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的一生中,我們幾乎每時每刻都面臨着對不同的選擇,我們的行為就是在有意識地和無意識地對不同的可能性進行選擇的過程中完成。不論是深思熟慮的決定還是本能的反應,困擾着前面在“自然公平”一篇中提到的驢子做出抉擇的對稱平衡的原理都在影響着我們的選擇過程---這就是公平的原則對我們日常的基本行為的作用。 不到兩百年前,著名的英國科學家達爾文在他的生物進化論中提出了適者生存的自然選擇原理,簡單地說,其基本意義是說生物體的生存依賴於它所生活於其中的自然環境,凡不能適應自然條件的物種將被逐漸淘汰掉,而自然體系中倖存的物種都是在自然的選擇過程中還未被淘汰的。 達爾文的自然選擇原理提出之後很快就被應用到了人類社會,但人們在這方面的注意力從一開始就走了偏。我們知道自然選擇所涉及的是兩個方面,一是進行選擇的力量,另一是被選擇的對象。在自然科學中,關於進行選擇的力量與被選擇的對象各屬於兩個完全不同的自然領域,由不同的學科來進行研究。而人們對達爾文的自然選擇理論的興趣則主要是在於該理論關於被選擇的對象的論述。遺憾的是,自然界的選擇力量與被選擇對象之間的分離的表象,對包括達爾文和他的著名的表弟高爾頓在內的當時及其後的試圖將自然選擇的原理應用於社會的人們產生了一種集體性的誤導,使他們在把適者生存的自然選擇原理應用於社會時,其着眼點放在了人的個體或種族的個體上,把社會的人與達爾文進化論中的動物種等同了起來,把包括自然與社會在內的人的生存環境與對物種進行選擇的基本不受物種影響的自然環境等同起來,因而得出很多錯誤的結論,所強調的是只有強者才能在人類的競爭中生存下來,這就是被稱之為社會達爾文主義的理論。由於這些理論曾經為帝國主義和種族主義提供了依據,使得在很多人心目中,社會達爾文主義成為了一種名聲極差的思維方式的名字。 在自然界,物種的生存和進化之所以會在一定條件下表現出自然選擇的特徵是因為生物體在一定環境下的生長與存活受到兩個重要的因素的制約,其一為生物體所處的客觀環境,其二為生物體對所處的客觀環境的適應力。而對於一般生物界來說,這兩個因素中缺少了對於人類社會極為重要的三個基本條件,其一是個人的除了體力條件之外的智力條件,其二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其三是人類的社會活動對社會與自然的變化發展產生的影響。因此,把對缺乏了人類社會的最基本的條件的自然界的觀察所得出的結果簡單地應用於人類社會而出現錯誤是不奇怪的。 但是,當我們面對社會問題時如果我們選擇不同於19世紀的社會達爾文主義者們的着眼層次,不把社會的人等同於自然界的動物,不把人類的種族來等同於自然界的物種,而是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待有智慧有情感的人類群體,我們就可以從完全不同於那些社會達爾文主義者的觀察角度上發現,人類社會也存在着類似於自然界的適者生存的社會選擇原理:不同的社會政治文化機製造就出適應於該社會政治文化機制的個人與群體。 在社會活動中,人類的社會體制及局部和整體的文化構成了對個人及群體進行篩選的社會環境,這與達爾文的決定適者生存的自然條件相對應;而直接進行社會篩選的力量則是維護體制與文化的人的主觀力量(當然是要藉助於手中的槍桿和生活所需的物資等物質力量了),這與對物種實行篩選的自然力量相對應。社會選擇與自然選擇有兩點基本的不同。首先,儘管社會的體制和文化決定着社會選擇的方向,但是,與自然選擇力不同的是,社會選擇的力量是來自被選擇的社會人本身;其次,雖然物種的變遷對選擇它們的自然環境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但一般不是決定性的,而社會選擇的結果卻對進行選擇的社會環境本身的發展與變化起着極為重要的作用。一般來說,社會選擇的結果似乎應該是加強現有的社會政治文化結構,但是,人類社會的非線性動力作用結果卻常常有着適得其反的結果。在歷史上經常出現現有的社會選擇創造着推翻打破現存的社會體制和文化的力量的情況。另外,工作單位里大家通過提意見的良性交換改變制度,或通過抗爭的烈性鬥爭已打破現有制度等都是社會選擇中的被選擇對象反作用於選擇機制以使其改變的例子。 當選擇的機制已不再具有進行選擇的力量的時候,新的選擇機制便產生了。但是,當原有的選擇機制處於穩定狀態的時候,由於它自身所具有的選擇力量,如果被選擇的對象採取抵抗的反選擇措施,那麼,就會產生衝突,這時如果被選擇對象遠不具備足夠的打破選擇機制的能量,就很容易被選擇機制淘汰掉;如果二者勢均力敵,那麼可能出現大的動盪;如果被選擇對象一下子就具備了超出選擇機制的力量,那麼原有的選擇機制就要被打破或修正。 從社會宏觀上說,決定社會選擇的最基本的社會力量是維持社會政治體制的國家機器和相應機關以及維護社會主流文化的社會道德輿論和經濟體系。比如說,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凡不願或不能承認並遵守現有社會政治體制及與之相應的社會秩序的人將被投入監獄或精神病醫院,嚴重的將被從肉體上消除掉;凡不願或不能適應社會主流文化的人,將不能得到社會主流的尊重或獎勵而不能居於社會的上層或重要地位,甚至被排除在合法的主流社會之外成為社會的異類。在帝王時期如果有普通百姓觸犯了皇親貴族,那麼他就會被制裁;在現代社會,如果有窮人觸犯了富翁權貴,那麼他的日子就可能會不太好過。 從個體微觀上說,自然界的對稱平衡原理在人類社會的反映---公平原則使得人們在面對自然與社會環境時有意或無意地趨向於做出有利於自己生存及發展的選擇。這就使得社會和自然的選擇力量在消除和壓制與該力量相牴觸的個人和社會群體的同時,也引導着其餘的人的行為甚至思維朝着與選擇的力量相一致的方向發展。比如,一個國家或社會的包括考試在內的人才選拔體制有利於死記硬背書本的人,那麼哪怕學校里的個別老師想要採取一些更有效帶有啟發性和靈活性的教學方法,他/她也很難成功。在學校里,如果老師獎勵能打會鬧的孩子,而貶低學習好的學生,那麼大多數同學們就會把興趣從學習上轉移到打鬧上來。在社會上,如果社會文化推崇粗獷不拘禮儀的人而貶低注重衣着儀表的人,那麼不修邊幅就會在社會上蔚然成風。 自然界的任何一個細微之處的力量都能使居於其中的動物順其之勢而生逆其之勢而亡;同樣地,社會上任何一個局部的法則,也都不斷地在那個局部造就着該法則所推崇的英雄並不斷地淘汰着該法則所鄙棄的失敗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