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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SARS-II型病毒)中國疫情簡史(三)下 2020-05-11 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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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SARS-II型病毒)中國疫情簡史(三) 中

1月3日 下

2019年12月底,武漢大學中南醫院重症醫學科(ICU)主任彭志勇聽一位同行說,武漢發生了數十起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病例,同行還特意強調“類SARS病毒”。到2020年1月3日,彭志勇又了解到,華大基因已經對這種病毒進行了基因測序,確定是一種新型冠狀病毒,基因序列與SARS重合度80%左右。這些信息讓他分外警覺。彭志勇2003年在香港參加過抗SARS阻擊戰,當年的慘痛教訓猶在眼前。

2月5日,彭志勇對財新記者說,“我在1月3日知道新冠病毒的基因測序後,就判斷出這種新冠病毒很可能要人傳人。”,多年的臨床經驗和知識積累讓他做出了這一判斷。(《財新周刊》2月7日《封面報道_四大ICU主任詳解病毒 來自最前線的防治之策》)

1月3日,中國疾控中心病毒病預防控制所也測得了新冠病毒的全基因組序列。

據相關報道,於1月2日12點接到湖北省疾控中心送檢的4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標本後,在中國疾控中心生物安全首席專家、病毒病所黨委書記武桂珍領導下,病毒病所譚文杰、趙翔等團隊迅速投入了一場“接力賽”,一周之內先後取得如下成果:僅用3小時就獲得冠狀病毒陽性檢測結果;24小時後又測得病毒全基因組序列;1月4日,該所研製出高特異性PCR檢測試劑;1月7日,從臨床樣本中成功分離出病毒毒株。

這些重大成果當時並不為國人和世人所知,它們首次公諸於媒體約在2月3日;病毒病所公開並全球共享新冠基因序列是在測得基因序列9天后。

中科院武漢病毒研究所比中國疾控中心病毒病所更早一天測得新冠全基因組序列。該所1月2日即確定了新冠病毒的全基因組序列,1月5日成功分離到病毒毒株,1月9日將毒株資源標準化收藏入國家病毒資源庫(保藏編號:IVCAS 6.7512)。(武漢病毒研究所的病毒樣本由武漢市疾控中心12月30日晚提供,由金銀潭醫院採集)。

與疾控中心病毒病所一樣,武漢病毒研究所的這些成果同樣被秘而不宣,直至2月4日(或1月29日)才通過媒體對外公布;該所公開並全球共享新冠基因序列也是在測得基因序列9日後。

最早公開並全球共享新冠病毒全基因組序列的是上海市公共衛生臨床中心張永振團隊。

1月3日(或12月26日),張永振團隊收到來自武漢疾控中心(由武漢市中心醫院採集),經由鐵路快運抵滬的不明原因肺炎患者肺泡灌洗液樣本;
1月5日凌晨,該團隊通過高通量測序獲得新冠病毒的全基因組序列;
上海公衛中心當日立即向上海市衛健委和國家衛健委等主管部門報告,提醒他們新病毒與SARS同源,應是經呼吸道傳播,建議在公共場合採取相應疾控防疫措施。1月6日,中國疾控中心內部啟動二級應急響應;  
1月11日上午9時,張永振團隊率先將新冠病毒基因序列上傳至GISAID(全球流感共享數據庫,Global Initiative on Sharing All Influenza Data),並通過GISAID、virological.org和GenBank向世界公開、共享了新冠病毒全基因組序列;

張永振團隊公開新冠基因序列的當晚,國家衛健委(被動)宣布,中國將與世衛組織分享新冠病毒基因序列信息。
11日(晚),中科院武漢病毒研究所將該所測得的新冠全基因組序列上傳至GISAID;
11日,中國醫學科學院病原所(廣州微遠合作方)亦上傳了新冠全基因組序列;
12日,中國疾控中心上傳了病毒病所測得的新冠全基因組序列。

11日,多日未作疫情通報的武漢衛健委發布第四次情況通報,將之前所稱的“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注1:武漢衛健委第三次情況通報發布於1月5日,1月6日~10日武漢召開兩會,期間未再作情況通報。
注2:廣州微遠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不晚於12月27日就確認病原是一種‘跟Bat SARS like coronavirus類似’的新的冠狀病毒,該公司領導於12月27日、28日跟醫院、疾控(部門)進行了電話溝通,並於29日、30日親自去武漢跟醫院、疾控中心領導當面匯報交流所有分析結果。
注3:華大基因12月29日亦已確定病原為‘與SARS基因序列相似度高達80%’的‘一種之前未發現過的冠狀病毒’。

由以上信息看,有明確記載的,最早分離出新冠病毒毒株的是中科院武漢病毒研究所,毒株分離時間為1月5日。但按照國家衛健委高級別專家組組長、國家呼吸系統疾病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主任鍾南山的說法,中國“1月3號就正式的分離出來了病毒毒株”。

尚不知是何單位1月3號就分離出了新冠病毒毒株,鍾南山是在一次新聞通氣會上透露這一信息的。2月27日上午,廣州市政府新聞辦疫情防控新聞通氣會(第二十四場)在廣州醫科大學舉行,與會的鐘南山在回答央視記者提問時說:
剛才你的問題集中在短板,我自己感覺到突發性的公共衛生事件並不是一時一次的,什麼時候出現也不知道,所以這個時候投入會比產出的疫情多得多。。。
那麼,這方面我覺得確實暴露出一個短板,什麼短板呢?這個病12月31號就已經明確了是新的冠狀病毒,1月3號就正式的分離出來了病毒毒株,1月7號報告聯合國。。。那時候報告給了地方CDC,也報告給了國家CDC。。。
我覺得我們CDC的地位太低了,CDC只是一個衛健委領導下的技術部門,CDC的特殊地位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在美國,在很多國家,CDC是直通中央的,不需要逐級申報,甚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直接向社會公報,但中國不是,是一級一級的。
。。。我們專家組。。。非常明確地在新聞媒體上講(人傳人)是20日。。。實際上以前是已經有人傳人了,而且已經有醫務人員感染。但那個時候並沒有報道,為什麼?CDC只是一個技術部門,只能夠向上報告。向地方政府報告了以後,地方政府怎麼決定是地方政府的決定,CDC沒有權(力)再進一步做什麼東西,所以這個首先是要改變的,CDC的地位要提高,而且(要)有一定的行政權,這是我一個很重要的看法。
假如說以後還不是這樣的話,(那疫情)還會出現,。。。(疫情)在12月份已經發現了,我記得(是)在12月中下旬,包括李文亮是12月30日在微信上已經講了這個病,但是並沒有得到重視。。。所以這個改變是非常需要的。

鍾南山上述講話中稱CDC早已將相關情況報告了地方政府,那麼,是不是地方政府有意隱瞞不報呢?

1月27日,時任武漢市長周先旺在接受央視採訪時表示,“各方面對我們信息的披露是不滿意的”,“披露的不及時,這一點大家要理解,因為它是傳染病,傳染病有傳染病防治法,它必須依法披露,作為地方政府,我獲得這個信息以後,授權以後,我才能披露,所以這一點在當時很多(人)不理解。”

周先旺是否在推卸責任?地方政府是否有權披露疫情信息?地方政府是否必須經過授權才能公布疫情信息?有必要查看一下周先旺提到的傳染病防治法。

關於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訂版)第三十八條規定如下:

第三十八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確。

關於傳染病預警,該《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預警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財經雜誌3月13日的文章《誰有權發布疫情信息?專家聯名呼籲修訂傳染病防治法》(亦名《武漢市長曾稱“地方政府無權披露疫情”,專家:省級政府有公布的權力》)報道,近日,有十多位專家學者撰寫《修訂‘傳染病防治法’有關條文的專家建議》,經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役,《傳染病防治法》再次迎來修訂契機。

財經記者採訪了若干專家,就相關問題進行調查、探討。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晨光所談問題和意見,其中兩點是:
1. “法律規定不清晰,操作性不強,細節不夠。具體的主體、權限、程序、方式等,都不是很明確。”
2. “目前疾控中心的功能定位和職責都不清晰,疾控中心的定位在新一輪的機構改革過程中還有待理順。”
在2月8日國家衛建委調整公布的專家組成員名單中,王晨光是兩名法律界人士之一。

財經雜誌這篇文章還披露了如下信息:“1月3日,武漢市某區曾召開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防控工作緊急會議,武漢衛健委要求迅速進入戰時狀態。但當時公眾對此並不知情。”

1月3日,國家衛健委辦公廳發布“3號文”(3號禁令),禁止各機構擅自發布病原檢測、實驗結果等信息,並要求各機構立即將病毒樣本就地銷毀或轉移至指定的檢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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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國衛辦科教函〔2020〕3號文全稱《關於在重大突發傳染病防控工作中加強生物樣本資源及相關科研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對象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各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通知末尾的信息公開形式為:不予公開。

這份國衛辦科教函〔2020〕3號文全稱《關於在重大突發傳染病防控工作中加強生物樣本資源及相關科研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對象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各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通知末尾的信息公開形式為:不予公開。

3號文內容要點如下:
1. 近期武漢肺炎病例樣本,暫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二類)進行管理;
2. 相關樣本的運輸應按照原衛生部《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3. 病原相關實驗活動應當在具備相應防護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開展;
4. 各相關機構(如醫院)應向指定的病原檢測機構提供生物樣本以進行病原學檢測並做好交接手續;
5. 未經批准,各相關機構(如醫院)不得擅自向其他機構和個人提供生物樣本及相關信息;
6. 已取得病例生物樣本的機構和個人,應立即將樣本就地銷毀或送交國家指定的保藏機構保管;
7.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有關病原檢測或實驗活動結果等信息;
8. 各機構應當對涉及傳染病、生物安全領域的研究及論文、成果進行審核,未經科學驗證和審核的觀點,不得向社會公開、傳播。
9. 我委將加強執法檢查,對違法違規使用生物樣本、不按要求報告檢測結果、擅自發布疫情相關信息的機構和個人,依法嚴肅處理。

註:4.中“指定的病原檢測機構”應指“受省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託開展病原學檢測的機構”(從3號文原文上下文判斷)。

財新網2月26日發表調查報告《新冠病毒基因測序溯源:警報是何時拉響的》,報告披露,一位匿名的病毒學家稱,甚至中科院武漢病毒所都一度被要求停止病原檢測,銷毀已有樣本。這位病毒學家解釋說,“因為按現行《傳染病防治法》,開展傳染病實驗室檢測、診斷、病原學鑑定是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法定職責,僅有國家和省級的疾控系統機構才有權進行傳染病病原學鑑定,中科院武漢病毒所顯然不在此列,更何況那些未經授權的商業科研機構”。

環球時報3月16日的文章《武漢市中心醫院醫護人員吐真情:疫情是面照妖鏡》中有一段內容也反映了‘3號文’。文中,武漢市中心醫院一位醫生田栩(化名)回憶,1月上旬,中心醫院突然叫停了對不明原因病人的病毒檢測。院方接相關部門通知指示,當有發燒、咳嗽症狀的病人來到醫院,又查不清楚病因時,不允許給患者做肺泡灌洗,也不許拿相關樣本向第三方送檢做宏基因測序。面對大量湧入的可疑病人,院方不允許醫生在傳染病直報系統中將病人按“不明原因肺炎上報”,甚至將病人診斷為“病毒性肺炎”都是不允許的,只能診斷為“肺部感染”,這樣大量不明原因肺炎患者的真實情況根本無法上報。

1月12日,率先向世界公開、共享新冠病毒基因序列的上海市公共衛生臨床中心實驗室,在共享新冠基因序列的次日被上海市衛健委勒令關閉,進行整改。這是上海市衛健委按‘3號文’“加強執法檢查”,對“擅自發布疫情相關信息的機構和個人,依法嚴肅處理”的結果。

1月3日,李文亮被訓誡的當天,中國開始向美國通報疫情。

新華社“中國發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推進疫情防控國際合作紀事”記載:1月3日起,中方開始定期向美方通報疫情信息和防控舉措;當日起,中方定期與世界衛生組織、有關國家和地區組織以及中國港澳台地區及時、主動通報疫情信息。

3月2日,華春瑩在中國外交部周一例行記者會上說:“自1月3日起,(中方)共30次向美方通報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兩國疾控中心就疫情相關情況多次進行溝通。”

財新網1月3日報道,武漢多起重症病毒性肺炎病例風波持續,港澳台三地紛紛出台加強檢疫措施,嚴防疫情擴散。

報道稱,武漢爆發不明原因肺炎以來,涉事的海鮮市場雖已關停整頓,但官方未公布相關病毒類型、感染渠道和病源。1月1日,有傳言稱武漢肺炎患者進入香港就醫,引發香港民眾強烈關注,擔憂“非典”重現。

1月2日晚,香港特區政府召開跨部門會議,檢視針對武漢肺炎疫情的預防措施。在隨後舉行的記者會上,香港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陳肇始表示,香港目前並未發現與武漢相關的嚴重肺炎個案,但政府已加強機場、出入境口岸的健康監察;因應市民關注和提高透明度,自1月3日起政府將每日公布加強監察下的肺炎個案數字。

據香港醫院管理局通報,香港目前共有3個曾到訪武漢的發燒個案,3人現均已退燒且無嚴重肺炎,並報稱未到過當地街市,其中2人已病癒出院。

台北中央通訊社1月3日報道,疾管署副署長莊人祥表示,(今日)下午4時50分接獲中國回覆有關武漢市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的最新疫情,累計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個案共44例,部分為華南海鮮市場經營戶;依據中方調查,初步研判為病毒性肺炎,已排除流感、禽流感、腺病毒感染等常見呼吸道疾病,但無法排除可能是新型冠狀病毒;目前中方未發現明顯人傳人現象及醫護人員感染。

莊人祥還表示,因不確定感染來源,將繼續維持現有對武漢直航台灣班機的登機檢疫措施(啟於12月31日),各項預防整備措施仍將繼續進行。旅客入國境時如出現發燒或類似流感症狀,應主動告知航空公司人員及機場港口檢疫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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