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把觀點表達得明確些。我認為,馬克思的剩餘價值理論,不是過時的學說,也不是有局限性的學說,而是根本錯誤的學說!剩餘價值理論的錯誤,不是局部的錯誤,或某些細節的錯誤,而是根本錯誤,核心錯誤,主體錯誤;對剩餘價值理論的認知,當然和時代發展有關,但它的錯誤性本身,和時代並無關係,它不僅今天不合時宜,非常荒誕,即使把它放回其產生的那個時代,它的觀點和判斷也根本不成立!為什麼說剩餘價值學說是根本錯誤的?它都錯在哪了?請允許我一一說明。一、狹隘地將工人作為獨一無二的勞動者,將企業其它角色,特別是企業主或投資者統統排除在勞動者角色之外,不論他們是否真實地參與了生產過程;二、狹隘地只承認工人的勞動及價值創造,不承認其它生產角色(包括企業主或投資者)的勞動和他們對生產的貢獻;只強調操作性勞動,特別是體力勞動,而忽視投資、經營、管理、決策、組織與人力管理等勞動形式對價值形成的作用。三、認為“價值是凝聚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錯誤地把價值創造全部歸功於勞動力因素(而且是狹隘的勞動力因素),卻未計入非勞動力因素,如固定資產或資本,科學技術,自然條件,社會條件等的作用。一個例子是,肥沃與貧瘠的二塊土地,其它條件相同,投入相同的勞動,肥沃土地的產出>貧瘠土地的產出,甚至產出差>土地成本差;另一個例子,同一塊土地,風調雨順年份的產出多於乾旱年份的產出。四、認為自然資源是沒有價值的,因為它們不包含人類的抽象勞動,忽視了資本獲取自然資源對價值創造的必要準備作用。五、只肯定生產過程,及該過程中勞動力因素對價值創造的作用,而忽視了生產準備過程及該過程中人與資本的因素對價值創造的作用,如投資規劃,企業設計,企業選址,廠房的準備,設備的選購,企業人員的招聘、任用等等。六、錯誤地認為商品價值只決定於生產過程,而與價值實現過程(如銷售,倒賣,拍賣,抵押等等)無關;七、認為新增價值(=商品總價值-固定成本)都是勞動力因素創造或帶來的(此時,商品價值中固定成本對應的部分看作是固定成本轉移到了新產品中),並認為新增價值只決定於勞動和勞動時間,即新增價值=勞動力(或工人)創造的價值。(此處的新增價值不是淨價值,它仍包涵可變成本,或者說工資,薪酬)八、編造剩餘價值概念,規定:剩餘價值=勞動力(或工人)創造的價值-工資或薪酬,再由七、中的關係,新增價值=勞動力(或工人)創造的價值,及新增價值=商品總價值-固定成本,得出:剩餘價值=新增價值-工資或薪酬=商品總價值-固定成本-工資或薪酬由於商品總價值相當於(銷售)總收益,從而,剩餘價值=商品總價值-固定成本-工資或薪酬~=總收益-固定成本-工資或薪酬=利潤,即剩餘價值~=利潤(剩餘價值相當於利潤)。就此,馬克思斷言:“利潤是由剩餘價值帶來的”,並聲稱:“剩餘價值是利潤的本質,利潤是剩餘價值的轉化形式或現象形態“。九、編造了一個任何人(包括馬克思自己)都無法計算,無法衡量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概念:“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製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以這個無法衡量的東西作為商品價值量的決定標準,並把剩餘價值和整個剩餘價值學說搭建在這一虛構的違背證偽原則的概念之上。性質相同的概念還包括抽象勞動即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等。十、只以勞動和勞動時間來決定或計算價值,這種認識就是錯誤的,即使設計出一個可行算法,也不會正確。十一、在以上錯誤的基礎上,馬克思聲稱,“利潤來自資本家強占的工人剩餘價值”,“利潤取得了剩餘價值的形式掩蓋了剩餘價值的真正來源”,從而斷定,資本家獲得利潤是不合理不正當的,利潤部分作為勞動力的剩餘價值應歸勞動者(或工人)所有。至此,馬克思用編造的剩餘價值一詞達成了對利潤的歪曲和醜化。十二、醜化利潤以抹黑僱傭關係,捏造資本家贏利與剝削的必然關係。馬克思以“利潤來自資本家強占的工人剩餘價值”來證明:獲得利潤就必然剝削,僱傭就是為了剝削以取得利潤。這樣一來,僱傭關係就成了一種不合理的邪惡存在,進而,自主擁有制(即私有制)也成了一種不合理的邪惡的制度。十三、對僱傭關係的否定實質上是對社會分工協作的否定。剩餘價值論的錯誤不限於以上所列。如果用一句話來歸納上述十三點,那就是:剩餘價值學說錯誤地把利潤看成是單純工人勞動創造的,單純勞動力因素決定的,單純生產過程決定的。利潤真的只是工人創造的嗎?真的只是勞動力因素決定的嗎?真的只是生產過程決定的嗎?如果,利潤,與資本無關,只是工人勞動創造的,那麼工人在家自己勞動即可,何必去企業上班呢?如果,利潤只是勞動力因素決定的,把贏利企業與虧損企業的所有工人或員工互換,它們的贏利與虧損就完全能夠顛倒過來。這當然很荒誕。企業是一個複雜有機整體,企業需要有骨骼,有血肉,還需要有精神和靈魂,還需要有給養。一個企業要贏利,需要骨骼,血肉,精神,給養良好協作。企業的贏利與工人有關,與工人外的其它員工有關,與管理者有關,與投資者有關,與企業所有角色的勞動、熱情、智慧、創造力、組織協調合作有關;企業的贏利還與科技創新,科學管理,設備升級,工藝、工序、流程優化,產品創意,質量監督密切相關;與對市場的深入洞察,敏感判斷,正確決策,成本控制,成功營銷等等諸多因素息息相關。企業的收入與利潤,不只決定於工人的勞動,也不只決定於企業全體的勞動因素,也不只決定於生產過程,甚至不只決定於企業投資與生產準備、生產實施、產品或商品的營銷的整個企業生產運營周期;贏利情況除了決定於企業的人力、物力、財力、管理、文化、決策等等全部有形無形因素之外,還要受制於市場,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習俗的大環境。這些“道理”大家不會不明白,其實不需要我如此羅嗦。總之,行業,性質,經營形式的多種多樣,決定着利潤途徑的多種多樣。無論哪一種情況,利潤都不是來自什麼剩餘價值,都不是由什麼剩餘價值轉化而來。利潤是什麼,利潤就是經濟體總收益扣除總成本的差值,就是經濟體所有者或投資者經營所得。剩餘價值學說每每拿生產型企業作例子,下面,我不妨也以生產型企業為例,來例說它的錯誤。在企業經營中,不同角色作出了不同的奉獻。這些角色包括,生產準備過程的參與者,生產過程的參與者,營銷過程的參與者。注意,生產準備過程的參與者除了原材料、設備、廠房的、生產線的購置、安裝、調試者,還包括生產資本的投入者,投入者可能是企業主,也可能是其它投資者。以上這些角色在生產經營中有的付出了各種形式的勞動,有的提供了生產必不可缺少的要素。生產周期結束後,新增價值(企業收益-固定成本),理應由所有生產經營角色分享,大家各取所得,而不是由其中某一角色獨享,這是天經地義的。於是,很自然地,工人和其它員工獲得工資或薪酬,企業主或投資者則得到餘下的部分,即生產總收益-生產總投入(固定成本及可變成本)的差值,也就是利潤。利潤完全可以看作是企業主或投資者的自我薪酬。(註:固定成本相當於廠房、機器、原材料等生產資料的投入或損耗;可變成本即勞動力成本,相當於工人工資或員工薪酬)即,企業主多於投入之外的所得就是利潤。本來:新增價值=總收益-固定成本=勞動力成本(薪酬或工資)+利潤,即新增價值由企業主和員工(或工人)分享。但馬克思認為,獲得利潤就是剝削,就是邪惡的。假如馬克思是對的,企業主獲得利潤是不合理的,那好,我們把企業主的利潤變成零,看看公式成了什麼樣子:新增價值=總收益-固定成本=勞動力成本(薪酬或工資),即新增價值全部由工人獨享。就是說,企業主投資、經營、管理企業,組織生產,承擔風險,應該投資與所得互相抵銷,應該窮忙活一場而沒有淨收益。有比這更荒謬可笑的嗎。我認為,僱傭關係是基於社會分工的,基於自願的契約關係,它首先是一種合作關係,而不是天然的剝削關係。在企業生產過程中,新增價值(企業收益-固定成本)很自然地由僱傭雙方分享為員工的薪酬與企業主的利潤,當雙方對個人所得都非常滿意時,特別是員工對所得很滿意時,僱傭關係是雙贏的合作關係,並無剝削可言。只有當僱傭雙方的分配比例違背公平公正原則,雇主所得過高,雇員所得過低時,談剝削、壓榨才有意義。所以,剝削與獲取利潤沒有必然聯繫,剝削問題實際上是收益分配的公平公正問題;僱傭關係的目的是合作共贏,而不是剝削。恩格斯說,“馬克思發現了剩餘價值”,“發現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和它所產生的資產階級社會的特殊的運動規律”。其實,剩餘價值本不存在,馬克思不是發現了剩餘價值,而是編造了剩餘價值一詞。馬克思的剩餘價值理論是一個欺騙、蠱惑和煽動的學說,是偽科學,是挑撥階層關係,激化社會矛盾與衝突,為階級鬥爭和暴力革命服務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