做些比喻。 假設,每個個人的智力,道德閾值,自我控制能力,包容性,等等,都參差不齊(這個前提應該沒問題); 每個個人獨處時,這種差異為每個人自己占有,自己所用,自己表現出來。社會表現出來的總體結果是,各種指數參差不齊,但自然而平衡。 但當個體無處可逃而被迫進入群體後,群體依靠數量迫使個體放棄個體之間的個性的差異,來取得群體的一致性。 就像我們有一組自然的數據,不對他們做任何要求時,他們參差不齊而各自保持了自己的個性。但如果我們要取得這組數據的公約數,那麼,數據個體越多,能取得多個公約數的概率就越低,能取得的最大公約數就越小(申明,我非數學專業,這個說法是否成立,我不能確定。僅僅是直觀覺得應該是這樣)。 所以,當個人變成群體人以後,個體不復存在,而群體的智力,道德閾值,自控能力,包容性等等,就只能被限制在群體裡面的最低值。也就是說,群體裡面智力最低,道德最壞,自控能力和包容性最差的個人,決定了群體的智力,道德,自控能力,和包容性等等。這是我的關於群體的“公約數”理論。 另一個比喻是木桶理論。假如個人是一塊塊天然的木板,有長有短,有厚有薄。如果把這些長短不一的木板拼製成一個水桶,那麼,水桶的盛水的能力不是取決於最長的那塊木板,也不是木板的平均長度,而是取決於最短的那塊木板!同樣,決定水桶的抗擊能力的,不是最強的那塊木板,也不是木板的平均值,而是最弱的那塊木板! 所以,在烏合之眾的群體裡,群體的水平是由群體裡最壞最弱最蠢的那個個體來決定!
以上的兩個有關群體的比喻,“公約數”和“木桶理論”,可是我的發明。在此聲明在先。誰要引用,先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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