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最美丽的女性的一大遗憾 ——《宗教/信仰自由漫思录》(11)
她长得并不漂亮,又瘦又矮,还有些驼背,脸上布满了深深的皱纹。经常披着的质地粗糙镶着蓝边的白色沙里(Sari,印度妇女披裹在身上的卷布),但在这沙里后面是一个美丽的灵魂,它充满了来自上帝的爱。 这就是德兰修女。 我认为她是二十世纪最美丽的女性。 世人评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三个诺贝尔奖获得者之一。 德兰修女一生为穷人中的穷人服务。晚年,她曾经访问过中国。她看到了中国的进步,但也看到了中国的穷人。她恳求中国政府允许她主持的仁爱修女会(Mission-aries of Charity)来大陆工作,服务这些穷人。但是,她的请求被拒绝了。没有能够亲身为中国大陆的穷人服务,这是德兰修女晚年的一大遗憾。 我想,德兰修女的要求之所以被拒绝,也许是因为她是外国人的关系。这是我们自己的穷人,配得你来管吗! 那自己人怎么样呢?我看过一个录像片,上面讲,四川有几个信耶稣的妇女,她们看到车站和街头有一些流浪的孩子,非常可怜,于是,他们就开办了一个孤儿院,但是,她们的工作不但没有得到当地政府的鼓励,反而要取缔。为了这些可怜的孩子不再无家可归,这个孤儿院不得不一再搬家,逃避被取缔的厄运。 宗教信徒以及宗教团体有没有从事社会慈善事业的权利呢?或者说,宗教或信仰自由是否包括从事社会慈善事业的的权利?这就是问题所在。 这应当是毫无疑问的。以我熟悉的基督教传统来说,就一再教导要爱上帝,爱邻居。要为穷人服务。历史上,慈善事业一直是教会从事的重要工作之一。 我说的话不算什么,那不过是一个普通人的微不足道的看法。我们看看国际社会公认的观点是什么。 还是那个国际文件:《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还是那里的第六条 ,那上面是这样说的:
按照本宣言第一条并考虑到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应着重包括下列各种自由: …… (B)有设立和保持适当的慈善机构或人道主义性质机构的自由; …… “有设立和保持适当的慈善机构或人道主义性质机构的自由”,属于宗教或信仰自由。联合国的这个文件,把这个自由权利规定为宗教或信仰自由的第二个基本内容,显然,这是十分重要的。 难道中国没有穷人,残障人,孤儿,艾滋病患者,吸毒的人,需要帮助吗? 难道中国没有许多的宗教信徒和宗教团体愿意从事社会慈善事业吗? 难道中国政府口头上文件上不盼望宗教能够为中国社会的建设和稳定贡献力量吗? 这三点,都是毫无疑问的。 那么,问题到底在哪里呢? 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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