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劳动狭义狭獈化,将劳动者限定在特殊人群(如工人或无产阶级)范围内,将其它生产或非生产经济角色(如管理者和投资者)排除在劳动角色之外。
二、只承认工人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否认其它生产或非生产角色在价值创造与形成中的作用;只强调操作性劳动,特别是体力劳动,而否认或忽视理论、科技、创新、投资、经营、管理、决策、组织与人力管理(等劳动形式)在价值产生或形成中的作用。 三、认为“价值是凝聚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错误地把价值创造全部归功于劳动力因素(而且是狭隘的劳动力因素),将非劳动力因素,如固定资产或资本,科学技术,发明创造,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等排除在价值形成之外;认为自然资源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它们不包含人类的抽象劳动。 四、只看到生产过程对价值形成的作用,而忽视生产准备过程对价值形成的作用,如投资规划,企业设计,企业选址,厂房的准备,设备的选购,企业人员的招聘、任用等等。 五、只看到生产过程对价值形成的作用,而忽视了后生产过程,如贸易,销售和倒卖,拍卖,抵押等对价值形成的作用; 六、认为新增价值都是劳动力因素创造或带来的,即 新增价值=商品总价值-固定成本=劳动力(或工人)创造的价值 (此时,商品价值中固定成本对应的部分看作是固定成本转移到了新产品中),并认为新增价值只决定于工人劳动和劳动时间 (注意,此节中的新增价值不是净价值或利润,它包涵可变成本,即工资或薪酬) 七、编造“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是一个任何人(包括马克思自己)都无法定量计算,无法具体数据衡量的时间,以这个概念作商品价值量决定标准的剩余价值学说违背了波普尔的证伪原则,不是科学的理论。 八、编造剩余价值概念,规定: 剩余价值=劳动力(或工人)创造的价值-工资或薪酬 并基于六、中的错误假定: 新增价值=商品总价值-固定成本=劳动力(或工人)创造的价值 错误地推出: 剩余价值=商品总价值-固定成本-工资或薪酬~=总收益-固定成本-工资或薪酬=利润, 即剩余价值~=利润(剩余价值相当于利润)。 由此断言:“利润是由剩余价值带来的”,声称:“剩余价值是利润的本质,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或现象形态“。 九、马克思的只以劳动和劳动时间来决定或计算价值的观念是根本错误的,以这样的方法论即使能得出一个具体的,量化的,可行的价值算法,也必然是错误的。 十、在以上错误的基础上,马克思声称,“利润来自资本家强占的工人剩余价值”,“利润取得了剩余价值的形式掩盖了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事实上,员工的薪酬与投资者的利润是对新增价值的自然分享(新增价值~=劳动力成本+净增价值=员工薪酬+利润),劳资双方中任何一方都无权独占新增价值。 十一、基于对剩余价值与利润关系的错误认识,马克思宣称,资本家获得利润是对工人或劳动者的剥削,是不合理不正义的,利润作为劳动力的剩余价值应全部归劳动者(或工人)所有;这相当于说投资者投资、经营、管理企业,组织生产,承担风险的最终结果只应该是投入与所得相抵,不应取得净收益。这是荒谬可笑的。 十二、否认雇佣关系的契约性,合作性,合理性,正当性和普遍的双赢性。马克思在“利润来自资本家强占的工人剩余价值”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获得利润就必然产生剥削,雇佣就是为了剥削以取得利润,而不是为了合作双赢。这样一来,雇佣关系就成了一种不合理的邪恶存在,一种必然的剥削关系。 十三、由雇佣关系的剥削性,邪恶性得出:自主拥有制(即私有制)是一种天生邪恶的制度。 十四、对雇佣关系的否定也就是对社会分工协作的否定。 小结: 1。简单地说,剩余价值学说的错误在于,错误地把价值看成是单纯工人劳动带来的,单纯劳动力因素决定的,单纯生产过程决定的。 2。雇佣关系是基于社会分工的,基于自愿的契约关系,它首先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天然的剥削关系。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价值(企业收益-固定成本)自然地由雇佣双方分享为员工的薪酬与企业主的利润,当双方(特别是员工一方)对个人所得都相当满意时,雇佣关系是双赢的合作关系,并无剥削可言。只有当雇佣双方的分配比例违背公平公正原则,雇主所得过高,雇员所得过低时,谈剥削、压榨才有意义。 所以,剥削与利润取得没有必然联系,剥削问题实质上是收益分配的公平公正问题。雇佣关系的首要目的是合作共赢,而不是剥削。 3。恩格斯说,“马克思发现了剩余价值”,“发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的运动规律”。事实上,剩余价值并不存在,马克思不是发现了所谓基本规律,而是编造了剩余价值一词。 4。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剩余价值理论是一个欺骗、蛊惑和煽动的学说,目的是挑拨阶层关系,激化社会矛盾,将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正义化,并推销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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