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把观点表达得明确些。我认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不是过时的学说,也不是有局限性的学说,而是根本错误的学说!剩余价值理论的错误,不是局部的错误,或某些细节的错误,而是根本错误,核心错误,主体错误;对剩余价值理论的认知,当然和时代发展有关,但它的错误性本身,和时代并无关系,它不仅今天不合时宜,非常荒诞,即使把它放回其产生的那个时代,它的观点和判断也根本不成立!为什么说剩余价值学说是根本错误的?它都错在哪了?请允许我一一说明。一、狭隘地将工人作为独一无二的劳动者,将企业其它角色,特别是企业主或投资者统统排除在劳动者角色之外,不论他们是否真实地参与了生产过程;二、狭隘地只承认工人的劳动及价值创造,不承认其它生产角色(包括企业主或投资者)的劳动和他们对生产的贡献;只强调操作性劳动,特别是体力劳动,而忽视投资、经营、管理、决策、组织与人力管理等劳动形式对价值形成的作用。三、认为“价值是凝聚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错误地把价值创造全部归功于劳动力因素(而且是狭隘的劳动力因素),却未计入非劳动力因素,如固定资产或资本,科学技术,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等的作用。一个例子是,肥沃与贫瘠的二块土地,其它条件相同,投入相同的劳动,肥沃土地的产出>贫瘠土地的产出,甚至产出差>土地成本差;另一个例子,同一块土地,风调雨顺年份的产出多于干旱年份的产出。四、认为自然资源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它们不包含人类的抽象劳动,忽视了资本获取自然资源对价值创造的必要准备作用。五、只肯定生产过程,及该过程中劳动力因素对价值创造的作用,而忽视了生产准备过程及该过程中人与资本的因素对价值创造的作用,如投资规划,企业设计,企业选址,厂房的准备,设备的选购,企业人员的招聘、任用等等。六、错误地认为商品价值只决定于生产过程,而与价值实现过程(如销售,倒卖,拍卖,抵押等等)无关;七、认为新增价值(=商品总价值-固定成本)都是劳动力因素创造或带来的(此时,商品价值中固定成本对应的部分看作是固定成本转移到了新产品中),并认为新增价值只决定于劳动和劳动时间,即新增价值=劳动力(或工人)创造的价值。(此处的新增价值不是净价值,它仍包涵可变成本,或者说工资,薪酬)八、编造剩余价值概念,规定:剩余价值=劳动力(或工人)创造的价值-工资或薪酬,再由七、中的关系,新增价值=劳动力(或工人)创造的价值,及新增价值=商品总价值-固定成本,得出:剩余价值=新增价值-工资或薪酬=商品总价值-固定成本-工资或薪酬由于商品总价值相当于(销售)总收益,从而,剩余价值=商品总价值-固定成本-工资或薪酬~=总收益-固定成本-工资或薪酬=利润,即剩余价值~=利润(剩余价值相当于利润)。就此,马克思断言:“利润是由剩余价值带来的”,并声称:“剩余价值是利润的本质,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或现象形态“。九、编造了一个任何人(包括马克思自己)都无法计算,无法衡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以这个无法衡量的东西作为商品价值量的决定标准,并把剩余价值和整个剩余价值学说搭建在这一虚构的违背证伪原则的概念之上。性质相同的概念还包括抽象劳动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等。十、只以劳动和劳动时间来决定或计算价值,这种认识就是错误的,即使设计出一个可行算法,也不会正确。十一、在以上错误的基础上,马克思声称,“利润来自资本家强占的工人剩余价值”,“利润取得了剩余价值的形式掩盖了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从而断定,资本家获得利润是不合理不正当的,利润部分作为劳动力的剩余价值应归劳动者(或工人)所有。至此,马克思用编造的剩余价值一词达成了对利润的歪曲和丑化。十二、丑化利润以抹黑雇佣关系,捏造资本家赢利与剥削的必然关系。马克思以“利润来自资本家强占的工人剩余价值”来证明:获得利润就必然剥削,雇佣就是为了剥削以取得利润。这样一来,雇佣关系就成了一种不合理的邪恶存在,进而,自主拥有制(即私有制)也成了一种不合理的邪恶的制度。十三、对雇佣关系的否定实质上是对社会分工协作的否定。剩余价值论的错误不限于以上所列。如果用一句话来归纳上述十三点,那就是:剩余价值学说错误地把利润看成是单纯工人劳动创造的,单纯劳动力因素决定的,单纯生产过程决定的。利润真的只是工人创造的吗?真的只是劳动力因素决定的吗?真的只是生产过程决定的吗?如果,利润,与资本无关,只是工人劳动创造的,那么工人在家自己劳动即可,何必去企业上班呢?如果,利润只是劳动力因素决定的,把赢利企业与亏损企业的所有工人或员工互换,它们的赢利与亏损就完全能够颠倒过来。这当然很荒诞。企业是一个复杂有机整体,企业需要有骨骼,有血肉,还需要有精神和灵魂,还需要有给养。一个企业要赢利,需要骨骼,血肉,精神,给养良好协作。企业的赢利与工人有关,与工人外的其它员工有关,与管理者有关,与投资者有关,与企业所有角色的劳动、热情、智慧、创造力、组织协调合作有关;企业的赢利还与科技创新,科学管理,设备升级,工艺、工序、流程优化,产品创意,质量监督密切相关;与对市场的深入洞察,敏感判断,正确决策,成本控制,成功营销等等诸多因素息息相关。企业的收入与利润,不只决定于工人的劳动,也不只决定于企业全体的劳动因素,也不只决定于生产过程,甚至不只决定于企业投资与生产准备、生产实施、产品或商品的营销的整个企业生产运营周期;赢利情况除了决定于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管理、文化、决策等等全部有形无形因素之外,还要受制于市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的大环境。这些“道理”大家不会不明白,其实不需要我如此罗嗦。总之,行业,性质,经营形式的多种多样,决定着利润途径的多种多样。无论哪一种情况,利润都不是来自什么剩余价值,都不是由什么剩余价值转化而来。利润是什么,利润就是经济体总收益扣除总成本的差值,就是经济体所有者或投资者经营所得。剩余价值学说每每拿生产型企业作例子,下面,我不妨也以生产型企业为例,来例说它的错误。在企业经营中,不同角色作出了不同的奉献。这些角色包括,生产准备过程的参与者,生产过程的参与者,营销过程的参与者。注意,生产准备过程的参与者除了原材料、设备、厂房的、生产线的购置、安装、调试者,还包括生产资本的投入者,投入者可能是企业主,也可能是其它投资者。以上这些角色在生产经营中有的付出了各种形式的劳动,有的提供了生产必不可缺少的要素。生产周期结束后,新增价值(企业收益-固定成本),理应由所有生产经营角色分享,大家各取所得,而不是由其中某一角色独享,这是天经地义的。于是,很自然地,工人和其它员工获得工资或薪酬,企业主或投资者则得到余下的部分,即生产总收益-生产总投入(固定成本及可变成本)的差值,也就是利润。利润完全可以看作是企业主或投资者的自我薪酬。(注:固定成本相当于厂房、机器、原材料等生产资料的投入或损耗;可变成本即劳动力成本,相当于工人工资或员工薪酬)即,企业主多于投入之外的所得就是利润。本来:新增价值=总收益-固定成本=劳动力成本(薪酬或工资)+利润,即新增价值由企业主和员工(或工人)分享。但马克思认为,获得利润就是剥削,就是邪恶的。假如马克思是对的,企业主获得利润是不合理的,那好,我们把企业主的利润变成零,看看公式成了什么样子:新增价值=总收益-固定成本=劳动力成本(薪酬或工资),即新增价值全部由工人独享。就是说,企业主投资、经营、管理企业,组织生产,承担风险,应该投资与所得互相抵销,应该穷忙活一场而没有净收益。有比这更荒谬可笑的吗。我认为,雇佣关系是基于社会分工的,基于自愿的契约关系,它首先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天然的剥削关系。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价值(企业收益-固定成本)很自然地由雇佣双方分享为员工的薪酬与企业主的利润,当双方对个人所得都非常满意时,特别是员工对所得很满意时,雇佣关系是双赢的合作关系,并无剥削可言。只有当雇佣双方的分配比例违背公平公正原则,雇主所得过高,雇员所得过低时,谈剥削、压榨才有意义。所以,剥削与获取利润没有必然联系,剥削问题实际上是收益分配的公平公正问题;雇佣关系的目的是合作共赢,而不是剥削。恩格斯说,“马克思发现了剩余价值”,“发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的运动规律”。其实,剩余价值本不存在,马克思不是发现了剩余价值,而是编造了剩余价值一词。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一个欺骗、蛊惑和煽动的学说,是伪科学,是挑拨阶层关系,激化社会矛盾与冲突,为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服务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