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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角大樓文件案:美國最高法院在國家安全與憲法權利間的選擇 2026-03-04 23:21:07

五角大樓文件案:美國最高法院在國家安全與憲法權利間的選擇

--從《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到《美國 訴 博爾頓案》--


雨果.布萊克大法官,在《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代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多數意見撰寫裁決書,在美國最高法院歷來的裁決書中,這篇裁決書可謂是出類拔萃的上乘精品,其中有四句是特別具有震撼性的千古名言:

第一句 : 此案根本不需要開庭辯論就應該將之駁回;

第二句:新聞媒體的任務是為監督而服務,而不是配合統治者;

第三句 : 只有將政府管制新聞的權力徹底的廢除掉,新聞媒體才能永遠自由地去責難政府。

第四句:當美國司法部來到我們這裡要求禁止或懲罰新聞媒體的出版自由時,美國行政部門看來是忘記了《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基本訴求歷史。

這是來自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書,代表着美國精神絕對不允許政府侵犯憲法賦予美國人民的言論與出版自由,責難政府與推翻暴政不僅是美國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每一位公民的義務和權利。

這四句評語簡短有力,直指美國憲政法理的要害;也直接解釋了《美國憲法》對言論和出版自由的法理和原則,更標榜出了什麼是真正的美國精神和什麼是美國價值。

這四句普世價值社會的基本價值,可以羞死那些打着“為人民服務”的共產獨裁暴政,即使羞不死,只要稍有尊嚴,也要無地自容。

1791年12月15日生效的《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賦予美國人民出版與言論的自由,更硬性規定國會不得通過任何限制出版與言論自由的法律。這是一條不被政客歡迎的法律。

二十世紀初期,在恐共症的大環境下,風起雲湧,紐約、阿拉斯加、科羅拉多、密西西比、科羅拉多、內華達、佛羅里達、伊利諾、路易斯安那、德克薩斯、佛蒙特、華盛頓、威斯康辛、新澤西、加利福尼亞、堪薩斯、俄亥俄等州,相繼通過了《無政府犯罪法案(Criminal Anarchy Law)》。

到了1955年,全國有四十二個州擁有類似的法律。美國國會亦在1917年通過了《間諜法案(Espionage Act)》,在1918年通過《煽動騷亂法案(Sedition Act)》,違法者會被判刑長達二十年與剝奪投票權利。

這些法案變相地遏制了美國人民的出版與言論自由。美國的民權律師們曾十餘次在美國最高法院挑戰這些明顯違憲的法律。

最為著名的案例是1925年的《吉特洛 訴 紐約州案(Gitlow v. New York)》。

美國社會主義黨成員班傑明.吉特洛(Benjamin Gitlow),用文章抨擊紐約州政府的貪污腐敗,紐約州司法部以叛亂罪起訴之,紐約法院判處他五至十年監禁,案件纏訴至美國最高法院,以7比2票數裁決本傑明.吉特洛敗訴,但同時裁決政府不得違反憲法,不得剝奪《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

自此案後,美國政府在遏制言論自由的戰場上開始節節敗退,為1971年的《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全盤敗北奠定了有力的輿論與法理基礎。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有着上百件爭取言論與出版自由權利的案件,但在影響力上來說,沒有一件能超過《五角大樓文件》涉密事件,美國歷史學家和法學家推崇之為捍衛言論與出版憲法權利第一案。

《五角大樓文件》涉密事件導致兩場劃時代的美國最高法院訴訟官司 :

第一場是 《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第二場是 《美國 訴 埃爾斯伯格案(United States v. Daniel Ellsburg)》。

兩場官司均圍繞着五個主題在辯論:

第一:《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保護出版自由條款,是否涵蓋國家機密文件在內?

第二:美國總統是否有權以行政命令取代國會的立法權力?

第三:所謂國家機密定義是什麼?法律是否必須承認當事人的認定標準?

第四:言論自由權利與國家機密的法律界限是什麼?

第五:當憲法權利與國家安全發生衝突時,美國法律如何取捨?

美國國家機密文件體系的建立,不是經過國會的正常立法程序,而是來自德懷特.艾森豪總統於1953年11月5日簽署的《第10501號美國總統行政命令》。

在法理上來說,因為缺少法定權力,留下了極具爭議的空間,也成為《紐約時報》律師在法庭上擊敗美國政府的主要法理之一。

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因為未曾經過美國國會的立法程序,因而不是法律,但其效力就是全民遵守的法律。把行政首長的條子當成法律,是對文明社會憲政的莫大諷刺。

《美國憲法》規定美國國會是唯一制定法律的機構,白宮是行政機構,負責執行美國國會通過的法律,本身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

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就是變相的法律。這個矛盾越演越烈,終歸會有強逼着美國最高法院介入的一天。

關於挑戰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內容的訴訟,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和美國最高法院就已經有超過七百餘件之多,可見問題的緊迫性,但是至今為止,尚沒有成功挑戰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本身法律地位的案例。

如何權力制衡與避免獨裁暴政的出現,是美國政治體制的主要議題。《美國憲法》頭三條以文字來限制權力的不得集中與權力的制衡。

三百餘年前法國政治哲學家、思想啟蒙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就有名言說 “當行政權與立法權集中到一個人手裡時,那就絕對沒有自由可言。”

美國憲法之父詹姆斯.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46章中說 :“把立法、司法、行政的所有權力,集中到一個人的手裡的話,那就可以宣布這就是典型的暴政。”

孟德斯鳩是法國十八世紀的教授、法官、法學家、和政治哲學家,是全世界文明政治與權力制衡法理的鼻祖。

孟德斯鳩於1689年1月10日在法國阿機坦)Aquitaine)出生,於1755年2月10日病逝法國巴黎,享年六十六歲。

孟德斯鳩的全名是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de La Brede st de Monteequieu,由於名字太長,世人均以查爾斯. 孟德斯鳩,或更簡單的孟德斯鳩稱之。

美國的司法、立法與行政三權分立的原始法理源頭,就是來自孟德斯鳩。

《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劃時代的重大事件,其判例的威力,最終導致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麥康諾 訴 聯邦選舉委員會案》廢除了個人向候選人捐款數量的最高額度限制,自此美國大選進入赤裸裸的金錢大戰時代。

共和黨艾迪生.麥康奈爾(Addison Mitchell McConnell)是現任肯塔基州美國聯邦參議員,曾出任傑拉爾德.福特總統的司法部副部長,身價千萬,在美國參議院最富有的參議員中排名第十位,中國人對他並不陌生:他的妻子是前美國勞工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趙小蘭。

《五角大樓文件涉密事件》的主角是丹尼爾.埃爾斯伯格(Daniel Ellsberg),這位哈佛大學經濟系博士,被媒體譽為美國民族的嵴梁和社會的良心,他獨立特行,敢以一人之力,力爭阻擋美國介入越南戰爭,素有埃爾斯伯格悖論(Ellsberg paradox)之稱。

悖論一詞源自《決策論》,是二十世紀初期英國宏觀經濟學大師約翰.凱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所創,但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在美國將之發揚光大。

約翰.凱恩斯有句經濟名言說 :“在極端情況下,政府能通過僱人挖土坑的方式刺激需求。”丹尼爾.埃爾斯伯格認為,為了達到正義之目的,即使觸犯法律亦在所不惜。

悖論定義是一種看似違反常識或邏輯的陳述或情況,它常常涉及看似矛盾的品質或階段,主要有三大特點:

第一是言語悖論:一種自相矛盾的陳述,但可能仍然包含一些事實;

第二是邏輯悖論:看似有效的論點卻導致荒謬或自相矛盾的結論;

第三是情景悖論:現實與我們的期望背道而馳的情景。

《五角大樓文件》事件源自戰火連年,缺乏安寧的越南。1803年阮福映建立阮朝,改安南為越南。

十九世紀中葉,法國入侵越南,建立殖民地,昏庸的滿清,為了越南的宗主國權益與法國開戰,是為中法戰爭。

慘勝,卻簽署了《中法新約》,放棄了宗主國權益,承認了越南是法國的殖民地。

二戰時,日本打走法國占領越南,胡志明等人組建越南獨立同盟會,用游擊戰術反抗法國與日本的殖民地統治。

日本宣布投降後,1945年9月2日胡志明宣布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國。

1946年,法國再度入侵越南,越南獨立同盟會被逼退守山林,繼續反抗法國。

1954年,在中共全力支援甚至代理之下,於奠邊府擊敗法國軍隊,法國被逼在日內瓦會議上低頭認輸,撤出印度支那,越南分裂為南北兩越。

內戰的延續為超級強權提供了一個理想的角斗場,英國與美國支持的南越,與蘇聯與中共支持的北越大打其代理戰爭。

1961年,德懷特.艾森豪總統在離職前,下令提防快速發展的越共利用老撾為基地,嚴重威脅南越安全。

德懷特.艾森豪的情報顯示,如果美國不直接軍事介入,南越將在短時期內被北越消滅,美國在印度支那的利益將受到威脅,美國必須支持南越政府,即使南越是一個貪污腐敗的殘暴政府亦在所不惜。這是美國開始軍事和政治介入越南戰爭的時代大背景。

約翰.肯尼迪當選總統後,在拜會白宮時,德懷特.艾森豪向他提議:美國需要派遣軍事顧問與經濟援助,力保南越的戰略目標:這是美國在東南亞圍堵共產主義的唯一選擇。

約翰.肯尼迪認同,並暗中執行這個自認為是的所謂既定國策。

在一場1961年的講演中,約翰.肯尼迪告訴美國人民說 :“越南是民主的試驗場,是考驗美國實力與決心的地方”。自此,美國人民才開始知道越南是一塊麻煩之地。

約翰.肯尼迪在選擇內閣成員時,候選人的越戰態度成為主要考慮的條件之一,因而約翰.肯尼迪政府是一面倒的反共政權。

有一半的約翰.肯尼迪顧問提議:美國應該大量在財力與武器方面支持南越,另一半則主張,美國應該直接出兵軍事干預,對抗北越。

美國總統並沒有宣戰權,只有六十天的出兵權限,另加三十天的撤軍權限,而在六十年代,冷戰政治大環境下,有宣戰權的美國國會不可能同意約翰.肯尼迪的出兵越南計劃。

但是美國總統擁有全權掌控所有武裝力量的絕對權力,憑着這個優勢,約翰.肯尼迪採取了瞞天過海的策略,一方面在國內繼續欺騙美國人民,一方面組成了龐大的文武援助顧問團,積極進行代理戰爭,在美國人民不知情的狀況下,靜靜地派遣了八百名軍事顧問,進駐越南。

1962年,約翰.肯尼迪派遣副總統林登.約翰遜訪問南越,在了解南越的險境後,一向反共的林登.約翰遜向約翰.肯尼迪總統匯報說 :“如果美國不在越南採取實際的軍事行動,那只好等着在美國海岸線上打自衛戰了。”

約翰.肯尼迪從來就沒有相信過這個德州佬,僅僅為了政治資源和選票而挑選了林登.約翰遜為自己的副座。

為了確保自己沒有做錯決定,再派美國參謀長聯合會議主席麥克斯韋.泰勒將軍(Maxwell Davenport Taylor)前往西貢,從軍事的角度,做一次實地研究調查。

麥克斯韋.泰勒帶回來的結論比林登.約翰遜的看法更加悲觀 :

“美國必須立即啟動特殊任務,派遣由美國空軍駕駛員操作的三大中隊直升戰鬥機群,與偽裝成顧問的八千名實戰軍隊奔赴越南,北越最害怕的就是我們的常規轟炸,只要我們鎖定老撾與柬埔寨為對象,越共將因失去後援,才會減慢侵略的速度。”

麥克斯韋.泰勒同時提醒約翰.肯尼迪說:美國人民與國會對越南的事務知道得越少,特殊任務就越容易成功。

約翰.肯尼迪批准了麥克斯韋.泰勒的建議,大量的軍隊在顧問團的偽裝之下源源湧向越南。

紙包不住火,有些新聞媒體開始懷疑,到底美軍在越南幹些什麼?到底有多少美軍在那裡?

約翰.肯尼迪對這些挑戰性的疑問,不是裝聾做啞就是顧左右而言他,在被逼問得無處可躲時,除了否認美國介入越南麻煩外,還乾脆下達《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嚴格禁止美國新聞媒體報道有關越南的消息。

這個不會有人遵守的命令,無可避免地引起極大的憲法爭議。

越南的局面並沒有按照約翰.肯尼迪的意願方向去發展,雪片似的急電恰恰說明了事與願違的現實狀況。

約翰.肯尼迪決定善後,要在1964年大選連任後,把美軍全部撤出越南,但上天並沒有賦予他這個改變美國命運的機會:1963年11月22日,約翰.肯尼迪在德克薩斯州達拉斯遇刺身亡。

林登.約翰遜接任後的第二天,通知他的顧問亨利.洛奇(Henry Cabot Lodge) :“告訴西貢的將軍們,林登.約翰遜的許諾絕對不會改變。”

林登.約翰遜總統再下手令給國家安全顧問部 :“美國要幫助南越對抗並戰勝北越的陰謀挑釁。”

為了確保南越的安全與制定更恰當的越南策略,林登.約翰遜總統再派國防部長羅伯特.麥克納馬拉(Robert Strange McNamara)到西貢,落實既定國策。

羅伯特.麥克納馬拉返美後,大耍兩面三刀手段,在公開場合大讚軍事政變後的南越,堅固穩定,牢不可破,但在給林登.約翰遜總統的秘密報告中,卻說出了他一直擔憂的真相 :“如果美國不立即採取更多更強大的軍事行動,南越的滅亡指日可待。”

美國參謀長聯合會議主席麥克斯韋.泰勒將軍給林登.約翰遜總統呈交了一份秘密報告說:

“越南是美國成為自由世界領袖的試金石,如果美國不能在亞洲取得勝利,那麼拉丁美洲與非洲將會是共產主義的天下,如果想在亞洲得到勝利,目前必須大量增兵南越,並把戰場擴大至北越、老撾與柬埔寨。”

1963年,在新聞媒體的追查之下,美國在越南陷進泥濘的報告,不停地出現各種媒體上。

自約翰.肯尼迪政府以來全面否認越南有戰事的謊言政策,無法持續下去。1964年,美國派駐南越的軍人已經超過十萬之眾。

林登.約翰遜的如意算盤並沒有打響,官運也和約翰.肯尼迪半斤八兩,大量無法自圓其說的謊言使他焦頭爛額,成為國人遷怒的對象。

1968年3月31日,因受到反戰示威的影響,毅然在電視上宣布不再接受民主黨連任提名時,預期的北越慘敗消息,依然沒有出現。

1964年8月2日,在北越海岸東京灣,一艘美國海軍驅逐艦《馬多克斯號(USS Maddox)》,在執行偵察任務時,被北越的魚雷艇襲擊。

兩天后,《馬多克斯號》與另一艘驅逐艦又被襲擊,美國輿論譁然,史稱“東京灣事件”。

“東京灣事件”是一件歷史疑案,尤其是第二次的襲擊至今未有定論。後來出土的國防部文件說,東京灣在1964年8月2日那天,沒有任何的軍事衝突,也沒有任何的炮戰發生,這為所謂的“東京灣事件”,添增了幾許的迷糊的陰謀論。

故勿論是林登.約翰遜自導自演的苦肉計,還是上帝賦予他的特殊恩典,毫無疑問“東京灣事件”是美國的一塊遮羞布---林登.約翰遜借題大作文章,煽動輿論,再也不需要對着美國人民撒謊了。

林登.約翰遜在電視上宣稱 :“美國無意擴大戰爭,但必須採取行動來保護我們的武裝力量。”

林登.約翰遜並呼籲美國國會採取實際行動 ,“彰顯美國支持自由與保護東南亞和平的決心!”

美國眾議院於1964年8月7日以416票同意0票反對通過提案,美國參議院於同日以88票同意2票反對通過議案,林登.約翰遜如獲至寶,於1964年8月10日將之簽署成美國公共法律,是為《東京灣決議法案》。

《東京灣決議法案》主要的內容是授權美國總統,採取包括動用武力在內的必要手段來確保東南亞的和平。

自此以後,美國從偷偷摸摸介入越戰,成為名正言順地出兵越南。

1965年6月7日,美軍駐越南總司令威廉.威斯特摩蘭將軍(William Childs Westmoreland)上書,要求增兵四十四個陸軍營共二十萬人數的軍隊。

1965年7月17日,林登.約翰遜簽批威廉.威斯特摩蘭的要求,使越戰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1969年駐越美軍人數,達到空前的九個師共達五十四萬三千人。

1966年11月,美國國防部長羅伯特.麥克納馬拉開始懷疑美國介入越戰的真相與動機。

羅伯特.麥克納馬拉的顧問莫頓.哈爾珀林(Morton Harold Halperin)提議,應該成立專人小組來進行研究越南戰爭真相,為美國政府決策者提供一份正確的參考資料。

羅伯特.麥克納馬拉批准了這個提議,並委任莫頓.哈爾珀林負責研究工作,研究成果,將以匿名的形式寫成報告。

1967年6月17日,羅伯特.麥克納馬拉在沒有通知林登.約翰遜總統、美國國務卿大衛.拉斯克(David Patrick Rusk),和國家安全顧問沃爾特.羅斯托(Walt Whitman Rostow)的情況下,更特意避開官方歷史學家,委任自己的親信、助理國防部長約翰.麥克諾頓(John McNaughton),秘密成立了“越南研究工作組(Vietnam Study Task Force)”。

目標是研究與撰寫越南戰爭百科全書,希望能夠找到美國政府該如何面對越陷越深的越戰泥濘良策。

這份簡稱為《五角大樓文件》或《越戰研究》的主題,是美國由二戰至目前介入越南的歷史,文件的原名是《美國對越南1945-68年間決策歷史》,其目的是為當前與未來美國決策者,提供一份重要而準確的內部參考資料。

約翰.麥克諾頓接受任務不到一個月,不幸空難死亡。

羅伯特.麥克納馬拉再委任國防部顧問萊斯利.蓋爾布(Leslie Howard Gelb)繼承《越戰研究》作業。

萊斯利.蓋爾布組織了一個包括有一半是現任軍人在內的三十六人秘密班底,開展研究作業。

1964年8月4日,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在好友莫頓.哈爾珀林邀請下,開始在五角大樓工作,出任羅伯特.麥克納馬拉的助理,負責分析與研究大量有關越戰的機密文件,和決定那些訊息需要呈報給他們的上司。

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實際參與了《越戰研究》的和寫作,1967年聖誕節前,他獨力完成了三百五十頁:關於約翰.肯尼迪政府在1961年介入越戰狀況的研究。

1968年春天開始,工作的本質使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全面接觸機密文件與第一手材料,使他透徹地了解美國陷在越南進退維艱的困難局面,也開始懷疑美國在越戰中的道德性與殘暴性,在完成了《越戰研究》後,他最後得出了這是一場沒有正義的罪惡戰爭結論。

《越戰研究》主要的資料來源,幾乎全是五角大樓的檔案室,不與外界聯繫之目的就是避免曝光。

1968年2月,羅伯特.麥克納馬拉因與林登.約翰遜總統的越南政策越走越遠,被逼辭職下台,去當世界銀行總裁去了。

1969年1月15日,距離理查德.尼克松宣誓就任總統前五天,萊斯利.蓋爾布將包括三千頁歷史與政策分析、四千頁原始文件共四十七卷、文長兩百萬字、封面印有“絕密機密 敏感文件”的報告,面呈新美國國防部長克拉克.克利福德(Clark McAdams Clifford)。

在國防部的文件中,如果標有“絕密機密 敏感文件”者,指的是控制流傳或限閱的意思。《越戰研究》報告總共印了十五份,七大分配如下:

兩份給藍德公司(Rand Corp);兩份給美國國家檔案局;兩份給美國國務院;一份給新任美國國防部長克拉克.克利福德;一份給離職的前美國國防部長羅伯特.麥克納馬拉;七份保留在美國國防部機密室里。

1969年1月21日,美國國防部移交三十八卷的《五角大樓文件》予藍德公司華盛頓辦公室。

1969年3月4日,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前後分兩次,親自把這批機密文件,運返加利福尼亞州藍德公司總部。

莫頓.哈爾珀林後來出任《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總監,獻身美國民權運動。

莫頓.哈爾珀林曾出任威廉.克林頓政府國務院國策研究部主任,著有《無法無天之國:美國情報機關的罪行(The Lawless State: The Crimes of the U.S. Intelligence Agencies)》,曾使美國政府極度難堪。

莫頓.哈爾珀林是畢業自耶魯大學法學院的高才生,胸懷大志但仕途坎坷,官運欠佳,鬱郁不得志,僅在羅伯特.麥克納馬拉手下,出任負責國際事務的助理副國防部長。

丹尼爾.埃爾斯伯格1931年4月7日在芝加哥出生,他的父親哈里.埃爾斯伯格(Harry Ellsberg)與母親阿黛爾.查斯基(Adele Charsky),是德國阿什肯納茲族猶太人(Ashkenazi Jews),

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全家都是虔誠的科學派基督教徒,他生性孝順,依照母親的心願學習鋼琴,希望成為舞台音樂家。

哈里.埃爾斯伯格在一次帶着妻子和女兒出外旅遊時,因駕駛時睡着,撞向了路邊陰溝牆壁上,阿黛爾.查斯基死在現場,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傷心之餘,自此不再觸碰鋼琴。  

1952年,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在哈佛大學經濟系畢業,轉至劍橋大學進修,次年重返哈佛讀書。

1954年進入海軍陸戰隊服役,兩年之後退伍,返回哈佛繼續學業,1962年取得經濟學博士學位。

離開哈佛後,丹尼爾.埃爾斯伯格進入藍德公司,從事核子戰略研究。

1965年8月以美國國務院文職人員身份派往越南,在愛德華.蘭斯代爾將軍(Edward Lansdale)麾下任職,增加了對越戰的近距離考察與認識。

1967年返回美國,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再度返回藍德公司,參與《越戰研究》的工作。

由於丹尼爾.埃爾斯伯格有最高等級的忠誠與安全資格認證,成為僅有的幾位可以全面接觸《越戰研究》機密文件人員之一。

1969年,在藍德公司任職期間,開始參與美國民間反越戰活動。

初期的參與反越戰活動只是情緒式的發泄,真正使丹尼爾.埃爾斯伯格走向以實際的非暴力公民抗命行動來阻止越戰的,是1969年8月28日在賓夕法尼亞州費城郊區哈弗福德學院(Haverford College),聆聽和平主義大將蘭迪.凱勒(Randy Kehler)的反戰講演。

反戰者同盟(War Resisters League)是由一批反戰人士,於1923年在倫敦設立國際反戰協會的美國分部,蘭迪.凱勒是反戰者同盟的主將之一,因拒絕入營服役,被法庭判處兩年監禁,在入獄前,依然四處講演鼓吹美國人民反戰。蘭迪.凱勒在哈弗福德學院講演說 :

“上個月,大衛.哈里斯(David Harries)已經被捕入獄,我們的朋友們亦逐一被捕入獄,我自己也要接着入獄,我非但不哀傷,而且覺得這是一件美麗的事情,我甚至興奮,因為我很快就可以在監獄中見到我的朋友們了。”

在聽眾站立起來報以如雷似的掌聲中,站在印度聖雄莫罕達斯.甘地畫像前的蘭迪.凱勒繼續冷靜地說 :

“目前我是三藩市反戰者同盟唯一的男性成員,因為其餘的全進監獄了,等到我入獄後,組織里將只有女性。不過這沒有關係,我知道,我朋友們也知道,這是我面對監獄而毫無哀傷與恐懼的原因之一,我知道這裡的每一個人,全世界各個角落的許多人,都會像你一樣,把反戰的崇高理念推動下去。”

深知越戰真相的丹尼爾.埃爾斯伯格被蘭迪.凱勒的語言深深感動,他無力地坐在椅子上,如雷的掌聲離他越來越遠,他目睹許多人在哭泣,在流淚,他無法繼續呆在現場,溜到洗手間,蹲在地板上抽泣,繼而嚎啕大哭,獨自黯然哀傷長達一個多小時。

蘭迪.凱勒的講演改變了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的一生。他太清楚越戰的本質與秘密了,痛哭後的理智使他決定要用所有的力量,來阻止美國這場罪惡而不義的越南戰爭。

1969年3月3日,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取道華盛頓蘭德辦公室,取了三十八卷中的八卷《越戰研究》返回加州聖塔莫尼卡總部。

1968年8月28日,在費城聽完蘭迪.凱勒的反戰講演後,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再取道華盛頓,又在蘭德辦公室取得八卷《越戰研究》帶返加州。

這些原始秘密資料,使丹尼爾.埃爾斯伯格越堅定地知道該如何的去愛自己的國家:必須拆穿美國政客的謊言,必須制止這場罪惡的戰爭,更重要的是,他相信美國人民有知道越戰真相的權利。

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在自傳《秘密:越南與五角大樓文件回憶錄》序言中說 :

1969年10月1日傍晚,我用公文包攜帶這一批機密文件,穿過安檢台,走出加州聖塔莫尼卡蘭德公司,我準備在晚上將之複印。這些七千頁的文件,全是有關越戰決策的檔案,後來稱之為《五角大樓文件》。

其餘的文件儲存在我辦公室的保險柜裡。我決定或是利用新聞媒體或是利用美國國會聽證的途徑,將之公諸於世。

我清楚地知道這個行動,有可能使我自己在監獄中度過餘生。十一年來,從1964年中期,至1975年5月越戰結束為止,我就像其餘的美國人一樣,全神貫注我們介入越戰的發展。

在開始時,我發現那是個問題,繼之是陷於困境,最後是一場政治災難和道德犯罪。

當我發現這些衝突是問題時,我試圖幫助着去解決,變成陷於困境時,我試圖着在不傷害到其他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把我們自己解脫出來。

當我看到這是一場罪惡與犯罪時,我必須去揭發它、反抗它、嘗試着立即結束它。”

為了安全,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特意在深夜十一點半才離開蘭德公司,帶着機密文件直奔他反戰好友安東尼.羅素(Anthony Russo)的公寓。

夜深人靜,兩人加上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十三歲的兒子羅伯特.埃爾斯伯格,女友金伯利.羅森伯格(Kimberly Rosenberg),好友兼越南駐美國大使武文泰(Vu Van Thai),到安東尼.羅素在廣告公司任職的女友琳達.雷斯尼克(Linda Resnick)辦公室,開始複印秘密文件。

次日,再把文件帶返辦公室鎖進保險柜裡。1971年3月初,由於擔心秘密文件被政府密探偷走,丹尼爾.埃爾斯伯格與他妻子,再複印了幾份,分別藏在不同的友人處,以防萬一。

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對越南問題的權威性是毋庸置疑的。由於《越戰研究》是一份絕密文件,按照慣例,由不同的機構與人物對不同的時段進行深入研究,這些機構與人物之間,互不認識,更無從溝通。

助理國防部長萊斯利.蓋爾布是整個《越戰研究》實際負責人,丹尼爾.埃爾斯伯格是僅有被特別授權閱覽全部完整宗卷文件的人選之一。

這是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在1964年被邀請進入五角大樓工作,也是在1965年8月他被派赴越南實地秘密考察的真正原因。

1969年10月12日,丹尼爾.埃爾斯伯格與數位蘭德同仁致函華盛頓郵報》,聲明反對美國當局的越南政策,與繼續發表迷惑美國人民的不真實宣告。

1971年3月7日,《波士頓環球報》記者托馬斯.奧利芬特(Thomas Oliphant),發表頭版新聞說,只有三個人曾閱讀過整份的五角大樓越戰研究文件,丹尼爾.埃爾斯伯格是其中之一。

自此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的名字,開始曝光在新聞媒體上,並首次確認《五角大樓文件》確實存在。相對的,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的名字也開始進入美國治安當局的視野。

丹尼爾.埃爾斯伯格認為由美國國會議員把《五角大樓文件》公諸於世,是一種比較理想的辦法。

1969年10月,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將《五角大樓文件》面交美國聯邦參議員詹姆斯.富布賴特(James William Fulbright)、喬治.麥戈文(George Stanley McGovern)、蓋洛德.納爾遜(Gaylord Stanley Nelson)、查爾斯.馬蒂亞斯(Charles McCurdy Mathias)和美國聯邦眾議員保羅.麥克洛斯基(Paul Norton McCloskey),但是沒有任何一位議員有任何的後續行動。

喬治.麥戈文正在宣布競選總統,開始時答應在美國參議院公布,但在衡量風險後,改口說不願介入這件極具爭議性的麻煩事。

詹姆斯.富布賴特順水推舟,派立法助理諾維爾.瓊斯(Norvil Jones)煽動說:喬治.麥戈文參議員提議把這些秘密文件,應該交予《紐約時報》發表。

這個提議為丹尼爾.埃爾斯伯格開闢了另外一條嶄新的思路。唯一的有關《五角大樓文件》的反應,是阿拉斯加美國聯邦參議員莫里斯.格拉維爾(Maurice Robert Mike Gravel)。

丹尼爾.埃爾斯伯格選中他的原因,是他的反戰形象,與美國國會議員擁有《美國憲法》賦予的《演講或辯論保護條款(Speech or Debate Clause)》特權。

基於權力制衡與防止獨裁原則,《美國憲法第1條第6款》規定 :“美國國會參眾兩院的言論與辯論,不得在任何其他地方被質疑。”

除了觸犯賣國、重罪與破壞和平三種情況下,美國參眾兩院議員在議會期間,不得拘捕,其言論與辯論意見,不受任何法律約束與追究。是為《演講或辯論保護條款》。

保護民選議員言論自由權利的法理,源自英國1689年的《權利法案》。

由《美國憲法》和《獨立宣言》撰稿人之一、開國元勛、喬治.華盛頓總統提名的美國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詹姆斯.威爾遜(James Wilson)加以補充,將之撰寫進了《美國憲法》。

美國最高法院是根據《美國憲法第3條》於1789年在紐約市成立,喬治.華盛頓總統在八年任期內,提名了十一位大法官,這個紀錄至今無人打破,喬治.華盛頓向美國參議院第一位提名的就是詹姆斯.威爾遜。

為了全面地將《五角大樓文件》公諸於世,丹尼爾.埃爾斯伯格主動聯繫美國ABC、NBC和CBS三大主要電視台,說願意提供《五角大樓文件》供電台播出,但三大電台懼怕冒着營業執照被吊銷的風險,全拒絕之。

《華盛頓郵報》助理編輯班虛.巴格迪基安(Ben-hur Haig Bagdikian)是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在藍德公司的前同事,得知消息後,主動與丹尼爾.埃爾斯伯格聯繫,說《華盛頓郵報》有興趣刊出五角大樓文件,兩人約好在波士頓劍橋一家小酒店見面和交貨。

1971年6月16日,在特雷德韋旅館旅館(Treadway Inn)的房間裡,丹尼爾.埃爾斯伯格把兩大箱的機密文件,交給了班虛.巴格迪基安。

兩大箱包括兩份《五角大樓文件》,一份給《華盛頓郵報》,一份給阿拉斯加州美國聯邦參議員莫里斯.格拉維爾。

箱子太漲了,為了防止破裂,需要一根繩子。丹尼爾.埃爾斯伯格跑到旅館前台,看看能否找到根繩子。

旅館經理說 :“繩子是沒有,但有客人漏了一條狗鏈子在這裡,這麼久了,大概不會來領取了---。”

於是乎,一根狗鏈子,綁好了震撼全世界的《五角大樓文件》,運回了首都華盛頓。

1971年6月17日,班虛.巴格迪基安到《華盛頓郵報》總編輯班傑明.布拉德利(Benjamin Crowninshield Bradlee)家裡,匯報取得《五角大樓文件》的經過,班傑明.布拉德利立即向發行人凱瑟琳.格雷厄姆(Katharine Meyer Graham)請求批准推出的提議。

正在維吉尼亞州米德爾堡(Middleburg)豪宅里開派對的凱瑟琳.格雷厄姆,不顧法律顧問的嚴重警告,立即加以同意。

在《華盛頓郵報》總部,整個編輯部為獲得了《五角大樓文件》而瀰漫着興奮的情緒,當總編輯班傑明.布拉德利向大家宣布,凱瑟琳.格雷厄姆不顧未來可能的危機風險而決然批准推出消息時,全廳爆起了歡呼的掌聲。

班傑明.布拉德利是飲譽美國新聞界的元老級人物,除了在五角大樓文件》事件中,表現出新聞人員高度道德操守外,他還是真正將理查德.尼克松總統趕出白宮的決定性人物。

在班傑明.布拉德利的堅定意志,和羅伯特.伍德沃德(Robert Upshur Woodward)與卡爾.伯恩斯坦(Carl Milton Bernstein)兩位年青記者窮追猛打下,理查德.尼克松政權應聲垮台。

2014年10月21日,在筆者撰寫本文初稿時,班傑明.布拉德利病逝華府,享年九十三歲。

班虛.巴格迪基安用公共電話通知了莫里斯.格拉維爾辦公室,為了雙方的人身安全,有着豐富反諜報經驗的莫里斯.格拉維爾,選擇在華盛頓市中心五月花酒店正門口,時間是1971年6月26日午夜12點作為接貨點,方法是兩車靠攏,從自己的車窗遞交到對方的車窗。

莫里斯.格拉維爾取得兩大箱五角大樓文件後,知道那是兩大箱的麻煩,不敢存放在家裡,偷偷地帶回美國參議院辦公室,與自己的助理們關起門來閱讀與研究。

莫里斯.格拉維爾恐怕走漏消息,僱傭了一位殘疾的退伍軍人,全天候守在辦公室里監管。

莫里斯.格拉維爾與助理們一致認為,最佳保護《五角大樓文件》的方法,不是鎖在辦公室的保險柜裡,而是將之公之於世,列進美國參議院的官方記錄中。

1971年6月29日,莫里斯.格拉維爾為《五角大樓文件》事件,在美國參議院召集公開聽證會,由於時間倉促,不符議事程序被拒絕排期。

莫里斯.格拉維爾運用自己的小組委員會議事資格,在公共大樓議事,他獨自一人站在講台上,朗讀五角大樓文件長達三個小時。

天生就有說話結巴的生理問題,導致誦讀困難的莫里斯.格拉維爾,讀到激憤處,橫眉怒目,讀到傷心處,哽咽失聲,最後情緒失控,無法再誦讀下去。

雖然沒有任何議員與聽眾參加,但是因為這是正式的官方聽證會,因而整份四千一百頁的《五角大樓文件》被列進公開的美國國會紀錄。

為了達到更佳效果,莫里斯.格拉維爾決定將之編輯成書,公開發行。

在當時的大環境下,約談了三十五家出版社,但都不願意去趟這罈子的麻煩渾水,最後由非盈利機構北美基督教普遍主義唯一神教派協會(Unitarian Universalist Association of Congregations in North America)附屬的燈塔出版社(Beacon Press),將之出版發行。

燈塔出版社總裁羅伯特.韋斯特(Robert West)是亨利.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非暴力公民抗命論的信仰者。

當總經理戈賓.斯泰爾(Gobin Stair)y與他商量,想把五角大樓文件出版時,他毫不猶疑地立時批准,是為市場上四大部的《格維爾版五角大樓文件》。

1971年8月燈塔出版社宣布即將在十月出版《格維爾版五角大樓文件》,這個宣布立即為燈塔出版社帶來災難性的打擊,拉開了長達兩年半司法纏訴與政治麻煩,幾乎導致公司破產。

1971年9月,理查德.尼克松總統親自致電羅伯特.韋斯特,勸告他沒有必要招惹這些無邊無際的政治麻煩。但羅伯特.韋斯特意志堅定不為所動。

為了阻止美國聯邦調查局永無止境的騷擾,在莫里斯.格拉維爾的支持下,把美國聯邦調查局告進了美國聯邦法院,取得了臨時的禁止騷擾令。

美國司法部雷聲大雨點小,始終不敢明目張胆起訴燈塔出版社:為了出版一本他們不喜歡的書,而在法庭上被數落嚴重侵犯人民的憲法權利,總歸併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

羅伯特.韋斯特在1973年的公司年會上說 :

“我對我們國家的民主進程依然充滿了信心。我們下定決心,不僅自己反抗政府越權,也鼓勵所有的人起來反抗。在我們的宗教運動、我們的本性驅使、我們的民族傳統、加上近來種種事實的經驗中,我們已經在歷史上扮演了一個重要的角色。我們可以也一定能夠反抗,與逆轉這些歷史上影響憲法自由的不祥趨勢。”

美國政府決定採取法律行動收拾泄密者:入稟美國聯邦大陪審團要求起訴莫里斯.格拉維爾,美國司法部在法庭取得了傳票,命令莫里斯.格拉維爾的助理倫納德.羅德伯格(Leonard Rodberg),前來交代他在整件涉密案中扮演的角色。

莫里斯.格拉維爾入稟美國聯邦地區法院,以倫納德.羅德伯格是美國聯邦參議員的助理,應該受到與美國聯邦參議員同等的演講或辯論條款保護,要求撤銷傳票。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拒絕了莫里斯.格拉維爾的要求,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認可了地區法院的裁決,莫里斯.格拉維爾將案件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是為美國司法史上著名的《格維爾 訴 美國案(Gravel v. United States)》。

美國最高法院在1972年4月19和20日,一連兩天開庭聽訊《格維爾 訴 美國案》,1972年6月29日,以5票同意4票反對的結論裁決 :

“《美國憲法》賦予美國參眾兩院議員演講或辯論的條款保護範圍,除了與立法業務無關的情況之外,包括其助理在內。”

自此以後,美國參眾兩院議員助理的工作言責,受到憲法的免責保護。

1971年3月2日,新婚的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到《紐約時報》記者科尼利厄斯.希恩(Cornelius Mahoney Sheehan)在首都華盛頓的家裡告訴他說,自己有全套的《五角大樓文件》,願意免費提供給《紐約時報》公諸於眾。

事關重大,無法立即達成共識。十天以後,再度見面,商談細節,科尼利厄斯.希恩說他會與他的上司商量,儘快回復。

三個星期後,兩人第三度見面,落實了《紐約時報》將會刊登《五角大樓文件》的諾言。

1971年3月21日,在馬薩諸塞州劍橋哈佛廣場的特雷德韋旅館旅館房間裡,與科尼利厄斯.希恩再次確認《紐約時報》將推出《五角大樓文件》後,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帶領着科尼利厄斯.希恩回到自己的小公寓,當面把一部分的文件交予他。

科尼利厄斯.希恩在波士頓複印文件後,返回華盛頓。

1971年3月28日,科尼利厄斯.希恩在《紐約時報》書評欄牛刀小試,寫了一篇簡短散文,說有些美國政府高級官員,可能因為隱瞞越戰真相,會面臨被以戰犯罪名起訴。

一石激起千層浪,這篇短評就此拉開了劃時代大戲的序幕。

1971年4月5日,科尼利厄斯.希恩與《紐約時報》編輯傑拉德.戈爾德(Gerald Gold),在華盛頓離開白宮僅五個街口的希爾頓酒店(Hilton Hotel)房間內,閉門研究與策劃如何推出《五角大樓文件》。

《紐約時報》總編輯詹姆斯.雷斯頓(James Barrett Reston),在整個事件中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一直為自己在報道“古巴豬灣事件”中的軟弱態度負疚不已的詹姆斯.雷斯頓,強硬地表示,如果《紐約時報》不敢發表的話,他將會在自己的《葡萄園公報(Vineyard Gazette)》全面推出。

《紐約時報》的法律顧問羅德與戴爾律師樓(Lord & Day)的律師們堅決反對,並警告說這種行為屬於叛國刑事重罪,如果《紐約時報》堅持要刊出的話,他們將立即解除服務合約,不再代表《紐約時報》。

紐約時報》並沒有被自己的律師嚇住,組織了二十一人的工作班底,負責處理《五角大樓文件》,為了保密,賦予“X項目”的代號。

為了安全與避開治安探員的干擾,特在紐約希爾頓酒店十一樓租下了五間房間,作為“X項目”的編輯總部。

由科尼利厄斯.希恩、赫里克.史密斯(Herrick Smith)、埃德溫.肯沃西(Edwin Kenworthy)和福克斯.巴特菲爾德(Fox Butterfield)聯手撰寫。

1971年6月11日,《紐約時報》發行人阿瑟.蘇茲伯格(Arthur Ochs Pinch Sulzberger ),在離開紐約前往倫敦度假前,批准了“X項目”的最後刊登計劃。

1971年6月12日,詹姆斯.雷斯頓在他佛蒙特州山頂的住家裡,用電話下令:立即推出“X項目!”。

1971年6月13日,《紐約時報》在頭版用二十四號大字,以科尼利厄斯.希恩的名字,發表《越南檔案:美國三十年來介入越南事務的五角大樓研究》文章。14日和15日,相繼推出第二和第三批《五角大樓文件》,立即石破天驚,轟動全球,也驚動了白宮。

《紐約時報》披露五角大樓機密文件事件,觸怒了白宮的理查德.尼克松總統

1971年6月14日下午3.09分,理查德.尼克松在電話里,對着白宮幕僚長哈里.霍爾德曼(Harry Robbins Bob Haldeman)痛罵說 :

“《紐約時報》的科尼利厄斯.希恩是個雜種,多年來他一直是個雜種,怎麼在越南問題上,居然給這個操他媽的搞到了這些文件!”

一向慣於粗言髒語罵人的理查德.尼克松,怒不可竭,在亨利.基辛格(Henry Alfred Kissinger)的強力要求下下令:不惜任何代價,立即制止《紐約時報》繼續刊登危害國家的機密文件!

1971年6月14日,美國司法部長約翰.米切爾(John Newton Mitchell)先禮後兵,用電報給紐約時報》發行人阿瑟.蘇茲伯格發出最後通牒,聲稱如果不立即停止刊登並交回其餘的《五角大樓文件》,美國政府將會以《間諜法案》刑事罪名起訴之。

同一天,《紐約時報》悍然拒絕約翰.米切爾的要求,並繼續推出第二組的《五角大樓文件》,次日再推出第三組的《五角大樓文件》。

在《紐約時報》拒絕白宮的命令後,美國司法部採取緊急法律行動,入稟紐約南區美國地區聯邦法院,要求頒發預先制止令(prior restraint)。

理查德.尼克松總統提名的美國聯邦三款法官穆雷.格爾芬(Murray Irwin Gurfein)下令,《紐約時報》暫停推出《五角大樓文件》,以便美國政府可以有時間,準備在1971年6月18日的庭議,停止與交回機密文件案的法理辯護。

由於案件敏感地涉及美國國家安全,紐約南區美國地區聯邦法院採取閉門審判的形式,除了兩造的律師、證人和兩位《紐約時報》代表外,一律不准旁聽。

《紐約時報》一面遵守紐約南區美國地區聯邦法院的命令,一面進行抗告法律行動,一場影響美國人民言論與出版權利的憲法大戰,靜靜地拉開了歷史的序幕。

《紐約時報》給法庭呈交一份《五角大樓文件》目錄,但拒絕交回原件。

1971年6月17日,穆雷.格法因法官以“理由不足無法達到法律基本要求”的法理,拒絕美國政府要《紐約時報》交回所有秘密文件的要求。

剛利用預先制止令封鎖了《紐約時報》繼續刊登《五角大樓文件》,還未喘過氣來,又發生了機密外泄事件:1971年6月18日《華盛頓郵報》,突然推出了十七份《五角大樓文件》。

1971年6月18日,後來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院長、時任助理司法部長的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Hubbs Rehnquist),致電《華盛頓郵報》總編班傑明.布拉德利說:

美國政府認為刊登《五角大樓文件》的行為已經觸犯了《間諜法案》,要求《華盛頓郵報》立即自動停止刊出,並交回剩餘的秘密文件。但被班傑明.布拉德利在現場就堅定地拒絕了。

美國政府當天入稟華盛頓特區美國聯邦法院,以危害國家安全的法理,要求頒發永久禁止令。

在整個美國司法史上只有五次批准“臨時禁制令”但最後全被上級法院推翻的判例下,要求美國法院頒發永久禁止令,是一件不現實的妄想。

美國政府在華盛頓特區的運氣並沒有比紐約好,被美國聯邦法官格哈德.格塞爾(Gerhard Alden Gesell)現場就拒絕了,他甚至於連臨時禁止令都不批准考慮。

格哈德.格塞爾法官在裁決書上說 :

“沒有任何一位美國地區法官會歡迎這種新聞檢查案件。從《華盛頓郵報》刊出的資料來判斷是否符合制止令的條件,更是加倍的困難。

本庭發現文件上的機密標號,述說的卻是數十年前的陳年舊事,兩份主要的新聞大報同時刊出這些文件,沒有證據顯示這些文件會使到外交關係破裂,或導致武力攻擊美國本土,或武力攻擊盟國或導致發生一場戰爭,僅是妥協軍事計劃的一部分與妥協軍事情報的一部分。

《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嚴格規定,美國國會不得制定任何限制出版自由的法律。本庭發現事情並沒有達到政府所述說導致立即危及到國家安全,必須立即頒發對出版物制止令的狀況。

政府的證據沒有達到合理頒發制止令的要求,因而我拒絕頒發對出版物的制止令,我簽署了這份裁決令,以便美國政府向美國聯邦巡迴法院提起上訴。”

在紐約美國聯邦上訴法庭上,《紐約時報》的律師亞歷山大.比克爾(Alexander Mordecai Bickel),對於把預先禁止令延長一天的裁決,提出嚴重抗議 :

“《華盛頓郵報》可以刊登,而《紐約時報》則不可以,無論站在商業競爭或是報道權威角度來看,都是極度不公平的,何況《紐約時報》的讀者,有權知道事情的真相和發展。

1971年6月19日,格哈德.格塞爾法官作出裁決:拒絕了美國政府永遠禁止與交回文件的動議。

美國政府立即向紐約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緊急上訴。

歐文.卡夫曼法官(Irving Robert Kaufman)否決了格哈德.格塞爾法官的裁決,下令《紐約時報》暫停推出其餘的《五角大樓文件》,允許美國政府有時間準備庭訊。

同一天,華盛頓特區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下令,責成格哈德.格塞爾法官重開庭訊,允許兩造的律師辯護有關美國政府要求永久禁止與交回《五角大樓文件》的法理。

同時下令在格哈德.格塞爾法官的新裁決出爐前 ,《華盛頓郵報》不得繼續推出其餘的《五角大樓文件》。

樹欲靜而風不息。1971年6月20日,《波士頓環球報》記者托馬斯.奧利芬特(Thomas Oliphant),在取得總編輯托馬斯.溫希普(Thomas Winship)口頭同意刊出《五角大樓文件》後,主動與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商量推出事宜。

《波士頓環球報》在取得《五角大樓文件》後,在副總編馬修.斯托林(Matthew Victor Storin)為主的寫作班底努力下,僅用了六個小時的時間,就把第一部分的《五角大樓文件》刊出見報。

美國司法部立即作出反應,入稟美國聯邦法院要求向《波士頓環球報》頒發臨時禁止令。

美國聯邦法院命令《波士頓環球報》交出《五角大樓文件》,但《波士頓環球報》非僅抗命,還將《五角大樓文件》鎖在洛根機場的公共儲物櫃裡。

1971年6月23日,《芝加哥太陽時報》又在頭版,刊出了部分的《五角大樓文件》。

1971年6月24日,又有五家報紙同時在全國各地推出不同版本的《五角大樓文件》。

使人驚訝的是美國政府這次沒有採取任何的法律行動,大概是明白了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的道理,只好聽天由命了。

在美國,政府在法庭上,祭出要禁止言論與出版自由的要求,是一件極度困難的事情,美國最高法院也沒有批准永久性禁止言論與出版自由的案例。

在《五角大樓文件》事件中,美國政府就像八個瓶子七個蓋,狼狽不堪的局面在所難免。

在言論與出版自由的《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保護言論與出版自由權利下,美國政府對新聞刊物一直是手忙腳亂,甚至是束手無策。

當美國政府正納悶,到底是誰將這些國家機密泄露給新聞媒體時,曾任美國聯邦檢察官、刑事辯護律師、時任自由撰稿人、猶太人西德尼.錫安(Sidney Zion),突然出現在電台巴里.格雷夫斯節目(Barry Graves show)中說:《五角大樓文件》泄密者,就是丹尼爾.埃爾斯伯格。

一石激起千層浪,在《時報周刊》與《華盛頓郵報》加以轉載後,被這種有違新聞消息來源保密職業道德行為出賣後的丹尼爾.埃爾斯伯格,成為了全國關注的風雲人物。

1971年6月23日,丹尼爾.埃爾斯伯格接受CBS電視台元老級名記者沃爾特.克朗凱特(Walter LeLand Cronkite)採訪,直言無忌自己在《五角大樓文件》中的角色。

同一天,《波士頓環球報》與《聖路易斯郵報》跟進,相繼發表部分的《五角大樓文件》,所謂的國家機密,潰不成軍。 

1971年6月28日,中央情報局探員埃弗里特.亨特(Everette Howard Hunt)以總統特別顧問的身份,用備忘錄的方式向理查德.尼克松總統提議:立即建立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的秘密檔案,找出他所有的缺點,然後透過宣傳,將他搞臭,使他名譽掃地。

埃弗里特.亨特的建議深合理查德.尼克鬆口味,視之為心腹,大加重用。也就是這種無法無天的行為,導致了《水門事件》的爆發,也拉開了理查德.尼克松政權覆亡的序幕。

1971年12月29日,美國司法部追訴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另外十五項間諜、偷盜與陰謀刑事罪名,如果罪名成立,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將面臨着一百一十五年的監禁刑期。

美國司法部附帶把安東尼.羅素定為陰謀共犯,起訴他十二項同等罪名,如果罪名成立,從犯安東尼.羅素面臨着三十五年的監禁刑期。

安東尼.羅素並沒有接受司法部以合作換取減刑的條件,但他的前女友琳達.雷斯尼克,因抵擋不住壓力而妥協,向美國司法部的律師招認了安東尼.羅素與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的關係。

1971年6月25日,美國聯邦地方法官琳達.塔索普洛斯(Lynda Tassopoulos),根據琳達.雷斯尼克的證詞,簽發了對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的拘捕令

丹尼爾.埃爾斯伯格與剛結婚一年的妻子帕特里夏.馬克思(Patricia Marx),開始地下逃亡生涯。

美國聯邦調查局發動了一場歷史罕見的全球性搜捕行動,甚至連法國巴黎都踏遍了。

其實丹尼爾.埃爾斯伯格與妻子帕特里夏.馬克思哪裡也沒去,就是躲在波士頓劍橋五家不同的小酒店與朋友們的家裡。

1971年6月28日早上10點,經過了兩個禮拜逃亡生涯後,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在哈佛威廉.韋爾德(William Floyd Weld)法學院教授、刑事辯護律師查理.尼森(Charles Rothwell Nesson)陪同下,前往波士頓馬薩諸塞州區聯邦司法部辦公室,向美國地區聯邦檢查總長自首。

在進入辦公室前,特意打扮得衣裝整齊的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在美國聯邦法院的石階前,向蜂擁而至的記者宣讀了一份新聞稿:

1969年秋天,我自願的把所謂的五角大樓文件,包括一份從來沒有在新聞媒體上公開的美國越戰研究,送到了美國參議院外國關係委員會主席辦公室,在這之前,只有包括我自己在內僅有少數人閱讀過這份文件。

到了今年春天---在兩次的軍事侵略後---又造成了數千美國人與數十萬印度支那半島人死亡。

唯一使自己後悔的,是我沒有提前採取行動,把這段歷史透過新聞媒體告訴所有的美國人。

我再次的澄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我現在把這件事辦完了。這些行動有力地駁斥了包括國防部處理文件的所謂秘密規矩。

無論如何,作為一位負責任的公民,我無法再與政府合作,繼續地向美國人民隱藏這些訊息。

我的行動為我自己帶來危險,我已經準備好了面對所有的後果,這包括我自己個人與家人的嚴重後果。

無論結局如何,我都與千千萬萬的美國人一樣,為了服務國家願意付出這種危險的代價 。

對於我來說,一直保持着希望與信任。希望的是這些事實真相能夠使我們脫離戰爭。

信任的是能夠制止公僕停止撒謊停止屠殺,停止美國人再在印度支那半島無辜的死亡。”

丹尼爾.埃爾斯伯格拒絕承認觸犯間諜法案》刑事指控罪,以五萬元擔保在外候審,開始了與美國政府馬拉松司法大戰和較量。

安東尼.羅素於1936年10月14日在維吉尼亞州薩克福(Suffolk)出生,於2008年8月6日,病逝老家維吉尼亞州薩克福。

在他七十一年的生命里,因幫助自己在前蘭德公司同事丹尼爾.埃爾斯伯格,把《五角大樓文件》公諸於世而聞名國際。

1960年,安東尼.羅素畢業於維吉尼亞理工學院航空工程系,任職國家航空航天局太空艙研究部。

1968年赴新澤西州普林斯頓大學深造,取得航空工程系與公共事務雙重碩士學位。

畢業後在蘭德公司工作,與丹尼爾.埃爾斯伯格交好,最後因為知識分子的職責,成為美國司法部指控的陰謀共犯。

丹尼爾.埃爾斯伯格與安東尼.羅素兩人,因採用非暴力公民抗命手段,去結束不公不義的越戰而流芳萬世,連審判《五角大樓文件》案件的美國聯邦地區法官威廉.伯恩(William Matthew Byrne),亦因在法庭上,伸張了國家正義而留名千古。

1971年8月14日,美國聯邦大陪審團票傳安東尼.羅素出庭作證,但安東尼.羅素引用《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不得自我入罪保護權利,保持沉默,拒絕發言。

1971年8月16日,美國司法部採用一貫手法,頒發安東尼.羅素刑事豁免權,換取他以污點證人身份,出庭指證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的所謂罪行,但被安東尼.羅素嚴辭拒絕。

美國聯邦法庭以藐視法庭的罪名,判安東尼.羅素入獄六個星期,但依然無法改變他不合作的堅定意志。

語云:無風不起浪,事出必有因,也沒有不透風的牆。

威廉.伯恩法官於1930年9月3日在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出生,1953年南加利福尼亞大學畢業,1956年在加利福尼亞大學法學院取得法律學士學位,1958年至1960年出任加利福尼亞中區助理司法部長;

1967年,威廉.伯恩被林登.約翰遜總統提名為南加利福尼亞中區美國聯邦檢察總長;

1971年4月21日,理查德.尼克松總統提名他出任南加利福尼亞中區美國聯邦法院法官;

1971年5月20日,美國參議院通過他的提名,同日頒發美國聯邦法三款法官任命書;

1994年至1998年,威廉.伯恩出任南加州中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院長;

1998年2月28日,因符合美國聯邦法官退休條例,以全額薪金退休;

2006年1月14日,病逝加州洛杉磯,享年七十六歲。

當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的案件落在威廉.伯恩手裡時,白宮大喜,認為憑着是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的提名知遇之情,應該是自己人,好說話,但是事實卻朝着白宮意願相反方向發展:

1973年4月26日,在華盛頓美國聯邦法庭水門事件上,政府檢察官透露:白宮非法地派人至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的心理醫生劉易斯.菲爾丁(Lewis fielding)辦公室,入室盜竊有關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的病歷檔案。

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的律師查理.尼森,立即在法庭上提出抗議動議,認為案件為政治報復。

新聞見報,白宮立即採取減輕殺傷力的措施:將總統法律顧問約翰.迪恩(John Wesley Dean)革職,強迫約翰.埃利希曼(John Daniel Ehrlichman)與哈里.霍爾德曼辭職。

約翰.迪恩因被炒魷魚後與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翻臉成仇,在美國國會與美國聯邦法庭上,猛爆水門事件內幕,加速了理查德.尼克松政權的崩潰速度。

1973年4月26日,威廉.伯恩接到在《水門事件》法庭通報文件說,埃弗里特.亨特與喬治.里迪(George Gordon Battle Liddy)曾在白宮的命令下,非法夜闖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的心理醫生劉易斯.菲爾丁辦公室,入室盜竊有關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的病歷資料。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1973年4月30日,威廉.伯恩突然在法庭上,宣布了一個像政治炸彈一般的消息:

最近白宮委派總統顧問約翰.埃利希曼,代表理查德.尼克松總統與他兩度接觸,以美國聯邦調查局局長職位為條件 ,“只要在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的案件上幫個小忙”, 進行非法的政治干涉、司法關說和政治賄賂。

1973年5月9日,在華盛頓《水門事件》中又爆出驚人黑暗內幕:美國聯邦調查局探員,曾非法監聽與錄音丹尼爾.埃爾斯伯格與莫頓.哈爾珀林的電話談話!

這些一系列的非法勾當,在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大審中,爆出了驚人的殺傷力:威廉.伯恩法官在1973年5月11日突然宣布,案件不是無效審判,而是永久性撤銷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和安東尼.羅素兩人所有的刑事指控!

威廉.伯恩在法庭上解釋他作出這個對“本案就是對正義的冒犯”決定的法理說:

“由4月26日開始,美國政府人員非同尋常地披露了一系列關於本案被告的行為,更多陸續出來的訊息,製造了比答案更多的疑問。披露出來的訊息說明了美國政府,對被告進行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非法行為。

被告被起訴後,政府對被告的調查應該勉強地約束。白宮官員成立了一個特別小組,調查本案的一位被告。

我們從模糊的認知中得知,那個特別小組對本案所幹的事情,使人焦慮。政府的不斷調查本案毫無益處,每一天的流逝,只能使陪審團空空等待。

另外秘密的政府非法調查,並沒有為本案提供任何幫助,而美國政府對法院要求的恰當文件回應,不是銷毀就是失蹤。為期待案件的完整性,但對被告的起訴增加了嚴重的實際性和合法性。

無論如何,美國政府的行為已經把陪審團置於不可能得出客觀公正結論的狀態中。

我的結論是,如果僅是宣布審判無效,對被告來說是不公平的,我相信被告沒有必要冒此風險,因為在現有的司法體制下,他們有可能再次被送上由不同陪審團組成的審判庭。

這種情況下的全部案情,我簡單地描述就是對正義的冒犯

種種的怪誕事件無藥可救地影響了這宗案件的檢控業務。就本案目前的狀況,在我看來,為了確保正當的法定訴訟程序與司法正義,唯一可能的糾正手段,是批准被告律師提出撤銷控罪,解散陪審團的動議。

我現在下達撤銷所有控罪與解散陪審團的命令:案件一應撤銷,立即生效。”

威廉.伯恩語畢,整個座無虛設的法院旁聽席上,響起了如雷般的掌聲與歡呼,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和安東尼.羅素,恢復了全面的自由!

無效審判並不能阻擋住美國聯邦檢察官重新組織新陪審團開庭的權力,但在《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禁止一罪兩罰的保護下,無效審判意味着全案的徹底結束。

無效審判本身沒有法律約束力,兩造的律師、陪審團均有權要求法庭宣布案件為無效審判。

美國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可以重新審判被宣布的無效審判案件,只要是宣布之前經過了被告的同意,重新開庭的案件不算是違反《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一罪兩罰法理原則。

沒有經過被告同意,或有被告的抗議而宣布的無效審判,不得重新開庭審訊。違反被告意願的無效審判,如果被告未在十五天之內向法庭提出動議的話,自動重新排期開庭。

禁止一罪兩罰已經是文明國家普世價值與司法倫理。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採用不得一罪兩罰司法慣例,全球有七十二個國家簽署的《國際公民權與政治權約》第14條第7款規定 :

“無論根據各國法庭審判的結論是定罪或無罪,沒有人允許為同一罪行接受兩次的審判或懲罰。”

懸而不決的陪審團、非法取證、酷刑逼供、政治干預等,是法官宣布無效審判的普遍理由,在大部分情形下,無效審判意味着案件的全面結束。

理查德.尼克松在白宮聽到丹尼爾.埃爾斯伯格所有的指控,被自己提名的威廉.伯恩法官全案撤銷審判時,勃然大怒,破口罵道 :“這個狗娘養的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居然變成了操他媽的護憲英雄了!” 

1968年1月31日至2月7日間,越共在南越發動對美國軍事機構的襲擊,是為著名的新春攻勢。

1968年3月31日,林登.約翰遜總統下令對北越進行大規模轟炸後,全國震驚,在聲勢浩大的反越戰民權運動衝擊下,他被逼宣布不再競選連任。

政治局面造成理查德.尼克松借勢而起,號稱“我有秘密計劃可以立即有尊嚴地結束越戰! ”廣受歡迎的理查德.尼克松,在所謂秘密計劃鼓動下,在五十個州中拿下了四十九個州,順利入主白宮。 

1968年12月25日,丹尼爾.埃爾斯伯格與總統當選人理查德.尼克松的未來國家安全顧問亨利.基辛格,在紐約皮埃爾酒店(New York Hotel Pierre)閉門深談四天,向他提出越南政策的幾個選擇,深受亨利.基辛格賞識,兩人保持友好關係長達兩年之久。

1970年8月,兩人在加州聖克利門蒂再度見面,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力促亨利.基辛格閱讀《五角大樓文件》作為處理越戰的參考資料。

1970年9月,亨利.基辛格邀請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出任自己的政治顧問,共同為理查德.尼克松政府工作,但被丹尼爾.埃爾斯伯格拒絕。

1971年1月,在波士頓麻省理工學院舉行的越戰討論會議上,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公開抨擊亨利.基辛格的越戰傷亡報告不實,自此兩人開始交惡。

任何的友誼在現實政治利益面前,皆顯得蒼白和滑稽。當亨利.基辛格發現丹尼爾.埃爾斯伯格是五角大樓文件》曝料人時,即翻臉咒罵他是“美國最危險的傢伙”。

得道多助,仁者無敵。這個普世價值在《五角大樓文件》的司法案件中,得到了最佳的證明。

丹尼爾.埃爾斯伯格與安東尼.羅素兩人,在美國聯邦法庭上毫髮未損的全身而退,不僅是兩人的運氣好,亦是理查德.尼克松政府的厄運所致。

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的厄運與倒台,是由《五角大樓文件》開始的。

理查德.尼克松是政客不是政治家,他的疑神疑鬼個性,與慣於使用陰謀詭計伎倆,已經局限了他的政治視野,也註定了他的人生敗局。

從一個小故事裡,就可看出理查德.尼克松的另一面奸詐個性。

白宮擁有一艘遊輪,長期停泊在距離白宮不遠處的波托馬克河(Potomac River)岸邊,主要是為美國總統家人享用。

理查德.尼克松經常在周末邀請朋友們赴輪飲宴,交際應酬。理查德.尼克松就像大多數的美國人一樣喜歡喝紅酒,他尤其是喜歡喝高級的紅酒。

每當宴會時,個性滑頭的理查德.尼克松,宴會前暗中吩咐服務員,用白餐巾把紅酒全裹起來,使客人看不見是什麼牌子,上酒時數瓶齊出,給客人喝的是便宜的普通紅酒,而倒在自己酒杯中的,則是價格非凡的上等紅酒。

如果不是被《華盛頓郵報》記者揭發出來,偷偷暗笑的理查德.尼克松,恐怕會把這個吝惜成性的秘密帶進棺材。

《五角大樓文件》事件爆發後,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對丹尼爾.埃爾斯伯格恨之入骨,極欲除之而後快,最少也要把他的聲譽搞臭。

在處理這件事上,律師出身的理查德.尼克松,犯了任何法治社會都絕對不允許出現的錯誤。錯誤是要付出代價的,理查德.尼克松付出的錯誤代價是驚人的:他親手埋下了導致丟掉美國總統寶座惡果的種子。

1971年7月24日,理查德.尼克松親自委任親信埃吉爾.克羅夫(Egil Krogh),與亨利.基辛格的貼身顧問大衛.楊(David Young)兩人,出任總統特別調查小組正、副主任,是為惡名昭彰的“白宮管道工”。

偷偷摸摸的“白宮管道工”其主要成員有亞歷山大.巴特菲爾德(Alexander Porter Butterfield)、查爾斯.科爾森(Charles Wendell Colson)、約翰.埃利希曼(John Daniel Ehrlichman)、約翰.迪安、哈里.霍爾德曼、埃弗里特.亨特、喬治.里迪(George Gordon Battle Liddy)和戈登.斯特拉坎(Gordon Strachan)。

古語有云:一言興邦,一言喪邦。在《水門事件》中就發生了,就是亞歷山大.巴特菲爾德一句話,導致了理查德.尼克松的垮台。

亞歷山大.巴特菲爾德在白宮的工作,是安排和調整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的公私生活,除了白宮幕僚長哈里.霍爾德曼外,無人比亞歷山大.巴特菲爾德更接近理查德.尼克松。

1973年7月13日,正當水門事件調查陷進沒有鐵錘實證的困境時,在美國眾議院聽證會上,亞歷山大.巴特菲爾德爆料說:在白宮的總統辦公室里,有全程的錄音存在,因為錄音系統是應理查德.尼克松的要求,而他親自監督着完成了整個錄音系統的安裝。

這個訊息使美國特別檢察官阿奇博爾德.考克斯(Archibald Cox)的調查焦點,集中在白宮橢圓辦公室的錄音帶上,因為談話錄音就是最佳的直接第一手證據。

出身自美國聯邦調查局的喬治.里迪,是典型的共和黨鐵杆支持者,因水門事件被判入獄的記錄,導致他的律師執照被永久吊銷,風雲際會,因禍得福,使他成為全國聞名、名利雙收的電台節目名人。

在水門事件三十周年,喬治.里迪接受採訪時,被問及是否對當年涉及水門事件有所後悔時,他大聲地回答說 :“是有所後悔的,我後悔當時沒有把事情辦好!”

“白宮管道工”成立後的第一個任務,就是要搜集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的黑材料。

美國聯邦調查局為白宮提供了一份有關丹尼爾.埃爾斯伯格親朋戚友的名單,其中有洛杉磯心理醫生劉易斯.菲爾丁的名字。

經過初步確認,劉易斯.菲爾丁和丹尼爾.埃爾斯伯格是醫生與病人的關係。

這個發現使“白宮管道工”極度的興奮:如果能夠證明丹尼爾.埃爾斯伯格是個神經病的話,事情就好辦了。

1971年7月14日,美國聯邦調查局私下要求劉易斯.菲爾丁醫生,提供有關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的病歷資料,但被嚴辭拒絕。

1971年8月5日,在白宮行政大樓地庫第十六號房間裡,白宮第十二任總統首席法律顧問約翰.埃利希曼,批准了所謂的“亨特/里迪第一號特殊項目”---夜闖菲爾丁辦公室,查閱關於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的醫療記錄。

1971年9月3日凌晨4點,在加州洛杉磯比佛利山莊劉易斯.菲爾丁辦公室外,埃弗里特.亨特與喬治.里迪在門外把風,中央情報局特務尤金尼奧.馬丁內茲(Eugenio Martinez)、費利佩.德迭戈(Felipe Diego)和伯納德.巴克(Bernard Barker)動手,把窗戶撬開,五人前後進內,翻查檔案。

其實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為了疏減精神壓力,只訪問過劉易斯.菲爾丁醫生一次,病歷表上除了他的通訊地址外,並沒有任何的神經病資料,而且只有一張紙,由於粗心大意,把這份資料散落在地上,結果什麼也沒有得到,空手而回。

埃弗里特.亨特與喬治.里迪返回白宮後,向約翰.埃利希曼提議,乾脆直接到劉易斯.菲爾丁家裡再找,但由於風險太大,約翰.埃利希曼拒絕了兩人的建議。

“白宮管道工”像一批黑社會用非法手段到處作案,他們查清了肯尼迪政府對刺殺越南總統吳庭艷的細節,查清了愛德華.肯尼迪美國參議員(Edward Moore Kennedy)在馬薩諸塞州查帕奎迪克島(Chappaquiddick Island)淹死女助理瑪麗.科佩奇尼(Mary Jo Kopechne)的內幕等,但在“寶石行動(Operation Gemstone)”中不僅失手,最後導致理查德.尼克松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辭職的在任總統。

“寶石行動”就是“白宮管道工”潛入民主黨在水門大樓總部進行修理竊聽器行動的代號。

“白宮管道工”在劉易斯.菲爾丁案件上辦得乾淨利落,不留痕跡,但是上得山多終遇虎,這批無法無天的同一批人馬,終於在1972年6月17日凌晨2:30分,夜闖華盛頓水門大廈民主黨總部,修理預早就安裝的竊聽器失靈時,失手被捕。

五個被捕的所謂小偷中,有兩個人的名字是尤金尼奧.馬丁內茲與伯納德.巴克---他們曾是夜闖劉易斯.菲爾丁辦公室的“白宮管道工”成員。

在理查德.尼克松諸多醜聞中,最為突出的是理查德.尼克松敵人名單事件。

在二十位主要敵人的名單上,莫頓.哈爾珀林排名第八。

理查德.尼克松敵人名單是通稱,全名為“理查德.尼克松總統主要政治對手名單”,由白宮幕僚長哈里.霍爾德曼,與被美國新聞界美譽為“理查德.尼克松刀斧手”的查爾斯.科爾森與喬治.貝爾(George Bell)三人合編而成。

一位美國作家評論查爾斯.科爾森為“魔鬼政權里的天才魔鬼”,真乃入木三分之論。

1974年6月24日,查爾斯.科爾森與喬治被格哈德.格塞爾法官判處入獄一至三年,到阿拉巴馬州麥克斯韋懲教設施所(Maxwell Correctional Facility)服刑,是為《水門事件》中,第一位被判刑入獄的理查德.尼克松親信。

查爾斯.科爾森在監獄中,看到了囚犯們的精神空虛,造成了許多嚴重的問題,深受啟發,不但自己皈依了基督,還在坐牢七個月後,因兒子與家庭問題被格哈德.格塞爾法官提前假釋出獄。

查爾斯.科爾森自此看破紅塵,無意仕途,不再過問政治上的江湖恩怨,全力以赴的改良美國的獄政,影響所及,最後改變了數十個國家的監獄制度,如此成就,使人驚嘆,不愧為天才魔鬼。

查爾斯.科爾森因犯有刑事重罪而被吊銷律師執照,但可以到允許刑事犯繼續律師職業的馬薩諸塞州波士頓生活。

但是查爾斯.科爾森選擇了認為更有生命意義的改良美國的獄政宏大理想,他的後半生活得豐富紮實,多姿多彩,他的改良美國的獄政不僅改變了美國的監獄面貌,也影響了多達五十個世界各地國家,模仿美國,徹底改革獄政。

莫頓.哈爾珀林是一位美國民間學者,曾出任林登.約翰遜、理查德.尼克松、威廉.克林頓政府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

當莫頓.哈爾珀林知道了美國聯邦調查局對自己的非法錄音後,立即採取法律行動,在美國聯邦地區法庭起訴包括理查德.尼克松在內的十名政府官員。

非法錄音是違反憲法權利的刑事犯罪行為,在任美國總統沒有司法豁免權。

在初審庭上,法官排除了六位政府官員的責任,僅剩下美國總統理查德.尼克松、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亨利.基辛格、美國司法部長約翰.米切爾、白宮幕僚長哈里.霍爾德曼四名被告,是為美國司法史上著名的《霍爾珀林 訴 尼克松、基辛格、米切爾與霍爾德曼案》。

基於違反原告的《美國憲法第4修正案》隱私保護權利,美國聯邦地區法庭裁決被告罪名成立,同時考慮犯罪行為是基於政治動機,裁決被告支付一美元的象徵性賠償。

《霍爾珀林 訴 尼克松、基辛格、米切爾與霍爾德曼案》的重頭戲,是在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庭。美國聯邦地區法庭的裁決不被兩造領情與接受,雙方同時上訴。

莫頓.哈爾珀林認為自己被美國聯邦調查局非法監聽二十一個月而只得一塊錢,有失公平。

被告理查德.尼克松等則覺得如果不上訴,就是間接承認犯罪,而一個犯罪的政府當然無法被文明社會所接受,政治後果嚴重。

《霍爾珀林 訴 尼克松、基辛格、米切爾與霍爾德曼案》上訴案於1979年2月9日,在華盛頓首都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聽證。

由華盛頓首都美國聯邦上訴法院院長詹姆斯.賴特(James Skelly Wright)、斯波茨伍德.羅賓遜法官(Spottswood William Robinson)和格哈德.格塞爾法官主持庭訊。

坐堂聽證的三位美國聯邦法官,全是當代司法界民權護法風雲英雄人物出身。

1936年,詹姆斯.賴特在半工半讀的情況下,取得洛約拉大學新奧爾良法學院(Loyola University New Orleans College of Law)學位,1945年至1949年,歷任路易斯安那州東區助理檢察官、總檢察官。

這段時間詹姆斯.賴特有點像小說里的獨行俠,力抗使美國蒙羞的種族歧視政策。

1962年,約翰.肯尼迪總統提名詹姆斯.賴特出任華盛頓首都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1978年至1981年退休為止,詹姆斯.賴特出任華盛頓首都美國聯邦上訴法院院長。

195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員會》裁決在學校中的種族隔離政策,為違反《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原則,必須立即廢除後,整個美國南方十一州,視而不見,聽而不聞,裝聾做啞,拒絕執行,甚至公開反抗。

詹姆斯.賴特在路易斯安那州,嚴格執行美國最高法院的《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員會》裁決命令,導致他與家人到處被當地白人排擠、仇視與隔離。

斯波茨伍德.羅賓遜是維吉尼亞州早期的民權律師,他本身的奮鬥事跡,就是一篇可歌可泣的雄壯民權史詩。

在《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員會》中,他是第一位站在九位白人大法官面前,滔滔雄辯的黑人民權律師,也是第一位被提名出任華盛頓首都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的非洲裔美國人。

研究水門醜聞大審者,大概沒有人不對格哈德.格塞爾法官肅然起敬,素有“水門七惡剋星”的雅號。

在被特別檢察官送上被告席上的七位理查德.尼克松親信中,約翰.米切爾、哈里.霍爾德曼、約翰.埃利希曼、查爾斯.科爾森與戈登.斯特拉坎(Gordon Strachan)五人,在格哈德.格塞爾的威嚴制裁下,或俯首認罪或被判有罪。

水門七惡的另外兩人,助理司法部長羅伯特.馬爾迪安(Robert Mardian)和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競選連任委員會顧問肯尼思.帕金森(Kenneth Parkinson)則無罪釋放。

理查德.尼克松等人的上訴案件,落在這三位鐵面無私的法官手裡,任何人都不會看好。

案件在1979年2月9日開庭聽證,於1979年7月12日,作出裁決。由院長詹姆斯.賴特撰寫的裁決書指出兩大原則:

第一:維持原判,但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美元象徵性賠償裁決,不得作為日後同樣性質案件的判例;

第二:白宮或美國司法部在進行竊聽嫌疑人前,必須向法院取得允許證。

詹姆斯.賴特院長在裁決書中指出了整件案件的法理是 :

“本案是政府為了國家安全,在牽涉到個人權利的情況下,採取斷然的監視行動來保護國家機密。

我們必須小心考慮到,我們的決定是否會影響國家保護重大利益的能力。相等地就像美國最高法院所提示一樣,如果政府在國家安全的名義下可以破壞憲法賦予的權利的話,那是太諷刺了。

締造憲法的先賢賦予人民反對政府的權利,這種不被打擾的保證是文明人民最廣泛的權利之一。

為了保證這種權利,政府對任何個人隱私的無理入侵,勿論是在什麼名目下,都將被視為違反《美國憲法第4修正案》權利的行為。

《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就是保證不被任意胡為與被不合理的竊聽權利的奠基石。

這種監聽行為侵害了憲法保證公民的自由隱私談話權利,變質成了不可避免的公開講演,完全是一些無法容忍的行為。

這不像暴力撞破原告的家門,翻箱倒櫃地在抽屜里尋找,那會變成了對原告的基本犯罪動機,但這是對原告個人安全、個人自由與個人財產的侵犯。

缺少了對每一位公民的追求自己的意見與願望的警惕性保護,就是我們對由尊嚴與個人組成的社會的背叛。本案突顯的問題,是當行政部門在保護全國的名義下壓制了憲法權利。

不幸的是,含糊不清的國家安全固然有說辭,但禁不起嚴格的分析。本庭同意這種泄密,並沒有危害到國家存亡。

我們相信除非國家出現直接和嚴重的危險,行政特權才可以使用,本案並沒有這種緊急情況,憲法並不允許行政特權的任意濫權使用,假借國家安全名義來危險地借取我們憲法權利,是一種威脅我們自由與個人權利的行為。”

美國政府在美國最高法院又一次碰到了挫敗。1972年11月13日,美國最高法院以7票同意2票反對裁決,拒絕為美國政府就《霍爾珀林 訴 尼克松、基辛格、米切爾與霍爾德曼案》上訴案開庭,自此全案結束。

一系列的《五角大樓文件》事件衝擊與司法大戰,產生了實際性的政治效果:1973年5月10日美國眾議院通過議案,切斷所有美國在印度支那的戰爭經費。

1973年8月15日,美國在印度支那濫轟濫炸軍事行為,被逼無限期停止,導致給越共一個休養生息的機會。

1971年6月26日,《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主要的辯論焦點是:美國聯邦法院對出版物所頒布的臨時預先制止令,是否違反《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保護出版自由的權利?

此案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中已經敗象畢露,勉強擠進了美國最高法院,依然是毫無起色。

1971年6月26日開庭,聆聽兩造律師的法理辯論,坐堂聽證的九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一位院長沃倫.伯格(Warren Earl Burger)

第二位:雨果.布萊克(Hugo Lafayette Black);

第三位: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

第四位:約翰.哈倫(John Marshall Harlan);

第五位:威廉.布倫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

第六位:波特.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

第七位:拜倫.懷特(Byron Raymond Whizzer White);

第八位:哈羅德.布萊克門(Harry Andrew Blackmun);

第九位:瑟古德.馬歇爾(Thoroughgood Thurgood Marshall)。

理查德.尼克松政府派出美國司法部第四把交椅的訴訟部部長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Erwin Nathaniel Griswold)出庭辯護。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曾任哈佛法學院院長長達二十一年之久,精於稅務法,是林登.約翰遜與理查德.尼克松兩任政府訴訟部部長。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著的《藍皮書(The Bluebook)》是絕大部分美國法學院學生必讀參考書之一。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德高望重,譽滿天下。他曾長期從事民權司法業務,1954年,當瑟谷德.馬歇爾在美國最高法院辯論《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時,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曾經拔刀相助,以專家證人的身份,提供支持瑟谷德.馬歇爾的法理與意見。

現在曾經出任美國司法部第四把交椅的訴訟部長瑟古德.馬歇爾大法官,就坐在黑高皮椅子上,聆聽他為美國政府的法理辯護。

長期出任美國民權委員會的背景,使他在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的辯論有氣無力,大為失色,沒有發揮出應該有的威力,因為在他的內心深處,並不認可理查德.尼克松政府在此案中的態度,但是身在其位,職責關係,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忠於職責而已。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用了四分之一的時間,來抱怨他沒有充分的時間做準備,也沒有機會閱讀二百五十萬字的《五角大樓文件》。他強辯說 :

“本案引發出來的不僅是過去兩個星期以來,大家熱烈討論的出版與言論自由憲法權利,但同時也引發在《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保護權利下政府的基本平等權力,和政府應有有效行使該權力的重要權利。

更為重要的是在三權分立體系下,憲法賦予總統為行政首長與三軍統帥的特權如何得以有效運作。如果我們從法院從未對出版物頒發過預先制止令,自然會得出不應該在本案開先例的結論。

我的建議是沒有必要在本案中得出結論,憲法當中沒有這種規矩,也從來不曾有關類似的規矩。

本案牽涉到版權權利的議題,包括《紐約時報》自己在內,《紐約時報》認為自己擁有這些機密文件的版權,當別家報紙也開始推出《五角大樓文件》機密文件時,認為侵犯了自己的版權,於是到法院提起控訴,問題是這些文件本來就是屬於美國政府的財產。”

就美國憲法權利的法理上,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認為在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政府擁有制止出版物的權力:“我認為不僅僅是本案適用憲法,沒有而且從來就沒有存在這種憲政。”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批判《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說 :

“在我看來,即使我有些懷疑,我們有一系列的有關可以信賴的公平法律條文,且不論他們的動機是什麼,正當的法理是什麼,對於這些材料,他們明知沒有擁有權,但還是有意識地故意地去糟蹋這些信賴。”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主要的法理是 :“這些文件包括版權在內全部是屬於美國政府的財產。”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引用美國名作家歐內斯特.海明威(Ernest Miller Hemingway)的版權案例說 :

“在不清楚的情況下,這些被新聞媒體和《紐約時報》持續發表的文件,或許是偷盜來的,或許是花錢向政府秘書買來的,如果歐內斯特.海明威尚在的話,我一點也不會懷疑,他也會入稟法院要求停止侵犯他版權的刊出。

就在今天早上我從新聞中得知,《紐約時報》到法院控告《每日新聞(Newsday)》說,《每日新聞》轉載了他們即將出版的《約翰遜回憶錄》摘要,可見版權是不可侵犯的。”

在如何定位《五角大樓文件》機密文件立場上,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被幾位大法官凌厲的法理觀點,弄得狼狽不堪,幾乎到了語無倫次的地步。

拜倫.懷特質問他說 :“副部長先生,美國是不是準備在得到本庭的禁止令後,即另外要求把那些五角大樓文件機密文件要回來?”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的思維邏輯有點開始混亂,他居然說 :“在這個法庭,目前為止並沒有介入這個議題。”

拜倫.懷特強調地再問 :“難道不是嗎?”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堅定地回答說:“不是的。”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口是心非的答案,把自己置在一個非常不利的立場上。

果然,威廉.布倫南突然在黑高椅子冷冷地問 :“不是?但這不就是美國政府施加壓力的目的嗎?難道美國政府不是企圖想讓《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把這些材料交出來的嗎?”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被挑戰得無法自圓其說,只得尷尬地改口說 :“我可以確定美國政府是想要回來的。”

威廉.布倫南得理不饒人,進一步緊逼說 :“這個答案不是我要問的問題,我的問題是,美國政府有沒有這種企圖?”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被質問得已經開始前言不搭後語 :“到目前為止,美國政府並沒有要求法庭下令把材料要回來的企圖。”

拜倫.懷特緊跟着追問說 :“是嗎?我想那是採取法律訴訟的部分原因,就是想要這些材料回來,不是嗎?。”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言辭顛倒,顯然有點惱火,大聲地回答道 :“我相信以前是這樣子的,但那不是我們上訴的理由,在上訴狀里也沒有提出來,這有什麼不對的嗎?”

瑟古德.馬歇爾改了議題 :“副部長先生,你在過去的四十五天研究里,美國政府的行動是會根據本庭的裁決結果而定嗎?還是不管怎樣,依然照干不誤?”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回答說 :“大法官先生,我會催促美國政府在無論如何的結論下,依然照干不誤,當然如果法庭不允許禁止令的話,那就困擾得多了,但會在事後的檢討會上說:就算是這樣,我們依然該干就干。”

瑟古德.馬歇爾問 :“啊!如果本庭的結論是相反的話,那些研究有用嗎?”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回答說 :“那些研究是有用的。我會全力以赴地使那些研究有用,我也全力支持美國政府持同一態度。”

瑟古德.馬歇爾問 :“閣下的意思是否說,即使沒有這件案子或法庭裁決,美國政府就有權決定哪些材料才可以出版?”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解釋說 :“是的,除了那是個龐大運作之外。在我記憶所及,毫無疑問,這些材料可使美國政府從容地解決那些複雜的問題。”

瑟古德.馬歇爾說出了他問題的焦點 :“但是假如本庭的裁決是否定美國政府的話,美國政府會依然照干不誤,是不是就是如此?”

面對着瑟古德.馬歇爾的不友善的盤問,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無奈地說 :“假如法庭的裁決是反對我們的話,那麼那些材料就成為一些沒有實用性的東西,在報紙出版後,美國政府只好將之解密,成為學術研究的議題。”

沃倫.伯格院長半取笑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說 :“看來你的解密工作,是由我們來替你干的了,不是嗎?”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幽默地回答說 :“法庭的負面裁決就是在解密這些保密材料。”

拜倫.懷特接起了這個話題 :“副部長先生,我有點不明白,你在這裡的法理顯然是說,在美國聯邦或巡迴法庭的臨時禁止令,可以與一般的刑事程序不同,或報紙刊出機密文件也可不與普通刑事案件相提並論?”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解釋說 :“事情的確是這樣子的。只憑表面的問題來研究,我認為要求任何陪審團去裁決一家報紙,僅僅刊布了些機密文件就犯有刑事罪行,是有着極度困難的,以《紐約時報》為例子,我們非常不想採用刑事犯罪的程序來處理。”

拜倫.懷特質問說 :“這不就是無可爭辯地說明,美國政府是在採取了雙重程序標準嗎?”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不直接回答拜倫.懷特一直對他不友善的問題 :“在技術上來說,只要是刊登國家機密文件的行為,那就的確是一件刑事犯罪行為。”

言罷,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準備返回座位,但被波特.斯圖爾特叫住 :“副部長先生,在你坐下前,我還有一個剛才討論過關於本案原則性的問題,據我的理解,你並沒有說僅僅是那些機密文件被盜竊,就有權說法庭該頒發臨時禁止令?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回答說 :“不是的。”

波特.斯圖爾特 :“或是據我的理解,閣下聲稱的政府有權的理由是---?”。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乾脆替波特.斯圖爾特把話說完 :“或是因為我們擁有它。”

波特.斯圖爾特對於這種被律師打斷說話的行為,顯然不快:“請讓我把話說完 。閣下聲稱政府有資格要求法院頒發臨時禁止令的法理,因為材料是從你那裡盜竊來的,那是你的財產,故不論那些材料是否是保密文件,被報紙取到手刊登出去,向公共暴露這些保密文件,將為政府帶來困擾,對美國的安全造成了立即性的危險。”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回答說 :“是的,大法官先生。”

波特.斯圖爾特並不就此放棄追問 :“現在,這些是對的嗎?”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回答 :“是對的,大法官先生。”

波特.斯圖爾特問 :“所以,或者不是與解密文件有任何關係,是不是這樣?”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反駁說 :“我同意你的看法---除了這一點之外。如果這些不是保密文件的話,那麼我們是很難會來到這裡要求頒髮禁止令的,舉個例子來說,如果那些保密材料是包括美國總統的公開演講在內---?”。

波特.斯圖爾特也打斷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的話說 :“現在那些保密文件,不是已經變成了公共知識了嗎?”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堅持說 :“是的,但是我們來到這裡要說:他們不能刊登這些,因為那會嚴重地危及美國的國家安全。”

波特.斯圖爾特嘲笑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說 :“看來這是一件飄搖不穩的案件了。”

在哄堂大笑後,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一板一眼地說 :“不是的,大法官先生。”

波特.斯圖爾特繼續嘲笑格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說 :“所以這會是一件有事實根據的案件了。我們需要去研究一下本案的事實根據,而閣下遞交上來的事實根據,是值得仔細考據的。”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藉機解釋說 :“大部分來說是那樣子的。大法官先生,我嘗試着讓背景來幫助本案的法理,我在本庭曾多次重複指出,那些是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下,而國會認可的機密文件,這明顯地說明了取得這些文件是不妥當的。”

波特.斯圖爾特明顯地不同意這位德高望重的法學院教授的看法 :“好的,如果有人為此而觸犯刑事犯罪的話,可能另當別論,但是本案在本庭看來,在《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面前沒有什麼關聯。”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抗議說 :“好吧,大法官先生,我再重複,我想這對國家安全來說,是一件不能挽回的事情。”

雨果.布萊克接着提出 :“法庭能否忍受以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來將文件變為保密文件的法理是否妥當的新話題。”

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借題發揮說 :“我在遞交的辯護詞中已經說得很清楚,與我在這裡的辯論一樣,我相信本案件的關鍵,是這些材料嚴重地影響到美國國家的安全,也影響到許多生命,影響到如何決定戰爭的進行,影響到如何尋找我們的戰俘。

我不能說如何決定戰爭的進行,與如何尋找我們的戰俘是直接危害美國的國家安全,我可以說,法庭是否頒髮禁止令會決定美國國家的安全。

在美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的微妙談判中,我對法庭的提議是,既然美國總統被憲法授權全權處理外交談判,那就應該制止保密文件的外泄,確保不會危害到美國政府的利益。

在全面的研究後,德懷特.艾森豪總統於1953年簽署了《美國總統第10501號行政命令》,開始了保密文件的運作。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認可了這種機密文件的外泄的確會危及到美國的國家安全。”

總結埃爾文.格里斯沃爾德在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的法理有七:

第一:《紐約時報》的五角大樓文件來源是有人偷盜政府的機密文件;

第二:《五角大樓文件》屬於影響國家的外交談判和國家安全的國家機密;

第三:美國總統有行政特權來禁止與沒收,這些原本就是屬於美國政府的《五角大樓文件》;

第四:這些機密文件的披露直接影響越南外交談判與蘇聯核武談判;

第五:為美國後代遺留下難以估計的隱患;

第六:數位國會議員持有這些機密文件,但都沒有將之公開,就是尊重國家機密文件的緣故;

第七:美國開國以來,法院不是從未對出版物頒發過預先制止令,而是從沒有在法庭上審判過類似的案件,聯合新聞社就是最好的案例。

代表《紐約時報》的主力辯護律師有兩位,亞歷山大.比克爾與有十三次在美國最高法院辯論資歷的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Floyd Abrams),兩位都是當代極負盛名的憲法專家。

在紐約南區地區美國聯邦法院上,亞歷山大.比克爾曾大力挑戰美國政府是否有權向美國法院申請對出版物的臨時預先制止令的權力。

亞歷山大.比克爾於1924年12月17日在羅馬尼亞布加勒斯特(Bucharest)出生,十五歲時隨雙親移民美國,定居紐約市。

1949年,亞歷山大.比克爾以最優等成績從哈佛大學法學院畢業。

畢業後出任美國聯邦第一巡迴上訴法院塞西利厄斯.馬格魯德法官(Cecilius Calvert Magruder)法律助理,後被美國國務院派往德國服務。

1952年,出任美國最高法院菲利克斯.弗蘭克福特大法官(Felix Frankfurter)法律助理,1956年開始任教哈佛大學法學院。

1956年,亞歷山大.比克爾與查爾斯.布萊克教授(Charles Lund Black)在耶魯大學法學院開創憲法系,成為全國的憲法學研究先鋒,他在耶魯教授美國憲法,一直到1974年11月8日,以四十九歲英年早逝於康涅狄格州紐黑文為止。

《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是亞歷山大.比克爾人生事業的巔峰,在法庭上的輝煌成績,使他成為整代法學院學生心中的楷模與偶像。

亞歷山大.比克爾最為著名的法理是司法克制論(Judicial restraint) ,主張法官依照判例去照章辦事,法官必須嚴格克制司法權力,除非明顯地違反了憲法原則,否則不可輕易裁決法律違憲。

現任美國最高法院院長約翰.羅伯茨、常務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nthony Alito),都曾公開表揚亞歷山大.比克爾為“美國二十世紀最具影響力的憲法權威”。

亞歷山大.比克爾的著作多以美國最高法院為題材,其中比較流傳於世的有七本 :

第一本《最少危險的部門:政治柵欄的最高法院(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        

第二本:《最高法院與進步觀念(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Idea of Progress)》;

第三本:《司法制度與責任政府制(The Judiciary and Responsible Government, 1910-21)》;

第四本是:《贊同道德觀(The Morality of Consent)》;

第五本是:《新時代的政治改革(The new age of political reform: the electoral college, the convention, and the party system)》;

第六本是:《布蘭德斯大法官未公布的意見(The Unpublished Opinions of Mr. Justice Brandeis: The Supreme Court at Work)》;

第七本是:《沃倫法院與政治(Politics and the Warren Court)》。

2005年,紐約大學出版社把九位法學院教授與憲法學專家,對《司法制度與美國民主》的研究文章編輯成單行本,是為影響深遠的《司法制度與美國民主(The Judiciary and American Democracy)》。

肯尼思.沃德(Kenneth Ward)在《司法制度與美國民主》序言中推崇亞歷山大.比克爾,是“二十世紀後五十年最具影響力的美國憲法理論家”。

在美國最高法院的聽證庭上,風度翩翩的亞歷山大.比克爾,用豐富的法學修養,隨手採用的案例雄辯滔滔,一人舌戰九位大法官,有力地說服了其中的六位,贏得了官司,威震天下,名垂千古。

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是公認的《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法理專家。從“第1修正案中心“發布的一個小故事中,可以看出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在這個領域中的地位 :

“如果有人問,誰是憲法修正案的權威律師的話,100%的答案一定是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如果再問是否還有其他律師的話,答案一定是沒有。由此可證明,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與憲法第1修正案幾乎就是同義的名詞。”

前美國派駐聯合國大使、駐印度大使、代表紐約州十八年的美國聯邦參議員丹尼爾.莫伊尼漢(Daniel Patrick Moynihan),曾讚揚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說 “他是我們這個時代最出類拔萃的《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律師。”

美國司法部起訴《紐約時報》的法律依據,是違反了美國法典《間諜法案第73條》:

“被授權持有、接近、使用、掌控文件、密碼、資料、信號、相片、描繪、底片、藍圖、計劃、地圖、模型、指示、裝置或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筆記、或導致危害美國安全,而對外國國家有利的有關的訊息、自願地、意圖地、直接地或間接地聯繫、輸送、傳遞予無權接受的人,或自願保留,不歸還給被授權的政府官員,是為觸犯刑事法律。”

在開庭聽證前,未雨綢繆,先破僵局,使美國司法部無法發揮《間諜法案》的應有力度,亞歷山大.比克爾與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聯名,以備忘錄動議形式入稟美國最高法院,就《間諜法案第73條》本身的法理,提出三大挑戰:

第一:《間諜法案第73條》的文字太廣泛,廣泛到無邊無際,使人無所適從,什麼叫做或導致危害美國安全?如果這些文件之目的是教育大眾的話,難道也是或導致危害美國安全嗎?

第二:如果美國司法部長相信這些行為是刑事範圍的話,為什麼會在法庭採取民事程序來申請預先制止令呢?顯然有着難以調和的法理矛盾;

第三:在《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廣泛的意義上來看,且不論政府在民主社會體系下,曾經在美國法院取得數次制止令的得失,但政府在這些文件上的錯誤判斷和不端行為,恰恰正是《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維持至今的主要理由。

曾在美國最高法院辯論過十三件上訴案子的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於1936年7月9日在紐約市出生,父母都是猶太裔美國人,1960年度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與飽受阿爾茨海默氏病毒(Alzheimer's disease)折磨的妻子埃弗拉特.蘇拉斯基(Efrat Surasky)住在紐約,他有兩個都是大名鼎鼎的孩子:

他的女兒羅尼.艾布拉姆斯(Ronnie Abrams)是巴拉克.歐巴馬總統提名的紐約南區美國聯邦法院三款法官,擁有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學位的兒子丹尼爾.艾布拉姆斯(Daniel Abrams),是美國電視圈的拔尖紅人。

亞歷山大.比克爾一出庭,就和美國最高法院院長沃倫.伯格槓上了 :“我們在13號開始刊出,14號和15號繼續刊出,政府在14號傍晚才有所反應,聲稱是發生了嚴重的危險,明顯地不是那回事。”

沃倫.伯格問道 :“閣下的意思是否在說---閣下是否允許對事情還沒有弄清楚,就要採取行動的行為?”

亞歷山大.比克爾回答說 :“院長先生---”

沃倫.伯格打斷他的話題 :“或就那樣,把剛開完會的憔悴律師硬拉上了法庭?”

亞歷山大.比克爾說 :“我準備就這個議題有所說明。從過去在法庭上交叉詢問政府律師時得知,政府高層官員在星期天早上,就閱讀過報紙上的文件了,但到了次日交叉詢問時才有所反應。

現在政府反對我們的法理,根據是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穆雷.格爾芬法官並沒有聲明接受這個法理。

在我們的書面辯護中,採用了大部分的篇幅來辯論,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並不適用於本案。我把這個法理帶到了美國第二巡迴聯邦上訴法院,依然沒有被確認,可以證明我們的辯論是有效用的。

我們在這個議題上之讓步,是因為在憲法之前的這種禁止令,不是絕對可以成立。我們的立場是雙面的。

第一面是關於憲法規定的權力分立原則,基於此,我們認為美國總統無權頒發違反憲法原則的禁止令;

第二面是《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保護出版自由原則,基於這兩條原則,我們認為最佳的結論是取消所有的禁止令與上訴狀。”

波特.斯圖爾特問道 :“第一面的法理是什麼? ”

亞歷山大.比克爾說 :“三權分立的憲法原則。”

波特.斯圖爾特說 :“是的。”

亞歷山大.比克爾繼續說 :“我之所以讓步的原因,是副部長先生所堅持固有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特權,但是美國總統並沒有這種權力---。”

波特.斯圖爾特打斷比克爾的話題 :“基於什麼法理?”

亞歷山大.比克爾回答說 :“我們的憲法原則。任何法規必須經過美國國會立法程序始得生效。美國總統並沒有絕對的權力,僅僅使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即可達成保密文件的立法權力,所以美國總統也沒有那種憑着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即可任意地把任何文件列為機密文件。

在《信息自由法案》下,美國總統連合理的標準立場都沒有,就下令限制民間的言論自由。

過去的案例顯示,刊出例如軍隊的駐紮地點、或調動軍隊的時間,或目的地等特殊狀況下,禁止令尚有其存在價值,但這種狀況完全不適用於本案。

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經常受到有力的挑戰,在《淨志平林 訴 美國案》與在《揚斯頓鐵工廠 訴 索耶案》中,都曾被挑戰和被否定。”

《淨志平林 訴 美國案》是美國民權律師在美國最高法院,挑戰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使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關押在美日人的暴政的劃時代大案。

雖然美國最高法院裁決淨志平林敗訴,富蘭克林.羅斯福取得了短暫的法庭勝利,但歷史的發展卻得出相反的結論:

共和黨總統羅納德.里根簽署了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否定了富蘭克林.羅斯福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

民主黨總統詹姆士.卡特下令全面調查富蘭克林.羅斯福非法關押在美日人事件後,得出富蘭克林.羅斯福的關押在美日人行為“是一種非法的暴政”結論。

據此,美國國會通過議案向在美日人道歉,並對當事人支付每人兩萬美元經濟與精神的賠償。

亞歷山大.比克爾結束他第一波的法理辯論說 :“我的建議是在《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保護下,在非立即嚴重危國家安全前提下,美國總統雖然擁有固有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特權,但是絕對沒有下達禁止令限制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力。”

哈羅德.布萊克門質問說 :“我所說的傷害,指的是士兵的死亡、盟國的破壞、增加與敵人談判的困難,外交與談判人員談判的無力感,閣下不同意這些後果嗎?”

亞歷山大.比克爾回答說 :“大法官哈羅德.布萊克門先生,我並不是全面地反對這些狀況,比如說士兵的死亡等,但我不相信禁止令會與這些事情有任何的關係。沒有任何的政府官員出來證明與此有關,也沒有任何的法官裁決與此有關。”

哈羅德.布萊克門繼續挑戰說 :“你比我更了解這些記錄。羅伯特.威爾金斯(Robert Leon Wilkins)法官在《華盛頓郵報》案件裁決書中說,他認為有幾點的機密文件,可能會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的影響。我再問你一遍,你還是不同意羅伯特.威爾金斯法官的意見,你還是認為於此無關嗎?”

亞歷山大.比克爾巧妙地避重就輕說 :“啊,對不起大法官先生,對於《華盛頓郵報》的事情,我並不很清楚。”

拜倫.懷特問道 :“教授,閣下的立場到底是不是同意這些傷害?”

亞歷山大.比克爾說 :“在這個議題上,我的立場可以分為兩部分。第一是使用標準與美國總統獨行其事,美國總統獨行其事的案例已經發生在《淨志平林 訴 美國案》中了,較之美國總統獨行其事,我傾向於依法行事,美國總統獨行其事才會傷害到這個國家。”

拜倫.懷特問道 :“我相信你會在四十七卷的文件中,有些是應該列為機密文件的看法上有所讓步,是嗎?”

亞歷山大.比克爾說 :“那正是臭名昭著的主要原因。”

拜倫.懷特評論道 :“我不需要閱讀所有的文件,也不需要閱讀報紙的提議,在四十七卷文件中沒有任何傷害國家安全的訊息,就可得出文件應是絕密等級的標準,閣下不會拒絕這種理論吧?”

亞歷山大.比克爾說 :“大法官先生,我從未近距離接觸那些文件,因而沒有什麼理解。”

拜倫.懷特追問道 :“可以理解,但你的應有立場是,且不論是否有那些文件存在,難道沒有任何的文件滿足閣下的標準嗎?”

亞歷山大.比克爾說 :“從遞交給法庭上的文件來看,這全是些軍事範疇,在既有的軌道上順利推行。這些文件顯示,無法達到任何《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標準的要求,我相信《紐約時報》的人,在我有機會的瀏覽下,那些文件有點像未來的學術性論文。”

波特.斯圖爾特追問道 :“閣下的標準是否在出版物直接地傷害到國家安全時,才能夠說是件非常嚴重的事件?”

亞歷山大.比克爾說 :“絕對正確。”

波特.斯圖爾特問道 :“我把閣下的基本辯論綜合一下,得出只有在有關法規之下,如果發表機密文件才會可能導致國家傷害,是嗎?”

亞歷山大.比克爾說 :“是的。只有在那種狀況下,我才會表明立場。”

波特.斯圖爾特問道 :“現在,亞歷山大.比克爾教授,那是可以理解的,在不可避免地真實之下,在許多資料依然在保密期間,只能抽象的來談論了?”

亞歷山大.比克爾說 :“是的。先生。”

波特.斯圖爾特評論道 :“讓我告訴你一件假設的案件,假如我們法官回到辦公室翻開保密的文件後,發現一些決定說服我們的情況:公布這些文件等同宣判了一百名年青軍人的死刑,我們該怎麼辦? ”

亞歷山大.比克爾回答說 :“大法官先生,我希望我們能夠有涵蓋這方面的法規。”

波特.斯圖爾特道 :“啊,那裡並沒有,所以我會問我們該怎麼辦?”

亞歷山大.比克爾回答說 :“我只對自己有信心的案件發表意見。這件困難的案件會對權力分立產生壞的影響。”

波特.斯圖爾特道 :“這對國家沒有危害?”

亞歷山大.比克爾回答說 :“沒有的,先生。”

波特.斯圖爾特道 :“現在的越南每周有二十五名美軍的死亡!”

亞歷山大.比克爾回答說 :“這是刊出文件與不幸事件間直接連鎖的因果反應。”

波特.斯圖爾特評論道 :“我覺得也是如此。”

沃倫.伯格繼續波特.斯圖爾特的話題說 :“亞歷山大.比克爾教授,認我修改一點那個假設,假設有了充分的資料,法官們認為文件的泄露對正在為俘虜談判造成困擾,而延遲了俘虜的釋放,在你的觀點來看,應該或不應該停止繼續泄露文件來幫助俘虜的早點釋放?”

亞歷山大.比克爾回答說 :“院長先生,這個問題正是本案接近核心的要點,我只有在如果因為文件刊布而引起直接與立即的連鎖因果反應時,才會對事件評論。除非能夠證明刊登文件就會發生那種事情,真正的辯論是否應該把出版物附加在增加困難上。

院長先生,任何事情包括《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在內,都有一定的社會風險,較之《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對這個社會的重要性,對自由威脅的風險而言,我認為是值得一冒的。”

沃倫.伯格評論說 :“從閣下的言論中,雖然閣下沒有直接說出來,但我有一個感覺,閣下並不像法庭對外交與軍事考慮的那麼重視。”

亞歷山大.比克爾回答說 :“對不起,院長先生。”

沃倫.伯格繼續評論說 :“我有種感覺,你並沒有考慮這些足以成為禁止令的法理基礎。”

亞歷山大.比克爾回答說 :“在本案的情況下,我在心裡非常清楚地相信,美國總統在沒有法定權力下,沒有到法院尋求禁止令的權力,就像《揚斯頓鐵工廠 訴 索耶案》案例一樣,是永遠得不到的。”

沃倫.伯格嘗試着發言,但只說了半句話 :“等我來---”,

亞歷山大.比克爾打斷了他的話茬 :“我不知道在哪裡有那種法定權力?但在本案中沒有,如果有的話則另當別論,我會面對它,假如我見到了那種法定權力,我會研究其定義是什麼。”

雨果.布萊克挑戰亞歷山大.比克爾說 :“在目前的法定權力來說是有所不同的,因為《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任何限制出版自由的法律,要美國總統擁有那種法定權力,難道閣下是在建議美國國會去通過一些限制出版自由的法律嗎?”

亞歷山大.比克爾回答說 :“不是的。我會在這種絕對的有傷禁止令的前提下有所讓步,總而言之,美國總統不可以在沒有法定權力的情況下私自行動,因為那會傷害到權力分立的憲法原則。”

雨果.布萊克繼續挑戰亞歷山大.比克爾說 :“就事論事,難道美國國會就不能依照立法程序通過這些即使是非法的法律嗎?”

亞歷山大.比克爾回答說 :“啊,大法官先生,除非沒有選擇,我真的不想在這個議題上展開辯論,我希望---”

雨果.布萊克打斷比克爾的話茬道 :“這不就是閣下給我留在心中的強力觀念嗎?”

亞歷山大.比克爾回答說 :“我在回答沃倫.伯格院長的問題時,已經說得很清楚,我不會在總統沒有法定權力的情況下去私自採取行動法理上作出任何的讓步。”

沃倫.伯格加入辯論說 :“亞歷山大.比克爾教授,我有個提示作為交換的意見。總的來說,有任何對新聞記者的法定權力來防範消息來源的公開,已經有了好幾件案例擺在那裡,在大陪審團調查刑事案件時,拒絕提供訊息來源,新聞媒體聲稱《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賦予保護訊息來源的權利,否則新聞訊息來源將乾枯,這種理論也使用於本案的新聞媒體嗎?”

亞歷山大.比克爾回答說 :“在案件中,政府無法清楚地證明也無法從別處得到證據,或不可避免地成為刑事犯罪的核心焦點,為了避免新聞來源乾枯,《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應該為新聞記者提供有效的保護。”

沃倫.伯格辯論說 :“是的。新聞記者可以辯論《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保護權利,但政府是否可以同時拒絕承認這種權利?”

亞歷山大.比克爾結束辯論說 :“院長先生,這顯然是有些不公平與不平衡,但是在維護《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原則前提下,《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應該賦予新聞記者的保護權利。”

亞歷山大.比克爾的辯論焦點有七:

第一:鑑於權力分立的美國憲法原則,美國總統沒有超越國會自行制定保密文件法律的法定權力

 第二: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不見得全部正確,有不少被美國最高法院推翻的案例;

第三:《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賦予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不可剝奪;

第四:如果《紐約時報》推出的五角大樓文件是觸犯了美國聯邦刑事罪名,但美國政府卻採用民事法律程序來處理,這全然違背了美國司法原則;

第五:美國總統行政命令不能替代美國國會經過合法程序制定的法律;

第六:憲法權利高於政府利益;

第七:美國司法部無權干涉《紐約時報》的出版自由。

1971年6月30日,美國最高法院6票同意3票反對的裁決出爐:美國政府敗訴。

投同意票的是雨果.布萊克、威廉.道格拉斯、威廉.布倫南、波特.斯圖爾特、拜倫.懷特與瑟古德.馬歇爾;

投反對票的是沃倫.伯格哈羅德.布萊克門和約翰.哈倫。六位投同意票的大法官幾乎是清一色的自由派。

投反對票的三位大法官全是共和黨:沃倫.伯格和哈羅德.布萊克門是理查德.尼克松總統提名的,兩人本來就是同鄉好友,哈羅德.布萊克門結婚時,沃倫.伯格是他的伴郎。

當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出缺時,是沃倫.伯格向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大力推薦了哈羅德.布萊克門,兩人的同意票率超過83%。

約翰.哈倫是共和黨總統德懷特.艾森豪總統提名的,在年青時曾參加過三K黨的雨果.布萊克,代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多數意見撰寫裁決書,“此案根本不需要開庭辯論就應該將之駁回”,簡短有力,直指法理的要害 :

“我們認為政府起訴《華盛頓郵報》的案子應該撤銷。在這件案子開始要求惡名昭著的禁制令時,根本不需要開庭辯論就應該將之駁回,因為這是明目張胆的不可原諒的在違反《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我們的政府在1789年時通過了《美國憲法》。

1791年時通過了包括《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在內的《權利法案》,共和國成立以來的一百八十二年後,政府來到美國聯邦法院說,《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不是那樣子的,對這個國家來說,極其重要的言論自由是可以禁止的。

來到我們這裡要求禁止或懲罰新聞媒體的出版自由時,美國行政部門看來是忘記了《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基本訴求歷史。

當年《美國憲法》通過時許多人就持着強烈的反對態度,因為《美國憲法》裡面沒有確保基本自由的條款,害怕中央政府有權干預人民的宗教、出版、言論、集會等自由。

為了解決這些困擾,詹姆斯.麥迪遜制定了保證基本自由的種種權利,是為包括《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在內的權利法案,永遠不允許立法、司法或行政部門制定任何限制這些基本權利的法律。

《權利法案》徹底改變了美國憲法的面貌。在《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裡,開國元勛們賦予了出版自由,乃民主政治無法缺少的基本要素。

新聞媒體的任務是為監督而服務,而不是配合統治者。只有將政府管制新聞的權力徹底的廢除掉,新聞媒體才能永遠自由地去責難政府,只有保護好新聞媒體的言論自由權利,新聞媒體才能將手握的秘密讓人民知道只有沒有管制的新聞媒體才能有效地揭發政府的欺詐。

為了避免將那些無辜的軍人派到異域送命或挨槍子彈,至高無上的自由新聞媒體職責,就是要防範政府欺騙人民。本庭不會允許行政、立法或司法部門,假借國家安全的名義,或者是透過立法來管制新聞媒體的行為。

那個無邊無際而模糊的國家安全輪廓字眼,不能作為推翻《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基本大法的法理。

如果美國政府行使預先制止令權力,必須提出充足證據,說明該出版物危害國家安全程度,已經嚴重到無法挽回的地步,但是在本案中,美國政府並沒有達到這個要求。

美國政府在法院尋求泄露國家機密文件《美國對越南政策決策過程歷史》的《紐約時報》與《華盛頓郵報》的預先制止令,我們批准了這件訴訟文件移送命令。

1931年的《尼爾 訴 明尼蘇達案(Near v. Minnesota)》裁決道 : 任何意圖在本庭索取預先制止令的案件,都會承受着嚴謹的憲法合法性推定,只因那些沉重責任,來自難有正當理由來獲得預先制止令。

紐約南區美國地區聯邦法院的《紐約時報》案件,哥倫比亞特區地區美國法院與哥倫比亞特區美國第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華盛頓郵報》案件,裁決政府沒有達到那種法則,我們同意。

我們裁決維持哥倫比亞特區美國地區法院的裁決,原判撤銷哥倫比亞特區美國第二聯邦巡迴地區上訴法院的裁決。本庭的裁決,立即生效。此令。”

威廉.道格拉斯附加贊同意見說 :“為了避免政府橫加管制新聞媒體,自由的新聞媒體是絕對必要的。”

拜倫.懷特認為 :

“行政部門有責任確保國家安全方面文件與資料的安全,怎麼樣也好,至於國防和國際事務,美國總統行使着的獨立憲法權利的行政命令,實際上這並未經過立法與司法部門的檢驗。

波特.斯圖爾特附加贊同意見說 :“政府沒有了權力制衡,行政當局將敢肆無忌憚地對普通百姓撒謊,只有公眾的責難才能有效地保障主民主體系。

總結在《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裁決書和附帶意見書裡,有十二句一直為後世法學家們大力肯定和讚揚的金石名言:

第一句:美國政府在這件案子開始要求惡名昭著的禁制令時,此案根本不需要開庭辯論就應該將之駁回;

第二句:新聞媒體的任務是為監督而服務,而不是配合統治者;

第三句:至高無上的自由新聞媒體職責,就是要防範政府欺騙人民;                                            

第四句:來到我們這裡要求禁止或懲罰新聞媒體的出版自由時,美國行政部門看來是忘記了《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基本訴求歷史;

第五句:只有將政府管制新聞的權力徹底的廢除掉,新聞媒體才能永遠自由地去責難政府;

第六句:只有保護好新聞媒體的言論自由權利,新聞媒體才能將手握的秘密讓人民知道;

第七句:只有沒有管制的新聞媒體才能有效地揭發政府的欺詐;

第八句:本庭不會允許行政、立法或司法部門,假借國家安全的名義,或者是透過立法來管制新聞媒體的行為

第九句:任何意圖在本庭索取預先制止令的案件,都會承受着嚴謹的憲法合法性推定;

第十句:那個無邊無際而模糊的國家安全輪廓字眼,不能作為推翻《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基本大法的法理;

第十一句:美國總統行使着的獨立憲法權利的行政命令,實際上這並未經過立法與司法部門的檢驗;

第十二句:政府沒有了權力制衡,行政當局將敢肆無忌憚地對普通百姓撒謊,只有公眾的責難才能有效地保障主民主體系。

通過這十二句流傳千古的著名裁決,世人可以更清楚地見到七大現代文明指標:

第一是:什麼是真正的美國精神 ;

第二是:什麼是真正的美國價值

第三是:什麼是真正的權力制衡;

第四是:什麼是真正的美國憲法保護言論自由權利;

第五是:什麼是真正的防範獨裁暴政不會誕生的客觀環境;

第六是:什麼是真正憲政法治社會夢寐以求的司法獨立;

第七是:更重要的是,什麼是真正的使美國民族不會滅亡的磐石根基 : 永遠不會是用順風說好話取悅當局,而是全民奮起用行動監督政府。

反對意見以沃倫.伯格院長的觀點為主,但顯得虛弱無力 :

“在國家遇到重大事件時,無拘無束而自由的新聞媒體亂加議論,將因衝突而會帶來另外一場重大事件。對於一個有效能的現代政府,這些行為需要仔細研究討論。”

約翰.哈倫和哈羅德.布萊克門附和沃倫.伯格院長說 :“在保護國家安全問題上,這是美國最高行政者的特權,而這些行為已經造成了執行上的障礙。”

《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在法庭上的大戰結束了,但因此案引起的爭議恐怕永遠不會結束。

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可能也是最後一次,美國政府是否有權以國家安全的法理,到法庭去申請查禁書刊,或禁止言論自由憲法權利。

《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例顯示出一個法治社會的特點:蒙眼的司法之神不允許包括政府在內的個人或機構,擁有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權,而特權正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天敵。

《紐約時報》於1971年6月30日在美國最高法院取得勝利後,於1971年7月1日,隆重推出《五角大樓文件》第四和第五兩大都分,於7月2日推出第六部分,7月3日推出第七部分,7月4日推出第八部分,7月5日推出最後的第九部分。

《紐約時報》用無與倫比的道德勇氣為美國人民知情的權利奠定了紮實的法理基礎。

《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之後,除了半法盲總統唐納德.川普,跑到法院要求查禁一本關於揭發他醜陋嘴臉的新書外,再沒有任何美國政府部門,到美國法院去要求查禁任何的出版物。

美國是一個崇拜英雄,鄙視奴才的國家,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因力抗強權,戳穿美國政府的謊言欺世而成為民間英雄。

《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案例後四十二年,發生了遠比《五角大樓文件》事件更嚴重的愛德華.斯諾登(Edward Joseph Snowden)泄密事件。

當年的丹尼爾.埃爾斯伯格採取了在法庭上與美國政府較量的手段,現在的愛德華.斯諾登則採取了避而遠之的辦法,跑到俄羅斯去尋求政治庇護。

這裡沒有是非對錯的問題,但從美國政府的反應來看,已經是直接肯定了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的英雄氣概。

以年青時反越戰起家前美國國務卿約翰.克里(John Forbes Kerry)在接受MSNBC電視採訪時,痛罵愛德華.斯諾登說 :

“愛德華.斯諾登是一位懦夫與叛徒,他應該像個男人似的回來面對他的審判。愛國者不會跑到俄羅斯尋求政治庇護,不會到古巴尋求政治庇護,不會到委內瑞拉尋求政治庇護,他們會在這裡為事情而戰鬥,這裡有許多的愛國者,你回顧一下當年五角大樓文件的丹尼爾.埃爾斯伯格,他就是站在美國法庭上為案件申辯的。”

約翰.克里的肯定並沒有得到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善意的回應,顯然拍馬屁是拍到馬腿上了。

這位可能是美國歷史上最沒有作為之一的前美國國務卿,忘記了丹尼爾.埃爾斯伯格所肯定的,是敢於揭發政治黑暗的愛德華.斯諾登,而不是軟腿軟腳的約翰.克里。

何況,假使愛德華.斯諾登在法庭上與美國政府斡旋,在《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判例的威脅下,美國政府在美國最高法院,不見得就能如願以償地把他定罪。

歷史告訴世人,有否新聞檢查制度是鑑別文明法治社會與獨裁專制國度的試金石。

越是對自己的政治制度沒有信心的暴政,越是要依賴新聞檢查制度來維持其專制非法統治。

其實新聞檢查制度,除了自欺欺人外,並起不了什麼重大的作用,唯一的功效,就是在自我意淫,自掘墳墓,自與全國為敵。

《華盛頓郵報 》記者桑福德.昂加爾(Sanford Ungar)在他的《報紙與文件(The Papers & The Papers)》書中評論說 :

“推出五角大樓文件的《紐約時報》雖然賣出了一百萬份,但反應甚微。《格維爾版五角大樓文件》印了兩萬套,除了學術機構外,僅賣了幾百套就無人問津了。

沒有一套《五角大樓文件》的出版物是完整版,有關外交談判的四大卷,依然被法庭密封。

紐約州美國聯邦眾議員奧格登.里德(Ogden Rogers Reid)、加利福尼亞州美國聯邦眾議員約翰.摩西 (John Emerson Moss),連同密蘇里大學新聞系教授保羅.費舍爾(Paul Fisher),入稟美國聯邦法庭要求解密,但被維護《華盛頓郵報》出版自由的格哈德.格塞爾法官,以國家安全為法理,拒絕解密。

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化了二十五萬元的律師費 ,《紐約時報》化了二十萬元的律師費 ,《華盛頓郵報》化了七萬元的律師費。”

1971年的二十五萬美元,相等於現在的市值一百二十萬美元,代價非輕。《五角大樓涉密文件》官司雖然鬧得沸沸揚揚,但對現實政治並沒有產生任何不良的影響,完全是權力傲慢下的司法鬧劇。

1979年,亨利.基辛格在他的《白宮歲月(White House Years)》第1021頁中承認 :“我不相信刊出《五角大樓涉密文件》,會對河內最後作出1971年的決定產生任何的影響。”

2011年5月4日,時過境遷,大部分的當事人已成歷史,美國國家檔案局把《五角大樓涉密文件》全部解禁,雖然已經沒有了任何的時效意義,但卻成為重要的學術研究材料。

總部設在巴黎的無疆界記者組織,所公布的2014年新聞自由指數評比指出,美國的記錄並不光彩,在一百八十個國家中排行第四十六,僅次於第四十七名的海地,連排名四十二名的南非都比不上。

2014年新聞自由指數的倒排榜:第一名是東非厄立特里亞;第二名是朝鮮;第三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惡名昭著的東非厄立特里亞倒排第一,朝鮮倒排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然是傳統性的、羞辱性的長期倒排墊底,可見天理昭昭,公道自在人心,可見殘暴作惡者不會得到歷史的善評。

在新聞自由指數排行榜上,前三名全是北歐國家:第一名是芬蘭,第二名是荷蘭,第三名是挪威。

爭取和維護《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與出版自由,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的主流,美國人民從沒有停止過奮鬥的腳步。

司法獨立存在的客觀環境,為各種領域的民權運動鋪墊下氣勢磅礴的舞台,但在傳統遺毒尚未徹底清除,在政客依然意圖壟斷訊息的大環境下,尚且有待努力。

在更深一層的意義上來說,《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所彰顯的是司法獨立的重要。司法獨立是維持文明社會的中堅力量,欠缺了真正的司法獨立,不僅任何的民權保障將不會有任何的前途,國家與民族也必然在獨裁暴政的惡性循環下逐漸滅亡。

《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在政治層面上,彰顯出《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的莊嚴性。

這條憲法成為美國人民普世價值中的主要訴求。在文化層面上,有力地彰顯出什麼是美國式的愛國 : 不是為當權派文過飾非,而是揭發政府的一切黑暗勾當,形成龐大的民間監督力量,從而達到文明社會的境界。

因而有美國政論家指出:美國的政治結構,已經不是三權分立,而是四權分立---第四權就是與其餘三權分庭抗禮的新聞輿論監督和抗衡。

《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是美國最高法院司法史上僅有的政府查禁出版自由案例。實際上,在美國司法史上,也沒有幾件類似的案例,全部加起來也只是寥寥的四、五件而已。

美國司法史上,政府向法院請求事前禁止出版書籍(prior restraint)的案例極少,遠少於針對報紙、雜誌或電影的禁令案件。

美國歷史上出現過的政府正式到法院要求禁止出版書籍的案件大約只有數件,且真正進入聯邦法院、留下判例記錄的更是鳳毛麟角。

主要的原因是美國聯邦法院在《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巨大法理下,對於政府的任何要求事前禁止訴求皆抱有極其的敵視態度,沒有哪位美國聯邦法官公開支持政府這種勾當的案例。

在沒有成功案例的大環境下,美國政府不敢貿然遞狀要求事前查禁,於是就採用穿小鞋伎倆來處理不喜歡的書籍或文章。

美國政府多採用行政壓力、威脅、撤稿等手段,意圖達到不可告人之寒蟬目的。

在美國最高法院1931年的《尼爾 訴 明尼蘇達州案(Near v. Minnesota)》,加上1971年的《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兩個判例下,直到半個法盲的唐納德.川普之前,美國政府再沒有到法院自討沒趣的記錄。

地標式的《尼爾 訴 明尼蘇達州案》是美國司法史上禁書案例的分水嶺,與《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同等重要。

明尼蘇達州有一條道德性法律:《明尼蘇達州1925年公共滋擾法 (Minnesota Public Nuisance Law) 》, 全文如下:

“任何人,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協會或組織的成員或雇員,或是公司的官員、董事、成員或雇員,從事以下業務:定期或慣常地製作、出版或發行、持有、出售或贈送(a)淫穢、下流、好色的報紙、雜誌或其他期刊,或(b)惡意、誹謗、詆毀的報紙、雜誌或其他期刊,均構成妨害公共秩序罪。所有此類報紙、雜誌或其他期刊均被宣布為妨害公共秩序罪,並應按以下規定予以禁止和制止。”

這是一條所謂的《明尼蘇達封口法(Minnesota Gag Law)》,允許法院關閉任何他們認為是惡意性、醜聞性、誹謗性的報紙或刊物。

傑伊.尼爾(Jay Morgan Near)是一位聲名狼藉的白人,他留下的個人資料並不多,只知道他在1872年,出生於明尼蘇達州農村地區,於1936年逝世,沒有進過大學,年青時寫過一些極具爭議性的文章,主要是觀點就是討厭黑人,反對猶太人,排斥移民,典型的一位白人至上主義者,但也抨擊貪污腐敗官員。

1927年,傑伊.尼爾與霍華德·吉爾福德(Howard Guilford)在明尼阿波利斯創辦了地方小報《星期六新聞報(Saturday Press)》。

這份報紙以揭露地方政府腐敗、警察與黑幫勾結為主要內容,訴求的對象是對城市政治不滿意的族群。

在這個大前提下,無可避免地成為既得利益者要清除的對象,而《明尼蘇達州公共滋擾法》恰好提供了整肅《星期六新聞報》的法理依據。

個性固執而強硬的傑伊.尼爾當然不會就此罷休,他不是傳統上的民間英雄,但也就是因為他的倔強不認輸個性,促成了美國司法史上一次輝煌的勝利。傑伊.尼爾不是一個完美的人,但他推動了一個完美的憲政原則。

明尼阿波利斯治安當局以《星期六新聞報》已經觸犯了《明尼蘇達州公共滋擾法》,強行將之關閉。

亨內平縣(Hennepin County)地方法院發布了一項臨時禁令,禁止出版,該禁令後來被改為永久禁令。明尼蘇達州最高法院維持了該項禁令。

傑伊.尼爾律師團向明尼蘇達州最高法院做出了第二次的上訴。

明尼蘇達州最高法院做出了第二次的裁定說,其第一次裁決已基本確定《明尼蘇達州公共滋擾法》符合明尼蘇達州憲法,無論是被告提出的州憲法挑戰,還是基於《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正當程序的新論點,都無可爭議,維持原判不變。

剩下的唯一司法途徑,就是上訴到首都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

傑伊.尼爾不服,認為《明尼蘇達州公共滋擾法》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所保障的新聞自由,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是為徹底改變美國司法觀念的《尼爾 訴 明尼蘇達州案》。

《尼爾 訴 明尼蘇達州案》於1930年1月30日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出席的九位大法官是:

第一位:首席大法官查爾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es) ;

第二位:奧利弗.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

第三位威利斯.范德文特(Willis Van Devanter)

第四位詹姆斯.麥克雷諾茲(James Clark McReynolds)

第五位:路易斯.布蘭代斯(Louis Dembitz Brandeis)

第六位喬治.薩瑟蘭(George Sutherland)

第七位皮爾斯.巴特勒(Pierce Butler)

第八位哈蘭.斯通(Harlan Stone)

第九位歐文.羅伯茨(Owen Roberts)

研究美國最高法院者都會發現,這九隻蠍子的組合,真可謂是風雲際會。把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戲稱為蠍子,或許是奧利弗.霍姆斯的得意傑作。

用“一瓶九蠍(nine scorpions in a bottle)”傳神地來形容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的說法,已經深入人心。

有論者認為這個“一瓶九蠍”是來自哈佛法學院名教授亞歷山大.比克爾(Alexander Bickel)的嘲諷,而不是源自奧利弗.霍姆斯。

這位英年早逝的法學才俊,曾在《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中,代表《紐約時報》以6比3的壓倒性裁決,擊敗美國政府而名噪一時。

查爾斯.休斯是美國最高法院第十一任院長,在他任內,是美國最高法院最黑暗、最墮落的年代,論者認為查爾斯.休斯因為軟弱而導致美國最高法院的幽暗無光,事實上並非完全如此。

美國最高法院院長的權力有限,投票時也只有一票之權,其態度對於其餘大法官的決定,沒有任何的影響,九位大法官就是九座獨立的律師樓,也是九座獨立的大山,更是九隻獨立的蠍子。

首席大法官並沒有開除或制裁其餘八位經過美國總統提名、美國國會確認的大法官權力,因而當其餘大法官行為不檢時,唯有依賴民間輿論的監督制裁,或美國國會的彈劾罷免,除此以外,可謂束手無策。

導致美國最高法院墮落的,不是首席大法官查爾斯.休斯,而是“高院四人幫(Four Horsemen)”---四名白人至上主義、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反猶太、反華人、反移民、無法無天的法賊---詹姆斯.麥克雷諾茲、威利斯.范德文特、喬治.薩瑟蘭和皮爾斯.巴特勒。

“高院四人幫” 頑固維護 19 世紀的自由放任憲法觀,系統性阻撓美國國會應對大蕭條的經濟改革,在社會正義、勞工保護、行政國家發展等方面造成嚴重阻滯。

詹姆斯.麥克雷諾茲是“高院四人幫“的頭子,他的惡跡斑斑,可謂磬竹難書,他不僅是公開反對猶太人,而是公開仇視猶太人,他拒絕與路易斯.布蘭代斯同坐合影,會議時,每當路易斯.布蘭代斯發言,詹姆斯.麥克雷諾茲就離席而去,恥以聆聽。

1938年7月9日,另外一位美國最高法院猶太裔大法官本傑明.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謝世,詹姆斯.麥克雷諾茲公開的樂不可支,連走路都踏着音樂拍子,當然拒絕在哀悼函上簽字。

在本傑明.卡多佐生前,詹姆斯.麥克雷諾茲拒絕與他交談,連招呼都不打一個,其對猶太裔美國人的苦大仇深,已經到了變態的程度。

路易斯.布蘭代斯到美國最高法院赴任時,詹姆斯.麥克雷諾茲在自己的大法官辦公室外面大門上,貼了一張白紙,上面寫着:“不要猶太佬!(NO JEWS!)”

詹姆斯.麥克雷諾茲公開歧視女性,更反對女性從事法律職業。每次開庭前,只要見到女性律師,立即眼球朝天,陰陽怪氣地唉聲嘆息:“怎麼搞的?怎麼又是個母的?“

詹姆斯.麥克雷諾茲在與女性律師交談時,態度囂張,狂妄無禮,橫眉豎眼,大呼小喝,恣意凌辱。

在詹姆斯.麥克雷諾茲眼裡,黑人律師與女性律師同樣屬於使人厭惡的群體,他肆無忌憚的羞辱黑人律師,每當黑人律師講話時,他或就扭轉黑皮高椅,椅背朝之,或把雙腳放在桌子上,或翻開報紙讀報,或用報紙覆面,或作小丑動作,恥辱地彰顯他是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尊嚴和威風。

如果在辦公室里見到有黑人在,詹姆斯.麥克雷諾茲就立刻離開。他拒絕任何的黑人或女性與他作任何形式的交流。

其餘的幾位大法官如威廉.塔夫脫、查爾斯.休斯與奧利弗.霍姆斯等,都曾公開表態說“無法與之相處”,美國新聞輿論則評之為“美國最高法院史上最令人厭惡的大法官”。

“高院四人幫”的二當家威利斯.范德文特的惡跡斑斑,不全是彰顯在他的人格層面上,而是在法理混亂格局裡。

威利斯.范德文特認為美國最高法院1905年的《洛克納 訴 紐約案(Lochner v. New York)》裁決的以“契約自由”為核心,否定工時限製法,就是所謂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洛克納時代(Lochner Era)。

洛克納時代的核心理念有五:

第一:經濟自由(Liberty of Contract);

第二:以實質性正當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限制政府監管;

第三:對經濟立法採取強烈懷疑態度,尤其是勞動保護、工資、工時、商業監管等領域;

第四:法院扮演“積極但保守”的角色,以維護自由放任(laissez-faire)經濟秩序,法院自認為是憲法秩序的守護者,防止多數暴政侵害個人經濟自由;

第五:將經濟自由視為《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自由概念的核心內容。

歷史已經證明了洛克納時代的必然沒落,美國經濟大蕭條暴露自由放任經濟的脆弱性,直接證實了法蘭克林.羅斯福的新政有效推動國家干預經濟的正當性。

威利斯.范德文特的肉體生活在20世紀,但他的靈魂卻遊蕩在19世紀裡,他拒絕新世紀已經到來的現實,20世紀30年代後,他開始拒絕撰寫意見書,也不參加重要會議,卻從不在投票時缺席,將工作量降到最低點,堅持不退休,占住茅坑不拉屎,以便維持所謂保守派的票數。

“高院四人幫”的老三喬治.薩瑟蘭,與老二威利斯.范德文特半斤八兩,只要是能夠抹黑新政的案子,喬治.薩瑟蘭是樂此不疲地參與,他歧視女性的力度,直追詹姆斯.麥克雷諾茲和威利斯.范德文特,甚至過之而不及。

1923年的《阿德金斯 訴 兒童醫院案(Adkins v. Children′s Hospital)》中,喬治.薩瑟蘭傲慢地投下了反對票,法理居然是女性沒有資格要求最低工資法。

喬治.薩瑟蘭堅持政府不得干預私人經濟關係,即使在大蕭條的極端環境下,即使老百姓需要排隊領麵包,也絕不讓步,他的所謂政治理念遠比老百姓餓肚子來的更重要。

喬治.薩瑟蘭對美國政府充滿了敵意。他反對行政機構的擴張,否決美國國會的授權機制,阻礙現代行政法體系的形成。

“高院四人幫”的老四皮爾斯.巴特勒的反工會、反監管的反對立場是驚人的。他反對幾乎所有的勞工保護法,在涉及工人權益的案件中幾乎從不站在弱勢方。

皮爾斯.巴特勒反對公共教育改革,認為政府越少干涉公共教育,老百姓就越能夠得益,但他舉不出一個例子能夠佐證他的法理。

“高院四人幫”一個鼻孔出氣,也共穿一條褲子,他們不與任何其他的大法官來往,也不與他們應酬,每個周末,四個法賊輪流在自己家裡招待其他的三個同夥,平常上下班也是共進共出,浩浩蕩蕩,不論是午飯還是喝咖啡,“高院四人幫”都在一起,真是團結得很。

遇到投票,只要老大詹姆斯.麥克雷諾茲眼色一到,全伙一致,絲毫不差。任何關於法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新政的案件,不問對錯,全部一致投反對票。

所有的國家工業復興法案、農業調整法案、鐵路退休法案、最低工資法案、工時法案、勞工保護法案,全在四個法賊的否決權下化為塵煙,導致了美國司法與行政和立法三個政府之間的衝突關係,就像美國最高法院的墮落聲譽,達到歷史性新高。

路易斯.布蘭代斯是美國司法史上第一位猶太裔美國人大法官。他於18561113日在肯塔基州路易斯維爾(Louisville)出生。聰明好學,十八歲進入哈佛法學院,畢業後留校為法學教授。

在路易斯.布蘭代斯就讀期間,正是美國法學院劇變的年代,教學方式從傳統的黑字判例(black letter case law)銳變到蘇格拉底式教學法(Socratic method),大量的模擬法庭學習,奠定了他成為法官的紮實基礎。

路易斯.布蘭代斯畢業後,出任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Horace Gray)的法律助理,兩年的實戰經驗,使他贏得免考即或律師執照的榮譽。

當路易斯.布蘭代斯的經濟能力足夠家用時,他開始從事自己認為有價值的事業---免費為窮苦的需要者提供法律服務,使他得了“人民律師(Peoples lawyer)”的美譽。

1916128日,伍德羅.威爾遜總統提名路易斯.布蘭代斯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於他的猶太裔家族背景,震驚朝野。

路易斯.布蘭代斯的出線,被視為美國猶太人進入國家最高權力核心的象徵性時刻,打破了長期存在的對猶太人進入最高司法機構的禁忌。由於反猶太族群的尖銳攻擊長達四個月之久。

路易斯.布蘭代斯提倡個人隱私權,使他成為極負盛名的大法官之一。他自191665日宣誓就職,到1939213日因病辭職,在位長達二十三年。

1941105日,路易斯.布蘭代斯病逝美國華府,享年八十四歲。

1931年6月1日,美國最高法院就《尼爾 訴 明尼蘇達州案》頒布5票同意4票反對的裁決。

就像所有的新聞輿論預測的結果一樣,毫無懸念,投反對四票的就是“高院四人幫“---詹姆斯.麥克雷諾茲、威利斯.范德文特、喬治.薩瑟蘭和皮爾斯.巴特勒。

這是典型的“高院四人幫”投票模式,美國最高法院的墮落和灰暗,就是毀在這四條毒蠍子手裡。

投支持票的大法官是查爾斯.休斯、奧利弗.霍姆斯、路易斯.布蘭代斯、哈蘭.斯通和歐文.羅伯茨。

依照不成文的美國最高法院傳統,凡是重大影響的案件,由首席大法官查爾斯.休斯親自撰寫裁決書:

“根據《明尼蘇達州1925年公共滋擾法》,亨內平縣檢察官提起訴訟,請求禁止被告在明尼阿波利斯市出版一份名為《星期六新聞報》的刊物。該刊物被描述為惡意、誹謗性的報紙、雜誌或其他期刊。

訴狀稱,被告於1927年9月24日以及隨後10月和11月的八個日期出版並發行了該刊物,這些刊物‘主要刊登了惡意、誹謗性的文章’。

攻擊對象包括《明尼阿波利斯論壇報》《明尼阿波利斯日報》的查爾斯·戴維斯(Charles Davis)和弗蘭克·布倫斯基爾(Frank Brunskill)、猶太民族、1927年11月成立的亨內平縣當時在任的大陪審團成員的梅爾文·帕索爾特(Melvin C. Passolt)、喬治·利奇(George Leach)。

這些文章構成了記錄的327頁。雖然起訴狀中並未如此指控,但從雙方的訴訟摘要來看, 查爾斯.戴維斯是受僱於某公民組織的特別執法人員,喬治.利奇是明尼阿波利斯市市長,弗蘭克.布倫斯基爾是該市警察局長,而本案原告之一的弗洛伊德.奧爾森(Floyd Olson)是縣檢察官。

我們無需贅述起訴狀所附大量證據的內容,只需指出,這些文章實質上指控一名猶太黑幫控制着明尼阿波利斯的賭博、私酒和敲詐勒索活動,並且執法人員和機構未能盡職盡責。

大多數指控都針對警察局長 , 他被控嚴重瀆職、與黑幫有不正當關係以及參與貪污。

縣檢察官也被指控參與了貪污活動。他們被指控明知現狀卻未採取充分措施予以補救。

市長被控辦事不力、玩忽職守。據稱,一名大陪審團成員同情黑幫分子。當局要求成立一個特別大陪審團和一名特別檢察官來

整體局勢,尤其要調查一起針對吉爾福德(Guilford)的暗殺未遂案。

吉爾福德是最初的被告之一,根據文章所述,他在該期刊第一期出版後被黑幫槍殺。

毫無疑問,這些文章對文中提及的公職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提出了嚴厲指控,指責他們未能揭露和懲罰犯罪分子,導致犯罪猖獗。

1927年11月22日,本案開庭之初,根據經核實的起訴狀,法院下令被告說明為何不應頒布臨時禁令,並同時禁止被告在1927年9月24日至11月19日期間出版、發行或持有任何版本的期刊,以及出版、發行或持有該《星期六新聞報》的任何未來版本和任何其他名稱的出版物,只要其中包含原告在本起訴狀中或其他場合所指控的惡意、誹謗和詆毀性內容。

被告以起訴狀未陳述足以構成訴訟理由的事實為由提出異議,並以此異議質疑該法令的合憲性。

地區法院駁回了被告的異議,並將合憲性問題提交州最高法院審理。最高法院維持了該法令的有效性。

被上訴人承認,該法令因此被認定有效,儘管其被認為不僅違反了州憲法,也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

隨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尼爾,對起訴狀作出了答辯。他聲稱自己是涉案出版物的唯一所有者和經營者。他承認在起訴狀所述期刊上發表了文章,但否認這些文章如指控的那樣具有惡意、誹謗或詆毀性。

他明確援引了《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的保護。之後,該案進入審判程序。

原告提交了經核實的起訴狀以及涉案刊物作為附件。被告援引其答辯狀中提及的憲法條款,反對引入該證據。該反對意見被駁回,被告未提交任何進一步證據,原告舉證完畢。

隨後,被告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舉證完畢。原告動議法院發出永久禁令,法院予以批准。

地區法院作出了事實認定,該認定與起訴狀中的指控相符,並概括地認定涉案刊物主要刊登了針對被指控個人的惡意、誹謗性和詆毀性文章。

法院進一步認定,被告通過這些出版物從事定期且慣常地製作、出版和發行惡意、誹謗性報紙的業務,並且上述出版物以《星期六新聞報》或任何其他名稱出版,構成州法律規定的公共妨害行為。

據此,法院判決該名為《星期六新聞報》的報紙、雜誌和期刊作為公共妨害行為應予制止。

判決永久禁止被告製作、編輯、出版、發行、持有、出售或贈送任何法律定義的惡意、誹謗性報紙,並且禁止以《星期六新聞報》或任何其他名稱或標題繼續進行上述妨害行為。

被告尼爾就此判決向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再次主張其在聯邦憲法下的權利,但州最高法院依據先前的判例維持了原判。

關於判決過於嚴苛,禁止被告出版任何報紙的論點,法院指出,上訴理由並未涉及判決的形式,且下級法院也未被要求修改判決。

 法院補充道,法院認為被告沒有理由將判決解釋為禁止其按照公共利益的方式經營報紙,原告的指控已被證實屬實,儘管這是一項衡平法訴訟,但被告並未表示希望以通常合法的方式開展業務。

被告尼爾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該項以擾亂公共秩序為由取締報紙或期刊的法令即便不是獨一無二,也實屬罕見,它所引發的問題意義重大,遠超本案所涉的當地利益。

毋庸置疑,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屬於《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所保障的自由範疇,不受國家行為的侵犯。

法院認定,公民的這項基本人身自由不受人身和財產基本權利一般保障的保護,這一結論是不可能成立的。,判決日期為1931年5月18日。

在維護這一保障的過程中,州政府為促進其人民的健康、安全、道德和公共福祉而制定法律的權力必然受到限制。

這一主權權力的界限必須始終根據其行使的具體事項來確定。因此,儘管承認立法機關在確定公共服務提供者收費標準方面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但本法院裁定,所有者的公平回報權不能被憲法剝奪,因為這被認為是所有權的本質所在。

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並非絕對權利,國家可以懲罰濫用這些權利的行為。自由的各個方面都有其歷史和內涵,在本案中,需要探討的是出版自由的歷史概念,以及被審查的法令是否違反了該自由的基本屬性。

被上訴人堅持認為,本案審查的並非該法規對上訴人期刊的適用問題,也並非初審法院判決的解釋問題;上訴人的核心訴求在於該法規的合憲性,無論該法規如何適用。

被上訴人辯稱,本案無需審理出版動機問題,也無需審理判決是否超出法規範圍的問題。

上訴人則回應稱,在他看來,本案並未偏離該法規的明確規定,即便偏離,根據任何合理的解釋,該法規仍然違憲。

上訴人表示,他並未主張臨時禁令和永久禁令的範圍超出法規所允許的範圍;他堅持認為,如果該法規有效,那麼所採取的行動就是正當的,並且根據該法規採取的行動也充分體現了該法規的適用範圍。

關於這些論點,只需指出,法院在審理憲法問題時,關注的是實質而非形式,並且根據眾所周知的原則,必須以其運作和效果來檢驗國家。

我們認為,本案的記錄清楚地表明了該法條的運作和效力。

我們關注的並非審判法院是否犯了錯誤,即便存在此類錯誤,也並非是其超越了州最高法院對該法條的解釋範圍。

因此,準確理解州法院對該法條的解釋及其目的和效力至關重要。

首先,該法條並非旨在糾正個人或私人侵權行為。誹謗訴訟的救濟措施仍然有效,不受影響。

州法院指出,該法條並非針對誹謗威脅,而是針對一種通常涉及誹謗之外的現有商業行為。

其目的是禁止傳播有損公共道德和公共福祉的醜聞性內容,因為此類內容可能擾亂社會安寧並煽動攻擊和犯罪。

為了獲得禁止未來出版該報紙或期刊的禁令,無需證明被譴責出版物中所作指控的虛假性。在本案中,並未指控所出版的內容不實。該法條要求指控的是該出版物惡意。

但是,與誹謗罪的起訴一樣,州政府無需證明被告存在實際惡意,只需證明被告存在惡意即可,而無需證明被告僅因發布誹謗性內容而推斷出惡意。

本案的判決僅基於發布行為本身。該法條允許的辯護理由並非僅僅是內容的真實性,而僅僅是出於善意和正當目的而發布真實內容。

顯然,根據該法條,如果發布的內容損害了名譽,則應被視為誹謗;如果發布的內容散布了對應受譴責的行為無論是否構成犯罪的指控,則應被視為醜聞,因此該發布內容被認為會引發公眾的複製,並構成公共醜聞。

法院明確界定了該法條的目的,並指出其要點如下:僅僅因為事實屬實,就發布該事實並不構成憲法賦予的權利。眾所周知,依據誹謗罪法提起訴訟並不能有效遏制或消除醜聞帶來的危害。

此類攻擊的受害者很少訴諸法庭。尤其是在他們的罪行被揭露,而唯一的問題是其動機是否正當、目的是否合理的情況下,更是如此。這項法律並非為了保護受害者或懲罰加害者,而是為了維護公共福祉。

該法條並非僅僅針對傳播有關私人公民的醜聞和誹謗性言論,而是針對報紙和期刊持續刊登針對公職人員的腐敗、瀆職或嚴重玩忽職守指控。

此類指控本身就構成公共醜聞。根據該法條的定義,這些指控屬於醜聞和誹謗,而該法條通常適用於那些主要且顯著地報道公職人員涉嫌瀆職行為的出版物。

該法條的目的並非通常意義上的懲罰,而是取締違規的報紙或期刊。

正如州法院所言,該法條的制定理由在於,通過執行誹謗罪的刑法進行起訴並不能有效地壓制或消除醜聞的危害。

將出版業描述為公共妨害行為,並不會影響該法規所授權訴訟的實質內容。持續出版誹謗性或詆毀性內容,正是出版業本身及其所宣稱的妨害行為。

就公職人員而言,反覆提及官員不當行為的指控,以及報紙或期刊主要刊登此類內容,使其面臨被查禁的風險。

在本案中,證據是涉案報紙或期刊連續九期出版,且主要內容是指控公職人員以及涉及犯罪的普遍性和對犯罪的包庇。

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官員不能僅通過提起誹謗訴訟來尋求通常的救濟,當局也不能通過刑事誹謗罪來追究其責任。

根據該法,報刊出版商若致力於開展揭露和譴責官員瀆職行為的運動,並將其出版物主要用於此目的,則不僅可能面臨誹謗訴訟或起訴的敗訴風險,還可能被認定其報刊構成公共妨害,必須予以制止。

除非其準備好合法證據證明指控屬實,並令法院信服其所發表的內容不僅真實,而且出於善意和正當目的,否則將面臨制止和禁售的後果。

這種禁售是通過禁止出版來實現的,而這種限制正是該法的目的和效力所在。問題在於,授權採取此類限制出版程序的法規是否符合歷史上構想和保障的新聞自由理念。

在確定憲法保護的範圍時,人們普遍認為保障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事先限制出版。英國針對出版許可機構立法權的鬥爭最終導致了新聞審查制度的廢除。

威廉.布萊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如此描述這種被認為已經確立的自由:‘新聞自由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性質固然至關重要;但這並  非意味着出版時無需事先限制,而是意味着出版者在發表犯罪內容後可以免受譴責。

每個自由人都有毫無疑問的權利向公眾表達他所希望的任何觀點;禁止這種權利就是摧毀新聞自由;但如果他發表了不當、有害或非法的內容,他必須承擔自己魯莽行為的後果。‘

1884年、1889年。早在很久以前,人們就指出了我國憲政體制下審查自由的程度與英國所享有的審查自由程度之間的區別。

正如麥迪遜在《維吉尼亞決議報告》,中所言:‘人民的偉大而基本的權利不僅免受立法機關的野心,也免受行政機關的野心。

這些權利的保障並非來自凌駕於特權之上的法律,而是來自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憲法。

新聞自由的這種保障要求新聞自由不僅如在英國那樣,應免受行政機關事先的限制,而且也應免受立法機關的限制。’

本法院在1907年的《帕特森 訴 科羅拉多州案(Patterson v. Colorado)》中指出,首先,此類憲法條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其他政府曾經實行的對出版物的一切先前限制,並且它們並不阻止對那些可能被認為有損公共福利的行為進行後續懲罰。

對威廉.布萊克斯通聲明的批評,並非在於人們認為出版前不受限制的特權不值得特別強調,而主要在於這種特權不能被視為窮盡州憲法和聯邦憲法所保障的自由的全部內涵。

批評的重點在於憲法條款所保障的僅僅是免受限制,以及如果每個人都有權發表自己想發表的內容,但公共當局卻可以因其無害的出版物而對其進行懲罰,那麼新聞自由就可能淪為笑柄和幻象,而新聞自由一詞本身也會淪為笑柄。

但人們普遍認為,對濫用新聞自由的行為進行懲罰對於保護公眾至關重要,而且普通法中關於誹謗者須對公共罪行和私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規則,並未因憲法所提供的保護而被廢除。

刑事誹謗法正是建立在這一堅實的基礎之上。此外,法院也擁有公認的權力,可以在出版物直接妨礙司法職能正常履行時,對藐視法庭的行為進行處罰。

在本案中,我們無需探究後續處罰的允許範圍。無論上訴人通過其出版物犯下或可能犯下何種錯誤,州政府都應通過其誹謗法提供公共和私人救濟。

如前所述,相關法規並未涉及懲罰;除違反法院命令的藐視法庭罪外,該法規未規定任何懲罰,而僅規定了壓制和禁令---即限制出版物。

此外,還有人反對該法規,認為關於免於事先審查的原則表述過於寬泛,如果將所有此類審查都視為禁止的話。

這無疑是正確的;即使是關於事先審查的保護也並非絕對不受限制。但這種限制僅在特殊情況下得到認可。

當一個國家處於戰爭狀態時,許多在和平時期可以公開談論的言論,在戰爭時期卻會嚴重阻礙其犯錯,以至於只要戰爭仍在進行,這些言論就無法被容忍,任何法院都不會認為這些言論受到任何憲法權利的保護。

毫無疑問,政府有權阻止對其徵兵工作的實際阻礙,或阻止公布運輸船的啟航日期,或阻止公布軍隊的數量和駐地。

基於類似理由,體面的基本要求也可用于禁止淫穢出版物。社會生活的安全可以免受煽動暴力行為和以武力推翻正常政府的侵害。

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並不保護一個人免受禁止其發表可能具有武力效力的言論的禁令。

這些限制在此並不適用。我們現在也不關心根據衡平法院管轄權原則,為保護私人權利而阻止出版的權限範圍問題。

這些限制的特殊性凸顯了新聞自由這一普遍概念,該概念在歷史上被聯邦憲法所考慮和採納,其主要含義但不限於是免受事先限制或審查。

在這個國家,新聞自由的概念隨着殖民時期的需要以及爭取擺脫壓迫性行政的努力而得到擴展。

這種自由尤其因其賦予的免於事先限制而受到珍視,這種豁免權允許發表對公職人員的譴責和對官員不當行為的指控。

正如首席大法官艾薩克.帕克(Isaac Parker)在《聯邦 訴 布蘭丁案(Commonwealth v. Blanding)》中所述,關於馬薩諸塞州憲法:‘此外,人們普遍理解並接受,這項保障出版自由的條款旨在防止其他政府以及早期本州政府對出版物施加任何此類限制,以壓制愛國者向其同胞闡明自身權利和統治者義務的努力。出版自由應不受限制,但濫用出版自由者須承擔責任。‘

近一百五十年來,幾乎沒有任何試圖對涉及公職人員瀆職行為的出版物施加事先限制的嘗試,這一事實表明,人們根深蒂固地認為此類限制會侵犯憲法權利。

公職人員的品行和行為在報刊上仍然可以公開辯論和自由討論,他們針對虛假指控的救濟途徑是依據誹謗法提起訴訟,以獲得補償和懲罰,而不是通過限制報刊出版的程序。

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賦予其免受事先限制的一般原則,已在許多依據州憲法條款作出的判決中得到認可。

這種豁免權的重要性絲毫未減。雖然肆意攻擊公職人員,以及試圖詆毀那些忠實履行公務的人,會產生惡劣的影響,理應受到公眾輿論的嚴厲譴責,但不能說這種濫用行為比我們制度形成時期所特有的濫用行為更嚴重,而且人們普遍認為這種濫用行為更少。

與此同時,政府行政管理變得更加複雜,瀆職和腐敗的機會也成倍增加,犯罪規模已達到極其嚴重的程度,不忠官員可能維護政府利益,犯罪團伙和官員疏忽可能損害民眾生命和財產的基本安全,這凸顯了警惕而勇敢的新聞媒體,尤其是在大城市,至關重要。

新聞自由可能被散布醜聞的惡棍濫用,但這絲毫不會降低新聞媒體在報道官員不當行為時免受事先限制的必要性。

對於可能存在的此類濫用行為,後續懲罰是適當的補救措施,且符合憲法特權。

在試圖為該法規辯護時,有人聲稱它並非針對出版本身,而是針對出版誹謗的業務。然而,如果出版商擁有憲法賦予的權利,可以不受事先限制地出版一份指控官員瀆職的報紙,那麼就不能否認他可以出於同一目的出版後續版本。

他行使該權利並不會喪失該權利。如果他的權利存在,那麼他既可以像本案一樣出版九期,也可以只出版一期。如果事先限制是允許的,那麼可以立即實施;事實上,一次出版的錯誤可能與多次出版的錯誤一樣嚴重。

將出版定性為一種業務,並將該業務定性為一種妨害行為,並不能允許侵犯憲法賦予的免受限制的豁免權。

同樣,報紙或期刊是否主要或主要刊登此類失職行為並不重要。如果出版商有權在不受事先限制的情況下刊登這些內容,那麼他的權利就不能被認為取決於他是否刊登過其他與被反對事項內容相似或相近的文章。

也不能說,因為對構成犯罪的失職行為提出指控,就喪失了憲法賦予的免受事先限制的自由。

隨着刑法典、市政憲章和條例中懲罰性條款的不斷增多,公職人員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已納入刑法管轄範圍。

出版自由不受事先限制的權利從未被視為僅限於那些超出法律條文範圍的批評性內容。

歷史上也從未有過這樣的限制;這種做法與特權的根本理由相悖,因為如此限制的特權對於其設立的初衷而言價值甚微。

允許出版商在禁令頒布前證明所發布的內容真實無誤,且出於善意和正當目的,並不能為該項法令辯護。

如果一項授權以此為由進行壓制和禁令的法令符合憲法,那麼立法機關同樣可以規定,任何報紙的出版商都可以隨時被傳喚到法庭,甚至行政官員面前並被要求提供證據證明其出版物的真實性,或其意圖出版的內容及其動機,否則將被禁止出版。

如果可以這樣做,立法機關就可以建立相應的機制,使其能夠完全行使自由裁量權來判斷何為正當目的,並據此限制出版。而這僅僅是邁向全面審查制度的第一步。

同樣站不住腳的是,堅持認為該法令旨在防止醜聞傳播,因為醜聞往往會擾亂公共秩序,引發攻擊和犯罪行為。對應受譴責的行為,特別是官員瀆職的指控,無疑會造成公共醜聞,但憲法保障的理論是,即使權力阻止出版,也會造成更嚴重的公共危害。

禁止煽動對政府官員的不利情緒的意圖,等同于禁止實際煽動這種情緒;而禁止實際煽動這種情緒,等同于禁止具有這種傾向和效果的討論;這又等同於保護政府官員,如果他們在任何時候理應受到人民的蔑視或憎恨,免受對其品格和行為的自由攻擊。

對不當行為的指控可能會引發怨恨,並導致訴諸暴力手段進行報復,這並非什麼新鮮事,但這種眾所周知的傾向並未改變保護新聞自由免受審查和出版限制的決心。

正如《紐約州報 訴 諾蘭案(New Yorker Staats-Zeitung v. Nolan)》中所述:如果一個鄉鎮可以僅僅因為部分居民可能強烈反對某份報紙,並以暴力手段抗議其發行,就阻止該報紙的發行,那麼可以禁止的事情就沒有任何限制了。

隨着反抗團體有效組織起來,抗議媒體曝光的危險性也會增加;如果僅僅因為這種考慮就足以讓立法機關干預最初的出版自由,那麼憲法對新聞自由的保護就將淪為一紙空文。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認為該法條第1款(b)項授權本案訴訟程序的部分,侵犯了《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保障的新聞自由。我們還要補充一點,本判決基於該法條的實施和效力,而不考慮特定期刊中所載指控的真實性。

本案中被指控的公職人員以及與瀆職指控相關的人員可能被認為是無可指摘的,但這並不影響該法條對出版施加違憲限制的結論。

判決撤銷。“

這是美國最高法院對事前禁止令最重要最詳細的法理論述,至今依然被視為無可辯駁的判例和法理。

在整篇裁決書中,雖然沒有直接說出來,但已經非常清楚地暗示:明尼阿波利斯政府官員傾全城之力,假借違憲的法令,去關閉一家地方小報紙,其目的有兩個:掩蓋政府官員集體貪污腐敗的犯罪行為事實,與打擊報復被揭發貪污腐敗的勾當。

在美國的司法文化里,與其說是潛規則,倒不如說是道德觀,《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與《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對美國政府事前查禁書籍的行為,一直抱有極深的敵意標準。

在美國司法史上,就沒有美國政府成功的事前查禁書籍判例。最接近暫時成功但還是失敗的案例,是唯獨有偶1979年的《美國 訴  進步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Progressive, Inc.)》。

此案就是被美國新聞和輿論界稱之為《氫彈藍圖案》,引起高調關注的原因,是本案牽涉到國家機密和《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出版自由權利的衝突。

1979年,《進步雜誌(The Progressive magazine)》試圖發表反核子武器運動活動家兼作家霍華德.莫蘭德(Howard Morland)的文章《氫彈的秘密:我們是如何獲得它的,為什麼要把它公之於眾。(The Hydrogen Bomb Secret:How We Got It,Why We′re Telling It)》。

預告一出,震驚朝野。美國聯邦能源部根據1954年《原子能法(Atomic Energy Act)》,向美國威斯康星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檢控,要求緊急下達事前禁止令。

由於事態嚴重,在經過兩場聽證會後,美國威斯康星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首席法官羅伯特.沃倫(Robert Willis Warren) 簽發了臨時事前禁止令,以便兩造有時間向美國第七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動議。

《進步雜誌》的律師自願接受了安全審查,並獲得了Q級安全許可,使他們能夠接觸到受限的核信息。

霍華德.莫蘭德和《進步雜誌》的編輯拒絕申請安全許可,因為他們必須簽署保密協議,這將阻止他們發表這篇文章。

這導致律師與客戶的溝通受到先天條件性的限制。

兩造正在就《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憲法權利和國家機密原則在美國聯邦法院展開針鋒相對的較量時,事情發生微妙變化:證據顯示,在其他多處的學術研究中,類似的科學論文,已經多次發表,早就成為公眾知識。

在法理上,既然已經不是國家機密,那麼也就無從涉密可言,案件就此終止。

這是美國聯邦法院最後一次頒發事前禁止令,即使是臨時有效性的權宜之計。

美國輿論界評論:這是司法體系最接近事前禁止令的案例。 

最接近事前禁止令成功但最終還是失敗的案例,還有1972年的《美國 訴 馬爾凱蒂案(United States v. Marchetti)》。

世界上沒有絕對性的法律。在美國,即使是憲法權利也不是絕對性的。任何文明法律的得以執行和延續,都必須符合情、理、法大前提的滿足要求。《美國 訴 馬爾凱蒂案》的情況,就是最佳的寫照。

維托.馬爾凱蒂(Vitor Leo Marchetti, Jr.)於1929年12月23日在賓夕法尼亞州黑澤爾頓(Hazleton)出生,於2018年10月19日,病逝美國華府,享年八十八歲。

1955年,維托.馬爾凱蒂畢業於賓夕法尼亞大學,主修俄羅斯歷史與政治。維托.馬爾凱蒂曾擔任過駐法國和德國美國陸軍情報官。

1955年10月加入美國中央情報局,當時在就之前,他與美國中央情報局簽有保密條約,包括另外在發表有關美國中央情報局文字前,必須得到美國中央情報局的事前審查和批准。

1967年開始擔任美國中央情報局理查德.赫爾姆斯(Richard Helms)局長的特別助理。由於職位關係,他有機會接觸到大量國家最高等級的秘密資料。

個人的主觀政治觀點逐漸使維托.馬爾凱蒂後來成為美國情報界和以色列遊說集團的著名批評者。

離開美國中央情報局後,靠寫作維生,維托.馬爾凱蒂的第一部間諜小說《走鋼絲的人(The Rope-Dancer)》,是俄羅斯情報人員派駐到美國之前的必讀之書,被認為這部小說是美國反間諜理論的優秀入門讀物。

1972年3月,維托.馬爾凱蒂為美國《時尚雜誌(Esquire)》撰寫一篇真名實姓的非小說文章,包括多件正在進行的秘密業務。

美國中央情報局對維托.馬爾凱蒂採取司法行動,入稟東維吉尼亞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要求頒發永久性制止令。

1972年4月,美國聯邦法官艾伯特.布萊恩(Albert V. Bryan, Jr.)頒布臨時制止令,隨後簽發永久制止令,並下令維托.馬爾凱蒂的文章,在公開發表之前,必須呈交美國中央情報局審查後才可以發表。

維托.馬爾凱蒂將案件上訴至里士滿的美國第四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但被以國家機密法理,裁決維持原判不變---附加條件是只局限於機密部分。

1973年8月,維托.馬爾凱蒂與約翰.馬克斯(John D Marks)與企鵝蘭登書屋(Penguin Random House)簽了書約《中央情報局與情報崇拜(The CIA and the Cult of Intelligence) 》,並將原稿送達美國中央情報局審查。

美國中央情報局回覆:新書中有三百三十九段因涉及國家機密需要刪除。維托.馬爾凱蒂與約翰.馬克斯拒絕,聲稱將會遞交美國法庭處理。

美國中央情報局作出部分妥協,同意不刪除其中的一百七十一段,但一百六十八段則必須刪除。

維托.馬爾凱蒂與約翰.馬克斯採取法理行動。案件又回到艾伯特.布萊恩法國辦公桌:經過仔細研究,他裁決只允許刪除其中的二十六段。

美國中央情報局將案件上訴到里士滿美國第四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決說:所有的一百六十八段必須全部刪除。

維托.馬爾凱蒂與約翰.馬克斯將案件再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但被拒絕立案。按照美國法律,凡被美國最高法院拒絕立案的案子,即以美國巡迴聯邦上訴法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1974年《中央情報局與情報崇拜》出版,維托.馬爾凱蒂、約翰.馬克斯(John Marks)與企鵝蘭登書屋將被刪除部分,留下空段抗議。

《美國 訴 馬爾凱蒂案》為世人留下的經驗教訓有五 :

第一;所有的包括憲法權利在內的法律不是絕對性的;

第二;《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保護言論自由權利是有條件的,在與國家機密發生無可避免衝突時,美國法官有權下令保護國家機密和暫停憲法權利;

第三;美國法律有權刪除部分的機密資料,但無權將全書禁止出版;

第四;所有的矛盾當以法庭的裁決為標準,而不是以長官意願為最終結論;

第五;《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的保護言論自由權利並非萬靈丹,更不允許被恣意濫用。

美國法院是伸張正義的廟堂,不是保護特權的衙門。

唐納德.川普是美國最多訴訟案件的總統。從1973年到2016年的統計,唐納德.川普進行了超過四千件的司法訴訟,包括房地產、賭場、合約糾紛、名譽誹謗、刑事犯罪,與及可能即將到來的利用公權力牟利家族的巨額貪污腐敗公訴。

唐納德.川普已經訴訟成癮,不告不痛快,連自己的政府都要告,索求巨額賠償,牟利自己,那麼告他親人和屬下,應該毫無使人驚訝之處,何況這次要告的是他的政敵,一位前國家安全顧問,現實的超級政敵---約翰.博爾頓(John Robert Bolton)。

約翰.博爾頓曾任唐納德.川普總統政府的國家安全顧問,於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10日期間,領導和監督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

約翰.博爾頓是一位著名的鷹派政客,行事風格與滑頭政客唐納德.川普完全背道而馳。

約翰.博爾頓主張對包括中共、朝鮮和伊朗在內的的所有獨裁暴政採取強硬的碾壓打擊政策,他認為這是唯一保護美國利益的途徑。

但是滑頭政客唐納德.川普卻採取不同的策略,他要突破現成的策略框架,達到打破歷史記錄之目的。

當唐納德.川普在朝鮮半島三八線與朝鮮獨裁暴政頭子金正恩握手“破冰”時,身為美國國家安全顧問的約翰.博爾頓,不在他老闆旁邊鼓掌,卻跑到遠遠的蒙古去看駱駝,這不是自找炒魷魚嗎?

任何了解唐納德.川普的人都看出,約翰.博爾頓的頭頂上,已經沒有了烏紗帽,自此美國沙皇將他邊緣化,等待炒他魷魚時機的到來。

壓斷駱駝背的最後一根稻草終於到臨---唐納德.川普計劃着在大衛營接待塔利班領導人,試圖達成阿富汗撤軍協議。

約翰.博爾頓堅決反對,認為堂堂美國居然與暴力恐怖組織在美國總統度假家裡握手言歡,這種對恐怖暴力組織的危險讓步,不僅會削弱美國安全,也給全世界文明國家一個美國沒有原則的政治訊號。

唐納德.川普和約翰.博爾頓在會議現場發生激烈的爭吵,直接導致炒魷魚事件的發生。

唐納德.川普在推特上發表聲明:取消了與塔利班領導人會面的安排。但在幾天后,在沒有預先知會約翰.博爾頓的情況下,宣布已經炒了他魷魚的消息,極盡個人羞辱之能事。

約翰.博爾頓極力保持君子風度,只公開聲稱唐納德.川普“不適合擔任美國總統”。

這引來美國沙皇的公開翻臉與報復行動---2025年8月22日清晨,美國聯邦調查局探員拿着美國法官的搜查令,在約翰.博爾頓馬里蘭州貝塞斯達(Bethesda)住家和華盛頓特區的辦公室,進行翻箱倒櫃的搜查“有關非法保留國家安全的文件”。

這是唐納德.川普與約翰.博爾頓公開翻臉的分水嶺。

唐納德.川普編排約翰.博爾頓的各種“罪名”加起來,足夠砍掉他十個腦袋,他公開咒罵約翰.博爾頓是一名:

---卑鄙之人(lowlife) ;

---愚蠢(stupid) ;

---非常笨(very dumb) ;

---蠢得像石頭(dumb as a rock) ;

---戰爭狂(warmonger) ;

---他把中東搞炸了(blew up the Middle East) ;

---糟糕的判斷力(terrible judgment) ;

---想轟炸所有人(wants to bomb everyone) ;

---他會引發第六次世界大戰would have caused World War Six) ;

---不忠(not loyal) ;

---背後捅刀的人(backstabber) ;

---只關心自己(only cares about himself) ;

唐納德.川普公開說:“我不喜歡約翰.博爾頓,他就是個卑鄙之人(I′m not a fan of John Bolton,He′s a real sort of a lowlife.)”。

約翰.博爾頓不是省油的燈,持續數年的反擊,導致唐納德.川普的信用,受到災難性的損害。

約翰.博爾頓在多次的新聞採訪時刻意強調說:

---唐納德.川普不適合擔任總統(unfit to be president);

---唐納德.川普缺乏能力與知識(lack of competence and knowledge);

---唐納德.川普無法堅持立場(no coherent philosophy);

---唐納德.川普陷入混亂與倉促(collapsing in confusion and haste);

---對俄烏政策一團糟,缺乏任何清晰的戰略。;

---對朝鮮,唐納德.川普被金正恩玩弄在股掌之間 ;

---對伊朗,唐納德.川普軟弱、猶豫不決。;

---對俄羅斯,唐納德.川普對普京過度友好,損害美國利益。

CNN的新聞採訪時,大量的新聞人員認為唐納德.川普不會發動新戰爭一說,約翰.博爾頓則嗤之以鼻---“他們太天真了。”

在約翰.博爾頓的新書《事發之室---白宮回憶錄(The Room Where It Happened :A White House Memoir)》裡,他咒罵唐納德.川普:

---唐納德.川普把連任政治利益置於國家利益之上 ;

---唐納德.川普對外交事務幾乎一無所知 ;

---唐納德.川普極其容易被外國領導人操縱 ;

---唐納德.川普對俄羅斯和烏克蘭的政策完全矛盾 ;

---唐納德.川普的白宮內部沒有任何一致的戰略討論 ;

---唐納德.川普的決策方式危險、情緒化、缺乏戰略 ;

---唐納德.川普的外交政策是一團混亂 ;

---唐納德.川普的外交政策是混亂、倉促、毫無頭緒的組合 。

《事發之室---白宮回憶錄》是約翰.博爾頓離開白宮兩個月後寫就的個人回憶錄,由於他與唐納德.川普的對罵,無形中造成新書的未出版先轟動蝴蝶效應。

約翰.博爾頓與西蒙與舒斯特出版社(Simon & Schuster) 簽了出版協議,光是預訂款已經兩百萬美元。

《事發之室---白宮回憶錄》出版的第一周就賣出了七十八萬冊,出版社立即追印十一版,精裝本售出超過一百萬冊,榮登《紐約時報》暢銷書榜第一名。

《事發之室---白宮回憶錄》有許多外人無法得知的內幕,比如爆料唐納德.川普,居然問約翰.博爾頓一些幼稚兼愚蠢無知的問題如:

---芬蘭是不是屬於俄羅斯的領土?

---英國是否屬於擁有核子武器的國家?

約翰.博爾頓爆料說---唐納德.川普經常性的政治干預司法,是如假包換的妨礙司法公正罪犯。

《事發之室---白宮回憶錄》爆料不少唐納德.川普與中國習近平的台底交易勾當:

---唐納德.川普請求習近平幫助他連任,多買點美國大豆和農產品,這樣可以幫助唐納德.川普贏得農業州選票,他回報的條件則有:

第一,美國對於中共在新疆為了對付維爾吾族人而興建大批的集中營勾當可以視而不見,不作任何的回應;

第二,美國可以不對中共的侵犯人權勾當作出官方評論;

第三,美國可以不提天安門大屠殺事件,如果被記者追問,則用“那是許多年前的事情了”來推搪;

第四,對於2019-20年香港的非暴力公民抗命運動,唐納德.川普可以不作任何的評論,如果被記者追急了,就用“我們自己也有人權問題“。

從這些爆料可以看出,唐納德.川普的政治理念和水平,與習近平卻是同一等級,甚至於可以說他們兩人穿着一條褲子。

唐納德.川普對於朝鮮頭子金正恩,也是仁慈兼崇拜,他批評南韓民選總統文在仁的朝鮮政策觀點是,“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患的人(schizophrenic);

《事發之室---白宮回憶錄》爆料說,2018年,唐納德.川普與金正恩在新加波高峰會議時,美國國務卿邁克爾.蓬佩奧(Michael Pompeo)遞給約翰.博爾頓一張條子,上面冷冷的寫道:“唐納德.川普一肚子的臭大便,他在金正恩那裡取得成功的機會是零。”

《事發之室---白宮回憶錄》爆料說:唐納德.川普為了掩蓋家族利益,拒絕抨擊沙特阿拉伯皇儲穆罕默德.薩勒曼(Mohammed bin Salman Al Saud)下令在土耳其冷血謀殺《華盛頓郵報》記者賈邁勒.卡舒吉(Jamal Khashoggi)的罪行。

感恩圖報,唐納德.川普的女婿賈里德.庫什納(Jared Kushner)日後,得到了沙特阿拉伯皇儲穆罕默德.薩勒曼二十億美元的所謂投資。

賈里德.庫什納的公司聯營夥伴(Affinity Partners)於2021年7月1日,在佛羅里達州邁阿密成立---離開白宮半年後才成立,目的極其顯然清楚。

2025年為止,《聯營夥伴》已經撈到了五十四億美元資金,其中99%是來自中東的政治豪客,僅有微不足道的1%是來自美國本土。

暴發後的賈里德.庫什納很會享受人生。在他堂兄吉米.弗蘭吉(Jimmy Frangi)和妹夫邁克爾.布洛斯(Michael Boulos)大力推薦和妥善安排下,從希臘購買了一艘價值一千五百萬美元元,尚未完工的超級油輪《冬至號(Solstice)》,可謂權貴勾結,悶聲發財,風生水起,榮華富貴。

這些揭發唐納德.川普醜態的內幕爆料,無一不被視為國家機密。

約翰.博爾頓在就任美國國家安全顧問之前,依照美國法律,簽署了兩份協議文件,第一份是保密協議,第二份是不可預越條約,任何的出版物,在出版前必須經過白宮的審核批准,才可以出版。

2020年6月16日,川普政府入稟馬里蘭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聲稱《事發之室---白宮回憶錄》犯有十八項泄露國家機密罪與及違反簽有的保密條約罪,要求美國法院對西蒙與舒斯特出版社下達事前禁止令,不得發行出版。

是為美國司法史重要的《美國 訴 博爾頓案(United States v. Bolton)》。

《美國 訴 博爾頓案》分為兩部分,民事訴訟在首都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進行,已經在“這匹馬不僅跑出了馬廄,它還已經跑出了國門。”---書已經運到了全美各大書店貨艙里---要禁也無從禁起,只得不了了之。

刑事部分則在馬里蘭州格林貝爾特(Greenbelt)美國聯邦法院審理,至今尚未結案。

美國司法部的訴狀宣稱,約翰.博爾頓觸犯了八項“非法傳播國防信息罪(Unlawful transmission of national defense information)”,與及十 項”非法持有國防信息(Unlawful retention of national defense information)“。

《美國 訴 博爾頓案》由著名的華裔美國人三款法官莊戴維(Theodore David Chuang)為主審法官。

這不是莊戴維法官初次審理川普政府案件了,他共裁決過四件川普政府的案件:

第一件:是2017年的穆斯林六國旅行禁令,莊戴維法官簽發了全國有效性的不得執行令;

第二件:是ICE 移民執法案,莊戴維法官簽發了全國有效性的限制ICE不得在宗教場所執法;

第三和第四:是2025年的美國國際開發署(United State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裁撤案,莊戴維法官簽發了全國有效性的違憲裁決與及符合集體訴訟原則。

在美國司法史上,最著名的兩件關於事前禁止出版發行案件,一件是1971年的 《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一件就是2020年的《美國 訴 博爾頓案》。

兩件案子相隔四十九年,半個世紀只發生兩次的原因,是在美國憲法的眼裡,事前禁止令就是一件近乎違憲的行為,因而沒有一件徹底成功的案例。

2019年12月,約翰.博爾頓曾依法將《事發之室---白宮回憶錄》底稿送交白宮國家安全委員會律師審查。

2020年4月27日,經過了數次互動修改和司法訴訟,白宮國家安全委員會資深主管艾倫.奈特(Ellen Knight)通知約翰.博爾頓說 : 審核沒有問題了,但是沒有正式的通知公文。

2020年9月,白宮在決定搞臭約翰.博爾頓時,唐納德.川普身邊的寵臣們,要求艾倫.奈特簽署一份文件,說她認為哪些不屬於機密,實為機密文件的書面聲明時,被她悍然拒絕。當然,悍然拒絕寵臣的結果就是被逼離開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

2020年5月,在白宮使用國家機密法理,公開威脅約翰.博爾頓不得出版《事發之室---白宮回憶錄》之際,白宮國家安全委員二把手副顧問邁克爾.埃利斯(Michael Ellis),突然要親自審核《事發之室---白宮回憶錄》。

問題是邁克爾.埃利斯是一名官僚,雖然當了國家安全委員會大官,但從來沒有審查任何書籍的實戰經驗,所以他標出來的所謂機密,幾乎全站不住腳。

2020年6月16日,美國司法部採取司法行動,試圖制止《事發之室---白宮回憶錄》的出版,並試圖扣押約翰.博爾頓的兩百萬美元預付書款。

2020年6月23日,在這種玄妙的氣氛中,已經不耐煩的西蒙與舒斯特出版社,決定立即印刷二十萬冊,並寄發到全國各大書店貨艙,侯訊推出。

還有寄到國外的數萬冊,也已經上船付運途中。

一石擊出千層浪。西蒙與舒斯特出版社發布官方評論說:

“這只不過是政府長期以來為阻止出版一本它認為對總統不利的書籍而採取的一系列最新舉措,也是試圖侵犯約翰.博爾頓根據《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向美國公眾講述他在白宮時期故事的權利。”

包括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哥倫比亞大學奈特第一修正案研究所、美國筆會中心、記者新聞自由委員會、美國出版商協會、道瓊斯公司、《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在內的多個團體,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見書》陳述,反對美國司法部的臨時事前禁止令動議。

2020年6月20日,美國司法部的訴求被另一位華盛頓區美國聯邦法院三款法官羅伊斯.蘭伯斯(Royce Charles Lamberth)悍然拒絕,但是他提醒約翰.博爾頓的律師查爾斯.庫珀(Charles Chuck Cooper)說:

“我不會下令制止這本書的出版,但是閣下在沒有得到正式的批准公函前就匆忙出版,那是在與國家安全保密法賭博。“

羅伊斯.蘭伯斯法官裁決說:

“約翰.博爾頓可能泄露了機密材料,並且使他的國家面臨損害,也使他自己面臨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政府未能證明禁令能夠防止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雖然約翰.博爾頓的單方面行為引發了嚴重的國家安全擔憂,但政府尚未證明禁令是適當的補救措施。

出於幾乎無需贅述的原因,看起來,這匹馬不僅跑出了馬廄,它已經跑出了國門,法院下令在全國範圍內查封並銷毀一部政治回憶錄,已經毫無意義。

書已經印刷、裝訂、運送、上架,禁令已毫無意義。因此禁令無法阻止任何不可彌補的損害。“

2020年10月1日,羅伊斯.蘭伯斯法官裁決:允許美國司法部的刑事訴訟進行。

2025年10月16日,馬里蘭地區檢察官凱莉.海耶斯(Kelly Hayes)入稟馬里蘭地區聯邦大陪審團,要求就約翰.博爾頓觸犯《1917年間諜法案(Espionage Act of 1917)》提起公訴,得到批准。

2025年10月17日,在律師阿貝.洛厄爾(Abbe David Lowell)陪同下,約翰.博爾頓到馬里蘭州格林貝爾特(Greenbelt)美國聯邦法院自首,並向美國地方法官蒂莫西.沙利文(Timothy Sullivan)作出不認罪的答辯。

阿貝.洛厄爾是一位著名的白領犯罪辯護律師,曾代表多位政界高層,包括美國國會議員、美國總統親屬及其他涉國家安全案件人士。

阿貝.洛厄爾的專業領域是聯邦刑事辯護、美國國會調查、國家安全相關案件。

猶太裔美國人的阿貝.洛厄爾是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他曾代表的著名人物如:

約翰.愛德華茲(John Edwards)、吉姆.賴特(Jim Wright)、丹.羅斯滕科夫斯基(Dan Rostenkowski)、查爾斯.基廷(Charles Keating)、加里.康迪特(Gary Condit)、吉姆.吉本斯(Jim Gibbons)、約瑟夫.麥克達德(Joseph McDade)、傑克.阿布拉莫夫(Jack Abramoff)、鮑勃.梅嫩德斯(Bob Menendez)、斯蒂芬.金宇(Stephen Jin-Woo Kim)、賈里德.庫什納(Jared Kushner)、伊萬卡.川普(Ivanka Trump)、尼基.戴維斯(Nickie Lum Davis)、劉特佐(Jho Low)等。

以司法經驗豐富的阿貝.洛厄爾為首席辯護律師的陣容已經列開,強勢對抗的架勢已經準備就緒,一場精彩的司法大戲即將登場。

與美國司法部起訴前聯邦調查局局長詹姆斯.科米(James Comey)與紐約司法部長萊蒂西亞.詹姆斯(Letitia James)的案子性資略有不同,同是唐納德.川普打擊異己公報私仇的勾當,但在約翰.博爾頓案子上沒有那麼露骨,至少沒有指定哪個檢察官來查辦此案。

馬里蘭區美國聯邦法院的《美國 訴 博爾頓案》尚且沒有結案,訴訟依然在進行中,雖然因為底氣盡喪,但在主張與器重司法獨立的莊戴維法官的法槌下,應該會有一個公正公平的裁決面世。

無論結局是什麼,美國法學家堅信,沒有一位有良知的美國三款法官,會允許當權派使用美國司法為武器,去打擊報復政治異己。這將會是案件的主要法理辯論焦點。

除了以上幾件著名的事前禁止出版物司法訴訟案例外,還有一件不是官方但與唐納德.川普有着直接關係的事前禁止出書案例---《羅伯特.川普 訴 瑪麗.川普案(Robert Trump v. Mary Trump)》。

2020年7月14日,一本叫做《太多卻永遠不夠:我的家族如何造就了世界上最危險的人(Too Much and Never Enough: How My Family Created the World′s Most Dangerous Man)》隆重出版,首日就賣出了九十五萬冊,首周賣出了一百三十五萬冊,總銷售量超過了一百五十萬冊。

此書的作者是瑪麗.川普(Mary Lea Trump),她是唐納德.川普的親侄女,她的父親弗雷德里克.特朗普(Frederick Trump, Jr.)是唐納德.川普的親哥哥。

瑪麗.川普於1965年5月3日在紐約市出生,塔夫茨大學(Tufts University)文學學士、哥倫比亞大學(Columbia University)文學碩士、阿德爾菲大學(Adelphi University)哲學博士。她是一位心理學家。

打鐵趁熱。繼2020年的《太多卻永遠不夠:我的家族如何造就了世界上最危險的人》後,瑪麗.川普在2021年又出版了《清算(The Reckoning)》, 與及在2024年再出版了《誰還會愛你(Who Could Ever Love You)》。

三本書的主題一樣,瑪麗.川普站在心理學家角度,把唐納德.川普放置在顯微鏡下,事無大小,無敵遁形,國王新衣,形同裸奔。

2020年是唐納德.川普家族內訌的一年。為了家產,瑪麗.川普與唐納德.川普互相控告,豪門恩怨本來就是群眾茶餘飯後的熱門話題,適時出版的《太多卻永遠不夠:我的家族如何造就了世界上最危險的人》,終於造成了蝴蝶效應式轟動。

2020年6月23日,唐納德.川普的弟弟羅伯特.川普(Robert Trump),入稟紐約州代理法院(Surrogate′s Court),要求事前頒髮禁止令,勒令《太多卻永遠不夠:我的家族如何造就了世界上最危險的人》不得出版。

2020年6月30日,紐約法官彼得.凱利(Peter Kelly)簽發了臨時禁止令。

瑪麗.川普立即向紐約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動議。

2020年7月13日,紐約州最高法院大法官哈爾.格林沃爾德(Hal  Greenwald),以《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出版自由法理,推翻了彼得.凱利法官的裁決,批准新書出版。

次日,借着司法訴訟帶來的宣傳旋風,《太多卻永遠不夠:我的家族如何造就了世界上最危險的人》,就賣出了接近一百萬冊。

從《瑪麗.川普 訴 羅伯特.川普案》判例來看,無論是政府還是私人,要在美國法院取得事前制止令的成功,在五大判例面前,在《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出版自由保護下,幾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務。

多位美國法學家預測:最少在未來的五十年裡,大概不會再有事前制止出版物訴訟的發生,因為在《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出版自由權利面前,已經沒有了這種勾當存活的空間。

1969年,《時報周刊》發動一場什麼是現代知識分子的辯論,結論是現代知識分子必須是:

第一:學位和地位不是知識分子的標誌;

第二:知識分子必須是當代黑暗政治的批判者;

第三:知識分子必須是憲法權利維護者;

第四:知識分子必須是社會公義潮流引領者;第五:知識分子必須是精神與思想獨立者。

不畏政府權勢威脅的《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與其他勇於刊登《五角大樓涉密文件》的美國新聞媒體,就是美國當代響鐺鐺的知識分子典範,美國歷史和美國民族將以這些文明精英而驕傲。

四十餘年來,這個美國知識分子標準已經成為現代美國主流新聞媒體的共識,因而少見為執政者歌功頌德的現象。

任何的美國報紙、雜誌、電台、電視,都視替執政者歌功頌德為自我羞辱,自我墮落,自我作賤和自絕於民的醜陋勾當。

現代文明社會的共識,已經用事實來指出:這種墮落與作賤是一種誤國而不是愛國的行為,甚至於就是一副全民政治自殺的毒藥。

《紐約時報》的威武不屈就是當代知識分子的最佳寫照,丹尼爾.埃爾斯伯格的行為雖然為當局所不容,但卻是近代美國式愛國情操的嶄新典範,英雄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將永垂青史、流芳百世。

2017年12月22日,好萊塢大導演史蒂文.斯皮爾伯格(Steven Allan Spielberg)的電影《郵報(The Post)》全美同時上映。

這部描寫《華盛頓郵報》女東家凱瑟琳.格雷厄姆與報紙總編班傑明.布拉德利,如何悍然決定推出《五角大樓文件》的劃時代巨作,投資僅五千萬,票房卻有一億七千萬之巨。

當劇情演到《華盛頓郵報》董事長凱瑟琳.格雷厄姆,在電話里向總主編班傑明.布拉德利下達允許推出五角大樓文件的決定時,全場暴起熱烈的掌聲。

時隔快要半個世紀了,這些主人公大多已成古人,但留下來的時代傳奇,將隨着真理蔓延下去。

公義依然在社會,公道依然在人心,這就是現代美國民族信奉的美國精神,這就是寫在美國人民心裡的普世價值。

高勝寒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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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高勝寒 回復 101Beijing 留言時間:2026-03-05 13:23:34

更關鍵的焦點問題是:是否有司法獨立機制。沒有了司法獨立機制,其餘的都是些空談:統治者因為沒有了制衡力量,肆無忌憚的貪污腐敗和踐踏國家尊嚴勾當將無處不在,無時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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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101Beijing 留言時間:2026-03-05 12:53:02

此文所述證實,中美民主自由的差距不在政府,而在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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