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又是中國政府的“陽謀”嗎?警惕啊! ——《宗教/信仰自由漫思錄》(10) “陽謀”這個詞,是偉大領袖的獨創,時在1957年。那一年,他(們)把許多知識分子打入了另冊:右派。當時有的右派叫屈,說你叫我們幫助你們整風提意見,我們剛說了幾句心裡話,你們就把我們打成右派,這是陰謀。老人家辯解說,這是“陽謀”,說我們早就知道什麼什麼什麼了。我們是引蛇出洞。但你嘴再厲害,事實在那裡擺着啊!你誠懇地邀請人家提意見,人家說沒什麼意見,你還一請,再請,比諸葛亮三顧茅廬還禮賢下士。並且請時也沒有公開宣告,爾等意見若不合朕之意,殺無赦。結果,書生一開口,你就大開殺戒,坑儒五十萬,令秦始皇再世,也自愧不如。如此說來,還是陰謀。 但我說的這個“陽謀”,乃是光天化日之下的謀略,堂堂正正,正大光明,它就寫在聯合國的文件中,並且我們政府也簽署了這個文件。這謀略就是在全世界的範圍內爭取人權。具體地說,就是爭取宗教或者信仰自由。 妙就妙在“或者”這兩個字上。 這個文件就是我一再提到的《消 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該宣言的第一條第一款這樣寫到: 人人皆應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之權利。這項權利應包括信仰自己所選擇的宗教或任何信仰之自由,以及個別或集體、公眾場合或私人場合通過禮拜、虔守、舉行儀式或傳播教義等來表示其所贊成之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中文的翻譯看不出這個“或”字的奧秘,特別是它後面跟着的“任何”一詞。英文版是這麼寫的。 Everyon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thought,conscience and religion. This right shall include freedom to have a religion or whatever belief of his choice, and freedom, either individually or in community with others and in public or private, to manifest his religion or belief in worship, observance, practice and teaching. 請注意,這裡所說的宗教自由,是包括宗教或任何信仰的,也就是說,你不相信任何宗教,但你持守某種信仰,這種信仰的權利也在保護之中,也屬於每一個人都應當享有的人權:宗教自由之權。 我們還要特別注意到“信仰”之前的定語。中文說的是兩個字:“任何”。查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一書,對“任何”的定義是:“不論什麼”,英文說的只有一個字:“whatever”,查《新英漢詞典》,“whatever”的意思是,“不論什麼,不管什麼”,而幾本權威的英文字典,都將“whatever”解釋為:“anything or everything that ; no matter what ”“ anything”, 意指任何的事(物 );“everything”, 意指每一件事;而“no matter what ” 則指 不管什麼,不管怎麼樣。 這就是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根本所在:不論你相信的是什麼,不管你相信的是什麼,你都有信仰的權利和自由。 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奧秘就在這裡,它不問你信的是什麼,你信的是否正確,是否高尚,是否合乎科學,是否有益健康,是否反映歷史必然性,是否帶來社會安定,國運長久,天下太平。這些它統統不管,它管的只有一件事,一個人,是否有相信他自己所願意相信的任何事物的權利。 他相信的對不對?這是要由他自己的良心來負責的,別人,組織,機構,政府,不必為之操心,為之辛苦,為之費力,為之絞盡心機,為之破費錢財。你管別人信的是什麼,英語的說法是:那不管你的事,中文地說法就多了,你那是閒(咸)吃蘿蔔淡操心,你那是狗咬耗子多管閒事,要是說,你那是黃鼠狼子給雞拜年,沒安好心,可就慘了。 一個公民信仰什麼,這只能由他個人的良心來決定。從消極的意義上來說,宗教或信仰自由就是,無論一個人相信的是多麼荒唐,多麼背理,多麼與社會中的絕大多數公民背道而馳,政府都沒有任何一點權力對之加以干涉,控制,更不必說逼迫了。 換句話說:無論執政黨如何偉大光榮正確,無論政府如何代表人民並且為人民所擁護所讚美所愛戴,政府都沒有任何權力規定什麼是公民所必須信仰的,什麼是公民絕對不可以信仰的。一個人信仰什麼,這是政府在任何時候,任何條件下都沒有任何權力為之規定的。 這就是每一個公民都要警惕的:無限制的權力竟然要把一個人的良心也置於自己的管轄之下。 每一個人都應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之權利,這個“陽謀”好得很。它從根本上維護了人的尊嚴,並成為自由國家的基石。在一國之中,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之權利的這一日來到,就是自由之花開放之時。 2005 。2。3 一個特別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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