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美國公民是不得司法或行政特赦的美國聯邦重罪 ---《周炳球 訴 美利堅合眾國案》--- 英語中的Citizen翻譯成中文有兩種定義,一是市民,一是公民。市民的英語是national,與citizen兩者通用。市民指的是居住在當地的居民。居民或市民並不意味着就是公民,而公民則是天然的居民或市民。 2004年8月24日,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史蒂芬.萊因哈特法官(Stephen Roy Reinhardt),在2004年的《美利堅合眾國 訴 卡拉烏尼案(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Karaouni)》裁決書裡,為市民與公民的法律定義,作出清清楚楚的註解,原文如下: This syntactic distinction is critical because the legal definitions of U.S. national and U.S. citizen are not synonymous. All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nationals, but some nationals, such as persons born in American Samoa and other U.S. territorial possessions, are not citizens. Indeed, the term national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defined as including a person who, though not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owes permanent allegiance to the United States. 史蒂芬.萊因哈特法官解釋公民與市民的法律定義是必要的,因為這正是他裁決《美利堅合眾國 訴 卡拉烏尼案》的主要法理依據:外國人在任何地方,宣稱自己是美國居民或市民並不違法,但宣稱是美國公民則是違法,而且違反的是聯邦重罪法。 在目前的美國司法界裡,有兩個部門是久為世人敬仰的楷模:一個是鐵面執法的紐約南區美國司法部,一個就是離經叛道的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後者素有自由主義大本營之稱,唐納德.川普.總統數次意圖使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來推動他的種族歧視兼宗教仇恨政策,便是在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踢到了鋼板。 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職權,涵蓋阿拉斯加、南、北、東、中加州、夏威夷、愛達荷、內華達、俄勒岡、蒙大拿、華盛頓、關島與北馬里亞納群島,人口總數高達六千一百萬,占美國總人口的19.72%。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擁有二十九位法官,是美國司法界的山頭重鎮,舉足輕重,世人景仰。 剛在數月前謝世的史蒂芬.萊因哈特,更是其中的佼佼者。耶魯法學院出身的史蒂芬.萊因哈特,是詹姆士.卡特總統提名的五位聯邦法官中,最後一位以八十七歲高齡死在任上的美國聯邦三款法官。 任何一份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必須經過美國最高法院的認可才生效,而史蒂芬.萊因哈特憑藉晚期墮胎、加州公投、效忠與神、同性婚姻、禁運魚翅、獨尊英語、反對死刑、阻止遞解、與安樂死權利等等極具爭議裁決,成為可能是被美國最高法院否決與駁回最多的法官。 回顧歷史,現在無人不驚嘆史蒂芬.萊因哈特當年的高瞻遠矚,思想超前,他是真正的美國司法英雄。保守勢力的抨擊,學院派的嘲笑,絲毫沒有改變這位自由派法官的思想,依然我行我素,獨來獨往,不買任何人的帳,因而得到美國新聞界給予“自由雄獅”的雅號。 美國公民的來源有二:第一:是在美國領土上出生的天然公民;第二:是經過司法程序的歸化公民。 歸化公民除了不能夠參加總統、副總統競選外,與天然公民的權利沒有任何分別之處。 歸化成美國公民的途徑有四:第一,擁有永久居留權五年以上的普通移民;第二,與美國公民結婚並居住三年以上的配偶;第三,在職軍人一年以上的永久居民;第四,美國國會因國家利益而授權,沒有時間的限制與先決的條件。 第四種公民案例不多但經常發生。美國曾因奧運選手與政治需要等原因,將外籍人立即變為美國公民的案例。 在“美國賽艇協會”成功遊說美國國會議員下,1995年,美國國會以“國家利益”法理,通過“私人法案(Private Law 104–1)”直接授予中國國家隊賽艇選手女運動員朱敏(Min Chu)美國公民身份,以便它能夠代表美國參加國際賽艇比賽。 該法案直接說明是“為朱敏提供救濟(For the relief of Min Chu)”, 法案直接授予朱敏美國公民身份,免除所有正常移民要求: 美國參眾兩院通過,美國總統威廉.克林頓簽批,立即生效。 這是美國國會別開生面的罕見案例,也是1950年至2026年之間唯一的特殊案例。 然而天不從人願,朱敏取得了美國公民特殊恩惠後,是代表美國美國參加了數次世界級賽艇,可是她沒有為美國贏得任何一塊獎牌。既沒有奧運獎牌,也沒有獲得世界賽艇錦標賽(World Rowing Championships), 更沒有獲得任何國際賽艇大賽金牌。 一場志在必得金牌的美國國會兒戲鬧劇,就在世人的失望眼神中黯然落幕,再也沒有人提起。朱敏自己也從眾人的視野消失,再也沒有留下可查的公開職業記錄或媒體報道。 《美國法典第8章第1440款(8 U.S.Code §1440)授權:“因美國武裝部隊服役而立即入籍”。美國在一戰、二戰、朝鮮戰爭、越戰期間的外籍士兵快速入籍,為了迅速擴充軍力,允許外籍人士只要在美軍服役即可免居留年限、免語言考試、免文史考試而直接入籍。 1942年至1945年之間,美國在如意大利、法國、菲律賓等海外戰區,設立戰地入籍法庭,大量外籍士兵當場宣誓成為美國公民。 2001年3月30日早上10.00點,間諜疑案主角高瞻的丈夫薛東華,在維吉尼亞州聯邦眾議員弗蘭克.沃爾夫(Frank Rudolph Wolf)的辦公室,宣誓成為美國公民,他就是被美國國會以“國家利益“為理由,快速通過弗蘭克.沃爾夫的”美國公民動議“,使之立刻成為美國公民的著名案例。 網絡世界縮短了人與人的距離,也使事物更容易暴露在世人視野之內。前陣子有許多包括居住在國外的華人,居然頭腦發熱,到白宮網站上聯署請願,要求美國驅逐一位政治異己,這明顯觸犯了美國的法律,筆者在下面會用美國聯邦法院案例,來說明事態的嚴重性。 最近的華人網絡世界中,因為一位被申請政治庇護被拒的網絡大咖,忽然公開宣布自己已經是美國公民,引起議論紛紛,討論冒充美國公民事件,熱火朝天,方興未艾,這種引起極端爭議的行為,所顯示出來的是對美國法律的無知與誤解。 稍微具有普通美國法律常識的人,都可以得出這是一種徹頭徹尾謊言的結論。在美國,不要說是冒充美國公民了,即使是冒充擁有美國債券或股票、冒充美國政府官員、冒充紅十字會職員、冒充駐美外交人員等,都是一些嚴重的犯罪行為。 1909年3月4日,為了打擊與防範金融詐騙,美國國會通過了一條法律:凡是冒充擁有美國債券或股票者,或至高罰款五千美元,或至高入獄十年,情節嚴重者或兩者並罰。 1948年6月25日,修改為至高入獄五年。1917年6月15日,為了打擊與防範藉機漏稅,美國國會又通過了一條法律:凡是冒充或假裝為駐美外交人員者,或至高罰款五千美元,或至高入獄十年,情節嚴重者或兩者並罰。1940年3月28日修改為至高入獄五年。 1939年6月5日,為了打擊與防範冒充美國政府官員圖利,美國國會通過了俗稱《4H法案》,將冒充美國官員者視為輕罪,或至高罰款五千美元,或至高入獄三年,情節嚴重者或兩者並罰。1994年將之修改為至高罰款為一千美元或入獄一年。 1948年6月25日,為了打擊與防範假借慈善騙錢,美國國會通過一條法律:凡是冒充紅十字會職員者,或至高罰款一千美元,或至高入獄五年,情節嚴重者或兩者並罰。1994年將至高罰款修改為五百美元,2001年將刑期修改為一年。 美國法律對於外國人冒充美國公民者是不手軟的。1940年10月14日,為了打擊與防範外國人假冒美國公民圖利,美國國會通過一條嚴懲法律,是為《美國法典103-322條款》,亦稱《外國人與國籍法》: 或至高罰款五千美元,或至高入獄五年,情節嚴重者或兩者並罰。 美國自巴拉克.歐巴馬政府開始,即嚴格執行這條強制驅逐出境的聯邦法律,每年平均以四十萬人次的歷史記錄,巴拉克.歐巴馬總統因而獲得驅逐總司令(deportation in chief)的外號。 但在只干不說的政策下,竟然沒有引起太多的爭議。《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237條》白紙黑字硬性規定,將觸犯數十種刑事法律,包括擁有合法居留權在內的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境,其中包括冒充美國公民的定罪者。 在《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237條》《美國法典第8章第1227款》《共產黨管製法》中,白紙黑字指出:舉凡販毒者、藏毒者、賣淫者、間諜者、賣國者、陰謀者、破壞者、暴力者、性侵者、高買者、偷竊者、協助偷渡者、販賣人口者、非法持槍者、毒癮患者、高速飆車者、行為不檢者、參與暴亂者、煽動暴亂者、敵待友邦者、威脅總統者、威脅總統當選人者、反公德行為者、低空飛行者、觸犯兵役法者、虐待兒童者、忽視兒童者、被法庭判處一年以上刑期者、違反法庭禁制令者、藐視法庭者、隱瞞自己是或曾是共產黨、納粹、法西斯黨員或外圍組織者、觸犯《與敵貿易法(Trading With Enemy Act)》者等,美國法律一視同仁,不得司法或行政特赦,全數將之驅逐出境。 1948年6月25日,美國國會通過的《美國法典第960條》規定,使用金錢或軍事行動介入敵對美國友邦的行為,屬於刑事犯罪,觸犯此法者或罰款或監禁,情節嚴重者或兩者並罰。1994年9月13日修改為至高三年刑期。 為了打擊與防範外國人在任何地區冒充美國公民與非法投票,美國國會在1948年6月25日,通過了《美國法典第43章第103-322款》,規定觸犯此法者或罰款或至高入獄三年,情節嚴重者或兩者並罰。 1994年9月13日,修改為至高入獄三年,或罰款與入獄兩者並罰,是為目前經常被聯邦檢察官引用的《美國法典第911條款(U.S. Code 18 §911)》,俗稱《911條款》。 《911條款》規定:“凡虛假且蓄意謊稱自己為美國公民者,處以不超過一千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三年的監禁,或兩者並罰。” 在《911條款》的嚴格規定下,任何外國人冒充美國公民全屬刑事重罪,包括在公開或私下的任何場合,故意或非故意的動機在內,觸犯此法者,在美國國內者一律將之列進驅逐出境司法程序行動,在國外者則永遠禁止簽發移民或非移民簽證。 1957年5月20日,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庭在《周炳球 訴 美國案(Chow Bing Kew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裁決中,即全盤否定被告之冒充美國公民,是“任性非故意”的災難性後果。 美國是一個判例體制國家,由於擁有傲人的司法獨立體系,欲利用上訴手段來達到翻案之目的是極其艱難的,艱難到幾乎是不可能的程度 : 在美國聯邦法院上訴案件中只有3%的翻案成功率,失敗的上訴案件占了絕對性的大部分。 而企圖把在巡迴法庭敗訴的案件,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翻案,則更是難上加難。僅從數字上就可得到結論:每年大約有一萬件左右的上訴案件湧進了美國最高法院書記處,但僅有七十餘件被接納。 美國最高法院不接納有判例的同樣性質的案件,凡是不被接納的案件,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定讞。 美國法律並不認可與採納“非故意動機”的說法 : 任何情況下外國人,僅可宣稱自己是美國的市民或居民,而不得宣稱是美國公民。外國人連暗示自己是美國公民,都可能被視為陰謀圖利與侵權的證據。 冒充美國公民的犯罪行為,經常發生在學生貸款申請表、I-9 工作核實表、選民登記表、護照申請表、福利申請表等五大領域上,聯邦檢察官在調查冒充美國公民嫌疑人時,多在這五大領域裡下功夫取證。 在美國司法史上,因冒充美國公民而被提起公訴的案例,有數十件之多,但具有代表性的則有兩件: 第一件是:《美國 訴 阿里.卡拉烏尼案》;第二件是:《周炳球 訴 美利堅合眾國案》。 阿里.卡拉烏尼(Ali Abdulatif Karaouni)是一位黎巴嫩公民。1992年1月他持着旅遊簽證進入美國,海關允許他停留六個月時間。 同年八月阿里.卡拉烏尼向移民局提出政治庇護申請,並遞表申請臨時工作許許證。1993年1月移民局批准了阿里.卡拉烏尼的一年有效期工作申請。 1993年12月,移民局拒絕了他的政治庇護申請,移民法官向他下達限期離境命令,但阿里.卡拉烏尼置之不理,繼續非法逗留在美國。 1997年10月,阿里.卡拉烏尼與墨西哥裔美國公民伊麗莎白.羅德里格斯(Elizabeth Rodriguez)結婚。 1998年10月,阿里.卡拉烏尼向移民局遞狀,以美國公民配偶為法理,申請調整目前身份為永久居留。 在2001年12月,移民局以因故意不出庭,觸犯有“藐視法庭”罪為法理,拒絕了他的申請。 在法理上,因為阿里.卡拉烏尼沒有提出上訴,而美國移民法官的驅逐令依然有效,因而其身份是為非法逗留。 1998年7月7日,阿里.卡拉烏尼在I-9身份核實表,是否美國公民小格子上,畫下了“是”的勾勾。 簽字處下面寫着警告語:“我宣誓證明,我是美國公民或國民,如有偽證,願受處罰。” 這個表格簽字,葬送了阿里.卡拉烏尼一切意圖留在美國的可能性。 美國移民局將阿里.卡拉烏尼列為專案處理,由美國移民局官員赫克托.班科莫(Hector Bencomo)負責,要將之拘捕歸案。 在進一步審查阿里.卡拉烏尼的資料時,發現了他有冒充美國公民的嫌疑,於是在2002年9月4日將之拘捕,嚴加審訊,並在他住家裡搜到許多文件與證據。 美國聯邦司法部起訴阿里.卡拉烏尼兩項美國聯邦重罪:違反《911條款》冒充美國公民,與向美國聯邦移民局提供不屬實文件。 經過兩天的庭訊,陪審團一致認為阿里.卡拉烏尼的冒充美國公民罪名成立,但第二項罪名不成立,美國聯邦司法部自動撤銷了第二項控罪。 阿里.卡拉烏尼聘請了加利福尼亞州著名律師佩欣.米爾羅德(Patience Milrod)為他辯護,但還是被主審案件的美國聯邦地區法官奧利弗.溫格(Oliver Winston Wanger),判處阿里.卡拉烏尼入獄三個月,再加一年的獄外監管。 因為阿里.卡拉烏尼被拘留的時間已經超過刑期,因此不需再坐牢,立即釋放。 阿里.卡拉烏尼是被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立即釋放了,但是美國司法部並不允許他回家,而是直接從法院大門口,送到飛機場登機大門口,強制遞解出境,押返黎巴嫩。 阿里.卡拉烏尼走了,但上訴案件繼續在進行,案件在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開庭,由史蒂芬.萊因哈特、沃倫.弗格森(Warren John Ferguson)和理查德.佩茲(Richard Anthony Paez)三位美國聯邦法官聯審。 2004年8月24日,因美國司法部的市民與公民定義含糊不清、界限難辨、無法說服法庭被告是故意或非故意冒充美國公民的法理,因而裁決推翻與撤銷下級法院的裁決,宣布阿里.卡拉烏尼無罪。 《911條款》是美國司法部驅逐犯法外籍人士的殺手鐧,大部分的被告在這條法典前,狼狽不堪,束手無策。 阿里.卡拉烏尼在法庭鬥爭的結果,贏了已經與他無關的重要官司,但輸了居留美國的機會,在《911條款》嚴懲下,即使是美國公民的配偶也挽救不了永遠無法返回美國的噩運。 閱讀有關冒充美國公民案件的原始文件,發現幾乎每一位辯護律師,都在“任性(willfully)”的法律含義上下功夫,在注重意圖與證據的美國司法體系裡,“任性”的確是可以作為“非故意”行為的救命稻草。 周炳球的案件與“任性”和“非故意”沒有任何關係,純碎是一種自以為聰明的招搖撞騙行為。 根據《美國聯邦犯罪法庭審判規則第23條》規定:審判程序分為兩種:陪審團審判與非陪審團審判,非陪審團審判即是俗稱的法官審判。 美國憲法硬性規定,刑事犯罪審判必須由陪審團來決定罪名的成立與否。 《美國聯邦犯罪法庭審判規則第23條》就是《美國憲法》精神的延伸。如果被告想越過繁瑣的陪審團挑選程序可以要求法官審判,先決條件是被告同意、被告律師同意、檢察官同意、法官同意、被告簽字認可後即可操作。 在效果上,陪審團審判與非陪審團審判是有分別的。陪審團審判有可能達不成共識會導致流審。流審的案件可以重審,但實際上重審而成功的案件極為少數。 美國法律規定如果採取法官審判,法官必須在罪名成立與否中選擇其一,不得宣布流審。周炳球的案件就是屬於法官審判。 陪審團是由十二人組成,法官有權在開審後,依照案情進展或為了避免流審情況發生,下令裁減一位陪審團成員,在迴避研討後,由十一人的陪審團宣布其結論。 在中國出生的周炳球,於1929年合法移民美國。到達美國後,認識一位叫做查爾斯.華耀的華僑,周炳球急需地想成為美國公民,查爾斯.華耀為他物色到一位律師,得到一條錦囊妙計:由查爾斯.華耀入稟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要求頒發周炳球是自己在加州首府薩克拉門托出生的兒子的證書。 1946年,在這條陰謀詭計策劃下,周炳球詐騙美國法庭成功,搖身一變成了美國的天然公民。 1947年,為了使自己看起來更像一位天然美國公民,周炳球把自己的姓名更改為“唐納德.哈羅德.華耀”,再加上“山姆(Sam)”的小名,雖然有點不倫不類,但用之忽悠普通人是綽綽有餘。 周炳球並以此為證據,到美國國務院領取了一本美國護照,然後到香港作了一次勝利旅遊,作為慶祝。 周炳球與朋友合資開了幾家酒莊與雜貨店,生意興隆,財源廣進,也就是因為極度意圖擴張的原因,為自己播下了覆亡的種子:在為自己一家分店申請賣酒執照的表格上出了狀況。 加利福尼亞州的賣酒執照費用只需要五美元,申請表也很簡單共有十二個問題,其中一項是 :你是否為美國公民?最後的要求,是要在公證處現場簽字。 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要求申請賣酒執照的股東們,全體名字必須全在表上,不知道是什麼原因,那份申請表上只有周炳球自己的名字,而在公證人面前的現場簽字,恰恰成為他日後自我毀滅的催命符。 1952年1月18日,在北加利福利州亞斯托克頓市(Stockton),周炳球在賣酒執照申請表上,當着公證人的面簽下了冒充美國公民的簽字,成為無法抵賴的鐵證。 這份申請表引起了美國移民局的懷疑,於是立案查辦。 1953年4月14日,美國移民局官員羅伊.安德森(Roy Anderson)約談周炳球,就申請表一事進行深一步的了解。 周炳球一錯再錯,又告訴羅伊.安德森說,他是在美國出生的天然美國公民。 這兩條證據成為美國聯邦大陪審團批准美國司法部起訴周炳球的法理基石。此時協助他得到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簽發的出生文件的兩位律師和查爾斯.華耀等人,已經全部謝世。 美國移民局探員無法在薩克拉門托甚至在全加利福尼亞州,找不到任何支持周炳球是美國天然公民的證據,調閱他的移民檔案,才得知他全盤作假,於是採取司法行動來公訴與驅逐周炳球,成為美國司法部唯一的選擇。 美國聯邦大陪審團批准美國司法部提控周炳球兩大件刑事重罪: 第一項指控說:“1952年1月18日或前後,周炳球在加利福尼亞州北區北部分區聖華金縣斯托克頓市及本院管轄範圍內,在未曾入籍或獲准成為公民、亦非美國公民的情況下,明知且非法地虛假聲稱自己是美國公民,觸犯了《美國法典》第18卷第911條)。” 第二項指控說:“1953年4月14日左右,在加利福尼亞州北區北部分區聖華金縣斯托克頓市(屬本院管轄範圍內),被告人明知自己並非美利堅合眾國公民,卻向美國司法部下屬機構---移民歸化局的調查員羅伊.安德森謊稱自己是美利堅合眾國公民,從而通過詭計、手段和伎倆,非法、蓄意地偽造、隱瞞和掩蓋了重要事實,並作出了虛假、不實且欺詐性的陳述或表示。” 第二項指控撰寫得不紮實,因為沒有“周炳球”的名字,在美國法律眼裡,這是不能接受的,由於無法確認“被告人”是誰,因而美國法院無權審判沒有被告名字的案件。 起訴書第二項上僅僅寫“被告人”三字,不足證明就是“周炳球”。 後來到了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時,起訴書第二項被使用“指控範圍過於模糊”法理而撤銷。 檢控業務由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美國聯邦檢察官勞埃德.伯克(Lloyd H. Burke),與及加利福尼亞州薩克拉門托美國聯邦助理檢察官羅伯特.伍德沃德(Robert Woodward)負責。 周炳球是有錢的,因而聘請了三位律師為他辯護:福雷斯特.馬科姆伯(Forrest Macomber)、肯尼斯.麥吉爾夫雷(Kenneth McGilvray)和亞瑟.費倫(Arthur Phelan)。 周炳球的律師福雷斯特.馬科姆伯在法庭上辯論說,加利福尼亞州州法並沒有要求,酒牌持有者必須是美國公民,因而在申請表格上的“大意錯誤”並沒有造成任何人的傷害,實際上屬於一件“無關重要”的小事,美國司法部小題大做了。 但是美國法官邁克爾.羅奇(Michael Roche)並不同意這種說法,法理有二: 第一,周炳球明明知道自己不是美國公民,卻以謊言來誤導調查案件的美國政府官員; 第二,周炳球明顯的已經觸犯了《美國法典》冒充美國公民的《911條款》。 在北加利福尼亞州地區美國聯邦法庭上,周炳球被邁克爾.羅奇法官裁決兩條罪名全部成立,第一條罰款一千元,第二條罰款五千元,兩條罪名每條判處入獄十八個月,同期執行。 周炳球的律師兩度上訴要求重審被拒絕。第一次是1957年6月18日,第二次是1957年10月21日。 福雷斯特.馬科姆伯將案件上訴至美國第九巡迴聯邦上訴法院,案件由首席法官威廉.丹曼(William Denman)、美國聯邦三款巡迴法官霍默.博恩(Homer Truett Bone)和詹姆斯.費伊(James Alger Fee)審理三位法官審理,除了撤掉第二項指控外,其餘維持邁克爾.羅奇法官的裁決不變。 1957年12月9日,首席法官威廉.丹曼在裁決書裡說: “1929年,上訴人出生於中國,合法獲准進入美國永久居留。抵達美國後不久,他結識了一位名叫查理.華耀的華裔美國公民。上訴人急於入籍,儘管有人向他解釋說這不可能,但查理.華耀主動提出可以諮詢律師,看看是否有辦法。 上訴人聘請了一位律師,並憑藉查理.華耀的偽證,從加利福尼亞州高等法院獲得了一份裁定,確認上訴人出生於加利福尼亞州,是查理.華耀的兒子。之後,上訴人似乎又就此安排的合法性諮詢了另一位律師。涉事律師和查理.華耀均已去世。 此後,上訴人繼續使用他‘收養’的名字,即唐納德.華耀或山姆.華耀。1947年,他以美國公民的身份,憑藉這個名字獲得了美國護照,得以前往香港。在被指控違反《美國法典第911條款》之前和之後,上訴人在人壽保險申請中均聲稱自己出生於加利福尼亞州薩克拉門托市。 由於上訴人簽署了駕照申請的事實並無爭議,而本案的唯一問題在於其簽署申請是否出於故意,因此,顯然,根據《證據法》第302節,證明上訴人在其他交易中作出類似虛假陳述的證據是可以採納的,足以駁斥其無意之辯。 若能從起訴書的措辭中---即被告‘明知且違法地虛假陳述其身份’通過‘合理推斷’得出被告在謊稱自己是美國公民時是‘蓄意’為之的結論,那麼起訴書中便無需重複使用法規中的‘蓄意’(wilful)一詞;尤其是在下級法院審理或上訴過程中未曾就此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我們認為,對起訴書中的措辭---即被告‘明知且違法地虛假陳述其身份’進行‘合理推斷’可知,其含義明確表明被告在作出關於其為美國公民的虛假陳述時,是在‘蓄意’行事。 上訴人辯稱,法院並未認定其存在故意,且僅對其誠實性進行了如下批評:‘相反,如果情況屬實,他魯莽的疏忽反而凸顯了他的犯罪性質。’“ 但是基於美國司法部的法理技術差錯,位於加利福利州亞州三藩市的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將周炳球第二條罪名撤銷。由於是兩罪同時執行,他還是要坐十八個月的牢。 首席法官威廉.丹曼在裁決書裡解釋第二項指控的嚴重錯誤說: “由於第二項指控中未指明任何人為犯罪主體,美國地區法院對周炳球不具備對人管轄權。毫無疑問,第一項指控中出現的‘該被告’這一表述,其意圖是將‘該被告’一詞插入第二項指控中‘非法’等措辭之前。然而,初審法院無權通過補正該遺漏來確立司法管轄權;被告也不能通過將第二項指控視為已指明其為當事人的方式,變相地對自己提起指控。” 周炳球的律師再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申請“調卷令(Writ of Certiorari)”上訴,1957年12月9日被美國最高法院拒絕立案,司法程序已經走到盡頭,全案到此結束。 任何觸犯重罪的非美國公民,很難逃過在坐牢後被美國移民局驅逐出境的最終命運。出獄後,周炳球並沒有得到自由,而是從監獄直接到機場,被美國政府永久性驅逐出境,勒令永遠不得再度踏上美國領土一步。 周炳球成為在美華人最著名的因冒充美國公民而最後被永久性驅逐出境的案例。 作為美國公民或成為美國公民,是一件值得驕傲的美事,也是追求美國夢的一段重要歷程,但必須按照美國法律進行。 諸多的歷史事件清楚地向世人宣示,美國的文明名譽不容沾污,美國的司法尊嚴不容挑戰。 無數的司法案例更證明了這一事實:惡意的或任性的冒充美國公民,是一種不得司法或行政特赦的觸犯美國聯邦刑事重罪的非法勾當,除了自我陶醉自我欺騙之外,得到的下場恐怕是在牢獄之災後,再被美國政府永久性驅逐出境的噩夢。 高勝寒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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