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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SARS-II型病毒)中国疫情简史(三)下 2020-05-11 15:07:17


上一篇:
新冠(SARS-II型病毒)中国疫情简史(三) 中

1月3日 下

2019年12月底,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重症医学科(ICU)主任彭志勇听一位同行说,武汉发生了数十起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病例,同行还特意强调“类SARS病毒”。到2020年1月3日,彭志勇又了解到,华大基因已经对这种病毒进行了基因测序,确定是一种新型冠状病毒,基因序列与SARS重合度80%左右。这些信息让他分外警觉。彭志勇2003年在香港参加过抗SARS阻击战,当年的惨痛教训犹在眼前。

2月5日,彭志勇对财新记者说,“我在1月3日知道新冠病毒的基因测序后,就判断出这种新冠病毒很可能要人传人。”,多年的临床经验和知识积累让他做出了这一判断。(《财新周刊》2月7日《封面报道_四大ICU主任详解病毒 来自最前线的防治之策》)

1月3日,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也测得了新冠病毒的全基因组序列。

据相关报道,于1月2日12点接到湖北省疾控中心送检的4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标本后,在中国疾控中心生物安全首席专家、病毒病所党委书记武桂珍领导下,病毒病所谭文杰、赵翔等团队迅速投入了一场“接力赛”,一周之内先后取得如下成果:仅用3小时就获得冠状病毒阳性检测结果;24小时后又测得病毒全基因组序列;1月4日,该所研制出高特异性PCR检测试剂;1月7日,从临床样本中成功分离出病毒毒株。

这些重大成果当时并不为国人和世人所知,它们首次公诸于媒体约在2月3日;病毒病所公开并全球共享新冠基因序列是在测得基因序列9天后。

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比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更早一天测得新冠全基因组序列。该所1月2日即确定了新冠病毒的全基因组序列,1月5日成功分离到病毒毒株,1月9日将毒株资源标准化收藏入国家病毒资源库(保藏编号:IVCAS 6.7512)。(武汉病毒研究所的病毒样本由武汉市疾控中心12月30日晚提供,由金银潭医院采集)。

与疾控中心病毒病所一样,武汉病毒研究所的这些成果同样被秘而不宣,直至2月4日(或1月29日)才通过媒体对外公布;该所公开并全球共享新冠基因序列也是在测得基因序列9日后。

最早公开并全球共享新冠病毒全基因组序列的是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张永振团队。

1月3日(或12月26日),张永振团队收到来自武汉疾控中心(由武汉市中心医院采集),经由铁路快运抵沪的不明原因肺炎患者肺泡灌洗液样本;
1月5日凌晨,该团队通过高通量测序获得新冠病毒的全基因组序列;
上海公卫中心当日立即向上海市卫健委和国家卫健委等主管部门报告,提醒他们新病毒与SARS同源,应是经呼吸道传播,建议在公共场合采取相应疾控防疫措施。1月6日,中国疾控中心内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月11日上午9时,张永振团队率先将新冠病毒基因序列上传至GISAID(全球流感共享数据库,Global Initiative on Sharing All Influenza Data),并通过GISAID、virological.org和GenBank向世界公开、共享了新冠病毒全基因组序列;

张永振团队公开新冠基因序列的当晚,国家卫健委(被动)宣布,中国将与世卫组织分享新冠病毒基因序列信息。
11日(晚),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将该所测得的新冠全基因组序列上传至GISAID;
11日,中国医学科学院病原所(广州微远合作方)亦上传了新冠全基因组序列;
12日,中国疾控中心上传了病毒病所测得的新冠全基因组序列。

11日,多日未作疫情通报的武汉卫健委发布第四次情况通报,将之前所称的“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注1:武汉卫健委第三次情况通报发布于1月5日,1月6日~10日武汉召开两会,期间未再作情况通报。
注2:广州微远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不晚于12月27日就确认病原是一种‘跟Bat SARS like coronavirus类似’的新的冠状病毒,该公司领导于12月27日、28日跟医院、疾控(部门)进行了电话沟通,并于29日、30日亲自去武汉跟医院、疾控中心领导当面汇报交流所有分析结果。
注3:华大基因12月29日亦已确定病原为‘与SARS基因序列相似度高达80%’的‘一种之前未发现过的冠状病毒’。

由以上信息看,有明确记载的,最早分离出新冠病毒毒株的是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毒株分离时间为1月5日。但按照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组长、国家呼吸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钟南山的说法,中国“1月3号就正式的分离出来了病毒毒株”。

尚不知是何单位1月3号就分离出了新冠病毒毒株,钟南山是在一次新闻通气会上透露这一信息的。2月27日上午,广州市政府新闻办疫情防控新闻通气会(第二十四场)在广州医科大学举行,与会的钟南山在回答央视记者提问时说:
刚才你的问题集中在短板,我自己感觉到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并不是一时一次的,什么时候出现也不知道,所以这个时候投入会比产出的疫情多得多。。。
那么,这方面我觉得确实暴露出一个短板,什么短板呢?这个病12月31号就已经明确了是新的冠状病毒,1月3号就正式的分离出来了病毒毒株,1月7号报告联合国。。。那时候报告给了地方CDC,也报告给了国家CDC。。。
我觉得我们CDC的地位太低了,CDC只是一个卫健委领导下的技术部门,CDC的特殊地位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美国,在很多国家,CDC是直通中央的,不需要逐级申报,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社会公报,但中国不是,是一级一级的。
。。。我们专家组。。。非常明确地在新闻媒体上讲(人传人)是20日。。。实际上以前是已经有人传人了,而且已经有医务人员感染。但那个时候并没有报道,为什么?CDC只是一个技术部门,只能够向上报告。向地方政府报告了以后,地方政府怎么决定是地方政府的决定,CDC没有权(力)再进一步做什么东西,所以这个首先是要改变的,CDC的地位要提高,而且(要)有一定的行政权,这是我一个很重要的看法。
假如说以后还不是这样的话,(那疫情)还会出现,。。。(疫情)在12月份已经发现了,我记得(是)在12月中下旬,包括李文亮是12月30日在微信上已经讲了这个病,但是并没有得到重视。。。所以这个改变是非常需要的。

钟南山上述讲话中称CDC早已将相关情况报告了地方政府,那么,是不是地方政府有意隐瞒不报呢?

1月27日,时任武汉市长周先旺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各方面对我们信息的披露是不满意的”,“披露的不及时,这一点大家要理解,因为它是传染病,传染病有传染病防治法,它必须依法披露,作为地方政府,我获得这个信息以后,授权以后,我才能披露,所以这一点在当时很多(人)不理解。”

周先旺是否在推卸责任?地方政府是否有权披露疫情信息?地方政府是否必须经过授权才能公布疫情信息?有必要查看一下周先旺提到的传染病防治法。

关于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版)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关于传染病预警,该《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财经杂志3月13日的文章《谁有权发布疫情信息?专家联名呼吁修订传染病防治法》(亦名《武汉市长曾称“地方政府无权披露疫情”,专家:省级政府有公布的权力》)报道,近日,有十多位专家学者撰写《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文的专家建议》,经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役,《传染病防治法》再次迎来修订契机。

财经记者采访了若干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探讨。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所谈问题和意见,其中两点是:
1. “法律规定不清晰,操作性不强,细节不够。具体的主体、权限、程序、方式等,都不是很明确。”
2. “目前疾控中心的功能定位和职责都不清晰,疾控中心的定位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过程中还有待理顺。”
在2月8日国家卫建委调整公布的专家组成员名单中,王晨光是两名法律界人士之一。

财经杂志这篇文章还披露了如下信息:“1月3日,武汉市某区曾召开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防控工作紧急会议,武汉卫健委要求迅速进入战时状态。但当时公众对此并不知情。”

1月3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3号文”(3号禁令),禁止各机构擅自发布病原检测、实验结果等信息,并要求各机构立即将病毒样本就地销毁或转移至指定的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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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国卫办科教函〔2020〕3号文全称《关于在重大突发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加强生物样本资源及相关科研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通知末尾的信息公开形式为:不予公开。

这份国卫办科教函〔2020〕3号文全称《关于在重大突发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加强生物样本资源及相关科研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通知末尾的信息公开形式为:不予公开。

3号文内容要点如下:
1. 近期武汉肺炎病例样本,暂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二类)进行管理;
2. 相关样本的运输应按照原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3. 病原相关实验活动应当在具备相应防护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
4. 各相关机构(如医院)应向指定的病原检测机构提供生物样本以进行病原学检测并做好交接手续;
5. 未经批准,各相关机构(如医院)不得擅自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生物样本及相关信息;
6. 已取得病例生物样本的机构和个人,应立即将样本就地销毁或送交国家指定的保藏机构保管;
7.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病原检测或实验活动结果等信息;
8. 各机构应当对涉及传染病、生物安全领域的研究及论文、成果进行审核,未经科学验证和审核的观点,不得向社会公开、传播。
9. 我委将加强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生物样本、不按要求报告检测结果、擅自发布疫情相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注:4.中“指定的病原检测机构”应指“受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病原学检测的机构”(从3号文原文上下文判断)。

财新网2月26日发表调查报告《新冠病毒基因测序溯源:警报是何时拉响的》,报告披露,一位匿名的病毒学家称,甚至中科院武汉病毒所都一度被要求停止病原检测,销毁已有样本。这位病毒学家解释说,“因为按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定职责,仅有国家和省级的疾控系统机构才有权进行传染病病原学鉴定,中科院武汉病毒所显然不在此列,更何况那些未经授权的商业科研机构”。

环球时报3月16日的文章《武汉市中心医院医护人员吐真情:疫情是面照妖镜》中有一段内容也反映了‘3号文’。文中,武汉市中心医院一位医生田栩(化名)回忆,1月上旬,中心医院突然叫停了对不明原因病人的病毒检测。院方接相关部门通知指示,当有发烧、咳嗽症状的病人来到医院,又查不清楚病因时,不允许给患者做肺泡灌洗,也不许拿相关样本向第三方送检做宏基因测序。面对大量涌入的可疑病人,院方不允许医生在传染病直报系统中将病人按“不明原因肺炎上报”,甚至将病人诊断为“病毒性肺炎”都是不允许的,只能诊断为“肺部感染”,这样大量不明原因肺炎患者的真实情况根本无法上报。

1月12日,率先向世界公开、共享新冠病毒基因序列的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实验室,在共享新冠基因序列的次日被上海市卫健委勒令关闭,进行整改。这是上海市卫健委按‘3号文’“加强执法检查”,对“擅自发布疫情相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的结果。

1月3日,李文亮被训诫的当天,中国开始向美国通报疫情。

新华社“中国发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推进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纪事”记载:1月3日起,中方开始定期向美方通报疫情信息和防控举措;当日起,中方定期与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组织以及中国港澳台地区及时、主动通报疫情信息。

3月2日,华春莹在中国外交部周一例行记者会上说:“自1月3日起,(中方)共30次向美方通报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两国疾控中心就疫情相关情况多次进行沟通。”

财新网1月3日报道,武汉多起重症病毒性肺炎病例风波持续,港澳台三地纷纷出台加强检疫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报道称,武汉爆发不明原因肺炎以来,涉事的海鲜市场虽已关停整顿,但官方未公布相关病毒类型、感染渠道和病源。1月1日,有传言称武汉肺炎患者进入香港就医,引发香港民众强烈关注,担忧“非典”重现。

1月2日晚,香港特区政府召开跨部门会议,检视针对武汉肺炎疫情的预防措施。在随后举行的记者会上,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表示,香港目前并未发现与武汉相关的严重肺炎个案,但政府已加强机场、出入境口岸的健康监察;因应市民关注和提高透明度,自1月3日起政府将每日公布加强监察下的肺炎个案数字。

据香港医院管理局通报,香港目前共有3个曾到访武汉的发烧个案,3人现均已退烧且无严重肺炎,并报称未到过当地街市,其中2人已病愈出院。

台北中央通讯社1月3日报道,疾管署副署长庄人祥表示,(今日)下午4时50分接获中国回覆有关武汉市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的最新疫情,累计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个案共44例,部分为华南海鲜市场经营户;依据中方调查,初步研判为病毒性肺炎,已排除流感、禽流感、腺病毒感染等常见呼吸道疾病,但无法排除可能是新型冠状病毒;目前中方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及医护人员感染。

庄人祥还表示,因不确定感染来源,将继续维持现有对武汉直航台湾班机的登机检疫措施(启于12月31日),各项预防整备措施仍将继续进行。旅客入国境时如出现发烧或类似流感症状,应主动告知航空公司人员及机场港口检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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