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之生命》 引 論
愛的奧秘(二)
罪是破壞愛的關係 人們常把亞當夏娃被逐出伊甸園,視爲上帝對他們違犯誡命的懲罰。這的確是懲罰。但上帝愛人,從來不會“不教而誅”,一定預先警誡人甚麽不可行;懲罰的條款是上帝誡命的固有部分,早已明列在聖約之中。亞當夏娃濫用了上帝造他們時所賜予的自由意志,在上帝誡命和邪靈誘惑之間選擇了聽從邪靈,在良善與邪惡之間選擇了邪惡,在生命與死亡之間選擇了死亡。究其根本,是亞當夏娃明知故犯,他們的自我選擇招致懲罰,是咎由自取。 上帝是創造主,上帝與人的關係是人與人關係的根基,統領著人際關係。人背離上帝誡命,破壞了人與上帝的關係,必然導致人與人關係的破裂。 《創世記》第四章記述了亞當夏娃的長子該隱殺死弟弟亞伯的故事(4:1-8)。該隱和亞伯分別向上帝獻上供物。亞伯的獻祭盡心盡意,表明他愛上帝,因此上帝更看中亞伯和他的供物。於是該隱對亞伯因嫉生恨,尋釁把他殺了。這是聖經記載的第一樁謀殺案,也是令人髮指的兄弟相殘;啟示了從古至今人類之間的仇恨和殺戮,本質上就是兄弟之間的自相殘殺。 “罪”(Sin)第一次出現在聖經中,是該隱殺害亞伯之前,上帝對他的警告。當時,該隱已經顯露殺機,發怒變臉。上帝立即告誡該隱說:“你若行得好,豈不蒙悅納?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門前。它必戀慕你,你卻要制伏它”(創4:7)。可是,該隱抗拒上帝的勸誡和挽救,沒有去制伏罪,反而被罪掌控,殺死弟弟,徹底毀壞人與人的關係。 《聖經》沒有直接把亞當夏娃違背上帝誡命稱作“罪”。但是上帝對該隱的警告表明,由於該隱沒有盡心盡意愛上帝,罪已經在該隱心裏了(“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門前”);如果不遵從上帝“要制伏它(罪)”的勸誡,必將進一步破壞與上帝愛的關係,直接後果是毀滅人與人之間的兄弟之愛。這表明“罪”就是任何破壞人與上帝和人與人愛的關係的心思與行爲;人的嫉妒、憤怒、仇恨也是罪,都足以殺人。
義是滿足愛的關係 《創世記》6-9章記述了大洪水和挪亞之約。那時上帝看到人在地上罪大惡極,終日所思盡是惡事,世上充滿敗壞和暴力,完全不合祂創造世界的本意。因此上帝決意除滅地上一切邪惡。“只有挪亞在上主眼前蒙恩”(創6:8)。 “義”(Righteous)這個詞第一次出現在《聖經》中,用以形容挪亞,說:“挪亞是個義人,在當時的世代是個完全人。挪亞與上帝同行”(創6:9)。可見,“義人”就是“與上帝同行”,跟隨上帝腳步,遵行上帝旨意,愛上帝的“完全人”。 中文聖經把Righteous翻譯為“義”,非常貼切。東漢訓詁專著《釋名》(約公元3世紀)解釋“義”字:“義,宜也。裁制事物,使各宜也。”孟子說:“義,人之正路也”(《孟子·離婁上》) 。聖經中的“義”,即持守與上帝、與人之間應有的、正當的、合宜的關係,這正是當行的“人之正路”。持守與上帝、與人愛的關係,就是“義”、“人之正路”。 挪亞滿足了與上帝愛的關係,被上帝親自稱爲“義人”(創7:1)。因此,上帝在大洪水中選擇並留下了挪亞一家。大洪水退去後,挪亞向上帝獻祭。上帝悅納挪亞敬拜的義舉(創8:20-21),而與挪亞及其後裔立約,應許不再有洪水滅絕生物,毀壞大地( 創9:8-11)。
信是行出愛的關係
人類在大洪水和“挪亞之約”後並沒有改邪歸正,更是建造巴別塔,繼續反叛上帝(創11:1-9)。《聖經》只是說到上帝用變亂語言的方式,遣散了建塔之人,既沒有提及巴別塔最終的結局,也不曾說起建塔人散去後的命運,而是立即轉到“亞伯蘭蒙召”。那时候,正是人類有史以來第一個文明蘇美爾盛極而衰,走向解體的年代。
“信”是亞伯拉罕與上帝關係的關鍵。當“耶和華(The Lord, 上主,下同)對亞伯蘭說:‘你要離開本地、本族、父家,往我要指示你的地方去”時,“亞伯蘭就照著耶和華的吩咐”(創12:1,4),從貌似繁華的首都吾珥出來,離開巴別塔陰影中的蘇美爾毀滅之城,朝著命運未知的迦南地進發,走上上帝指引的新道路。
上帝愛亞伯蘭,揀選他,呼召他時,給了他七重應許(創12:2-3);24年後,又藉著立約提升和强化了應許(創17)。亞伯蘭相信上帝的應許,“因著信,蒙召的時候就遵命出去,往將來要得為業的地方去;出去的時候,還不知往哪裏去”(希伯來書11:8)。亞伯拉罕相信上帝愛他,因此采取行動,順服上帝命令,回應上帝的愛。亞伯拉罕義無反顧的行動是信心的表現,顯明他愛上帝,滿足了和上帝“愛的關係”,這就是“義”了。對此,《創世記》說:“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15:6)。
亞伯拉罕之所以被稱爲“信心之父”,还因为他另一個驚世駭俗的行動,那就是“亞伯拉罕因著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希伯來書11:17)。當上帝考驗亞伯拉罕時,要他把自己的獨生兒子以撒獻作燔祭,亦即殺死兒子並火化為馨香之氣上升獻給上帝。
亞伯拉罕毫不遲疑帶著以撒和燔祭的柴,走了三天“到了上帝指示他的地方,亞伯拉罕在那裏築壇,把柴擺好,綁了他兒子以撒,放在壇的柴上。亞伯拉罕就伸手拿刀,要殺他的兒子”。這時,天使從空中呼唤,叫他住手,說:“現在我知道你是敬畏(Fear)上帝的了;因為你沒有將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留下不給我”(創22:1-12)。對上帝的敬畏(Fear)來自堅定的信和深切的愛。愛上帝勝過一切的,必以行動遵行上帝的命令(約14:15)。
“十誡”規範愛的關係
上帝藉著已經過了生育年齡的亞伯拉罕夫婦,創造了一個新的民族,並親自命名她為“以色列”(創32:28, 35:10)。亞伯拉罕的孫子雅各(以色列)因大饑荒而全族移民埃及(創42-47),寄居四百三十年(出12:40)。一兩代人以後,“以色列人生養眾多,繁衍昌盛,極其強盛,遍滿了那地”(出1:6-7,和修),逐漸引起埃及統治者的恐慌,以致對以色列人實行奴役和“殺死男嬰,只留女孩”的種族滅絕政策(出1:8-22)。上帝看見以色列人的困苦,聽見他們的哀聲,瞭解他們的痛苦,要救他們脫離埃及人的手。於是差遣摩西將以色列人從埃及領出來(出3:7-10)。
上帝帶領以色列民出埃及後,滿了三個月的那一天(出19:1),藉著摩西與他們立約,被稱爲“摩西之約”,其綱領是是“十誡”。十誡的序言第一次明確了上帝不僅是創造主而且是拯救者,以色列是得救的子民:“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出20:2)”。
上帝是獨一的真神;得救者必須愛拯救者,順服他,遵守他的誡命:“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20:6)。在這裏,上帝把“愛我、守我誡命”相提并論,表明愛上帝,就必守上帝誡命;易言之,守誡命,就是愛上帝[1]。
《創世記》僅論及上帝與人之間“愛”的關係。 但是,人與上帝的關係,和人與人的關係緊密連結。《聖經》中關於人與人關係的誡命,首次出現在 “十誡”中。十條誡命中的前四條,表明人應當如何“愛上帝”。後六條,規定了人與人之間“愛”的關系。舊約律法中六百多條戒律,都是十誡的延伸和擴展。“愛上帝”部分,首先規定以色列人必須敬拜上帝獨一真神及持守安息日。其後又詳述了敬拜上帝各種聖禮和祭祀的規條。人與人關係方面,則涵蓋包括社會行爲和日常生活在内人的一切活動。
《利未記》19:18所説“愛人(鄰)如己”可以概括人與人愛的關係。愛人如己就要將心比心,感同身受。人與人關係的六條誡命中,有五條是否定句,教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2]。如“不可殺人”,是說不願被殺,就不要殺人。“不可偷盜”,表示不願被偷,就不要偷盜。不愿意被假見證陷害,就不要作假見證陷害人。這條誡命嚴厲禁止用謊言和欺騙,加禍/嫁禍於人,陷人於罪,甚至置人死地。這被視爲嚴重罪行。因此,《申命記》規定,對作假見證的人,“要對付他如同他想要對付的弟兄一樣。這樣,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19:19,和修)。第十誡是警告人不要貪圖、覬覦、渴望、垂涎屬於別人,自己不該得到的一切;因爲這些動機都可能導致殺人、奸淫、偷盜、作假見證等罪行。
對於人的兩種基於生物本能、與生俱來的愛,“性愛”和“母愛”,“十誡”禁止不義[3]的性愛—不得奸淫。而母愛是普遍的,正確、正當的愛;因此“十誡”沒有論及,而是以親情之愛替代:“當孝敬父母”。但這條誡命常人不易做到,於是“十誡”鼓勵說,如此行,就可“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就此可見,在“十誡”中,愛父母是人與人之間最高的愛。
繼亞當夏娃之後,人不斷遠離上帝,濫用自由意志和上帝的恩典,偏行己路,恣意妄為,以致“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3:23)。爲了管束自己從爲奴之家領出來的子民,上帝頒佈律法,制約他們的行爲,重建他們與上帝、與人愛的關係,以使他們成爲合用的被揀選族類。
但是,律法雖然可以規範行爲,卻不能控制人心。以色列人出埃及後,就開始多次反叛上帝。整個舊約時期,上帝不斷譴責甚至審判以色列人背約,叛逆上帝,虐待百姓。上帝雖然藉著各種方式嚴厲管教他們,卻仍然愛他們;應許他們,只要誠心悔改,就能重獲上帝的恩寵。同時上帝也預言祂“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寫在他們心上”(耶利米書31:31, 33)。
[1] 與此相應,耶穌對門徒說:“你們若愛我,必遵守我的命令”(約14:15)。 [2]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中國古訓,語出《論語·顔淵》,是否定句,比較消極,可以用於説明“十誡”中“不可”句。耶穌有積極、肯定的“愛的金句”:“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太7:12)。可以用於説明“十誡”中“當孝敬父母”等肯定句。“金句”於“成全律法”更深的意義,詳見後文。 [3] 前文已經論及“義”是正確、正當、合宜的行爲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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