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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美國司法聖人約翰.馬歇爾趕下神壇的劃時代巨著 2026-01-07 16:33:26

--- 極度不公:美國最高法院中的奴隸制》---


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何許人也?他是美國最高法院第四任首席大法官。在美國腐儒的造神運動下,約翰.馬歇爾被捧上了美國司法聖人的神壇,長達兩百年之久,“最佳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美譽,習以為常,歷久不衰。

直到2018年,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保羅.奮克爾曼(Paul Finkeman)的《極度不公:美國最高法院中的奴隸制(Supreme Injustice: Slavery in the Nation's Highest Court)》橫空面世,用嚴謹的證據,獨到的視角,重新檢閱了約翰.馬歇爾的是非功過。

這項用數年時間研究出來的結果震驚世界,因為與美國腐儒的造神說法截然相反:約翰.馬歇爾不是什麼美國司法聖人,也不是什麼護法金剛,而是一位心腸惡毒,藐視法紀的白人至上主義者、種族歧視者、種族仇恨者,更是一位一生都在依靠買賣非洲黑人奴隸暴得巨額財富的奴隸販子。

《極度不公:美國最高法院中的奴隸制》猶如一顆強烈的文化炸彈,美國司法聖人約翰.馬歇爾的神壇偶像,轟然倒塌,白人至上主義者兼種族仇恨者的醜陋畫皮,原形畢露。

現代文明和普世價值是由多元化領域共同組成,包括憲政治國、司法獨立、政教分離、權力制衡、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抗議政府與推翻暴政的天賦權利。

在美國的三權分立政治體制下,司法獨立尤其是彰顯得重要,而帶領美國人民爭取司法獨立的功臣,正是約翰.馬歇爾。

 《美國 訴 亞倫.伯爾案(United States v. Aaron Burr)》是一件未有揭示全部真相的超級大案。亞倫.伯爾是美國第三任副總統,總統是托馬斯.傑斐遜。

在18世紀的美國副總統,由於被美國總統是一個除了等待美國總統的死亡外,閒的無事可干的差事,因而總是默默無名之輩。

但亞倫.伯爾卻是大名鼎鼎的美國副總統原因不是他的美國副總統身份,而是來自兩件大事:

第一件,是他以美國副總統的身份,與美國財政部長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在新澤西州的一場決鬥中,射殺了對手;

第二件,是他想霸地為王,觸犯了叛國罪而被美國司法部提起公訴。

當時的美國政治制度有着明顯的嚴重缺憾:在選舉中,最多得票者為美國總統,第二最多得票者為美國副總統,由於政爭,美國總統與美國副總統之間,往往存在無法協調的利益矛盾,甚至於是利益衝突。

美國總統托馬斯.傑斐遜和美國副總統亞倫.伯爾就是最佳的寫照和案例。心胸狹窄的托馬斯.傑斐遜,不僅容不下亞倫.伯爾,還要千方百計的將之置於死地。

當托馬斯.傑斐遜總統的司法部要用叛國罪吊死亞倫.伯爾副總統時,美國法院首席大法官悍然挺身而出,親自主持世紀大審,向當權的托馬斯.傑斐遜總統說不,最後以證據不足為法理,裁決亞倫.伯爾副總統無罪。

《美國 訴 亞倫.伯爾案》判例對美國司法的影響是巨大的,此案是建立美國司法獨立體系的源頭,在約翰.馬歇爾之後的十六位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幾乎全都肯定約翰.馬歇爾的勇氣和魄力,更肯定《美國 訴 亞倫.伯爾案》判例的功勳。

現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茲就在唐納德.川普案中,高度借用《美國 訴 亞倫.伯爾案》判例來美國最高法院應有的獨立立場。

美國最高法院是唯一由1789年實施的《美國憲法》明確設立的政府機構,依據《1789年司法法案(Judiciary Act of 1789)》而成立,自1790年2月2日開庭以來,已經走過了兩百三十六個年頭。

美國最高法院共有十七位院長,其中最功勳蓋世的是第十四任院長厄爾.沃倫(Earl Warren),最下作污齪的是第五任院長羅傑.坦尼(Roger Brooke Taney),最沽名釣譽的是第四任院長約翰.馬歇爾。

美國最高法院審理超過五十件有關非洲黑人奴隸爭取自由的案件,但最為世人熟悉的超級大案有兩件:

第一件,是1841年的《美國 訴 阿米斯塔德號帆船案(United States v. Schooner Amistad)》;

第二件是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是一件政治正確審判案件,羅傑.坦尼勾結新上任的同性戀總統詹姆斯.布坎南,狼狽為奸,成就了一件至今依然保持着美國最高法院最糟糕裁決記錄的勾當。

羅傑.坦尼親自撰寫的裁決書說:黑人永遠沒有資格成為美國公民,奴隸永遠是奴隸,即使到了自由州還是奴隸,黑人沒有權利讓白人尊重等。

每次美國法學家與政論家評論美國最高法院最糟糕的案件時,《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老是排名第一。

《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的裁決,與從裁決書裡面流淌出來的種族歧視、種族仇恨和赤裸裸的白人至上主義者反文明反人道毒水,不僅是美國司法永遠的恥辱,更是美國民族永遠揮之不去的國恥。

這個司法恥辱和民族恥辱的滔天大案的幕後主謀,就是以美國最高法院第五任院長羅傑.坦尼為主的七位無良大法官。

在投同意票的七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有五位是奴隸主,兩位是奴隸制支持者,只有投反對票的兩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反對奴隸制。

《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的遺毒,在1896年的《普萊西 訴 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時,依然毒汁橫流,在“隔離但公平”的畫皮下,繼續禍害美國黑人,禍害美國民權,一直到了1954年的《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才被徹底的推翻,前後禍害美國民權長達九十七年。

在《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中,美國最高法院以9票同意0票反對的全票,將禍害美國民族數百年的種族隔離國策徹底的送進歷史垃圾爐,展開了美國民族文明的新紀元。

在這件劃時代大案的凌雲閣功臣,是以瑟古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為代表的一批律師如:羅伯特.卡特(Robert Lee Carter)、傑克·格林伯格(Jack Greenberg)、 康斯坦斯.莫特利(Constance Baker Motley)、斯波茨伍德.羅賓遜三世(Spottswood William Robinson III)、奧利弗.希爾(Oliver White Hill),與未在案件出庭的查爾斯.休斯頓(Charles Hamilton Houston)。

查爾斯.休斯頓雖然沒有出庭,但他是整件案子的靈魂人物,也是幕後的策略奠基者、被美國新聞界美譽為“拆除種族隔離的建築師”“吉姆.克勞剋星(Jim Crow Killer)的查爾斯.休斯頓,是這些年青律師的霍華德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

這批年青民權律師用自己的奉獻來獲得應有的尊重和實至名歸的榮譽:

瑟古德.馬歇爾成為美國司法史上第一位美國最高法院黑人大法官;在瑟古德.馬歇爾出任林登.約翰遜總統的美國訴訟總長(US Attorney General)後,傑克·格林伯格出任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法律辯護和教育基金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Legal Defense and Educational Fund)主席,被威廉.克林頓頒發總統公民獎章(Presidential Citizens Medal);

羅伯特.卡特被理查德.尼克松總統提名為美國紐約南區聯邦法院三款法官;

康斯坦斯.莫特利被林登.約翰遜總統提名為美國紐約南區聯邦法院三款法官;美國歷史上第一位女黑人大法官凱坦吉.傑克遜(Ketanji Brown Jackson)大法官,在接受約瑟夫.拜登總統提名講演中,特別強調說,這些年來,她的司法偶像就是康斯坦斯.莫特利。

斯波茨伍德.羅賓遜三世被林登.約翰遜總統提名為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院長,是為美國司法史第一位非洲裔美國人院長。

從事美國法律研究六十年的奧利弗.希爾,對於美國司法制度中的陪審團篩選,投票權和民權領域貢獻巨大,出身貧寒但自我奮鬥,終成一代美國著名法學家。

這些司法精英有一個最大的共同點:都是當代的知識分子。美國學術界對知識分子的共識定義是:在特殊領域裡的學位、成就和頭銜,可以稱之為專家,但不是知識分子。

知識分子必須要有獨立的人格,不譁眾取寵,不趨炎附勢,不阿諛權貴,不溜須拍馬,堅持真理,雖千萬人吾獨往的時代批判者。

如果以這個標準來論說位於賓夕法尼亞州費城、1895年創辦的猶太多元化格拉茨學院(Gratz College)校長、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保羅.奮克爾曼的話,他應該當之無愧。

保羅.奮克爾曼是托萊多大學法學院(University of Toledo College of Law)的客座教授,也是奧爾巴尼法學院(Albany Law School)威廉·麥金利總統傑出法律與公共政策榮譽教授。

今年六十二歲的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布萊恩.萊特博士(Brian Russell Leiter),是美國公認的法學家和尼采哲學家(Nietzsche's philosophy),密歇根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哲學博士。

1989年開始,布萊恩.萊特出版《哲學美食家報告(Philosophical Gourmet Report)》,亦稱之為《萊特報告(The Leiter Report)》, 這是一份針對英語世界各大學哲學系的評估報告,極具權威,被國際學術界推崇和肯定,《紐約時報》譽之為“所有有意攻讀哲學研究生學位學生的必讀聖經”。

《萊特報告》推崇保羅.奮克爾曼是2000年-2014年間“被引用次數最多的法學教授”,與及“被引用次數最多的十位法律史學家之一”。

保羅.奮克爾曼也曾參與撰寫與關塔那摩灣拘留營、紐約州同性婚姻、平權法案以及政教分離等案件相關的法庭之友意見書。 

2013年,保羅.奮克爾曼作為主要署名人在提交給最高法院的法庭之友意見書中,就平等權利的《舒特 訴 捍衛平權行動聯盟案(Schuette v. Coalition to Defend Affirmative Action)》,和在公共會議上祈禱的《希臘鎮 訴 加洛韋案(Town of Greece v. Galloway)》,發表了專家意見。

美國最高法院曾六次在裁決書中引用保羅.奮克爾曼的法理觀點,其中包括露絲.金斯伯格大法官在2019年的《蒂姆斯 訴 印第安納州案(Timbs v. Indiana)》一案的多數意見裁決書中引用的內容。

2002年,沒有K黨之名卻有三K黨之實的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院長羅伊.摩爾(Roy Stewart Moore),是一名白人至上主義者兼種族仇恨者。

羅伊.摩爾是美國歷史上唯一被炒魷魚而且是兩次的州級最高法院院長。

美國讎恨組織三K黨深深相信,種族隔離不是種族歧視,而是什麼“選擇的權利”“上帝的旨意”“維護固有價值”等,而羅伊.摩爾正是這種勾當的忠實信徒。

2004年,阿拉巴馬州議會提出第二條州憲修正案,試圖將州憲裡面關於白人與有色人種分開上學、亦即是種族隔離條款、與及人頭稅(poll tax)相關語言等反文明條款刪除,這是民主黨與共和黨兩黨議員的共識,目的就是清除《吉姆.克勞法(Jim Crow Law)》的遺毒,這個文明動議觸怒了羅伊.摩爾,他認為那些種族隔離條款:

一來是獨立州權,二來是地方選擇,三來是聯邦無權干涉州權,四來是上帝高於憲法,五來阿拉巴馬州人民有權按照上帝的旨意行事,六來是美國南方的寶貴傳統價值,因而千萬不能唾棄。

羅伊.摩爾公開反對這條修憲動議,並在保守派圈子裡鼓動反對票,終於是這條使阿拉巴馬州走向現代文明的修憲動議,以極微的票數告敗。

羅伊.摩爾的擁護種族隔離州策,與喬治.華萊士(George Corley Wallace)和哈里.伯德(Harry Flood Byrd),是一個鼻孔呼吸也穿一條褲子的:種族隔離不是種族歧視,而是披着優美畫皮的什麼“家長的選擇” “地方控制”“維護傳統教育”“捍衛傳統“。

2004年6月8日,羅伊.摩爾在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出庭作證時,亦是同一反動腔調。

羅伊.摩爾的第一次被炒魷魚是《十誡大理石紀念碑事件》。

凡是研究三K黨的學者都知道,三K黨黨徒最熱愛的東西有三:美國國旗、十字架和聖經。羅伊.摩爾對這三種東西情有獨鍾,想盡辦法要將之塞進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

2001年8月1日,羅伊.摩爾成為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後,在沒有與任何其他大法官商榷下,獨斷獨行,悍然下令以公款,在阿拉巴馬州司法大樓圓形大廳,放置  一塊重達兩噸半、雕刻着十誡大理石紀念碑,顯示他的“虔誠基督徒超然形象”,與及“彰顯美國法律的傳統道德基礎”。

羅伊.摩爾的另一個麻煩是安裝這件勾當,是在深更半夜四下無人時,鬼鬼祟祟偷偷摸摸搞掂的,後來這在法庭上特別彰顯得陰陰暗暗見不得光,失去了輿論道德支持度。

三位阿拉巴馬州律師斯蒂芬.格拉斯羅斯(Stephen Reid Glassroth)、梅琳達.馬多克斯(Melinda Jean Maddox)與貝弗利.霍華德(Beavery Howard),將這位種族主義院長,直接告進了美國聯邦法院,是為著名的《格拉斯羅斯 訴 摩爾案(Glassroth v. Moore)》。

三位原告律師的訴訟法理是:

“十誡大理石紀念碑已經違法地創造了一種宗教氣氛,尤其是對於一些無法認同羅伊.摩爾宗教觀的人來說,他們為了避開那塊基督教的十誡大理石紀念碑,乾脆繞道而行,造成一種無法接受的不必要困擾。更重要的是,這塊十誡大理石紀念碑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政府不得建立國教也不得偏袒、背書或推銷任何宗教的至高原則法理。”

案件在2002年10月15日開庭,保羅.奮克爾曼就是以美國歷史法學家專家資格,被邀請出庭作證,他指出這塊十誡大理石紀念碑,徹底的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憲政要求的政教分離原則。

這個專家證詞,堅定了民權律師出身、阿拉巴馬州第一位黑人副司法部長、當年以徹查阿拉巴馬州三K黨“伯明翰十六街教堂炸彈案”聞名於世的美國聯邦三款法官邁倫.湯普森(Myron Herbert Thompson)的裁決決心。

第一位阿拉巴馬區黑人美國聯邦三款法官是吉米.卡特總統提名的尤里亞.克萊蒙(Uriah Wright Clemon),邁倫.湯普森是第二位。

羅伊.摩爾以“阿拉巴馬州司法大樓圓形大廳的十誡大理石紀念碑,反映了上帝對人類事務的主權,並承認上帝對人類事務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為法理,向美國聯邦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結果被詹姆斯.埃德蒙森(James Larry Edmondson)、愛德華.卡恩斯(Edward Earl Carnes)與理查德.斯托里(Richard Wayne Story)三位美國聯邦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法官,以全票裁決:

羅伊.摩爾就是徹底的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憲政要求的政教分離原則,維持邁倫.湯普森法官的裁決不變,那塊十誡大理石紀念碑,必須在2003年8月20日前如期拆除。

羅伊.摩爾發表公告,以“拆除那塊十誡大理石紀念碑將導致阿拉巴馬州司法體系的瓦解”為所謂的法理,堅決抗命不拆,並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被拒絕,全案落幕。

八位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大法官頒發共同命令: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經理,必須立即拆除那塊盤踞在阿拉巴馬州司法大樓圓形大廳的十誡大理石紀念碑。

2003 年 8 月 22 日,羅伊.摩爾被阿拉巴馬州司法法院(Court of the Judiciary)炒了魷魚。

羅伊.摩爾的第二次被炒魷魚是阻撓美國最高法院同性婚姻裁決執行事件。

2015年6月25日,美國最高法院在《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案(Obergefell v. Hodge)》中,裁決同性婚姻全面合憲化,開啟了美國文明的新紀元時代。

2013年1月15日,鹹魚翻身又當選為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院長的羅伊.摩爾聞訊後,如喪考妣,傷心之餘,怒氣沖沖的向阿拉巴馬州的遺囑認證法官(probate judges)發布命令,指示他們繼續拒絕發放同性婚姻證書,更發布指令阿拉巴馬州法官,不得執行美國最高法院關於同性婚姻合憲化的裁決。

這種明目張胆的對抗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命令,當然不會有好果子吃,阿拉巴馬州司法法院以“違反美國司法倫理規則(breaking judicial ethics rules)”,除了撤銷這位白人至上主義者的亂命外,還下達將他停職但允許他留任至任期結束為止的裁決,實際上就是變相的第二次炒魷魚。

 保羅.奮克爾曼另一件使世人熟悉的事件,是哈佛大學法學院舉辦的《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模擬審判。

2007年4月6日和7日,為了紀念《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一百五十周年,《查爾斯.休斯頓種族與正義研究所(Charles Hamilton Houston Institute for Race & Justice)》的查爾斯.奧格爾特里教授(Charles Ogletree),在哈佛大學法學院艾姆斯法庭(Ames Courtroom),舉行了一次莊嚴而極具時代意義、學術性的模擬審判。

模擬審判重新審視1857年那項臭名昭著的《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判決,探討以下三大主要議題:

第一:鑑於當時的憲法和政治背景,該判決是否不可避免?

第二:根據當時的法律原則,該判決是否正確?

第三:如果美國最高法院採取不同的解釋路徑,該判決是否可以避免?

這並非一場戲劇性的重演,而是一次嚴肅的法律辯論,運用了歷史資料、憲法文本和現代學術研究成果。

這場雖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模擬審判,但其陣容卻是超級強大:

主要專家證人有兩位:

第一位:調查威廉.克林頓總統數件醜聞的前美國特別檢察官肯尼斯.斯塔爾(Kenneth Winston Starr) ;

第二位:美國憲法專家、美國司法史學家保羅.奮克爾曼。

《哈佛公報(Harvard Gazette)》和《哈佛法律記錄(Harvard Law Record)》證實此次會議,匯聚了研究奴隸制、憲法和塔尼法院的頂尖學者,而保羅.奮克爾曼正是該領域的傑出人物之一,而他的學術研究是該次模擬審判的主題核心 。

保羅.奮克爾曼在此次的模擬審判中,主要是為模擬法庭提供三大領域的專家意見:

第一個領域:羅傑.塔尼的親奴隸製法理學與種族態度對本案的影響?

第二個領域:美國內戰前法律中的公民身份和種族問題對本案的影響?

第三個領域:保護奴隸制的美國憲法結構是否具有合理性?

保羅.奮克爾曼的著作《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美國最高法院最糟糕的判例及其如何改變歷史(Scott v. Sandford: The Court′s Most Dreadful Case and How It Changed History)》,成為包括十位美國最優良的三款法官在內的參與者最重要的參考資料。

坐庭法官的陣容更是空前強大,由一位現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與九位美國聯邦三款法官組成合議庭:

第一位: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Gerald Breyer),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擔任模擬審判的首席大法官;

第二位:哈里.愛德華茲(Harry Thomas Edwards),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資深三款法官;

第三位:戴蒙.凱斯(Damon Jerome Keith),美國第六巡迴上訴法院資深三款法官;

第四位:羅傑.格雷戈里(Roger Lee Gregory),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三款法官;

第五位:卡洛斯.盧塞羅(Carlos Fernando Lucero),美國第十巡迴上訴法院三款法官;

第六位:西奧多.麥基 (Theodore Alexander McKee),美國第三巡迴上訴法院三款法官;

第七位:愛德華.普拉多(Edward Charles Prado),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三款法官;

第八位:約翰尼.羅林森(Johnnie Mae Blakeney Rawlinson),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三款法官;

第九位:安.威廉姆斯(Ann Claire Williams),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三款法官; 

第十位:艾莉森.鄧肯(Allyson Kay Duncan),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三款法官。

經過了兩天的法理辯論,模擬審判頒布了沒有司法約束力的八大意見:

第一;否定原始裁決的程序正義性:合議庭的大多數法官認為,1857年美國最高法院在裁定德雷德.斯科特因不是公民缺乏司法管轄權而無權起訴後,就不應該再繼續對案件的實質性內容,如《密蘇里妥協案》的憲法性發表意見。

羅傑.坦尼首席大法官在裁定美國最高法院沒有具備管轄權後,仍強行判定《密蘇里妥協案》違憲,這種行為就是“司法上的不負責任(judicially irresponsible)”與是在政治操弄司法。

第二;糾正關於公民權及其權利的論述:模擬審判法庭明確駁斥了原首席大法官羅傑.坦尼在裁決書中提出的“黑人沒有白人必須尊重的權利”這一臭名昭著的斷言。

模擬審判法官們一致認為,即便是在1850年代的法律語境下,這種基於種族而徹底剝奪公民權的法律推理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忽視了當時五個州已經承認自由黑人為美國公民的事實。

第三;關於德雷德.斯科特自由身份的遺憾結論:儘管模擬審判法官們嚴厲譴責了1857年裁決中的種族主義邏輯,但一些在座法官指出,如果嚴格遵循當時的法律先例,特別是密蘇里州最高法院當時已轉變的立場,德雷德.斯科特在法律技術層面上,可能確實難以通過訴訟獲得自由。

這意味着,雖然1857年的判詞邏輯是錯誤的,但受限於當時的法律環境,德雷德.斯科特的敗訴結果在純粹的技術操作中可能難以避免。根據1850年代當時的法律環境和先例,德雷德.斯科特獲得自由的法律路徑在當時幾乎是封閉的。

 第四;司法程序的嚴重越權與管轄權的矛盾:參與模擬審判的所有法官們全同意,1857年的美國最高法院在程序上犯了嚴重錯誤。如果法院已經認定黑人沒有公民權,從而不具備在聯邦法院起訴的多樣性管轄權(diversity jurisdiction),那麼美國最高法院就不應再對案件實質性內容發表任何意見。

第五;學術意義上的撤銷:這次模擬審判象徵性地撤銷了羅傑.坦尼裁決中關於種族和憲法地位的錯誤部分,強調了美國法律應當保護所有人的尊嚴,並反思了司法權力在面對道德危機時可能產生的毀滅性後果。

第六;州法與聯邦法的衝突:當時密蘇里州最高法院已經背棄了“一旦自由,永遠自由”的原則。模擬法庭的法官們表示,如果嚴格遵循當時的州法律先例,德雷德.斯科特可能確實會被判定維持奴隸身份。但這一技術性結果絕對不能成為羅傑.坦尼在判決書中宣揚“種族卑下論”的藉口。 

第七;對公民權定義的正本清源與駁斥種族界定:1857年的判決聲稱建國者從未打算給予黑人公民權。模擬法庭引用了班傑明.柯蒂斯大法官(Benjamin Robbins Curtis )在原始判決中的不同意見(Dissenting Opinion)中指出,在美國憲法簽署時,已經有五個州的黑人已經擁有投票權並被視為美國公民。因此,羅傑.坦尼對歷史原意的解讀在事實層面就是錯誤的。

在《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審判年代,美國承認自由黑人是擁有投票權美國公民的五個州是:馬薩諸塞州、新罕布什爾州、佛蒙特州、緬因州和羅得島州。

第八,公民身份的多樣性:模擬法庭強調,一個人是否是美國公民不應由其種族或膚色來決定。他們駁斥了羅傑.坦尼關於“黑人是非公民階級”的定論,認為這種分類本身就違反了當時對合眾國公民身份的理解。 

哈佛法學院的象徵性投票很有意思:在研討會結束時,現場觀眾和在線觀眾進行了投票。關於“1857年的裁決在當時是否不可避免”,一百零六人認為不是必然的,而九十五人認為受限於當時的法律環境,確實難以改變結果。

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的總結強調:“通過這種形式的重新審視,司法界旨在向世人展示:美國最高法院即便擁有最高權威,如果脫離了基本的道德底線和嚴格的司法克制,也會造成毀滅性的後果。” 

今年七十六歲的法學客座教授保羅.奮克爾曼,是研究美國司法史的專家,著有五十本書,論文兩百餘篇。他對於美國的奴隸制度特有研究,這個領域的專著就有十二本:

第一本:1985年的《法庭上的奴隸制(Slavery in the Courtroom)》;

第二本:199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文獻與簡史(Dred Scott v. Sandford : A Brief History with Documents)》;

第三本:1997年的《奴隸制與法律(Slavery and the Law)》;

第四本:2010年的《德雷德.斯科特案:關於種族和法律的歷史和當代視角(The Dred Scott Case: Historical and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 on Race and Law)》;

第五本:1981年的《一個不完美的聯盟:奴隸制、聯邦制和相互尊重原則(An Imperfect Union: Slavery, Federalism, and Comity)》;

第六本:1998年的《麥克米倫世界奴隸制百科全書(Macmillan Encyclopedia of World Slavery)》;

第七本:2005年的《恐怖的利劍:約翰·布朗的傳奇(Terrible Swift Sword : The Legacy of John Brown)》;

第八本:2003年的《為奴隸制辯護:美國南方舊時代的擁奴思想(Defending Slavery : Proslavery Thought in the Old South)》;

第九本:2011年的《在自由的陰影下:美國首都的奴隸制政治(In the Shadow of Freedom: The Politics of Slavery in the National Capital)》;

第十本:2014年的《奴隸制與建國者:傑斐遜時代的種族與自由(Slavery and the Founders: Race and Liberty in the Age of Jefferson)》;

第十一本:2016年的《林肯、國會與解放奴隸制(Lincoln, Congress, and Emancipation)》;

第十二本:2018年的《極度不公 :美國最高法院中的奴隸制》。

在五十本著作中,保羅.奮克爾曼的代表作是《極度不公:美國最高法院中的奴隸制》,全書共五章兩百八十七頁:

第一章:內戰前憲法與奴隸制(The Antebellum Constitution and Slavery);

第二章:約翰.馬歇爾:奴隸主兼法學家(John Marshall : Slave Owner and Jurist);

第三章:約翰.馬歇爾與非洲奴隸貿易(John Marshall and the African Slave Trade);

第四章:約瑟夫.斯托里:一位為奴隸制服務的、來自新英格蘭的標誌性人物(Joseph Story : New England Icon in the Service of Slaver);

第五章:羅傑.塔尼 :奴隸制時代的偉大首席大法官(Roger Taney : Slavery′s Great Chief Justice)。

《極度不公:美國最高法院中的奴隸制》最具爆炸力的,是第二章和第三章,關於美國最高法院第四任院長約翰.馬歇爾的深度揭發,用無法抵賴的證據,還原了他原來是超級奴隸主,而且是靠買賣奴隸致富的奴隸主,使約翰.馬歇爾的半聖人形象,從聖壇上驅逐下來,無法繼續吃冷豬肉。

奴隸制度在美國歷史悠久,毫無使人驚訝之處。使人驚訝的是後世位約翰.馬歇爾樹碑立傳的無良文人,為了某一種見不得光之目的,可以隱瞞事實,將約翰.馬歇爾打扮成一位民權鬥士,眾口之下,這位美國最高法院第四任院長,搖身一變,成了美國歷史上最佳的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2022年1月10日,《華盛頓郵報》看出一篇由朱莉.韋爾(Julie Zauzmer Weil)、阿德里安.布蘭科(Adrian Blanco)里奧.多明格斯(Leo Dominguez)三人聯合發表超重量的研究報告說,有一千八百名美國眾議員是奴隸主,並將他們的名字,擁有多少奴隸與及哪些不為人知的醜事,全攤在世人面前,使之無法遁形。

美國國會山莊不是唯一藏污納穢的美國聯邦機構,無論是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還是美國行政總部白宮的總統,幾乎全是一路貨色,在美國的四十六位總統中,有十二位是非洲黑人奴隸主,在頭十位美國總統中,唯有約翰.亞當斯和昆西.亞當斯兩父子沒有奴隸,其餘全是非洲黑人奴隸主。

亞當斯兩父子雖然沒有奴隸,但是約翰.亞當斯的老丈人威廉.史密斯牧師(William Smith),卻是一位非洲黑人奴隸主,他有一名極其忠誠的非洲黑人奴隸平尼斯.沃登(Prince Warden)。平尼斯.沃登的雙親都是威廉.史密斯的奴隸,所以他一出生就是威廉.史密斯的奴隸。

有八位美國總統在白宮時,擁有非洲黑人奴隸:

喬治.華盛頓總統擁有六百至一千名非洲黑人奴隸;

托馬斯.傑弗遜總統擁有兩百至六百名非洲黑人奴隸

詹姆斯.麥迪遜總統擁有一百名非洲黑人奴隸;

詹姆斯.門羅總統擁有七十五名非洲黑人奴隸;

安德魯.傑克遜總統擁有兩百名非洲黑人奴隸;

詹姆斯.波爾克總統擁有五十六名非洲黑人奴隸;

扎卡里.泰勒總統擁有一百五十名非洲黑人奴隸等等等。

在這些白宮總統中,有三位在位總統曾登報,懸賞追捕從自家逃跑的奴隸,他們是喬治.華盛頓、托馬斯.傑弗遜和安德魯.傑克遜。

白宮的非洲黑人奴隸戲碼熱鬧,美國最高法院的非洲黑人奴隸戲碼,也是舉世奇葩。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蓄奴是驚人的:在頭十位大法官中,有九位大法官是非洲黑人奴隸主;在頭三十位大法官中,有二十六大法官位是非洲黑人奴隸主;在南北戰爭時期的五十九位大法官中,有三十位大法官是非洲黑人奴隸主。

美國最高法院第一任院長即首席大法官的約翰.傑伊(John Jay),擁有十七名非洲黑人奴隸;

約翰.拉特利奇大法官(John Rutledge,Jr.)擁有六十名非洲黑人奴隸;

詹姆斯.艾爾德爾大法官(James Iredell)擁有十四名非洲黑人奴隸;

托馬斯.約翰遜大法官(Thomas Johnson)擁有五十名非洲黑人奴隸;

塞繆爾.蔡斯大法官(Samuel Chase)擁有十五名非洲黑人奴隸;

布什羅德.華盛頓大法官(Bushrod Washington)擁有八十三名非洲黑人奴隸;

阿爾弗雷德.莫里大法官(Alfred Morre)擁有四十八名非洲黑人奴隸;

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首席大法官擁有一百五十名非洲黑人奴隸;

威廉.約翰遜大法官(Willim Johnson)擁有三十四名非洲黑人奴隸;

托馬斯.托德大法官(Thomas Todd)有擁有二十六名非洲黑人奴隸;

加布里埃爾.杜瓦爾大法官(Gabriel Duvall)擁有兩百名非洲黑人奴隸;

羅伯特.特里姆布爾大法官(Robert Trimble)擁有二十三名非洲黑人奴隸;

約翰.麥克萊恩大法官(John McLean)擁有三名非洲黑人奴隸;

詹姆斯.韋恩大法官(James Moore Wayne)擁有一百名非洲黑人奴隸;

羅傑.塔尼首席大法官(Roger Brooke Taney)擁有八名非洲黑人奴隸;

菲利普.巴伯大法官(Philip Barbour)擁有五十四名非洲黑人奴隸;

約翰.卡特龍大法官(John Catron)擁有十名非洲黑人奴隸;

約翰.麥金利大法官(John Mckinley)擁有十二名非洲黑人奴隸;

彼得.丹尼爾大法官(Peter Vivian Daniel)擁有八名非洲黑人奴隸;

約翰.坎貝爾大法官(John Archibald Campbell)擁有十四名非洲黑人奴隸;

約翰.哈蘭大法官(John Marshall Harlan)擁有兩百五十名非洲黑人奴隸;

保羅.奮克爾曼《極度不公:美國最高法院中的奴隸制》中,評論了美國憲法維護奴隸制的偽善,和南北戰爭前三位最主要維護奴隸制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翰.馬歇爾、羅傑.塔尼和約瑟夫·斯托里。

保羅.奮克爾曼認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通過他們的判決,有力地維護了罪惡的奴隸制,這些判決反映了他們的個人信仰和社會壓力。

每位大法官對奴隸制都有不同的看法,但他們都為支持奴隸制並剝奪黑人權利的法律框架做出了巨大貢獻。

《極度不公:美國最高法院中的奴隸制》將這些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置於美國內戰前更廣闊的歷史背景顯微鏡下,闡述他們的裁決如何反映並強化了當時盛行的種族和奴隸制觀念。

保羅.奮克爾曼強調了這些奴隸主大法官的司法判例,對美國法律和社會產生的深遠影響,並指出他們來自歷史傳統的意識形態與系統性種族主義之密不可分。

在《極度不公:美國最高法院中的奴隸制》第一章的“內戰前的憲法與奴隸制”中,保羅.奮克爾曼借用 “19世紀偉大的廢奴主義者威廉.加里森(William Lloyd Garrison)”的觀點 , 來批評軟弱無力的美國憲法說:

  “19世紀偉大的廢奴主義者威廉.加里森,將美國憲法描述為一份維護奴隸制的契約 --- 一份 與死亡的盟約(covenant with death)和與地獄的協議(an agreement with Hell)。”

威廉.加里森以“不與奴隸主聯合(No Union with slaveholders)”為口號,拒絕參與選舉政治,因為投票意味着支持 ‘這部維護奴隸制、認可戰爭的憲法。’他希望聯邦解體,或者北方各州脫離聯邦,建立一個真正自由的國家。

保羅.奮克爾曼認為 :“威廉.加里森的立場部分源於他的完美主義,以及他希望避免支持維護奴隸制的美國憲法所帶來的道德污點。”

在《極度不公:美國最高法院中的奴隸制》第五章的“羅傑.塔尼 :奴隸制時代的偉大首席大法官”中,當然對他不會有一句好話,保羅.奮克爾曼認為,羅傑.塔尼是這三人中最聲名狼藉的一位,他因在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中的裁決而聞名。

該裁決宣布自由黑人沒有資格成為美國公民,因為不是美國公民,所以連出庭作證指證白人罪行的權利都沒有,奴隸永遠是奴隸,即使到了自由州還是奴隸。甚至於黑人沒有要求白人尊重的資格。

除了千秋萬代背着罵名外,羅傑.塔尼的判決始終偏袒與維護奴隸主的利益,極大地損害了自由黑人的權利,從而鞏固了一個對黑人自由不利的法律環境。

在《極度不公:美國最高法院中的奴隸制》第四章“約瑟夫.斯托里:一位為奴隸制服務的、來自新英格蘭的標誌性人物”中,保羅.奮克爾曼批評約瑟夫.斯托里大法官說:

 “儘管約瑟夫.斯托里在某些場合譴責奴隸制,但在涉及奴隸貿易和自由訴訟的關鍵案件中,他卻保持沉默。約瑟夫.斯托里在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期間,未能採取行動反對奴隸制的非正義行為,從而助長了對黑人的系統性壓迫。”

保羅.奮克爾曼對羅傑.塔尼和約翰.馬歇爾兩位院長美國最高法院的批判,筆者覺得公允而恰當是對於約瑟夫.斯托里的批判,則有點欠缺公允,也顯得有點苛求,畢竟在當時來說,約瑟夫.斯托里大法官是鳳毛麟角的法學家,而他並沒有蓄養或擁有任何的奴隸。      

約瑟夫.斯托里於1779年9月18日在馬薩諸塞州馬布爾黑德(Marblehead)出生,他的父親以利沙.斯托里(Elisha Story)是參與波士頓茶黨的自由之子(Sons of Liberty)積極分子。他家中有十八位兄弟姐妹。

個性極具幽默感約瑟夫.斯托里,年青時喜歡寫詩,但當他發現自己寫的詩沒有市場時,他立即將精力全放到研究法律上。1795年進入哈佛大學法學院,畢業後在塞勒姆(Salem)為執業律師。

約瑟夫.斯托里總共出版了九本書,代表作是1833年出版的三大冊的《美國憲法評註---在憲法通過之前對各殖民地和各州的憲政歷史進行初步回顧(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with a Preliminary Review of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Colonies and States, before the Adop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在19世紀初期,美國的司法體系並不健全也不普遍,在大多數的美國人民來說,法律只是有錢人的消閒東西。

《美國憲法評註》不僅教育了美國人什麼是憲法,什麼是權利,更重要的是,什麼是正確的解讀美國憲法辦法。

《美國憲法評註》的出版使年青的約瑟夫.斯托里成為舉世仰慕的法學家,也為他自己獲得進入美國最高法院殿堂,鋪墊了一塊紮實的踏板石。

約瑟夫.斯托里在《美國憲法評註》書裡,捍衛國家政府的權力和經濟自由,和他撰寫這本書的目的說:

“如果我成功地向讀者展現了國家政府的權力的真實面貌,這種面貌是由其創始人和支持者所維護的,並且由政府的實際實踐所證實和說明的,那麼我的目標就充分實現了。”

約瑟夫.斯托里將《美國憲法評註》奉獻給他的好友、當時是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約翰.馬歇爾,他寫信給約翰.馬歇爾說:

 “回顧您三十二年來的司法工作,我實在難以抑制心中的驚嘆,其範圍之廣泛、種類之繁多,以及您處處展現的淵博學識、深刻推理和堅實原則,都令我嘆服。其他法官或許也曾在某個司法領域憑藉類似的努力而享有盛譽,但在憲法領域,你的同胞一致認可你無人能及。”

 1833年7月31日,約翰.馬歇爾致信約瑟夫.斯托里說:

 “我已經讀完了你的巨著,希望美國的每一位政治家和每一位有志成為政治家的人都能讀到它。這是一部全面而準確的憲法評註,完全符合美國憲法原文的精神。”

約翰.馬歇爾的背書和肯定,約瑟夫.斯托里的《美國憲法評註》立即身價百倍。

在《美國憲法評註》的序言裡,約瑟夫.斯托里寫道:

“我最寶貴的資料主要來源於兩個重要的來源。這兩個來源分別是《聯邦黨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這部作品堪稱三位當時最偉大政治家的傑作;以及約翰.馬歇爾首席大法官關於憲法的卓越判決。

前者以令人欽佩的全面性和力度探討了國家政府及其所有部門的結構和組織。後者則以無與倫比的深刻性和精闢性闡述了政府權力和職能的適用範圍和界限。

 《聯邦黨人文集》只能陳述這些權力和職能的目標和總體方向,而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則以其精湛的推理,將這些目標和職能推演至最終結果和界限,其精確性和清晰度幾乎達到了數學論證的程度。”

約瑟夫.斯托里所說的《聯邦黨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三位當時最偉大政治家”,指的是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詹姆斯.麥迪遜和約翰.傑伊。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負責組織和編輯,兼任主筆,寫了五十一篇,約翰.傑伊因病而中斷參與,他撰寫的主要是外交和條約部分,第二十六篇至二十九篇,是由詹姆斯.麥迪遜獨自完成。

詹姆斯.麥迪遜是美國憲法的主要法理和設計者,因而後來不僅成為美國第四任總統,還享有“美國憲法之父”的美譽。

“三位當時最偉大政治家”用普布利烏斯(Publius)的筆名,於1787年10月27日至1788年5月28日,在紐約三家刊物上發表的八十五篇論文,旨在推動紐約州議會儘快批准美國國會通過的憲法。

這些文章,就是後來編輯成為美國國策奠基文獻的《聯邦黨人文集》,更是研究美國政治和歷史的必讀資料。

普布利烏斯指的是普布利烏斯.普布利科拉(Publius Valerius Publicola),他與盧修斯.布魯圖斯(Lucius Junius Brutus),並列為羅馬共和國的創始人之一。

盧修斯.布魯圖斯是親手刺殺羅馬暴君凱撒大帝的勇士。三位美國前賢使用普布利烏斯為筆名,就是要彰顯他們要推翻暴政走向共和的決心。

公元前509年,普布利烏斯.普布利科拉與盧修斯.布魯圖斯共同擔任羅馬共和國首任執政官,他推動了幾件空前絕後的德政:

  第一,允許公民對死刑或鞭刑判決提出上訴;

  第二,禁止未經人民批准設立新的高位官職;

  第三,授權立即處決企圖恢復王政者;

  第四,主動拆除自己位於山丘上的豪宅,以消除人民對他謀求王權的懷疑。

  這使普布利烏斯.普布利科拉成為羅馬共和國早期最受歡迎的政治家之一。

  在《美國憲法評註》的第四十五章里,約瑟夫.斯托里是這樣總結自己這本代表作:

“在這樣的時刻,許多思緒自然湧上心頭 --- 對過往的感激回憶,以及對未來的焦慮思緒。過去是穩固的,不可更改,永恆的印記鐫刻其上。它所展現的智慧和所賜予的福祉,不會被掩蓋;也不會被人類的愚昧或軟弱所玷污。

未來,或許最能喚起我們對共和國美德與長遠福祉的深切關切。其他共和國的命運---它們的興起、發展、衰落和滅亡---都清晰地記載在歷史的篇章中,即便它們並非一直以令人震驚的廢墟碎片的形式呈現在我們眼前。

它們已經消亡,而且是自取滅亡。繁榮使它們衰弱,腐敗使它們墮落,貪婪的民眾最終導致了它們的毀滅。”

 在《美國憲法評註》裡,約瑟夫.斯托里為美國司法界厘定了從五個角度來研究美國憲法的十九條規則則”:

 第一個角度:文本與語言規則

 第二角度:結構與整體性規則;

 第三個角度:推論與必要性規則;

 第四個角度:及歷史與目的規則;

 第五個角度:權力與限制規則。

 第一條規則:《美國憲法》必須按照其普通、自然、通行的語言意義解釋,美國憲法不是技術文書,而是人民能理解的文件;

 第二條規則:文義優先,不得以推測性的目的取代文本含義,不得以推測的意圖壓倒文字身;

 第三條規則:技術性詞語按技術意義解釋,普通詞語按普通意義解釋;

 第四條規則:同一詞語在憲法中應具有一致意義,除非上下文明確要求不同解釋;

第五條規則:不得將憲法解釋為自相矛盾,, 解釋必須使條款之間協調一致;

 第六條規則:不得使任何條款、詞語變得無效、無意義或多餘,每個詞都必須被賦予效力(anti surplusage canon);

 第七條規則:憲法必須作為一個整體來解釋,而不是碎片化地解釋;

 第八條規則:憲法的結構目的必須被考慮,其目的在於建立一個有效的國家政府;

 第九條規則:憲法的解釋必須使政府能夠運作,而不是癱瘓,憲法不是自我毀滅的契約;

 第十條規則:憲法的解釋應傾向於賦予聯邦政府實現其職能所需的權力;

 第十一條規則:必須參考制憲會議、批準會議的歷史背景;

 第十二條規則:必須考慮憲法試圖解決的惡與補救,即《邦聯條例》的缺陷與憲法的矯正目的;

 第十三條規則:憲法的解釋應符合其偉大目的:統一、穩定、國家存續 ;

 第十四條規則:不得以州主權的推定來削弱憲法文本賦予聯邦的權力;

 第十五條規則:聯邦權力的授予應作合理而廣泛的解釋(liberal construction);

 第十六條規則:對聯邦權力的限制必須是明確而嚴格的 , 限制必須寫在文本里而不是推測出來;

 第十七條規則:對人民權利的保障條款,應作寬鬆而有利於自由的解釋如陪審團權利、言論自由等;

 第十八條規則:憲法不僅授予明示權力,也授予必要的隱含權力;

 第十九條規則:必要與適當條款必須被解釋為允許政府採取一切適當、便利、與目的相符的手段不是狹義的絕對必要,而是合理的必要(convenient, useful, appropriate)。

約瑟夫.斯托里的憲法觀和憲政法理,幾乎影響了整個19世紀的美國,從美國的州級法院,到美國聯邦法院,再到美國最高法院,凡是有關美國憲法的訴訟,無不採用約瑟夫.斯托里在《美國憲法評註》定下的解析憲法標準。

直到現在的21世紀,在美國各級法院的裁決書裡,引用約瑟夫.斯托里的法理,多達數百次之巨。在美國最高法院的一百一十六位的大法官中,論對美國憲法的精準解釋,尚且沒有超出約瑟夫.斯托里的法理範圍。

約瑟夫.斯托里在位三十三年七個月,撰寫了兩百八十六份裁決意見書。

沒有人知道命運之神會如何安排看不見的未來,往往一個決定會改變了餘生的命運,在昆西.亞當斯和約瑟夫.斯托里來說,都是如此。

詹姆斯.麥迪遜總統原本是提名昆西.亞當斯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美國參議院也高票認可了,但是昆西.亞當斯卻突然改變主意,拒絕上任。

原因是昆西.亞當斯才四十四歲,時任美國駐俄羅斯全權大使,最重要的是,他的興趣是政治尤其是國際政治,如果他赴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他肯定會成為一位卓越法學家,也會成為一位優秀的大法官,那麼他就很難會當上美國國務卿、美國總統和長時期的美國眾議員。

昆西.亞當斯的推辭大法官職位,為約瑟夫.斯托裡帶來他人生的轉捩點。1811年11月15日,詹姆斯.麥迪遜總統提名約瑟夫·斯托里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接替十四個月前去世的威廉.庫欣。

詹姆斯.麥迪遜總統之提名約瑟夫.斯托里,是有其道理的---他是舉世公認的美國憲法權威。因為這是合適的人選在合適的時間到合適的地方去。

約瑟夫.斯托里被提名時年僅三十二歲零五十八天,成為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至今為止最年輕的大法官提名人,原因不是他有政治背景,也不是他有人緣關係,而是他的如日中天無與倫比的法學家聲望。

就像每個人都有優點和缺點一樣,約瑟夫.斯托里也有他過人之處:即使他不是美國法理學的鼻祖,也是開風氣的法理學先鋒。

約瑟夫.斯托里心中的法聖是約翰.馬歇爾。約翰.馬歇爾撰寫的《華盛頓傳(The Life of George Washington)》是他撰寫《美國憲法評註》的主要動力。

約翰.馬歇爾在進入美國最高法院之初,就與布什羅德.華盛頓大法官交往甚密。布什羅德.華盛頓的伯父就是喬治.華盛頓,他從喬治.華盛頓那裡繼承了大量的文件和資料,這些珍貴的史料驅使約翰.馬歇爾撰寫《華盛頓傳》, 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本關於美國總統的傳記。

《華盛頓傳》共五卷,厚達一千頁,發行五版,每次由不同的人進行大幅度的修改,最後的節裁版在他謝世後三年才出版。

布什羅德.華盛頓的父親約翰.華盛頓(John Augustine Washington),是與喬治.華盛頓同父同母的親四弟。

喬治.華盛頓的祖父是勞倫斯.華盛頓(Lawrence Washington),只有一個獨生子,也就是喬治.華盛頓的父親奧古斯丁.華盛頓(Augustine Washington)。

奧古斯丁.華盛頓與第一任妻子簡.巴特勒(Jane Butler)育有三位男孩---巴特勒.華盛頓(Butler Washington)、勞倫斯.華盛頓(Lawrence Washington)和勞倫斯.小華盛頓(Augustine Washington, Jr.)。

奧古斯丁.華盛頓與第二任妻子瑪麗.鮑爾(Mary Ball)育有六個孩子:長子就是美國國父喬治.華盛頓,下面五個孩子是貝蒂.華盛頓(Betty Washington)、塞繆爾..華盛頓(Samuel Washington)、約翰.華盛頓(John Augustine Washington)、查爾斯.華盛頓(Charles Washington)、米爾德·.華盛頓(Milred Washington)。

約瑟夫.斯托里為後世留下許多經常被法學家引用的經典法學名言如:

“公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一直被認為是共和國自由的保障。”

“暴君實現其目的而不遭到抵抗的常用手段之一,就是解除人民的武裝,並將持有武器定為犯罪行為。”

 “暴君們不費吹灰之力便能達成目的的常用手段之一,便是解除人民的武裝,將持有武器定為犯罪,並以正規軍取代民兵。自由政府的擁護者們必須時刻警惕,以克服民眾為了自身利益而犧牲這一制衡野心家陰謀的危險傾向。”

“民兵是自由國家抵禦外敵入侵、國內叛亂和統治者篡奪權力的天然防禦力量。公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被譽為共和國自由的保障,因為它對統治者的篡權和專制權力構成了強有力的道德制約,並且通常能夠使人民抵抗並戰勝他們。”

     “任何人都不會懷疑賦予美國總統維護、保護和捍衛憲法的最莊嚴義務的恰當性。”

“新聞界將維護人民的權利,不受任何影響,不受任何利益的收買;在此,愛國的真理將秉持其光榮的準則,向宗教、自由和法律致敬。”

“執行不力不過是執行不力的另一種說法;一個政府,無論其理論如何,執行不力,在實踐中必然是一個糟糕的政府。

“在政策問題上,暫時的錯覺、偏見、情緒和目的往往具有不可抗拒的影響。一個時代的政策可能並不符合另一個時代的意願或政策。憲法不受此類波動的影響。它應當具有固定、統一、永久的構成。至少在人類能力所允許的範圍內,它不應受制於特定時代的激情或黨派,而應始終如一,昨日、今日、乃至永遠。”

“美國青年切不可忘記,他們擁有先輩用辛勤勞動、苦難和鮮血換來的寶貴遺產;他們有能力,若能明智地加以培養並忠實守護,便可將人生所有美好的事物 --- 和平享有自由、財產、宗教信仰和獨立 --- 傳承給子孫後代。”

“事實是,即使任期最穩固,只要行為良好,危險也不在於法官在抵制公眾輿論、捍衛私人權利或公共自由方面過於強硬,而在於他們容易屈服於當時的激情、政治和偏見。

“如果司法不能自由、充分和公正地實施,我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都無法得到保護。如果這些或其中任何一項不受確定的法律約束,不受確定的原則約束,不受確定的保有權約束,並且在受到侵犯時沒有確定的補救措施,那麼社會就失去了它的一切價值;人類還不如退回到野蠻的獨立狀態。“

“共和國是由公民的美德、公共精神和智慧所締造的。當智者因敢於正直而被逐出公共議會,而放蕩者因諂媚人民以圖背叛人民而獲得獎賞時,共和國就會衰落。”

 世人無法把奴隸制的罪惡全算在約瑟夫.斯托里的頭上,相比之下,他比哪些滿嘴仁義道德卻是奴隸主的大法官們,還是來的優秀。

約瑟夫.斯托里的這些法理基礎,經過兩百年的考驗和實踐,已經深深融入美國民族的思想,逐漸成為美國價值和美國精神不可分割的部分。

保羅.奮克爾曼在《極度不公:美國最高法院中的奴隸制》中,視這種蓄奴現象為支持奴隸製法理學(Proslavery Jurisprudence)說:

 “內戰前最重要的三位最高法院大法官 --- 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羅傑.托尼以及大法官約瑟夫.斯托里 --- 在一次又一次的判決中維護了罪惡的奴隸制。

現代學者如歷史學家哈羅德.海曼(Harold Melvin Hyman)和威廉.維切克(William Michael Wiecek)認為,奴隸制是憲法的剋星。但這三位大法官都認為奴隸制---或者更準確地說,是反對奴隸制---威脅着國家統一和政治穩定。他們的目標是阻止反對奴隸制的出現,與及反奴隸制才是憲法的剋星。

 大法官們通過他們的判決維護了奴隸制,這些判決反映了他們的個人信仰和社會壓力。每位大法官對奴隸制都有不同的看法,但他們都為支持奴隸制並剝奪黑人權利的法律框架做出了貢獻。

約翰.馬歇爾被譽為美國最偉大的首席大法官,這絕非浪得虛名。他是美國憲政發展的核心人物,也是憲政史上的標誌性人物。美國最高法院大樓外矗立着一座氣勢恢宏的六英尺高的銅像,大樓內則擺放着一座較小的白色大理石雕像。

約翰.馬歇爾的頭像曾出現在四枚美國郵票、一枚紀念銀元、1890年和1891年的二十美元國庫券以及1918年的五百美元聯邦儲備券上。四所法學院以他的名字命名。對他的研究成果也廣受讚譽。

作為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被描繪成一個複雜的人物,儘管他擁有卓越的法律才能,但他積極參與奴隸貿易並擁有大量的奴隸。

約翰.馬歇爾的公眾形象與私人行為之間的矛盾,揭示了他的判決如何加劇了支持奴隸制的思潮。”

保羅.奮克爾曼在《極度不公:美國最高法院中的奴隸制》中,將這些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置於美國內戰前更廣泛的歷史敘事中,闡述了他們的判決如何反映並強化了當時盛行的種族和奴隸制的所謂合理化觀念。

保羅.奮克爾曼強調了他們的判例對美國法律和社會產生的深遠影響,並指出他們的深遠影響與系統性種族主義密不可分。

保羅.奮克爾曼在書中抨擊約翰.馬歇爾說:

 “這位美國所謂的偉大的首席大法官是一位死不悔改的非洲黑人奴隸主。約翰.馬歇爾不僅擁有非洲黑人奴隸,而且擁有很多非洲黑人奴隸,並且只要有機會,他就會積極購買非洲黑人奴隸。

約翰·馬歇爾是美國最重要的法學家。傳記作家們對這位偉大的首席大法官讚譽有加。一部近期關於他的紀錄片的副標題是《塑造最高法院的人》。

這位法學界的標誌性人物在美國憲法發展史上占據核心地位。他領導最高法院近三十五年,比任何其他首席大法官任期都長,並塑造了美國憲法。

在他撰寫判決書兩個世紀後,約翰.馬歇爾的判決意見至今仍被閱讀和引用。美國最高法院自身引用最多的十份判決意見中,有五份出自約翰.馬歇爾之手。

但美國現在必須重新評估這位在美國歷史上備受尊崇的人物。早期的傳記作者認為,他並沒有從奴隸制中謀取投資利潤;他在維吉尼亞州里士滿擁有‘十幾個家僕’;他雖然不喜歡奴隸制,但為了加強國家政府而默許了它的存在,因為他是一個務實的人;而且作為大法官,他審理的涉及奴隸制的案件非常少。他接受了這種制度,並將注意力集中在其他問題上。

雖然有些人肯定會嘲笑這些決定是在取消文化,但它們是認真且必要的反思的一部分,是努力全面理解約翰.馬歇爾的法學思想和個人生活,並審視他對美國法律的深遠影響是否像我們之前認為的那樣光榮的結果。

所有這些說法都是錯誤的。我花了三年時間分析了約翰.馬歇爾法院審理的每一樁涉及奴隸制的案件,包括許多此前學者忽略的案件,這些案件有的由擁有強大法律依據要求獲得自由的被奴役者提起,有的涉及非法的非洲奴隸貿易。

我查閱了人口普查和稅務記錄,這些記錄揭示了約翰馬歇爾在奴隸身上投入的巨額個人財富;我研究了他的私人信件,這些信件顯示了他對買賣人口的關注;我仔細查閱了顯示他購買奴隸的商業記錄;我還查閱了他遺囑的三個版本,這些遺囑也揭示了他對奴隸制的執着。

我的發現徹底顛覆了既有的觀點:約翰.馬歇爾不僅擁有奴隸,而且在他一生中擁有大量的奴隸 --- 數量肯定超過三百人。

與其他主要的奴隸主不同,約翰.馬歇爾並非繼承奴隸;他只要有機會就會積極地購買奴隸。無論是購買年幼的兒童,還是購買一位母親和她的一個孩子,抑或是為了籌集現金而出售奴隸,在他一生追求更多奴隸財產的過程中,他幾乎沒有顧及那些被他拆散的奴隸家庭。

約翰.馬歇爾的傳記作者聲稱他對所擁有的奴隸並不殘暴或暴力,這或許是真的。但約翰.馬歇爾日常接觸的奴隸只有他家裡的十幾個。我們無從得知約翰.馬歇爾在維吉尼亞州其他地區的土地上的監工是如何對待這位首席大法官的奴隸的。

我們也不知道他的兩個兒子是如何對待他借給他們的約六十名奴隸的,這兩個兒子住在距離約翰.馬歇爾約一百英里的福基爾縣農村地區。

保羅.奮克爾曼對當時奴隸制的現狀說:

“到18世紀末,大西洋世界的許多人對非洲奴隸貿易的野蠻殘忍行徑深感震驚。甚至在美國獨立戰爭爆發之前,英格蘭和美洲殖民地的一些人就已經譴責了這種貿易。

英國在奴隸貿易中占據主導地位,而隨着獨立戰爭的爆發,所有殖民地都禁止了奴隸貿易,作為對英國貿易進行全面抵制的一部分。

戰後經濟蕭條、革命思想以及人們對奴隸貿易普遍的反感,使得奴隸貿易處於停滯或休眠狀態。制憲會議召開時,奴隸進口在北卡羅來納州在法律上是允許的。”

《極度不公:美國最高法院中的奴隸制》揭發約翰.馬歇爾買賣非洲黑人奴隸的流水賬說:

約翰.馬歇爾這位美國法律的偉大奠基人,在職業生涯中也深深地捲入了奴隸制。他的法理思想並非以正義為指導,而是受制於一個奴隸主的意識形態和世界觀。

在他所有涉及奴隸制的判決中,他始終尋求為奴隸主伸張正義,而從未為那些被他們 --- 有時甚至是非法地 --- 奴役的人們伸張正義。

約翰.馬歇爾出生於維吉尼亞邊境地區的一個小種植園主家庭,家境並不富裕。他曾是喬治.華盛頓軍隊的一名初級軍官,在1801年加入美國最高法院之前,他已成為一名成功的律師、外交官和政治家。

在此期間,他積累了巨額財富,包括超過二十萬英畝的土地,以及銀行、收費公路和其他投資的股份。他一生中也購買了數百名奴隸。

約翰.馬歇爾生活在一個奴隸制盛行的社會;當時維吉尼亞州的奴隸數量比其他任何州都多。而約翰.馬歇爾並非局外人。正如他的傳記作者所承認的,他在里士滿至少擁有十二名成年奴隸,儘管傳記作者忽略了這些奴隸的孩子,而約翰.馬歇爾同樣擁有這些孩子。更重要的是,傳記作者也沒有提及他在鄉村種植園裡擁有的數百名其他奴隸。

在19世紀20年代和30年代,他將二十七名奴隸贈予一個兒子,出售了三十多名奴隸以償還另一個兒子的債務,並將大約四十名奴隸贈予了另一個兒子。

他可能也以類似的方式贈予了其他兩個兒子,因為他們年輕時都擁有大量奴隸,這些奴隸幾乎可以肯定都來自約翰.馬歇爾。

儘管進行了如此多的贈予和出售,約翰.馬歇爾去世時仍然擁有一百五十多名非洲黑人奴隸。如果他沒有贈予和出售這麼多奴隸,他擁有的奴隸數量將達到三百名甚至更多。

約翰.馬歇爾的奴隸獲取模式記錄在他的筆記本中,這些筆記本也收錄在《約翰.馬歇爾文集》中,始於他年輕時擔任律師的時期。

這些記錄顯示,1783年10月,約翰.馬歇爾以七十四英鎊的價格買下了一個名叫摩西的男子。1784年7月1日,他以略高於九十英鎊的價格買下了一個名叫班的男子。

三天后,也就是1784年7月4日,他以三十英鎊的價格買下了兩個未具名的孩子,《約翰.馬歇爾文集》的編輯認為這兩個孩子是兩個名叫埃迪和哈里的男孩。他還支付了二十英鎊,‘作為兩名僕人的部分款項’。

1784年9月,約翰.馬歇爾又花費二十五英鎊購買了未具名且數量不詳的所謂僕人。11月,他又買下了兩個人,凱特和以掃。同年他還買下了哈里。在十二個月的時間裡,約翰.馬歇爾買下了九個他提供了名字的人,以及其他一些未具名且數量不詳的人。

  1786年11月,約翰.馬歇爾以五十英鎊的價格買下了兩個未具名的黑人。1787年4月,他以五十五英鎊的價格買下了以色列,5月,又花費五十五英鎊買下了‘在格洛斯特買的一個女人’。

 1787年6月3日,他為另外兩個人支付了不到十一英鎊的首付款。就像1784年一樣,1787年的獨立日,他又買下了奴隸 --- 這次是一個女人和她的孩子,他把他們都給了他的岳父。

那天,約翰.馬歇爾還支付了之前欠下的另一名奴隸的款項。8月,他支付了三十英鎊購買了他在維吉尼亞州格洛斯特買下的奴隸,並以四十七英鎊的價格買下了另一個未具名的黑人男子。

在約翰.馬歇爾的這些購買記錄中,他都沒有提及他的非洲黑人奴隸買賣是否破壞了婚姻,或者是否將像埃迪和哈里這樣的幼童從父母身邊奪走。這些奴隸及其家人的生命對這位年輕的律師來說無關緊要。

起初,約翰.馬歇爾會記錄他購買的奴隸的名字,這至少表明他對他們的人格有所承認。但他後來基本上放棄了這種做法,只是簡單地記錄他買了一個‘女人’‘一個黑人男子’‘兩個奴隸’或‘一個黑人婦女’。1790年6月,他花費一百三十英鎊‘購買迪克和其他人’,這正是奴隸命名和不命名現象的典型例子。”

《極度不公:美國最高法院中的奴隸制》直接揭發了約翰.馬歇爾骨子裡那種來自靈魂里的種族歧視與仇恨黑人本質:  

“約翰.馬歇爾的政治觀點反映了他奴役他人的行為。他強烈反對自由黑人在他所在的州生活。1831年,在維吉尼亞州農村發生納特.特納起義(Nat Turner rebellion)後,他向州議會請願,要求撥款‘以某種方式儘快清除聯邦內的自由有色人種’。

約翰.馬歇爾將納特.特納起義歸咎於自由黑人,這顯然是荒謬的,因為沒有自由黑人參與起義,而且該郡的奴隸人數是自由黑人人數的四倍多。

約翰.馬歇爾聲稱維吉尼亞州的自由黑人毫無價值、愚昧無知、懶惰成性,里士滿的自由黑人中有一半是罪犯。在他的請願書中,他斷言所有自由黑人都是禍害。

約翰.馬歇爾顯然忘記了成千上萬曾在喬治.華盛頓軍隊服役的自由黑人士兵,他們與白人士兵並肩作戰,浴血奮戰,並在福吉谷(Valley Forge)的冰天雪地中與他一樣遭受苦難。

更重要的是,約翰.馬歇爾的判例法也反映了他個人對自由黑人的敵意。作為美國首席大法官,他在七起涉及黑人自由權的案件中撰寫了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意見。

在其中一些案件中,被奴役的人們在華盛頓特區的陪審團審判中贏得了自由,而當時的陪審員全部是白人男性,其中許多人本身就是奴隸主。

根據華盛頓特區的法律,遷入該市的奴隸主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登記其奴隸,否則這些奴隸將獲得自由。陪審團通常會判決支持黑人爭取自由的訴求,因為事實和法律都對他們有利。

但在約翰.馬歇爾撰寫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意見的每一個案件中,黑人都敗訴了,即使他們在初審法院勝訴也是如此。

在一個案件中,約翰.馬歇爾承認該法規‘模稜兩可,兩種解釋都可以接受,而不會嚴重違背所使用的措辭’。這本是約翰.馬歇爾支持自由的機會,因為正如他自己承認的,案件的判決結果可能走向任何一方。但約翰.馬歇爾卻將這種模稜兩可的條款解釋為有利於奴隸主,而不是有利於自由。

在另一個案件中,華盛頓特區的一名黑人證明他居住在馬里蘭州的母親從未被合法奴役過,陪審團也認定他獲得了自由。這一結果符合所有蓄奴州的法律。但約翰.馬歇爾卻判決支持所謂的奴隸主,理由是馬里蘭州的判決不能影響哥倫比亞特區的法院。

在其他六起涉及黑人自由的案件中,約翰.馬歇爾沒有撰寫判決意見,但美國最高法院支持了自由。當時美國最高法院很少出現異議 --- 約翰.馬歇爾在三十多年的法官生涯中,只撰寫了九份異議意見書。因此,當他無法獲得多數法官的支持時,他就會保持沉默。

美國最高法院的記錄很清楚。約翰.馬歇爾從未撰寫過支持黑人自由的判決意見,在他職業生涯末期,當他無法再控制美國最高法院時,他對提交到法院的六起支持黑人自由的案件中,刻意地保持了沉默。

在涉及奴隸貿易的案件中,他也遵循了類似的模式。從1794年到180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三項法律,禁止美國人參與向外國販賣非洲奴隸的貿易。

1808年,美國國會禁止向美國販賣奴隸,規定任何美國人參與非洲奴隸貿易都是非法的。後來的法令規定,非法運到美國的被奴役者應被遣返回其出生地。這些法律還加重了參與非洲奴隸貿易的懲罰,最終在1820年和1823年的法令中宣布這種行為構成海盜罪。但是,每當約翰.馬歇爾在奴隸貿易案件中撰寫判決時,他總是站在奴隸販子一邊。

1820年的法律規定,任何參與向美國販賣非洲奴隸的人‘應被判為海盜’,如果被定罪,‘應處以死刑’。

但是,在1825年最著名的奴隸貿易案件《羚羊號案》中,約翰.馬歇爾聲稱非洲奴隸貿易‘本身不能構成海盜罪’。因此,這位以支持美國國會權力而聞名的首席大法官拒絕執行聯邦海盜法。

在這份判決意見中,約翰.馬歇爾承認奴隸貿易可能違反自然法,但他聲稱美國法院和美國國會都不能將自然法應用於奴隸貿易,因為其他國家允許這種貿易。因此,在這個案件中,約翰.馬歇爾裁定,被非法綁架到美國的非洲人將繼續被奴役並在美國被拍賣,儘管美國的政策禁止引入新的被奴役者。

更令人不安的是,約翰.馬歇爾在其他案件中卻毫不猶豫地違背了他自己聲稱的反對使用自然法的立場。

在《羚羊號》案兩年後,在他罕見的異議意見之一中,約翰.馬歇爾辯稱紐約州的破產法  違憲,部分原因是‘基於那些自然法和國際法學者的權威,他們的觀點受到當今和過去最睿智的人們的深切尊重’。

在其他涉及合同和土地買賣的案件中,約翰.馬歇爾也援引自然法來支持他的觀點。但當涉及到綁架非洲人並將他們用鎖鏈運到美國時,約翰.馬歇爾卻拒絕使用任何自然法來維護美國聯邦法規。

約翰.馬歇爾對美洲原住民的權利也同樣漠視。他關於美洲原住民權利的三項主要判決共同認為,印第安部落無法掌控自己的命運,無法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也無法在法庭上執行他們根據條約享有的權利。

1823年,他斷言美洲印第安部落並不擁有他們居住的土地,因此不能將土地出售給白人。在約翰.馬歇爾看來,美洲原住民不能擁有土地,因為‘居住在這個國家的印第安部落是兇猛的野蠻人,他們的職業是戰爭,他們的生計主要來自森林。’

除了這種荒謬的種族主義觀點之外,約翰.馬歇爾從未解釋過一個和平談判出售土地的部落怎麼會是由‘以戰爭為業的兇猛野蠻人’組成的。

 事實上,作為一名終生的土地投機者,約翰.馬歇爾本應該對美洲原住民表示欽佩,因為他們的行為與他自己一樣 --- 在經濟上有利可圖時出售土地。然而,他卻否認美洲印第安人擁有這樣的權利。

 約翰.馬歇爾在《伍斯特 訴 喬治亞州案(Worcester v. Georgia)》中的著名判決,肯定了美國聯邦政府與部落簽訂條約的權力,但卻沒有為美洲原住民提供任何保護。

這並非否認約翰.馬歇爾對美國法律的貢獻不重要。包括我自己在內的許多法律學者,都對約翰.馬歇爾的諸多偉大判決、他卓越的語言能力以及他塑造美國憲法和政府的方式深感敬佩。

約翰.馬歇爾堅定支持強大的中央政府、美國國會監管經濟的權力以及美國憲法的至高無上地位。我們在教授美國憲法時都會肯定這些成就。但他卻一再竭盡全力維護奴隸制,剝奪那些根據現有法律本應享有自由的黑人的自由。

同樣,他也運用自己卓越的才智,解釋為什麼美洲原住民沒有任何權利需要白人尊重。那些對他阿諛奉承的傳記作者,徹底的忽略了他職業生涯的這些方面,因為這些方面與他們心目中‘偉大的首席大法官’形象不符。

學者們未能深入研究約翰.馬歇爾與奴隸制的關係,這表明幾代律師和憲法史學家,普遍地皆迴避正視美國奴隸制和種族問題。

約翰.馬歇爾從未保護過美國黑人和美洲原住民的權利,這凸顯了他作為一名法學家職業生涯的悲劇性。

作為一位政治領袖和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翰.馬歇爾挑戰過州權主義政客、美國銀行的反對者以及在位美國總統。他精明、老練,而且常常才華橫溢,他從未尋求政治對抗,但面對政治反對,他也從未迴避解釋美國憲法和聯邦法律。

然而,約翰.馬歇爾的法理學也完全保護了奴隸制和奴隸主,即使當時存在可行的法律替代方案;他對美洲原住民的法理學,也為國家征服他們的土地並剝奪他們的一切法律救濟開了綠燈。他在美國生活這些領域的判決反映了約翰.馬歇爾在土地和奴隸方面的個人利益。

除了司法生涯之外,約翰.馬歇爾還撰寫了他心目中的英雄喬治.華盛頓的第一部嚴肅傳記。他曾在喬治.華盛頓麾下參加獨立戰爭,為美國的自由而戰。

喬治.華盛頓也是奴隸主,但在獨立戰爭後,他拒絕像‘在市場上買賣牲畜一樣’買賣人口。在他的遺囑中,喬治.華盛頓解放了他擁有的所有奴隸,並給了他們土地,以便他們能夠作為自由人自食其力。

約翰.馬歇爾從未從他的偶像身上學到任何東西。他一生都在買賣人口,就像買賣馬匹、牛和土地一樣。

在他生命的最後,他沒有解放任何一個人。他個人的這種行徑 --- 再加上他在美國最高法院任職期間從未支持自由,反而敦促維吉尼亞州驅逐所有自由的黑人,並且從未執行禁止非洲奴隸貿易的禁令 --- 使他成為美國早期最支持奴隸制、最種族主義的領導人之一。

或許是意識到自己對自由、解放和公平的蔑視是多麼可恥,約翰.馬歇爾在去世前銷毀了大部分商業記錄。幸運的是,仍然保留了大量的歷史記錄。讓我們好好利用這些記錄,記住約翰.馬歇爾的真實面目。”

 每一個民族都有神話,這些神話是民間互相流傳的結晶。約翰.馬歇爾就是美國民族造神運動的結晶。在大量人工造神的折射下,一位美國司法之神悠然誕生,這座大神的名字叫約翰.馬歇爾。

一般來說,造神者都喜歡用死人來說事,因為一來死無對證,二來更容易忽悠大眾。只有獨裁暴政的政治體制才會用活人來造神,蘇聯的約瑟夫.斯大林,中國以前的毛澤東,現在的習近平,和德國的阿道夫.希特勒就是些最佳的案例。

但是美國人造的這尊司法大神,有點情急粗糙,有點迫不及待,在約翰.馬歇爾死前五年就開始了,那就是密歇根州馬歇爾郡(Marshall, Michigan)。

英語的County, 從中國來的人,因為在中國沒有“郡”只有“縣”,所以將之翻譯成“縣”,比如Los Angeles County就是翻譯成“洛杉磯縣”。

在歐洲尤其是英國愛爾蘭等地,全翻譯成“郡”,比如英國著名的Kent County 就被翻譯成“肯特郡”,北愛爾蘭著名的County Antrim就被翻譯成“安特里姆郡”,因而在美國的“郡”和“縣”是通用的。

在19世紀30年代,來自紐約克林頓郡(Clinton County)的土地測量官西德尼.凱徹姆(Sidney Ketchum),從密歇根州政府獲批一片6.61平方英里的土地,開始成村殖民,1849年註冊成村。1836年3月28日建郡。

1830年,為了榮耀來自維吉尼亞州的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西德尼.凱徹姆將之定名為“馬歇爾郡”。

約翰.馬歇爾於1755年9月24日,在英國維吉尼亞殖民地日耳曼敦(Germantown)出生,於1835年7月6日死在賓夕法尼亞州費城 ,得年七十九歲。所以密歇根州馬歇爾成立,是在約翰.馬歇爾死前五年之事。

除了約翰.馬歇爾之外,在十七位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中,只有兩位的名字被正式用於命名法學院、大學院系或其他重要機構:伊利諾伊大學芝加哥分校(University of Illinois Chicago)的主樓“梅爾維爾.富勒大廳(Melville Weston Fuller Hall) ,就是紀念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梅爾維爾.富勒對芝加哥法學的貢獻而命名。

 紐約州有一個小鎮叫傑伊鎮(Jay Town), 那是紀念美國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紐約州長、第一任美國國務卿、《紐約州憲法》奠基人約翰.傑伊而命名,但用的是他家族性,而不是個人的名字。

美國最高法院第五任首席大法官羅傑.坦尼,在他老家馬里蘭州倒有不少的紀念地方和雕塑像,但是由於他在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 訴 桑福德案》中的醜惡形象,在文明意識逐漸普遍化的下,臭名昭著的羅傑.坦尼已經沒有了市場,那些名字和雕像,逐漸的被改名和移走,現在已經所剩無幾了。

美國最高法院第十任首席大法官威廉.塔夫脫(William Howard Taft)的名字被廣泛用於地名、學校與公共建築,比如多所的塔夫脫中學(Taft High School)、塔夫脫大學(Taft College)、首都華盛頓的塔夫脫大橋(Taft Bridge)等,但這些命名主要源自他作為美國總統的身份,而非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美國共有六個州有使用馬歇爾為郡名,除了密歇根州之外,另外五個州是:

 第一個:肯塔基州馬歇爾縣(Marshall County, Kentucky);

 第二個:伊利諾伊州馬歇爾縣(Marshall County, Illinois);

 第三個:印第安納州馬歇爾縣(Marshall County, Indiana);

 第四個:愛荷華州馬歇爾縣(Marshall County, Iowa);

 第五個:西維吉尼亞州馬歇爾縣(Marshall County, West Virginia)。

在人工造神工程下,共有四家大學法學院用馬歇爾來命名. 保羅.奮克爾曼在《極度不公:美國最高法院中的奴隸制》中所說的四所法學院指的是:

第一家是:喬治亞州的亞特蘭大約翰.馬歇爾法學院(Atlanta′s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

第二家是:伊利諾伊州的芝加哥約翰.馬歇爾法學院(The Chicago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

第三家是:俄亥俄州的克利夫蘭約翰.馬歇爾法學院(Cleveland–Marshall College of Law);

第四家是:新澤西州的澤西約翰.馬歇爾法學院(New Jersey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

新澤西州的澤西約翰.馬歇爾法學院已經在1975年關門大吉。因而只剩下三家大學法學院在使用約翰.馬歇爾名字來命名。

喬治亞州喜歡“優良的美國南方傳統價值”,因而繼續保留美國最高法院首席黑心院長約翰.馬歇爾的名字。

2021年,覺得被蒙羞的伊利諾伊州芝加哥約翰.馬歇爾法學院,放棄了約翰.馬歇爾的名字,改為伊利諾伊州   芝加哥大學法學院。

2022年,俄亥俄州克利夫蘭約翰.馬歇爾法學院為了不再繼續噁心自己,也放棄了約翰.馬歇爾的名字,改名為俄亥俄州克利夫蘭大學法學院。

白人至上主義者、種族歧視鼓吹者、種族仇恨推動者、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群里最能靠買賣非洲黑人奴隸致富約翰.馬歇爾,已經被保羅.奮克爾曼的《極度不公:美國最高法院中的奴隸制》驅趕下了神壇。

兩家大學法學院的唾棄他的名字,只是歷史因果報應的開始,網絡的發達更使約翰.馬歇爾的廬山真面目無法隱藏,無法繼續蒙蔽美國人民:凡是在學術界談論約翰.馬歇爾的地方,就會被提起保羅.奮克爾曼的《極度不公:美國最高法院中的奴隸制》。

善惡到頭終有報,只爭來早與來遲,塵埃終會落定,因果終會歸位。美國當代知識分子保羅.奮克爾曼將偽善的約翰.馬歇爾欠下世人的舊賬,一筆不差地討了回來。

約翰.馬歇爾經不起歷史的考驗,他終於嘗到了他自己親手釀造的苦酒,也終究無法逃脫自己在歷史中留下的那道恥辱裂縫,他在權力巔峰時留下的裂縫,最終成了吞沒他的深淵。因果昭昭,報應循循,他曾經站立的高地,如今成了他跌落的懸崖。

然而不僅是七年來,更是在可見的未來,劃時代巨著《極度不公:美國最高法院中的奴隸制》將化為“羞恥”兩個字,如影隨形,永遠貼在約翰.馬歇爾的額頭上。

高勝寒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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