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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權利與國家安全之間的選擇(下) 2017-12-13 20:23:43

1971年6月26日,《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在最高法院開庭聽證,主要的辯論焦點是:聯邦法院對出版物所頒布的臨時預先制止令,是否違反《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護出版自由權利。此案在聯邦法院中,已經敗象畢露,勉強擠進了最高法院,依然是毫無起色。

1971年6月26日,最高法院院長伯格(Warren Burger),與布萊克(Hugo Balck)、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s)、哈倫(John Harlan)、布雷南(William Brenan)、斯圖爾特(Porter Stewart)、懷特(Byron White)、布萊克門(Harold Blackmun)、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八位常務大法官坐堂聽證。

尼克松政府派出副司法部長格里斯沃爾德(Erwin Griswold)出庭辯護。格里斯沃爾德曾任哈佛法學院院長長達二十一年之久,精於稅務法,是約翰遜與尼克松兩任政府的副司法部長。他著的《藍皮書(The Bluebook)》是絕大部分美國法學院學生的必讀參考書之一。

格里斯沃爾德德高望重,譽滿天下,門生也滿天下。他曾長期從事民權司法業務,當瑟谷德·馬歇爾在最高法院辯論《布朗 訴 教委會案》時,他曾拔刀相助,以專家證人的身份,提供支持意見。

長期出任美國民權委員會的背景,使他在《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的辯論有氣無力,大為失色,沒有發揮出應有的威力,因為在他的內心深處,並不認可尼克松政府在此案中的態度,但是身在其位,職責關係,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忠於職責而已。

格里斯沃爾德用了四分之一的時間來抱怨他沒有充分的時間做準備,也沒有機會閱讀兩百五十萬萬字的五角大樓文件。

格里斯沃爾德強辯說:“本案引發出來的,不僅是過去兩個星期來大家熱烈討論的出版與言論自由憲法權利,但同時也引發在《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護權利下,政府的基本平等權力,和政府有效行使該權力的重要權利。更為重要的是,在三權分立體系下,憲法賦予總統為行政首長與三軍統帥的特權,如何得以有效運作。

如果我們從法院從未對出版物頒發過預先制止令,自然會得出不應該在本案開先例的結論,我的建議是,沒有必要在本案中得出結論,憲法中沒有這種規矩,也從來不曾有關類似的規矩。本案牽涉到版權權利的議題,包括《紐約時報》自己在內,《紐約時報》認為自己擁有這些機密文件的版權,當別家報紙也開始推出五角大樓文件機密文件時,它認為侵犯了自己的版權,於是到法院提起控訴,問題是這些文件,本來就是屬於美國政府的財產。”

就憲法權利的法理上,格里斯沃爾德認為在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政府擁有制止出版物的權利,“我認為,不僅僅是本案適用,憲法沒有而且從來就沒有存在這種憲政。”

格里斯沃爾德批判《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說:“在我看來,即使我有些懷疑,我們有一系列的有關可以信賴的公平法律條文,且不論它們的動機是什麼,正當的法理是什麼,對於這些材料,他們明知沒有擁有權,但還是意識地、故意地去糟蹋這些信賴。”

格里斯沃爾德主要的法理是:這些文件,包括版權在內,全部是屬於美國政府的財產,他引用美國名作家海明威的版權案例說:

“在不清楚的情況下,這些被新聞媒體和《紐約時報》持續發表的文件,或許是偷盜來的,或許是花錢向政府秘書買來的,如果海明威尚在的話,我一點也不會懷疑,他也會入狀法院,要求停止侵犯他版權的刊出。就在今天早上,我從新聞中得知,《紐約時報》到法院控告《每日新聞》,說《每日新聞》轉載了他們即將出版的約翰遜回憶錄摘要。可見版權是不可侵犯的。”

在如何定位五角大樓文件機密文件的立場上,格里斯沃爾德被幾位大法官凌厲的觀點弄得狼狽不堪,幾乎到了語無倫次的地步。

懷特質問他說:“副部長先生,美國是不是另外準備在得到本庭的禁止令後,即另外要求把那些五角大樓文件機密文件要回來?”

格里斯沃爾德居然說:“在這個法庭的目前為止,並沒有介入這個議題。”

懷特可以強調地再問:“難道不是嗎?”

格里斯沃爾德堅定地回答說:“不是的。”

格里斯沃爾德口是心非答案,把自己位置在一個非常不利的立場上。果然,布雷南突然在黑皮高椅子說冷冷地問:“不是?但這不就是美國政府施加壓力之目的嗎?難道美國政府不是企圖想《紐約時報》和《華盛頓時報》把這些材料交出來的嗎?”

格里斯沃爾德被挑戰得無法自圓其說,只得尷尬地改口說:“我可以確定美國政府是想要回來的。”

布雷南得理不饒人,進一步緊逼說:“這個答案不是我要問的問題,我的問題是美國政府有沒有這種企圖?”

格里斯沃爾德被質問得已經開始前言不搭後語:“到目前為止,美國政府並沒有要求法庭下令把材料要回來的企圖。”

懷特緊跟着追問說:“是嗎?我想那是採取法律訴訟的部分原因,部分的原因就是想要這些材料回來,不是嗎?。”

格里斯沃爾德言辭顛倒,顯然有點惱火,大聲地回答道:“我相信以前是這樣子的,但那不是我們上訴的理由,在上訴狀里也沒有提出來。這有什麼不對的嗎?”

馬歇爾改了議題:“副部長先生,在過去的四十五天研究里,美國政府的行動,是根據本庭的裁決結果?還是不管怎樣,依然照干不誤?”

格里斯沃爾德回答說:“大法官先生,我會催促美國政府在無論如何的結論下,依然照干不誤。當然,如果法庭不允許禁止令的話,那就困擾得多了。但會在事後的檢討會上說,就算是這樣,我們依然該干就干。”

馬歇爾問:“啊!如果本庭的結論是相反的話,那些研究有用嗎?”

格里斯沃爾德回答說:“那些研究是有用的。我會全力以赴地使那些研究有用,我也全力支持美國政府持同一態度。”

馬歇爾問:“閣下的意思是否說,即使沒有這件案子或法庭裁決,美國政府就有權決定那些材料才可以出版?”

“是的,除了那是個龐大大運作外。”格里斯沃爾德解釋說:“在我記憶所及,毫無疑問,這些材料可使美國政府從容地解決那些複雜的問題。”

馬歇爾說出了他問題的焦點:“但是,假如本庭的裁決是否定的,那麼美國政府依然會照干不誤,是不是就是如此?”

面對着馬歇爾的不友善的盤問,格里斯沃爾德無奈地說:“假如法庭的裁決是反對我們的話,那麼,在報紙出版後,那些材料就成為一些沒有實用性的東西。美國政府只好將之解密,成為學術研究的議題。”

伯格半取笑格里斯沃爾德說:“看來你的解密工作,是由我們來替你干的了,不是嗎?”

格里斯沃爾德幽默地回答說:“法庭的負面裁決就是在解密這些材料。”

懷特接起了這個話題:“副部長先生,我有點不明白。你在這裡的法理,顯然是說在聯邦或巡迴法庭的臨時禁止令,可以與一般的刑事程序不同,或報紙刊出機密文件,也可不與普通刑事案件一體並論?”

“事情的確是這樣子的。”格里斯沃爾德解釋說:“只憑表面的問題來研究,我認為要求任何評審團去裁決一家報紙僅僅刊布了些機密文件,就犯有刑事罪行,是有着極度困難的。以《紐約時報》為例子,我們非常不想採用刑事犯罪的程序來處理。”

懷特質問說:“這不就是無可爭辯地說明美國政府採取了雙重程序標準嗎?”

格里斯沃爾德不直接回答一直對他不友善的懷特問題:“在技術上來說,只要是刊布機密文件的行為,那就的確是一件刑事犯罪案件。”

言罷,格里斯沃爾德準備返回座位,但被斯圖爾特叫住:“副部長先生,在你坐下前,我還有一個剛才討論過,關於本案原則性的問題。據我的理解,你並沒有說,光僅僅是那些機密文件被盜竊,就有權說法庭該辦發臨時禁止令?

格里斯沃爾德:“不是的。”

斯圖爾特:“或是據我的理解,閣下聲稱的有權理由是—-”。

格里斯沃爾德乾脆替斯圖爾特把話說完:“或是因為我們擁有它。”

“請你讓我把話說完,”斯圖爾特對於這種被律師打斷說話的行為,顯然不快:“閣下聲稱有資格要求法院頒發臨時禁止令的法理,因為材料是從你那裡盜竊回來的,那是你的財產。故不論那些材料是否保密文件,被報紙取到手而刊發出去,向公共暴露這些保密文件,將為政府帶來困擾,與對美國的安全造成了立即性的危險。”

格里斯沃爾德:“是的,大法官先生。”

斯圖爾特並不就此放棄追問:“現在,這些是對的嗎?”

格里斯沃爾德:“是對的,大法官先生。”

斯圖爾特:“所以,或者不是與解密文件有任何關係,是不是這樣?”

格里斯沃爾德反駁說:“我同意你的看法—-除了這一點之外。如果這些不是保密文件的話,那麼,我們是很難會來到這裡要求辦發臨時禁止令的。舉個例子來說,如果那些保密材料是包括美國總統的公開演講在內—-”。

斯圖爾特也打斷格里斯沃爾德的話說:“現在那些保密文件,不是已經變成了公共知識了嗎?”

格里斯沃爾德堅持說:“是的,但是我們來到這裡要說:你們不能印刊這些,因為那會嚴重地危及美國的國家安全。”

斯圖爾特嘲笑格里斯沃爾德說:“看來,這是一件飄搖不穩的案件了。”

在哄堂大笑後,格里斯沃爾德一板一眼地說:“不是的,大法官先生。”

斯圖爾特繼續嘲笑格里斯沃爾德說:“所以,這會是一件有事實根據的案件了。我們需要去研究一下本案的事實根據,而閣下遞交上來的事實根據,是值得仔細考據和研究的。”

格里斯沃爾德藉機解釋說:“大部分來說,是那樣子的。大法官先生,我嘗試着讓背景來來幫助本案的法理,我在本庭曾多次重複指出,那些是在總統行政命令下,國會認可的機密文件,這明顯地說明了取得這些文件是不妥當的。”

斯圖爾特明顯地不同意這位德高望重的法學院教授的看法:“好的,如果有人為此而觸犯刑事犯罪的話,可能另當別論,但是本案在本庭看來,在第1條憲法修正案面前,沒有什麼關聯。”

格里斯沃爾德抗議說:“好吧,大法官先生,我再重複,我想這對國家安全來說,是一件不能挽回的事情。”

布萊克接着提出:法庭能否忍受以總統行政命令來將文件變為保密文件的法理,是否妥當的新話題。格里斯沃爾德借題發揮說:

“我在遞交的辯護詞中已經說得很清楚,與我在這裡的辯論一樣,我相信本案件的關鍵,是這些材料嚴重地影響到美國國家的安全。影響到許多生命,影響到如何決定戰爭的進行,影響到如何尋找我們的戰俘。

我不能說如何決定戰爭的進行與如何尋找我們的戰俘是直接危害美國的國家安全,我可以說法庭是否頒髮禁止令,會決定美國國家的安全。

在美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的微妙談判中,我對法庭的提議是,既然美國總統被憲法授權全權處理外交談判,那就應該制止保密文件外泄,確保不會危害到美國政府的利益。

在全面的研究後,艾森豪總統於1953年簽署了美國總統第10501號行政命令,開始了保密文件的運作。聯邦地區法院認可了這種機密文件的外泄,的確危及到美國的安全。”

格里斯沃爾德提出的法理有七:

第一,《紐約時報》的五角大樓文件來源,是有人偷盜政府的機密文件;第二,五角大樓文件屬於國家機密,影響國家的外交談判和國家安全;第三,總統有行政特權來禁止與沒收這些原本就是屬於美國政府的五角大樓文件;第四,這些機密文件的披露,直接影響越南外交談判與蘇聯核武談判;第五,為美國後代遺留下難以估計的隱患;第六,美國開國以來,法院不是從未對出版物頒發過預先制止令,而是從沒有在法庭上審判過類似的案件,聯合新聞社就是最好的案例;第七,數位國會議員持有這些機密文件,但都沒有將之公開,就是尊重國家機密文件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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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紐約時報》的主力律師有兩位,比克爾與艾布拉姆斯(Floyd Abrams),兩位都是當代極負盛名的憲法專家。在紐約南區地區聯邦法院上,比克爾曾大力挑戰美國政府是否有權向法院申請對出版物的臨時預先制止令的權力。

比克爾於1924年12月17日在羅馬尼亞布加勒斯特(Bucharest, Romania)出生,十五歲時隨雙親移民美國,定居紐約市。

1949年,比克爾以最優等成績從哈佛大學法學院畢業。畢業後,出任聯邦上訴法院法官馬格魯德(Calvert Magruder)法律助理,後被國務院派往德國服務,1952年,出任最高法院弗蘭克福特大法官(Felix Frankfurter)法律助理,1956年開始,任教哈佛大學法學院。

1956年,比克爾與布萊克教授(Charles Black)在耶魯大學法學院開創憲法系,成為全國的憲法學研究先鋒,他在耶魯教授美國憲法,一直到1974年11月8日以四十九歲英年早逝於康涅狄格州紐黑文為止。

《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是比克爾人生事業的巔峰,在法庭上的輝煌成績,使他成為整代法學院學生心中的楷模與偶像。

比克爾最為著名的法理是 “司法克制論(Judicial restraint)”,主張法官依照判例去照章辦事,法官必須嚴格克制司法權力,除非明顯地違反了憲法原則,否則不可輕易裁決法律違憲。

現任最高法院院長羅伯茨(John Roberts與常務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都曾公開表揚比克爾為“美國二十世紀最具影響力的憲法權威之一”。

比克爾的著作,多以最高法院為題材,其中比較流傳於世的有七本:

1,《最少危險的部門:政治柵欄的最高法院(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2,《最高法院與進步觀念(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Idea of Progress)》;3,《司法制度與責任政府制(The Judiciary and Responsible Government, 1910-21)》;4,《贊同道德觀(The Morality of Consent)》;5,《新時代的政治改革(The new age of political reform: the electoral college, the convention, and the party system)》;6,《布蘭德斯大法官未公布的意見(The Unpublished Opinions of Mr. Justice Brandeis: The Supreme Court at Work)》; 7,《沃倫法院與政治(Politics and the Warren Court)》。

2005年,紐約大學出版社,把九位法學院教授與憲法學專家對《司法制度與美國民主》的研究文章,編輯成單行本,是為影響深遠的《司法制度與美國民主(The Judiciary and American Democracy)》。

瓦特(Kenneth Ward)在《司法制度與美國民主》序言中,推崇比克爾是“二十世紀後五十年最具影響力的憲法理論家”。

在最高法院的聽證庭上,風度翩翩的比克爾用豐富的法學修養,隨手採用的案例,雄辯滔滔,一人舌戰九位大法官,有力地說服了其中的六位,贏得了官司,威震天下,名垂千古。

艾布拉姆斯是公認的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法理專家,從第一修正案中心(First Amendment Center)發布的一個小故事中,可以看出艾布拉姆斯在這個領域中的地位:

“如果有人問誰是憲法修正案的權威律師的話,百分之百的答案一定是:艾布拉姆斯;如果再問是否還有其他律師的話,答案一定是:沒有人。由此可證明,艾布拉姆斯與憲法修正案幾乎就是同義的名詞。”

前美國派駐聯合國大使、印度大使、代表紐約州十八年的聯邦參議員莫伊尼漢(Daniel Moynihan),曾讚揚艾布拉姆斯說:“他是我們這個時代最出類拔萃的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律師之一。”

美國司法部起訴《紐約時報》的法律依據是違反了《間諜法案第73條》:“被授權持有、接近、使用、掌控文件、密碼、資料、信號、相片、描繪、底片、藍圖、計劃、地圖、模型、指示、裝置、或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筆記、或導致危害美國安全而對外國國家有利的有關的訊息、自願地、意圖地、直接地或間接地聯繫、輸送、傳遞予無權接受的人,或自願保留,不歸還給被授權的政府官員,是為觸犯刑事法律。”

在開庭聽證前,比克爾與艾布拉姆斯聯名,以備忘錄形式入狀最高法院,就《間諜法案第73條》本身的法理,提出三大挑戰:

第一,《間諜法案第73條》的文字太廣泛,廣泛到無邊無際,使人無所適從。什麼叫做“或導致危害美國安全”?如果這些文件之目的是教育大眾的話,難道也是“或導致危害美國安全”嗎?

第二,如果司法部長相信這些行為是刑事範圍的話,為什麼會在法庭採取民事程序來申請預先制止令呢?顯然有着難以調和的法理矛盾。

第三,在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廣泛的意義上來看,且不論政府在民主社會體系下,曾經在法院取得數次的制止令的得失,但政府在這些文件上的錯誤判斷和不端行為,恰恰正是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維持至今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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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克爾一出庭,就和院長伯格槓上了:“我們在十三號開始刊出,十四號和十五號繼續刊出,政府在十四號傍晚才有所反應,聲稱是發生了嚴重的危險,明顯地不是那回事。”

伯格問道:“閣下的意思是否在說—-閣下是否允許對事情還沒有弄清楚,就採取行動的行為?”

比克爾回答說:“院長先生—-”

伯格打斷他的話題:“或就那樣把剛開完會的憔悴律師拉上法庭?”

比克爾說:“我準備就這個議題有所說明。從過去在法庭上交叉詰問政府律師時得知,政府高層官員在星期天早上就閱讀過報紙上的文件了,但到了次日交叉詰問才有所反應。

現在政府反對我們的法理根據是總統行政命令,格法因法官並沒有聲明接受這個法理,在我們的書面辯護中,採用了大部分的篇幅來辯論,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並不適用於本案,我把這個法理帶到第二巡迴法院,依然沒有確認,可以證明我們的辯論是有效用的。我們在這個議題上之讓步,是因為在憲法目前,這種禁止令不是絕對的可以成立。

我們的立場是雙面的。第一面是關於憲法規定的權力分立原則,基於此,我們認為美國總統無權頒發違反憲法原則的禁止令。第二面是第2條憲法修正案保護出版自由原則。基於這兩面原則,我們認為最佳的結論是取消所有的禁止令與上訴狀。”

斯圖爾特問道:“第一面的法理是什麼?”

比克爾說:“三權分立的憲法原則。”

斯圖爾特說:“是的。”

比克爾繼續說:“我之所以讓步的原因,是副部長先生所堅持的固有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特權,但是美國總統並沒有這種權力—-”

斯圖爾特打斷比克爾的話題:“基於什麼法理?”

斯圖爾特回答說:“我們的憲法原則。任何法規必須經過國會立法程序,始得生效。美國總統並沒有絕對的權力,僅僅使用行政命令即可達成保密文件的立法權力,所以美國總統也沒有那種憑着行政命令即可任意地把任何文件列為機密文件。在《信息自由法案》下,總統連合理的標準立場都沒有—-下令限制民間的言論自由。

過去的案例顯示,出來刊出例如軍隊的駐紮地點,或調動軍隊的時間,或目的地等特殊狀況下,禁止令尚有其存在價值,但這寫狀況,完全不適用於本案。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經常受到有力的挑戰,在《淨志平林 訴 美國案(Hirabashi V United States)》,與在《揚斯頓鐵工廠 訴 索耶案》中,都曾被挑戰和被否定。”

《淨志平林 訴 美國案》是美國民權律師在最高法院挑戰羅斯福總統,使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關押在美日人的暴政,雖然最高法院裁決淨志平林敗訴,羅斯福取得了短暫的法庭勝利,但歷史的發展卻得出相反的結論:共和黨里根總統簽署總統行政命令,否定羅斯福的總統行政命令,民主黨卡特總統下令,全面調查羅斯福非法關押在美日人事件後,得出羅斯福的關押在美日人行為,是“非法的暴政“結論。

美國國會通過議案,向在美日人道歉,並對當事人付出每人兩萬美元的經濟與精神的賠償。筆者在《從階下囚到美國總統自由勳章得主的在美日人》中,對此案有着的詳細撰寫與評論。

比克爾結束他第一波的法理辯論說:“我的建議是,在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護下,在既非立即嚴重國家安全前提下,美國總統雖然擁有固有的行政命令特權,但是絕對沒有下達禁止令,限制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力。”

布萊克門質問比克爾說:“我所說的傷害,指的是士兵的死亡,盟國的破壞,增加與敵人談判的困難,外交與談判人員談判的無力感,閣下不同意這些後果嗎?”

比克爾回答說:“大法官布萊克門先生,我並不是全面地反對這些狀況,比如說士兵的死亡等。但我不相信禁止令與這些事情有任何的關係。沒有任何的政府官員會出來證明與此有關,也沒有任何的法官會裁決與此有關。”

布萊克門繼續挑戰比克爾說:“你比我更了解這些記錄。威爾基法官在《華盛頓郵報》案件裁決書中說,他認為有幾點的機密文件,可能會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的影響。我再問你一遍,你還是不同意威爾基法官的意見,你還是認為於此無關嗎?”

比克爾巧妙地避重就輕說:“啊,對不起,大法官先生,對於《華盛頓郵報》的事情,我並不很清楚。”

壞特問道:“教授,閣下的立場,到底是不是同意這些傷害?”

比克爾說:“在這個議題上,我的立場可以分為兩部分。第一是使用標準與總統獨行其事。總統獨行其事的案例已經發生在淨志平林案中了,較之總統獨行其事,我傾向於依法行事,總統獨行其事才會傷害到這個國家。”

壞特問道:“我相信你會在四十七券的文件中,有些是應該列為機密文件的看法上,有所讓步,是嗎?”

比克爾說:“那正是導致臭名昭著的主要原因。”

壞特評論道:“我不需要閱讀所有的文件,也不需要閱讀報紙所謂的提議,在四十七券文件中,沒有任何傷害國家安全的訊息,就可得出文件應是絕密等級的標準,閣下不會拒絕這種理論吧?”

比克爾說:“大法官先生,我從未近距離接觸那些文件,因而沒有什麼理解。”

壞特追問道:“可以理解,但你的應有立場是,且不論是否有那些文件存在,難道沒有任何的文件能夠滿足閣下的標準嗎?”

比克爾說:“從遞交給法庭上的文件來看,這全是些軍事範疇,在既有的軌道上順利推行。這些文件顯示,無法達到任何憲法第1條修正案標準的要求。我相信《紐約時報》的人。在我有機會的瀏覽下,那些文件,有點像未來的學術性論文。”

斯圖爾特追問道:“閣下的標準,是否在出版物直接地傷害到國家安全時,才能夠說是件非常嚴重的事件?”

比克爾說:“絕對正確。”

斯圖爾特問道:“我把閣下的基本辯論綜合一下,得出只有在有關法規之下,如果發表機密文件,才會‘可能’導致國家傷害,是嗎?”

比克爾說:“是的。只有在那種狀況下,我才會表明立場。”

斯圖爾特問道:“現在,比克爾先生,那是可以理解的,在不可避免的現實下,在許多資料依然在密封期間,只能抽象的來談論了?”

比克爾說:“是的。先生。”

斯圖爾特評論道:“讓我告訴你一件假設的狀況。假如我們法官們回到辦公室,翻開密封的文件後,發現一些決定說服我們的情況:公布這些文件,等如宣判了一百名年青人的死刑,我們該怎麼辦?”

比克爾回答說:“大法官先生,我希望我們能夠有涵蓋這方面的法規。”

斯圖爾特道:“啊,我們並沒有。所以我會問我們該怎麼辦?”

比克爾回答說:“我只對自己有信心的案件發表意見。這件困難的案件,會對權力分立產生壞的影響。”

斯圖爾特道:“這對國家沒有危害?”

比克爾回答說:“沒有的,先生。”

斯圖爾特道:“現在的越南,每周有二十五名美軍死亡。”

比克爾回答說:“這是刊出文件與不幸事件間的直接連鎖因果反應。”

斯圖爾特評論道:“我覺得也是如此。”

伯格繼續斯圖爾特的話題說:“比克爾教授,認我修改一點那個假設,假設有了充分的資料,法官們認為文件的泄露,對正在為俘虜談判造成困擾,而延遲了俘虜的釋放。在你的觀點來看,應該或不應該停止繼續泄露文件,來幫助俘虜的早點釋放?”

比克爾回答說:“院長先生,這個問題正是本案接近核心的要點。我只有在如果因為文件刊布而引起直接與立即的連鎖因果反應時,才會對事件評論。除非能夠證明,刊布文件就會發生那種事情。真正的辯論,是否應該把出版物附加在增加困難上。院長先生,任何事情包括憲法第1條修正案在內,都有一定的社會風險,較之《憲法第1條修正案》對這個社會的重要性,對自由威脅的風險而言,我認為是值得一冒的。”

伯格評論說:“從閣下的言論中,雖然閣下沒有直接說出來,但我有一個感覺,閣下並不像法庭對外交與軍事考慮的那麼重視。”

比克爾回答說:“對不起,是的,院長先生。”

伯格繼續評論說:“我有種感覺,你並沒有考慮這些足以成為禁止令的法理基礎。”

比克爾回答說:“在本案的情況下,我在心裡非常清楚地相信,總統在沒有法定權力下,沒有到法院尋求禁止令的權利,就像《揚斯頓鐵工廠 訴 索耶案》案例一樣所得到的。”

伯格嘗試着發言,但只說了半句話,“等我來—–”,就被比克爾打斷話茬:“我不知道在哪裡有那種法定權力?但在本案中沒有。如果有的話,另當別論,我會面對它。假如我見到了那種法定權力,我會研究它的定義是什麼。”

布萊克挑戰比克爾說:“在目前的法定權力來說,是有所不同的,因為《憲法修正案第1條》規定,國會不得制定任何限制出版自由的法律。要總統去擁有那種法定權力,難道閣下是在建議國會去通過一些限制出版自由的法律嗎?”

比克爾回答說:“不是的。我會在這種絕對的有傷禁止令的前提下有所讓步。總而言之,總統不可以在沒有法定權力的情況下私自行動,因為那會傷害到權力分立的憲法原則。”

布萊克繼續挑戰比克爾說:“就事論事,難道國會就不能依照立法程序通過這些即使是非法的法律嗎?”

比克爾回答說:“啊,大法官先生,除非沒有選擇,我真的不想在這個議題上展開辯論,我希望—-”

布萊克打斷比克爾的話茬道:“這不就是閣下給我留在心中的強力概念嗎?”

比克爾回答說:“我在回答院長的問題時,已經說得很清楚,我不會在總統沒有法定權力的情況下私自採取行動法理上,作出任何的讓步。”

伯格加入辯論說:“比克爾教授,我有個提示,作為交換的意見。總的來說,沒有任何對新聞記者的法定權力來防範消息來源的公開,已經有了好幾件案例擺在那裡。在大陪審團調查刑事案件時,拒絕提供訊息來源,新聞媒體聲稱《憲法第1條修正案》賦予保護訊息來源的權利,否則新聞訊息來源將乾枯。這種理論,也使用於本案的新聞媒體嗎?”

比克爾回答說:“在案件中,政府無法清楚地提出證明,無法從別處得到證據,或不可避免地成為刑事犯罪的核心焦點,為了避免新聞來源乾枯,《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應該為新聞記者提供有效的保護。”

伯格辯論說:“是的。新聞記者可以辯論《憲法第1條修正案》的保護權利,但政府是否可以同時拒絕承認這種權利?”

比克爾結束辯論說:“院長先生,這顯然是有些不公平與不平衡,但是在維護《憲法第1條修正案》原則前提下,《憲法第1條修正案》應該賦予新聞記者的保護權利。”

比克爾的辯論焦點有四:第一,鑑於權力分立的憲法原則,美國總統沒有超越國會,自行制定保密文件法律的法定權力;第二,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不見得全是正確,有多件被最高法院推翻的案例可查;第三,《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賦予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不可剝奪;第四,如果《紐約時報》推出的五角大樓文件是觸犯了聯邦刑事罪名,但美國政府卻採用民事法律程序來處理,違背了美國司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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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6月30日,6票同意3票反對的裁決出爐:最高法院裁決美國政府敗訴。法理是:如果美國政府行使預先制止令權力,必須提出充足證據,說明該出版物危害國家安全程度,已經嚴重到無法挽回的地步,但是在本案中,美國政府並沒有達到這個要求。

投同意票的是布萊克、道格拉斯、布雷南、斯圖爾特、懷特與馬歇爾;投反對票的是伯格、布萊克門與哈倫。

六位頭同意票的大法官,幾乎是清一色的自由派。頭反對票的三位大法官,全是共和黨:伯格和布萊克門是尼克松提名的,兩人本來是同鄉好友,布萊克門結婚時,伯格是他的伴郎,當最高法院大法官出缺時,是伯格向尼克松推薦布萊克門,兩人的同票率超過83%,哈倫是共和黨總統艾森豪提名的。

《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的裁決書簡短有力,但直指法理的要害:

 “美國政府在法院尋求泄露國家機密文件《美國對越南政策決策過程歷史》的《紐約時報》與《華盛頓郵報》預先制止令,我們批准了這件訴訟文件移送命令。

1931年的《尼爾 訴 明尼蘇達案(Near V Minnesota)》裁決道:“任何意圖在本庭索取預先制止令的案件都會承受着沉重的憲法合法性推定,只因那些沉重責任,來自難有正當理由來獲得預先制止令。

紐約南區地區法院的《紐約時報》案件,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院與哥倫比亞特區第二巡迴地區上訴法院的《華盛頓郵報》案件,裁決政府沒有達到那種法則。我們同意。

我們裁決維持原判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院的裁決,撤銷哥倫比亞特區第二巡迴地區上訴法院的裁決。本庭的裁決立即生效。此令。”

美國最高法院以快刀斬亂麻的原則處理這件劃時代憲法大案,從1971年6月2日開庭,至1971年6月30日做出裁決,僅二十八日。

 

≈≈≈≈≈≈≈≈≈≈≈≈≈

 

《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在法庭上的大戰結束了,但因此案引起的爭議,恐怕永遠不會結束。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可能是最後一次的政府是否有權以國家安全的理由,到法庭去申請查禁書刊。這件案例顯示出一個法治社會的特點:蒙眼的司法之神,不允許包括政府在內的個人或機構擁有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權,法院的公正有力地制約了權力的泛濫與橫行,從而避免了獨裁、專制或暴君的出現。

《紐約時報》於1971年6月30日在最高法院取得勝利後,於1971年7月1日,隆重推出五角大樓文件的第四和第五兩大都分,於7月2日推出第六部分,7月3日推出第七部分,7月4日推出第八部分,7月5日推出最後的第九部分。《紐約時報》為美國人民知的權利,與維護,《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與出版自由權利,再次奠定了紮實的法理基礎。

美國是一個崇拜英雄鄙視奴才的國家,埃爾斯伯格因力抗強權而成為民間英雄。《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案例後四十二年,發生了遠比五角大樓文件事件更嚴重的斯諾登(Edward Snowden)泄密事件。

當年的埃爾斯伯格採取了在法庭上與美國較量的手段,現在的斯諾登則採取了避而遠之的辦法,跑到俄羅斯去尋求政治庇護。這裡沒有是非對錯的問題,但從美國政府的反應來看,已經是直接肯定了埃爾斯伯格的英雄氣概。

以年青時反越戰起家的國務卿克里(John Kerry),在接受MSNBC電視採訪時,痛罵斯諾登是“懦夫”“叛徒”“應該像個男人似的回來面對他的音樂”外,還說:

“愛國者不會跑到俄羅斯,不會到古巴尋求政治庇護,不會到委內瑞拉尋求政治庇護,他們會在這裡為事情而戰鬥。這裡有許多的愛國者,你回顧一下當年五角大樓文件的埃爾斯伯格,他就是站在美國法庭上為案件申辯。”

克里的肯定並沒有得到埃爾斯伯格善意的回應,顯然拍馬屁是拍到馬腿上了。這位可能是美國歷史上最沒有作為之一的國務卿,忘記了埃爾斯伯格所肯定的,是敢於揭發黑暗的斯諾登,而不是軟腿軟腳的克里。何況,假使斯諾登在法庭上與美國政府斡旋,在《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案例的威脅下,美國政府在最高法院,不見得就能得償所願的把他定罪。

 

≈≈≈≈≈≈≈≈≈≈≈≈≈

 

歷史告訴世人,新聞檢查制度是鑑別文明法治社會與獨裁專制國度的試金石,越是對自己的政治制度沒有信心的暴政,越是依賴新聞檢查制度來維持其非法的專制統治。

其實,新聞檢查制度,除了自欺欺人外,並起不了什麼重大的作用。《華盛頓郵報》記者昂加爾(Sanford Ungar)在他的《報紙與文件(The Papers & The Papers)》書中評論說:

“推出五角大樓文件的《紐約時報》,雖然賣出了一百萬份,但反應與效果甚微。《格維爾版五角大樓文件》印了兩萬套,除了學術機構外,僅賣了幾百套,就無人問津了。

沒有一套五角大樓文件的出版物是完整版,有關外交談判的四大券,依然被法庭密封,紐約州聯邦眾議員里德(Ogden Reid)、加州聯邦眾議員摩西(John Moss),連同密蘇里大學新聞系教授費歇爾(Paul Fisher)入狀聯邦法庭,要求解密,但被維護《華盛頓郵報》出版自由的格塞爾法官拒絕。

埃爾斯伯格化了二十五萬元的律師費,《紐約時報》化了二十萬元的律師費,《華盛頓郵報》化了七萬元元的律師費。”1971年的二十五萬元,相等於現在的市值一百二十萬元,代價非輕。

五角大樓文件官司雖然鬧得轟轟烈烈,但對現實政治並沒有產生任何不良的影響,完全是權力傲慢下的產品。1979年,基辛格在他的《白宮歲月(White House Years)》第1021頁中承認:“我不相信刊出五角大樓文件,會對河內最後作出1971年決定產生任何性的影響。”

2011年5月4日,時過境遷,大部分的當事人已成歷史,美國國家檔案局把五角大樓文件全部解禁,雖然已經沒有了任何的時效意義,但卻成為重要的學術研究材料。

總部設在巴黎的無疆界記者組織所公布的2014年新聞自由指數評比指出,美國的記錄並不光彩,在一百八十個國家中,排行第四十六,僅次於排名第四十七的海地,連排名第四十二名的南非都比不上。

在新聞自由指數排行榜上,前三名全是北歐國家,第一名是芬蘭,第二名是荷蘭,第三名是挪威。惡名昭著的東非厄立特里亞(Eritrea)倒排第一,北朝鮮倒排第二。

爭取言論與出版自由,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的主流訴求,美國人民從沒有停止過奮鬥的腳步。司法獨立的存在,為各種領域的民權運動,鋪墊下氣勢磅礴的舞台。但在傳統遺毒尚未徹底清除,政客的意圖壟斷訊息的大環境下,尚且有待努力。

在更深一層的意義上來說,《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所彰顯的,是司法獨立的重要。司法獨立是維護現代文明與普世價值的中堅力量,欠缺了真正的司法獨立,任何的民權運動,將不會有任何的前途,憲法保障云云,勢必只是政客的口頭禪而已。

 

高勝寒  2014年11月7日原發    2017年12月13日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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