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的中山國之三: 維權為什麼比身份更重要?
這些年,人們討論中國問題時,常常糾纏於各種宏大的歷史敘事。 有人強調民族壓迫,有人強調階級壓迫;有人追問誰是“外族統治者”,有人爭論誰是歷史罪人。仿佛一個人的政治和道德地位,首先取決於他屬於什麼群體,而不是他做了什麼。 但如果換一個角度看問題,也許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 現代法治社會最重要的發明,不是選舉,也不是憲法,而是“權利主體”。 所謂權利主體,就是每個人都被承認為一個獨立的人。他不是國家的附屬品,不是某個集體的零件,也不是歷史洪流中的犧牲品。他有自己的利益、意志和尊嚴,並且有權利向任何權力提出要求。 十九世紀末以來,德國和美國的法學都逐漸形成了這樣一種理解:國家和個人都處於同一個法律秩序之中。國家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統治者,而必須面對擁有權利的公民。 這意味着,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並不取決於它宣稱什麼理想,而取決於普通人能否理直氣壯地說出一句話: “這是我的權利。” 事實上,現代社會的進步往往不是來自偉大的革命,而是來自無數普通人的維權行動。 工人爭取勞動權利,農民維護土地權益,記者維護表達自由,宗教信徒維護信仰自由,消費者維護自身利益。這些行動看起來瑣碎,卻一點一點塑造了現代社會。 德國法學家歐根·埃利希曾經提出一個著名觀點:真正的法律並不只存在於法典之中,更存在於社會生活之中。 這意味着,權利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而是在一次次維權過程中逐漸成長起來的。 很多時候,人們把維權理解為利益之爭。 其實維權更深層的意義,在於主體性的確認。 當一個人站出來說“不”,當他要求自己的財產受到保護,要求自己的聲音被聽見,要求自己的尊嚴不被踐踏時,他實際上是在宣布: “我是一個獨立的人。” 德國哲學家海德格爾曾經提出“本真性”的概念。 所謂本真性,就是按照自己的良心和判斷活着,而不是被外界裹挾着生活。 一個真正的人,不只是生物學意義上的活着,而是在以自己的方式存在。 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權和本真性之間存在着深刻聯繫。 因為沒有權利保障,本真性就會變成空談。 如果一個人不能說話,不能結社,不能維護自己的利益,那麼他就很難按照自己的良心生活。 德國思想家哈貝馬斯曾經指出,現代法權體系的重要意義就在於,它為每個人提供了一塊空間,讓他能夠按照自己的倫理信念去生活。 因此,維權不僅是在維護利益,也是在維護作為一個人的存在方式。 正因為如此,一個社會最值得尊重的人,往往不是掌權者,而是維權者。 他們未必能夠改變歷史,卻在證明另一件更重要的事情:普通人有資格成為歷史主體。 台灣議會運動領袖林獻堂曾經多次前往日本,為台灣人的政治權利奔走呼號。 這件事最值得關注的地方,並不在於當時的統治者是不是日本人。 真正重要的是,台灣社會出現了能夠向統治者提出權利要求的民間主體。 一旦這種主體性形成,統治者是本族還是外族,反而退居次要位置。 因為決定一個社會質量的,不是誰在統治,而是統治者是否必須回應人民的權利要求。 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今天。 一個社會最根本的問題,不是它的意識形態有多麼崇高,也不是它的歷史敘事多麼輝煌,而是普通人有沒有維權的能力和勇氣。 只要維權成為社會生活的一部分,民間主體性就會成長。 只要民間主體性存在,人就不會完全淪為工具。 因此,也許我們可以提出一個簡單卻重要的判斷標準: 一個人來自什麼民族、什麼階級、什麼家庭,並不決定他的價值;一個社會經歷過什麼樣的歷史,也不構成永久的原罪。 真正重要的是,人是否願意以權利主體的身份站出來。 因為維權不僅是在爭取權利。 維權本身,就是自由人格的誕生過程。 一個能夠維權的人,已經開始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公民。 而一個充滿維權者的社會,也才可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現代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