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對誹謗罪訴訟與索賠原則的劃時代裁決 ---《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 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美國最高法院於1964年3月9日,在《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中,做出全票一致的劃時代裁決:政府官員與公眾人物,不得以誹謗罪提起訴訟和要求賠償。 除非有證據說明兩種例外情況: 第一:該文字或語言是屬於實際上的惡意(Actual Malice); 第二:該文字或語言已經造成了原告實際性的損失。 美國最高法院在裁決當中,推翻了英國《普通法》慣例,要求原告在誹謗訴訟中擔負舉證的責任。 稍有美國司法概念的人都知道,在判例制度的美國,推翻一個判例是一件極其困難的事情。 有許多不信邪的人,硬是憑着財大氣粗,固執地實行濫訴,其失敗的後果自是在意料中之事。 現任總統唐納德.川普就是那種不信邪的典例。 20世紀80年代,財大氣粗的唐納德.川普高調地宣稱,要在紐約市曼哈頓區興建一棟一百五十層、一千九百四十尺高、號稱全世界最高的摩天大樓。 外觀設計公開後,引起議論紛紛。1984年8月12日《芝加哥論壇報》記者保羅.加普(Paul Gapp)發表評論說 : 一種極差的審美能力! 使唐納德.川普的所謂摩天大樓看起來,就是一棟糟透而醜陋的怪物(an atrocious ugly monstrosity)。 財大氣粗的唐納德.川普看後,惱羞成怒,找了一位極富盛名聯邦檢察官出身的律師大衛.伯傑(David Berger)入稟美國聯邦法院,起訴《芝加哥論壇報》和保羅.加普 , 法理居然是“這種虛假而誹謗性的言論,像魚雷攻擊彈一樣地破壞唐納德.川普先生的聲譽與建樓計劃。”要求賠償五千萬美元的名譽損失費。 《芝加哥論壇報》創始自1847年,號稱世界上最偉大的新聞報紙,是美國第八大新聞刊物,在刊頭上印有美國國旗,國旗下面是座右銘 : 一份美國人的美國報紙。 這份強悍的美國報紙,當然不會被一紙訴狀嚇到,隨即聘請著名的誹謗法律專家勞倫斯.根納爾斯(Lawrence Gunnels)出庭辯護。 勞倫斯.根納爾斯不僅是律師,也是《芝加哥論壇報》母公司論壇公司(Tribune Company)的副總裁,論壇公司同時擁有另外一份輿論重鎮的《洛杉磯時報》。 主審法官是愛德華.溫菲爾德法官(Edward Weinfeld),一位備受全國司法界尊重的地道的紐約客,1901年5月4日在紐約出生,1988年1月17日病死在任上,享年八十七歲。 愛德華.溫菲爾德畢業自紐約大學法學院後,大部分時間任職紐約議會為法律顧問。 1950年7月10日,哈里.杜魯門總統提名愛德華.溫菲爾德出任紐約南區美國聯邦法院三款法官,美國參議院在1950年8月1日通過他的提名,僅用了三個星期的時間,四天后收到委任狀。一直到病逝為止,在任三十七年,素以判案公平和嚴謹著稱。 愛德華.溫菲爾德法官年輕時家境清貧,他白天工作,晚上讀夜校進修,因而養成終身勤奮的習慣。 愛德華.溫菲爾德在當了美國聯邦法官後依然如此,每周最少工作六天,有時連周日或假期,他都在辦公室工作,每天大約工作十二個小時,他習慣在天亮之前摸黑進入辦公室。 愛德華.溫菲爾德法官審案嚴謹而認真,許多律師都懼怕在他的法庭辦案,他的辦案座右銘是 : 每一件案子都是重要的案子,窮人的小額官司與富人的巨額訴訟,同樣的是要平等處理。 愛德華.溫菲爾德法官個性溫和,但是卻有威武不能屈的正義。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在麥卡錫主義的淫威下,大部分的美國知識分子生活在白色恐怖中,當美國國會調查小組查辦作家科利斯.拉蒙特(Corliss Lamont)時,他堅定地下令:麥卡錫美國參議員的調查小組,沒有權力任意調查一位作家,必須立即停止對科利斯.拉蒙特的騷擾與迫害作業。 科利斯.拉蒙特是一位極左的美國作家,長期親蘇,是美蘇友好協會的骨幹人物,他寫有大約三十本著作,但都是一些沒有實際價值,甚至於拿不上檯面的廉價商品文章。 愛德華.溫菲爾德法官是一位心胸寬廣的法官,一直堅定地支持移民和他們的憲法權益,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布倫南曾誇獎他說 : 愛德華.溫菲爾德是美國司法史上最優秀的美國法官。 愛德華.溫菲爾德法官在法庭上是鞠躬盡瘁死而後已。1988年11月16日,他在審理一件稅務欺詐的案子時,癌症發作,摔倒在法院的走廊上,於是不得不回家休養。 有關這位重要法官的書籍並不多,2004年,威廉.納爾遜(William Nelson)寫了一本《追求正義和權利:愛德華.溫菲爾德的律師和法官生涯(Pursuit of Right and Justice: Edward Winfield as Lawyer and Judge)》,應該是關於愛德華.溫菲爾德法官的僅有著作。 唐納德.川普控告《芝加哥論壇報》與保羅.加普的所謂誹謗案,由於落在了愛德華.溫菲爾德法官手裡而出現了凶兆。 案情不僅沒有按照唐納德.川普的意願發展,恰好是反其道而行之:連庭審都沒有開始,就因勞倫斯.根納爾斯一紙動議,被愛德華.溫菲爾德法官將整件案子,丟出法院大門外。 愛德華.溫菲爾德法官的裁決六大法理是: 第一:唐納德.川普是公眾人物,與政府官員一樣,不得任意借用誹謗的理由,提起訴訟要求經濟賠償; 第二:對於公眾人物與政府官員來說,保羅.加普的審美觀點即使帶有羞辱性的抨擊,也同樣受到《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言論與出版自由的保護; 第三:審美觀因人而異,保羅.加普的評論是一種個人意見,而個人意見不能被指為誹謗; 第四:保羅.加普認為唐納德.川普的大樓極其醜陋,正是被告在文章里想要表達的個人意見; 第五:對於讀者來說,必須要說明的是在審美觀的角度來說,一個人的掌聲,可能是另外一個人的倒彩; 第六:法律無法強制個人的審美觀標準。 愛德華.溫菲爾德法官引用的主要判例,就是影響美國新聞報道自由權利的《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 唐納德.川普打的官司,數以千計,但是這件無聊的所謂誹謗官司,卻是他的司法滑鐵盧。 1960年3月19日,《紐約時報》頭版刊出了一篇以《關注那些上升的聲音(Heed Their Rising Voice)》為主題、極具爭議性、號稱前所未見的恐怖大潮的政治廣告: “現在全世界都知道了,數以千計的南方黑人,為了爭取《美國憲法》與《權利法案》賦予的平等權利,紛紛採用非暴力公民抗命手段維護其尊嚴。 只為了拒絕他們應該擁有這些文件里的權利,在他們努力爭取這些天賦權利時,在全世界關注的現代自由模式下,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恐怖打擊浪潮---。 在南卡羅萊納州的奧蘭士堡(Orangesburg),當四百位學生在鬧市區的一家甜餅咖啡店前舉行和平抗議示威時,他們被當局使用催淚彈,強行驅逐,在冰冷的寒日裡,使出強力消防水喉,使他們全身冰冷,在進行拘捕時,把他們成群地驅趕到鐵絲網圍成的露天空地里,任由寒風吹襲。 在阿拉巴馬州的蒙哥馬利學生們,在議會大樓台階上高唱《這就是我的國家(My Country, T is of Thee)時,學生領袖被學校開除,軍用卡車裝運着持有催淚彈裝備的大量軍警開進校園,實行軍事包圍,如臨大敵。 學生們集體抗議,拒絕重新登記,當局則將飯堂加上卡鎖,任由他們飢餓無助。 在塔拉哈西、亞特蘭大、納什維爾、薩凡納、格林斯博羅、孟菲斯、里士滿、夏洛特與其他南方城市的年輕人,為了民主,全部勇敢地站了出來。 這些鼓勵和使人驚訝的力量,影響了數以百萬計的人民,並賦予民主嶄新的尊嚴。這些違反法律的南方治安當局,就像他們害怕新興起的投票權利運動一樣。 他們害怕這些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新戰士的力量,是不足為奇的。他們決定要摧毀一個遠比任何人都不一樣的人,他代表着席捲南方的新精神,一 位全世界著名的蒙哥馬利巴士抗議運動的領袖---馬丁·路德·金牧師。 馬丁·路德·金用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領導着美國人民,一波又一波地靜坐抗議。 馬丁·路德·金也是南方基督徒領袖會議的創辦人和總裁---在金博士的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指導與影響之下,這個組織領導學生們,發動了一波繼一波爭取投票權利運動。 一次又一次南方亂法者,對馬丁·路德·金非暴力公民抗命和平運動回應,是直截了當的恐嚇和暴力。 他們對馬丁·路德·金進行個人襲擊,他們炸毀了他的家園,他的妻子與孩子們險些喪命。 他們拘捕了馬丁·路德·金七次,罪名包括超速、閒蕩等類似的所謂罪名。現在又用偽證罪再度起訴他---這條重罪,可以最高將他關押十年。 明顯地,他們真正之目的,是要讓這位學生和數以百萬計人民的領袖徹底消失,使他們無法得到指引和支持,並給未來的南方運動領袖來個恐嚇式的下馬威。 他們的策略是將方興未艾的民權運動斬首,使黑人民權運動失去鬥志,削弱其鬥爭意志。 金博士是南方非暴力靜坐示威運動的精神領袖,維護他是整個南方自由運動主要構成部分。 正派的美國人雖然無助於事,卻對學生們與馬丁·路德·金的英雄事跡,喝彩不已。但在今天這個自由風暴的歷史時刻,不僅僅是喝彩就能取得榮耀,而是必須去做些事情。 在世界上有着良好聲譽的南方美國人,是在維護憲法中傳統的自由,這是我們的美國,也是他們的美國---。 我們必須關注那些上升的聲音---但也要加上我們自己的聲音。對於那些為了重新確認《美國憲法》與《權利法案》而冒險犯難的人,他們已經面臨監獄甚至於死亡,我們必須延續這種道德與物質上的支持。 我們敦促你與美國南方的美國人攜手,用你的金錢來達到三個目標: 第一:保護馬丁·路德·金牧師;第二:支持為美國民權奮戰的南方學生;第三:為了全民的投票權利而鬥爭。 就是現在---你的幫忙是緊急而需要的 --- !!” 發起人是《捍衛馬丁.路德.金與爭取南部自由委員會(COMMITTEE TO THE DEFEND MARTIN LUTHER KING AND THE STRUGGLE FOR THE FREEDOM IN THE SOUTH)》。 委員會的實際負責人是菲利普.倫道夫(Philip Randolph)和貝亞德.魯斯汀(Bayard Rustin)。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貝亞德.魯斯汀是一位真正的政治遠見者、終身為民權運動的獻身者、也是真正的馬丁.路德.金思想創造者,包括馬丁·路德·金最為著名的華盛頓《我有一個夢》演講與遊行,全是出自他的大手筆傑作。 早在20世紀60年代,貝亞德.魯斯汀就已經毫不掩飾地公開宣布自己是同性戀,並經常發表驚人預言說 :“時間將證明,不正常的不是同性戀,而是那些反對同性戀的人。”撫今思往,在同性婚姻已經全面合法化的今天,對這位民權先鋒,人們更多的是懷念、尊敬與佩服。 《紐約時報》在當天廣告的編輯按語中說 : “在南方來說,由黑人主導的大規模和平示威遊行,是一件新鮮的事物,而這些是可以理解的---讓國會聽聽這些上升的聲音,他們的聲音應該被大家聽到。” 就是這幾句編輯按語,使美國南方種族主義者兼白人至上主義者認定《紐約時報》就是那些麻煩製造者的幫凶,於是將之列為誹謗被告之一。 在表面上的廣告詞是由約翰.默里(John Murray)和格爾森.阿倫遜(Gershon Aronson)兩人共同撰寫,菲利普.倫道夫批准,實際上是由貝亞德.魯斯汀獨自執筆完成的。 當時整頁的廣告費用是四千八百元。為了避免濫用輿論和虛假訊息誹謗他人,《紐約時報》接受廣告時,有着嚴格的審核程序和標準,該廣告在經過了業務部、編輯部、法律部的批准後,於1960年3月19日見報。 論者認為,這是一則極具爭議性的廣告,其理論根據的確有些遠離事實。 比如說廣告聲稱,馬丁·路德·金被阿拉巴馬治安當局拘捕過七次是錯誤的,實際上只有四次。 廣告說黑人學生因在議會台階上唱《這就是我的國家》而被開除,實際上是因為黑人學生們,參與了靜坐示威而被開除,兩者的分別是極其巨大的。 而當時學生們唱的歌,並不是《這就是我的國家》而是現在的美國國歌《永不落的星條旗》。 這則政治廣告將美國近代的民權運動鬥爭戰場,從街頭廝殺轉移至法院較量,再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是為美國近代司法史上影響巨大的《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 四年的司法較量和最高法院9比0的劃時代裁決,為美國的誹謗訴訟官司立定了一個不算完美、但至少可以持續引用的案例。 這個演變既有偶然的原因,也有必然的成分。無論是偶然還是必然,有一點是確定的 :沒有任何人預料到後來的事態演變和其產生的深遠影響。 或許從案件的兩造主角、廣告起源的時代大背景、司法介入的律師、各級法官資歷來觀察,或許有助於了解本案的來龍去脈,和美國最高法院這件劃時代裁決是如何徹底改寫整個美國司法誹謗概念的重要性。 政治廣告的起源是來自美國南方種族主義者,對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赤裸裸的政治迫害。 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在種族歧視依然極其嚴重的美國南方,尤其是阿拉巴馬與密西西比州,更是美國執行種族歧視的領頭羊。 不平則鳴,理所當然。哪裡有暴政,哪裡就有反抗。1960年2月1日下午4:30,在北卡羅萊納州格林斯博羅市北卡羅萊納農業科技大學,四位年輕黑人: 第一位是:大衛.里士滿(David Richmond); 第二位是:富蘭克林.麥凱恩(Franklin McCain); 第三位是:埃澤爾.布萊爾(Ezell Blair); 第四位是:約瑟夫.麥克尼爾(Joseph McNeil)。 在馬丁·路德·金的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感召下,決定有計劃地挑戰北卡羅來納州的種族隔離暴政。 美國主流新聞媒體稱他們為“格林斯伯勒四勇士(Greensboro Four)”。 四位年輕黑人走進伍爾沃斯百貨店(Woodworth Store),掛有“白人專用”牌子的餐廳裡面,禮貌地要求提供午飯服務。 女服務員告訴他們離開,四位有備而來的黑人青年拒絕命令。經理來了,再度命令他們離開,當然沒有結果。於是爆發了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著名的靜坐示威運動(sit-in movement) : 在馬丁·路德·金公開鼓吹並鼎力支持的旋風下,三個月之內,在美國南方十三個州五十五個城市裡,全面爆發。 參與者不全是黑人,還有優秀的新生代白人學生,他們只認真理,只講對錯,不看膚色。 馬丁·路德·金住在阿拉巴馬州的蒙哥馬利市,於是成為種族主義者必除之以後快的首選目標。 在馬丁·路德·金公開宣布支持靜坐示威運動兩周后,一幕可以將馬丁·路德·金關進監獄十年的偽證罪陰謀醜劇,拉開了序幕。 阿拉巴馬州大陪審團,突然宣布將以兩項偽證罪起訴馬丁·路德·金。 三K黨法官並憑此簽發了對馬丁·路德·金的拘捕令。 法理是馬丁·路德·金在1956年與1958年填報個人所得稅時,有不實填報。每項罪名最高可判五年,如果兩罪分期執行,就是十年。 非暴力公民抗命式的靜坐示威行動,不是自北卡羅萊納州格林斯博羅市開始的。 早在1939年8月,黑人民權律師塞繆爾.塔克(Samuel Tucker)就在維吉尼亞州亞歷山大市圖書館,牛刀小試,顯示過其威力。 1942年,種族平等協會(Congress of Racial Equality)在芝加哥、1949年在聖路易斯、1952年在巴爾的摩、1958年在堪薩斯州威齊塔(Wichita),就成功地迫使達肯藥店(Dockum Drug Store)取消歧視黑人的政策。 1959年聖誕節期間,約瑟夫.麥克尼爾在北卡羅萊納州格林斯博羅市灰狗巴士站,被羞辱性地拒絕後,就決心聯合同志進行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全力衝擊種族歧視怪獸。 這些歷史性的勝利,加上馬丁·路德·金的道義與強力支持,使四位黑人青年敢於挺身而出,大膽挑戰北卡羅來納州的種族歧視政策。 經過了幾個月的沙盤推演,決定了以伍爾沃斯百貨店為對象。那天,四位學生首先進去買了些牙膏等小物件,居然沒有發生意外。於是再進入白人專用的咖啡室,要求點餐和飲料。 白人女服務員直接告訴他們,這裡不招待有色人種。四人要見經理理論。白人經理克拉倫斯.哈里斯(Clarence Harris)也拒絕為他們提供服務。 於是四人就靜坐在那裡,拒絕離開,直到晚上關門。 次日1960年2月2日早上11點,四位學生召集了十二位非洲裔美國人年輕人,又到伍爾沃斯百貨店咖啡室靜坐抗議,要求提供服務。 再度被拒絕後,就在那裡一邊做功課,一邊忍受白人的羞辱和謾罵,直到下午三點。 和平抗議的第三天得到了最大的收穫,就是引起了新聞電台和警察的到來,事情立即傳遍了每一個角落。 當天晚上四位學生,在北卡羅萊納州農業科技大學大禮堂里,宣布成立了學生正義行動委員會(Student Executive Committee for Justice),統一行動,指揮非暴力公民抗命不合作鬥爭。 1960年2月3日,來自三所大學共六十位學生,其中三分之一是女性黑人學生,又群集在伍爾沃斯百貨店咖啡室靜坐抗議,要求提供服務,當然被拒。 這天的氣氛,因為北卡羅來納州三K黨頭子喬治.多賽特(George Dorsett)親自出馬,領着一大幫子三K黨徒,帶着武器,洶湧而至,霎時變得緊張起來。 喬治.多賽特是北卡羅萊納州種族仇恨暴力組織三K黨的主要頭子,同時也是美國聯邦調查局付款的線人特務。 在新聞報道中,經常見到喬治.多賽特身穿三K黨三角帽子長袍,脖子上掛着特大號的十字架,手持《聖經》的標準醜態,與其他的三K黨徒的唯一分別,就是他不蒙臉,敢以真面目示人。 同一天,伍爾沃斯百貨店總部宣稱:他們“將遵守當地的傳統習慣”,意思就是不做任何讓步,繼續其種族隔離政策。 1960年2月4日,來自三所學校共三百餘人的抗議人群,全部靜坐在伍爾沃斯百貨店咖啡廳裡面,進行和平抗議,使之徹底癱瘓,無法營業。 抗議行動進一步擴展中。這一天,來自北卡羅來納州大學女子學院(Woman's College of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三位女學生吉恩.西曼(Gene Seaman)、瑪麗蓮.羅富特(Marilyn Loft)和安.迪爾斯利(Ann Dearsley)宣布: 由即日開始,非暴力公民抗命抗議運動,將擴展至格林斯博羅市克拉斯百貨店(Kress Store)。 當天,伍爾沃斯百貨店、克拉斯百貨店、學校行政部與學生代表們召開聯席會議,在兩家百貨店都堅持不肯廢除種族隔離政策下,沒有達成任何結果。 1960年2月5日,事情接近情緒爆發點。伍爾沃斯百貨店咖啡室早上一開門,就有五十名白人進駐,霸占半邊的咖啡廳,對着三百名黑白組合的抗議學生,進行挑釁性謾罵。 下午3:15點,警察在警告無效後,強行驅逐兩名暴跳叫罵的白人三K黨離開咖啡廳,下午5:30時,又拘捕了三位挑釁白人。 當天晚上,三方代表又坐在談判桌上,但又以無結果告終。 事情不斷惡化。1960年2月6日是個星期六,一大清早,有一千四百名黑白學生,聚集在北卡羅來納州立農業科技大學哈里遜禮堂,群情洶湧地聲討種族隔離的罪惡,大家一致投票通過,繼續到伍爾沃斯百貨店咖啡室進行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示威抗議。 當天中午,有一千餘名學生,湧進了伍爾沃斯百貨店咖啡室靜坐抗議。 下午1:30分,忽然驚傳店裡有炸彈,所有學生立即表決,為了安全和不被嚇倒,他們立即撤離現場,但將抗議對象轉到克拉斯百貨店去,嚇得這兩家百貨店立即藉機宣布提前休業,關門避難。 事情不會就此結束。學生們在馬丁.路德.金的非暴力公民抗命抗議運動和平示威下,在極短時期內,將抗議的野火,蔓延至南方五十個城市。 學生們不僅使用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手段爭取憲法權利,還公開呼籲全國人民參與抵制這些種族隔離的百貨店,一周之內,整個南方雜貨店的業績,受到嚴重衝擊,營業額平均下降35%。 1960年7月25日,在損失掉二十萬元---現在價格是一百九十萬元---的利潤後,北卡羅萊納州的白種商人終於妥協: 識時務的伍爾沃斯百貨店經理,安排了三位黑人員工,脫下制服,假扮成顧客,坐在咖啡廳里,接受白人服務員微笑着的服務。 這個戲劇性一幕的出現,拉開了美國南方所有大城市飯店與服務行業里,種族隔離傳統崩潰的序幕。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不會缺席。現在那家北卡羅來納州格林斯博羅市的伍爾沃斯百貨店,已經改裝成國際民權博物館 使用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一舉摧毀美國南方種族隔離四位黑人學生英雄銅塑像,永遠陳列在北卡羅萊納州立農業科技大學的校園裡,接受後人的肯定、景仰和歌頌。 1993年,部分當年被四位黑人學生抗議時使用過的咖啡廳椅子,被史密森博物院永久收藏。其餘的家具被國際民權中心與博物館全部收藏。 咖啡廳隔壁的一條街,被市政府更改名字為2月1號街(February One Place),二月一日,正是靜坐示威抗議運動的首日。 1960年,在北卡羅來納州格林斯博羅市發生的學生靜坐示威運動,共有七萬餘名黑白學生參與,在全美五十餘個城市裡,摧毀了當地不人道不公義的種族隔離制度,為全國剷除種族隔離制度餘孽的《1964年民權法案》,鋪墊了道德與法理上可行的政治大環境。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1960年的北卡羅來納州學生靜坐示威運動,占有無比重要的地位:那是推倒美國醜陋的種族隔離主義的第一塊多米諾骨牌。 北卡羅來納學生發動非暴力公民抗命示威運動爭取憲法權利,在馬丁.路德.金公開宣布全力支持後的兩個禮拜,阿拉巴馬州大陪審團突然宣布,批准阿拉巴馬州檢察官起訴馬丁.路德.金的兩項偽證重罪,當地法院同時簽發拘捕令,將馬丁.路德.金緝拿歸案。 讓歷史事實來說明所謂的偽證罪是什麼。 在美國大部分的起訴黑社會犯罪集團的案例中,檢察官難以在法庭上證實什麼是黑社會,因而多以逃稅、偽證、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將之判刑了事。 馬丁.路德.金的所謂偽證罪,就是欲加其罪何患無辭的最佳寫照。 在美國任何人都知道逃稅行為是一種後果嚴重的錯誤(crippling mistake)。 盤踞在阿拉巴馬州政府里的三K黨或准三K黨徒們,完全無法忍受馬丁.路德.金公開領導的抵制蒙哥馬利公交運動三百餘天的長期抗議,成功地摧毀了三K黨或准三K黨們在公交上的種族隔離政策。 在馬丁.路德.金公開宣布支持北卡羅來納農業科技大學學生靜坐運動,促使阿拉巴馬州政府里的三K黨或准三K黨徒們,採取了實際行動:為了達到防範馬丁.路德.金繼續製造麻煩之目的,最佳的方法,就是將他關進監獄。 在政治放大鏡的徹查下,阿拉巴馬州政府里的三K黨或准三K黨徒們,驚喜若狂地發現馬丁.路德.金在1956和1958兩年報稅記錄中,有兩筆來自蒙哥馬利改進協會(Montgomery Improvement Association)和南方基督徒領袖會議的捐款,沒有申報。 阿拉巴馬州司法部公開宣布,馬丁.路德.金在1958年的收入是四萬五千元,那兩筆捐款的應交稅是一千七百元。 阿拉巴馬州大陪審團的法理是:馬丁.路德.金在報稅表上簽字,是在知道偽證罪懲罰條例後的簽字(signed under penalties of perjury)。 《蒙哥馬利改進協會》和《南方基督徒領袖會議》是馬丁.路德.金的政治大本營,他們同時宣布說,阿拉巴馬州司法部的說法不準確,馬丁.路德.金並沒有那麼高的收入,也沒有虧欠什麼應交稅款。 依法律層面,在阿拉巴馬州的司法史上,從來就沒有這種案例。即使虧欠一千七百元稅款屬於事實,尤其是初犯者,美國稅務局多要求補交稅款與利息,最多也就是輕微地罰款了事。 以虧欠一千七百元理由來控訴馬丁.路德.金兩項刑事重罪,不僅是阿拉巴馬州司法史上的首例,也是美國司法史上的首例。 馬丁.路德.金並沒有採取任何認罪息事寧人行動,而是直接親自在法庭上與之理論。 在1960年5月25日開預審庭時,馬丁.路德.金向法庭出示法理依據:按照阿拉巴馬州法律,所有向馬丁.路德.金捐贈的錢,是不需要交稅的。 馬丁.路德.金拒絕律師的反對提議,他親自出庭作證說,那位調查他稅務問題的專員,自己也向他承認,他的老闆要他“確保找出馬丁.路德.金的報稅漏洞“。 由全是白人組成的陪審團,只用了三小時四十分鐘,就達成馬丁.路德.金無罪的一致裁決,徹底擊碎了偽類們的陰謀詭計。 馬丁.路德.金在得知裁決後,公開發表聲明說 : “這個事實告訴了我們什麼是希望,我在多次的場合說過,在美國的南方那裡,有着數以千萬計有正義感的白人。” 在法庭審判後,阿拉巴馬州司法部立即處於極其不利的地步,他們意識到一個事實:看來在眾目睽睽下,用偽證重罪將馬丁.路德.金關起來的邪惡陰謀勾當,是有點不太現實的幻想。 對付馬丁.路德.金的陰謀詭計陷害,並沒有因為全白人陪審團裁定無罪而停止。 《紐約時報》的政治廣告,適時地為阿拉巴馬州的三K黨或准三K黨陷害馬丁.路德.金,提供了另一次難得的黃金機會。 阿拉巴馬州公眾安全行政長官(Alabama Public Safety Commissioner)萊斯特.沙利文(Lester Bruce Sullivan),迫不及待地發動所謂的誹謗索賠訴訟案件對象有五: 第一位是:《紐約時報》; 第二位是:拉爾夫.阿伯內西(Ralph David Abernathy); 第三位是:所羅門.西伊(Solomon Seay); 第四位是: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Freddie Lee Shuttlesworth); 第五位是:約瑟夫.洛厄里(Joseph Lowery)。 在萊斯特.沙利文意圖使用誣告的法律手段,陷害美國南方民權領袖之後,為了配合陷害與打擊民權運動,時任阿拉巴馬州長的約翰.柏特遜(John Malcolm Patterson)也立即跟進,控告被告誹謗,同時把馬丁.路德.金也捎上,成為第六位被告。 如果了解六位被告、兩位原告、兩位政治廣告主要推手的個人出身和大時代背景,將有助於透視《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幕後的廬山真面目。 萊斯特.沙利文於1921年3月5日在肯塔基州路易斯郡出生,於1977年6月11日,死於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郡,活了五十六年。 萊斯特.沙利文是20世紀中期,美國南方白人至上種族主義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阿拉巴馬州是一個盛產種族歧視的妖孽之地,自古如此,至今依然。 阿拉巴馬州第二十七、第三十一任最高法院院長羅伊.穆爾(Roy Stewart Moore)就是最具典型的例子。 唐納德.川普競選總統時,啟用來自阿拉巴馬州美國聯邦參議員傑斐遜.塞申斯(Jefferson Beauregard Sessions)為貼身顧問,兩人穿着一條褲子,一拍即合,都是臭味相投的白人至上種族主義分子。 唐納德.川普當選後用之為美國司法部長,傑斐遜.塞申斯一上台就因通俄醜聞嫌疑,不僅變成了跛腳部長,也變成了美國司法史上最無能的美國司法部長,最後與唐納德.川普以翻臉告終。 傑斐遜.塞申斯當了美國司法部長,辭去美國聯邦參議員職位。2017年,阿拉巴馬州依法補選。羅伊.穆爾以為自己的春天到了,使盡全力要在特別選舉中擠進美國參議院,卻因性醜聞緣故,敗在民主黨對手戈登.瓊斯(Gordon Douglas Jones)之手。 羅伊.穆爾就是一位不具三K黨之名,實際上比三K黨還要三K黨的白人至上種族主義分子,至今依然迷信種族隔離是合乎美國憲法精神,美其名為“白人的選擇權利”。 2001年,羅伊.穆爾意外的當選為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院長,他一上任,沒有與任何人商榷,就置放了一塊刻着聖經十戒的大理石在阿拉巴馬州司法大樓(Alabama Judicial Building)圓形大廳里,徹底違反了美國政教分離立國原則。 挨告後,美國聯邦法院下令必須將這塊聖經十戒的大理石移走,囂張跋扈的羅伊.穆爾居然抗命,堅決不移走聖經十戒大理石,結果被阿拉巴馬州司法法院(Alabama Court of the Judiciary)炒了魷魚。 堅定不移相信巴拉克.歐巴馬不是在美國出生的羅伊.穆爾,是一位偽基督教徒、白人至上主義者、種族歧視者、有色人種、黑人、天主教和穆斯林仇恨者,主張美國白人有種族隔離的選擇權利者。 1992年,羅伊.穆爾當選為阿拉巴馬州第十六巡迴法院法官,2000年因天怒人怨被炒魷魚。 在尋求競選阿拉巴馬州長公職失敗後,於2013年,意外地當選為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院長,2017年因公開抗拒美國最高法院同性婚姻全國合法化裁決,再度被逼下台。 萊斯特.沙利文的父親亨利.沙利文是一位農夫,後來在當地混上了警長職位,他母親波琳.沙利文是一位小學老師。 萊斯特.沙利文在肯塔基州長大,中學畢業後,當過建築工人,幹過藥房雜役,1941年參軍,退伍後在阿拉巴馬州空軍基地幹過憲兵小軍官,開始了他的警察生涯。 1947年,萊斯特.沙利文加入阿拉巴馬州公安部。時來運轉,受到公安部部長馬爾科姆.帕特森(Malcolm Rice Patterson)的器重,自此平步青雲,宦途順利。 1950年馬爾科姆.帕特森當選為阿拉巴馬州長,次年即提名萊斯特.沙利文為阿拉巴馬州公眾安全行政長官,職責監管警察、消防、監獄、衡量和墳場長達五年之久。 這段時期,萊斯特.沙利文開始他的宦途生涯,也正式加入了三K黨,成為阿拉巴馬州臭名昭著的種族主義分子。 萊斯特.沙利文動用所有的權力,使盡所有的手段來仇視非洲裔美國人,也使出所有的卑鄙手段來陷害民權領袖,這些行為恰恰旁證出萊斯特.沙利文內心扭曲的醜陋心態。 《紐約時報》政治廣告事件,為萊斯特.沙利文提供了一次陷害民權領袖的黃金機會,於是祭出司法大棒,卻意外地造就了一件美國司法史上異常重要的案例。 種族主義是一把雙刃劍,一旦使用,雙方俱傷,無一倖免。萊斯特.沙利文就是一個現成的最佳例子。 在他主政阿拉巴馬州警政期間,多有建樹,尤其是在社會治安、官員貪腐上,可謂政績過人,屢建功勳。 然而萊斯特.沙利文的三K黨背景和白人至上種族歧視思想,不僅暗淡了他正面的業績,還把他變成了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的罪人。 馬爾科姆.帕特森與萊斯特.沙利文是一丘之貉,兩人狼狽為奸,俱是美國當代堅定地執行種族歧視犯罪勾當的典型人物。 馬爾科姆.帕特森於1921年9月27日在阿拉巴馬州高德維爾郡(Goldville)出生,今年九十八歲了,依然活着。 馬爾科姆.帕特森沒有像阿拉巴馬州第四十五任州長喬治.華萊士(George Corley Wallace)那樣,晚年時大徹大悟,公開懺悔自己干下的種族仇恨、偏見、歧視的罪孽,並以實際行動,提拔大量的黑人進入他政府各個部門,彌補自己的愚蠢錯誤。 馬爾科姆.帕特森的父親艾伯特.柏特遜是一位鳳凰城律師,在上世紀50年代的鳳凰城,律師能夠存活下去,只有接那些如為賭場或黑社會辯護的高風險案件,而艾伯特.柏特遜的客戶群,更是一群聲名狼藉的黑社會頭目。 1954年,艾伯特.柏特遜獲得民主黨提名成為下任阿拉巴馬州司法部長候選人,他的政見就是要清掃鳳凰城的黑社會和地下賭場。 這個政見不幸地為他帶來了殺身之禍。1954年6月18日,在光天化日之下,艾伯特.柏特遜被貪污腐敗、包庇流氓、時任副警長的阿爾伯特.富勒(Albert Fuller)和地下賭場老闆吉米.馬修斯(Jimmy Mathews),聯手狙擊,暗殺斃命。 這件兇殺案震驚全國。阿拉巴馬州長詹姆斯.福爾瑟姆(James Elisha Folsom)下令國民軍進駐鳳凰城,調集全州警力,徹底清除了盤踞在當地的黃黑兩道人馬,自此鳳凰城脫胎換骨,成為美國治安優良之地。 1955年,馬爾科姆.帕特森借勢而上,繼承父志,宣布競選阿拉巴馬州司法部長公職,哀兵必勝,毫無對手,順利當選。八年後,馬爾科姆.帕特森更上一層樓,當選為阿拉巴馬州第四十四任州長。 大概流年不利,馬爾科姆.帕特森命運多劫,在1959年1月19日宣誓就任阿拉巴馬州第四十四任州長後,還沒有開始推行政治理念,就被通姦、貪污與腐敗醜聞搞得焦頭爛額。 加之當時的阿拉巴馬州尚未修州憲,不允許在任州長直接競選連任,只得一任了事。 馬爾科姆.帕特森自此沉淪,直到現在,這位已經被世人幾乎遺忘了的九十五歲老人,還在他阿拉巴馬州一千兩百英畝的農場裡,靠着懷念早已消逝的回憶,度其餘生。 就像所有的種族主義者一樣,馬爾科姆.帕特森心胸狹窄,鼠目寸光,因而終身未登大雅之堂。別人從政是為了舒展抱負,但是馬爾科姆.帕特森的從政目的有二: 第一:是為了報仇而且是為了報一己的私仇; 第二:是推動種族仇恨,那種因白人至上主義與種族歧視混合出來的罪孽仇恨。 2017年6月24日,九十三歲馬爾科姆.帕特森在接受記者蒂姆.奇特伍德(Tim Chitwood)採訪時,對那些六十餘年前的恩恩怨怨,依然耿耿於懷,他居然格格大笑地說 : “復仇就是我參政的動力。在我一生中都沒有如此強烈過,我迫不及待地要將他們幹掉! 我有那種動力,整個欲望就是要復仇。我也知道這種復仇欲望不是正常人的態度,但我就是那樣力盡不知疲地工作着,甚至徹夜不眠,就是為了復仇。 為了達到平衡自己,報仇雪恨是一種強烈的欲望,不是很糟糕嗎?這不是為了正義而復仇嗎?你認為上帝會如此認同嗎?” 種族歧視與白人至上的邪念,徹底使馬爾科姆.帕特森喪失了人性和良知,陷進墮落的無底深淵,萬劫不復。 別看馬爾科姆.帕特森資歷顯赫,當過阿拉巴馬州參議員、司法部長、甚至在2004年時,羅伊.穆爾因為拒絕美國聯邦法院勒令他將樹立在阿拉巴馬州司法大樓大廳的十戒石碑移走而被炒了魷魚,他居然被提名接替羅伊.穆爾的位子,但是他依然不是政治家,甚至於連普通政客都稱不上,只能說是一位既無才又無德的美國南方政治小丑。 萊斯特.沙利文是馬爾科姆.帕特森的政治打手與狗腿子,任何打擊民權運動的勾當,兩人都當仁不讓,馬爾科姆.帕特森加入萊斯特.沙利文的誹謗訴訟行列,而且順手把馬丁.路德.金扯進去,毫無使人驚訝之處。 萊斯特.沙利文控告四個所謂誹謗他的牧師,是所羅門.西伊、拉爾夫.阿伯內西、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和約瑟夫.洛厄里。 四位被告有着八個共同點:第一:全是非洲裔美國人;第二:全是基督教牧師;第三:全是民權運動領袖;第四:全是阿拉巴馬州白人至上主義者暴政眼中的麻煩製造者;第五:全是阿拉巴馬州白人至上主義者暴政刻意要整肅的對象;第六:全是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信奉者; 第七:全是馬丁.路德.金的支持和信奉者;第八:全是奉公守法的美國公民。 巧合的是,《紐約時報》廣告中的發起人,也有白人,但是萊斯特.沙利文等人沒有看到,或許假裝沒有看到,一個都不告,或者一個都不敢告。 比如說羅斯福夫人安娜.埃莉諾(Anna Eleanor Roosevelt)就是白人,就是發起人之一,阿拉巴馬州的白人至上主義者馬爾科姆.帕特森和萊斯特.沙利文,敢向她提出所謂的誹謗訴索賠訟嗎?當然沒有。 毫無疑問,這個事實說明了萊斯特.沙利文等人的所謂誹謗索賠司法訴訟是有有選擇性的,這個選擇性就是專以美國黑人民權領袖為特定對象。 通過這五位所謂誹謗罪的被告大背景,可以清楚地看出,當年以馬爾科姆.帕特森和萊斯特.沙利文為代表的黑暗勢力,其囂張跋扈,橫行霸道,狂妄無恥。 俗語說得好:老子英雄兒好漢。此話用在所羅門.西伊和他兒子所羅門.小西伊(Solomon Seay‚Jr.)身上,真是恰當不過。 所羅門.小西伊是土生土長的阿拉巴馬州人士。他於1899年1月25日在麥肯郡(Macon County)出生,畢業自阿拉巴馬州塔拉迪加大學(Talladega College)。 上世紀40年代,所羅門.小西伊不僅成為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錫安山基督教堂(Mount Zion African Methodist Episcopal Church)的牧師,也是“黑帶領域(Black Belt region)”大舞台上耀眼生輝的主角。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黑帶領域”是一個泛泛而稱的政治名詞,指的是美國南方阿拉巴馬、阿肯色、佛羅里達、喬治亞、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羅萊納、南卡羅萊納、德克薩斯、馬里蘭和維吉尼亞十一個州,這也是美國歷史上蓄奴最多的州,更是種族歧視最為嚴重的州。 歷史因素和政治格局,使“黑帶領域”成為民權運動鬥爭的焦點舞台。 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錫安山基督教堂,初建於1899年,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的搖籃,是馬丁.路德.金與眾多非洲裔美國人牧師的政治發祥地。 1955年,為支持羅莎.帕克斯(Rosa Louise McCauley Parks)在公車上拒絕讓位給白人,由蒙哥馬利改進協會與馬丁.路德.金聯手領導的抵制蒙哥馬利公共巴士運動,就是在這家教堂裡面決定下來的。 1965年的從塞爾瑪到蒙哥馬利大遊行,中途休息站就是在這家教堂,如今這家小教堂已經成為阿拉巴馬州的重點歷史保護建築,更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領袖們心目中的聖地。 所羅門.小西伊對於抵制公共巴士運動並不陌生。1943年,他在田納西州諾克斯維爾(Knoxville),就領導過以推翻在公共巴士種族隔離為訴求的抵制運動,雖然以失敗告終,但為日後在蒙哥馬利的抵制公共巴士運動提供了難得的實戰經驗教訓。 1955年蒙哥馬利抵制公共巴士的成功,迫使諾克斯維爾自動在1956年宣布廢除在公共巴士上的種族隔離政策。 1949年在蒙哥馬利,爆出有兩名黑人少女,被兩名白人警察強姦的醜聞。所羅門.小西伊悍然挺身而出,發動社會各階層抗議暴政,雖然沒有成功,但給世人啟示了他不畏暴政的勇氣和膽色,也使他成為風口浪尖的政治人物。 在平凡中見其宏偉,在艱苦裡磨練其意志。所羅門.小西伊自小與弟兄們出門干苦力活養家,礦場、鐵路、工地,餐館等,到處可以見到他們辛苦勞動的身影。 所羅門.小西伊利用半工賺回來的錢,到洛馬克斯神學院(Lomax Hannon School)取得了學位,成為職業牧師。 1956年2月24日,在抵制蒙哥馬利公共巴士運動中,所羅門.小西伊與其餘的八十八位支持者,同時被阿拉巴馬州檢察官以破環治安罪名提起公訴。 1961年5月20日,來自首都華盛頓的“自由乘客(Freedom Riders)”巴士,一到蒙哥馬利,就被帶着攻擊武器的三K黨暴力攻擊,導致大量年輕人受傷。所羅門.小西伊在這裡顯示出他優越的領袖才能,將傷者全部接到家裡,給予治療和安撫。 從協助阿拉巴馬州本地非洲裔美國選民登記,到插手被白人暴力強姦的黑人女性,尋求正義,處處可見所羅門.小西伊的英勇身影。 為此,所羅門.小西伊付出幾度險些被三K黨暗殺的代價。有一次在自己家門口,被駕車經過的三K黨開槍擊中胸部,但是命大,逃過了鬼門關。 為此,馬丁.路德.金公開發表了致約翰.肯尼迪總統的抗議信。 所羅門.小西伊深受馬丁.路德.金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的感召,成為他的忠誠追隨者。 當萊斯特.沙利文假借《紐約時報》的政治廣告,而採取法律手段來迫害民權運動時,所羅門.小西伊自然成為四大被告之一,這個結論毫無使人驚訝之處。 在馬丁.路德.金的資料和《阿拉巴馬百科全書》中,保存着有關所羅門.小西伊的大量資料。 所羅門.小西伊於1988年4月8日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麥迪遜花園自己家中,安詳辭世,享年八十九歲。 馬丁.路德.金多次美譽所羅門.小西伊,是“美國民權運動的精神之父(spiritual father)”。 1990年,所羅門.小西伊去世後兩年,他的自傳《在神的恩典下我曾到達那裡(I was there by the grace of God)》出版。. 這本只有兩百九十六頁的書,不是暢銷書,由於只印一版,數量又少,隨着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歷史學家肯定了他的歷史地位。 因而《在神的恩典下我曾到達那裡》成了研究所羅門.小西伊歷史的稀品,價格節節攀高,目前在舊貨攤的市價,該書已經叫價高達九百八十餘美元,可謂一件不可思議的杏壇盛大軼事。 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的訴求,是簡單的追求《美國憲法》賦予的平等權利。 《美國憲法》的精神就是普世價值的基礎。歷史的發展已經清楚地說明,美國民權運動的精神就是文明世界的普世價值。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人才濟濟,英雄輩出,其中領導潮流而成就顯赫者,則以兩大族群為主流:第一是律師,第二是牧師。 在法庭上為普世價值贏得一次又一次訴訟勝利者,非律師莫屬,在社會或街頭上領導群眾振臂高呼爭取權利者,多是牧師。 所羅門.西伊的兒子所羅門.小西伊就是最佳的寫照。《阿拉巴馬百科全書》介紹所羅門.小西伊說 : “所羅門.小西伊是一位傑出的民權律師,他經辦的案件包括塞爾瑪到蒙哥馬利大遊行、自由乘客運動、公校種族混合運動、與地標性的《李 訴 梅肯郡教委案(Lee v. Macon County Board of Education)》等。” 所羅門.小西伊與他父親一樣,同是阿拉巴馬州土生土長的居民,他於1931年12月2日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出生。 1957年,所羅門.小西伊在美國首都霍華德法學院(Howard University)畢業後,就繼承父親的民權運動大業,返回阿拉巴馬州,專業辦理民權案件。 所羅門.小西伊在華盛頓霍華德法學院住宿費和學費,全由阿拉巴馬州政府包辦,原因不是阿拉巴馬州對黑人格外開恩,而是擔心如果允許黑人在阿拉巴馬大學讀法學院的話,會影響他們純白人學術化的所謂優勢。 阿拉巴馬大學在1875年開始增開設法學院,當然是清一色的白人法學院。 三年後,為了方便白人們去當律師,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頒發命令,凡是擁有阿拉巴馬大學法學院畢業證書者,不需再度考試,即可自動成為阿拉巴馬州執業律師。 這種為白人大開方便之門的種族歧視勾當,在1963年11月11日開始出現崩潰的前兆: 那天阿拉巴馬州長喬治.華萊士,帶着一批州警,親自上陣,站在阿拉巴馬州大學門口,阻擋黑人學生詹姆斯.胡德(James Hood)與維維安.馬倫尼(Vivian Malone)進入學校,為美國最高法院下令全國學校必須種族混校,做出最後的負隅頑抗。 美國最高法院已經宣判《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員會》多年,阿拉巴馬州聯合美國南方十州強行抵制,拒絕執行,阿拉巴馬州長喬治.華萊士在光天化日下,表演出一幕劃時代的醜劇。 兩位黑人學生持有美國聯邦法官哈倫.格魯姆斯(Harlan Hobart Grooms)必須允許入學,與喬治.華萊士州長不得介入干涉的法庭命令。 於是美國副司法部長尼古拉斯.卡岑巴赫(Nicholas DeBelleville Katzenbach),率領三卡車的美國聯邦軍警,手持美國法院與美國最高法院兩道裁決命令,大聲警告站在禮堂大門擋路的喬治.華萊士立即讓路,否則武力伺候。 擂台拳擊手出身的華萊士,雖然三番五次地向阿拉巴馬州白人保證,要誓死捍衛白人的特權、選擇權利和優良傳統。 但事到臨頭還是不敢直接招惹美國聯邦軍警,在閃閃發亮的刺刀威脅下,只得像個撒氣的小丑一樣,無奈地靠邊站,用他一生中最惡毒的眼光,看着詹姆斯.胡德和維維安.馬倫尼進入阿拉巴馬大學---也看着阿拉巴馬州種族隔離政策徹底崩潰歷史性時刻的來臨。 同一年,田納西州坎伯蘭(Cumberland)法學院,在阿拉巴馬州伯明翰開設分校,打破了阿拉巴馬大學法學院獨占市場的局面。 為了不讓黑人畢業生得到免考即可成為執業律師的優勢,阿拉巴馬州悍然廢除了一直沿用的畢業即免考制度。 在美國南方傲慢白人的眼裡,無論是黑人律師或黑人廚師,只要是黑人就是沒有分別的黑人。 所羅門.小西伊在取得阿拉巴馬州執業律師執照後,辦理第一件民權案件時,就嘗到了被白人當面歧視和羞辱的滋味。 所羅門.小西伊在他2009年出版的自傳《我在克勞法下當民權律師的故事(Jim Crow and Me, Stories from my life as a civil rights lawyer)》第4章里,就寫了一個親身經歷過的故事: 橡木花園(Oak Park)是蒙哥馬利市一座歷史悠久的公眾花園,也是一座嚴禁有色人種進入的白人專用花園。 1957年9月15日,十六歲的馬克.吉爾摩(Mark Gilmore)為了避免上班遲到,用快速的腳步穿過花園,雖然沒有停留,但還是被憤怒的白人警察發現了,於是將他直接拘捕,暴打一頓後,丟進監獄。 馬克.吉爾摩本人對於民權運動並沒有什麼興趣,但他的母親卻是熱心之人。 在馬丁.路德.金領導的抵制蒙哥馬利公交運動三百餘天裡,吉爾摩太太每天以點心或茶水,招待那些排隊抗議的人群,因而引起白人政府官員對她的仇視和反感。 所羅門.小西伊剛開始為執業律師時,家裡清貧,寒磣得連一套像樣的出庭西裝都買不起。 吉爾摩太太笑着說 :“你是律師,就要穿得像個律師。”於是掏錢為這位青年律師買了一套黑色西裝作為賀禮。 吉爾摩太太出事,所羅門.小西伊自然是吉爾摩太太的辯護律師,他決定在1957年10月8日開庭前先禮後兵,向社會提出溫情控訴,爭取輿論的同情和支持。 所羅門.小西伊以吉爾摩太太與數十位黑人的聯名方式向蒙哥馬利市政府提出四大訴求: 第一:公眾花園開銷來自納稅人,黑人也是納稅人,當然有權進入; 第二:不允許黑人進入公眾花園,是違法的種族歧視行為; 第三:在納稅人支付開銷的公眾花園拒絕黑人進入,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公平保護原則; 第四:公眾花園的種族隔離歧視政策有違《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平等保護原則,必須廢除。 按照阿拉巴馬州議事程序,蒙哥馬利市必須在1957年9月17日召開聽證會。 所羅門.小西伊提前到達市政府議事廳,靜坐在前排,思考着如何說服市政府那幫子囂張傲慢而種族歧視的白人至上主義白人。 大批的黑人和支持種族隔離的白人,陸續進入會議廳,按照慣例,白人坐在前幾排,黑人則坐到後面。 會議開始,三位負責會議官員之一的克萊德.塞勒斯(Clyde Sellers)到場,當他發現黑人所羅門.小西伊居然坐在白人專用的前排座位後,立即顯得非常的不痛快,用鼻音向大家宣布說 :“有個黑鬼坐在前排那裡了!”。 說完就坐到會議桌上,很明顯,這位傲慢的白人官員,並不知道這位黑人就是要求召開聽證會的那位民權律師。 所羅門.小西伊並沒有理會克萊德.塞勒斯,兩眼直視,聽而不聞,視而不見,待在那裡猶如一座大理石雕像。 片刻後,他緩緩地站了起來,走向會議桌,大大方方地坐在律師位子上。 巧合的是,所羅門.小西伊的位子正好在克萊德.塞勒斯的正對面。 克萊德.塞勒斯發現自己居然與一個有色人種近距離地坐在一起後,驚嚇得像赤腳踏到了一條毒蛇,臉上帶着難以形容的厭惡神情,趕緊離開,遠遠地站在大門口外的走廊上,側着耳朵聆聽所羅門.小西伊發表要求在公眾花園廢除種族隔離的憲法理論和社會公義。 所羅門.小西伊陳述完,就帶領着旁聽的黑人離開會議廳,但還未到達走廊,就清楚地聽到會議宣布結果:“本委員會絕對拒絕管理一個種族混雜的公眾花園。” 所羅門.小西伊毫不妥協,立即提起集體訴訟,將蒙哥馬利告進美國聯邦法庭。 蒙哥馬利市政府明知理虧,到了美國聯邦法庭肯定會輸,但為了堅持白人擁有先天性的選擇權利,乾脆將蒙哥馬利市所有的公眾花園全部關閉,長達九年之久。 當萊斯特.沙利文在阿拉巴馬州法院以誹謗罪起訴拉爾夫.阿伯內西(Ralph David Abernathy)、所羅門.西伊、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與約瑟夫.洛厄里四位黑人牧師時,所羅門.小西伊是被告們的辯護律師。 訴訟案件在阿拉巴馬州法院全盤敗北後,民權律師們將案件一直纏訴至美國最高法院,而所羅門.小西伊則將全部精力集中到《李 訴 梅肯郡教委案(Lee v. Macon County Board of Education)》上。 1954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會案》以9比0劃時代裁決,一舉將全美各州學校的種族隔離制度送進了歷史焚化爐。 瑟古德.馬歇爾一戰成名,萬古流香,聲望如日中天,為自己日後成為美國司法史上首位黑人大法官,奠定了無可替代的道德與威望基礎。 徹底改變美國文明面貌的美國最高法院《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會案》,是由五件集體訴訟合併審理的超級大案: 第一件:是來自堪薩斯州發動的《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會案》; 第二件:是來自南卡羅萊納州的《布里格斯 訴 埃利奧特案(Briggs v. Elliott)》; 第三件:是來自維吉尼亞州的《戴維斯 訴 愛德華王子郡教委案(Davis v. County School Board of Prince Edward County)》; 第四件:是來自特拉華州的《格布哈特 訴 貝爾頓案(Gebhart v. Belton)》; 第五件:是來自首都華盛頓的《博林 訴 夏普案(Bolling v. Sharpe)》。 《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會案》的戰略藍圖,就是來自所羅門.小西伊經辦的《李 訴 梅肯郡教委案》。 這件1963年地區民權案子,猶如一聲春雷,驚醒了沉睡的美國民族良知,激發了人性的倫理,浩大的聲勢像滾雪球一樣,在極短時間內,波及全州各地的小學、中學和大學。 195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會案》中全票裁決,在公立學校里的黑白種族隔離政策,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賦予全民的公平保障,必須立即廢除。 次年,在《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會二案》中,再度確認《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會案》的裁決無誤,並將裁決範圍涵蓋全美各校。 1956年,阿拉巴馬大學罔顧美國最高法院的《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會案》《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會二案》裁決,依然拒絕奧瑟琳.露西(Autherine Lucy)的繼續就讀。 奧瑟琳.露西與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立即發動一場長達三年的民權訴訟。 奧瑟琳.露西的案例是一個白人至上種族主義者的鬧劇兼笑話。 1929年10月5日,奧瑟琳.露西在阿拉巴馬州馬倫戈縣希洛(Shiloh, Marengo County)出生,家道小康,父親彌爾頓.露西(Milton Lucy)是一位善於製造斧頭的鐵匠,母親米妮.何西亞(Minie Hosea)是家庭主婦。 奧瑟琳.露西有十個兄弟姐妹,全家生活在一個一百一十英畝的遼闊農場裡。 奧瑟琳.露西讀書優良,塞爾瑪大學畢業,1952年度伯明翰邁爾斯學院(Miles College)英語系學士學位。 同年,在她講演課老師波莉.邁爾斯(Pollie Myers)鼓勵下,替她和自己在阿拉巴馬大學報了名,進修教育系碩士課程。 1952年9月13日,奧瑟琳.露西得到接到入學通知書。 1952年9月19日,在預交了五元的住宿費,到校務處辦理入學手續時,阿拉巴馬大學才發現奧瑟琳.露西原來是一位黑人。 阿拉巴馬大學招生主任威廉.亞當斯(William Adams)驚嚇之餘,當場拒絕了奧瑟琳.露西的辦理入學手續,威廉.亞當斯現場要將五元的住宿費退還,但被奧瑟琳.露西拒收。 阿拉巴馬大學意識到一場種族歧視大案,即將在美國聯邦法院爆發,於是在威廉.亞當斯的歪主意下,用公費聘請了幾位私家偵探,徹查奧瑟琳.露西與波莉.邁爾斯二人整個家族的背景。 在顯微鏡的四處查探下,居然找不到任何與奧瑟琳.露西有關的道德或操守麻煩,但是阿拉巴馬大學卻驚喜地發現,波莉.邁爾斯在年青時曾經非常不道德的未婚懷孕。 阿拉巴馬大學的非常不道德的驚人發現,很快就被美國聯邦法院潑了使阿拉巴馬大學蒙羞的冷水。 1955年6月29日,美國聯邦法官哈倫.格魯姆斯,只開庭半天時間就下達了裁決令:阿拉巴馬大學敗訴,必須允許奧瑟琳.露西與波莉.邁爾斯與及其他族裔的合格學生入學。 1957年,伯明翰黑人牧師、民權領袖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Freddie Lee Shuttlesworth),因為阿拉巴馬州各地學校尚有十四位黑人學生被以膚色理由拒絕入學。 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自己兩位兒子,也因為被全白人的學校以膚色的理由拒收,於是又發動一場憲法維權大戰,是為著名的美國最高法院《沙特爾斯沃思 訴 伯明翰教育委員會案(Shuttlesworth v. Birmingham Board of Education)》判例。 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不是一盞省油的燈。他的抗議是兩路並進的。除了在美國聯邦法院的挑戰外,他還策劃着在1963年4月,在伯明翰發動一場街頭抗議示威遊行,抗議阿拉巴馬大學的制度化種族歧視政策,但是伯明翰政府拒絕了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遊行許可證申請。 公共安全專員總裁西奧菲勒斯.康納(Theophilus Eugene Bull Connor)公開宣布,不僅是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的遊行許可證不准,任何其他的抗議示威遊行許可證申請,也一律不准。 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被三K黨法官判刑三個月的苦役監禁,並且罰款。 阿拉巴馬州上訴法院推翻了這個裁決。但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認為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罪有應得,恢復了三個月的苦監刑期和罰款。 1963年的耶穌受難日,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罔顧西奧菲勒斯.康納的禁令,悍然率領五十二位同志,在伯明翰大街上遊行示威。 西奧菲勒斯.康納將之全部拘捕,提起公訴。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將案件一路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1958年11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以簡易判決(per curiam)的形式,在有限的理由上維持了下級法院的判決。 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強調了解決公共教育中種族歧視問題的重要性,以及所有兒童無論種族都應享有平等受教育機會的必要性。 美國最高法院以8比0裁決,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在裁決意見書中指出,雖然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沒有遊行許可證,但明顯的是伯明翰政府之拒絕簽批,是一種對以種族歧視方式實施的言論事先限制。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翰.哈倫(John Marshall Harlan)對此表示贊同,認為 : “如果憲法法律被允許違憲適用,那麼受委屈的公民,就沒有動力通過行政和司法程序進行審查。相反,他們會效仿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的榜樣,只能是違反法律。 基於這樣的理論,即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沒有義務援引不能給予他有效救濟的程序,而西奧菲勒斯.康納反覆無常和歧視性地適用有關法令,危及了一項《美國憲法》基本權利。” 出身電台運動播音員的西奧菲勒斯.康納,是阿拉巴馬州臭名遠播的白人至上種族歧視領軍人物,也是當地的三K黨,幾乎沒有一場示威遊行見不到西奧菲勒斯.康納滿肚子的壞水主意。 西奧菲勒斯.康納的職位監管着警察局和消防局,因而在強行對付黑人遊行示威時,他最拿手的絕招,就是使用警察局的警犬撕咬遊行示威群眾,和使用強力救火水喉攻擊遊行示威者。 1964年6月3日年,作惡多端的西奧菲勒斯.康納居然當選為公共安全專員總裁,但在1966年12月7日突然中風,導致他必須終身要靠輪椅代步。 1973年2月26日,種族主義餘孽西奧菲勒斯.康納又再中風,這次不需要輪椅了,因為他已經進入昏迷狀態。 1973年3月10日,這個禍害阿拉巴馬二十三年的美國南方三K黨種族惡霸,呼吸困難,一口氣憋不上來,活活憋死了。 阿拉巴馬州梅肯縣塔斯基吉高中(Tuskegee High School)罔顧美國最高法院《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會案》和《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會二案》在公立學校與全美各地撤銷種族隔離裁決,依然拒絕包括亨利.李(Henry Lee)和安東尼.李(Anthony Lee)兩兄弟在內的十四位黑人學生入學。 1963年1月28日,阿拉巴馬州黑人民權律師弗雷德.格雷(Fred David Gray),入稟阿拉巴馬中區美國聯邦法院,控告梅肯縣教委會違反《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公平保護權利,是為著名的《李 訴 梅肯郡教委案》。 阿拉巴馬州派出了司法部長里士滿.弗勞爾斯(Richmond Flowers)出庭辯護,卻被弗蘭克.約翰遜法官(Frank Minis Johnson)全盤否定,裁定梅肯縣教委會因違憲而敗訴,梅肯縣教委會必須向所有的族裔開放。 這個案件的合憲裁決徹底激怒了阿拉巴馬州州長喬治.華萊士。 9月2日是第二季度學期的開課日,喬治.華萊士突然下達《阿拉巴馬州長行政命令》,勒令開課日期延後一個星期,就是為了阻止黑人學生進入白人學校,並派遣國民軍進駐各學校,確保徹底執行他的命令。 約翰.肯尼迪總統直接軍事介入,下令所有的國民軍立即撤出校園,返回軍營。 弗蘭克.約翰遜法官的回應是強硬的。 1963年6月22日,弗蘭克.約翰遜法官召集一個由五名美國聯邦地區法官組成的特設司法小組,聯名對喬治.華萊士發出臨時限制令,禁止他干涉包括莫比爾(Mobile)、伯明翰和塔斯基吉的學校廢除種族隔離的進展行動。 一個月後的1963年7月22日,,五位美國聯邦法官共同簽署了永久性禁止喬治.華萊士干涉學校廢除種族隔離進展的法庭命令。 在美國聯邦法官的命令與當地警力的護衛下,阿拉巴馬州莫比爾、伯明翰和塔斯基吉學校等九家全白人學校,開始允許黑人學生入學,阿拉巴馬州所謂美國南方優良傳統的黑白種族隔離政策,自此徹底崩潰,走進歷史。 《李 訴 梅肯郡教委案》在阿拉巴馬中區美國聯邦法院,遇到了三位美國近代司法史上最偉大的美國聯邦三款法官: 第一位是:詹姆斯.卡特總統提名的弗蘭克.約翰遜; 第二位是:哈里.杜魯門總統提名的理查德.里夫斯(Richard Taylor Rives); 第三位是:德懷特.艾森豪總統提名的哈倫.格魯姆斯(Harlan Hobart Grooms)。 三位美國聯邦法官聯名,藉助《李 訴 梅肯郡教委案》的旋風,順勢簽發了全面廢除阿拉巴馬州種族隔離的命令。 美國最高法院在1967年12月4日裁決的《華萊士 訴 美國案(Wallace v. United States)》中,確認了弗蘭克.約翰遜、理查德.里夫斯和哈倫.格魯姆斯三位美國聯邦法官的裁決合憲無誤。 就是從這一天開始,美利堅民族開始華麗轉身,自我升華,唾棄歧視,大步朝着現代文明前進,六十餘年的全民努力成績,遠遠超過以往兩百五十年來的總和。 《李 訴 梅肯郡教委案》之後,美國聯邦司法部將阿拉巴馬州鎖定為司法改革的重點州,派出大量美國聯邦官員進駐全州各地郡政府,督促執行種族混合的常年大計。 直到2013年,尚有五十家阿拉巴馬州的學校,依然保留在美國聯邦司法部的監管名單上。 所羅門.小西伊對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的貢獻,於此可見,這位民權巨人於2015年9月11日謝世,享年八十三歲。 最值得後人歌功頌德的是弗蘭克.約翰遜法官,這位美國民族的脊梁,是筆者最敬仰和尊重的美國聯邦法官之一,筆者曾就他的豐功偉績與維憲裁決寫成長篇,發表在筆者的《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一書裡。 1995年,威廉.克林頓總統在白宮,親自把美國公民最高等級的總統自由勳章,掛在已經八十四歲弗蘭克.約翰遜法官脖子上時,筆者第一個感慨是:他早在三十年前就該得了,但遲來的正義和認可總比完全沒有的好。 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是在三大主流體系下同步邁進的。 第一個主流:是以馬丁.路德.金為代表的非暴力公民抗命街頭抗議運動; 第二個主流:是以馬爾科姆.艾克斯(Malcolm X)為代表的以力抗力以暴易暴震懾宣傳運動; 第三個主流:是以瑟古德.馬歇爾為代表的在法院裡的依法維權運動。 三個主流,手段相異,目標一致:爭取種族平等和憲法權利,依法維權運動看起來軟弱,事實上,遠比街頭抗議運動和以暴易暴更具有現實可行性。 所羅門.小西伊返回老家從事民權律師時,整個阿拉巴馬州只有十名黑人律師。 在蒙哥馬利市,連他在內全城只有三名黑人律師,其餘的兩位是弗雷德.格雷(Fred David Gray)和查爾斯.蘭福德(Charles Douglas Langford)。 在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南方,黑人律師的窘迫處境,有點像現在第一代的華裔律師 :白人是不會聘請一位黑人為辯護律師的,而黑人在重大案件時,由於從心底里就不相信黑人律師有辯護能力而缺乏信任感,也不會聘請他們為辯護律師。 因而造成黑白律師比例嚴重不平衡:每十五萬名白人律師中,才有一名黑人律師。 造成這種現象有多種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來自偏見,而這種偏見就是來自種族歧視。 從一個小故事裡,可以看出當年的美國白人,是如何看待黑人律師議題的。 馬爾科姆.艾克斯在《馬爾科姆.艾克斯自傳》中說,在他就讀八年級時,白人老師要大家填未來的職業構想,馬爾科姆.艾克斯填下了“律師”。 白人老師在他的卷子上批道 : “一個黑人想當律師是一件不切實際的事情”。 馬爾科姆.艾克斯受到了嚴重的自尊打擊,自此破罐子破摔,乾脆離校,到外面去壞事干盡,吃喝嫖賭,最後以監獄為收場。 在民權意識逐漸抬頭的20世紀50年代,美國黑人律師極度匱乏,也極度的需求不調和。 伊利諾伊州是美國黑人律師的最大集中地,也不過是一百八十七名而已、紐約州是一百一十七名、俄亥俄州是九十四名、首都華盛頓是九十四名、密西根州是六十三名、印第安納州是六十二名、維吉尼亞州是五十七名、密爾沃基州僅有一名、密西西比州有六名、路易斯安那州有八名、佛羅里達州有十名、喬治亞州有十四名、南卡羅萊納州有十四名、阿肯色州有十六名、德克薩斯州有二十名、田納西州有二十六名、北卡羅萊納州有二十七名。 1930年時,美國全國共有十六萬六百零五名律師,包括二十四名女性黑人律師在內,僅有一千二百四十七名黑人律師。 從律師與人口的比例中,可以看出社會文明的程度。全球八大文明國家中,美國獨占鰲頭,堪稱律師大國。 其餘的七國是巴西、新西蘭、西班牙、意大利、英國、德國和法國。 在2016年時,美國人口三億三千九百萬,律師有一百二十四萬四千名,平均每兩百六十五人中,即有一位律師。 律師在美國政治中占有驚人的比例:在過去的四十四位總統中,有二十五位是律師出身,而在美國國會中,有36%的議員是律師出身。 學位不是衡量一個人知識的唯一標準。耶穌沒有任何學位,佛祖也沒有文憑,穆罕默德是眾人皆知的文盲,美國國父喬治.華盛頓除了有一張測量官的執照外,在學術上是一片空白,寫起文章更是錯字連篇,但絲毫沒有影響他的德高望重,無需競選,不必拉票,在總統選舉中100%得票率,至今無人打破其記錄。 歷任的美國總統中,第五任的詹姆斯.門羅、第九任的威廉.哈里森、第二十五任的威廉.麥金利、第三十三任的哈里.杜魯門,雖然勉強擠進了大學,但都沒有畢業。 第七任的安德魯.傑克遜、第八任的馬丁.范布倫、第十二任的扎卡里.泰勒、第十三任的米勒德.菲爾莫爾、第十六任的亞伯拉罕.林肯、第十七任的安德魯.約翰遜,和第二十二任的格羅弗.克利夫蘭等,全都沒有踏進大學一步。 從這些數據可以得出,美國人選擇他們的最高國家元首的標準,首要是能力而不是學位。 在獨裁專制的國度里,權力就是財富,就是知識,就是聖人,在現代文明的社會裡,知識就是財富,就是權力。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已經擁有一百五十二年歷史的首都華盛頓霍華德大學,是一間專門培養黑人人才的學校,單從著名的八位校友名單中,即可見一斑: 第一位是:加利福尼亞州美國聯邦參議員卡瑪拉.哈里斯(Kamala Devi Harris); 第二位是:美國司法史上首位美國最高法院黑人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 第三位是:在《馬歇爾》電影裡飾演瑟古德.馬歇爾的著名演員查德維克.博斯曼(Chadwick Aaron Boseman); 第四位是:美國著名音樂家肖恩.庫姆斯(Sean Love Combs ); 第五位是:著名演員塔拉吉.漢森(Taraji Penda Henson); 第六位是:普林斯頓大學教授兼作家克洛伊.莫里森(Chloe Anthony Wofford Morrison); 第七位是:前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長、前聯合國大使、美國民權運動領袖安德魯.楊(Andrew Jackson Young); 第八位是:代表馬里蘭州第七選區連任十三屆的美國聯邦眾議員伊利亞.卡明斯(Elijah Eugene Cummings)。 這些社會精英俱是霍華德大學培養出來的聲勢顯赫當代楷模。 目前學生超過一萬人,2016年的捐款額超過六億八千五百萬的霍華德大學,雖然人才濟濟,但卻以介入美國近代民權運動聞名於世,造就聞名於世的動力來自霍華德法學院,尤其是來自首任院長查爾斯.休斯頓(Charles Hamilton Houston)。 休士頓對於律師的態度,深深影響了幾代法學院學生的司法觀 : “律師如果不成為社會的工程師,就變成社會的寄生蟲。” 查爾斯.休斯頓擁有哈佛大學法學院LLB、LLM和SJD三個學位,是名副其實的法學博士。 在美國的法學院裡,LLB指的是法學學士(Bachelor of Laws),LLM指的是法學碩士(Master of Laws),SJD指的是需要博士論文和答辯程序的法學博士(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新聞系畢業的喬治.梅特卡夫(George Rich Metcalf),在他的《黑人檔案(Black Profiles)》書裡,讚美查爾斯.休斯頓和霍華德法學院說 : “那是一所培養黑人領袖的西點,在那裡學會了平等的法理,然後在法庭上與種族隔離鬥爭。” 1934年,查爾斯.休斯頓離開華府,前往紐約出任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特別法律總幹事,帶着八位幾乎全是霍華德法學院出身的年輕律師,展開有計劃有步驟地摧毀禍害美國的種族隔離、白人至上主義和種族歧視的長期鬥爭作業。 八位少壯派的律師是: 第一位是:詹姆斯.納布里特(James Madison Nabrit); 第二位是:斯波茨伍德.羅賓遜(Spottswood William Robinson); 第三位是:阿洛伊修斯.希金波坦姆(Aloysius Leon Higginbotham); 第四位是:羅伯特.卡特(Robert Lee Carter); 第五位是:威廉.哈斯蒂(William Henry Hastie); 第六位是:喬治.海耶斯(George Edward Chalmer Hayes); 第七位是:傑克.格林伯格(Jack Greenberg); 第八位是:奧利弗.希爾(Oliver White Hill)。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不會缺席,請看實例:這批敢向黑暗挑戰的年輕律師,無不名垂青史,流芳百世: 第一位的詹姆斯.納布里特:回到母校霍華德法學院出任校長; 第二位的斯波茨伍德.羅賓遜:成了首都華盛頓特區上訴法院第一位黑人院長; 第三位的阿洛伊修斯.希金波坦姆:成為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法官; 第四位的羅伯特.卡特:成為美國紐約南區美國聯邦法院法官; 第五位的威廉.哈斯蒂:成為首位美屬維吉島黑人州長和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法官; 第六位的奧利弗.希爾:從事民權律師六十年,1999年,威廉.克林頓總統在白宮授予他總統自由勳章,實至名歸; 第七位也是最出類拔萃的是瑟古德.馬歇爾:成為美國司法史上美國最高法院第一位黑人大法官; 第八位的喬治.海耶斯:在1954年的《博林 訴 夏普案(Bolling v. Sharpe)》獲得勝利後,不僅奠定了導致全美種族混校的《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會案》法理基礎,還出任美國首都公用事業事務委員會部長; 第九位的傑克.格林伯格:曾在美國最高法院辯論過四十餘件案件,在1961年接任瑟古德.馬歇爾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特別法律總幹事職位,繼續攻打種族歧視怪獸,在位三十二年,功勳蓋世。 1940年,三十二歲的瑟古德.馬歇爾在美國最高法院取得《錢伯斯 訴 佛羅里達案》的勝利後,到紐約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接任退休的查爾斯.休斯頓職位,為美國近代民權運動掀開了嶄新的紀元。 在摧毀美國種族歧視的《吉姆.克勞法》上,查爾斯.休斯頓起了精神導師與革命領袖的作用,美國媒體多以“吉姆.克勞終結者”雅號美譽之。 美國夢是普世價值與文明社會的寫照,而締造美國夢是一項艱難重重的民族事業。這批司法精英是使美國人民脫胎換骨的導師,也是締造美國夢的勇者和推手。 被萊斯特.沙利文控告誹謗罪之一的是拉爾夫.阿伯內西牧師。他於1926年3月11日在阿拉巴馬州林頓郡(Linden)出生,家境小康,共有十二位兄弟姐妹,他排行第十,雙親有農地五百餘畝。 以及拉爾夫.阿伯內西與印第安土著領袖素有深交。1973年2月27日,位於南達科他州傷膝(Wounded Knee),有兩百餘名奧拉勒族(Oglala)人,在領袖羅素.米恩斯(Russell Means)和丹尼斯.班克斯(Dennis Banks)率領下,與美國聯邦調查局武裝對壘,全副武裝的美軍將之層層包圍,局勢危險。 拉爾夫.阿伯內西應美國政府要求介入斡旋,成功地化解了一場血腥屠殺。 拉爾夫.阿伯內西是馬丁.路德.金的伯樂。1954年,二十五歲的馬丁.路德.金在波士頓取得神學博士學位後,前往蒙哥馬利市德克斯特大道浸信會教堂(Dexter Avenue Baptist Church)出任全職牧師。 適逢羅莎.派克斯在公交上不讓位白人而被拘捕,引起軒然大波。 拉爾夫.阿伯內西與馬丁.路德.金等人組成蒙哥馬利改進協會,並親自推薦馬丁.路德.金出任領袖領導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抵制蒙哥馬利市公交。 馬丁.路德.金的鬥爭策略是兩路並進,一是在法庭上據理力爭,一是在街頭上使出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抵制公交。 在法庭上一路纏訴至美國最高法院。1956年12月13日《布勞德 訴 蓋爾案(Browder v. Gayle)》在美國最高法院取得勝利裁決:阿拉巴馬州在公交上施行的種族隔離政策違憲。 奧里莉亞.布勞德是(Aurelia Shines Browder)一位短命的民權運動家,1971年2月4號謝世時才五十二歲。 奧里莉亞.布勞德的抗暴精神可謂美國的民權先鋒,1955年4月19日,奧里莉亞.布勞德比羅莎.派克斯在公交上不讓位白人還要提前八個月,被拘捕後就在法庭上繼續抗暴。 為奧里莉亞.布勞德辯護的兩位黑人律師瑟古德.馬歇爾和羅伯特.卡特,後來都是功成名就。 瑟古德.馬歇爾成為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第一位黑人大法官。 1972年6月15日,理查德.尼克松總統提名羅伯特.卡特出任紐約南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三款法官,1972年6月21日美國參議院快速通過提名,四天后獲得終身法官委任書,由提名到上任全程僅十天,為美國司法史上僅見的案例,從而看出羅伯特.卡特的朝野敬重聲望和在司法界的德高望重。 威廉.蓋爾(William Gayle)雖然在美國陸軍擁有準將軍銜,但是在民主黨里乃一小丑型人物,當時是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市長,因而成為被告。 1956年12月20日,距離聖誕節前五天,在經過了三百八十一天的抵制,在經濟上重創蒙哥馬利市政府公交後,宣布全面勝利,自此蒙哥馬利市公交的種族隔離變成歷史。 自此共同信仰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的拉爾夫.阿伯內西與馬丁.路德.金,從戰友同志變成知己好友,將這套戰無不勝攻無不克的鬥爭藝術,推廣到喬治亞州的奧爾巴尼(Albany)、阿拉巴馬州的塞爾瑪、密西西比州的伯明翰、佛羅里達州的聖奧古斯丁、伊利諾州的芝加哥和田納西州的孟菲斯。 田納西州孟菲斯孟菲斯有一家叫洛倫(Lorraine Motel)的小旅館,樓高兩層,其貌不揚,但因拉爾夫.阿伯內西與馬丁.路德.金經常喜歡住此,尤其是它的306房間,因而擁有“阿伯納西.金套房”的美譽。 也就是這個原因,為刺客提供了一個可以精準行動的最佳目標。 1968年4月4日下午6:01分,馬丁.路德.金在房間外面,被從對面房間射出來的一顆子彈擊中,立即昏迷倒地。拉爾夫.阿伯內西從房間裡面衝出來,把馬丁.路德.金從血泊中抱起,摟在懷裡,流淚禱告,祈求主的恩典,使他度過生死難關。 十五分鐘後,送進聖約瑟夫醫院,經搶救無效,下午7:05分,一代民權領袖,就此與世長辭,享年僅三十九歲。 拉爾夫.阿伯內西在馬丁.路德.金死後,出任南方基督徒領袖會議主席,繼承馬丁.路德.金的遺志,推動民權,但終因能力有限,領導無力,被逐漸淘汰在民權運動主流之外。 1989年,阿伯納西的自傳《牆將狂倒(And the Walls Came Tumbling Down)》出版,使世人見識了許多馬丁.路德.金的個人性醜聞。 這是一件至今無法達成一致共識的無頭公案:拉爾夫.阿伯內西是馬丁.路德.金公認的死黨、兄弟、同志、戰友、政治繼承人,到底是什麼原因使他甘背罵名,也要徹底地抹黑和出賣馬丁.路德.金?將來出土的資料或許會提供一些更準確的答案。 1990年4月17日,拉爾夫.阿伯內西病逝於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享年六十四歲。在他的墓碑上,僅寫下了不倫不類的“我試過了 (I TRIED)”兩個字,是自我嘲笑,還是嘲笑別人? 阿拉巴馬州伯明翰市飛機場用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來命名,並沒有帶來什麼激情或榮耀,因為提名人是醜聞遠揚、劣跡斑斑的拉里.蘭福德(Larry Langford)。 拉里.蘭福德於1946年3月18日在阿拉巴馬州伯明翰出生,此公討厭同性戀,是一位充滿了爭議性的地方小政客,靠當電視記者聞名。 2007年11月13日,靠着民主黨的力保以一百七十票的微弱優勢,當選為伯明翰第三十任市長。 市長的椅子還未曾坐熱,就迫不及待開始了官商勾結,夥同前民主黨高官阿爾伯特.拉皮埃爾(Albert LaPierre)與威廉.布朗特(William Blount),狼狽為奸,貪污受賄,干起死命撈錢的犯罪勾當。 拉里.蘭福德在位不到兩年,就東窗事發,被檢控一百零一條聯邦重罪,美國聯邦調查局在三人家裡搜出七百六十萬元現金,證據確鑿。 2010年3月5日,因包括利用職權收取十五萬六千元現金與貪污、腐敗、洗錢、漏稅、賄賂等聯邦重罪,被判入獄十五年,罰款十二萬元。 拉里.蘭福德驚嚇與羞慚交加,使他幾乎病死在監獄裡。2018年12月28日,法官以人道理由,將之減刑釋放,但自由之後不出十天就死了。 拉里.蘭福德靠着一張黑臉得來的同情票而當選市長,他唯一為世人關注的就是將機場改為紀念民權運動的名字。 拉里.蘭福德不僅披着民權運動的外衣招搖撞騙,見錢眼開,伸手就拿,還悍然地公開違反美國政教分離政治原則,居然允許使用市政府議事廳舉辦查經班,表面是在感恩上帝,實際上是禍害人民。 從1931年開始服務的阿拉巴馬州伯明翰市飛機場,原先稱伯明翰市機場,二戰時因每年只收一美元的代價,租予美國陸軍為軍事用途而逐漸聞名。. 1948年8月交還伯明翰市政府,1993年因為飛行班次擴展到墨西哥和加拿大,改名為伯明翰國際機場。 2008年6月23日,伯明翰黑人市長拉里.蘭福德為了紀念苦難的民權運動先賢,提議改名為伯明翰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國際機場,2008年7月16日,機場委員會通過改名動議,2009年4月3日,美國聯邦航空局批准動議,至今沒有改變。 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牧師是被萊斯特.沙利文控告誹謗的四位被告之一。他於1922年3月18日在阿拉巴馬州梅格斯出生,1961年取得牧師資格,與馬丁.路德.金共同在阿拉巴馬州推動民權運動,幾乎每一場維權運動,都可以看見他身先士卒的身影。 1956年5月,阿拉巴馬州白人政府勾結種族主義的法官簽髮禁止令,將在全國推動民權運動的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趕出阿拉巴馬州。 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立即與戰友愛德華.加德納(Edward Gardner),組成阿拉巴馬基督徒人權運動協會,全面接收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遺留下來的業務,因而受到三K黨的仇視。 阿拉巴馬基督徒人權運動協會經常使用法庭訴訟和街頭抗議手段,直接挑戰白人的種族歧視政策。 1956年11月13日,美國最高法院裁決阿拉巴馬州在公交上種族隔離政策違憲後,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立即向伯明翰提出挑戰書,要求立即開始雇用黑人警察,伯明翰的三K黨,用十六支管型強力炸藥,來回應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的要求。 1956年12月25日是聖誕節,當炸藥在他臥室窗口外面引爆時,恰好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在外面溜步,躲過一劫。 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憤怒地站在屋外,看着燃燒成灰燼的家園。一名三K黨警察,慢悠悠地小步走過來,站在他身邊,溫柔地警告說 :“如果我是你的話,我會立即離開這裡,越遠越快越好!” 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用眼睛盯着這位三K黨警察說 :“請你轉告三K黨們,我是不會離開的,我長這麼大,就從來沒有逃跑過!” 從1953年至1961年,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是伯明翰伯特利浸信會教堂(Bethel Baptist Church)全職牧師。 這間小小的教堂,成為美國南方民權運動的議事場所,因而聲名遠播。 順理成章,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也成了三K黨必除之而後快的眼中釘,伯明翰伯特利浸信會教堂被前後用炸彈爆破三次。 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的處理方法是炸了再修,修了再炸,炸後再修,就是堅強地站在那裡,就是拒絕投降,就是拒絕妥協。 1957年,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計劃着將孩子送進一所全是清一色白人的公立學校。 僅僅這個意圖就已經徹底惹火了三K黨頭子鮑比.切里(Bobby Cherry),於是帶着打手,設好埋伏,就在大街上用車鏈子和銅棍,把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毆打得滿身青紫,幾乎殘廢。 心狠手辣的鮑比.切里直接用刀子,將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的妻子魯比.基勒(Ruby Keeler)砍成重傷。 奇詭的是,整個社區好像從來沒有任何事情發生過一樣,更沒有警察到來問詢。 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親自開車,將妻子魯比.基勒送進醫院搶救,保住了性命。 幾個孩子在病床前哭喊,憤怒着要復仇,但被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制止住了,他告誡孩子們說 : 不僅不可以復仇,更要原諒兇手們,因為他們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麼,在攜手禱告後,大家情緒恢復平靜。 2011年10月5日,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病逝於阿拉巴馬州伯明翰普林斯頓浸禮醫學中心,享年八十九歲。 仁者無敵,伯明翰國際機場用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來命名,實至名歸。 六年後,三K黨頭子鮑比.切里,又在伯明翰十六街教堂地庫外面,安置了十六條威力強大的炸藥,轟然一聲,將四名正在唱聖歌的黑人小女孩,炸得血肉橫飛,慘死現場。 筆者曾將這段種族仇恨的歷史悲劇,兼同鮑比.切里的活報應典故,用中文詳細地記錄下來,收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書裡,使這批白人至上者的種族主義分子,永遠刻在華文世界的恥辱柱上。 被萊斯特.沙利文以所謂誹謗罪起訴的第四位被告是約瑟夫.洛厄里牧師。 這位民權老前輩於1921年10月6日,在阿拉巴馬州翰茲維爾郡(Huntsville)出生,目前依然健在,是一位極具幽默的勇者。 在美國,或許由於膚色是一個敏感話題的緣故,出現一個很特殊的社會現象:黑人調侃白人是幽默,但白人調侃黑人就是歧視。 有一次,約瑟夫.洛厄里對朋友開玩笑說 : 所有的白人都該下地獄 ! 結果引起軒然大波,雖然約瑟夫.洛厄里公開道歉多次,並一再解釋是在開玩笑,但這個黑色幽默形象卻如影隨形地跟隨了他一生。 芝加哥促進神學院(Chicago doctorate of divinity)神學博士約瑟夫.洛厄里,可謂政治世家,他的妻子伊芙琳.吉布森(Evelyn Gibson)是一位著名的女權運動健將。 伊芙琳.吉布森從俄亥俄州楊斯敦大學畢業,曾與丈夫全程參與1965年塞爾瑪至蒙哥馬利大遊行。 1979年組織女性平等運動協會(Women's Organization Movement for Equality Now),成為南方基督徒領袖會議的姐妹組織。 約瑟夫.洛厄里的老丈人哈里.吉布森牧師(Harry Gibson),是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孟菲斯分部負責人,也是田納西州民權運動資深領袖。 南方基督徒領袖會議是美國民權運動的大本營,馬丁.路德.金由創建開始至遇刺身亡為止,一直緊緊抓住大權不放,是有道理的。 馬丁.路德.金遇刺身亡後,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接任成為第二任領袖,第三任領袖就是約瑟夫.洛厄里,他幾乎參與了20世紀60年代全部的民權運動。 1977年,約瑟夫.洛厄里組成黑人領袖論壇(Black Leadership Forum)並出任首任總裁,將民權運動擴展至國際領域層次,第一個黑人領袖論壇要摧毀的對象就是南非白人政府的種族隔離國策。 1984年11月21日,自由南非運動開始採取實質行為,抗議南非白人政府暴政,約瑟夫.洛厄里與黑人領袖論壇全力支持與聲援,在南非駐華盛頓大使館前示威遊行。 華盛頓喬治城法學院教授埃莉諾.諾頓(Eleanor Norton)與部分代表在大使館裡面,與南非駐美大使伯納德.福里(Bernardus Gerhardus Fourie)談判,眾人要求南非政府立即釋放監獄裡的全部政治犯,並聲明在得到答案前,拒絕離開南非大使館。 南非大使館立即向美國國務院求救,於是派來了軍警,實施強行驅逐和拘捕,約瑟夫.洛厄里率領部下在館外抗議,由於他站在第一排,於是成為五名被拘捕者的第一位。 1959年,萊斯特.沙利文控告約瑟夫.洛厄里的所謂誹謗官司,在阿拉巴馬州法庭上大勝。. 萊斯特.沙利文聞訊大喜,迫不及待地就採取進一步的司法行動,要將約瑟夫.洛厄里的住家扣押,準備拍賣。 但在最高法院下令阿拉巴馬州法院裁決撤銷後,萊斯特.沙利文一場歡喜一場空,除了落得敗壞名聲外,一無所得。 五性權利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任何反對五性權利而號稱是民權維護者,必然是冒牌的假民權運動。 約瑟夫.洛厄里不是同性戀也不是雙性戀,但卻是堅定的五性權利維護者。真正的民權推動者,就像真正的知識分子一樣,能夠堅持原則,不會以是否得到當前短暫的掌聲為得失。 2006年,在馬丁.路德.金遺孀科雷塔.斯科特(Coretta Scott)的世紀葬禮上,約瑟夫.洛厄里是主要悼詞演講者。 當他站起來走向聖壇時,全場起立,用目光和掌聲來肯定這位民權老前輩。 在全世界的直播鏡頭、包括喬治.小布什在內的四位美國總統面前,約瑟夫.洛厄里用平靜的聲音說 : “我們都知道那裡沒有什麼大規模殺傷武器存在,但是金夫人科雷塔.斯科特和我們都知道,這裡依然有誤導大眾的武器存在。數以百萬計的人民依然沒有健康保險,依然充滿了貧窮。花了百億金錢在戰爭上,但卻置本國的貧窮於不顧。” 喬治.小布什總統的臉上雖然擠出來一絲苦笑,但面色是沉重的,因為事實已經證明,侵略伊拉克的所謂大規模殺傷武器理由,完全是一個破產的政治謊言。 2009年1月20日,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非常特殊的一個日子,美國首位非洲裔美國人宣誓就任第四十四任總統,在就職典禮上,為美國人民和就任總統宣讀祝福詞的就是約瑟夫.洛厄里。 2009年7月30日,巴拉克.歐巴馬總統在白宮,為約瑟夫.洛厄里頒發了象徵美國公民最高榮耀的總統自由勳章,成為一時盛事。 在了解了兩位原告全是美國南方充滿種族歧視的白人的三K黨徒,到四位被告全是當代黑人民權運動領袖,及二十世紀中期美國時代大背景之後,再仔細觀察萊斯特.沙利文用納稅人的錢提起的所謂誹謗罪,並要求龐大的經濟賠償,其意圖在於阻嚇新聞報紙,不得介入南方種族隔離政策之動機和目的,已經一目了然。 政治廣告不是萊斯特.沙利文第一次提起的誹謗訴訟。惹禍廣告來自《紐約時報》,導火索事件也是來自《紐約時報》。 1960年4月12日,也就是在政治廣告發表後的兩周,《紐約時報》在頭版上,發表了記者哈里森.索爾茲伯里(Harrison Salisbury),標題為《恐懼與仇恨糾纏着伯明翰(Fear and Hatred Grip Birmingham)》的文章: “今天的紐約客,永遠無法想象伯明翰的實際狀況。白人與黑人依然在街道是行走,但是街道、自來水和下水道,是他們唯一可以分享的公眾設施。 和圖書館一樣,公眾花園和計程車是種族隔離的。任何圖書上的黑白兩色兔子是在禁止之內的。白人電台也不准播放任何黑人音樂。 所有的通訊設施甚至所有的中立事務,每一個合乎情理的接觸,每一寸的中立地帶全被種族主義輾壓成碎片。為了重建這種高壓而罪惡的體系,鞭子、刀片、槍械、炸彈、火炬、匕首、鐵棍、黑社會、警察、是治安當局慣用的手段。” 這篇文章促使萊斯特.沙利文下定決心起訴《紐約時報》和哈里森.索爾茲伯里。 這個三K黨徒胃口不小:入稟蒙哥馬利法院,要求哈里森.索爾茲伯里賠償他一百五十萬元,《紐約時報》賠償三百一十五萬元的名譽損失費。 《紐約時報》的1960年3月19日政治廣告中,全文並沒有提到萊斯特.沙利文三個字,但是這個無恥的三K黨徒,卻硬是自我對號入座,認為被黑人民權領袖侮辱了,是他一生中的奇恥大辱,必須要用龐大的金錢來挽回他所認為的尊嚴。 在20世紀60年代,《紐約時報》的總發行量是六十五萬份,其中只有三百九十四份送至阿拉巴馬州的報攤上。其中有一份郵寄到《阿拉巴馬日報》辦公室。 主編雷.詹金斯(Ray Jenkins)看見後,於是轉載了出去。當《蒙哥馬利廣告報》主編格羅弗.小霍爾(Grover Hall, Jr.)看到後,就在辦公室跳了腳,大罵起來,一場軒然大波,就此爆發。 格羅弗.小霍爾是一位介乎保守與激進間的地方小新聞人員,他的父親格羅弗.霍爾是當地的著名記者,曾因大力抨擊與揭發三K黨徒暴行而榮獲普利策新聞獎。 有一次,一位黑人婦女被一位三K黨徒當街打傷腦袋,格羅弗.霍爾把流血的黑人婦女照片,刊載在次日的頭版上,並附加大字標題說 : 白人暴徒毆打黑人婦女,警察在旁視若無睹。 萊斯特.沙利文讀後大怒,致電報社抗議不該刊出那張照片。格羅弗.霍爾公開回應說 :“ 萊斯特.沙利文的問題不是那張照片,而是那位用棍子打人的傢伙。” 格羅弗.霍爾父子兩代人有着兩種迥然不同的種族認同標準,格羅弗.小霍爾以維護美國南方傳統為驕傲。 所謂的維護美國南方傳統,就如所有種族主義者掛在嘴邊的“選擇的權利”一樣,意圖建立以膚色為標準的白人特權階級,將所有非白人劃分為二等或三等公民,所謂的選擇的權利,只不過是一塊種族歧視勾當的遮羞布。 萊斯特.沙利文是一位好話說盡、壞事做盡的偽善執法官僚。當黑人學生發動在整個南方十一州進行自由乘客運動時,有記者詢問萊斯特.沙利文的態度,他說 :“這是學生們的權利,當他們來到蒙哥馬利時,我當然會保護他們。” 事實並非如此。1961年5月20日,當學生到達蒙哥馬利車站時,萊斯特.沙利文下令撤掉所有的警察,而大批持着兇器的三K黨徒,則埋伏在車站附近,見學生就打,包括司法部長羅伯特.肯尼迪助理約翰.西根塔勒(John Seigenthaler)在內,全部掛彩。 按照阿拉巴馬州的法律,在取得立案前,原告需要用書面方式要求誹謗者提出公開的道歉、更正、撤回的要求和警告。 1960年4月8日,萊斯特.沙利文用掛號信給《紐約時報》和四位黑人牧師,同時發出警告信,要求他們必須用整版篇幅,刊出為其嚴肅的錯誤行為公開道歉的聲明。 這封信是三K黨萊斯特.沙利文親自寫的,寫得很情緒化,激動得把本應為“四月”寫成了“三月”。 這裡出現了一幕使人迷茫的場景:四位黑人被告牧師在接到萊斯特.沙利文的警告信後,才知道自己曾經是那份政治廣告的發動者,他們甚至於不知道,居然還有這份政治廣告的存在。 《紐約時報》並沒有刊出更正或撤銷的文章。相反地《紐約時報》的律師路易斯.勒布(Louis Melville Loeb),在1960年4月15日給萊斯特.沙利文回信說 : “我們實在困惑,怎麼那份廣告就牽涉到閣下呢?當然如果你願意的話,請告訴我們你所聲稱的指控,又是如何影響到你的?” 萊斯特.沙利文沒有再回應。1960年4月19日,他直接入稟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郡巡迴法庭,控告《紐約時報》和四位黑人牧師---拉爾夫.阿伯內西、所羅門.西伊、弗雷迪.沙特爾斯沃思和約瑟夫.洛厄里---所謂的誹謗,要求賠償五十萬元名譽損失費。 1960年的五十萬元,折合目前的市價是四百五十七萬元。 1960年5月9日,與萊斯特.沙利文是一丘之貉的阿拉巴馬州長馬爾科姆.帕特森難耐寂寞,用萊斯特.沙利文相似的口吻致書《紐約時報》,說他以現任阿拉巴馬州長、前教育部長、前警察總監的身份,認為該篇政治廣告也誹謗了他,要求《紐約時報》撤回該廣告,並鄭重公開道歉。 《紐約時報》並沒有堅持,終歸州長的牌子要比警察總監來得更大。 1960年5月16日,為了息事寧人,《紐約時報》刊出了向馬爾科姆.帕特森道歉的啟事。 同一天《紐約時報》董事長奧維爾.德里富斯(Orvil Eugene Dryfoos),親自把剪報連同自己的道歉信寄給馬爾科姆.帕特森。 《紐約時報》的撤回啟事與奧維爾.德里富斯的親筆道歉信,並沒有起到本以為息事寧人的作用,反而被視為理虧和示弱的訊號。 兩個星期後,馬爾科姆.帕特森入稟阿拉巴馬州法院提起被誹謗的訴訟,要求《紐約時報》與四位黑人牧師賠償一百萬元的名譽損失費。 對於馬丁.路德.金並沒有因偽證罪被關起來這件事,馬爾科姆.帕特森異常地傷心難過,於是順勢把馬丁.路德.金也扯進去,成為第五位被告。 在萊斯特.沙利文和馬爾科姆.帕特森提出誹謗訴訟後,又有三位阿拉巴馬州政府官員趁機加入索賠行列: 蒙哥馬利市長厄爾.詹姆斯(Earl James)、蒙哥馬利警長弗蘭克.派克斯(Frank Parks)、蒙哥馬利前警長克萊德.塞勒斯(Clyde Sellers) ,齊聲宣布他們也是受害者,《紐約時報》與那些黑人牧師們,嚴重地誹謗了他們的名譽,要求每人賠償五十萬元。 阿拉巴馬州官員們之所以咬住五位黑人牧師不放,有兩個主要是防範的原因: 第一:要給民權運動一個沉重打擊,使他們不敢再惹事生非; 第二:美國國會授權美國聯邦法院擁有州際管轄權,尤其是跨州的誹謗訴訟,美國聯邦法院必須接案。 但是如果把幾位全是阿拉巴馬州的本地居民告進案里,那麼案件就只能在阿拉巴馬州法院審判,而阿拉巴馬州的法院是不會同情民權運動的,更不會對一份批評南方種族歧視的北方報紙客氣。 南方的政治暴徒們忘記了一個美國司法體系的原則,在州級最高法院敗訴後就有權直接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紐約時報》在阿拉巴馬州並沒有辦事處。但狡猾的原告律師發現,雖然沒有辦事處,但有一位叫做唐納德.麥基(Donald McKee)的《蒙哥馬利日報》記者,同時也是《紐約時報》在阿拉巴馬州的特約記者。 在法言法,就將所有的傳票全送到唐納德.麥基手裡,因而《紐約時報》也就成了阿拉巴馬州的本地被告。 其實唐納德.麥基被卷進訴訟案件是冤枉的---那年他才賺了《紐約時報》九十元。 《紐約時報》並不害怕訴訟,數十件的大小訴訟使報館不認為是一件什麼事,在陪審團的裁決下,大多數的訴訟全以勝訴結束。 但這一次,《紐約時報》的律師路易斯.勒布覺得問題有點嚴重,必須謹慎處理。 路易斯.勒布是紐約市一間律師樓的執業律師,由於長期為《紐約時報》提供法律服務,而且他唯一的客戶就是《紐約時報》,他幾乎每天都在報社出現,所以導致許多人誤以為他也是報社的職工。 羅普首先需要在蒙哥馬利市找到一家律師行來代表《紐約時報》,但許多律師行在發現抗辯的對象是地頭蛇三K黨政客後,多不願接案,以免被秋後算賬,打擊報復。 經過多次聯繫,終於找到了一位專為黑人刑事案件辯護的律師埃里克.安布里(Eric Embry),願意在阿拉巴馬州作為《紐約時報》方的辯護律師。 當羅普飛到阿拉巴馬州與恩布里簽約時,在整個伯明翰對《紐約時報》充滿了仇恨的大環境下,恩布里不敢住在當地,在離開伯明翰很遠地方的小酒店,使用假名,租了個房間。 《紐約時報》給埃里克.安布里的辦案原則是:不惜一切代價也要擊敗這起濫訴! 但是在三K黨白色恐怖和暴力淫威下,除了合伙人羅德里克.貝多(Roderick Beddow)外,埃里克.安布里居然在蒙哥馬利市,找不到任何其他合作的律師。 埃里克.安布里的訴訟策略是不以萊斯特.沙利文為對象,而是直接挑戰阿拉巴馬州伯明翰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這種挑戰必須在訴訟案件早期進行才有效力。 在美國的司法體系中,各州擁有獨立的司法系統。甲州的公民在本地法院控告乙州的公民,乙州的公民如果不出庭應訴,甲州法院有權頒布對乙州公民缺席審判和裁決賠償。 甲州公民可以將法庭的賠償裁決到乙州法院,要求司法認可(full faith and credit),如果此時乙州公民再去挑戰甲州的管轄權,為時已晚,如果乙州法院發現案件的確是與甲州有關,那麼即使乙州公民沒有出庭應訊,但依然會被裁決要支付所有的損失賠償和法庭費用。是為長臂管轄權法理。 埃里克.安布里深知這種法理,所以直接向伯明翰法院提出撤案的動議。他向蒙哥馬利郡上訴法院沃爾特.瓊斯法官(Walter Burgwyn Jones)解釋說 : “《紐約時報》共發行有六十五萬,只有三百九十份在本郡,並不見得全部售出,《紐約時報》每年的廣告收入是三千七百五十萬元,其中只有一萬八千元是來自阿拉巴馬州。” 任何了解阿拉巴馬州政治大環境和沃爾特.瓊斯背景的人,都可以猜出結果是什麼了:沃爾特.瓊斯是一位徹頭徹尾的白人至上種族主義者。 沃爾特.瓊斯於1888年10月16日,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出生,在1963年8月1日死亡,活了七十五歲。 1909年從阿拉巴馬大學法學院畢業,1919年以民主黨的身份當選阿拉巴馬州眾議員,次年出任伯明翰上訴法院法官,1935年升職為院長。 沃爾特.瓊斯出版過八本法律書,其中在《阿拉巴馬的認罪與實踐(Alabama Pleading and Practice)》中,明確註明像萊斯特.沙利文這種案件,阿拉巴馬州法院是沒有司法管轄權的。 但是在審理萊斯特.沙利文控告《紐約時報》案時,為了維護白人至上者種族主義的傳統,除了裁決有特派員就是與本州有關的證據之外,全程的審判猶如三K黨小組會議,只聽到他讚美白人政治的如何高明,種族歧視官司之如何無聊,至於法理,避而不談。 沃爾特.瓊斯對於這些法理毫無興趣,甚至於沒有興趣去聆聽,因為在開庭前,就打定了否決任何被告動議的主意:萊斯特.沙利文的所謂誹謗案,必須由阿拉巴馬的法院進行審理。 沃爾特.瓊斯的父親托馬斯.瓊斯是前阿拉巴馬州長,曾參加過南方戰爭,在南方叛軍統領羅伯特.李將軍部下任職。 1865年4月9日,羅伯特.李在維吉尼亞州阿波馬托克斯(Appomattox)向尤利西斯.格蘭特將軍舉手投降時,就是托馬斯.瓊斯帶着南方叛軍國旗和降書到尤利西斯.格蘭特將軍總部呈遞的。 憑着這份不光彩的小丑角色,卻使豎子成名,在新聞報紙渲染下,人人皆知其名,戰後憑着負面人氣和擁護蓄奴白人的支持,居然當選為阿拉巴馬州長。 沃爾特.瓊斯在他的《美利堅聯盟國的依戀(The Confederate Greed)》書中說 : “我看見了星星,也看見了橫條,那是美利堅聯盟國光榮的標誌,在南方的微風中飄搖,那是自由的象徵,也是堅定追求憲法權利的象徵,更是榮譽和個性的象徵。” 1961年,蒙哥馬利為了紀念美利堅聯盟國一百周年,舉辦重演當年成立時的典故話劇,在那場南軍頭子傑斐遜.戴維斯(Jefferson Finis Davis)宣誓就職為第一任總統時,沃爾特.瓊斯親自粉墨登場,為傑斐遜.戴維斯監誓。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沃爾特.瓊斯的醜陋動作可謂磬竹難書,他下令將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趕出阿拉巴馬,下令自由乘客運動不得進入阿拉巴馬,甚至下令不准美國聯邦司法部專員,到阿拉巴馬州檢查選民登記記錄,下令他自己在法庭上審案時,必須嚴格採用黑白隔離的座位。 1956年5月9日,沃爾特.瓊斯以法官兼庭長的身份,下令蒙哥馬利公交車不必理會美國聯邦法院與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可以照樣堅持種族隔離、黑白分坐的所謂優良南方傳統。 在蒙哥馬利市長厄爾.詹姆斯控告《紐約時報》的初審時,黑人旁聽者故意坐在白人專用的位置上,來挑釁這位種族主義分子。 沃爾特.瓊斯當時鐵青着臉沒有發作,但第二天終於忍不住了,在法庭上破口大罵那些黑人,是一批“挑動種族混亂的暴徒”,下令庭警嚴格把關,務要堅持種族隔離傳統,黑白不得混坐。 接着頒發裁決書說 : 此案必須在本庭審判,但是要按照阿拉巴馬州的法律而不是按照什麼《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來進行審理。 接着沃爾特.瓊斯眯着眼睛讚美白人的司法說 : “這種司法早在數個世紀前就在英國誕生了,是安格魯-撒克森人種帶到這個國家的。” 埃里克.安布里有充足的理由相信:這場所謂的官司從一開始,沃爾特.瓊斯就是幕後的推動者,因為幾位原告幾次進入沃爾特.瓊斯的辦公室,關門密議,捏造證據。 《美國聯邦法官行為守則》明文規定,法官只能在法庭和辦公室兩處談論案情,更嚴格禁止與原告或被告單獨見面討論案情,違反者不僅會受到停職調查,還需要擔負刑事責任。 有關管轄權的庭審,在1960年7月25日開庭。 老狐狸沃爾特.瓊斯為了不被授人以柄,首先裁決自己《美利堅聯盟國的依戀》書裡的法理,是違反阿拉巴馬州憲法因而不得採用為法理證據。 這一下子把埃里克.安布里的有力證據打掉,導致全場處在被挨打的不利局面。 1960年8月5日,沃爾特.瓊斯裁決埃里克.安布里法理不足,案件必須要留在阿拉巴馬州法院進行審理。 《紐約時報》沒有了選擇,只得面對現實,全力以赴地在阿拉巴馬州法院與三K黨政客較量。 這段時期,唯一的正面好消息就是在五月底時,馬丁.路德.金的所謂偽證罪被全是白人的陪審團裁決證據不足而撤案。 在20世紀60年代的阿拉巴馬州,任何涉及民權或憲法的案件,都會被視為洪水猛獸甚至是敵對勢力。 《紐約時報》與五位黑人民權牧師的案件,在這裡全盤敗北是再正常不過之事。 1960年11月1日至3日,所謂劃時代的誹謗大案,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上訴法院開庭。 萊斯特.沙利文聘請了三位當地拔尖的律師:莫頓.納赫曼(Merton Nachman)、羅伯特.斯提納(Robert Stiner)和卡爾文.懷特塞爾(Calvin Whitesell)為主控律師。 時年三十八歲的莫頓.納赫曼,是挑起這場世紀官司的關鍵人物。他是蒙哥馬利最拔尖的誹謗法訴訟專家,也是阿拉巴馬州最有權威的大牌律師。 哈佛法學院出身的莫頓.納赫曼,剛畢業就在阿拉巴馬州司法部長辦公室任職。 莫頓.納赫曼在二十七歲時,就代表阿拉巴馬州,在1951年美國最高法院辯論一件與州權有關的大案:《阿拉巴馬州公眾服務委員會 訴 南方鐵路局案(Alabama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v. Southern Railroad)》。 按照美國最高法院的傳統規矩,出庭辯論律師的最低要求,就是必須持有律師執照兩年以上,而莫頓.納赫曼成為律師只有一年,沒有資格出庭。 美國最高法院院長弗雷德里克.文森(Frederick Moore Vinson)憐其勇氣和才華,下令免其資格特准出庭。 莫頓.納赫曼剛開始演說他的法理,就聽到菲利克斯.弗蘭克福特大法官(Felix Frankfurter)對着另一位大法官抱怨說 : “既然有了規矩而恣意不遵守,那麼我們為什麼要立這種規矩呢?” 在美國最高法院訴訟的勝利,使莫頓.納赫曼成為全國的風雲人物,在阿拉巴馬州被譽為最拔尖的青年律師。 莫頓.納赫曼自稱是一位穩健派政治人物,實際上是一位種族主義分子,日益壯大的民權運動使他更關注來自北方報紙的影響。 莫頓.納赫曼與萊斯特.沙利文狼狽為奸,成為萊斯特.沙利文的政治白手套 : 凡是萊斯特.沙利文看不順眼的,他就找個理由,利用與同是種族主義分子的法官的特殊關係,極盡打擊民權運動之能事。 萊斯特.沙利文與另外兩位主管警務的委員,拿着《紐約時報》那份政治廣告去找莫頓.納赫曼尋求諮詢。 莫頓.納赫曼當場就告訴萊斯特.沙利文等人說,即使廣告中沒有提到他的名字,但毫無疑問《紐約時報》與廣告幕後操作人,已經明顯地對他有惡意誹謗,在阿拉巴馬州法院取得勝利,應該是順理成章之事。 這番所謂的法理使萊斯特.沙利文下定了決心,要藉此良機收拾掉《紐約時報》和民權運動領袖。 萊斯特.沙利文與另外兩位原告委員,決定,聘請莫頓.納赫曼為律師,進行誹謗索賠訴訟。 莫頓.納赫曼在阿拉巴馬州司法部長辦公室任職六年後,即自開律師樓,幾乎所有的主要報紙,皆聘請他為法律顧問,他擅長於反駁任何以誹謗罪挑戰阿拉巴馬州新聞報紙的指控。 如今莫頓.納赫曼反過來控訴《紐約時報》誹謗,使人覺得有點滑稽,他自己也覺得滑稽,所以在介入這場誹謗案件前,他親自走訪所有的報紙客戶,以經濟為理由,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所謂接案理解。 《紐約時報》與四位黑人民權牧師的律師,除了埃里克.安布里是白人外,其餘的三位律師全是黑人,或者說是蒙哥馬利市僅有的三位黑人民權律師: 所羅門.小西伊、弗雷德.格雷(Fred David Gray)和弗農.克勞福德(Vernon Zionchek Crawford)。 在沃爾特.瓊斯的指示下,阿拉巴馬州的書記員,在呈交給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的審訊記錄上,同樣是律師,但稱呼不同:對萊斯特.沙利文的白人律師們全稱之為“先生”,比如莫頓.納赫曼先生,羅伯特.斯提納先生等;但在稱呼黑人律師時則改稱為“律師”,比如弗雷德.格雷律師,所羅門.小西伊律師等。 一種律師,兩種稱呼,因為沃爾特.瓊斯深深認為黑人是有色人種,不配稱之為有尊嚴有身份的“先生”。 在選擇陪審團時就出現了異狀,在從三十六位候選人中選出十二位陪審員。 在三十六位候選人中有兩位是黑人,但在第一輪的篩選中,萊斯特.沙利文的白人律師莫頓.納赫曼在沃爾特.瓊斯的點頭同意下,就將那僅有的兩位黑人否決出局,因而剩下來的全是白人。 《阿拉巴馬日報》立即在次日的頭版上,刊出十二位全是白人的名字和團體照,埃里克.安布里立即提出動議,以會社會風氣和輿論審判會壓迫陪審團做出傾向原告的決定為理由要求重新篩選。 沃爾特.瓊斯沒等看完動議,就以“沒有法理與事實可以證明這種假設為事實”理由,將之否決。 在開場白時,萊斯特.沙利文的首席律師莫頓.納赫曼在向評審團宣讀《紐約時報》的政治廣告全文前,首先聲明說 : “原告控訴被告誹謗,並要求恰當的名譽損失賠償,其目的在於要阻止類似的誹謗事件和以後更多的類似事件的發生。” 在宣讀該份廣告時,莫頓.納赫曼故意將“黑人(negro)”讀成是“黑鬼(nigger)”,弗農.克勞福德立即站了起來,大聲提出嚴重抗議。 沃爾特.瓊斯微笑着問莫頓.納赫曼 :“閣下是否故意或特意放縱地誇張?” 頓.納赫曼居然一本正經的回答說 :“沒有!我大半輩子都是這樣去稱呼他們為黑鬼的。” 四位民權牧師的律師弗農.克勞福德,交叉盤問說 :“ 萊斯特.沙利文先生,你是否認為你的警察是一些南方違反法律者?” 萊斯特.沙利文回答說 :“當然不是。” 弗農.克勞福德繼續逼問 :“那麼,萊斯特.沙利文先生,你是否認為自己的警察總監就是南方違反法律者?” 萊斯特.沙利文回答說 :“無論是否在南方或是其它的地方,我都不是違反法律者。” 萊斯特.沙利文的律師莫頓.納赫曼,配合他的調子問 :“你認為那份廣告與你有關嗎?” 萊斯特.沙利文回答說 :“當然有關了。那份廣告說,有大卡車的警察在拘捕人們,我感到就是與我有關。因為那份廣告影響了我的能力和廉潔,不光是我自己,還影響了其他的委員和社區。” 埃里克.安布里認為萊斯特.沙利文沒有受到任何的影響 :“在廣告刊出後,你曾被任何人嘲笑過嗎?有因而生病嗎?當你走在蒙哥馬利的大街上時有什麼不自在嗎?” 萊斯特.沙利文回答說 :“至今為止,尚沒有任何人因為該廣告而向我表達過嘲笑。” 埃里克.安布里問道 :“廣告刊出後,在餐館、朋友家、或是在公眾場合,是否有人故意迴避你?” 萊斯特.沙利文回答說 :“我不記得了。” 關於廣告裡說馬丁.路德.金的住家被炸毀一事,莫頓.納赫曼引導萊斯特.沙利文問 :“你有參與起訴馬丁.路德.金的作業嗎?” 萊斯特.沙利文回答說 :“從來沒有。” 莫頓.納赫曼又問 :“在你任職時期,你或你的警察是否曾介入過炸毀馬丁.路德.金住家的行動?” 萊斯特.沙利文回答說 :“絕對沒有。” 埃里克.安布里抗議這個問題 :“廣告裡從來沒有說,阿拉巴馬警察是炸毀馬丁.路德.金住家的主謀。” 沃爾特.瓊斯制止了繼續發問。 四位黑人民權牧師的法律責任是整個案件的關鍵點。 四人齊齊聲明,他們並不知道自己的名字出現在那份廣告裡,也從來沒有委託任何人代表自己去聯繫這個“捍衛馬丁.路德.金與爭取南部自由委員會”,更沒有授權任何人採用自己的名字。 在交叉盤問廣告的作者時,原作者之一的約翰.默里,在法庭上說出了真相 : 有二十個名字原來不在廣告名單上的,貝亞德.魯斯汀在看完原稿後很不滿意,拉開抽屜,取出一張寫好了的名單,叫約翰.默里加上去。 約翰.默里問他如何去聯繫這些南方牧師,貝亞德.魯斯汀回答說 :“沒有必要再花時間去聯繫,因為這些牧師本身就是這場運動的一部分。”於是定稿版的廣告就刊出了。 弗雷德.格雷在四位黑人民權牧師作證後,立即要求法庭撤銷他們的訴狀,但是被沃爾特.瓊斯拒絕了。 在最後的結案陳情時,弗雷德.格雷大聲說 :“要求這些被遺忘了的牧師,去撤回他們從來就不知道的事情,如何來操作呢?他們根本全與本案無關!” 但是萊斯特.沙利文的律師羅伯特.斯提納在結案陳情時卻說 : “在四位被告中,拉爾夫.阿伯內西和所羅門.西伊都是來自本地,說明了不可能脫得了關係。也說明了那廣告說的就是萊斯特.沙利文。報紙是一種很好的東西,但報紙必須說真話,只有叫他們的錢包疼一下,他們才會注意這些新聞原則。” 沃爾特.瓊斯連連點頭,認可了這種只不過是本地黑人居民,就不可能脫得了關係的所謂的法理。 沃爾特.瓊斯告誡陪審團說 : “你們不必考慮那份廣告內容是否在誹謗了,因為那就是一些事實上的誹謗(libelous per se)。毫無疑問,無論那則虛假而誹謗的廣告中說的是誰,都是一種傷害,傷害了名譽、聲譽及其職業。既然是直接的誹謗,萊斯特.沙利文則無需證明自己是否受到了傷害,其賠償是必要的。評審團唯一需要考慮的,是該賠償的數目是多少。” 埃里克.安布里在結案陳情中,對着十二位白人陪審團說 :“這份廣告有導致萊斯特.沙利文痛苦嗎?沒有!他在社區裡有被嘲笑嗎?沒有!” 全由阿拉巴馬州白人組成的十二位白人陪審團效率很高,只用了兩小時二十分鐘就達成了共識:《紐約時報》與四位黑人民權牧師被指控的罪名全部成立,需要賠償萊斯特.沙利文五十萬美元元。 埃里克.安布里立即提出動議,要求陪審團逐條解釋,這五十萬美元賠償金的法理依據是什麼?其中多少是精神賠償?多少是實際損失賠償?精神和實際損失賠償的金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沃爾特.瓊斯對於這些煩人的問題很不高興,只是以“無需再解釋與是事實誹謗”為法理,拒絕了埃里克.安布里的動議。 這個無理的拒絕,為《紐約時報》在未來的美國最高法院上訴當中,埋下了使九位大法官在法理與人性上集體傾斜於《紐約時報》的正面動力。 《紐約時報》在千里之外的阿拉巴馬州法院敗訴的消息傳遍全美,震撼着所有的報刊和雜誌,人人自危,深恐同樣事情也會發生在自己身上,於是報紙必須說實話的說法,傳遍了全國每一個角落。 在沃爾特.瓊斯法官的白人至上種族仇恨妖風之下,一時間,即使遠在千里之外的北方州,也不敢任意批評美國南方十一州種族隔離暴政,連電視和廣播電台都把民權節目撤了下來。 阿拉巴馬州利用司法濫訴的手段,作為扼殺全國批評種族主義與種族隔離的武器,起了殺雞儆猴的政治效果。 在1960年時候,萊斯特.沙利文的五十萬美元賠償金,不僅是阿拉巴馬州司法史上最高賠償紀錄,也是全國最高賠償額之一。 這只是利用濫訴來達到不光彩目標的一個開始,尚有四件針對《紐約時報》與四位黑人牧師的誹謗訴訟,正在進行中。 阿拉巴馬州控告《紐約時報》與四位黑人牧師案例,成為美國南方十一州樣板戲碼,紛紛仿效。 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在新聞聯播中說,黑人在阿拉巴馬州想登記成為選民比登天還難。 阿拉巴馬州立即提起誹謗訴訟,要求賠償一百五十萬美元名譽損失費。 在1964年美國最高法院對《沙利文 訴 紐約時報案》裁決前,美國南方十一個州所謂誹謗索賠費總數已經高達三億美元。1964年的三億美元,等同目前市價的二十四億美元。 1963年,由《泛公民委員會(The Inter-Citizens Committee)》出版了一本僅六頁紙的小冊子,爆出了阿拉巴馬州政府的內部文件,證明了阿拉巴馬州政府是有計劃的使用個人訴訟手段來壓迫民權運動的陰謀。 《泛公民委員會》在小冊子裡,說出了一件殘忍得使人驚出冷汗的故事,從這個小故事裡,可以看出阿拉巴馬州所謂的誹謗訴訟是什麼性質,當年美國南方白人種族主義者,是如何的囂張跋扈、殘暴冷血和人性盡喪。 西奧蒂斯.克里姆斯(Theotis Crymes)是一位奉公守法的二十六歲黑人。1960年3月19日下班後,從伯明翰開車回蒙特瓦洛(Montevallo)家。 在沒有任何違規情況下,被一位穿着警察制服、叫做羅伊.達姆龍(Roy Damron)的傢伙,在四周無人的地方攔截下來,命令他下車,把雙手按在警車頂上,然後掏出手槍,不由分說,從他背後射擊,導致他從腰部以下終身殘廢,必須靠輪椅活動。 西奧蒂斯.克里姆斯躺在血泊中問 :“為什麼你要開槍射擊我?” 這位為人民服務的白人公務員的回答,只有冷冷的一句話 :“閉上你他媽的黑鬼臭嘴巴!” 美國聯邦調查局介入偵查,確認兇手羅伊.達姆龍原來不是普通警員,而是阿拉巴馬州海倫納郡(Helena)的現任警長。 美國司法部對羅伊.達姆龍向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但在審案時,十二位阿拉巴馬州全白人陪審團,一致以合理合法的自衛法理,宣布這位人民保護者無罪,立即釋放回家。 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羅伊.達姆龍在無罪釋放後,覺得自己的名譽受到損害,要找個報復的對象來索賠。 1963年10月14日,伯明翰白人助理檢察官威廉.湯普遜(William Thompson)向市長提出秘密意見書,認為發行那本小冊子的《泛公民委員會》,應該第一要以刑事誹謗罪提起公訴,第二需要對羅伊.達姆龍警長的名譽損失負起全部的責任。 《紐約時報》的律師埃里克.安布里,在十二位全是白人的陪審團裁決後,立即遞上動議,要求重審,被白人至上主義者兼種族歧視的沃爾特.瓊斯法官拒絕。 於是埃里克.安布里將案件上訴至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 埃里克.安布里試圖力挽狂瀾,但徒勞無功。 1962年8月30日,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頒布裁決:完全認同沃爾特.瓊斯法官的裁決。同時在裁決書裡強調 : “對於萊斯特.沙利文先生來說,由於《紐約時報》的非常不負責任,因而五十萬美元元的名譽賠償費沒有過分,也沒有任何的不妥。” 埃里克.安布里在法庭上辯護說,《紐約時報》的廣告言辭,是受到《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言論自由保護的。 但是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裁決卻說 :“《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並不保護誹謗言論。“ 在20世紀60年代,這種《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並不保護誹謗言論的法理,不僅被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採用,也被幾乎全美國各州各層的法院共同普遍採用。 樹欲靜而風不息。《紐約時報》與四位黑人民權牧師,在沒有迴避空間下,在面臨三百萬賠償金的壓力下,將案件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是唯一的選擇。 在這個歷史性的時刻,一位法學家橫空出世,震驚了美國,也改變了美國---他就是代理《紐約時報》在美國最高法院進行辯護的律師赫伯特.韋克斯勒(Herbert Wechsler)。 在美國司法界裡,當人們提起赫伯特.韋克斯勒時,第一個印象就是強大、可怕、難纏、他是一位德高望重的美國拔尖律師。 赫伯特.韋克斯勒被美國司法界與新聞界美譽為“美國司法界的巨人”,毫不為過。 赫伯特.韋克斯勒是一位典型的紐約客,他於1909年12月4日在紐約市出生,在2000年4月26日在紐約謝世,享年九十歲。 赫伯特.韋克斯勒十五歲就考進了紐約市城市大學,十八歲畢業。畢業後申請留校教法語,但被拒絕,於是改考進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二十歲時出任《哥倫比亞法學評論》總編。 1931年自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赫伯特.韋克斯勒即罕見地成為留校教授。 次年辭職,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哈倫.斯通(Harlan Fiske Stone)的法律助理。 一年後返回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直到1940年加入美國司法部為止。 赫伯特.韋克斯勒自1933年加入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為教授,教育英才,一教就是四十五年。 赫伯特.韋克斯勒的學生中有一位特別優秀的女青年,她就是後來成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露絲.金斯伯格(Joan Ruth Bader Ginsburg)。 在美國司法史上,露絲.金斯伯格是繼桑德拉.奧康納(Sandra Day O'Connor )後第二位女性大法官,也是第一位猶太裔美國人女大法官。 在任職美國司法部期間,適逢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下令關押十一餘萬在美日人進集中營,引起大量的訴訟,其中1944年最著名的《是松 訴 美國案》,就是赫伯特.韋克斯勒代表美國政府在美國最高法院強行辯論。 二戰結束後,赫伯特.韋克斯勒協助組織國際法庭審判戰犯。他出任美國法官法理與技術顧問。 回國後的十年,長期出任美國法律研究所(American Law Institute)總監,改寫大量美國法典條例。 1964年成為《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辯護律師,一戰功成,千古流芳。 《紐約時報》決定將如此重大的案件,交給這位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赫伯特.韋克斯勒是經過慎重考慮的:他不僅是美國法學界的泰斗,也是美國法學界的憲法權威。 任何處理美國最高法院案件的律師都知道,只有沒有判例而影響重大的案件,才能夠擠進美國最高法院的大門,因而只有2%左右的上訴案件被接納,被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受理的上訴案件,則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為最終定案。 在將上訴案件遞進美國最高法院書記處時,必須附帶有一份案件的《簡要陳述書(brief)》,而這份案件的《簡要陳述書》,往往就是決定案件是否被美國最高法院接受的最關鍵所在。 在美國最高法院所有的劃時代大案中,每一份案件的《簡要陳述書》,都可以成為一本教科書。 《簡要陳述書》的好壞,決定了案件的生死和成敗,優秀的《簡要陳述書》必須要像一本精彩的小說一樣,使人一開卷就放不下,直到結尾。 《簡要陳述書》必須把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各級法院的裁決與法理對錯,濃縮成一篇精簡且極具可讀性的文章,引經據典,描述案情,並提出為什麼美國最高法院必須審理此案的法理和依據。 《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簡要陳述書是一篇集體創作,主筆是赫伯特.韋克斯勒、他的妻子桃樂絲.韋克斯勒(Doris Wechsler)、助理埃里克.安布里、路易斯.勒布、馬文.弗蘭克爾(Marvin Frankel)、赫伯特.布勞內爾(Herbert Brownell)、托馬斯.戴利(Thomas Daly)和納德.戴安納(Ronald Diana),同是《簡要陳述書》的撰寫參與者。 赫伯特.韋克斯勒的非常有信心,自己的這份《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簡要陳述書,將會是美國司法史上劃時代教科書材料,而這些法理,全會出現在未來的裁決書中。 後來事實的演變,有力地證明了他的高瞻遠矚:《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的裁決書,完全沒有離開赫伯特.韋克斯勒的《簡要陳述書》法理、論斷與案例範疇。 當美國最高法院在1963年1月7日,頒布《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訴訟文件移送命令(Certiorari)時,整個夏天的審判日期已經排滿,這意味着開庭的日子,最快也要排期在十月以後。 這對赫伯特.韋克斯勒來說是有利的,因為他在九月的截止期前,恰好是他在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休假期,使他有充分的時間來撰寫《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簡要陳述書。 在這之前的十年間,美國最高法院已經拒絕受理類似的誹謗上訴案多達四十四件之多,因而沒有任何人可以預料,本案是否會被美國最高法院接納。 1963年9月6日,赫伯特.韋克斯勒將九十五頁紙的法理和二十五頁紙的案例與法例遞交給美國最高法院書記處。 赫伯特.韋克斯勒在案例中着重標出四十年前芝加哥政府官員為了制止《芝加哥論壇報(Chicago Tribune)》的常年攻擊,於是採取法律手段向伊利諾州法院提起誹謗賠償訴訟,在伊利諾州法庭取得勝利,但在伊利諾州最高法院裡卻踢到了鋼板,被裁決全部敗訴。裁決書說 : “在這個國家,沒有任何判例與法庭曾經裁決過說,一份報紙批判政府官員需要付出經濟賠償的代價,如果這是事實的話,那麼每天的政治對話與溝通已經成為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赫伯特.韋克斯勒知道只用硬邦邦的《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法理,絕對無法推翻阿拉巴馬州巡迴法院的裁決,必須出奇制勝,從美國憲政史和立法史中不合理之處提出挑戰,才會引起九位大法官的興趣和認可。 於是赫伯特.韋克斯勒選中了1798年的美國法典《煽動叛亂法(Sedition Act)》,作為整件案件的突破口。 雖然兩百餘年來,尚沒有律師成功地在美國最高法院挑戰這條聲名狼藉的惡法。 在美國司法史上,1798年的《煽動叛亂法》是一條惡名昭彰的臨時惡法,是政客們利用法律打擊異己,圖利私黨的武器。 《煽動叛亂法》是在聯邦黨人控制下的第5屆國會,於1798年7月14日強行通過的。 這條臨時的聯邦法律名稱,就充滿了殺戮之氣 : “一條懲罰若干對抗美國的法律”。 這是一條無良政客害怕民間輿論反射下的時代惡法,主要的訴求是報紙輿論不得批評政府,與現代所有各地共產黨的反黨反共反社會主義的政治黑帽子,異曲同工。 在詹姆士.麥迪遜總統的強力支持下,美國國會的聯邦黨在民主黨全力封殺下強行通過四條惡法: 第一:《歸化法案(Naturalization Act)》; 第二:《外國朋友法(The Alien Friends Act)》; 第三:《外國敵人法(The Alien Enemies Act)》; 第四:《煽動叛亂法》。 其中觸犯《煽動叛亂法》者,最高罰款五千美元與坐牢五年。 美國最高法院兩度裁決為非法條款不得執行。美國國會也通過立法程序,宣布其為非法條款。天怒人怨,人神共憤,此法於1801年3月3日,因屬《落日條款》而自動失效。 黨爭禍國,荼毒民主,中外皆如是。這已經是不需要什麼政治家來解釋的事實,這也是美國開國先賢如喬治.華盛頓與詹姆士.麥迪遜等人一直反對政黨政治的主要原因 : “政黨不僅傷害到民主體制,因為個人與黨派利益,將會使其效忠對象,從國家傾斜到政黨,而這正是國家民族與民主制度災難的開始。” 《煽動叛亂法》的第二款說 : “任何促成、協助、修改、書寫、印刷、出版虛假的、可恥的、惡毒的對抗美國政府、總統、國會的文字,而意圖進行誹謗、破壞聲譽、或者對於仇恨美國人民的言論,或表達出幸災樂禍、或故意煽動叛亂、或心懷敵意、或鼓勵與配合外國政府、外國公民敵對美國者、或觸犯任何美國法律、或反抗任何美國法律者,皆視為重大的刑事輕罪。” 違反此重大的刑事輕罪者,可罰款最高五千美元或入獄最高五年,情況嚴重者或兩者並罰。 1798年的五千美元,如果以市值計算,相當於現在的三百七十八萬美元。 《煽動叛亂法》之殘暴,可見一斑。 仇恨移民的《煽動叛亂法》授權美國總統可以使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無需審判即可關押或驅逐非美國公民的移民。 並將合法移民有權歸化成美國公民的居住年限,從五年增加到十四年,這意味着一位新移民要歸化成美國公民的話,至少需要十五年以上的等待時間。 律師出身的約翰.亞當斯總統,對於聯邦黨人炮製出來的《煽動叛亂法》一貫持着極度反對的態度,他在任內,從來沒有執行或使用過任何一次的這種總統特權。 賦予美國人民言論自由、出版和宗教自由的《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已經在1791年生效。八年來,聯邦黨人從來沒有將其看在眼裡,視之為廢紙一張。 《煽動叛亂法》的出爐,正是聯邦黨人赤裸裸地藐視和挑戰《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底線的卑鄙勾當。 1789年法國爆發所謂的大革命,1793年英國對法宣戰。美國與法國正在打沒有宣戰的戰爭,互相扣押資產和船隻,勒索對方。 美國人民厭戰也懼怕被捲入戰爭。1796年的總統大選改變了美國的政治體制,在不成熟的選舉法下,約翰.亞當斯以微小票差當選為總統,托馬斯.傑斐遜當選為副總統。 約翰.亞當斯痛恨暴力的所謂法國大革命,托馬斯.傑斐遜則唱高調公開支持法國對抗英國。 由兩個各懷鬼胎的政治死敵一齊來管理國家,若能合作,才是怪事。 約翰.亞當斯總統深知戰爭危害國家的經濟和聲譽,急於解決與法國之間的不宣而戰狀況,以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為主導的國會議員,借鑑英國平民侮辱英皇屬於刑事重罪的法律,並在沒有與約翰.亞當斯總統商量的前提下,強行通過了這條使美國蒙羞的《煽動叛亂法》。 盛怒的約翰.亞當斯用辭職來要挾 ,“叫托馬斯.傑斐遜和你們去干吧!” 最後雖然擊敗了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的陰謀詭計,但也賠上了自己的政治前途,輸了連任的機會。 美國最高法院在1964年1月6日,對《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頒布9比0的劃時代全票裁決,不僅再次向世人宣示誰是美國憲法的最終釋法者,也強硬地宣布了《1798年煽動叛亂法》的徹底死亡。 赫伯特.韋克斯勒在《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簡要陳述書中,除了猛烈抨擊1798年的《煽動叛亂法》外,還直指阿拉巴馬州巡迴法院的裁決,就是現代《煽動叛亂法》的翻版, 《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簡要陳述書又指出其九大違憲法理: 第一: 兩百多年前的《煽動叛亂法》是美國司法史上的羞恥,任何錯誤的美國法律都不應該允許重演; 第二:《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賦予美國人民的出版、言論、集會與宗教自由,當然包括輿論監督政府官員的權利,這種監督政府官員的言論,即使是錯誤的與未曾核實過的,亦僅是一種意見,而意見並不是誹謗; 第三,《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賦予美國人民公平保護的權利,理所當然的包括膚色在內,而阿拉巴馬州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顯然是基於被告的膚色而不是基於美國法典,更不是基於《美國憲法》精神; 第四: 鑑於《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與出版自由權利不得剝奪,新聞輿論是人民監督與抨擊政府不可讓渡的憲法權利; 第五: 恰恰相反,在憲政民主體系下,政府與政府官員,並沒有這種監督與抨擊人民的權利和權力; 第六: 如果我們國家需要監管言論的話,應該是輿論監管政府,而不是政府監管輿論; 第七,:《煽動叛亂法》與《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之間,有着難以調和的矛盾,甚至是直接違背《美國憲法》精神,既然現代的社會與司法倫理,不允許《煽動叛亂法》的存在,那麼,阿拉巴馬州巡迴法院的裁決就因失去法理而該被下令撤銷; 第八: 1940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坎特韋爾 訴 康涅狄格州案(Cantwell v. Connecticut) 》中,一位被告在天主教堂外面猛烈辱罵天主教,美國最高法院認為任何的政治觀點和意見,不能控以破壞和平或惡意誹謗罪,較之阿拉巴馬州巡迴法院的裁決,更需維護《美國憲法》的精神、價值和尊嚴; 第九: 阿拉巴馬州巡迴法院裁決數以百萬的賠償金,完全沒有法理與判例依據,而是一種仇恨與壓迫的反射,違反《美國憲法第8修正案》不得殘酷懲罰憲法原則,紐約州法院審理的《福柯 訴 紅色頻道案(Faulk v. Red Channels)》就是最經典的案例。 在20世紀50年代,美國政治大背景下,最受歷史學家關注的,首推因國際共產黨的盛行而出現的麥卡錫主義。 1938年美國眾議院成立了非美國人活動委員會(Un-American Activities Committee),專職調查美國境內包括政府官員平民百姓的法西斯和共產黨的秘密活動,自此開始了美國式的白色恐怖主義。 1969年,非美國人活動委員會改名為國家內部安全委員會(Committee of Internal Security)。 1975年受到太多國內民權運動與自由主義分子的輿論壓力,宣告解體,但其實際業務轉交予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繼續操作。 美國式的白色恐怖主義,始於威斯康星州美國聯邦參議員約瑟夫.麥卡錫(Joseph Raymond McCarthy)。 1953年1月3日就任美國參議院政府運作委員會主席,在他兩年的任內,大搞所謂的麥卡錫主義,使美國的聲譽墮於谷底。 時至今日,陰魂不散的麥卡錫主義,依然是美國式白色恐怖主義代名詞。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論使美國民權與自由蒙羞的莫過於麥卡錫主義。 在麥卡錫主義白色恐怖陰影下,成千上萬包括荷里活影視界在內的美國人,如果被掛上親共、親法西斯的標籤---意味着不僅事業和前途的結束,也意味着可能被拘捕入獄,和嚴重司法麻煩的開始。 1950年6月22日《紅色頻道》在白色恐怖的麥卡錫主義撐腰壯膽下,發表了美國電影電視廣播界一百五十一人的所謂親共份子名單,開啟了假借打擊共產主義的名義,去執行政治迫害之實的勾當,是為美國近代民權發展史上惡名昭彰的《荷里活一百五十一人黑名單事件》。 只要上了《荷里活一百五十一人黑名單》就沒有人或公司敢再僱傭,也就是間接地宣布經濟死亡。 哥倫比亞廣播公司電台著名主播約翰.福克(John Henry Faulk),在1953年被這份依賴麥卡錫主義橫行霸道混飯吃的惡棍刊物誣陷說:他在四十年代開始,就支持過幾次親共的集會,和共產黨是同路人。 約翰.福克為了自保,立即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美國聯邦法院還他清白,與紅色頻道賠償他的名譽損失。 訴訟開始後,約翰.福克在美國境內支持共產黨的流言,傳遍了美國每一角落,哥倫比亞廣播公司電台不敢得罪政治流氓,只得開除約翰.福克,取悅麥卡錫主義政治惡霸。 由於約翰.福克背負着親共的政治包袱,一連數年找不到工作,約翰.福克知道只有訴之法律才能突破現狀。 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副總裁愛德華.默羅(Edward Roscoe Murrow),對於《紅色頻道》這幫子敗類,早就深感厭惡,於是為約翰.福克提供法律資金,在法庭上全力打擊《紅色頻道》,終於一舉消滅了荷里活黑名單。 《福克 訴 紅色頻道案》纏訴五年,終於得到美國聯邦陪審團的認可:紅色頻道賠償福柯三百五十萬美元實際與名譽損失費。 《紅色頻道》不服,認為賠償金額太高太不合理,紐約區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認同,將賠償金額降低到五十萬美元,兩造都疲於訴訟,就此結案。 在扣除了律師費用、開支、債務後所剩無幾,約翰.福克到手的只有區區的七萬五千美元。自此世人得到一個有關誹謗訴訟官司的概念:兩造全是輸家,唯獨肥了律師。 《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在1964年1月6日開庭辯論,於1964年3月9日,頒布9比0裁決《紐約時報》勝訴,推翻阿拉巴馬州上訴法院所有的裁決。 主要的裁決法理是《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賦予的出版與言論自由 ,《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公平保障原則,與新聞刊物報道包括並非事實的言論,均不得以誹謗罪訴訟之。 在這個法理的延伸之下,裁決書更指出:政府官員不得假借文字的評論,甚至包括羞辱性指責在內提起誹謗訴訟,更不得要求經濟賠償,法理有二: 第一是:美國公民有權對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提出不同的意見,而意見並不是誹謗; 第二是:凡事皆有代價,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的代價,就是得接受輿論監督和批評,受到輿論監督的應該是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而不是新聞輿論。 唯一可以提起訴訟與要求經濟賠償的例外有法理二: 第一:如果有證據說明言論或文字是出於真實的惡意; 第二:必須有證據說明這種真實的惡意已經造成了實際上的經濟或名譽損失。 在《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裁決三年後的1967年6月12日,美國最高法院又在另外一件誹謗案《柯蒂斯 訴 巴特斯案(Curtis Publishing Co v. Butts)》裁決說: “抨擊公眾人物的法理與政府官員和新聞媒體一樣,受到《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言論自由與公平保障。 《柯蒂斯 訴 巴特斯案》是美國近代司法史上的經典誹謗訴訟之一。 導火索來自1963年3月23日《星期六晚報(Saturday Evening Post)》一篇運動新聞報道: 喬治亞大學足球隊教練沃利.巴特斯(Wally Butts)與阿拉巴馬大學足球隊教練貝爾.布賴恩特(Bear Bryant),在幕後聯手串聯大搞玩假球的陰謀詭計。 沃利.巴特斯與貝爾.布賴恩特分別提起誹謗訴訟。沃利.巴特斯要求賠償一千萬美元,贏得了州級法院的官司,判決賠償他三百零六萬美元,到了美國第五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後還是勝利,只是賠償金被減為四十六萬美元。 貝爾.布賴恩特要求賠償一千萬美元,後在庭外和解,拿了三十萬美元走路,撤案了事。 事後看來,在極度艱難取勝的誹謗訴訟中,接受庭外和解方案往往是上策。 雖然扣掉律師費和個人所得稅後已經所剩無幾,但總比被美國最高法院徹底推翻來得好。 在美國公眾人物有兩種廣泛的定義 : 第一種:是法律術語多應用在誹謗案件上; 第二種:指的是因為介入公眾事務或醜聞,甚至於重大的訴訟或犯罪嫌疑人。 《劍橋英文詞典》對公眾人物下的定義是 : 經常在報紙或雜誌發表文章,或經常出現在電台或電視裡的著名人物。 《韋伯恩特大字典》則直截了當地認為 : 大家都熟悉的人物就是公眾人物。 《維基百科》則認為 : 政客、名人、企業領袖與從事公益與社會活動的人全是公眾人物。 第十四任美國最高法院院長厄爾.沃倫,在《柯蒂斯 訴 巴特斯案》中,為公眾人物與公眾人物訴訟厘定法理說 : “在三年前《紐約時報》案中,我們確認了任何州級法院,除非證實了確有實際上的惡意之外,不得違背《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原則而裁決任何的經濟賠償。這件案件牽涉的不是政府官員而是公眾人物。 我們都同意一點,那就是任何州法中的誹謗條例,只要是政府官員或是公眾人物,必須要以《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精神為大前提。 在我看來,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的區別,就是兩者如果使用不同標準的話,則同樣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精神。 所以我堅持《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的政府官員原則,也就是公眾人物的原則。” 自《柯蒂斯 訴 巴特斯案》後,幾乎所有受理誹謗訴訟、尤其是濫訴案件的律師,首先詢問與確認的就是三個訴訟原則問題: 第一:對方是否新聞媒體?第二:是否是政府官員?第三:是否是公眾人物? 一旦有足夠的證據證實對方是公眾人物,立即會處於絕對的優勢,在強大的數件劃時代判例下,惡意濫訴者很難不得到塵歸塵土歸土的必然結局。 2006年10月21日,一件最為著名的公眾人物訴訟,在佛羅里達州上演。 經常在網絡上與網友辯論的艾莉莎.托馬斯(Elisa Thomas),因為丈夫在家裡腦部意外受傷而殘廢,被兩家本地電台質疑,是否有其他因素在內。 艾莉莎.托馬斯覺得被誹謗了,於是控告兩家電台誹謗要求賠償。 在佛羅里達州傑克遜維爾著名媒體律師喬治.蓋博(George Gable)從一開始接案,就鎖定了艾莉莎.托馬斯是公眾人物,不得要求經濟賠償的法理與訴訟策略。 後來的事實證明,這是一種既有遠見又有案例的正確辦案方向。 結果這件意圖使用誹謗的理由濫訴來達到索賠的案件,被佛羅里達州上訴法官凱倫.科爾(Karen Cole)當庭撤銷掉。 凱倫.科爾引用的法理,就是美國最高法院的《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與《柯蒂斯 訴 巴特斯案》判例 : 艾莉莎.托馬斯是公眾人物,兩家電台是新聞媒體,她無法證明兩家電台的評論已經滿足了是真實的惡意的原則,更沒有證據指出艾莉莎.托馬斯的實際經濟與精神損失是什麼。 艾莉莎.托馬斯發動毫無法律意義的司法濫訴結果,不僅沒有撈到任何的經濟賠償,連對方的律師費也要賠了進去。 美國最高法院在1963年1月7日批准了《紐約時報》上訴案件訴訟文件移送命令,確定在1964年1月6日開庭,九位大法官聆聽兩造律師的法理辯護。 《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分兩天在美國最高法院進行辯論。 1964年1月6日是第一天,主要的是《紐約時報》與萊斯特.沙利文之間的法律糾纏。 1964年1月7日是第二天,主題是《阿伯納西 訴 沙利文案(Abernathy v. Sullivan)》。 此案是四件訴訟案合併處理,同一批大法官與同一批律師,出庭辨證主審的九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一位是:美國最高法院院厄爾.沃倫(Earl Warren); 第二位是:雨果.布萊克(Hugo Lafayette Black); 第三位是: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 第四位是:托馬斯.克拉克(Thomas Campbell Clark); 第五位是:約翰.哈倫(John Marshall Harlan); 第六位是:威廉.布倫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 第七位是:波特.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d); 第八位是:拜倫.懷特(Byron Raymond Whizzer White); 第九位是:阿瑟.高德伯格(Arthur Joseph Goldberg)。 厄爾.沃倫是最高法院第十四任院長,他曾出任過加利福尼亞州州長、加利福尼亞州司法部長、後被德懷特.艾森豪總統提名進入美國最高法院。 他在1962年前是共和黨,後來跳槽為民主黨,一直到1974年7月9日,以八十三歲高齡病死在任上為止。 民主黨的雨果.布萊克是一位極具爭議性的大法官,但在本案中高瞻遠矚,附加意見書撰寫得字字珠璣,使世人看到了一位成熟的法學家,而不是當年的三K黨混混。 哈里.杜魯門總統提名的托馬斯.克拉克,曾是哈里.杜魯門總統的美國司法部長,在美國最高法院諸多大法官中,托馬斯.克拉克屬於一位勉強及格的官僚大法官。 晚年時,為了自己兒子能夠當上林登.約翰遜總統的美國司法部長,與白宮達成台底交易:提前退休,騰出位子,以便林登.約翰遜總統可以成為第一位提名黑人瑟古德.馬歇爾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總統。 約翰.哈倫是共和黨,被共和黨總統德懷特.艾森豪提名前,是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普林斯頓大學與紐約大學法學院出身,這個背景使他在提名聽證會上,被十一位美國參議員投票反對,其中有九位是來自南方州。 約翰.哈倫的提名是在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後不久,而南方諸州正全力地垂死掙扎,不肯依法廢除種族隔離之際,南方州政客擔心如果約翰.哈倫上台後,會對南方州採取嚴厲執行裁決政策,於是全力要將他扼殺在提名之上。 事實證明南方州政客失敗了,1955年3月17日,美國參議院以71票同意11票反對通過了他的提名,次日就將美國聯邦三款法官委任狀頒發予約翰.哈倫。 哈佛大學法學院出身的威廉.布倫南是民主黨,共和黨的德懷特.艾森豪總統1956年大選之前提名他,完全出於選票的考慮,那時候他是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大法官。 在一次的演講中,有一位叫赫伯特.布勞內爾(Herbert Brownell)的聽眾,對威廉.布倫南留下極其溫和又保守的印象。 赫伯特.布勞內爾是威廉.布倫南的伯樂:他是德懷特.艾森豪總統的特別法律顧問,他主要的工作就是為美國總統物色出色的聯邦法官人才。 事實證明他們全看走眼了,威廉.布倫南不僅不保守,而且是旗幟鮮明的開明派大將。 耶魯法學院出身的波特.斯圖爾特是共和黨,也是德懷特.艾森豪總統的提名。 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有兩位不受政治意識形態影響,不按常理出牌,僅憑道德良知與法學知識裁決案件的大法官,一位是剛退休的安東尼.肯尼迪,一位就是波特.斯圖爾特。 波特.斯圖爾特在刑事司法改革、現代民權意識、法院訊息公開、與《美國憲法第4修正案》新法理方面,有着豐碑式的建樹。 拜倫.懷特是民主黨,被民主黨總約翰.統肯尼迪提名是順理成章之事。耶魯大學法學院出身,橄欖球運動的沙場大將,在出任約翰.肯尼迪政府司法部副部長期間,即深得約翰.肯尼迪總統的器重。 民主黨阿瑟.高德伯格是官場老手,他雖然被約翰.肯尼迪總統從勞工部長職位上調到美國最高法院,但他並沒有留戀這份終身職位的工作,幹了三年,就接受林登.約翰遜總統的邀請,到聯合國當全權代表去了。 阿瑟.高德伯格個性急躁,不喜歡磨磨蹭蹭,處理起事情來傾向於速度。他有句名言說 :“哥倫布如果有一個顧問小組的話,現在可能還停留在碼頭上。” 阿瑟.高德伯格對於法理的執着,可以從他的另外一句名言中看出來 : “認為法理不為權力服務是一種幻象,但是權力不被法理管制則是一種威脅,尤其是在核子時代,後果是我們無法承受的。” 美國最高法院是一個半政治半司法的美國政府,德高望重的大法官奧利弗.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曾感嘆 :“美國最高法院就是一個風暴中心”。 維吉尼亞州立法學院政府與外國事務系教授大衛.奧布萊恩(David O'Brien),著有一本研究美國最高法院歷史與案例的代表作,書名就叫《風暴中心(Storm Center)》,該書已經發行了十餘版。 在這麼一個政治組合下的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紐約時報》全面勝訴,阿拉巴馬州的警察總監萊斯特.沙利文全盤敗訴,恰好說明阿拉巴馬州的種族隔離政策,已經到了人神公憤天理難容的地步。 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案件,沒有作證和律師之間的交叉,多是代理律師與大法官之間的法理辯論。 每一場美國最高法院的地標性案件,在辯論時都有其精彩之處,往往使人驚訝不已。 唯獨《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的辯論,沒有任何使人覺得驚訝之處,兩天的庭審,全是在重複阿拉巴馬州上訴法院與最高法院的陳腔濫調。 筆者翻閱數遍原始資料,居然找不到值得介紹的法理辯論。 全案的法理有二:第一:美國憲法是否允許新聞報紙擁有抨擊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第二: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可否被引用誹謗法律進行索賠? 威廉.布倫南大法官是《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裁決書的撰稿人,他在此案中創造了一個著名的司法術語 : 犯錯的權利(right to be wrong)。 其法理是說新聞報道時,只要不是實際上的惡意,即使是錯誤的甚至於是羞辱性的言辭,亦在《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言論與出版自由保護範圍之內,不得以誹謗罪訴訟之。 1964年3月9日,威廉.布倫南大法官在裁決書中說 : “我們第一次被要求就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被抨擊,而提出個人誹謗案並要求金錢賠償,在憲法保障言論與出版自由前提下,州權是否允許裁決政府官員因公職行為,而以誹謗罪提起訴訟的議題做出裁決。 原告萊斯特.沙利文是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三位公眾事務委員之一,他在作證時自稱工作是管理警察、消防、墳場與衡量。 他提出這個民事訴訟,被告們全是黑人,也全是阿拉巴馬州的神職人員,另加《紐約時報》一份總部在紐約發行的新聞報紙。 蒙哥馬利郡巡迴法院的陪審團,裁決被告誹謗罪名成立,判予原告五十萬美元的賠償金,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認可這項裁決。 原告投訴被告於1960年3月29日在《紐約時報》頭版,刊出全版的廣告對他進行了誹謗。那份廣告目的有三: 第一:支持學生運動; 第二:為有投票權鬥爭,與為民權領袖金博士在蒙哥馬利的偽證罪指控訴訟而籌募法律費用; 第三:簽署廣告的十六位當中有兩位是來自南方神職人員。共有六十四人出現在廣告發起人名單上,大多數是從事公眾事務、宗教、貿易、新聞界的知名人物。 被告的指控並非屬實。即使該沒有指名道姓的廣告言辭,是在指控阿拉巴馬警察而屬實,但廣告內容並無任何可以爭論的地方。 黑人學生在州議會台階上唱什麼歌,是他們的自由權利,並無觸犯任何的法律。九位黑人學生被阿拉巴馬州教育局開除學籍,與在州議會台階上唱歌無關,實際上的原因是他們參與靜坐抗議運動。許多學生曾多次參與示威活動,但並沒有在校園裡拉幫結派的證據。 馬丁.路德.金並沒有被拘捕七次,實際上只有四次。其中三次的拘捕,是在原告出任警察總監職務之前。事實上,馬丁.路德.金博士的住家曾被炸彈攻擊兩次,而他的妻子和孩子都在裡面。 阿拉巴馬州警察不僅暗示爆炸是有陰謀,還在同時加強其對當事人的拘留行動。馬丁.路德.金被拘捕四次,有兩次是屬於偽證重罪,每一罪足可使他入獄五年。 庭審法官在審判時直接告訴陪審團說,在阿拉巴馬州的法律來看,那份廣告已經是實質上的誹謗。 基於這種安排,陪審團只要認可了該廣告的真實性,便可宣布原告無 需再提出實際性的損失證據,即可得到實際上與精神上的賠償裁決。 在阿拉巴馬州法庭判決的任何精神賠償,必須用證據證明該誹謗是惡意,但是法官卻指示:疏忽和不小心,不得作為此案洗脫惡意誹謗的理由,因而陪審團只得被說服和屈服。 阿拉巴馬州法官更拒絕向原告解釋實際性和精神上的賠償分別是什麼。法官更無視律師指出他的裁決,已經實際性地刪減了《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與出版自由與及平等保障的權利。 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確認了地區法官的指示與裁決。在拒絕被告律師提出誹謗案件有違《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賦予的言論、出版自由、公平保障的時候,地區法官的裁決是《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並不保護出版物的誹謗言論,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是直接對抗國家行為的法律,但不是個人行為。 因為本案牽涉到重要的憲法原則議題,所以我們批准了《紐約時報》與其餘數位被告的訴訟文件移送命令。 我們撤銷了所有阿拉巴馬州法院的裁決。我們承認由政府官員在阿拉巴馬州法庭,為公職行為的誹謗案件里,沒有使用《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要求的出版與言論安全保障和平等保護權利程序。 我們更進一步承認,阿拉巴馬州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失職,在沒有足夠的證據的情況下即進行裁決。 我們要把阿拉巴馬州法院的《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是直接對抗國家的行為,但不是個人行為的法律徹底清除掉。這種命題,在本案中毫無作用。 儘管這是一件兩造之間的民事訴訟,但是阿拉巴馬州法院卻錯誤地使用州法,禁止被告使用憲法賦予的出版與言論自由權利。 阿拉巴馬州法院從《紐約時報》的角度來看,由於該廣告是屬於商業付費性質,因而憲法賦予的出版與言論自由保障在此案中被禁止引用。 該廣告並非是一個純商業行為。其內涵是在表達意見、交流訊息、列舉委屈、反抗虐待、為推動高層次的公眾利益而募款。 這種對抗性訊息來源的廣泛宣傳,就是給《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戴上了鐐銬。 為了避免使自由表達意見權利成為殘缺,我們聲明,即使該表達意見是出自付款的商業廣告,亦在憲法保障之內。阿拉巴馬州法院在本案中使用該州法中的事實上的誹謗,導致陪審團只能在廣告是否存在上來決定誹謗罪名是否成立。 原告是政府官員,抨擊的是其公職行為,沒有證據可以說服性地指出,政府統治集團的名譽有任何的損失。 一旦事實上的誹謗成立,除非能夠說服陪審團,該出版物的內容全屬事實,被告根本無法就事實展開辯護。 被告的特權就是可以證明該刊物是公平的評論,這是難以辦到的,因而普通的損失便可成立,而法官可以據此順理成章地、在不需要證明原告的實際損失直接裁決精神賠償金。 良好的動機與對真相的描述不得成為惡意誹謗的法理。 我們面對的議題是政府官員,向批評其公職行為的公民提起金錢的誹謗訴訟,這明顯的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賦予的言論、出版自由與平等權利保障。 原告在法理上,在阿拉巴馬州法庭上,也在本庭上,着重依賴憲法並不保護刊物的誹謗言論。 在本庭,這些議題無法排除我們的憲法要求。沒有任何的法律可以限制出版物對政府官員公職行為的批判。美國憲法不允許任何法庭因為誹謗罪裁決金錢賠償予政府官員。 對於公眾人物來說,有責任和義務承擔任何輿論的責難與批評。 就像曾經在本庭挑戰過的社會暴亂、藐視法庭、非法集會、破壞和平、猥褻淫亂、推銷非法業務等太多的案例,及誹謗罪是否可以在法定的憲法範圍之內,得到允許依賴於該衡量是否到達滿足《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要求而定。 本庭早就在有關自由表達意見權利議題上,屬於《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出版與言論自由保護範圍,已經多次做出清楚無誤的裁決。維護對於政府官員行為的自由探討與監管權利,不僅完全合乎法律,更是我們這個共和國憲政體系的基本原則。 對於公眾事務的探討,應該是無拘無束的、粗野的和廣泛公開的,在過程中有可能是猛烈的、刻薄的、甚至於會對政府與其官員造成不愉快的鋒利抨擊。 阿拉巴馬州政府陪審團和政府官員,始終如一地拒絕《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保障權利。 該呈堂證據的政治廣告表達了對於抗議者的冤情。在我們這個時代,那是一件公眾關心的大事,明顯地是屬於憲法保護的範圍之內。 雖然《煽動叛亂法》成立以來,從來沒有人在本庭挑戰它,但是由於該法本身觸犯《美國憲法》,最終被國會以違反憲法原則為法理,已通過立法程序將之撤銷。 阿拉巴馬州有一條刑事法律,任何觸犯誹謗法者視為刑事罪責,最高可罰款五百美元和入獄六個月。 假設來說,觸犯此刑法者可以享受刑事罪名有關的各種權利保障,最少要經過大陪審團批准起訴這一關,這一關的關鍵就在於必須提出強硬的犯罪證據。 但是在民事訴訟中,就沒有這種有關的權利保障。法官在此案中的裁決,不需要證明原告是否有金錢上的損失即可得到裁決,而其罰款卻比刑事法規定的最高罰款金額超出一千倍,甚至於比《煽動叛亂法》的最高罰款金額也超出了一百倍。 在民事訴訟中並沒有像刑事中有不得一罪兩罰原則(double-jeopardy limitation)的限制,在同一個出版物中有不只一個的賠償裁決書,且不論一份新聞報紙能否度過如此殘酷的裁決賠償難關。 當他們要抨擊政府官員時,大量的懼怕導致了膽怯,也導致了《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出版與言論自由的難以生存。如果抨擊政府官員公職行為的出版物必須建立在事實上的話,那麼這些沒有限制而使人痛苦的賠償裁決,實際上將是新聞報紙的自我審查。 合乎憲法保障的美國聯邦條款要求,禁止政府官員對於公職行為的批判,與假借誹謗理由要求金錢賠償,除非證明了該言論或刊物是實際上的惡意。 我們的結論,這些特權是合乎《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保護原則的。 我們今天在憲法權限下,向州級法院設定一個標準:任何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且不論對錯,均不得向公民裁決任何的實際與精神損失賠償金,除非能夠證明是有實際上的惡意情況。 既然是行動,任何與政府官員公職行為有關的誹謗訴訟,必須首先證明本質是否實際上的惡意。就像阿拉巴馬州法院一樣,在裁決一般的損失賠償時,不得將實際上的惡意視為或假設為就是實際上的誹謗。 這種假設反覆無常,不得成立。 聯邦法規是創造假設的法理權力,並不意味着可以避開憲法保障範圍的禁止。審案法官沒有向陪審團清楚地解釋一般損失與精神損失之間的差別,導致陪審團在做出裁決時的混亂,使兩種損失賠償金無法分別。 基於這種不確定性,我們必須要將其裁決全部撤銷,但保留被告的上訴權利。 被告曾尋求案件的重審,我們視之為司法體系有責任要檢討有關的證據,看看被告在憲法權利保障下的裁決是否得到恰當的支持。 本庭的責任不只是簡單地詳細闡述憲法的基本原則,我們必須在恰當的案件中,檢閱那些證據是否達到憲法原則的基本要求。 本案就是如此,尤其是已經觸犯到憲法保障言論與出版自由的底線,即使這些底線是經過立法程序合法形成的。 關於《紐約時報》我們有也類似的總結,在事實上沒有證據說明這已經達到實際上的惡意。 阿拉巴馬州法官裁決意見書中說,《紐約時報》傲慢地無視廣告內容的虛假為壞的信仰而高興,由此推論出是惡意的結論,裁決書並沒有拿出證據,說明《紐約時報》否定該廣告,在大體上是正確的,也沒有證據指出被告善意刊登廣告的不妥當。 《紐約時報》沒有按照原告要求立即撤回廣告,雖然後來在回應馬爾科姆.帕特森州長時許諾要將之撤銷。無論是否撤消廣告,都在法理範疇之內,法理有二: 第一:是《紐約時報》的回信有所值得懷疑,是什麼句子誹謗了原告; 第二:是該信只是開啟溝通的初步交流,並非最後的結論。 最後《紐約時報》在刊出廣告前,並沒有檢查事實真偽的指控,不能成立。由於名單上的人物,幾乎全是擁有名望的知名賢達或社會名流,這已經足夠成為允許刊登廣告的最好理由。 這裡的議題是由原本針對政府的抨擊避開了障礙,變形為對政府官員的個人誹謗。原告在訴狀中說 : 這不僅是針對我與其他委員的惡意誹謗,也有影響其他社區安寧的作用。 即使在司法魔力之下,我們也看不到任何可信的證據來支持這種荒唐的指控。即使對政府的抨擊不存好意,政府即對抨擊者加以懲戒,阿拉巴馬州法庭並沒有依法提出憲法保護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 我們裁決這個議題為違憲,否則任何抨擊政府的言行都將被視為對政府官員的個人誹謗。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的裁決,全部撤銷。” 這是一篇溫和但堅定的劃時代裁決書。 筆者認識威廉.布倫南大法官,在他生前,曾有幸聆聽他老人家談及此案的高見。 文如其人,威廉.布倫南大法官是一位儒雅而謙虛的正人君子。 在美國最高法院裡,他是美國司法史中第一位黑人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的最佳拍檔。 《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是9票同意0票反對的全票裁決,但是由於威廉.布倫南的溫和,在他的裁決書上,只有五位大法官背書。 另外四位大法官懷疑威廉.布倫南大法官過於溫和,溫和得有點接近懦弱。 雨果.布萊克大法官在附加意見書中說 : “我同意撤銷這份對《紐約時報》與四位被告的所有裁決。在撤銷裁決的同時對於輿論抨擊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我們堅定地認為憲法規限州級法院,不得引用誹謗罪法理判予金錢賠償。 我投票將裁決撤銷的基礎,是堅信在《美國憲法第1與第14修正案》保障之下,不應該只是規限州級法院不得引用誹謗罪法理判予金錢賠償,而是應該徹底地禁止州級法院擁有這等裁決的權力。本庭認為,在能夠證明確有實際上的惡意前提之下,州級法庭依然有權使用誹謗罪做出合乎憲法規範的賠償裁決。 實際上的惡意是一種抽象難以捉摸的概念,既難以證實,也難以否定。即使證明了確有實際上的惡意行為,在公民擁有批判政府官員與自由討論公眾事務權利上,只能提供短暫的保護,這並沒有達到已經具體化了的《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堅定的保護措施要求。 因此我之所以投票支持撤銷裁決,基於《紐約時報》與四位被告擁有絕對的、無條件的憲法權利,及出版該廣告並且質疑和抨擊蒙哥馬利任何政府官員公職行為的權利。 我之所以投票支持撤銷裁決,並非基於那些在廣告上簽字的被告,如何質疑和抨擊蒙哥馬利市警察局,或是否將火力瞄準了管理警察業務的萊斯特.沙利文,我假定這些都已經被確認了,也非基於那份五十萬美元的賠償金額裁決數目沒有什麼問題,如果阿拉巴馬州憲法明文規定是那種賠償金額的話,就該依法裁決。 我知道聯邦法典或憲法裡並沒有允許聯邦介入州級立法的權力,也沒有限制或禁止任何州法的損失賠償數字。 那五十萬美元的損失賠償金額,已經戲劇性地產生了作用,那些州級的誹謗法已經對那些有氣概的美國新聞界,膽敢刊出關於公眾事務的意見,或者膽敢質疑和抨擊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起到了恐嚇與威脅的效果。 本案實際性背景,是在當前的這個國家已經發生的暴行威脅。其中嚴重而情緒化上升到影響到許多人民,甚至於包括那些政府官員在內,那就是在公立學校和其他的公眾場合,由州政府主導的種族隔離政策,他們根本無視本庭三令五申的裁決:《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公平保障條款,絕對並嚴格地禁止這些行為。 眾多廣泛散播這種種族隔離與仇視憲法的地區中,蒙哥馬利是最為臭名昭著的地方。 這種種族歧視使他們厭惡州外的干預,他們有一個所謂的慣用名詞,叫外來的搗亂者(outside agitators) ,指的就是類如《紐約時報》的刊物,即使其發行地是在千里之外的紐約。 在法庭的交叉盤問記錄中,看不出萊斯特.沙利文有過什麼實際上的損失,而在精神賠償的法理上,這種仇外心態敵視憲法,可以解釋為精神懼怕的理由。 陪審團裁決了全額賠償蘇利文的後果,意味着公開警告那些未來膽敢質疑和抨擊政府官員的新聞報紙。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阿拉巴馬州尚有十一件起訴《紐約時報》的誹謗案,要求賠償金的總額高達五百六十萬元,另有五件起訴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的誹謗案,亦索賠一百七十萬美元的賠償金。 此外這成為阿拉巴馬州政府官員用來騷擾和懲罰自由新聞報紙的惡行---現在看來已經是可行的了---這種惡行不僅使用在其他領域裡,尤其是在裁決外州報紙的賠償金時更加管用。 我的意見是美國憲法處理這些殘害新聞自由的辦法,就是徹底賦予新聞出版業質疑與抨擊政府官員公職行為的絕對豁免權。 我同意本庭的意見,自從《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實行以來,關於公民質疑與抨擊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美國法典遠比州級法律更有處理誹謗訴訟的管轄權力。 在我看來,在這個議題上,自從《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實行以來,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的功能絕對是零。 國會試圖挑戰這個議題,於是在1798年通過了《煽動叛亂法》。此法的重點是將質疑與抨擊政府官員或聯邦政府的人物或報刊,視之為刑事重罪,是為煽動性誹謗(seditious libel) 。 自從《美國憲法第1與第14修正案》付諸實行後,我們不再允許聯邦或州級法院,只因公民或報紙質疑與抨擊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據而裁決賠償金。 我必須要指出公民或輿論對於公眾事務的自由評論,甚至於抨擊的權利,是《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最低限度的基本保障。 對於本庭依然留有斡旋餘地,未能到達使自由出版權利絕對沒有被騷擾和破壞,只有遺憾了。” 雨果.布萊克的一生是充滿了爭議的一生,也是充滿了傳奇的一生。從一個阿拉巴馬州南方小政客到美國聯邦參議員,以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鐵杆票聞名於世,凡是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提案,不論是什麼,也不問是非對錯,都全力以赴地護航。 1937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威爾斯.范德萬特(Wills Van Devanter)宣布退休,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法律顧問為他提供了三位候選人: 第一位是:美國司法部長斯坦利.里德(Stanley Forman Reed); 第二位是:美國聯邦參議員謝爾曼.明頓(Sherman Shay Minton); 第三位是:美國聯邦參議員雨果.布萊克。 後來三人全前後當了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這個提名的人選名單註定了雨果.布萊克的時代到來。 富蘭克林.羅斯福看了看單子後,笑着說 :“一點火氣都沒有的斯坦利.里德怎麼能夠勝任?” 而謝爾曼.明頓又公開宣布說他目前還沒有興趣,於是就剩下了唯一的候選人雨果.布萊克。 1937年8月12日,富蘭克林.羅斯福宣布了雨果.布萊克的提名後,所有的麻煩開始了。他的三K黨背景猶如烏雲籠罩在華府政壇的每一個角落。 自1853年以來,美國參議院有一個潛規則:任何現任美國參議員如果被美國總統提名出任美國最高大法官的話,不開聽證會,口頭表決,通過了事。 但是語言傲慢刻薄而到處樹敵的雨果.布萊克,卻打破了這個已經使用了八十四年的潛規則:沒有任何美國參議院同事敢為他背書,也沒有任何同僚膽敢提起傳統的提名潛規則。 雨果.布萊克的提名按照一般正常程序進行。1937年8月16日,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以13票同意4票反對,通過了允許進行全院表決的動議。 美國參議院在經過了六個小時的激辯後,但沒有能夠提出他曾是三K黨的實際證據,以63票同意16票反對通過了任命。 1937年8月18日,雨果.布萊克宣誓就任,直到1971年7月17日病逝在任上為止,長達三十四年之久。 雨果.布萊克的政治麻煩不因為已經宣誓就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而結束,而是新麻煩的剛剛開始。 《匹茲堡公報(Pittsburg Post-Gazette)》記者雷.斯普里格爾(Ray Sprigle)發表頭版新聞,指控並公布了雨果.布萊克曾是三K黨的新聞。 雷.斯普里格爾因此得了當年的普利策新聞獎。 被捅了馬蜂窩的雨果.布萊克像咬了鈎的活魚一樣,立即陷進他政治生涯中最大的危機。 1937年10月1日,被逼在電台低調地含含糊糊地忽悠一頓,逐漸平息眾怒。 自此雨果.布萊克專心工作,不再與任何人談論這段不光彩的歷史。但三K黨黨徒的惡名,自此尾隨雨果.布萊克一輩子。 《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是一件全民關注的黑白種族衝突敏感大案,又是來自雨果.布萊克的老家阿拉巴馬州,更加引人矚目。 在雨果.布萊克來說《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是一個千載難逢的機遇。 雨果.布萊克投下的支持票與及他的附加意見書,一掃他背負三K黨惡名的包袱,使人敬佩,自此無人再以三K黨之名譴責之。 五十五年來,在《紐約時報 訴 蘇利文案》判例的震懾之下,越來越少的人願意在法庭上自找麻煩,發動濫訴。 任何有經驗的美國律師在處理誹謗官司時,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原告或被告的三大先決條件:第一:被告是否是公眾人物或政府官員?第二:是否作家或新聞媒體?第三:是否有經濟能力? 關於第一點:公眾人物或政府官員的來源是受到美國最高法院《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判例的影響,這個9比0的劃時代裁決,為紛紛擾擾的誹謗訴訟定下了一個稍微簡化的認定原則。 全美五十個州另加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除了美國聯邦層次的《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言論出版自由權利之外,都立有《新聞記者特權保護法》,加上發表意見與陳述事實不是誹謗的判例原則,使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幾乎不可能因誹謗訴訟而得到金錢賠償,而控告作家或新聞媒體的法律行為變得更加艱難; 關於第二點:民事官司尤其是誹謗官司,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打的就是鈔票消耗戰。律師費要錢,賠償費要錢,經濟實力往往就是誹謗案件勝負的重要決定因素,在兩造長期的拉鋸戰中,律師往往成為最大或許是唯一的贏家; 關於第三點:且不論是政府官員或是富豪商霸,在法治與文明的美國司法體系裡,絕對沒有使用特權的空間,任何意圖使用司法霸凌手段來達到不可告人之目的,無可避免地會以慘敗為收場。 在現實環境下,幾乎沒有律師願意在誹謗案件中接受條件分成式(contingency case)收費方式,原因還是錢,因為即使贏得了官司,取得了賠償裁決,但是對方沒有錢,或有錢但技術處理後的話,恐怕還是很難拿到錢。 在美國追討欠款是一門極其困難的司法作業,較之誹謗官司只有過之而無不及,因而絕大部分的律師,不肯以分成式來接訴訟誹謗案。 《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是筆者最具興趣的美國最高法院案例。十餘年來,幾乎閱讀完所有與此案有關的專著,另加大量的各類原始第一手資料,對於案情有着深刻的理解。 案中人物,幾乎全已作古,多年來在資料和在文獻中與之接觸,虛幻世界,恍如神交好友。 筆者曾數度撰寫過有關《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的文章,但多是扼要簡評,甚至於是一些連扼要簡評都說不上的短文,自己回顧,有一種寫了也是白寫的感嘆。 筆者告訴自己,如果再寫此案,必要避開篇幅長短的框架與限制,務要將時代背景、影響後果、尤其是介入案件的原告、被告、律師、法官、審判程序、與及有關的判例和法理認定等都交代清楚。 在正文中,筆者刻意不寫兩造律師在美國最高法院的法理辯論,因為實在是一場毫無激情的煩悶過場戲。 幾乎所有的辯論沒有離開被告律師向美國最高法院遞交的案情簡報範疇。 唯一值得一提的,是波特.斯圖爾特大法官問萊斯特.沙利文的律師 :“閣下認為是誹謗的言論,在阿拉巴馬州法律上是否屬於刑事範疇?” 萊斯特.沙利文的律師回答說 :“是的。是可以據此而推論成為刑事案件的。” 波特.斯圖爾特大法官吃驚地說 :“阿拉巴馬州的刑事定罪標準,難道不是引用證據而是推論出來的?” 萊斯特.沙利文的律師啞口無言,無法自圓其說。 《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的主要參考資料,除了法院檔案、直接第一手資料、新聞報道、司法評論、美國最高法院博客、法庭之友等觀點外,專著書籍有十三本: 第一本是 :約瑟夫.劉易斯(Joseph Anthony Lewis) 的《不得立法:沙利文案與第一修正案(Make No Law : 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第二本是 :克米特.赫爾(Kermit Lance Hall)的《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 第三本是 :哈維.法爾賽德(Harvey Feuerzeug Fireside)的《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 第四本是 :蘇珊.戈爾德的(Susan Dudley Gold)的《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 第五本是 :凱瑟琳.麥格隆的(Catherine McGlone)的《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 第六本是: 伯內特.尼古拉斯的(Burnett Nicholas)的《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 第七本是 :斯莫拉.羅德尼的(Smolla Rodney)的《控告新聞媒體:誹謗、新聞媒體與權力(Suing the Press: Libel, the Media, and Power)》; 第八本是 :所羅門.西伊的(Solomon Seay)的《吉姆克勞與我(Jim Crow And Me)》; 第九本是: 史蒂芬.韋米爾的(Stephen Wermiel)的《後代(The Progeny)》; 第十本是 :弗蘭克.霍德克的(Frank Houdek)的《憲法中的誹謗行動極限(Constitutional Limitation on Libel Action)》; 第十一本是 :卡爾文.懷特塞爾的(Calvin Mercer Whitesell )的《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 第十二本是: 埃里克.伊斯頓的(Eric Easton)的《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的近觀》; 第十三本是 :威廉.霍普金斯的(William Wat Hopkins)的《四十年後的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Forty Years Later)》。 在這些群書中,約瑟夫.劉易斯的《不得立法》無疑是一部劃時代的巨著。 任何研究《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的學者,很難繞得過這部巨著的觀點和評論。 約瑟夫.劉易斯是典型的紐約客。他於1927年3月27日在紐約市曼哈頓出生,1948年哈佛大學畢業之後,加入《紐約時報》為周日版編輯。 四年後因政治理念辭職,為阿德萊.史蒂文森(Adlai Ewing Stevenson)的總統競選助選。 阿德萊.史蒂文森落選後,約瑟夫.劉易斯任職《華盛頓每日新聞報》為記者。 新聞記者的天職,除了客觀地報道新聞外,還需擔負着主持社會正義,和監督政府的功能。 在這份地方小報上,由於內心的正義,促使他猛力抨擊美國海軍,揭發了一件冤假錯大案,為二十八歲的約瑟夫.劉易斯贏來了人生第一份榮譽:所有新聞記者都夢寐以求的普利策新聞獎。 猶太裔美國人亞伯拉罕.查薩諾(Abraham Chasanow),是一位麥卡錫主義的受害者。 他於1910年12月1日在美國首都出生,於1989年6月11日病逝,享年八十八歲。 畢業於美國大學華盛頓法學院後,亞伯拉罕.查薩諾加入美國海軍擔任文職官員,如果沒有這場麥卡錫主義災難,恐怕不會有人知道這位普通美國人的名字。 1953年7月29日,在海軍水道部門任職二十三年後,禍從天降:一封“此人有左傾思想並曾參與共產黨活動”的匿名檢舉信,使亞伯拉罕.查薩諾和家人陷進白色恐怖的生活中。 1954年4月7日,美國海軍以“有安全危險”為理由將他無理革職查辦。 亞伯拉罕.查薩諾的所謂罪名有三:第一:思想極度左傾; 第二:曾參加西班牙退伍軍人籌款聚會;第三:在老家馬里蘭州格蘭比爾特(Greenbelt)庇護過共產黨分子。 但是查無實證,除了匿名黑信外,美國海軍安全局找不到任何足以指控的證據,只得全票決議亞伯拉罕.查薩諾無罪。 美國海軍為了面子,不肯公開認錯,將決議書擱置一旁,草草結案了事。 亞伯拉罕.查薩諾數度交涉毫無結果,於是接受律師約瑟夫.法尼利(Joseph Fanili)的建議,將自己這件冤假錯案情,向社會大眾公布。 時任地方小報記者的約瑟夫.劉易斯,立即介入案件的調查和評論,連續報道,窮追不捨,造成軒然大波,全國各地的輿論壓力迫使美國海軍,不得不在1954年5月4日,召開亞伯拉罕.查薩諾事件特別聽證會:結論是一件冤、假、錯交集的黑信誣陷案子。 1954年9月1日,美國海軍助理部長詹姆斯.史密斯(James Smith)向亞伯拉罕.查薩諾簽發官方道歉書,除了補發所有的薪水與官復原職外,並保證立即開始改革美國海軍的安全作業程序,絕對不容重犯類似的錯誤。 亞伯拉罕.查薩諾發表感嘆說 :“我猶如做了一場噩夢,醒來後發現美麗的太陽又再升起來了!” 亞伯拉罕.查薩諾再三強調說,沒有約瑟夫.劉易斯的對抗黑暗勇氣,就沒有自己今天的清白結局。 整件冤假錯案是在約瑟夫.劉易斯的輿論壓力下重見天日的,沒有約瑟夫.劉易斯的正義感和責任感,亞伯拉罕.查薩諾事件將在麥卡錫主義的黑暗當中發生,也在黑暗當中消逝。 約瑟夫.劉易斯為此而榮獲普利策新聞獎,可謂當之無愧也。 一舉成名後,《紐約時報》駐華盛頓專員詹姆斯.雷斯頓(James Reston),重金邀請約瑟夫.劉易斯加盟,出任派駐美國最高法院特派員。 1956年,詹姆斯.雷斯頓派他前往哈佛法學院進修美國最高法院課程。深厚的法學修養使約瑟夫.劉易斯的美國最高法院案情精闢分析和報道,更加出類拔萃。 詹姆斯.雷斯頓在自己的回憶錄《截稿時刻(DEADLINE)》中回憶說 : 有一次美國最高法院的菲利克斯.弗蘭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大法官來電話表揚約瑟夫.劉易斯說 : “我簡直無法相信這個年輕人的成就!在這個法庭里,難得有一兩位法官,擁有像約瑟夫.劉易斯這種對於案件的理解和領悟能力。” 由於約瑟夫.劉易斯報道美國最高法院民權案件的精闢見解,不僅樹立了自己德高望重的新聞記者地位,也使他在1963年二度榮獲普利策新聞獎。 2001年1月8日,威廉.克林頓總統在白宮頒發總統公民獎予約瑟夫.劉易斯,錦上添花,使他的人生與事業達到無人可比的巔峰。 約瑟夫.劉易斯著作等身,但廣為流傳的只有三本。 第一本是:《十年肖像:第二次美國革命(Portrait of a Decade: The Second American Revolution)》; 第二本是:《基甸的號角(Gideon's Trumpet)》; 第三本是:約瑟夫.劉易斯的代表作《不得立法》。 《十年肖像》是約瑟夫.劉易斯從美國最高法院記者的角度,來觀察與記錄美國民權運動在司法戰場上的案例,研究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這是一本必讀的著作。 現代文明的基本法則是人人平等,尤其是在法律面前更要人人平等。在眾多的美國最高法院案例中,能夠改變美國甚至於改變全球文明國家司法制度的,則有兩大判例 : 第一個判例:1963年的《基甸 訴 佛羅里達州案(Gideon v. Florida)》; 第二個判例:1966年的《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基甸的號角》寫的是改變美國司法面貌的《基甸 訴 佛羅里達州案》。 這個判例規範了政府必須為沒有經濟能力的刑事嫌疑犯提供免費的律師協助。 《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判例硬性規定了執法人員,在拘捕或審訊刑事嫌疑犯之前,必須朗讀《米蘭達權利》:嫌疑犯擁有保持沉默的律師協助的權利。 更有教育意義的是,這兩件判例的原告,都是名不見經傳的市井小民,米蘭達是一位強姦刑事犯,基甸是一位罪案累累的流浪漢,美國司法不以人廢法,維護了他們的司法尊嚴和憲法權利。 一本書的名字就像一個人的面孔,給人留下深刻的第一印象。《不得立法》的書名源自《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精華 :“國會不得立法去建立國教或者禁止自由行使、限制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或者人民的和平集會權利、與向政府因冤屈而要求賠償的權利。” 《不得立法》的副書名是 : 《沙利文案例與第1修正案》。僅就書名而論,《不得立法》是筆者認為最佳的命名,使人拍案讚嘆。 凡是閱讀過《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條款的人皆會顧名思義,望書知意,貼切而恰當,罕見其他書名能夠與之相比。 約瑟夫.劉易斯有兩次婚姻,第一任妻子是舞蹈藝術家琳達.蘭內爾斯(Linda Rannells),育有三位子女。 第二任妻子瑪格麗特.馬歇爾(Margaret Hilary Marshall)是一位來自南非的了不起女性。 從這位使人肅然起敬的女性身上,看到了一場現代版的美國夢,也看到了美國民族偉大的另一面。 瑪格麗特.馬歇爾從一位喪家之犬似的政治難民,到全美國第十五大州的最高法院院長,僅僅用了三十年的光陰,輝煌成就,世所罕見。 瑪格麗特.馬歇爾於1944年9月1日在南非紐卡斯爾(Newcastle)出生,她是南非學生國家聯盟(National Union of South African Student)的領袖,這是一個在南非推動以剷除種族隔離暴政為宗旨的民權運動組織,因而成為南非暴政治安當局必將之除而後快的眼中釘。 瑪格麗特.馬歇爾曾抨擊南非白人小統治集團說 : “南非沒有任何可以得到司法正義的途徑,只有少數白人律師膽敢接受政治性刑事案件,總的來說,只要你是黑人,在南非就沒有什麼司法正義可言,死刑裁決是為不成比例的特定人數而定做的,許多刑事罪名就是專為黑人而量身定做的。” 1966年,為了躲避南非政府的政治迫害,瑪格麗特.馬歇爾逃亡到美國尋求政治庇護。 1969年在哈佛大學取得碩士學位,1976年在耶魯法學院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同年歸化為美國公民,1976年開始在波士頓從事律師業務,1991年出任美國最早最老的波士頓律師協會總裁,1992年出任哈佛大學法律總顧問,自此盛名遠播。 1996年,共和黨州長威廉.韋爾德(William Floyd Weld)提名瑪格麗特.馬歇爾出任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成為出任該職位的第二位女性。1999年,共和黨州長阿爾吉奧.塞盧奇(Argeo Paul Cellucci)提名瑪格麗特.馬歇爾出任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院長,是為三百餘年來出任該職位的第一位女性,也是歷史上第一位女政庇難民出任該職位。 瑪格麗特.馬歇爾在任內勤奮工作,親自撰寫裁決書多達兩百餘篇。 最為世人熟悉的是2003年11月18日《古德里奇 訴 公眾衛生局案(Goodridge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此案裁決了馬薩諸塞州憲法必須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這個前衛裁決使馬薩諸塞成為全美五性權利第一州。 2010年7月21日,為了在家照顧深為帕金森病魔纏身的約瑟夫.劉易斯,悍然辭去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院長職位,返樸歸真,洗盡繁華,從燦爛歸於平淡,為她締造的美國夢,畫下了一道更絢麗的彩虹。 約瑟夫.劉易斯於2013年3月25日病逝馬薩諸塞州劍橋,享年八十五歲。 在美國近代新聞史上,約瑟夫.劉易斯享有無與倫比的無冕皇帝地位,他是新聞記者心中的楷模,是新聞系學生心中的偶像。 約瑟夫.劉易斯主持社會公義,鼓吹司法正義,使他成為美國的民族英雄,黑暗勢力的剋星,多位歷史學家皆以“美國民族的脊梁“譽之。 《不得立法》全書共有二十章: 第一章:關注那些上升的聲音; 第二章:蒙哥馬利的反應; 第三章:隔離但公平; 第四章:開庭審判; 第五章:新聞界的自律; 第六章:自由的定義; 第七章:煽動法案; 第八章:第一次世界大戰; 第九章:福爾摩斯(Holmes)與布蘭德斯(Brandeis)的反對意見; 第十章:激發的自由; 第十一章: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第十二章:永遠沒有合適的時候; 第十三章:請庭上允許我說話; 第十四章:第一修正案的核心意義; 第十五章:本案的意義; 第十六章:法院內部意見; 第十七章:公眾與私下; 第十八章:舞蹈停止了; 第十九章:重回繪圖版? 第二十章:結論。 從這份目錄中可以看出,約瑟夫.劉易斯對《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著作論述,是着重於整個時代背景和案件人物,從多位法官到多位律師,從歷來的有關案例到各種法理、到未來的各種影響,再到結論章中指出:在誹謗案件中取證的困難和只有兩造律師獨肥的觀點。 真正論述案件審判的不足三章。 筆者十年前閱讀《不得立法》時,深深被約瑟夫.劉易斯的深厚法學理論與寫作風格所折服。 後來再閱讀他的《基甸的號角》與《十年肖像》,從此影響自己的思路和風格,這種潛移默化,促使筆者決定在撰寫美國最高法院重大案例時,避開自己寫了數十年短論格局,採取長篇大論的格式,務要準確和詳細。 司法獨立是文明社會的奠基石。為了達到法官能夠徹底獨立,與不受外力干擾之目的,美國開國先賢們在締造三權分立政治體制時,特別規定美國法官的終身制。 美國法官職位終身制有點像婚姻,並不是一個理想的制度,但在找到更好的替代制度前,似乎是一種可以接受的必然之惡制度。 這個理論在《聯邦黨人文集》中,有着詳細的理論說明。 雖然《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是9比0全票裁決,但這種全票裁決在美國最高法院裡並不是罕見,因為有多達三分之一的裁決都是全票裁決。 在現代社會裡,文明是脆弱的,是需要法律保護的,因而司法獨立尤為重要。 法律更是維護文明改造社會的武器。同樣一部《美國憲法》在不同的時代有着不同的詮釋,而美國最高法院的職責之一,就是根據實際社會情況來詮釋美國憲法的全新定義,堅持用兩百多年前的時代背景觀點來裁決現代的案件,必將得出荒唐而不切實際的結論。 由於美國最高法院擁有最終的憲法詮釋權,而其詮釋權又是來自少數服從多數的票決,因而必然會引起議論和反對意見,乃文明社會極其普遍而自然之事。 美國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猶如九座律師樓,各成體系,權力平等,無分大小。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雖然是供全國各級法院裁決案件的共同標準,但並非不可推翻。推翻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的方法有兩種: 第一種是:美國最高法院自我以新判例推翻舊判例,這是最為常見的一種。美國最高法院自1790年2月10日成立以來的兩百二十九年間,已經自我推翻四百餘次; 第二種是:國會有權修改包括憲法在內的任何聯邦法律,也有用憲法修正案方式來推翻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的案例,唯一的前例就是《美國憲法第11修正案》的法理來源事件。 美國最高法院是司法機關,只有詮釋權而沒有立法權,如果國會成功地立法,美國最高法院只能依法裁決。 美國國會雖然對法院的裁決無能為力,但卻有權將在位法官以彈劾的方式解職。 在美國司法史上只發生過一次:美國國會在1804年時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塞繆爾.蔡斯(Samuel Chase)進行彈劾,但以失敗告終。 相對之下美國聯邦法官,就沒有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那麼幸運了。 開國以來,美國國會曾彈劾過十四次美國聯邦法官,其中有八位被彈劾下台,三位見勢不妙自動辭職,另外三位罪名不成立。 素有老熏肉臉與馬里蘭雄辯家雅號的塞繆爾.蔡斯,是美國國父喬治.華盛頓提名的大法官 ,《獨立宣言》簽署者之一。 彈劾案是一件托馬斯.傑斐遜總統打擊異己加塞繆爾.蔡斯的傲慢個性激發出來的一場私怨政治鬧劇。 《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裁決的半個世紀以來,曾在法庭被挑戰多達八次,但依然沒有動搖這個判例。 但是好景不長,這個案例在今年二月份時,出現了開始崩潰的預兆,事情的源頭是由一件強姦與誹謗案引發出來的。 2018年的美國娛樂圈和法院,幾乎被八十歲的荷里活老藝人威廉.科斯比(William Henry Cosby)性騷擾案件壟斷,包括八十年代超級名模貝弗利.約翰遜(Beverly Ann Johnson)、凱瑟琳.麥基(Katheine Mac McKee)和珍妮絲.迪克森(Janice Doreen Dickson)在內超過二十餘位女性,趁着“我也是!”反性騷擾熱潮,指控威廉.科斯比的種種非法性醜聞。 事情的是非對錯不是本文的範疇。凱瑟琳.麥基的律師威廉.薩洛(William Salo)入稟馬薩諸塞州美國聯邦法院,控告威廉.科斯比誹謗,但不被接納的法理有四: 第一:欠缺足夠證據; 第二:撒謊是一種個人意見,而個人意見不得視為誹謗; 第三:凱瑟琳.麥基主動與親自向新聞界爆料,已經確定為有限度的公眾人物(limited-purpose public figure); 第四:根據《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判例,公眾人物與政府官員,不得在沒有證明對方是實際上的惡意與能夠證明已經有了實質上的損失下,要求經濟賠償。 凱瑟琳.麥基不服,向美國第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但被三位上訴法官以同一法理,將之全票駁回,維持原判。 凱瑟琳.麥基依然不服,再委託加州洛杉磯著名律師迪倫.埃斯珀(Dilan Esper)和查爾斯.哈德(Charles Harder),繼續將案件上訴至首都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依然不被受理。 按照美國法律,凡是被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受理的案件,以美國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為最終定獻。 戲劇化的發展不是在意料之中的凱瑟琳.麥基敗訴,而是在美國最高法院的拒絕受理意見書裡,附有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Clarence Thomas)的反對意見書 : “《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的判例,使政府官員幾乎沒有在誹謗訴訟中取得勝利和賠償的可能。該判例並沒有任何憲法法理基礎,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意見實際上是冒名頂替了憲法原則。 《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通過後的一百七十五年來,直到1964年之前,大部分的州都視誹謗為刑事罪名範疇,這是完全正確的,這是提供所有人保護名譽不被傷害的合理途徑,美國最高法院應該將這個不合理而荒謬的裁決推翻。” 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的意見,除了引起新聞界的短暫熱議外,沒有得到任何其他大法官的評論或支持。 但已經釋放出一個嚴峻的議題:在未來的短暫日子裡,《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的判例,會再度受到衝擊與挑戰。《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判例的前途並不樂觀。 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也不是唯一的反對意見者。2016年突然謝世的安東尼.斯卡利亞大法官(Antonin Gregory Scalia),也有着與克拉倫斯.托馬斯同樣的法理和觀點。 《美國憲法》制定於1789年,至今已經二百三十年,包括推翻本身憲法的一條外,共有修改條款三十三次,已經付諸實行的有二十七次,修改的原因是適應當時的社會實際需要。 因而可以說,憲法尚且可以修改,何況是判例?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壽命,平均是四十五年左右就被新判例推翻,《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判例已經五十五年,可謂高壽。 人為的因素將決定《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判例的前途。目前的美國最高法院因2017年4月10日,尼爾.戈薩奇(Neil McGill Gorsuch)與2018年10月6日布雷特.卡瓦諾(Brett Michael Kavanaugh)的就任,而開始向保守主義傾斜。 在目前的九位大法官中,有三位已經超過了退休年齡,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Samuel Anthony Alito)今年已經六十九歲了,在任十三年,隨時有退休的可能,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今年七十歲,在位二十九年,這位美國司法史上第二位的黑人大法官,已經多次傳出有退休意向的政治風球。 與前兩位相比,真正隨時會宣布退休或健康出現問題的,是今年八十六歲的露絲.金斯伯格(Joan Ruth Bader Ginsburg),她在位二十六年,是自由主義派的超級大將。 從這三位大法官的年齡來看,正恰明年的總統大選,新總統非常有可能擁有提名兩至三位大法官的機會,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個人意識形態和司法觀點,將會是裁決案件的主要依據,這也無法不與《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判例的前途捆綁在一起。 尼爾.戈薩奇與布雷特.卡瓦諾兩位新上任的大法官,從他們過去判案經常引用《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判例為法理的記錄來看,應該不會對《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判例有什麼反對之處。 2017年3月,在尼爾.戈薩奇的提名聽證會上,代表明尼蘇達州民主黨女美國聯邦參議員艾米.克洛布徹(Amy Jean Klobuchar)質問 :“你認為除了實際上的惡意外,《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禁止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在任何情況下起訴新聞媒體,是對的嗎?” 尼爾.戈薩奇很懇切而正面地回答說 : “這是一件五、六十年的案例了。你是知道的,地標式的《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的判例,已經戲劇性地改變了這個國家的誹謗訴訟模式。 與一般的大陸法不一樣,對新聞媒體來說,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有着特殊的保護意義,當採訪政府官員或報道政府官員的官方行為時,因要求必須證明具有實際上的惡意而擁有更多的憲法權利保護。” 素有風暴中心外號的美國最高法院,是一個半政治半司法的機構。從成立以來,權力鬥爭就沒有停止過。 美國共有十三座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分由九位大法官掌管。全世界矚目的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是自由派的司法大本營,筆者曾多次專文介紹過,其頂頭上司就是來自紐約的埃琳娜.卡根大法官(Elena Kagan)。 在意識形態與政治衝擊下,多達79%的裁決被美國最高法院打了退票,因而不得執行。 與《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判例命運一樣受到嚴峻衝擊的,還有美國婦女的墮胎權,從最近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必須為拿掉的胎兒安葬或火化的裁決來看,應該沒有人能夠準確地預測到未來婦女墮胎權的發展會是什麼。 高勝寒 201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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