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主与公平
虽然谈到民主人们常常会提到民主社会的各种特征,甚至会告诉你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不同形式的民主体制,就其基本意思来说,所谓民主可以简单地用一句话来表达,那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而人类对于民主的基本困惑也就来自这一表达。多数与少数之间的简单数学不等关系使得很多人觉得“少数服从多数”是一种天然的公平。其实并非如此,首先,在人类社会历史上常出现由毫不相干的多数人来决定一些少数人的命运,而造成那些少数人的悲哀的情况,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因为这里所涉及到的数学关系其实不仅仅是人数的多少,而且包含了利害关系本身所具有的数学关系。当多数人根据他们的思想理念来决定少数人的命运的时候,除非这些少数人的命运也直接影响到了多数人的命运,从数学上说人们是用小数额的利害关系来决定大数额(最大的数额可能就是生死的抉择了)的利害关系,因此并不总是具有天然的公平性。
其次,由于公平与否是与利害关系密切相关的,“少数服从多数”就是对那些多数人来说也不一定是公平的,这是因为多数人的选择并不总是比少数人正确。很多人在生活中错误地把“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诠释为多数总是比少数正确,这可以说是对“少数服从多数”的意义的一个极大的误解。当一群人中的智力和信息来源分布均匀的时候,或许多点人思考会比少点人思考更有效。但是,智力与信息的分布极不均匀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的规律,在任何一群人当中论智力和人生阅历常常是少数几个人比多数人要强,因此把“少数服从多数”诠释为多数人的选择总是正确的就很容易导致错误的具体结论。在少数人的选择比多数人选择对所有人的整体来说更加正确的时候,由“少数服从多数”来决定整体的选择的结果可能会给包括多数人在内的所有人带来不利的有时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这时从利害关系的结果来说那个“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对当时的多数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了。确切地说,“少数服从多数”也是人类无法做到真正公平时的一种无奈的选择而已。
当原本是一种无奈的选择的“少数服从多数”成为一种原则的时候,它也会在我们文化心理上产生一些不为人知的负面效应。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认为多数人正确的次数一定应该比少数人正确的次数多。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张三和李四在不长的时间内发生过三次争论,而三次都证明李四是错的张三是对的,那么当张三和李四很快又发生第四次争论时,李四会多出这么一条理由,那就是“怎么可能你总是对的,别人总是错的呢?”。换句话说,对李四来说,张三前三次正确的本身成为了张三这次应该是错了的理由,这里李四可以完全忽略张三的总体水平比他可能高出许多的事实,而只根据当他们两个人的一切条件都是平等的时候,从平均分布的概率来说前三次的正确加大了张三在第四次出错的概率这一点来指责张三太过傲慢,总以为自己比别人强。如果争论不是发生在张三和李四之间,而是发生在人员占多数的A组与人员占少数的B组之间的话,那么当B组在前几次的争论中被证明是正确了的之后,占多数的A组就更不会轻易地在之后的争论中认错了,他们手里会多了一条强有力的武器:“怎么会那么多人的意见都总是错了的,就你们几个的意见总是对的呢?”
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滥用到极端的话可以导致黑社会匪帮永远比受害人正确的荒谬结论。因为当匪帮伤害善良人时,一般总是以多欺少,如果法庭无原则地坚持多数人所说的总是比少数人所说的正确的话,那么任何一个单独的匪帮害人的案件中,被害人恐怕都要输给匪帮了。
应该说,不论是就利害关系来说,还是就正确性来说,“少数服从多数”的公平性取决于利害关系或智力与信息来源的分布是否均匀。由于利害关系(尤其是基本生存的利害关系)的分布通常比智力与信息来源的分布更加均匀,所以尽管当众人意见不一致时,“少数服从多数”有时可以作为达成最后决定的一种方式,但“少数服从多数”通常更适用于利害关系的判断,既不是相对于正确性而言,更不是相对于能力而言的。但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正确性的差异可以反过来影响利害关系的公平性。我们知道,如果一担水不够用来浇灌一片土地的话,我们改用一池子水就可能够了;但是就算我们把一个水库蓄满了冷水,水库里的水也不会沸腾起来。人多人少的意义也与此相同,在有些事情上人多的力量就是大,但如果你把一万个文盲放在一起,他们也还是算不出宇宙飞船的运行轨道来,就好像再多的冷水加在一起也不能把水温提高一样。
由于“少数服从多数”所存在的上述两种天然的不公平性,人类历史上和现实世界里,人们在“少数服从多数”的理念上演绎出各种更为复杂或理性化的民主体制,其中包括社会成员直接投票的简单“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以及由社会成员的代表们来投票的复杂民主体制。在由代表们投票的体制中,如何选出代表本身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管是什么样的民主体制,都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公平,这又是相对公平的一种社会意义。
第二节 法制与公平
与普通的游戏相比起来,人生这场广义的游戏的一个很大的不同是在人生这场游戏中,一般地来说我们没有普通游戏中的那种具体明确的游戏规则。在我们日常的工作生活中除了象机器设备的操作手册或化学实验的配方那样的技术性的说明资料之外,恐怕很难找到象普通游戏中的规则那样的在说明了应怎样执行游戏的步骤的同时也限制了游戏的范围(即指出了什么是犯规的)。在现实生活中替代游戏规则的是国家或国际上的法律规定及单位组织内部的纪律章程。
自古以来一个法字被人们认为是世界上维护生活中公平的保障。但法规纪律与前面“公平游戏”一篇中提到的游戏规则的一个主要区别是法规纪律只告诉人们什么是犯规的而没有告诉大家应该怎么去做。在我们平常所玩的一场普通竞技游戏中,当参与者被告知游戏的规则之后,他所要做的便是在规则所允许的空间中充分发挥他的技巧能力,以使自己在游戏中占有优势;由于普通的竞技游戏的(抽象)空间范围很小,因而为了不犯规而走的每一步实际上就是游戏规则所指导的走法。而在现实生活中,由法规纪律所界定的空间很大,在法规纪律所涉及到的范围与普通人的生活内容之间,存在着大量的与写在任何地方的法律条文都没多大关系或不沾边的活动空间,因而仅仅为了不犯规并不等于就知道在生活中该怎么做了(在人生游戏中,游戏的指导是一个人所学的知识,积累的经验教训和各种逻辑常识,以及人的各种本能)。
更有甚者,即便是确定什么是犯规的法规纪律也不是一般人都了解的,人们通常只是凭着常理及良知不去触犯大的戒规,但在有些复杂的情形中则会合情合理且自然而然地稀里糊涂地站到了法所保护的圈子之外甚至是到清规戒律所要制裁的圈子之内去了。我们知道在普通的竞技游戏中,要想取胜,不但靠本事还要凭运气,在人生这场大游戏中则更是如此了。所以说,与普通竞技游戏的规则所保证的游戏中的公平性相比,人生游戏之缺乏一般的指导而大家各碰运气是这场游戏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不公平因素。
谈到法我们都知道有立法,执法,和司法这三部分,所以法之公正性也就涉及到立法执法和司法之公正性。在前面“公平游戏”一篇里我们提到过对于可玩可不玩的游戏来说,其规则本身的公平性往往不是参与者最为关心的,与游戏规则本身的公平性相比,大家所更为关心的是游戏的规则是否透明及一致。有趣的是对于不得不遵守的法律来说,大家似乎也是关心法律的维护与执行的公正性胜于关心法律本身的公正性。执法的过程过于复杂琐碎,咱们来讨论一下司法的公正性。自古以来,与立法的公正性相比,普通百姓更关心的似乎是司法的公正性。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司法是决定法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了,不管因为什么原因被带到了公堂之上,唯一的盼头似乎就是能碰上一个或一些会替自己做主的青天大老爷了。如果最后大老爷把惊堂木一拍,叫一声“押下去”,那就玩完了。另一方面,人人平等的公平意识是深植于人类灵魂深处的一种本能,哪怕在帝王时期,明知世道不公平,也还是要讨它个公道,加上人类的思维方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有时喜欢叫真,所以法律只要写成条文公之于众,就被看成是一种不应违背的约定,哪怕是在刑不上大夫的时代帝王们制定的专门用来管制百姓的法,大家也会眼瞪瞪地看着大老爷们在公堂上是否真地按照写在纸上或刻在竹子上的法来断案,大家还都希望在公堂之上能碰到一个司法为公的包大人。
后来大家也许可能一来考虑到青天大老爷太忙了会出错且不是所有的大老爷都青天,二来考虑到既然有了成文的法律就不一定事无大小都去麻烦大老爷了,于是便发明了律师这么一个职业。律师的产生使得普通百姓不熟悉法律这一先天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些弥补。这么一来法律就不只是握在堂上的大老爷手里了,堂下的泥棒子们手中也有了法律因为有和大老爷们一样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在堂上为他们说话了。律师能在堂上为嫌疑犯辩护这本身提供了两个暗示:1)被带到公堂上的嫌疑犯不一定是真的有罪;2)即便该嫌疑犯真的有罪,他还能拥有法律赋予他的一些权利。当然,律师的任务决不仅是为嫌疑犯辩护,原告通常也有律师帮忙,更有许多诸如签约离婚卖房之类的不需要对簿公堂的琐事可以用来帮衬律师的生意。
熟悉棋类游戏的读者知道,下棋时只要不超时,奕者们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把游戏规则所赋予的自由运用到极限。在由法律界定的人生游戏场上,尤其是当律师这个行业产生之后,人们同样也时常会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把法律赋予的自由运用到尽头,出现人们常说的钻法律空子的情况。
律师的存在虽说使得百姓不用过于担心青天们是否没睡好觉,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那就是百姓要开始担心律师们到底在打什么主意。很多人可能都听说过这么一个笑话,说的是一个医学院的毕业生回到家乡他父亲的私人诊所去接替退休的老爸,上任没多久就把老爸的好些老病人的病给彻底治好了。于是这个新医生回到家用不屑的口吻对老爸说:“看来你的医术是过时了,那么简单的病居然十几年都治不好”,他老爸回答说:“如果我都像你那样治病,我哪里来钱供你上医学院呀”。其实,所有的职业都存在职业道德的问题,医生是这样,律师也同样如此。老百姓如果碰上真心为自己办事的律师,那就很幸运,如果碰上所谓的刮地皮的律师那就不幸了。另外,就象任何行业的从业人员一样,律师这一行中也同样存在着能力水平的差异。由于律师能力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到官司输赢的结果,专业能力强的名律师的市场价格可能就会比一般律师要高出许多来,从而他们实际上可能会成为有钱人的御用律师。这样一来,在自由市场的公平原则作用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便在金钱的面前成为了一个理想的口号。
法的存在能保障大家的人生游戏有个基本的公道,因为有了法之后谁犯规了就可以制裁谁。但其实,法律的根本意义只是维护太平而不是追究什么是公平什么是不公平,更不是要制裁哪个人。某件事发生后,如果不能给大家一个公道,今后的日子可能会更不太平,那么法律就可以作为追究公平不公平的依据;如果某肇事者不受到应有的制裁就不足以平民愤,那么法律就可以作为实施制裁的准绳。但如果在一事件发生后,根据常理不必去追究公平不公平(当然这通常是在当事人各方认同的前提下),也没有谁一定要被制裁的话,即便法律上可以找到在类似情况下追究公平或制裁某人的条例,也完全可能让大家去庭外私了,或对当事人网开一面以示法之宽容的一面。有些读者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认为应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但我们知道法也是人写的,它本身也会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漏洞,有时合情合理的不一定合法而合法的不一定合情合理。
但如果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呢?这就涉及到了整个法制体系的合理性了,也就是说这个问题本身牵扯到了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整体建设与发展。既然在人生这场游戏中,并不总是非黑即白,而且人类自身的逻辑体系都存在着缺陷,那么一个绝对没有任何宽容的法制体系并不一定是好的法制体系,甚至可能会隐藏着一些产生危机的因素(看过《悲惨的世界》的读者从那本名著中就可以看到这一点;但如果一个法制体系可以给徇私枉法留下空间,那么这个法制体系就无法成为公正的体制,在这个法制体系所要保护的社会里也就无法有真正的公平。
这也不行,那也不行,不是很麻烦吗?人生就是一场很麻烦的游戏,不管你喜欢不喜欢,该麻烦的地方,躲也躲不掉。我们常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其实群众的感觉比起他们的眼睛来更为灵敏。这是因为群众太多了,他们的利益需求会触动社会逻辑的各个方面,哪里有漏洞,群众中的某人就会在某一天感觉到那里不对劲而提出抱怨。如果一个法制体系能让权贵们枉法,群众会觉得很不舒服;如果一个法制体系没有任何宽容性,某一天因此而产生不好的后果时,群众同样会提出抱怨。在法制工作人员看来因为表面上相互矛盾而很难两全的两个方面,在群众看来只是他们生活中千千万万个需求中的两个都应该被解决的小小问题而已。这就是人生,是人类的存在所要面临的课题,是人类要向前发展的动力。
但是,不论人们如何努力,既不可能创造出一个完全公平的法律体系,也不可能在合法与合情合理之间找到完全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