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民主與公平
雖然談到民主人們常常會提到民主社會的各種特徵,甚至會告訴你歷史上曾經有過的不同形式的民主體制,就其基本意思來說,所謂民主可以簡單地用一句話來表達,那就是“少數服從多數”,而人類對於民主的基本困惑也就來自這一表達。多數與少數之間的簡單數學不等關係使得很多人覺得“少數服從多數”是一種天然的公平。其實並非如此,首先,在人類社會歷史上常出現由毫不相干的多數人來決定一些少數人的命運,而造成那些少數人的悲哀的情況,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因為這裡所涉及到的數學關係其實不僅僅是人數的多少,而且包含了利害關係本身所具有的數學關係。當多數人根據他們的思想理念來決定少數人的命運的時候,除非這些少數人的命運也直接影響到了多數人的命運,從數學上說人們是用小數額的利害關係來決定大數額(最大的數額可能就是生死的抉擇了)的利害關係,因此並不總是具有天然的公平性。
其次,由於公平與否是與利害關係密切相關的,“少數服從多數”就是對那些多數人來說也不一定是公平的,這是因為多數人的選擇並不總是比少數人正確。很多人在生活中錯誤地把“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詮釋為多數總是比少數正確,這可以說是對“少數服從多數”的意義的一個極大的誤解。當一群人中的智力和信息來源分布均勻的時候,或許多點人思考會比少點人思考更有效。但是,智力與信息的分布極不均勻是人類社會的一個普遍的規律,在任何一群人當中論智力和人生閱歷常常是少數幾個人比多數人要強,因此把“少數服從多數”詮釋為多數人的選擇總是正確的就很容易導致錯誤的具體結論。在少數人的選擇比多數人選擇對所有人的整體來說更加正確的時候,由“少數服從多數”來決定整體的選擇的結果可能會給包括多數人在內的所有人帶來不利的有時甚至是災難性的後果,這時從利害關係的結果來說那個“少數服從多數”的決定對當時的多數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了。確切地說,“少數服從多數”也是人類無法做到真正公平時的一種無奈的選擇而已。
當原本是一種無奈的選擇的“少數服從多數”成為一種原則的時候,它也會在我們文化心理上產生一些不為人知的負面效應。其中比較典型的就是認為多數人正確的次數一定應該比少數人正確的次數多。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我們常會遇到這種情況,如果張三和李四在不長的時間內發生過三次爭論,而三次都證明李四是錯的張三是對的,那麼當張三和李四很快又發生第四次爭論時,李四會多出這麼一條理由,那就是“怎麼可能你總是對的,別人總是錯的呢?”。換句話說,對李四來說,張三前三次正確的本身成為了張三這次應該是錯了的理由,這裡李四可以完全忽略張三的總體水平比他可能高出許多的事實,而只根據當他們兩個人的一切條件都是平等的時候,從平均分布的概率來說前三次的正確加大了張三在第四次出錯的概率這一點來指責張三太過傲慢,總以為自己比別人強。如果爭論不是發生在張三和李四之間,而是發生在人員占多數的A組與人員占少數的B組之間的話,那麼當B組在前幾次的爭論中被證明是正確了的之後,占多數的A組就更不會輕易地在之後的爭論中認錯了,他們手裡會多了一條強有力的武器:“怎麼會那麼多人的意見都總是錯了的,就你們幾個的意見總是對的呢?”
把“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濫用到極端的話可以導致黑社會匪幫永遠比受害人正確的荒謬結論。因為當匪幫傷害善良人時,一般總是以多欺少,如果法庭無原則地堅持多數人所說的總是比少數人所說的正確的話,那麼任何一個單獨的匪幫害人的案件中,被害人恐怕都要輸給匪幫了。
應該說,不論是就利害關係來說,還是就正確性來說,“少數服從多數”的公平性取決於利害關係或智力與信息來源的分布是否均勻。由於利害關係(尤其是基本生存的利害關係)的分布通常比智力與信息來源的分布更加均勻,所以儘管當眾人意見不一致時,“少數服從多數”有時可以作為達成最後決定的一種方式,但“少數服從多數”通常更適用於利害關係的判斷,既不是相對於正確性而言,更不是相對於能力而言的。但同時我們也要考慮到正確性的差異可以反過來影響利害關係的公平性。我們知道,如果一擔水不夠用來澆灌一片土地的話,我們改用一池子水就可能夠了;但是就算我們把一個水庫蓄滿了冷水,水庫里的水也不會沸騰起來。人多人少的意義也與此相同,在有些事情上人多的力量就是大,但如果你把一萬個文盲放在一起,他們也還是算不出宇宙飛船的運行軌道來,就好像再多的冷水加在一起也不能把水溫提高一樣。
由於“少數服從多數”所存在的上述兩種天然的不公平性,人類歷史上和現實世界裡,人們在“少數服從多數”的理念上演繹出各種更為複雜或理性化的民主體制,其中包括社會成員直接投票的簡單“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以及由社會成員的代表們來投票的複雜民主體制。在由代表們投票的體制中,如何選出代表本身又是一個複雜的問題。不管是什麼樣的民主體制,都不可能做到絕對的公平,這又是相對公平的一種社會意義。
第二節 法制與公平
與普通的遊戲相比起來,人生這場廣義的遊戲的一個很大的不同是在人生這場遊戲中,一般地來說我們沒有普通遊戲中的那種具體明確的遊戲規則。在我們日常的工作生活中除了象機器設備的操作手冊或化學實驗的配方那樣的技術性的說明資料之外,恐怕很難找到象普通遊戲中的規則那樣的在說明了應怎樣執行遊戲的步驟的同時也限制了遊戲的範圍(即指出了什麼是犯規的)。在現實生活中替代遊戲規則的是國家或國際上的法律規定及單位組織內部的紀律章程。
自古以來一個法字被人們認為是世界上維護生活中公平的保障。但法規紀律與前面“公平遊戲”一篇中提到的遊戲規則的一個主要區別是法規紀律只告訴人們什麼是犯規的而沒有告訴大家應該怎麼去做。在我們平常所玩的一場普通競技遊戲中,當參與者被告知遊戲的規則之後,他所要做的便是在規則所允許的空間中充分發揮他的技巧能力,以使自己在遊戲中占有優勢;由於普通的競技遊戲的(抽象)空間範圍很小,因而為了不犯規而走的每一步實際上就是遊戲規則所指導的走法。而在現實生活中,由法規紀律所界定的空間很大,在法規紀律所涉及到的範圍與普通人的生活內容之間,存在着大量的與寫在任何地方的法律條文都沒多大關係或不沾邊的活動空間,因而僅僅為了不犯規並不等於就知道在生活中該怎麼做了(在人生遊戲中,遊戲的指導是一個人所學的知識,積累的經驗教訓和各種邏輯常識,以及人的各種本能)。
更有甚者,即便是確定什麼是犯規的法規紀律也不是一般人都了解的,人們通常只是憑着常理及良知不去觸犯大的戒規,但在有些複雜的情形中則會合情合理且自然而然地稀里糊塗地站到了法所保護的圈子之外甚至是到清規戒律所要制裁的圈子之內去了。我們知道在普通的競技遊戲中,要想取勝,不但靠本事還要憑運氣,在人生這場大遊戲中則更是如此了。所以說,與普通競技遊戲的規則所保證的遊戲中的公平性相比,人生遊戲之缺乏一般的指導而大家各碰運氣是這場遊戲中的一個極為重要的不公平因素。
談到法我們都知道有立法,執法,和司法這三部分,所以法之公正性也就涉及到立法執法和司法之公正性。在前面“公平遊戲”一篇里我們提到過對於可玩可不玩的遊戲來說,其規則本身的公平性往往不是參與者最為關心的,與遊戲規則本身的公平性相比,大家所更為關心的是遊戲的規則是否透明及一致。有趣的是對於不得不遵守的法律來說,大家似乎也是關心法律的維護與執行的公正性勝於關心法律本身的公正性。執法的過程過於複雜瑣碎,咱們來討論一下司法的公正性。自古以來,與立法的公正性相比,普通百姓更關心的似乎是司法的公正性。這一方面可能是因為司法是決定法之公正的最後一道關了,不管因為什麼原因被帶到了公堂之上,唯一的盼頭似乎就是能碰上一個或一些會替自己做主的青天大老爺了。如果最後大老爺把驚堂木一拍,叫一聲“押下去”,那就玩完了。另一方面,人人平等的公平意識是深植於人類靈魂深處的一種本能,哪怕在帝王時期,明知世道不公平,也還是要討它個公道,加上人類的思維方式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有時喜歡叫真,所以法律只要寫成條文公之於眾,就被看成是一種不應違背的約定,哪怕是在刑不上大夫的時代帝王們制定的專門用來管制百姓的法,大家也會眼瞪瞪地看着大老爺們在公堂上是否真地按照寫在紙上或刻在竹子上的法來斷案,大家還都希望在公堂之上能碰到一個司法為公的包大人。
後來大家也許可能一來考慮到青天大老爺太忙了會出錯且不是所有的大老爺都青天,二來考慮到既然有了成文的法律就不一定事無大小都去麻煩大老爺了,於是便發明了律師這麼一個職業。律師的產生使得普通百姓不熟悉法律這一先天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些彌補。這麼一來法律就不只是握在堂上的大老爺手裡了,堂下的泥棒子們手中也有了法律因為有和大老爺們一樣精通法律的專業人員在堂上為他們說話了。律師能在堂上為嫌疑犯辯護這本身提供了兩個暗示:1)被帶到公堂上的嫌疑犯不一定是真的有罪;2)即便該嫌疑犯真的有罪,他還能擁有法律賦予他的一些權利。當然,律師的任務決不僅是為嫌疑犯辯護,原告通常也有律師幫忙,更有許多諸如簽約離婚賣房之類的不需要對簿公堂的瑣事可以用來幫襯律師的生意。
熟悉棋類遊戲的讀者知道,下棋時只要不超時,奕者們可以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把遊戲規則所賦予的自由運用到極限。在由法律界定的人生遊戲場上,尤其是當律師這個行業產生之後,人們同樣也時常會充分發揮自己的想象力把法律賦予的自由運用到盡頭,出現人們常說的鑽法律空子的情況。
律師的存在雖說使得百姓不用過於擔心青天們是否沒睡好覺,但同時也產生了新的問題,那就是百姓要開始擔心律師們到底在打什麼主意。很多人可能都聽說過這麼一個笑話,說的是一個醫學院的畢業生回到家鄉他父親的私人診所去接替退休的老爸,上任沒多久就把老爸的好些老病人的病給徹底治好了。於是這個新醫生回到家用不屑的口吻對老爸說:“看來你的醫術是過時了,那麼簡單的病居然十幾年都治不好”,他老爸回答說:“如果我都像你那樣治病,我哪裡來錢供你上醫學院呀”。其實,所有的職業都存在職業道德的問題,醫生是這樣,律師也同樣如此。老百姓如果碰上真心為自己辦事的律師,那就很幸運,如果碰上所謂的刮地皮的律師那就不幸了。另外,就象任何行業的從業人員一樣,律師這一行中也同樣存在着能力水平的差異。由於律師能力的差異會直接影響到官司輸贏的結果,專業能力強的名律師的市場價格可能就會比一般律師要高出許多來,從而他們實際上可能會成為有錢人的御用律師。這樣一來,在自由市場的公平原則作用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便在金錢的面前成為了一個理想的口號。
法的存在能保障大家的人生遊戲有個基本的公道,因為有了法之後誰犯規了就可以制裁誰。但其實,法律的根本意義只是維護太平而不是追究什麼是公平什麼是不公平,更不是要制裁哪個人。某件事發生後,如果不能給大家一個公道,今後的日子可能會更不太平,那麼法律就可以作為追究公平不公平的依據;如果某肇事者不受到應有的制裁就不足以平民憤,那麼法律就可以作為實施制裁的準繩。但如果在一事件發生後,根據常理不必去追究公平不公平(當然這通常是在當事人各方認同的前提下),也沒有誰一定要被制裁的話,即便法律上可以找到在類似情況下追究公平或制裁某人的條例,也完全可能讓大家去庭外私了,或對當事人網開一面以示法之寬容的一面。有些讀者可能會對此不以為然,認為應該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但我們知道法也是人寫的,它本身也會存在着一些不盡人意的漏洞,有時合情合理的不一定合法而合法的不一定合情合理。
但如果不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那麼法律的尊嚴何在呢?這就涉及到了整個法制體系的合理性了,也就是說這個問題本身牽扯到了立法執法和司法的整體建設與發展。既然在人生這場遊戲中,並不總是非黑即白,而且人類自身的邏輯體系都存在着缺陷,那麼一個絕對沒有任何寬容的法制體系並不一定是好的法制體系,甚至可能會隱藏着一些產生危機的因素(看過《悲慘的世界》的讀者從那本名著中就可以看到這一點;但如果一個法制體系可以給徇私枉法留下空間,那麼這個法制體系就無法成為公正的體制,在這個法制體系所要保護的社會裡也就無法有真正的公平。
這也不行,那也不行,不是很麻煩嗎?人生就是一場很麻煩的遊戲,不管你喜歡不喜歡,該麻煩的地方,躲也躲不掉。我們常說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其實群眾的感覺比起他們的眼睛來更為靈敏。這是因為群眾太多了,他們的利益需求會觸動社會邏輯的各個方面,哪裡有漏洞,群眾中的某人就會在某一天感覺到那裡不對勁而提出抱怨。如果一個法制體系能讓權貴們枉法,群眾會覺得很不舒服;如果一個法制體系沒有任何寬容性,某一天因此而產生不好的後果時,群眾同樣會提出抱怨。在法制工作人員看來因為表面上相互矛盾而很難兩全的兩個方面,在群眾看來只是他們生活中千千萬萬個需求中的兩個都應該被解決的小小問題而已。這就是人生,是人類的存在所要面臨的課題,是人類要向前發展的動力。
但是,不論人們如何努力,既不可能創造出一個完全公平的法律體系,也不可能在合法與合情合理之間找到完全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