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暴君試圖壓制言論的主要類型--
批評要對焚燒美國國旗者加以罰款或監禁的行為,“這是暴君試圖壓制言論的主要類型”。 此話源自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第一位意大利裔美國人大法官安東尼.斯卡利亞,在2012年7月21日接受CNN新聞採訪時的評語。 美國國會在1968年通過了《國旗保護法(Flag Protection Act)》,到 1989 年,已有四十八個州制定了法律,以某種方式限制對美國國旗的褻瀆。 這條法律到了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時,變得煙消雲散。 《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頒布後,美國國會採取報復性立法行動。1989年6月22日,在美國最高法院頒布《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裁決的次日,美國參議院以97票同意3票反對,壓倒性通過了《深感失望動議profound disappointment resolution)》。 五天后的1989年6月27日,美國眾議院以411票同意5票反對,壓倒性通過了《深切關懷(profound concern)》動議。 這種動議不具有司法約束力,但彰顯出美國國會議員們對《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裁決的憤怒心態。 1989年9月1日,美國眾議院通過了《1989 年國旗保護法(Flag Protection Act of 1989)》, 1989年10月5日,美國參議院通過了《1989 年國旗保護法》。 這條美國聯邦法律規定:任何包括焚燒美國國旗在內的褻瀆美國國旗行為,是觸犯美國聯邦法律的刑事重罪。喬治.老布什總統以“口袋否決(pocket veto)”方式,讓此動議成為美國聯邦法典。 就在這條法典生效後一分鐘,格雷戈里.約翰遜(Gregory Lee Johnson)與其餘三位男士 : 肖恩·艾希曼(Shawn Eichman)、大衛.布拉洛克(David Gerald Blalock)和斯科特·泰勒(Scott Tyler)在美國國會山莊台階前,各自點燃一幅美國國旗抗議。 四位抗議者全被拘捕,控以違反《1989 年國旗保護法》刑事重罪。格雷戈里.約翰遜控案被撤銷,法理是無法證明他曾點燃那面美國國旗。 另外三位被告的案件一路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是為1990年度的《美國 訴 艾希曼案(United States v. Eichman)》。 《1989 年國旗保護法》在美國最高法院不僅踢到了鋼板,還被因為違憲而被撤銷。 1990年5月4日,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1990年6月11日,《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的同一班大法官,用同一班的票數,裁決美國政府敗訴。 自1990年以來的三十五年,再沒有人到美國最高法院因為美國國旗的一塊布而自討沒趣。 2025年8月25日,自詡已經與上帝平起平坐的唐納德.川普,在不信邪的信念驅使下,在白宮象牙塔里下條子,挑戰美國憲法的底線極限。 在美國歷任總統中,有一大半是白人至上種族主義者,在特定的歷史環境背景下出現白人至上種族主義者,毫無使人驚訝,但到了21世紀的今天,尤其是在全民追求普世價值的美國,居然還有像唐納德.川普這種徹頭徹尾的白人至上種族主義者盤踞在白宮,全天候的禍害美國的民權和聲譽,無法不說這就是美國人民的不幸,美國國家的恥辱。 唐納德.川普從來就是一個無法無天的特權人物,法律在他看來就是一個笑話。上台後第一天,就肆無忌憚的直接挑戰《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的美國本土出生天然公民權,使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認定非永久居民或非美國公民在美國出生的孩子,不具備成為天然的美國公民資格。 除了唐納德.川普身邊的奸妄寵臣外,見不到有任何美國法學家認可這種徹底違反美國憲法原則的荒謬勾當。 何況在已經歷經一百二十八年嚴峻考驗的《美國 訴 黃金德案》判例威懾下,除非美國司法獨立的精神死亡,除非美國法學家們天良盡喪指黑為白,否則唐納德.川普的挑戰《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底線極限勾當,必然會以失敗告終。 一直充滿爭議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是美國政治不可分割的主要組成部分,美國行政命令不是法律但效力形同法律,但這與美國三權分立政治體制有着無法調和的基本矛盾。 《美國憲法第1條》授權美國國會是唯一的立法機構,但是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又被承認為有效的法律,兩者之間的臨界點,至今依然模糊不清,也沒有任何法學家能夠將之論述清楚,既不承認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就是法律,但也無法拒絕其實質性的約束力,在未來的歲月中,看不到這個美國傳統會有恰當的解決方案。 唐納德.川普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並不多,較之富蘭克林.羅斯福的三千七百份,相差甚遠,甚至於連西奧多.羅斯福、伍德羅.威爾遜和卡爾文.柯立芝的一千餘份,也相差甚遠。 在美國歷史上,許多重大的國策是通過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來處理的,比如1863年,亞伯拉罕.林肯總統就是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來頒布《解放奴隸宣言》,1948年,哈里.杜魯門總統發布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廢除軍隊中種族隔離政策。 但在挑戰美國憲法底線極限上,唐納德.川普卻是排名第一。挑戰《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嬰兒公民權訴訟方興未艾,再次挑戰《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的政治鬧劇,又再閃亮登場。 2025年8月25日,唐納德.川普簽署了《起訴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PROSECUTING BURNING OF THE AMERICAN FLAG)》美國總統行政命令: 根據美國憲法和法律賦予我總統的權力,茲命令如下: 第一節宗旨。我們偉大的美國國旗是美利堅合眾國最神聖、最珍貴的象徵,也是美國自由、身份和力量的象徵。近兩個半世紀以來,成千上萬的美國愛國者為使星條旗驕傲地飄揚而戰鬥、流血、犧牲。美國國旗是我們國家生活中的特殊象徵,它應該團結和代表所有美國人,無論背景和階層。褻瀆美國國旗是極其冒犯和挑釁的行為。這是對我們國家的蔑視、敵視和暴力的表達---這是對維護我們權利、自由和安全的政治聯盟最明顯的反對表達。焚燒美國國旗可能引發暴力和騷亂。焚燒美國國旗也被一些外國團體蓄意用作恐嚇和威脅暴力的行為,目的是因為美國人的國籍和出生地而對他們施以暴力。 儘管最高法院就第1修正案的保護作出了裁決,但法院從未裁定,以可能煽動即將發生的非法行為或構成‘挑釁性言論’的方式進行的褻瀆美國國旗的行為受到憲法保護。參見1989年《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 本屆政府將採取行動,恢復對美國國旗的尊重和神聖性,並在現有權力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起訴那些煽動暴力或以其他方式違反我國法律,同時褻瀆我國這一象徵的人。 第二條 打擊褻瀆美國國旗的措施。 (a)司法部長應優先考慮在最大程度上執行我國的刑事和民事法律,打擊違反適用的、內容中立的法律,同時造成與言論無關的損害的褻瀆美國國旗的行為,並符合第1修正案的規定。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暴力犯罪;仇恨犯罪、針對美國公民的非法歧視或其他侵犯美國公民權利的行為;以及侵犯財產和治安的犯罪,以及共謀、企圖違反以及協助和教唆他人違反此類法律。 (b)如果司法部或其他行政部門或機構認定褻瀆美國國旗的行為可能違反適用的州或地方法律,例如禁止公開焚燒、擾亂治安法或破壞財產法,則該機構應將此事提交適當的州或地方當局,以採取可能的行動。 (c)在憲法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司法部長應嚴厲起訴那些以涉及褻瀆美國國旗的方式違反我國法律的人,並可提起訴訟,以澄清第一修正案在這方面的例外範圍。 (d) 國務卿、司法部長和國土安全部長在各自權限範圍內,應當根據聯邦法律,包括美國法典第8卷第1182(a)條、美國法典第8卷第1424條、美國法典第8卷第1427條、美國法典第8卷第1451(c)條和美國法典第8卷第1227(a)條,拒絕、禁止、終止或撤銷簽證、居留許可、入籍程序和其他移民福利,或尋求將其驅逐出美國,只要有適當的認定,證明外國公民在允許根據聯邦法律行使此類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參與了褻瀆美國國旗的活動。 第3條 可分割性。如果本命令的任何條款或任何條款對任何人或情況的適用被認定為無效,本命令的其餘部分及其條款對任何其他人或情況的適用不受影響。 第四節 總則。 (a) 本命令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 I )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或其負責人的權力;或 ( ii ) 管理和預算辦公室主任在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方面的職能。 (b) 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視撥款情況而定。 (c) 本命令並非旨在,也不會創設任何實質性或程序性的權利或利益,任何一方均可依據法律或衡平法對美國、其各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雇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強制執行這些權利或利益。 (d) 本命令的發布費用由司法部承擔。 唐納德.川普 白宮 2025年8月25日 同時,唐納德.川普發表為什麼要簽發《起訴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美國總統行政命令說: “焚燒國旗,全國各地都在焚燒國旗。全世界都在焚燒美國國旗,而且正如你所知,經過一場令人悲傷的法庭審理,我猜是以5比4的投票結果做出的。 他們稱之為言論自由。 但還有另一個原因,或許更重要,那就是死亡。 因為當你焚燒一面國旗時,整個地區都會陷入瘋狂。如果有幾百人,他們就會更瘋狂。你可以做其他事情,你可以燒掉這張紙,但當你焚燒美國國旗時,它會引發我們從未見過程度的騷亂。” 白宮提供的新聞稿指出: “美國國旗是美國最神聖、最珍貴的象徵,褻瀆它本身就具有獨特的冒犯性和挑釁性,這是對我們國家的蔑視和敵意,也是外國團體蓄意恐嚇和威脅對美國人實施暴力的行為。” 這份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特別指出:非美國公民觸犯詆毀或焚燒美國國旗刑事重罪的話,將面臨拒絕、禁止、終止或撤銷簽證、居留許可、入籍程序和其他移民福利,或尋求將其驅逐出美國。 美國公民觸犯詆毀或焚燒美國國旗刑事重罪的話,將面臨罰款兩千美元或入獄一年。 這裡存在一個美國憲法原則問題:美國憲法保護每一位在美國境內的人,且不論其身份和背景。把焚燒美國國旗者劃分為美國公民與外國人的說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這個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本身就是對美國法律精神的誤解,和對美國憲法原則的藐視。 《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核心價值,就是在公平兩個字。美國憲法保護的是所有居住在美國大地上的人群,而不是選擇性的族群保護。選擇性的族群保護是美國三K黨的信仰,不是普世價值的訴求。 就像在討論美國出生天然公民權時,無法迴避美國最高法院1898年的《美國 訴 黃金德案》判例一樣,任何討論玷污或焚燒美國國旗案件者,無法迴避美國最高法院1989年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討論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是否法律時,無法迴避1952年的《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 《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是一件5票同意4票反對的劃時代大案。使使人驚訝的是保守的安東尼.斯卡利亞大法官,也投下了同意的一票。 在2012年7月21日,CNN播出的皮爾斯.摩根(Piers Morgan)採訪中,被唐納德.川普多次高度評價的安東尼.斯卡利亞,為褻瀆美國國旗的行為辯護,稱美國憲法將其視為言論自由而加以保護。安東尼.斯卡利亞說: “是的,如果我是國王,我不會允許人們焚燒美國國旗。然而,我們有第1條修正案,其中規定約言論自由權不得被剝奪。它尤其針對批評政府的言論。 我的意思是,這才是暴君試圖壓制的件主要言論類型。焚燒國旗是一種表達形式。言論不僅僅意味着書面文字或口頭文字。它可以理解為是一種信號。 焚燒國旗是一種表達某種觀念的象徵---比如我恨政府、政府不公正等等。焚燒國旗不是一種叛亂形式。那只是在表達我們不喜歡政府。這並不是在鼓勵人們拿起武器反抗政府。那是完全不同的事情。 根據我對第1修正案的理解,它保障了人們表達對政府、國會、最高法院,甚至國家和國旗的蔑視的權利。” 美國憲法授權美國國會是唯一的立法機構。 美國法律是來自美國國會的立法,合法程序是經過美國參眾兩院通過立法提議動議後,由美國總統簽署成美國法典。 但是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是個未經合法立法程序的條子,僅憑美國總統個人主觀願望的一道條子,就成為全民遵守的法律,沒有使人信服的先決條件和司法倫理基礎,這是美國政治制度的嚴重缺陷。 美國法律對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有固定的要求和限制,大前提是必須在美國法律範疇之內運行。 制衡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的渠道有二 : 一是美國國會的票決推翻,二是美國法院的司法裁決。前者耗費時日不切實際,因而美國法院成為制衡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濫權的唯一有效渠道。 唐納德.川普對於美國國旗是情有獨鐘的,在他第二度入駐白宮後,立即自掏腰包,在白宮樹立了兩個高達八十八英尺的巨大旗杆,滿足了他的美國國旗夢。 巨大旗杆的意識形態也曾為唐納德.川普帶來司法麻煩。最著名的是海湖莊園(Mar-a-Lago)旗杆事件。 占地一萬平方米的海湖莊園是佛羅里達州棕櫚灘的歷史古蹟。通用食品老闆馬喬里.波斯特(Marjorie Merriweather Post ),在1927年建成時,她是當年美國最富有的女性,目的是為將來的美國總統,提供一個舒適的避冬勝地,消閒場所,與招待外國貴賓之用。 馬喬里.波斯特在1973年去世時,將海湖莊園捐贈予美國政府,但是歷任美國總統,沒有一人對之有興趣,連一個腳印也沒有踏過進去。於是在1980年時,美國政府又將海湖莊園歸還予馬喬里.波斯特名下財產。 1985年,唐納德.川普將海湖莊園,收購為個人財產。唐納德.川普在海湖莊園內,樹了一根八十尺高的旗杆,作為特有的標誌。 但棕櫚灘法律規定:所有旗杆最高極限是四十二尺,海湖莊園的旗杆,超出了法律極限多達三十八尺之多。 多次警告無效,棕櫚灘政府將唐納德.川普告進了法庭。唐納德.川普的律師以 ,“那種低矮的旗杆根本無法正確地彰顯出唐納德.川普先生的愛國情懷。”為法理,拒絕修改旗杆的高度。 愛國歸愛國,法律歸法律。棕櫚灘法庭判決唐納德.川普敗訴,必須限期拆掉那根違法的旗杆。 好鬥成性的唐納德.川普,以棕櫚灘政府違反他《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與及《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的平等保護權利為法理,入稟美國聯邦法庭,要求棕櫚灘政府賠償他兩千五百美元的所謂精神名譽損失費。 理虧但傲慢的唐納德.川普,最後與棕櫚灘政府達成撤案的庭外和解:唐納德.川普提供十萬元的個人捐款予退伍軍人機構。 這次是拿錢出來了,但不是唐納德.川普自掏腰包,而是非法地由唐納德.川普基金會埋單。 對於全國到處遊行示威,抗議唐納德.川普行使法西斯式統治而燒燒美國國旗一事有所激烈反應,是順理成章之事,不會使人有所驚訝,但下條子要將玷污或焚燒美國國旗者罰款監禁,則超越了非法制定法律的權力。法理極其簡單:美國總統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 在簽字儀式上,唐納德.川普使用了一些帝皇般語氣的聖旨說: “你焚燒國旗,你會被判一年監禁。你不會被判十年,也不會被判一個月,這個記錄永遠會在你的檔案里,你會看到焚燒國旗的行為將立即停止。” 熟悉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的法學家都知道,這道所謂的聖旨,就是個笑話,難怪美國輿論界認為唐納德。川普就是個不知判例為何物的半法盲。 美國最高法院在1952年6月2日裁決的《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就是最佳的一面歷史鏡子。 這是一件在位美國總統哈里.杜魯門,為了他的韓戰大計不被全國鐵工廠罷工影響,頒發《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命令他的商業部長查爾斯.索耶(Charles William Sawyer),接管全國各大鐵工廠。 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發布十五分鐘後,就被告進美國聯邦法院,案件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以6票同意3票反對的結果,裁決美國政府敗訴。雨果.布萊克大法官(Hugo Lafayette Black)在裁決書裡說: “美國三軍統帥並沒有這種只為了繼續生產就去充公私人財產的最終憲法權力。美國憲法授予美國總統行政特權,並不意味着就是允許美國總統去充公私人財物。在美國憲法框架下,即使美國總統用行政特權的角度來看視現有的法律,恰是反駁了美國總統不能成為立法者的法理。美國憲法沒有授權美國總統或軍事當局,可以控制或監管民營企業的權力。美國憲法不允許美國總統使用接管民營企業行為作為解決勞資糾紛的手段。” 七十三年來,在莊嚴的《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判例下,在那句“在美國憲法框架下,即使美國總統用行政特權的角度來看視現有的法律,恰是反駁了美國總統不能成為立法者的法理。”威力下,故然再沒有美國總統充公美國公民私人財產的案例,也沒有在位總統越權替美國國會製造法律的事跡 --- 因為那是美國憲法授權美國國會的獨家特權。 美國總統是國家元首、行政首長也是三軍統帥,他的就職誓詞是“行使與保護美國憲法”,並沒有製造任何法律的權力,因而唐納德.川普的所謂“美國公民觸犯詆毀或焚燒美國國旗刑事重罪的話,將面臨罰款兩千美元或入獄一年。”的所謂聖旨,是非法的,無效的廢話。 在美國司法體系裡,不會有任何的美國聯邦法官,會根據美國總統的即興談話為法理,就將被告“罰款兩千美元或入獄一年。”如果不幸發生這種狀況,那就是匪夷所思的司法暴政。 在《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中,鐵工廠的代表律師約翰.戴維斯(John William Davis),是當代最富盛名的憲法專家。他資歷顯赫,曾任專職為美國政府在美國最高法院處理訴訟的美國司法部副部長(Solicitor General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國派駐英國全權大使、西維吉尼亞州美國眾議員,1920年和1924年兩度獲得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提名。 約翰.戴維斯是專業律師,但不是立場超然的民權大律師,因為他非僅不反對種族隔離,還否定美國國會的反私刑處死立法提案動議,他是一位溫和的白人至上主義者,經常辦理一些為魔鬼辯護的案件。 法學家經常肯定約翰.戴維斯在美國法庭上的成就,但是沒有評論家肯定他在美國價值或文明社會建樹上有什麼功勳。 約翰.戴維斯曾在美國最高法院辦理過一百四十件上訴案件,其中七十三件是在美國司法部副部長任內的公職,六十七件是他個人執業律師的記錄。大概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是以敗訴收場。 在美國司法史上,約翰.戴維斯在美國最高法院辦理了一百四十件案子,不是最高的記錄。 1959年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後,曾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雨果.布萊克的法律助理,又出任美國聯邦副檢察長美國副檢察長(deputy United States solicitor general)的勞倫斯.華萊士(Lawrence Gerald Wallace),曾在美國最高法院辦理過一百五十七件案子。 曾在威廉.哈里森、約翰.泰勒和米勒德.菲爾莫爾三位美國總統政府出任兩次美國國務卿的丹尼爾.韋伯斯特(Daniel Webster) ,曾在美國最高法院辦理過兩百件件案子。 擁有醫生和律師兩張執業執照、曾當選為代表維吉尼亞州美國眾議員的沃爾特.瓊斯(Walter Jones),是美國司法史上在美國最高法院辦案記錄保持者是,他總共辦理過三百一十七件案子。 約翰.戴維斯的滑鐵盧慘敗案件是1952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布里格斯 訴 艾略特案(Briggs v. Elliott)》,他代表南卡羅來納州,在美國最高法院為種族隔離合憲化辯護,時運欠佳,恰好遇到了後來成為美國最高法院首位黑人大法官的對手瑟古德.馬歇爾,敗訴的結果導致全美國的種族隔離制度的土崩瓦解煙消雲散。 約翰.戴維斯一生的巔峰之作就是《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在最後的結案陳詞中,面對着全場爆滿聽眾和九位大法官,他獨自講演八十七分鐘。 驚人的是,除了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大法官問了一個問題外,其餘的八位大法官全部靜坐聆聽,從頭到尾沒有打斷他的結案陳詞。 約翰.戴維斯是結案陳詞法理重點有三: 第一是:基於美國憲法第2條規定,美國總統沒有立法權,因而不得越權制定法律。 第二是:美國憲法不承認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是法律; 第三是:美國總統無權使用任何形式的命令來充公民營企業。 唐納德.川普面對這兩大美國最高法院劃時代判例,他一來不允許焚燒國旗,二來要觸犯焚燒美國國旗者“將面臨罰款兩千美元或入獄一年”,全是美國國會的獨家立法功能,完全沒有站得住腳的法理。 事情的發展似乎沒有朝着唐納德.川普的意願奔馳。在《起訴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頒布後幾個小時,就在白宮對面的拉菲亞特公園,就被傑伊.凱里(Jay Carey)破防了。 五十四歲、來自北卡羅來納州阿什維(Asheville)、二十年美國陸軍軍齡、銅星勳章得主的退伍軍人傑伊.凱里,在點燃一面美國國旗前,大聲宣布說: “我在美國陸軍服役超過二十年,我為你們每一位公民爭取表達自我的權利,無論你們以何種方式表達。焚燒美國國旗是受《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護的權利。我這樣做是為了你們每一位美國公民。 我們焚燒這面國旗,是為了抗議那位自以為是、認為他有權為所欲為、制定任何法律的總統,無論這些法律是否合法。做好你的本職工作,你如果不這樣做,就去操蛋吧!” 傑伊.凱里立即點燃焚燒一面美國國旗,“美國憲法允許我焚燒這面美國國旗“,來抗議唐納德.川普的懲罰詆毀或焚燒美國國旗行政命令。 2022年,民主黨傑伊.凱里代表北卡羅來納州第11選區,出馬競選美國眾議員,敗在共和黨查克.愛德華茲(Chuck Edwards)之手。 白宮新聞發言人評論說:傑伊.凱里的行為極具冒犯性和挑釁性。 2025年8月27日,傑伊.凱里被美國聯邦檢察官提控兩條美國聯邦輕罪: 第一條:在非指定區域非法生火; 第二:以造成不動產和公園資源損害的方式點火。 在關押幾個小時後被釋放,傑伊.凱里立即發表視頻說: “我這樣做是為了抗議唐納德川普.簽署的那項美國總統行政命令,該命令規定焚燒美國國旗屬於違法行為。他無權下達這樣的命令,我想檢驗一下他的命令是否有效。所以我這麼做了,我並沒有因此而被判一年監禁。” 《個人權利與表達基金會 (The Foundation for Individual Rights and Expression)首席法律顧問羅伯特.科恩-里維爾(Robert Corn-Revere)發表評論說: “唐納德.川普總統或許認為他有權一紙法令就可以修改《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但他沒有這個權力。焚燒國旗作為一種政治抗議形式,受到《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的保護。這並非什麼新鮮事。雖然人們可能因在禁止縱火的場所焚燒任何東西而被起訴,但政府不能起訴受憲法保護的表達性活動 --- 即便包括美國總統在內的許多美國人認為這種行為是極其冒犯和挑釁。” 那位在白宮外面焚燒美國國旗的退伍軍人傑伊.凱里是被拘捕了,但這種情況或許在不同的地方會有不同的後果。至少有一位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有過利用美國國旗來表達政治觀點的親身經歷。 2021年1月,在約瑟夫.拜登總統即將就職的幾天前,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的妻子,在他們位於維吉尼亞州的家中將國旗倒掛,來抗議約瑟夫.拜登的當選。 塞繆爾.阿利托表示,他與這一舉動無關,是他的妻子---一位熱愛美國國旗的人---在與鄰居發生口角時,故意將國旗倒掛了。 這是典型的玷污美國國旗事件,美國司法部敢到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家執法嗎?如果敢,自是無話可說,如果不敢,那就是選擇性執法,也就是專捏軟柿子的偽司法。 隨着時間的推移,美國民眾對憲法中禁止焚燒國旗的修正案的興趣逐漸消退。到1998年,美國廣播公司新聞頻道和《華盛頓郵報》聯合進行的一項民意調查發現,在是否修改憲法將焚燒國旗定為非法的問題上,民眾的分歧幾乎均等---51%的人支持該修正案,48%的人表示應維持憲法不變。 2006年,蓋洛普連同《今日美國》的一項民意調查發現,54%的人表示“憲法不應修改為明確禁止焚燒或褻瀆國旗”。 如今,有三分之二的美國人,認為人民有權使用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來表達抗議政府的不滿情緒。 在1989年時,美國有四十八個州有禁止焚燒美國國旗的州法。因而美國最高法院1989年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裁決,更具震撼性。這個劃時代的裁決徹底升華了美國人民的愛國標準,與及改變了對美國國旗的理性認知。 威廉.布倫南大法官代表多數派在裁決書裡寫道: “政府不能想當然地認為每一種挑釁性思想的表達都會引發騷亂,而必須考慮表達的實際情況。我們不會通過懲罰褻瀆國旗的行為來使國旗神聖化,因為這樣做會削弱這一珍貴象徵所代表的自由,這項裁決重申了國旗最能體現的自由和包容原則,以及我們對批評的容忍---是我們力量的象徵和信念的源泉。” 素以搖擺票著名於世的安東尼.肯尼迪大法官,在附和意見書裡說: “我同意,在這個絕對真理不被信任、簡單真理被不必要的辯護所累贅的時代,國旗占據着孤獨的榮譽地位。 儘管我尊重這些觀點,但我並不認為憲法賦予我們像法院持不同意見的法官所呼籲的那樣進行裁決的權利,無論這項判決多麼令人痛苦。 雖然象徵往往是我們自己賦予的,但國旗始終如一地表達着美國人共同的信念,對法律與和平的信念,以及維繫人類精神的自由。今天的案件迫使我們認識到這些信念給我們帶來的代價。 國旗保護着那些蔑視它的人,這令人痛心,卻也至關重要。殘酷的事實是,有時我們必須做出我們不喜歡的決定。我們做出這些決定是因為它們是正確的,這種正確性在於正如我們所見,法律和憲法強制推行這樣的結果。” 並不是每一位保守派都會認同唐納德.川普的帝皇式的聖旨。保守派電台節目主持人傑西.凱利(Jesse Kelly)在社交媒體上寫道: “我絕對不會傷害美國國旗。但總統告訴我不能這麼做,讓我差點就點燃了國旗。我是一個自由的公民。如果我想燒國旗,我就會去燒。” 這應該代表一些美國人的觀點---絕大部分美國人不願意被政客尤其是偽善政客牽着鼻子走。 喬治.老布什也是一位極度反對焚燒美國國旗的總統。1988年,他採取遊說美國國會通過立法程序來禁止焚燒國旗,而不是下條子來禁止美國人民來焚燒國旗抗議政府---因為他知道自己沒有制定法律和刑期的權力。 美國首都華盛頓喬治城法學院教授大衛.科爾(David Cole),曾是《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的辯護律師,他對《起訴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的評論是: “美國人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合法使用美國國旗。它可以用來揮舞,以表達對政府的支持,也可以用來焚燒,以表達對政府的反對,但最重要的是,政府無權告訴我們應該如何使用符號和言論,這些決定權在我們自己手中。 行政命令中威脅拒絕或撤銷焚燒國旗的非公民的簽證和其他移民福利的規定,未能認識 到《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保護的是美國的每個人。 就像你不能因為焚燒美國國旗就把人關進監獄一樣,你也不能因為焚燒美國國旗就把人驅逐出境,所以,歸根結底,這項行政命令只是一種象徵和表演。它並非旨在應對任何現實世界問題的切實嘗試。” 這應該是美國法學家們最基本的法理認知,不應該還有另外形式的解析。 《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的主要裁決法理是:和平焚燒美國國旗是一種表達意見的途徑,應該受到《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言論自由權利的保護。 唐納德.川普的《起訴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就是直接挑戰《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判例,也就是間接挑戰《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言論自由的普世價值原則。 《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的主角格雷戈里.約翰遜,是一位惡名昭著的美國共產黨黨徒,他痛恨和反對的不僅是美國政府,而是整個的美國資本主義。但在本案中並沒有因為他的社會背景和政治傾向而忽略他的憲法權利。 筆者對於美國國旗的司法訴訟與歷史淵源頗有研究和心得。六年前的2019年9月2日,筆者發表《美國最高法院焚燒國旗與憲法權利的選擇---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論述到美國國旗的現代憲法地位。 在《美國最高法院焚燒國旗與憲法權利的選擇---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裡,筆者詳細第論述了整件訴訟的前因後果和庭審辯論程序,留下了第一手資料,讓讀者自行論斷是非對錯。 搖擺不定的美國最高法院,在數度錯誤裁決的慘痛教訓下,最終在本案中裁決:只要在不影響公眾安全前提下,美國人民有使用焚燒國旗行為來表達抗議政府的權利,焚燒國旗行為是一種意見表達的形式,而意見的表達是美國公民的憲法權利,屬於《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範圍,並沒有違憲。 保守派的鼓譟、國會的立法、全部無法超越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正義法槌。 高勝寒 2025年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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