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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难与荣耀的思想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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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难与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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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共产主义 IV.4 公有制没有利民因子,与民争利是其宿命
   


[
写作本文的目的是一般性地研究以社会主义为代表的各种称谓的共产主义性质的社会实践,考察它们的共同属性;探讨共产主义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类典型现象,种种典型行为出现的系统机制,非偶然性,与共产主义基本理念之间的内在关联;展望共产主义实践的发展前景、前途与归宿。

文章第一部分给共产主义作出了简明定义。在本文中,它指包含多个发展阶段的广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是实行公有制的社会实践的统称。它(语义上)包含共产主义最高阶段,但并不专指这一阶段。

作为共产主义性质的社会形态,不同时期,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在本文研究范畴之内,都适用本文对共产主义所作的一般性论述和判断。这其中特别包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特色社会主义。
]


第四章、共产主义对人的具体影响和改变

4.4 公有制没有利民因子,与民争利是其宿命

共产主义自产生之日起至今,从未如它所标榜的那样给它治下的人民带来持久的安宁、富足和幸福。共产主义,包括社会主义,到底有没有普遍、持续地利民惠民,造福民众的可能?这是需要探讨的。我们承认公有权力系统内,局部存在着利民惠民、造福民众的善良愿望和行为,但问题是,这种善良意愿和行为,在共产制度决定下,可不可能成为主导力量,抑或必然被压制或扼杀?

人类需要集体力量的保护,人类的生产、交流通常在集体中发生,人与人之间自然地存在着公共利益。适当场合,适当范围,适当程度的代表公共利益的公有经济是合情合理的,是利于公众,惠于公众的。可是,公有经济的规模、范围,应该如何确定?应该由谁来作决定?是不是越大越广就越好,越大越广就越利民惠民?极端的公有化形式--公有制,是不是能极大而又普遍、持久地利民惠民?

试想,自利与他利,哪一种更有利?自惠与他惠,哪一种更便于惠?如果要利民惠民,那么,“保护人的自主拥有,保障人的自主发展,维护并完善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难道不是最坦率直接的利民惠民方式吗?

人必须获得和拥有。共产主义,社会主义自然也承认人有权获得和拥有。私有与公有的实质分别,是人有自主拥有的天然权力,还是人应该由公有系统来予其所需,决定其拥有。

“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党宣言》中如是说。于是,“保护人的自主拥有,保障人的自主发展”的直接利民惠民之路,被共产主义以公有制堵塞了。

一再声明造福大众的共产主义,包括社会主义,是否能另辟蹊径,真正利民惠民,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呢?

要利民惠民,就要满足人们的需要。然而,一个以抽象的集体意志(实为权力意志)处处压制、无视个体意愿的制度(请回顾第三章3.2节性质II),怎么可能了解人们的真实需要,进而满足人们的各种具体需要呢?

利民惠民,应当确保公有财富不脱离民众,才能可靠地用于民众。然而,公有财富怎么可能比自主财产更牢靠呢?连个人财产都随时会被公有,被剥夺,又如何指望被公有后自己抽象的名义上的那份不被侵吞呢?没有任何监督权,没有透明知情权,公有财富用在哪,用在什么人身上,你又怎么可能知道呢?

公有制如果是利民惠民的,就必然致力于提高公众生活水平和质量的,从而,就不能只有个人财富聚为公有财富的过程,还必须有公有财富返流向民众的过程,不妨称之为公有财富的回流或回馈(回流回馈应不计民众薪酬性质的应有劳动所得及最基本生活所需)。一个问题呼之欲出:回流,回馈可能有计划,成规模地发生,而不只是临时、偶然,象征性地,作秀性地出现吗?

回流,回馈的计划性,等同于一种责任。履行这种责任是对公有财富民众所有性的行动性确认。既然应为民众所有,为什么不直接散富于民,让民众自主拥有,何必多此一举,来回折腾呢?

这不是为了更合理地配置、使用社会财富,更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避免非公有制社会的贫富悬殊吗?
这只能是一厢情愿。公有制必然导致人治与权治(请参考第三章3.2节性质VII)。公有财富完全由公有权力系统掌握,控制,公众既不能对权力有效监督,也不能选择、决定权力系统的产生和构成,不存在使公有权力系统按照公众意志运行的机制,截然相反,公众反而要无条件服从公有权力系统的最高意志。公众没有参与公有财富决策的的机会,公有财富的分配与使用就不会有最起码的公平、公正可言。人的私欲决定了公有权力系统必然优先满足自身小范围的欲望和需要,资源和财富必然向权力系统倾斜和集中,为特权群体实际占有和享用,随意地支配。公有旗号背后的是私利。无制约的绝对权力,加上人性的欲壑难填,必然导致资源、财富集中与垄断的极端化,必然导致贫富差距的极端化。对此,本文第五章5.1节还将作更详细的阐述。

公有制真的完全不可能普遍、持续地利民惠民,造福大众吗?
公有经济的比例必须审慎适度,公有经济必须由公众直接或间接控制。如果那是一个间接的机制,那么行使控制的权力机构必须由公众选择、任免和监督。公有必须由公众决定,而不能颠倒过来,公有成为公众的决定和主宰者。公有的目的与手段也同样不能颠倒错位,必须明确,公有是服务民众,保护和增益民众的自主拥有,适度调节社会差距的手段,不论以任何的名义,公有都绝不可以侵犯民众自主拥有。
公有经济不可以越界,极端化,因为那一定会造成公有经济的失控,变异,并颠覆其公有经济的初衷。公有制下的公有经济完全丧失了民有性,成为不为民所有,不为民所享,脱离民众的权有垄断物,成为搜刮、盘剥、压榨、勒索民众,使民众的生存、生活代价更为高昂的工具。此时,公有经济与个体经济不再互相补充,而变成此进彼退,你死我活的仇敌。保证公有经济的绝对主体地位,而必须维持抽象的大集中,而不能被万千公众个体所分薄。如果向公众回流回馈成为责任,义务并开始履行,这是遵从公众意愿的开始,公众接下来就要考虑回流回馈比例的问题了。公众当然将要求更高的回流回馈比例,这样的要求永远也不过分;公有财富本来就来自公众,属于公众,并被宣称是要用来利民惠民,服务公众的;最好的利民惠民不就是散富于民,扎扎实实地归属民众吗?回流回馈的闸门一旦打开,如江流决口,难以遏止,将迅速使公有制萎缩、瓦解、死亡。所以,计划、规模地履行回流回馈,其实就是在走和平演变的道路。公有权力系统只有两个选择。如果它不甘心放弃绝对权力而自我瓦解,消亡,它就必须高举捍卫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所谓“正路“的旗号,千方百计回避、推托、拒绝回流回馈的义务,并不给普遍、持续的回流、回馈开始的机会。他们的语言一定是,我们必须长期巩固、加强、完善公有经济,回流回馈的时机还远远没有到来。

公有制社会不会将利民惠民措施具体化,简明化,易操作化,公有制的利民惠民只能停留在含糊抽象的语言中;公有系统间或作秀施个别民众以小恩小惠,但绝不会泽及大众,普遍实际易行的利民惠民不会发生在现实中,只存在于权贵为公众编织的一个个遥远的梦境里。

公有制社会不会将利民惠民措施规则化,制度化。公有制客观需要绝对权力的人为操纵。遵从某一明确制度规则系统的结果,就是公有权力系统在此制度规则系统之下,受规则或法的约束,受同一系统下其它对等关系体的制衡,从而失去绝对权力。这是公有制,公有权力系统无法相容、接受的。(明确)规则化,制度化,实际也就是法治化,非人治化,它客观上将树立、培养、强化民众的自我意识,自主意识,权利意识,成为公众抵御极端公有化,抗击人治侵犯的有利武器。脱离人治控制的规则化,制度化,法治化对公有权力系统来说,同样是自杀自毁的行为。

公有制不可能普遍、持续地利民惠民,造福大众,这是其本质所决定的,也是共产理念与人权自由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所决定的。

利民惠民,服务大众必须首先尊重、顺应公众意愿。无视民众意愿,时时强奸民意、处处强迫民众,甚至主动制造民众苦难,那完完全全是与造福民众背道而驰的。

利民惠民,服务大众必须首先保障人权和自由。人权、自由是最首要,最基本的利与惠,是其它任何利与惠的必备前提。不存在不依托权利自由,游离存在的利惠,幸福。没有权利自由,民众之利随时可被剥夺,民众之惠随时可被取消。没有自主财产权,没有个人选择、个人自由、个人权利,没有社会治理权力和其它政治权力,一切利民惠民,造福大众都是镜花水月,海市蜃楼,都是谎言,欺骗,都是笑话。

公有制没有利民因子,与民争利是它的宿命。公有制不可能全心全意为民众谋利益,恰恰相反,它只会全心全意谋夺民众之利益。公有制,社会主义唯一利民惠民、造福民众之路,就是自我瓦解、自我消亡,还民众权利、自由和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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