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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谬辩证法二:对立统一是逻辑陷阱(上)
   

接上篇(荒谬的辩证法之一:质量互变是眼神错乱

https://blog.creaders.net/u/13614/202008/382236.html


荒谬的辩证法之二:对立统一规律是逻辑陷阱

辩证法认为:“矛盾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即矛盾是事物统一体内部的对立因素之间的关系。”、“矛盾是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统一”。 推演来推演去,最后得出结论:“事物的矛盾是事物的发展动力”。这就是所谓的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

 

1、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中存在三大逻辑陷阱

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者使用的一种阴谋的手法,这其中包涵了三个巨大的逻辑陷阱。我们许多研究辩证法的人,总是迷失在里面,其实是掉在这三大陷阱里了。

 

第一个逻辑陷阱:把一个待确定的问题用一个确定的词来定义

辩证法者没有经过论证、没有验证,就把一个待确定的问题用一个自己需要的有特殊内涵的词来定义,从而得出自己想要的结论。

“事物……的关系”这是一个没确定的、中性的问题,为什么用“矛盾”来定义,而不用“和谐”、“无为”、“无赖”、“有为”、“荒唐”、“勤快”、“暴力”、“友好”、“敌我”、“同一性”、“糊涂”等等其它词呢?没有经过论证,就把一个有特定涵义的词定义成“事物……的关系”,这是阴谋家的手法。辩证法者用“矛盾”有其特殊的目的——告诉世人“事物的关系是矛盾的、世界是矛盾的、矛盾是永恒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是为了这个目的而编造出来的定义,最后又是胡扯八扯证明这些。是先有一个目的,然后再以说明来勉强证明。

辩证法认为:“‘矛盾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即‘矛盾’是事物统一体内部的对立因素之间的关系。‘矛盾’是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统一。”最后得出结论:“事物的‘矛盾’是事物的发展动力”。

我们就依照辩证法者的逻辑,用“友好”代替“矛盾”,就变成这样:“‘友好’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即‘友好’是事物统一体内部的对立因素之间的关系。‘友好’是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统一。”最后得出结论:“事物的‘友好’是事物的发展动力。”从我们的感性认识中,“友好”比“矛盾”更加接近事实和真理,但也是错的。

把上面的“和谐”、“无为”、“糊涂”等词代替“矛盾”也一样,这在逻辑上与辩证法的定义是一样的,其实也是错误的,因为没有经过论证,就把一个自己需要的有内涵的词贴上去了。这里不是说它的结论错误,而是它的方法错误。从一个错误的方法出发,当然得不到一个一定正确的结论。总之,把一个待确定的问题用一个自己需要的、有内涵的词来定义,这就是阴谋家的手法。其实用“和谐”一词更接近事实。

应该创造一个新的名词,或者就用“关系”、“事物”等词来表达这种“事物……的关系”。辩证法者却用一个带有片面含义的词来定义,所以说对立统一规律从源头上就是错的。也就是说,对立统一规律是从一个错误的基点上建立起来的,所以它永远是错的。

由于辩证法者首先定义“矛盾是事物……的关系”,所以无论千推论万证明,最后得出的结论“事物……的关系”一定就是矛盾的。比如某人先告诉你(定义),说:“世界是‘黑’的”,最后千推论万证明,就能证明世界就是“黑”的。先定义结论再证明结论,这种手法非常无赖。我们学习和研究辩证法的人,如果首先就相信了“矛盾是事物……的关系”,那就陷入了辩证法者的圈套,再也跳不出来。“跳死猢狲终落在乾坤套里”,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者在下定义时就设下的“乾坤套”,没有金睛火眼的世人都成了跳死猢狲。

 

第二个逻辑陷阱:制造“真假”两种内涵,根据需要在二者之间切换(偷换内涵

辩证法者给矛盾一词制造了“真假”两种内涵,根据需要在二者之间切换,纯粹是浑水摸鱼、混淆是非的做法,最后达到颠倒黑白的目的。

(这一段比较混乱,大家用心看)

事实上矛盾与斗争是等价的,“矛盾”只有对立性没有统一性,只有“斗争性”没有“和谐性”,这是普世共识,我们称其为矛盾的“真内涵”。辩证法者假意地往“矛盾”的内涵中装入“统一性”、“同一性”,我们称其为矛盾的“假内涵”,因为是“假”的所以根本就装不进去;不但装不进去,他们根本也不想真正的装进去。一个名词二种对立的内涵,造成逻辑混乱、真假难辨。混淆概念是辩证法者和一切阴谋家最常用的手法,在这里更加体现出它的专业化、精致化和隐蔽化。

我们必须清清楚楚地明白:普世共识就是“真内涵”,事物只有“真内涵”没有“假内涵”。

在我们平时的认知中,说AB有矛盾,就表示AB有“冲突”有“斗争”、是“互害”的,根本没有“统一”、“和谐”、“互惠”的内涵,这是普世共识。这时的矛盾用的是“真内涵”。按照辩证法的定义“矛盾是指事物关系”,只是表示AB有关系,未表示这种关系是是“和谐”的还是“斗争”的、是“互惠”的还是“互害”的,这时的矛盾用的是“假内涵”。大家看看,一个名词两种相差如此巨大的内涵,造成混乱。其实内涵是不能冲突的,“假内涵”是不存在的,“真内涵”才是真面目。

辩证法者在两种内涵之间切换,达到了浑水摸鱼的目的,想说什就说什。他们切换的手法很阴明,非常难以识破。当辩论辩证法时,例如:“矛盾是的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这时用的是“假内涵”。当推断出结论时,例如:“事物的矛盾是事物的发展动力”,实际上是说“事物的斗争是事物的发展动力”,用的是“真内涵”。所以马克思说的“阶级斗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动力”就从这来的,这时的“矛盾”就赤裸裸地等于“斗争”,没有统一性;这时马克思使用的是矛盾的“真内涵”。马克思也不相信矛盾的“假内涵”,如果他相信“矛盾”有统一性,他就应该这样说:“阶级斗争与阶级统一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动力”,或者说:“阶级的斗争性与统一性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动力”。那么,这样的结论说了也是白说,相当于什么都没有说。可见,“假内涵”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只是辩证法者忽悠人时使用。

你与你的女同学吵架了,你说与她发生了矛盾。如果她刚好在学习辩证法,理解成与她发生了“关系”,她非打断你的腿不可。这就是辩证法使用“真假两种内涵”造成的混乱,这种学说你敢相信吗?你敢用吗?

你与你的同事关系很好,这时的你会不会说“我与同事有矛盾”、“矛盾很激烈”?绝对不会的,因为平时的你用的是矛盾的“真内涵”,这是普世共识,你绝对不会违背这个常识,你只会说“我与同事很和谐”、“我与同事没有矛盾”。但是,如果你用对立统一规律来表达,或者你在进行辩证法考试,你就必须说“我与同事有矛盾(矛盾就是关系)”、“我与同事处于一个矛盾体中”,因为辩证法者这时用的是矛盾的“假内涵”。一个事实,既要说是“没有矛盾”的,又要说是“矛盾”的,两个相互否认的说法,这不是很荒唐吗?这里又可以看出,对立统一规律是不符合事实的。

我们可以用这种偷换内涵的逻辑描述另外东西,更能看出辩证法者的荒谬:“世界是黑的这个黑里有白和赤橙黄绿青蓝紫各种颜色”。说来说去,最后结论“所以世界终究是黑的”。第一个“黑”假装要装进去“白和各种颜色”,实际装不进去,用的是“假内涵”;而后面的“黑”只是我们普世共识的“黑颜色”,没有“任何其它颜色”,也是说这段话的人所需要的,用的是“真内涵”。这是有意搞乱名词的内涵所致。把上面的“世界”换成“事物”,把“黑”换成“矛盾”,把“白和各种颜色”换成“对立性和统一性”,就成了一个地地道道的对立统一规律。这个例子非常形象地模仿了辩证法者对对立统一规律的表述,对立统一规律就是这样弄出来的,可见是一个巨大的阴谋。

马克思理论里也经常出现这种逻辑陷阱:使用已有的名词,中途加进自己的概念(内涵),最后又使用别人的概念,造成逻辑混乱,浑水摸鱼。举个例子,马列学者说,秦朝以后的中国是封建社会。但是对比了封建制度后,发现秦朝以后的中国不符合封建社会的标准,马列学者就创造了一个“中国的封建社会”标准出来,这个标准与原来普世共认的封建社会的标准是不同的,造成概念内涵的混乱。其实,秦朝以后的中国根本就不是封建社会,而是一个反封建的中央集权制的社会,上层是中央集权,下层(县以下)是民主自治。反封建的社会能算是封建社会吗?肯定不能。

我们描述事物必须准确,南就是南,北就是北,因为南和北是不同的方向,不能同时成立,不能说南中还包涵有北和其它方向,那样就造成意思混乱。如果南中还包涵有北和其它方向,哪我怎么打汽车的方向盘?对立统一规律也是这样,先用“矛盾”来表示“事物……的关系”,再告诉你“矛盾”中还有“同一性、统一性……”,最后证明“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这就是辩证法的逻辑陷阱,它在玩真假内涵。这是阴谋行为。“矛盾”就是“斗争”,它没有“同一性、统一性……”,对立统一规律是从一个错误的基点上建立起来的,所以它永远是错的。

再举一个例子加深对偷换内涵和对立统一规律的理解:对于一个新的待确定的方向先用“南”来定义,再说“南”中有“北东西中上下”,最后证明这个方位就是“南”。第一个“南”说的是“全方位”,这是“假内涵”,后面那个“南”是指南针所指的方向——“真内涵”。如果这个待确定的方位本来应该是“北”,就因为首先用“南”来定义,造成错认为它就是“南”了。这种做法何其荒谬。所以对于未确定的东西不能先用一个有确定内涵的词来描述,对于这个待确定的方向,可以用一个已知的方位词以外的词来定义,再研究它究竟是什么方向。

通过切换“真假内涵”,辨证者给只代表“对立性”的矛盾一词,加进了反义——“统一性”

南代表了指南针指的南向了,它就不能再代表北。南北代表南与北,不能用南代表南北。统一对立代表统一与对立,不能用统一代表统一对立。矛盾和谐代表矛盾与和谐,不能用矛盾代表矛盾和谐。同样,“统一”的意义与“对立”恰恰相反,既然矛盾已经代表“对立”了,它就不能再代表“统一”!

查找“对立”一词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两条:其一为,两种事物或一种事物中的两个方面之间的相互排斥相对矛盾相互斗争。”这说明“对立”与矛盾是等价的,否则就不会用“相对矛盾”来定义“对立”一词;如果矛盾还有“统一”特性,那么用“矛盾”来定义“对立”,就说明“对立”里面还有“统一”特性,但是“对立”是为了区别“统一”而提出来的,它不可能还有“统一”特性,这与它的本意不相符了,所以矛盾没有“统一”特性。查遍了词典,找到许许多多矛盾一词组成的语句进行分析,发现除了辩证法的定义外,矛盾一词从古到今都只有对立性而没有统一性,可见矛盾的统一性是辩证法者伪造的“假内涵”。

把“矛盾包涵对立统一”这种假内涵的关系画成图解,更能清楚看到它的不合理性。辩证法认为矛盾有统一与对立两部分,我们假设它们各占一半(1/2)。那么矛盾中有1/2是统一,1/2是对立;而对立又是矛盾的,那么这个矛盾中还有一半(1/2)是统一,一半(1/2)是对立,这时的统一已经占了3/4[1/2+1/21/2)=3/4],对立只占了1/4[1/2*1/2)=1/4];而这部分的对立还是矛盾的,又有一半是统一的。这样推演下去,对立只占2n次方分之一。再推演下去,n继续变大趋向无穷大,对立趋近于“0”,整个矛盾都是统一的。可见,矛盾中如果还有统一,必然导致对立性的彻底丧失。出状况的原因是:矛盾在这里有两个涵义,一个是对立,一个是对立加统一。

(讲课中,可以用一张名片来非常形像地演示矛盾的假内涵所造成的不合理现象:拿起一张名片,说这是矛盾,矛盾中又存在对立与统一,把它剪成相等的两截,一截是统一另一截是对立,把统一的一截放下(只看到说矛盾里面有统一,没有看到统一里面有矛盾,所以把统一排除);因为对立是矛盾的,对立的一截还是矛盾继续剪成两截,一截是统一又放下在刚才的统一那里,对立的一截还是矛盾继续剪成两截……只要有对立,它就是有矛盾,只能继续剪下去,剪到最后,对立接近于0,无穷多个统一恢复了整个名片,这张名片只有统一没有对立。)

用数学运算得到另一种相反的结论,从中看出这种表达隐藏的天大秘密。

(1)矛盾=对立+统一

(2)矛盾=对立

这两个等式综合运算,得出的结果是:统一=0。可见辩证法者对矛盾真假内涵的自如应用,隐藏着天大的秘密。这也是辩证法者想要得到的最后结果。辩证法者所说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这时的“矛盾”只有“对立”而没有“统一”,统一=0。马克思所说的“阶级斗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动力”,就是在充分理解了这种秘密之后更直白的表述,否则,马克思就应该说“阶级斗争与阶级统一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动力”。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一个词不能同时具有两个相互排斥的涵义。比如,一个颜色不能同时是“黑与白”,一个方向不能同时具有“南与北”,因为“黑与白”和“南与北”是相互排斥的,不能同时成立。更不能用“黑”代表“黑白”,也不能用“南”代表“南北”。“对立”与“统一”也是两个相互排斥的涵义,矛盾已经代表“对立”了,就不能再代表“统一”。如果一定要找到一个词代表“对立统一”,只能用一个不代表“对立”也不代表“统一”这样的词,如用“关系”、“事物”或者“和争”,或者干脆就用“对立统一”组成一个词。所以用矛盾代表“对立统一”是错误的,因为矛盾就是对立的。如果矛盾既代表“对立”,又代表“对立统一”,哪它什么时候代表“对立”?什么时候代表“对立统一”?就像黑既代表“黑”又代表“黑白”,男既代表“男”又代表“男女”,北既代表“北”又代表“南北”,赵既代表“赵”又代表“赵钱孙李”甚至代表“百家姓”一样,这不乱套了吗?文学都不能这样发挥,科学概念的哲学辩论更不能这样含糊。

再举一个例子,更能理解这种偷换真假内涵的辩证法的胡搅蛮缠手法:你见到一个人,就说他姓赵;他说我姓李不姓赵啊;你说,我这个赵不是你所指的孤零零的赵姓,我所指的这个赵代表是赵钱孙李的包涵百家姓的赵,我这个赵就代表百家姓,你的李也在百家姓之中,所以你就姓赵。这是用对立统一关系中真假内涵的手法演绎出来的,得出的结论是所有人都姓赵。这是很荒谬的。这是用“赵”偷换成假内涵的“百家姓”引出的混乱。在这里,把“赵”换回“百家姓”就没错了。

这里并不是否认事物有对立和统一两个特性,恰恰是强调了事物的对立和统一两个特性,而是反对用矛盾来代表这两个特性。矛盾仅仅能代表对立性、斗争性,不能代表统一性、和谐性。矛盾只是事物的一种斗争特性,而不是事物的全部特性。

“你与同事有矛盾”,说明你与同事的关系正处在“对立”、“斗争”与“排斥”阶段,“解决矛盾”就是把这个矛盾关系化解、消灭,把你与同事的关系转化为和谐、团结方面来。从这里可看出:“矛盾只有对立性没有统一性。矛盾只有关系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关系中还有和谐部分。‘辩证法把矛盾定义成关系的全部’是极端错误甚至是罪恶的。”这就是对矛盾一词最正确的解释。

黑哥在它的《小逻辑》中,是把矛盾作为对立的一种特殊形式和状态的,矛盾也就是以最尖锐、最极端的形式和状态表达出来的对立,也因而是对立的一种在概念和抽象范围内的特殊形式;但在有些地方却把“统一性”也加进去。我们很容易被它搞混乱、陷进去,中它的圈套,可见辩证法的诡辩性。

本人建议:应该完全杜绝所有词语的“假内涵”,在矛盾一词使用“假内涵”时,就用另一个词“关系”代替,或者用一个更加合适的词,这样辩证法表达更加明确和准确。但是,这样做,辩证法就破产了,因为它本身就是谬论。上面的例子中,你可以这样介绍:“我与同学是同学关系”、“我与同事是同事关系”;你还可以这样介绍:“我与同学的关系很矛盾(对立)”、“我与同事的关系很和谐”。

所以鉴定辩证法,根本就不需要精通辩证法,只看结论,直接对准结论动手,用逻辑就能破解。就像令狐冲,根本就不屑于精通天下剑法再破天下剑法,只要你出剑,他就用“破剑式”破掉你。如果要先精通对手的剑法再破它,花一辈子都不一定能破掉一家,因为你永远不可能比他更熟练。对于辩证法,不论它如何狡辩,玩什么花样,我们只对准其结论,就用逻辑一下子就捅破了。这一招,叫做“跳出辩证法,再破辩证法。”

 

第三个逻辑陷阱:扯下“同一性”,掩盖“和谐性”。

虽然前面已经揭露了对立统一规律的二个陷阱,但是第三个陷阱才是辩证法者的最大阴谋!看看“对立统一规律”是多么恐怖。

辩证法对同一性描述——“矛盾的双方处于一个同一体中”。从这里可以看出“同一性”那是形成事物的条件,是必要条件,是在事物之上、之外。例如我的左手和他人的右手,不在同一个体中,当然不形成事物,不可能有矛盾和其它的关系;只有我与他人有矛盾,我的手执行我的意图而已。同一体中的事物,一定有矛盾吗?不见得,我的左手与右手和谐得很,从来没有矛盾,我的左脚与右脚更加和谐!我的身体与我的鼻子更加和谐,即使在我睡觉或者昏迷的情况下,它仍然为我不停地呼吸!你能说我的身体只有矛盾没有和谐吗?我的脚与我的头脑有时候有矛盾,头想跑的时候脚却不想动。我的手与我的头脑有时候有矛盾,头想“力拔山兮”的时候,手却不软绵绵的。对于所有的事物来说,和谐才是最主要的特征,矛盾是次要的、可有可无的特征。

矛盾的双方必须“够得着”,也就是处于同一体中,所以许多时候讨论矛盾,已经假设矛盾的双方处于同一体中,是“同一性”了,用不着特别再提“同一性”。

“同一性”是在事物的外部,是形成事物的必要条件,是发生“和谐”、“矛盾”等各种关系的前提,当讨论事物的内部问题时,不应该再扯它进来。“同一性”就像婚姻中的媒人,把夫妻撮合在一起以后,家庭内部事务,不能再扯媒人的事;夫妻吵架也把媒人痛骂一顿,夫妻打架也把媒人狠揍一顿,家里分财产也给媒人一份,天底下没有这样的做法。所以,同一性不能放在事物的内部来讨论,它更不是在矛盾的内部。

从上可以看出,“同一性”是在事物之上、之外,是包涵着矛盾的。而辩证法者反过来把“同一性”塞进矛盾里面,再告诉你“同一性”是在“矛盾”之内、只是矛盾的一部分,并把和谐性中的某些特征,抽出来放入“同一性”中,这样就把和谐性掩盖过去了。如果有人想到和谐性并拿出某些特征,辩证法者马上就指出它在矛盾内部的同一性中,从而堵住了人们找到和谐性的可能。

可以这样形像地描述:事物中原本还有一种与矛盾相对立的、地位相等的、作用相反的特性——“和谐”,辩证法者把“和谐”打碎,把残渣装入从高位扯下来的同一性中,再把同一性塞进矛盾之中,这样既消灭了和谐性又压低了同一性,那么事物就变成完完全全等价于矛盾了。这是极端精致的包藏祸心,难怪发明者叫黑哥,看来冥冥之中自有天意。这也是辩证法者创立对立统一规律的真正目的——掩盖“和谐性”。辩证法是阴谋家发明的骗人把戏。

所谓的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者设计的陷阱,他们良心坏了。

 

2、事物内部真实地存在着相对立的两种特性——“和调性”与“矛盾性”

矛盾只是事物的一种斗争特性,不是全部特性,事物中还有一种特性,与矛盾的地位相等、作用相反,用“和谐”来表示最合适。辩证法者所说的同一性中部分内容其实是从和谐性中抽出来的,应该回归和谐性之中。同一性是在更高一层,它包涵了矛盾性与和谐性,同一性是形成事物的条件,可以说同一性已经约等于“事物”了。

事物内部真实地存在着相对立的两种力量,也叫两种特性、两种特征、两种属性,它们作用相反,目的和效果完全相反的:

一种是分裂的、对立的、斗争的、相互排斥的、互相拆台的、互相为害的、互相敌对的,我们称之为矛盾斗争性——矛盾性。它是对事物的否定,使事物的离心力越来越大,推动使事物走向解体和灭亡,解体也是灭亡。它是事物毁灭的力量,是恶的力量。

一种是团结的、统一的、和睦的、相互协调的、互相帮助的、互相有益的、互相依存的,我们称之为和睦谐调性——和谐性。它是对事物的肯定,使事物的向心力越来越强,凝聚力越来越大,使事物继续生存和发展,生存是发展的前提。它是事物发展的力量,是善的力量。

矛盾只是对立性,没有统一性,统一性在和谐之中。

和睦谐调性是对事物的肯定、促进、加强、发展。

矛盾斗争性是对事物的否定、阻滞、削弱、消灭。

事物内部的和谐性与矛盾性是两种对立的特性,是两种相反的力量,处于一个同一体中,起着相反的作用,把事物推向两个相反的方向。一个要生存、一个要毁灭;一个要和睦、一个要斗争;一个要发展、一个要后退……事物就是在这两种相反的力量作用下存在。很显然,和谐的力量是保持事物的生存和发展,矛盾的力量是把事物推向解体和灭亡。和谐是良性的力量,矛盾是恶性的力量。

从物理学中我们知道:“一个物体在不同方向作用力的作用下,其结果相当于各个力单独作用的总和,决定这个物体的运动方向与速度。”和谐与矛盾是相反方向的作用力,共同作用于事物,谁力量大,事物未来的发展方向与速度就由谁来决定。

辩证法者认为事物的关系是矛盾的、矛盾斗争的。那么辩证法者的家庭只有矛盾斗争,没有和睦谐调吗?这样的家庭能生存下去吗?可见,无论如何抵赖与狡辩,事物的内部必然还有和睦谐调性存在。

辩证法把所有的关系都看成是矛盾的,这是非常偏激的。我们举例,锁与钥匙是矛盾的吗?不是,他们是相互依存的,没有锁的钥匙和没有钥匙的锁,它们就没有生存价值,只能当成垃圾。门与门框是矛盾的吗?显然也不是,它们也是依存的,它们互为生存前提,依赖之深可见一斑。世界上相互依存的关系实在比矛盾关系多得多多。正是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设下三个逻辑陷阱,才导致矛盾等价于关系,这是辩证法的恶劣处之一。为什么说“之一”,是辩证法到处都是恶劣之处,劣迹斑斑数不过来。

用佛家的“缘分”来说,和睦谐调性是善缘,矛盾斗争性是恶缘。辩证法者无限度地张扬扩大矛盾斗争性的恶缘,竭尽全力地隐匿否认和睦谐调性的善缘,居心叵测。

矛盾必然导致斗争,所以统称矛盾斗争性。和睦也会导致调谐,所以称之为和睦调谐性。我没有找到比这两个更合适的词。在事物的关系中,主要存在着矛盾斗争性与和睦调谐性这两种因素,或者说是两种力量。这两种力量是对立的,它导致事物向对立的方向发展。和睦调谐性是正能量,矛盾斗争性是负能量。而辩证法者直接把事物的关系说成是矛盾的,就是告诉你事物只有负能量,必然导致事物毁灭,当然也会导致人类灭亡,潜意识中告诉你人类没有希望了,从而误导了人类的堕落,这就是最大、最可怕的阴谋。

和谐与矛盾的地位相等吗?不相等,因为当矛盾大于和谐时,事物就灭亡。所以事物要生存,必需和谐大于矛盾。对于所有的事物来说,和谐才是最主要的、必不可少的特征,矛盾是次要的、可有可无的特征。矛盾消灭得越彻底,事物越能向前发展。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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