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的一生中,我们几乎每时每刻都面临着对不同的选择,我们的行为就是在有意识地和无意识地对不同的可能性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完成。不论是深思熟虑的决定还是本能的反应,困扰着前面在“自然公平”一篇中提到的驴子做出抉择的对称平衡的原理都在影响着我们的选择过程---这就是公平的原则对我们日常的基本行为的作用。 不到两百年前,著名的英国科学家达尔文在他的生物进化论中提出了适者生存的自然选择原理,简单地说,其基本意义是说生物体的生存依赖于它所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环境,凡不能适应自然条件的物种将被逐渐淘汰掉,而自然体系中幸存的物种都是在自然的选择过程中还未被淘汰的。 达尔文的自然选择原理提出之后很快就被应用到了人类社会,但人们在这方面的注意力从一开始就走了偏。我们知道自然选择所涉及的是两个方面,一是进行选择的力量,另一是被选择的对象。在自然科学中,关于进行选择的力量与被选择的对象各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自然领域,由不同的学科来进行研究。而人们对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理论的兴趣则主要是在于该理论关于被选择的对象的论述。遗憾的是,自然界的选择力量与被选择对象之间的分离的表象,对包括达尔文和他的著名的表弟高尔顿在内的当时及其后的试图将自然选择的原理应用于社会的人们产生了一种集体性的误导,使他们在把适者生存的自然选择原理应用于社会时,其着眼点放在了人的个体或种族的个体上,把社会的人与达尔文进化论中的动物种等同了起来,把包括自然与社会在内的人的生存环境与对物种进行选择的基本不受物种影响的自然环境等同起来,因而得出很多错误的结论,所强调的是只有强者才能在人类的竞争中生存下来,这就是被称之为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理论。由于这些理论曾经为帝国主义和种族主义提供了依据,使得在很多人心目中,社会达尔文主义成为了一种名声极差的思维方式的名字。 在自然界,物种的生存和进化之所以会在一定条件下表现出自然选择的特征是因为生物体在一定环境下的生长与存活受到两个重要的因素的制约,其一为生物体所处的客观环境,其二为生物体对所处的客观环境的适应力。而对于一般生物界来说,这两个因素中缺少了对于人类社会极为重要的三个基本条件,其一是个人的除了体力条件之外的智力条件,其二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三是人类的社会活动对社会与自然的变化发展产生的影响。因此,把对缺乏了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条件的自然界的观察所得出的结果简单地应用于人类社会而出现错误是不奇怪的。 但是,当我们面对社会问题时如果我们选择不同于19世纪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者们的着眼层次,不把社会的人等同于自然界的动物,不把人类的种族来等同于自然界的物种,而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待有智慧有情感的人类群体,我们就可以从完全不同于那些社会达尔文主义者的观察角度上发现,人类社会也存在着类似于自然界的适者生存的社会选择原理:不同的社会政治文化机制造就出适应于该社会政治文化机制的个人与群体。 在社会活动中,人类的社会体制及局部和整体的文化构成了对个人及群体进行筛选的社会环境,这与达尔文的决定适者生存的自然条件相对应;而直接进行社会筛选的力量则是维护体制与文化的人的主观力量(当然是要借助于手中的枪杆和生活所需的物资等物质力量了),这与对物种实行筛选的自然力量相对应。社会选择与自然选择有两点基本的不同。首先,尽管社会的体制和文化决定着社会选择的方向,但是,与自然选择力不同的是,社会选择的力量是来自被选择的社会人本身;其次,虽然物种的变迁对选择它们的自然环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一般不是决定性的,而社会选择的结果却对进行选择的社会环境本身的发展与变化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社会选择的结果似乎应该是加强现有的社会政治文化结构,但是,人类社会的非线性动力作用结果却常常有着适得其反的结果。在历史上经常出现现有的社会选择创造着推翻打破现存的社会体制和文化的力量的情况。另外,工作单位里大家通过提意见的良性交换改变制度,或通过抗争的烈性斗争已打破现有制度等都是社会选择中的被选择对象反作用于选择机制以使其改变的例子。 当选择的机制已不再具有进行选择的力量的时候,新的选择机制便产生了。但是,当原有的选择机制处于稳定状态的时候,由于它自身所具有的选择力量,如果被选择的对象采取抵抗的反选择措施,那么,就会产生冲突,这时如果被选择对象远不具备足够的打破选择机制的能量,就很容易被选择机制淘汰掉;如果二者势均力敌,那么可能出现大的动荡;如果被选择对象一下子就具备了超出选择机制的力量,那么原有的选择机制就要被打破或修正。 从社会宏观上说,决定社会选择的最基本的社会力量是维持社会政治体制的国家机器和相应机关以及维护社会主流文化的社会道德舆论和经济体系。比如说,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凡不愿或不能承认并遵守现有社会政治体制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的人将被投入监狱或精神病医院,严重的将被从肉体上消除掉;凡不愿或不能适应社会主流文化的人,将不能得到社会主流的尊重或奖励而不能居于社会的上层或重要地位,甚至被排除在合法的主流社会之外成为社会的异类。在帝王时期如果有普通百姓触犯了皇亲贵族,那么他就会被制裁;在现代社会,如果有穷人触犯了富翁权贵,那么他的日子就可能会不太好过。 从个体微观上说,自然界的对称平衡原理在人类社会的反映---公平原则使得人们在面对自然与社会环境时有意或无意地趋向于做出有利于自己生存及发展的选择。这就使得社会和自然的选择力量在消除和压制与该力量相抵触的个人和社会群体的同时,也引导着其余的人的行为甚至思维朝着与选择的力量相一致的方向发展。比如,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包括考试在内的人才选拔体制有利于死记硬背书本的人,那么哪怕学校里的个别老师想要采取一些更有效带有启发性和灵活性的教学方法,他/她也很难成功。在学校里,如果老师奖励能打会闹的孩子,而贬低学习好的学生,那么大多数同学们就会把兴趣从学习上转移到打闹上来。在社会上,如果社会文化推崇粗犷不拘礼仪的人而贬低注重衣着仪表的人,那么不修边幅就会在社会上蔚然成风。 自然界的任何一个细微之处的力量都能使居于其中的动物顺其之势而生逆其之势而亡;同样地,社会上任何一个局部的法则,也都不断地在那个局部造就着该法则所推崇的英雄并不断地淘汰着该法则所鄙弃的失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