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的原罪(六) 玄野 六 民主元素与奴隶制度在思辩层次上的联系 民主的局限在于,只用于限制人的恶,在政治体制中防止恶人掌握无限制的权力来危害全体的人。其着眼点在于防止得到权力的人放纵个人私欲。有了罗马的纵欲历史,还有中东地区曾经的丛林政治,欧洲人防范这一危险当然是明智的。所以,霍布斯等人就危言耸听地告诫欧洲人民人性本恶,如果没有民主的监督和法的约束,人类将坠入原始野蛮状态。其实,人类不可能是从原始野蛮状态中发展出来的,人类起步时刻绝对不能缺少仁爱来奠基社会规范。关于这一点,本人在<仁爱和私欲之下的君主与民主>中做了比较详尽的思辩分析。有兴趣的话可以参考http://www.confucius2000.com/admin/list.asp?id=4831,或文学城http:///myblog/44445/201103/29447.html,此处不再赘述。民主政治不考虑人的善和仁爱对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而社会对仁爱的需求却是须臾不可少的。在西欧,基督教恰好补缺了这个任务。在民主宪政体系向其他地区传播的过程中,人们只注意到民主宪政的显性部分,没有注意到宗教信仰关乎仁爱的隐性部分,从而导致许多本可避免的失败。中国是失败的典型。如果我们在目瞪口呆地欣赏西方科技达到的高度的同时,留心注意一下西方圣贤和文史大家在探讨中国信仰宗教与政治文化的时候的仰慕与艳羡之情,就不至于将那些西方有识之士求之若渴的精华斥作封建腐朽而扔进故纸堆了。 民主所能有效作用的范畴,基本是公共财富对个人的分配,和个人利益在公共事业上的体现。民主基于人的自私,一方面要通过民主预防人的性恶操纵了政治运作;另一方面,承认自私的正当性,同时又赋予每个人维护个人私利的权利。这样,每个人的利益都会得到维护,从而实现社会公正平等。这样的机制下,不要求人们有大公无私的情操,不要求人有充足的仁爱。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不可解释为单纯的自私自利,而是表达了民主社会的基础理念。就是每个人必须有足够勇气来维护自己在任何情况下的利益,包括犯下不可饶恕罪行的罪犯。 民主制度在人类平等这一概念强化成文明的必要条件之前,奴隶制度是必然结果。希腊罗马具备公民权的民众,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为了保证自己的生活水平只升不降,就不可能将公民权恩赐给俘虏。他们获取俘虏的目的就是要得到只会创造财富不需要消耗财富的劳动力,让他们来分享自己的政治权益是绝对不可能的。从非洲掠夺的人口也不可能得到公民权,因为这绝对不是美国白人贩卖黑人的目的。而为加拿大修筑铁路的台山劳工也同样是奴隶境地,不可能在政治权益上分得一杯羹。只有在平等成为文明的核心要件的时候,奴隶和类奴隶身份才会逐渐消失。从这一逻辑关系看,在远古文明中,尤其是在地中海区域各族文明惨烈竞争的环境中,人类意义上的平等基本是不可能的事情,而民主政体也就必然导致奴隶制度的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