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傲慢自取其辱的唐納德.川普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 --《美利堅合眾國 訴 傑伊.凱里案》-- 批評要對焚燒美國國旗者加以罰款或監禁的行為,“這是暴君試圖壓制言論的主要類型”。 此話源自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第一位意大利裔美國人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Antonin Gregory Scalia),在2012年7月21日接受CNN新聞採訪時的評語。 這句評語,猶如量身訂造般的降臨在權力傲慢囂張跋扈的唐納德.川普總統頭上。2025年8月25日,唐納德.川普在白宮,興高采烈的簽署了《檢控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PROSECUTING BURNING OF THE AMERICAN FLAG)》美國總統行政命令。 任何稍有美國法律常識和稍為了解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的學者,都會得出因為唐納德.川普這道既違反憲法原則,又違反兩件美國最高法院判例而必敗的結論: 第一件:1989年6月22日美國最高法院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Texas v. Johnson)》判例; 第二件:1990年6月11日美國最高法院的《美利堅合眾國 訴 艾希曼案(United States v. Eichman)》判例。 這兩件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的法理極其簡單: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賦予的保護言論自由權利。 美國國會在1968年通過了《國旗保護法(Flag Protection Act)》,到 1989 年,已有四十八個州制定了法律,以某種方式限制對美國國旗的所謂褻瀆。 這條法律到了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裁決後時,變得煙消雲散。 《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頒布後,美國國會採取了報復性立法行動。 1989年6月22日,在美國最高法院頒布《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裁決的次日,美國參議院以97票同意3票反對,壓倒性通過了《深感失望動議(profound disappointment resolution)》。 五天后的1989年6月27日,美國眾議院以411票同意5票反對,壓倒性通過了《深切關懷(profound concern)》動議。 美國參議院的《深感失望動議》和美國眾議院的《深切關懷》動議不是法律,只是一種情緒表態,沒有任何的司法約束力,但彰顯出美國國會議員們對《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裁決的憤怒反對心態。 憤怒歸憤怒,但是絲毫沒有辦法改變美國最高法院的法槌裁決:全民包括美國行政部門和美國立法部門,必須嚴格遵守,是為司法公信力。 1989年9月1日,美國眾議院通過了《1989 年國旗保護法(Flag Protection Act of 1989)》, 1989年10月5日,美國參議院通過了《1989 年國旗保護法》。 這條美國聯邦法律規定:任何包括焚燒美國國旗在內的褻瀆美國國旗行為,是觸犯美國聯邦法律的刑事重罪。 喬治.老布什總統本身是極力反對焚燒國旗行為的,但他不想以美國總統的身份站邊,造成進一步的衝突和矛盾,更不想卷進國旗風暴的政治漩渦,在白宮律師的約束下,於是好整以閒,不聞不問,既不否決,也不背書,採取口袋否決(pocket veto)方式,讓此動議自動成為美國聯邦法典。 就在這條《1989 年國旗保護法》生效後一分鐘,格雷戈里.約翰遜(Gregory Lee Johnson)與其餘三位男士 : 肖恩·艾希曼(Shawn Eichman)、大衛.布拉洛克(David Gerald Blalock)和斯科特·泰勒(Scott Tyler),在美國國會山莊台階前,各自點燃一幅美國國旗抗議。 四位抗議者全被拘捕,控以違反《1989 年國旗保護法》刑事重罪。格雷戈里.約翰遜控案被撤銷,法理是無法證明他曾點燃那面美國國旗。另外三位被告的案件一路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是為1990年度的《美利堅合眾國 訴 艾希曼案(United States v. Eichman)》。 《1989 年國旗保護法》在美國最高法院不僅踢到了鋼板,還被因為違憲而被撤銷這條極具爭議的新法律。 1990年5月4日,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1990年6月11日,《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的同一班大法官,用同一班的票數,用同一樣的法理,裁決美國政府敗訴:《1989 年國旗保護法》是非法產物。 自1990年以來的四十五年,再沒有人到美國最高法院,因為美國國旗的一塊布而自討沒趣。 2025年8月25日,自詡已經與上帝平起平坐的唐納德.川普,在不信邪的信念驅使下,在白宮象牙塔里下條子,再度挑戰美國最高法院的兩大判例與及美國憲法的底線極限。 在美國歷任總統中,有一大半是白人至上種族主義者,在特定的歷史環境背景下出現白人至上種族主義者,毫無使人驚訝,但到了21世紀的今天,尤其是在全民追求普世價值的美國,居然還有像唐納德.川普這種徹頭徹尾的白人至上種族主義者盤踞在白宮,全天候的禍害美國的民權和聲譽,無法不說這就是美國人民的不幸,美國國家的天大恥辱。 唐納德.川普從來就是一個無法無天的特權人物,法律在他看來就是一個笑話。上台後第一天,就肆無忌憚的直接挑戰《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賦予的美國本土出生天然公民權,使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認定非永久居民或非美國公民在美國出生的孩子,不具備成為天然的美國公民資格。 除了唐納德.川普身邊的奸妄寵臣外,見不到有任何美國法學家認可這種徹底違反美國憲法原則的荒謬勾當。 何況在已經歷經一百二十八年嚴峻考驗的《美利堅合眾國 訴 黃金德案》判例威懾下,除非美國司法獨立的精神死亡,除非美國法學家們天良盡喪指黑為白,否則唐納德.川普的挑戰《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底線極限勾當,必然會以全盤失敗告終。 一直充滿爭議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是美國政治不可分割的主要組成部分,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不是法律但效力形同法律,但這與美國三權分立政治體制有着無法調和的基本矛盾,美國最高法院從來沒有承認過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就是或者等同美國法律。 法理極其簡單:在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下,美國憲法白紙黑字寫着:美國國會是唯一有權制定美國法律的機構,立法與行政部門都無權制定任何的法律或刑期。 在美國的司法史上,尚沒有美國檢察官以“違反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的法理,在美國法院提起檢控的案例。 法理就是任何的刑法必須由美國國會制定,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只是對美國行政部門的指示,美國總統沒有自行創造法律或刑事條款的權利。 美國檢察官只能依據《美國法典》條款來檢控觸犯法律者---全是由美國國會制定的法律。 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屬於民事範疇,因而幾乎所有美國法院處理有關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的訴訟,全是以民事訴訟法處理,法理在此。 《美國憲法第1條》授權美國國會是唯一的立法機構,但是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又被承認為有效的法律,兩者之間的臨界點,至今依然模糊不清,也沒有任何法學家能夠將之論述清楚,既不承認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就是法律,但也無法拒絕其實質性的約束力,在未來的歲月中,看不到這個美國傳統會有恰當的解決方案。 唐納德.川普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並不多,較之富蘭克林.羅斯福的三千七百份,相差甚遠,甚至於連西奧多.羅斯福、伍德羅.威爾遜和卡爾文.柯立芝的一千餘份,也相差甚遠。 在美國歷史上,許多重大的國策是通過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來處理的,比如1863年,亞伯拉罕.林肯總統就是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來頒布《解放奴隸宣言》,1948年,哈里.杜魯門總統發布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廢除軍隊中種族隔離政策。 但在挑戰美國憲法底線極限上,唐納德.川普卻是排名第一。 挑戰《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嬰兒公民權訴訟方興未艾,再次挑戰《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政治鬧劇,又再閃亮登場。 2025年8月25日,唐納德.川普簽署了《檢控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的《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 根據美國憲法和法律賦予我總統的權力,茲命令如下: 第一節宗旨。我們偉大的美國國旗是美利堅合眾國最神聖、最珍貴的象徵,也是美國自由、身份和力量的象徵。 近兩個半世紀以來,成千上萬的美國愛國者為使星條旗驕傲地飄揚而戰鬥、流血、犧牲。美國國旗是我們國家生活中的特殊象徵,它應該團結和代表所有美國人,無論背景和階層。 褻瀆美國國旗是極其冒犯和挑釁的行為。這是對我們國家的蔑視、敵視和暴力的表達---這是對維護我們權利、自由和安全的政治聯盟最明顯的反對表達。 焚燒美國國旗可能引發暴力和騷亂。焚燒美國國旗也被一些外國團體蓄意用作恐嚇和威脅暴力的行為,目的是因為美國人的國籍和出生地而對他們施以暴力。 儘管最高法院就第1修正案的保護作出了裁決,但法院從未裁定,以可能煽動即將發生的非法行為或構成挑釁性言論的方式進行的褻瀆美國國旗的行為受到憲法保護。參見1989年《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 本屆政府將採取行動,恢復對美國國旗的尊重和神聖性,並在現有權力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起訴那些煽動暴力或以其他方式違反我國法律,同時褻瀆我國這一象徵的人。 第二條 打擊褻瀆美國國旗的措施。 (a)司法部長應優先考慮在最大程度上執行我國的刑事和民事法律,打擊違反適用的、內容中立的法律,同時造成與言論無關的損害的褻瀆美國國旗的行為,並符合第1修正案的規定。這可能 包括但不限於暴力犯罪、仇恨犯罪、針對美國公民的非法歧視或其他侵犯美國公民權利的行為;以及侵犯財產和治安的犯罪,以及共謀、企圖違反以及協助和教唆他人違反此類法律。 (b)如果司法部或其他行政部門或機構認定褻瀆美國國旗的行為可能違反適用的州或地方法律,例如禁止公開焚燒、擾亂治安法或破壞財產法,則該機構應將此事提交適當的州或地方當局,以採取可能的行動。 (c)在憲法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司法部長應嚴厲起訴那些以涉及褻瀆美國國旗的方式違反我國法律的人,並可提起訴訟,以澄清第一修正案在這方面的例外範圍。 (d) 國務卿、司法部長和國土安全部長在各自權限範圍內,應當根據聯邦法律,包括美國法典第8卷第1182(a)條、美國法典第8卷第1424條、美國法典第8卷第1427條、美國法典第8卷第1451(c)條和美國法典第8卷第1227(a)條,拒絕、禁止、終止或撤銷簽證、居留許可、入籍程序和其他移民福利,或尋求將其驅逐出美國,只要有適當的認定,證明外國公民在允許根據聯邦法律行使此類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參與了褻瀆美國國旗的活動。 第3條 可分割性。如果本命令的任何條款或任何條款對任何人或情況的適用被認定為無效,本命令的其餘部分及其條款對任何其他人或情況的適用不受影響。 第四節 總則。 (a) 本命令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 I )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或其負責人的權力;或 ( ii ) 管理和預算辦公室主任在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方面的職能。 (b) 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視撥款情況而定。 (c) 本命令並非旨在,也不會創設任何實質性或程序性的權利或利益,任何一方均可依據法律或衡平法對美國、其各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雇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強制執行這些權利或利益。 (d) 本命令的發布費用由司法部承擔。 唐納德.川普 白宮 2025年8月25日 同時,唐納德.川普發表為什麼要簽發《起訴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美國總統行政命令說: “焚燒國旗,全國各地都在焚燒國旗。全世界都在焚燒美國國旗,而且正如你所知,經過一場令人悲傷的法庭審理,我猜是以5比4的投票結果做出的。他們稱之為言論自由。 但還有另一個原因,或許更重要,那就是死亡。 因為當你焚燒一面國旗時,整個地區都會陷入瘋狂。如果有幾百人,他們就會更瘋狂。你可以做其他事情,你可以燒掉這張紙,但當你焚燒美國國旗時,它會引發我們從未見過程度的騷亂。” 白宮的新聞稿指出: “美國國旗是美國最神聖、最珍貴的象徵,褻瀆它本身就具有獨特的冒犯性和挑釁性,這是對我們國家的蔑視和敵意,也是外國團體蓄意恐嚇和威脅對美國人實施暴力的行為。” 這份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特別指出:非美國公民觸犯詆毀或焚燒美國國旗刑事重罪的話,將面臨拒絕、禁止、終止或撤銷簽證、居留許可、入籍程序和其他移民福利,或尋求將其驅逐出美國。 美國公民觸犯詆毀或焚燒美國國旗刑事重罪的話,將面臨罰款兩千美元或入獄一年。 這裡存在一個《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原則問題:美國憲法保護每一位在美國境內的人,且不論其身份和背景。把焚燒美國國旗者劃分為美國公民與外國人的說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這個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本身就是對美國法律精神的誤解,和對美國憲法中公平原則的藐視。 《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核心價值,就是在公平兩個字。美國憲法保護的是所有居住在美國大地上的人群,而不是選擇性的族群保護。選擇性的族群保護是美國三K黨的信仰,不是普世價值的訴求,更不是美國憲法的精神。 就像在討論美國出生天然公民權時,無法迴避美國最高法院1898年的《美利堅合眾國 訴 黃金德案》判例一樣,任何討論玷污或焚燒美國國旗案件者,無法迴避美國最高法院1989年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討論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是否法律時,無法迴避1952年的《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 《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是一件5票同意4票反對的劃時代大案。使使人驚訝的是保守的安東尼.斯卡利亞大法官,也投下了同意的一票。 在2012年7月21日,CNN播出的皮爾斯.摩根(Piers Morgan)採訪中,被唐納德.川普多次高度評價的安東尼.斯卡利亞,為褻瀆美國國旗的行為辯護,稱美國憲法將其視為言論自由而加以保護: “是的,如果我是國王,我不會允許人們焚燒美國國旗。然而,我們有第1修正案,其中規定約言論自由權不得被剝奪。它尤其針對批評政府的言論。 我的意思是,這才是暴君試圖壓制的件主要言論類型。焚燒國旗是一種表達形式。言論不僅僅意味着書面文字或口頭文字。它可以理解為是一種信號。 焚燒國旗是一種表達某種觀念的象徵---比如我恨政府、政府不公正等等。焚燒國旗不是一種叛亂形式。那只是在表達我們不喜歡政府。這並不是在鼓勵人們拿起武器反抗政府,那是完全不同的事情。 根據我對第1修正案的理解,它保障了人們表達對政府、國會、最高法院,甚至國家和國旗的蔑視的權利。” 美國憲法授權美國國會是唯一的立法機構。 美國法律是來自美國國會的立法,合法程序是經過美國參眾兩院通過立法提議動議後,由美國總統簽署成美國法典。 但是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是個未經合法立法程序的條子,僅憑美國總統個人主觀願望的一道條子,就成為全民遵守的法律,沒有使人信服的先決條件和司法倫理基礎,這是美國政治制度的嚴重缺陷。 美國法律對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有固定的要求和限制,大前提是必須在美國法律範疇之內運行。 制衡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的渠道有二 : 一是美國國會的票決推翻,二是美國法院的司法裁決。前者耗費時日不切實際,因而美國法院成為制衡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濫權的唯一有效渠道。 唐納德.川普對於美國國旗是情有獨鐘的,在他第二度入駐白宮後,立即自掏腰包,在白宮樹立了兩個高達八十八英尺的巨大旗杆,滿足了他的美國國旗夢。 巨大旗杆的意識形態也曾為唐納德.川普帶來司法麻煩。最著名的是海湖莊園(Mar-a-Lago)旗杆事件。 占地一萬平方米的海湖莊園是佛羅里達州棕櫚灘的歷史古蹟。通用食品老闆馬喬里.波斯特(Marjorie Merriweather Post)在1927年建成時,她是當年美國最富有的女性,目的是為將來的美國總統,提供一個舒適的避冬勝地與消閒場所,與招待外國貴賓之用。 馬喬里.波斯特在1973年去世時,將海湖莊園捐贈予美國政府,但是歷任美國總統,沒有一人對之有興趣,連一個腳印也沒有踏過進去。於是在1980年時,美國政府又將海湖莊園歸還予馬喬里.波斯特名下財產。 1985年,唐納德.川普將海湖莊園,收購為個人財產。他在海湖莊園內,樹了一根八十尺高的旗杆,作為特有的標誌。 但棕櫚灘法律規定:所有旗杆最高極限是四十二尺,海湖莊園的旗杆,超出了法律極限多達三十八尺之多。 多次警告無效,棕櫚灘政府將唐納德.川普告進了法庭。唐納德.川普的律師以 ,“那種低矮的旗杆根本無法正確地彰顯出唐納德.川普先生的愛國情懷。”為法理,拒絕修改旗杆的高度。 愛國歸愛國,法律歸法律,愛國並不能成為不遵守法律的理由。棕櫚灘法庭判決唐納德.川普敗訴,必須限期拆掉那根違法的旗杆。 好鬥成性的唐納德.川普,以棕櫚灘政府違反他《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與及《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賦予的平等保護權利為法理,入稟美國聯邦法庭,要求棕櫚灘政府賠償他兩千五百美元的所謂精神名譽損失費。 理虧但傲慢的唐納德.川普,最後與棕櫚灘政府達成撤案的庭外和解:唐納德.川普提供十萬元的個人捐款予退伍軍人機構。 這次是拿錢出來了,但不是唐納德.川普自掏腰包,而是非法地由唐納德.川普基金會埋單。 對於全國到處遊行示威,抗議唐納德.川普行使法西斯式統治,因而他對焚燒美國國旗一事有所激烈反應,是順理成章之事,不會使人有所驚訝,但下條子要將焚燒美國國旗者罰款監禁,則超越了行政部門的權力。 法理極其簡單:美國總統沒有制定法律與刑期的權力。 在簽字儀式上,唐納德.川普使用了一些沙皇般語氣的聖旨說: “你焚燒國旗,你會被判一年監禁。你不會被判十年,也不會被判一個月,這個記錄永遠會在你的檔案里,你會看到焚燒國旗的行為將立即停止。” 熟悉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的法學家都知道,這道所謂的聖旨就是個笑話,難怪美國輿論界認為唐納德.川普就是個不知判例為何物的半法盲。 美國最高法院在1952年6月2日裁決的《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就是最佳的一面歷史鏡子。 這是一件在位美國總統哈里.杜魯門,為了他的韓戰大計不被全國鐵工廠罷工影響,頒發《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命令他的商業部長查爾斯.索耶(Charles William Sawyer),接管全國各大鐵工廠。 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發布十五分鐘後,就被告進美國聯邦法院,案件一路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以6票同意3票反對的結果,裁決美國政府敗訴。 雨果.布萊克大法官(Hugo Lafayette Black)在裁決書裡說: “美國三軍統帥並沒有這種只為了繼續生產就去充公私人財產的最終憲法權力。美國憲法授予美國總統行政特權,並不意味着就是允許美國總統去充公私人財物。 在美國憲法框架下,即使美國總統用行政特權的角度來看視現有的法律,恰是反駁了美國總統不能成為立法者的法理。 美國憲法沒有授權美國總統或軍事當局,可以控制或監管民營企業的權力。美國憲法不允許美國總統使用接管民營企業行為作為解決勞資糾紛的手段。” 七十三年來,在莊嚴的《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判例下,在那句“在美國憲法框架下,即使美國總統用行政特權的角度來看視現有的法律,恰是反駁了美國總統不能成為立法者的法理。”威力下,故然再沒有美國總統充公美國公民私人財產的案例,也沒有在位總統越權替美國國會製造法律的事跡---因為那是美國憲法授權美國國會的獨家特權。 美國總統是國家元首、行政首長也是三軍統帥,他的就職誓詞是“行使與保護美國憲法”,並沒有製造任何法律的權力,因而唐納德.川普的所謂“美國公民觸犯詆毀或焚燒美國國旗刑事重罪的話,將面臨罰款兩千美元或入獄一年。”的所謂聖旨,是一句非法的,無效的廢話。 在美國司法體系裡,不會有任何的美國聯邦法官,會根據美國總統的即興談話為法理,就將被告“罰款兩千美元或入獄一年。”如果不幸發生這種狀況,那就是匪夷所思的司法暴政。 在《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中,鐵工廠的代表律師約翰.戴維斯(John William Davis),是當代最富盛名的憲法專家。 約翰.戴維斯資歷顯赫,曾任專職為美國政府在美國最高法院處理訴訟業務的美國訴訟總長(Solicitor General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國派駐英國全權大使、西維吉尼亞州美國眾議員,1920年和1924年兩度獲得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提名。 約翰.戴維斯是專業律師,但不是立場超然的民權大律師,因為他非僅不反對種族隔離,還否定美國國會的反私刑處死立法提案動議,他是一位溫和的白人至上主義者,經常辦理一些為魔鬼辯護的案件。 法學家經常肯定約翰.戴維斯在美國法庭上的成就,但是沒有評論家肯定他在美國價值或文明社會建樹上有什麼功勳。 約翰.戴維斯曾在美國最高法院辦理過一百四十件上訴案件,其中七十三件是在美國訴訟總長任內的公職,六十七件是他個人執業律師的記錄。大概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是以敗訴收場。 在美國司法史上,約翰.戴維斯在美國最高法院辦理了一百四十件案子,不是最高的記錄。 1959年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後,曾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雨果.布萊克的法律助理,又出任美國副訴訟部部長的勞倫斯.華萊士(Lawrence Gerald Wallace),曾在美國最高法院辦理過一百五十七件案子。 曾在威廉.哈里森、約翰.泰勒和米勒德.菲爾莫爾三位美國總統政府,出任兩次美國國務卿的丹尼爾.韋伯斯特(Daniel Webster) ,曾在美國最高法院辦理過兩百件件案子。 擁有醫生和律師兩張執業執照、曾當選為代表維吉尼亞州美國眾議員的沃爾特.瓊斯(Walter Jones),是美國司法史上在美國最高法院辦案記錄保持者是,他總共辦理過三百一十七件案子。 約翰.戴維斯的滑鐵盧慘敗案件是1952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布里格斯 訴 艾略特案(Briggs v. Elliott)》。 約翰.戴維斯代表南卡羅來納州,在美國最高法院為種族隔離合憲化辯護,時運欠佳,恰好遇到了後來成為美國最高法院首位黑人大法官的對手瑟古德.馬歇爾,敗訴的結果導致全美國的種族隔離制度的土崩瓦解煙消雲散。 約翰.戴維斯一生的巔峰之作就是《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在最後的結案陳詞中,面對着全場爆滿聽眾和九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他獨自講演八十七分鐘。 驚人的是,除了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大法官(Felix Frankfurter)問了一個無關重要的問題外,其餘的八位大法官全部靜坐聆聽,從頭到尾沒有打斷他的結案陳詞講演。 後來的史學家評論,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大法官用一個不痛不癢的問題,來打斷約翰.戴維斯的結案陳詞發言,是由於他個人在美國總統競選時的衝突矛盾而故意抹黑他。 約翰.戴維斯是結案陳詞法理重點有三: 第一是:基於美國憲法第2條規定,美國總統沒有立法權,因而不得越權制定法律; 第二是:美國憲法不承認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是法律; 第三是:美國總統無權使用任何形式的命令來充公民營企業。 《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最大的經驗教訓之一,就是確認美國總統無權制定法律,也無權推翻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 唐納德.川普面對這兩大美國最高法院劃時代判例,他一來不允許焚燒國旗,二來要觸犯焚燒美國國旗者“將面臨罰款兩千美元或入獄一年”,這些全是美國國會的獨家立法功能,美國行政部門完全沒有站得住腳的法理,因為美國行政部門沒有制定法律與刑期的權力。 事情的發展似乎沒有朝着唐納德.川普的意願奔馳。在《起訴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頒布後幾個小時,就在白宮對面的拉菲亞特公園,被傑伊.凱里(Jay Carey)破防了。 時年五十四歲、來自北卡羅來納州阿什維(Asheville)、二十年美國陸軍軍齡、銅星勳章得主的退伍軍人傑伊.凱里,在點燃一面3×5英尺的美國國旗前,大聲宣布說: “我在美國陸軍服役超過二十年,我為你們每一位公民爭取表達自我的權利,無論你們以何種方式表達。焚燒美國國旗是受《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保護的權利。我這樣做是為了你們每一位美國公民。 我之焚燒這面國旗,是為了抗議那位自以為是、認為他有權為所欲為、制定任何法律的總統,無論這些法律是否合法。美國憲法允許我焚燒這面美國國旗,做好你的本職工作,你如果不這樣做,就去操蛋吧!” 傑伊.凱里立即點燃焚燒一面3×5英尺的美國國旗來抗議唐納德.川普的懲罰詆毀或焚燒美國國旗行政命令。 2022年,民主黨傑伊.凱里代表北卡羅來納州第11選區,出馬競選美國眾議員,敗在共和黨查理斯.愛德華茲(Charles Marion Edwards)之手。 白宮新聞發言人評論說:傑伊.凱里的行為極具冒犯性和挑釁性。 2025年8月27日,美國聯邦檢察官入稟華盛頓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提控傑伊.凱里兩條美國聯邦非法生火輕罪。在關押幾個小時後被釋放,傑伊.凱里立即發表視頻說: “我這樣做是為了抗議唐納德.川普簽署的那項美國總統行政命令,該命令規定焚燒美國國旗屬於違法行為。他無權下達這樣的命令,我想檢驗一下他的命令是否有效,所以我這麼做了,我並沒有因此而被判一年監禁或罰款兩千美元。” 《個人權利與表達基金會 (The Foundation for Individual Rights and Expression)首席法律顧問 羅伯特.科恩-里維爾(Robert Corn-Revere)發表評論說: “唐納德.川普總統或許認為他有權一紙法令就可以修改《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但他沒有這個權力。焚燒國旗作為一種政治抗議形式,受到《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保護。 這並非什麼新鮮事。雖然人們可能因在禁止縱火的場所焚燒任何東西而被起訴,但政府不能起訴受憲法保護的表達性活動---即便包括美國總統在內的許多美國人認為這種行為是極其冒犯和挑釁。” 那位在白宮外面焚燒美國國旗的退伍軍人傑伊.凱里是被拘捕了,但這種情況或許在不同的地方會有不同的後果。至少有一位現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有過利用美國國旗來表達政治觀點的親身經歷。 2021年1月,在約瑟夫.拜登總統即將就職的幾天前,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的妻子,在他們位於維吉尼亞州的家中,故意將門外的國旗倒掛,來抗議約瑟夫.拜登的當選。 塞繆爾.阿利托表示,他與這一舉動無關,是他的妻子---一位熱愛美國國旗的人---在與鄰居發生口角時,故意將國旗倒掛發泄憤怒。 這是典型的玷污美國國旗事件,美國司法部敢到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家去執法嗎?如果敢,自是無話可說,如果不敢,那就是選擇性執法,也就是專捏軟柿子的偽司法。 隨着時間的推移,美國民眾對憲法中禁止焚燒國旗的修正案的興趣逐漸消退。到1998年,美國廣播公司新聞頻道和《華盛頓郵報》聯合進行的一項民意調查發現,在是否修改憲法將焚燒國旗定為非法的問題上,美國人的觀點幾乎均等---51%的人支持該修正案,48%的人表示應維持憲法不變。 2006年,蓋洛普連同《今日美國》的一項民意調查發現,54%的美國人表示“憲法不應修改為明確禁止焚燒或褻瀆國旗”。 如今,有三分之二的美國人,認為人民有權使用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來表達抗議政府的不滿情緒。 在1989年時,美國有四十八個州有禁止焚燒美國國旗的州法。因而美國最高法院1989年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裁決,更具震撼性。 這個劃時代的裁決徹底升華了美國人民的愛國標準,與及改變了對美國國旗的理性認知。 威廉.布倫南大法官代表多數派在《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裁決書裡寫道: “政府不能想當然地認為每一種挑釁性思想的表達都會引發騷亂,而必須考慮表達的實際情況。 我們不會通過懲罰褻瀆國旗的行為來使國旗神聖化,因為這樣做會削弱這一珍貴象徵所代表的自由。 這項裁決重申了國旗最能體現的自由和包容原則,以及我們對批評的容忍---是我們力量的象徵和信念的源泉。” 素以搖擺票著名於世的安東尼.肯尼迪大法官,在附和意見書裡說: “我同意,在這個絕對真理不被信任、簡單真理被不必要的辯護所累贅的時代,國旗占據着孤獨的榮譽地位。 儘管我尊重這些觀點,但我並不認為憲法賦予我們像法院持不同意見的法官所呼籲的那樣進行裁決的權利,無論這項判決多麼令人痛苦。 雖然象徵往往是我們自己賦予的,但國旗始終如一地表達着美國人共同的信念,對法律與和平的信念,以及維繫人類精神的自由。今天的案件迫使我們認識到這些信念給我們帶來的代價。 國旗保護着那些蔑視它的人,這令人痛心,卻也至關重要。殘酷的事實是,有時我們必須做出我們不喜歡的決定。 我們做出這些決定是因為它們是正確的,這種正確性在於正如我們所見,法律和憲法強制推行這樣的結果。” 並不是每一位保守派都會認同唐納德.川普沙皇式的聖旨。保守派電台節目主持人傑西.凱利(Jesse Kelly)在社交媒體上寫道: “我絕對不會傷害美國國旗。但如果美國總統告訴我不能這麼做,讓我差點就點燃了國旗。我是一個自由的公民,如果我想燒國旗,我就會去燒。” 這應該代表一些美國人的觀點---絕大部分美國人不願意被政客尤其是偽善政客牽着鼻子走。 喬治.老布什也是一位極度反對焚燒美國國旗的總統。1988年,他採取遊說美國國會通過立法程序來禁止焚燒國旗,而不是下條子來禁止美國人民來焚燒國旗抗議政府---因為他知道自己沒有制定法律和刑期的權力。 美國首都華盛頓喬治城法學院教授大衛.科爾(David Cole),他曾是《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的辯護律師,他對《檢控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的評論是: “美國人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合法使用美國國旗。它可以用來揮舞,以表達對政府的支持,也可以用來焚燒,以表達對政府的反對,但最重要的是,政府無權告訴我們應該如何使用符號和言論,這些決定權在我們自己手中。 這份行政命令中威脅拒絕或撤銷焚燒國旗的非公民的簽證和其他移民福利的規定,未能認識到《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保護的是美國的每一個人。 就像你不能因為焚燒美國國旗就把人關進監獄一樣,你也不能因為焚燒美國國旗就把人驅逐出境,所以,歸根結底,這項行政命令只是一種象徵和表演。它並非旨在應對任何現實世界問題的切實嘗試。” 這應該是美國法學家們最基本的法理認知,不應該還有另外形式的解析。 《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的主要裁決法理是:和平焚燒美國國旗是一種表達意見的途徑,應該受到《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言論自由權利的保護。 唐納德.川普的《檢控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的《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就是直接挑戰《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判例,也就是間接挑戰《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言論自由的普世價值原則。 《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的主角格雷戈里.約翰遜,是一位臭名昭著的美國共產黨黨徒,他痛恨和反對的不僅是美國政府,而是整個的美國資本主義體制,但在《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中,並沒有因為他的社會背景和政治傾向而忽略他的憲法權利。 筆者對於美國國旗的司法訴訟與歷史淵源頗有研究和心得。六年前的2019年9月2日,筆者發表《美國最高法院焚燒國旗與憲法權利的選擇---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全面論述美國國旗的現代憲法地位。 在《美國最高法院焚燒國旗與憲法權利的選擇---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裡,筆者詳細第論述了整件訴訟的前因後果和庭審辯論程序,留下了第一手資料,讓讀者自行論斷是非對錯。 搖擺不定的美國最高法院,在數度錯誤裁決的慘痛教訓下,最終在《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中裁決: 只要在不影響公眾安全前提下,美國人民有使用焚燒國旗行為來表達抗議政府的權利,焚燒國旗行為是一種意見表達的形式,而意見的表達是美國公民的憲法權利,屬於《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範圍,和平而沒有造成社會危險的情況下的焚燒國旗行為,沒有違憲。 保守派的鼓譟、國會的立法、全部無法超越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正義法槌。 唐納德.川普在2025年8月25日,高調的簽署了《檢控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的《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後不到一個小時,就被美國退伍軍人被傑伊.凱里,在白宮對面的拉菲亞特公園,刻意的點燃一面美國國旗,抗議唐納德.川普《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的違憲勾當。 數位佩戴着警察隨身攝像機(Bodycam)的警裝警察,特勤局,公園警察堵住了傑伊.凱里,但是都不敢立即動手拘捕他。 其中一位拿不準主意的警員,用手機給美國司法部律師打電話諮詢:要不要與能不能拘捕焚燒美國國旗的嫌疑犯? 隨身攝像機的詳細記錄顯示,辦案警員與美國司法部律師在討論剛剛生效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 這個看起來是一個微不足道的細節,但卻成了傑伊.凱里辯護律師團,最終擊敗美國司法部的殺手鐧武器法理。 在得到美國司法部律師批准拘捕命令後,執法警員將傑伊.凱里拘捕並押返華盛頓警察局,交由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檢察官珍妮.皮羅(Jeanine Pirro)落案處理。 次日,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檢察官珍妮.皮羅,入稟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檢控傑伊.凱里兩項美國聯邦輕罪: 第一條:在非指定區域點火(Igniting a fire in an undesignated area),這是一條美國聯邦輕罪,最高刑期是入獄六個月; 第二條:以危害財產或公園資源的方式點火(Lighting a fire causing damage to property or park resources),屬於乙類輕罪(Class B misdemeanor),最高刑期是入獄六個月。 是為直接打臉唐納德.川普總統的《美利堅合眾國 訴 傑伊.凱里案(United States v. Jay Carry)》。 2025 年 9 月17日:《美利堅合眾國 訴 傑伊.凱里案》初次提審,傑伊.凱里在華盛頓美國聯邦法院出庭,拒絕認罪。 由於案件的敏感性,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首席法官詹姆斯.博阿斯伯格(James Emanuel Boasberg)是坐堂主審法官。 詹姆斯.博阿斯伯格主審此案的消息,使任何新聞記者與及美國法學家們立即意識到,唐納德.川普不會有好果子吃:他是唐納德.川普眼裡最大的司法敵人。 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於1963年2月20日在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出生,他父親伊曼紐爾.博阿斯伯格三世(Emanuel Boasberg III)是美國聯邦公務員,因而在美國首都成長。 身高六尺六寸的詹姆斯.博阿斯伯格出身1990年度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與現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布雷特.卡瓦諾同住一間宿舍。 1990年,詹姆斯.博阿斯伯格出任舊金山美國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多蘿西.納爾遜法官(Dorothy Wright Nelson)法律助理,1996年開始,出任美國首都華盛頓司法部檢察官,處理刑事兇殺案長達五年之久。 2002年5月13日,喬治.小布什總統提名詹姆斯.博阿斯伯格出任任期十五年的哥倫比亞特區高等法院法官,2002年8月1日,美國參議院全票通過他的提名。 2010年6月17日,巴拉克.奧巴馬總統提名詹姆斯.博阿斯伯格出任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2011年3月14日,美國參議院以94票同意0票反對的全票通過他的提名。 2023年3月17日開始,出任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首席法官至今,他以處理國家安全、行政法、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案件著稱。 2017年8月18日,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駁回了“電子隱私信息中心(Electronic Privacy Information Center)“提起的一項訴訟。 此前,“電子隱私信息中心”依據《信息自由法》起訴美國國稅局,要求公開唐納德.川普總統自2010年至今的個人納稅申報表。 詹姆斯.博阿斯伯格裁定,鑑於個人納稅申報表屬於保密信息,因此只有在獲得唐納德.川普本人許可,或經美國國會稅務聯合委員會批准同意予以披露的情況下,方可獲取這些文件。 唐納德.川普總統對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是異常感冒的,直接視之為政治敵人,是有原因的。 核心原因是:詹姆斯.博阿斯伯格在多起涉及川普政府的高敏感度案件中,作出限制行政權力的裁決,直接阻礙了唐納德.川普的移民、行政、通訊與執法策略。 這些裁決觸及唐納德.川普最敏感的政治敘事如行政權擴張、移民強硬路線、對司法體系的不信任 ,因此他將詹姆斯.博阿斯伯格視為政治敵人,並在公開場合反覆點名攻擊。 不按美國正當司法程序驅逐無證移民與非法使用《敵對外國人法(Alien Enemies Act)》案件:導致唐納德.川普將大部分的怒氣,發泄到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頭上。 最直接的衝突來自 2025 年至2026 年的委內瑞拉移民驅逐案。唐納德.川普援引 1798 年的《敵對外國人法》,不經合法程序就大規模拘捕並驅逐委內瑞拉無證移民。 鑑於驅逐無證移民未經美國正當司法程序,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下令美國司法部暫時停止驅逐航班,要求政府將載有被驅逐的無證移民飛機掉轉航空路線,並將被驅逐者帶回美國。 唐納德.川普下令不需理會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的命令,繼續執行驅逐無證移民項目。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威脅對有關負責的官員,啟動藐視法庭的刑事調查。 唐納德.川普盛怒之餘,在“真實社交”上發特,稱他“高度衝突”“患有嚴重的唐納德.川普妄想症(Trump Derangement Syndrome)”, 公開要求彈劾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 唐納德.川普公開抱怨說,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把所有有關唐納德.川普的案子,“全弄到自己手裡”。 實際上這是因為對美國聯邦法院行政程序不了解而造成的誤解。實際的狀況是,案件是通過自動隨機分配系統分派,法官無法也無權自選案件。 巧合的是,多件有關唐納德.川普的案子,抽籤系統指定由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審理,於是“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刻意針對唐納德.川普”的謠言,就從白宮散播了出來。 在一起涉及川普政府國防部長皮特.赫格塞斯(Pete Hegseth)在群聊中發送的使用信號(Signal)討論轟炸也門計劃的案件中,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下令美國行政部門必須保存相關通訊記錄,這使唐納德.川普認為是在司法干涉行政,與及政府最敏感的國家安全與內部溝通問題而老羞成怒,認為這就是所謂的“高度衝突“。 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對於美國司法部和行政部門不遵守法庭命令而繼續非法驅逐無證移民一事,下令進行藐視法庭刑事調查。 這使唐納德.川普委任的臨時代理美國司法部長托德.布蘭奇(Todd Wallace Blanche),公開指責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惡意針對美國司法部的律師。 這明顯的與他被炒魷魚的前任帕梅拉.邦迪一貫的伎倆一樣,全是些為了取悅唐納德.川普而捏造的謊言。 2025年3月11日,在例行的在司法會議(Judicial Conference)上,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向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抱怨說:他和二十四位美國聯邦法官都擔心,唐納德.川普政府會無視聯邦法院裁決,可能引起的憲政危機。 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的回應像一隻軟腳蝦:“我與唐納德.川普總統的關係是文明且尊重(civil and respectful),希望不會發生憲政危機。” 就在司法會議的次日,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在《J.G.G. 訴 唐納德.川普案》中裁決,禁止美國司法繼續使用《敵對外國人法》法理,不經正當司法程序就驅逐無證移民。 這個裁決徹底的觸怒了美國沙皇,自此進一步加劇攻擊不斷。唐納德.川普發特咒罵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是一位“極左瘋法官---一個麻煩製造者兼煽動者”。唐納德.川普認為,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應該被彈劾下台。 2025年7月28日,美國司法部在向美國華盛頓聯邦上訴法院的投訴中,指責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對唐納德.川普總統及其政府作出不當公開評論”。 但這種政治鬥爭式投訴,前後兩次均被美國華盛頓上訴法院傑弗里.薩頓法官(Jeffrey Stuart Sutton)撤案,不予處理。 實際上,任何依照美國司法體系運作的法官,都會持與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一樣的立場,而兩種制度之間的無法調和矛盾,必然會造成公開的衝突。 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的司法觀點是:強調司法獨立與重視程序正義,在移民、行政權、國家安全領域,與及他曾處理多起涉及唐納德.川普的秘密大陪審團與監控改革案件,堅持必須嚴格審查行政行為。 在唐納德.川普來說,因為他想當的是美利堅國王,這些美國現代文明守則絲毫不重要,他要的是無條件的個人效忠,與及現時的帝皇式總統權力的擴張,其餘的都是次要。 2025年3月17日,代表德克薩斯州的美國眾議員布蘭登.吉爾(Brandon Gene Gill),向美國眾議院提出了要立案彈劾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的(H.R.270)動議。 這次,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茲不再沉默了:“兩個多世紀以來,人們早已確立了這樣一條原則:彈劾並非針對司法裁決分歧的恰當應對手段。” 《美利堅合眾國 訴 傑伊.凱里案》的首席辯護律師是瑪拉.希利亞德(Mara Verheyden‑Hilliard),她是“公民正義夥伴基金會(Partnership for Civil Justice Fund)”聯合創辦人, “抗議法律與訴訟中心(Center for Protest Law & Litigation)”執行主任。 助理律師是卡爾.梅西內奧(Carl Messineo),他與瑪拉.希利亞德同是公民正義夥伴基金會”共同創辦人。 瑪拉.希利亞德是一位美國著名民權律師,專長於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抗議權、政府問責等,曾代表過多起全國性抗議案件。 “公民正義夥伴基金會”是一間設在美國首都華盛頓、接受公開捐款的非盈利機構,其座右銘是: “協助捍衛美國的言論自由權。事關重大,不容有失。(Help defend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speech in America. The stakes couldn't be higher)”。 “公民正義夥伴基金會”是這樣介紹自己的: “三十多年來,‘公民正義夥伴基金會’始終走在最前沿,堅定不移地捍衛民主並推動憲法權利的發展。 我們通過代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民權及第1修正案案件,並為社會正義活動家及相關運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辯護,從而踐行這一使命。 我們的工作核心在於推動具有實質意義的社會與法律變革,並瓦解各種壓迫性體制。 本中心的‘抗議法律與訴訟中心(Center for Protest Law & Litigation)’致力於在全國範圍內,保護並促進抗議者組織、集會以及伸張正義的權利。 我們通過積極的民事訴訟來捍衛言論自由權---既為爭取公共空間的使用權而戰,也致力於對抗警方暴力的種種機制。 與此同時,我們還為那些因政治性逮捕而被捲入司法程序的抗議者提供刑事辯護服務。 我們的“影響力訴訟(Impact Litigation)工作始終與對教育及外展宣傳的重視相輔相成。 ‘公民正義夥伴基金會’向全國各地的倡導者提供技術支持,旨在強化正義運動及有需求社區所能獲得的法律資源。 與此同時,我們還直接向各類社區及社會活動人士提供教育、宣傳及各類資源支持。 ‘公民正義夥伴基金會’存在的宗旨,正是為了服務並支持那些推動國家進步的社會運動、社區及民眾---儘管他們往往被邊緣化或孤立無援,卻依然在獨自奮力抗擊制度性的壓迫。“ 在接手《美利堅合眾國 訴 傑伊.凱里案》後,瑪拉.希利亞德首先挑戰的是在拘捕傑伊.凱里之前,辦案人員的態度。 2025 年 9 月17日,瑪拉.希利亞德提交動議,提出“選擇性/報復性起訴”主張,她指控美國政府對被告傑伊.凱里,進行非法的報復性起訴 (vindictive prosecution)。 警察隨身攝像機顯示,警員們在逮捕前互相討論唐納德.川普總統的行政命令,並與美國司法部檢察官辦公室通話確認。瑪拉.希利亞德認為這是因政治觀點而被針對性起訴的證據。 瑪拉.希利亞德厘定了《美利堅合眾國 訴 傑伊.凱里案》八大訴訟策略: 第一個策略:將案件從“點火輕罪”轉化為“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案件”。 美國司法部試圖把案件框定為:非指定區域點火與危害公共安全點火。瑪拉.希利亞德的策略是:把案件重新定義為:政府因政治表達而提起檢控,這是整個辯護的基礎。 第二個策略:向美國法庭提交“選擇性起訴”動議(Selective Prosecution)。 瑪拉.希利亞德提出同類行為者比如點蠟燭、點香、點小火等行為,從未被起訴,只有焚燒國旗者被起訴,恰恰說明說明美國司法部是在“挑人”執法,這違反了1996年美國最高法院《美利堅合眾國 訴 阿姆斯特朗案(United States v. Armstrong)》判例原則。 瑪拉.希利亞德的目的是迫使美國司法部解釋:為什麼只起訴傑伊.凱里一人。 瑪拉.希利亞德借用《美利堅合眾國 訴 阿姆斯特朗案》判例為武器,立時將美國司法部逼進了死角。 1992年,克里斯托弗.阿姆斯特朗(Christopher Lee Armstrong)及其他人因涉嫌共謀持有並分銷超過五十克快克可卡因,以及相關的槍支犯罪指控,而被提起聯邦公訴。 被告方聲稱,他們之所以遭到起訴,是因為其黑人種族身份;為此,他們尋求通過申請證據開示或撤銷指控,來佐證其關於“選擇性起訴”的主張。 地方法院最初批准了證據開示令,要求政府提供類似案件的統計數據;但政府拒絕遵從該命令,致使案件最終被撤銷。 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撤銷指控的裁決,並裁定被告方無須舉證證明其他涉案人員未被起訴。 案件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1996年5月13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了8票同意1票反對的結果,裁決克里斯托弗.阿姆斯特朗勝訴。 三十年來,《美利堅合眾國 訴 阿姆斯特朗案》發揮着保護刑事被告應有的憲法權利。選擇性起訴的舉證責任在於被告,被告必須證明政府拒絕起訴處於類似境遇的其他種族嫌疑人。 在這個判例下,假使政府拒絕美國法院的申請證據開示---也就是不公開政府內部的所有有關案件的資料的話,地方法院即可據此而裁決撤案裁決。 第三個策略:向美國聯邦法庭提交本案是“報復性起訴”的動議(Vindictive Prosecution)。 瑪拉.希利亞德提出的關鍵證據是警察隨身攝像機顯示,警察和特工們在拘捕被告前,一直在互相討論唐納德.川普總統剛發布的行政命令,警察和特工們與檢察官辦公室通話,確認是要“按唐納德.川普總統的命令處理”,起訴動機與政治表達直接相關。 瑪拉.希利亞德引用判例有二:1974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布萊克利奇 訴 佩里案(Blackledge v. Perry)》, 與及1982年美國最高法院的《美利堅合眾國 訴 古德溫案(United States v. Goodwin)》。 瑪拉.希利亞德的目的是要證明:美國司法部是因傑伊.凱里的政治觀點而提起起訴。 美國最高法院的《布萊克利奇 訴 佩里案》於1974年5月20日頒布7票同意2票反對的裁決結果,自此昭告天下,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在被告因輕罪定罪後再對其提起刑事重罪起訴,違反了“正當程序條款”,因為此舉是對被告行使其上訴權的懲罰。 《美利堅合眾國 訴 古德溫案》是美國最高法院有關被告憲法權利的案例。 在因一起襲擊事件而被指控多項輕罪及微罪之後,被上訴人表示希望就這些指控達成控辯交易。但他隨後拒絕了這一提議,並要求進行陪審團審判。 對此,控方採取反制措施,針對同一事實尋求並獲得了一項指控其“襲擊聯邦官員”的重罪起訴書。被上訴人最終被判犯有該項重罪,隨後他以“控方報復”為由尋求撤銷原判。 聯邦地方法院駁回了其動議,但美國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基於“正當程序原則”撤銷了原判。隨後,聯邦政府獲准調卷審查此案。 在《美利堅合眾國 訴 古德溫案》中,美國最高法院為“報復性起訴”行為設下一個嶄新的標準。 被上訴人最初被指控犯有輕罪,並曾表示有意進行認罪協商。但他隨後決定不予認罪,並請求進行陪審團審判。在針對其的輕罪指控尚待審理期間,控方就同一事件對被上訴人提起了重罪指控。 被上訴人辯稱,這種指控升級構成了“控方報復”,並聲稱這是對他行使陪審團審判權所實施的報復行為。 美國地方法院駁回了他要求撤銷定罪的動議,但美國第四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該裁決,並基於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適用了一種“報復推定”。 案件纏訴到美國最高法院,1982年6月18日,美國最高法院以7票同意2票反對的結果,裁定被上訴人勝訴。 第四個策略:要求美國法院強制美國司法部交出內部文件(Subpoena / Discovery)。 瑪拉.希利亞德要求披露:美國司法部與白宮的溝通詳細資料、美國司法部內部關於《美國總統第14341 號行政命令》的執行指示,與及美國司法部處理焚旗案件的執行政策備忘錄。 對美國司法部來說,這是最致命的策略。因為一旦美國法院批准,美國司法部必須公開政治干預證據,這是美國司法部最不希望見到成為全美國各大新聞的頭條醜聞的局面。 第五個策略:引用《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與《美利堅合眾國 訴 艾克曼案》判例,作為“不可規避的憲法屏障”。 瑪拉.希利亞德強調:焚燒美國國旗是受保護的象徵性言論,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無權推翻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美國司法部不能借“公共安全”名義規避判例,《美利堅合眾國 訴 艾克曼案》已明確禁止。 瑪拉.希利亞德目的: 讓美國法院清楚地意識到:繼續起訴,明顯違憲。 第六個策略:將《美國總統第第14341號行政命令》定位為“違憲且超越權限(ultra vires)。 瑪拉.希利亞德指出:美國總統無權重新定義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不能限制憲法權利,美國司法部若果按美國總統行政命令而起訴,將構成違憲執法。 瑪拉.希利亞德目的:讓美國司法部意識到繼續起訴會導致更大政治災難與法律風險。 第七個策略:程序性施壓(Procedural Pressure)。 瑪拉.希利亞德利用美國法院設定的美國司法部回應要求的最後期限。美國司法部必須在 2026 年 3 月15日之前回應瑪拉.希利亞德的動議。美國司法部若果回應,就必須解釋政治動機,若果不回應,就必須撤案,沒有其他的選擇。 瑪拉.希利亞德的策略是:逼使美國司法部在兩條路中選一條:公開美國司法部內部文件等如一場政治災難,美國司法部如果撤案,那就是傑伊.凱里的勝利。 第八個策略:合法且常見的媒體與公眾輿論策略。 瑪拉.希利亞德利在新聞媒體上強調:這是一件有關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案件,美國總統試圖使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去規避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恰恰正是美國司法部起訴傑伊.凱里具有政治動機的證據。 瑪拉.希利亞德的目的:讓美國司法部意識到繼續起訴傑伊.凱里,會引發更大的關司法麻煩和政治災難。 如果美國法院允許《美利堅合眾國 訴 傑伊.凱里案》開庭,被告將會繼續深入推進“報復性起訴”調查。那麼,美國政府面臨必須冒交出內部文件的威脅,這是美國司法部無法承擔的政治風險。 警察隨身攝像機顯示,警員在逮捕前在互相討論唐納德.川普總統的行政命令,並與美國司法部檢察官辦公室律師通話確認。瑪拉.希利亞德認為這就是因政治觀點而被針對性起訴的直接證據。 根據這八大策略,瑪拉.希利亞德向美國法庭呈遞了一份雄辯滔滔的動議: 在《辯論動議引言》中,傑伊.凱里的辯護狀指出: 被告傑伊.凱里根據《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 12(b) 條提出動議,請求撤銷起訴書中的兩項輕罪指控。傑伊.凱里主張:本案無需進入審判階段即可依法裁定,因為: 第一,政府援引的火災管理七十七類法規無法合法適用於他的行為; 第二,本案的起訴是出於違憲的報復性動機,屬於政治性報復,違反正當司法程序。 關於法理論點一,瑪拉.希利亞德的動議辯論狀指出:美國政府引用的“點火/火災管理”法規不適用於傑伊.凱里的行為。 傑伊.凱里主張,政府引用的聯邦“野外火源管理”類法規,不能用於刑事化他在拉斐特公園進行的政治表達行為。理由包括: 第一,這些法規本質上適用於“荒野或自然保護區”,不適用於拉斐特公園這種傳統公共論壇中的政治表達; 第二,即便美國法院認為法規適用,其條文也存在模糊性或過度寬泛性,必須作出狹義解釋,以避免侵犯受憲法保護的表達權利; 第三,焚燒國旗是政治象徵性言論,政府不得以“火災管理”為名,藉機壓制政治表達。 關於法理論點二,瑪拉.希利亞德的辯論動議狀指出: 本案起訴具有強烈報復性,違反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的報復性起訴原則(Vindictive Prosecution)。 傑伊.凱里主張,本案起訴並非基於任何真實的公共安全理由,而是因為他表達了與美國總統唐納德.川普立場相反的政治觀點。因而: 第一,政府起訴他的真正原因是他的政治信息,而非點火行為本身; 第二,唐納德.川普總統公開宣稱要“懲罰焚旗者”,並聲稱“我們已經把言論自由拿走了”,證據足以證明並顯示出他對受保護表達權利的違憲敵意; 第三,警察隨身攝像機記錄顯示,警員在逮捕前討論唐納德.川普總統的行政命令,並與美國檢察官辦公室通話確認是否要“按唐納德.川普總統的指示處理”,證明本案的執法與起訴均是受政治指令的驅動; 第四,這構成《刑訴規則》第 12(b)(3)(A) 所指的“起訴啟動過程存在缺陷”,因為政府的動機是政治報復,徹底的違反美國憲法嚴格規定的正當司法程序原則。 關於事實背景(Factual Background),瑪拉.希利亞德的動議辯論狀指出: 傑伊.凱里被控兩項美國聯邦輕罪: 第一項指控:在非指定區域點火(18 U.S.C. § 1865(a) 等); 第二項指控:以危害公共安全方式使用火源。 傑伊.凱里承認,他在唐納德.川普總統簽署禁止焚燒美國國旗的行政命令數小時後,於拉斐特公園焚燒一面 3×5 英尺的美國國旗,以表達政治抗議。 關於案件的核心憲法論點(Constitutional Claim),瑪拉.希利亞德的辯論動議指出: 傑伊.凱里主張,本案起訴試圖懲罰他從事受《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保護的象徵性言論,違反1989年6月22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判例原則,與及1990年6月11日美國最高法院頒布的《美利堅合眾國 訴 艾希曼案》判例原則。 傑伊.凱里認為,政府以“火災管理”法規為名起訴他,實質上是為了規避美國最高法院保護和平焚燒美國國旗權利的判例,是一種藉口性執法(pretextual enforcement)。 關於動議結論(Conclusion), 瑪拉.希利亞德的動議辯論狀指出: 傑伊.凱里請求法院撤銷全部指控,法理是: 第一,政府援引的法規無法合法適用於他的政治表達行為; 第二,本案起訴具有報復性與政治性動機,屬於違憲的選擇性與報復性起訴; 第三,根據《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 12(b) 條,本案應當在審前被撤銷。 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批准了瑪拉.希利亞德的動議,勒令美國司法部必須在2026 年 3 月 15 日之前,必須回應和滿足瑪拉.希利亞德的辯論動議和傳票要求。 在裁決意見書中,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指出:“傑伊.凱里先生有權着手進行關於惡意起訴的調查程序”。這個裁決,立即使美國司法部處於非常被動和不利的兩難狀態。 經過數次的沙盤推演,美國司法部清楚地知道,美國司法部絕對沒有在詹姆斯.博阿斯伯格法官的美國法庭上取得勝利的可能,僅僅為了最高也不過是監禁六個月的輕罪案子而極大冒險的繼續起訴下去,肯定會招來更多無法預期的司法於政治麻煩,這將是一場得不償失的司法遊戲。 已經徹底落在下風的美國司法部意識到,唐納德.川普的《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的確是一件徹頭徹尾的違憲勾當,在莊嚴的美國法庭上為魔鬼辯護,終歸不是一件什麼光彩的事情。 在這個法理基礎上,任何有關《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的檢控,都無可避免地落得被美國法院撤案的命運。 還有另外一層較深的後續的、無法避免的司法麻煩,根據《美國法典42 U.S.C. §1983》規定,如果美國司法部執行了違憲的《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將無可避免的會被民權追訴索賠,而這種訴訟本身就帶着極度不光彩的形象。 美國司法部更明白,即使趕鴨子上架,硬是順應唐納德.川普的意志在法庭上去逆水行舟,也會在《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合《美利堅合眾國 訴 艾克曼案》判例下直接被判決無效。 在《美利堅合眾國 訴 傑伊.凱里案》裡,美國司法部無法擺脫“選擇性起訴指控”“報復性起訴指控”和“在按美國總統唐納德.川普命令行事”的指控,而且很難找到解脫的法理。 2026 年 3 月 13 日,在必須回應被告要求的最後期限前兩天,美國司法部主動無條件的撤銷全部對傑伊.凱里的刑事指控,全案就此結束。 這正是瑪拉.希利亞德的策略鏈條所預期的結果。案件終結,傑伊.凱里無罪。 這意味着他在唐納德.川普簽署禁止焚燒國旗行政命令後,於白宮對面焚旗的行為,最終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警察隨身攝像機證據在《美利堅合眾國 訴 傑伊.凱里案》的報復性起訴動議中起了決定性的法律作用。這是本案最關鍵的證據類型之一,也是美國司法部最不願意進入證據開示的原因。 警察隨身攝像機證據是《美利堅合眾國 訴 傑伊.凱里案》動議中“證明政府政治動機”的核心證據,它直接觸發了美國法院允許進行報復性起訴調查,並最終迫使美國司法部在 2026 年 3 月 13 日撤案。 雨果.布萊克(Hugo Lafeyette Black)大法官在1964年美國最高法院的《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裁決書裡說: “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賦予了批評政府公職人員行為的絕對的、無條件的特權(The First Amendment provides an absolute, unconditional privilege to criticize official conduct.),像這類的案件,根本不需要開庭就應該將之駁回。” 雨果.布萊克大法官的法理,就是《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賦予美國人民保護言論自由的權利。 超越權限的《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在法律上幾乎沒有效力,因為它直接與《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 與 《美利堅合眾國 訴 艾希曼案》 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衝突。 美國總統無權重新定義《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保護範圍,也無權通過行政命令禁止和平焚燒國旗。任何依據該行政命令的刑事起訴都將被美國法院認定為違憲而失效。 在《美利堅合眾國 訴 傑伊.凱里案》中,美國司法部於 2026 年 3 月 13 日撤案,實際上承認《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完全無法作為執法的依據。 傑伊.凱里的勝利,不僅是《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勝利,美國人民憲法權利的勝利,也是美國社會公義的勝利。 1967年,代表阿肯色州的美國參議員詹姆斯.富布賴特(James William Fulbright),出版了一本極具教育意義的巨著:《權力的傲慢(The Arrogance of Power)》。 《權力的傲慢》指出:在政治上的結果,權力傲慢往往是導致制度失衡、戰爭冒進、民主倒退、社會撕裂、國內民主倒退、異議空間縮小。權力傲慢的領導者往往通過受害敘事動員支持者,使政治衝突道德化、絕對化。 在權力的傲慢意識形態下,美國的介入戰爭方式違背了現實主義:以軍事手段解決政治問題,低估民族主義力量,高估美國軍事優勢的政治效果,最後戰爭狂熱會讓寬容與言論自由被虛假而刺耳的愛國主義取代。 在權力傲慢的有色眼鏡下,美國政府將外交政策道德化、神聖化,把對手視為邪惡的代表。 權力傲慢會導致結構性的嚴重後果:政策目標無限擴張,任何地區衝突都被解釋為自由對抗暴政,在位美國總統權力膨脹,美國國會監督力量弱化,新聞媒體與公眾輿論被動地接受國家安全敘事。 《權力的傲慢》指出:戰爭狂熱會讓寬容與言論自由被虛假而刺耳的愛國主義取代。權力傲慢會導致美國外交搖擺、盟友信任下降。 詹姆斯.富布賴特在《權力的傲慢》中有着驚人的遠見和預言:美國在越戰時期出現了帝王式總統制,美國國會放棄了戰爭決策權,導致美國總統權力的無限擴張。權力傲慢使美國在海外採取例外主義姿態,誤以為實力等於正義,從而忽視道德與後果。 詹姆斯.富布賴特在《權力的傲慢》中認為,美國人民必須保持擁有異議的權利,因為他深深相信異議就是真正與更高形式的愛國主義,正如美國國會有義務承擔其在戰爭問題上的憲法責任一樣。 異議的言辭不會好聽真至於是刺耳,但《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要保護的,恰恰正是這些刺耳的聲音,因為順風好話的言論根本不需要《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來保護。 在美國近代史上,最著名的權力傲慢政客有三:唐納德.川普、亨利.基辛格和理查德.尼克松。 唐納德.川普以權力傲慢高姿態濫用美國總統權力,否定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糟蹋得來不易的美國價值,羞辱美國司法體制,動用聯邦力量對付普通公民。其政治風格導致民主制度空殼化風險加劇,種族仇恨組織復活,踐踏民權意識,社會兩極化日見嚴重。 別看亨利.基辛格在西雅圖中國國賊習近平背書單出醜晚宴面前,溫柔得像一隻波斯小貓,聽話得像一隻唯唯諾諾的哈巴小狗,但在骨子裡,他卻是一匹殘暴的兇狠野狼。 亨利.基辛格在柬埔寨實施秘密轟炸、支持印尼入侵東帝汶、縱容智利大搞跨國特務謀殺異己,默許巴基斯坦在東巴基斯坦的屠殺等帝國主義勾當,亨利.基辛格的策略就是為大國利益而踐踏民主價值。 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外強中乾,導致亨利.基辛格外交權力巨大,被稱為二戰後權力最大的美國國務卿。 唐納德.川普的事實告訴我們:權力傲慢會摧毀美國憲政制度本身;亨利.基辛格的事實告訴我們:權力傲慢會讓小國付出慘痛代價;理查德.尼克松的事實告訴我們:權力傲慢會毀掉美國總統寶座;唯獨眾人皆醉我獨醒的詹姆斯.富布賴特告訴我們:權力傲慢必須被法治制度與異議強行制衡。 紐約大學歷史系教授瑪麗蓮.揚(Marilyn Blatt Young)曾強化這些批判,她譴責:“美國人總傾向於相信本國獨特的實力賦予了他們不受約束的權力,可以在全球肆無忌憚地動用武力。實際上,美國在道德或文化上並無特殊之處,僅僅是實力超群而已。” 在1964年美國國會通過《東京灣決議案》授權林登.約翰遜總統,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擊退對美國軍隊的武裝攻擊,並防止東南亞進一步被共產黨侵略兩年後,詹姆斯.富布賴特對美國干預主義發出了嚴厲警告。 詹姆斯.富布賴特擔心,缺乏自信往往會滋生一種被誇大的權力感和使命感。將大國力量與無限權力混為一談,這不僅對國家,對整個世界都是危險的。 時間是歷史之神。在隨後的幾十年裡,詹姆斯.富布賴特的信念被證明具有先見之明。1973年,歷史學家阿瑟.施萊辛格(Arthur Meier Schlesinger Jr.)闡述了行政特權如何導致了帝王式總統制浮現時,就特別強調詹姆斯.富布賴特的這一挑戰,要求對美國外交政策實行民主控制的重要性。 已經在1995年2月9日以八十九歲高壽謝世的詹姆斯.富布賴特,是美國近代稀有的學者型政治家,他在六十年前的擔憂,如今逐一成為美國噩夢的事實。尤其是他在1966年對華盛頓戰爭狂熱危險的警告,如今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具預見性。 美國對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最新侵略行動的餘波,或許能辨出六十年前隱約的智者迴響。詹姆斯.富布賴特譴責美國國會放棄決定國家何時以何種方式參戰權力的聲音,在今日近乎類似當年的局勢下顯得格外引人矚目。 隨着《權力的傲慢》一書的的面世,這部對日益膨脹的帝國式總統權力的沉思錄,至今仍值得美國人民格外的關注。 詹姆斯.富布賴特既是理論批判者,也是制度改革的倡導者,因此,他是討論權力傲慢議題時繞不開的核心人物。 或許美國人民更懷念的,是詹姆斯.富布賴特的誓言:絕非輸出美國文化與制度之決心,而是恪守民族自決原則之承諾。 若細聽唐納德.川普總統對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最新侵略行動的餘波,或許能辨出六十年前隱約的迴響。詹姆斯.富布賴特譴責美國國會放棄決定國家何時以何種方式參戰權力的聲音,在今日近乎鏡像的局勢下顯得格外清晰。 當關於唐納德.川普總統在不到兩個月內發動的第二次政權更迭戰爭的合理性、道德性與合法性的辯論激烈展開時,重訪那段歷史似乎頗有價值。 歷史的重演是會出現的。另一個相關的區別在於美國政府所謂的道德例外主義。1966年,許多美國人仍將遏制共產主義視為道德使命---用林登.約翰遜總統的宣傳話語說,那是要履行捍衛自由的責任。 而今除了唐納德.川普總統指責伊朗領導層是邪惡政權外,很難說大多數美國民眾真的相信自己的國家是為崇高理想而攻擊伊朗。 在1964年美國國會通過《東京灣決議案》授權林登.約翰遜總統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擊退對美國軍隊的武裝攻擊並防止東南亞進一步侵略兩年後,詹姆斯.富布賴特對美國干預主義發出了嚴厲警告。 詹姆斯.富布賴特擔心,缺乏自信往往會滋生一種被誇大的權力感和使命感。將大國力量與無限權力混為一談不僅對國家,對整個世界都是危險的。 德州農工大學梅爾伯恩.格拉斯科克學院(Melbern Glasscock)講席教授格雷戈里.達迪斯(Gregory Allen Daddis),總結權力傲慢的禍害說得恰當而有穿透力: “當下唐納德.川普總統以極度的權力傲慢姿態濫用美國總統權力的說法似乎難以辯駁。事實上,他似乎很享受這種權力。 從調遣聯邦準軍事力量對抗美國公民,到公然否定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川普政府自認為可以擺脫傳統民主制度的約束。 六十年前,詹姆斯.富布賴特曾告誡美國同胞,支持此類過度行為將帶來危險。權力傲慢往往使人將權力與智慧混為一談,並可能導致自命不凡地承擔起監管世界的使命,以及擊敗所有的獨裁暴政的許諾。 如今,是時候傾聽這位前美國參議員詹姆斯.富布賴特的呼籲了---多一分謙遜,少一分狂妄。” 美國司法部的《美利堅合眾國 訴 傑伊.凱里案》主動撤案,象徵着唐納德.川普《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的生命,還未曾開始作孽,就宣布自殘式暴斃。 《美利堅合眾國 訴 傑伊.凱里案》主動撤案以來,美國司法部和白宮都絕口不再提美國人民是否擁有使用和平焚燒國旗來表達反抗情緒的話題了,至於那些什麼外國人焚燒國旗就驅逐出境,本地人焚燒國旗就坐牢一年罰款兩千云云蠢話,全變成了些茶餘飯後的笑話---政治白痴們忘記了《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保障的,就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的徹底失敗是唐納德.川普權力傲慢下咎由自取,自我羞辱,邪惡必敗,古有名訓。 唐納德.川普要用下條子來挑戰《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 的《美國總統第14341號行政命令》事件過去了,用下條子挑戰《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美國總統第14160號行政命令》勾當,很快就會揭曉。 美國最高法院2026年的《唐納德.川普 訴 芭芭拉案》,亦即無證移民在美國出生孩子的天然美國公民權利的案子,即將在2026年6月底頒布裁決結果,是《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屹立不倒,還是唐納德.川普的條子功夫再次失敗,值得拭目以待。 高勝寒 2026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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