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或公有制)是全方位的一元化社会控制体系,它必然是极权主义,政教合一的。
社会主义的面貌并非一成不变,一元控制体系的控制策略有充分的调整弹性和变化空间,通过应用不同的控制策略,社会主义可以从一种形态切变到另一种形态。
有两种典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态:原教旨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改良社会主义(公有制)。改良社会主义是原教旨社会主义为避免崩溃而不得已做出的应变,或者说,它是社会主义改革的结果。实行改革的首要目的是延续公有制,拯救共产政党的生命和伟大事业。
人的生存、生活离不开私有。至少,在伟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实现之前,私有将一直存在。即使毛泽东或波尔布特,也只能将私有打压至极限,而不会疯狂到剥夺人们的衣物和其它日常用品。私有无法彻底消灭,只在于名义上是否认可它。是否允许、承认私有,不是公有制、私有制的本质区别,而只是公有制的原教旨理念与改良理念的区别。
有爱人不等于有爱情,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有选举不等于有民主,有市场不等于市场经济,有资本不等于“资本主义”。
认可私有不是私有制的充分条件。同样,商品、资本、市场,也不是区分公有制、私有制的内在标志。改良社会主义确实容纳了商品、资本、市场,但它将它们都置于一元权力严格控制之下,篡改了它们原本的内在运行机制,使它们徒具外在形式。
改良社会主义仍然是一元权力控制一切,仍然与自主所有,自由产权,自由资本,自由生产,自由市场距离遥远。改良社会主义,是用私有制的壳为公有制的核服务的另一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所有制问题的核心是自主权问题,是权利问题。财产自主权是最基础的人权(之一),是其它权利、自由的基石。当社会成员的财产自主权被剥夺、侵犯或阉割时,他的其它权利、自由就不可能得到有效保障。没有真实、完整的财产自主权,就没有真实、完整的其它权利,没有真实的财产自由,就没有真实的其它自由。一处无自主,则处处无自主;一处无自由,则处处无自由。
解决私有制剥削、压迫、不公等问题的正常逻辑,是使社会成员都成为有产者,而不是无产者;是使社会成员都享有充分的权利、自由,而不是把他们变成权利、自由残缺的被摆布、被支配者。
公有制、社会主义必须通过全面的一元权力控制来实施,必须侵犯、阉割或剥夺社会成员的财产自主权和其它权利自由,必然将社会成员置于被支配、被摆布、被主宰的地位。这是社会主义和公有制的先天缺陷和不治之症。
所有制是全局概念,经济成分是局部概念。一个社会的经济成分可能有多种,包括主体或主导地位的经济成分,和相对次要、辅助性的经济成分。社会主义一元权力控制体系所直接控制、垄断的社会资源、财富、产业自然形成公有经济(成分),公有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所有经济、合作混合经济等)是社会主义居于主体、主导地位的经济成分。 公有制经济,严格地说,应该叫做公有经济(成分);同样,当人们说私有制经济时,其实是指私有经济成分;当人们说公有制、私有制并存时,其实是说某一所有制下公有经济、私有经济两种经济成分同时存在。
公有经济是一种手段,它需要在适当的规则下运行,并以服务社会成员(各个具体的私)为目的。以下的运行规则应该是基本的: 公有经济只能由公众自愿让度,不能使用暴力胁迫、暴力剥夺; 公有经济的所有者是全体相关的社会成员,公有经济运行者、管理者只是公众委托,对公众负责的服务者; 必须以有效机制保证由公众掌控、决策、监督公有经济; 公有经济的范围、比例必须适度、可控。
公有制背离了以上规则。公有制颠倒了公、私的手段、目的关系,使公有经济脱离了公众掌握,成为共产政党的私产。公有制还使公有服务者成为绝对权力的持有者、公众的主宰者。公有制是极端、失控、癌变的公有化。
公有化是将私有对象(物品、资源、财富、产业、价值)变为公有对象,纳入公有经济的过程。更简单地说,公有化是将私有变为公有的过程。公有化将具体的个人产权抽象化、虚置化为所谓的公共产权。公共产权不会一直虚置,也不会落于猴子、老虎之手,它可能经过若干价值和形式的转换,再落实回具体的人。公有化的反过程-私有化一直都在发生,而不是从改良公有制才开始。公共产权落实为何人所有,或公有对象将为何人实际所有、占有或享用,决定权当然在社会主义的主持者,共产政党组织。
在发表本系列的第一篇文章时,有人批评我不懂、不尊重、不基于传统概念,比如“生产资料公有制”。对官方概念,我曾一次次地试图尊重、借鉴,然后又一次次地感叹,贫乏空洞、含混模糊、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又强词夺理的概念、“理论体系”,“尊重”起来太让人煎熬了。我确实没有办党校的心理素质,也没有在沙堆上盖楼的本事。
具体就“生产资料公有制”来说,它不是一无是处,它指出了,控制生产,是社会主义一元控制体系非常重要的控制环节。但是,公有制是不是只对生产资料实行公有,或只以生产资料为公有对象呢?并非如此。
1. 作为反私有制的制度,公有制反对的是广义的私有产权,反对的是一般意义上的物、财富、资源、产业、价值的私有性,而非仅反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性。公有制的最终使命,是实现共产主义,是彻底消灭私有,而非仅消除生产资料的私有性; 2. 马论中已明确提及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房屋、资本、原材料、劳动力等等等等(空气、水也可作为生产资料),已涵盖了几乎所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 3. 生产资料决定生活资料,控制了生产资料,就控制了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公有必然导致生活资料的公有化控制,必然使社会成员无法自主、自由地获得、拥有生活资料; 4.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无从严格区分,生产资料根本没有权威、公认的定义(见维基百科“生产资料”词条);任何通常观念下的生活资料(如各种粮食),都可作为生产资料或再生产资料;是否生产资料,取决于人为解释,人为决定。 5. “生产资料公有制”,不等于“生活资料不公有制”。毛时代什么不公有? 6. 人必须有驻足立身之所,财物必须有存放、安置之地。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是公有的,这决定了,土地之上的个人财物,不管是不是“生活资料”,都无法真正独立、自主地私有。 7. 劳动力,作为生产资料也是公有的。人自身都摆脱不了公有属性,都要服从公有系统计划,都不能自由、自主,人的财产,人的生活资料,谈它们的私有,有多大意义呢?
“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公不公有,公有什么,看心情”,有什么区别吗?
社会主义的官方概念、理论(包括法律),以服务一元权力控制体系为预设目的,自动放弃了客观、中立,自动失去了学术价值、规则和制约价值。
在一元权力控制体系下,没有什么不可以成为公有对象。作为生产工具兼韭菜,作为舆论工具,甚至人质工具、性工具(或性资源)、器官资源。。。劳动者,人,是特殊的公有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