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 飞翔的恐龙先生:
谢谢阁下的宝贵意见。
《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是我继《夏威夷群岛王国王朝风云》后的另一长篇著作,全文将长达数百万字,每篇一万字左右在我的博客上陆续发表。
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中,我尝试着以一种新的历史笔法,将美国近数百年来数以千计历史的故事,逐一将之还原---写历史的人,都知道准确地将历史事件还原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艰难任务--让历史面貌呈现在读者面前,除了偶然有我个人的意见外,引用资料全是图书馆和市面上可以找到的。
用中文将美国的历史事件还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尤其是我成长在美国,没有机会读过中文,对我来说,简体字有点像天书,又不懂拼音技巧和中文打字,靠着土法炼钢式的自修,学了点皮毛中文,年前才勉强学会了中文打字,因而程度低差,意料之事,请继续多指正。
有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职能和责任之事,我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14)----《任重道远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中是作如是意见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立案标准是相当困难的,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十条规矩(The Supreme Court Rule 10)》的规定,主要的范围有三:
第一,解决和理清美国联邦法律和联邦宪法(To resolve a conflict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a federal law or a provision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第二,更正过份和越权的不正当司法程序(To correct an egregious departure from the accepted and usual of judicial proceedings)。
第三,解决重要的联邦法律疑问,或者重新检查下级法院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原则性冲突的判决(To resolve an important question of federal law,or to expressly review a decision of a lower court that conflicts directly with a previous decision of the court)〞
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律责任并非只是判决美国联邦国会通过、美国总统签署成的成文美国联邦法律, 而且还要为《美国宪法》精神把关。
稍微研究一下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就会发现几乎百分之九十八的民权改革动力,尤其是有关美国民权事件的推进,是来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意见和释法,其影响美国民族的面貌和精神,远远超出了立法和行政两政府。
再一次谢谢阁下的宝贵意见。顺颂近安。
2011年7月4日 高胜寒 在 华府 敬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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