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寫序之前,必須先為高勝寒先生定位。 還記得先父在世時談論清末民初的知識分子,只要談到他所敬佩的學者,老人家都會加重語氣強調某君是一位響噹噹的教授,高勝寒先生便是一位先父口中的那種響噹噹的教授和學者。 我是科班出身讀法律的,我的學位是法學博士Juris Doctor(J.D.)。其實J.D.並非學術研究的學位,無需寫博士論文,只要完成九十六個學分即可,因此我接受的教育只能算是專業訓練(professional training)而已,並非真正嚴格意義上的 專業教育。 我的博士學位其實是一個專業學位(professional degree),通過律師資格考試之後當律師,便從事法律實踐(practitioner),即原來國人口中的師爺,難怪我的朋友大多叫我胡律師,極少有人叫我胡博士。 其實真正的法學博士乃是Doctor of the Science of Law(J.S.D.),直譯過來就是法律科學博士,他們接受的是學術訓練(academic training),需要寫論文,通過論文答辯才能戴上博士帽。 儘管J.S.D.的畢業生也可以參加律師資格考試,但許多J.S.D.會選擇去法學院當教授,著書立說,從事法律學術研究工作的才是真正的法學家(legal scholar)。 在我心目中,高勝寒先生便是這樣一位名副其實的法學家,雖然他並沒有正式取得J.D.或J.S.D.的學位,但以他對美國憲法的研究和造詣,當我的博士導師綽綽有餘。 高勝寒先生不僅是一位法學家,還是一位會講故事的作家(story teller)。法律是一門非常死板和嚴謹的學問,有些律師故意用一些冷僻的英語詞彙來書寫法律文件,在案例和法學著作中,甚至還有許多高深的用拉丁語表達的概念,所以讀者常常會覺得跟法律有關的文章很枯燥、難懂和晦澀。 然而到了高勝寒先生筆下,複雜的美國最高法院案例變得通俗易懂,妙趣橫生,可讀性極強。 我有幸參觀了高勝寒先生的書齋,不誇張地說,那就是一個有數千上萬卷書的圖書館,他之所以能夠筆下生花,跟他博覽群書是分不開的。有道是:若非讀書破萬卷,豈能下筆如有神。 還記得法學院的每一本教材都是由幾十個案例組成的,不同的學生有不同的讀法。聰明的學生可以買一本案例摘要,十幾頁甚至幾十頁的案例,濃縮成摘要也就是半張A4紙就夠了。 權以關於人工流產的《柔 訴 韋德案(Roe v. Wade)》為例,洋洋灑灑好幾十頁,其實可以用三、六、九來概括,即九月懷胎可分成三個階段,每個階段三個月為一個季度,一至三個月孕婦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流產,三至六個月必須得到醫生的許可,而六到九個月則必須有特殊情況才能允許流產,如果繼續懷孕會有生命危險,抑或胎兒是強姦的後果等罕見的例外。 我是屬於那種既笨又傻的學生,會從頭到底閱讀幾十頁案例的全文,方才發現判決書的精彩。那些博學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他們的助理旁徵博引,從古希臘到羅馬,從天主教到基督教,從歷史到哲學,從醫學到倫理學,從律師協會到醫學協會正反兩方面的意見,滔滔不絕,美不勝收。 如果讀案例摘要相當於吃方便麵充飢,讀案例的全文相當於下館子大快朵頤,那麼讀高勝寒先生的書則相當於品嘗滿漢全席,那是一種最高的精神享受。 我之所以這麼說,乃因為高勝寒先生的文章已經遠遠超出了案例的範圍,他研究的是法理。單獨的案例只是樹木,法理才是森林。在英文裡,法理一詞有兩種表達方式: 第一:Legal theory。其中legal是法律的形容詞,theory則是理論,合在一起便是法律理論,故簡稱法理; 第二:Jurisprudence。根據牛津字典的定義,jurisprudence是法律的理論和哲學(the theory or philosophy of law)。 研究法理包括學習和分析法律、法制系統、機構和原則,而法律理論(legal theory)的重點則是法律實踐。換言之,jurisprudence是一個形而上學的抽象概念,而legal theory則是具體的司法實踐。 高勝寒先生做學問既研究具體的legal theory,更能上升到抽象的jurisprudence。 在法學院,教授每堂課通常會講一個案例。跟中國的法學院不同的是,美國的教授很少照本宣科地講課,主要是提一些問題,啟發學生各抒己見、互相辯論,是為蘇格拉底教學法(Socratic method)。 而高勝寒先生的文章則至少高一個層次,除了講述和分析每個案例具體的案情和判決之外,他還會將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正反兩方面判決書中,若干法律理論依據逐條羅列出來,然後總結、升華成抽象的法理。 除了法理之外,高勝寒先生的文章還包含了大量的知識和學問,如案件發生的歷史背景和前因後果、訴訟雙方的個人背景、在背後支持原告和被告的政治團體和勢力、控辯雙方律師的職業背景、在背後支持雙方律師的政治團體和勢力、美國政府的立場、檢察官的來頭和背景、案件一審法庭、上訴法庭到美國最高法庭法官的司法哲學、政治立場、黨派背景乃至他們之間互相的派系鬥爭。 除了歷史事件、逸聞趣事和花邊新聞之外,背景資料還包括醜聞、緋聞和各種人物之間的恩恩怨怨。高勝寒先生就像一個米其林廚師,具體的案例只相當於一塊淡而無味的五花肉,而案例後面的背景資料則是油鹽醬醋,兩者結合方能成為佳餚。 以《德克薩斯 訴 約翰遜案》為例,那是一宗有關焚燒美國國旗的案例。美國最高法院以《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為法理依據,以5比4的一票之差判決格雷戈里.約翰遜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屬於一種言論,應該受到美國憲法的保護。 在高勝寒先生的筆下,這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就像一部黑白電影,先是格雷戈里.約翰遜在示威遊行時焚燒國旗的過程,然後鏡頭從1984年推回到1814年9月14日,一位名叫法朗西斯.基(Francis Scott Key)的美國律師在英國的戰艦上,目睹英國人通宵炮轟麥克亨利堡(Fort McHenry)。 第二天佛曉,法朗西斯.基看見炮台上的星條旗仍在硝煙中飄揚,於是在一個信封上寫下一首歌頌星條旗的詩,後來成為美國國歌的歌詞。高勝寒先生的那段文字使人覺得身臨其境,字字珠璣,可圈可點。 美國最高法院只受理有關美國憲法的上訴案件,高勝寒先生專門研究美國憲法,所以自然對美國最高法院的運作和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背景瞭如指掌。他將美國最高法庭喻為一個瓶子,九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喻為裝在瓶子裡的九隻蠍子,是為一瓶九蠍。 說起歷屆一百一十六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履歷,某位大法官是由哪位總統提名,發表過哪些精彩的判決,還昧着良心做過哪些不公的判決,多少年之後又被哪些案例所推翻,高勝寒先生都能如數家珍,娓娓道來。 高勝寒先生是個愛憎分明的人,在評論案例和美國最高法庭掌故的同時,他勇於表達自己的觀點,對種族歧視和侵犯民權的行為嫉惡如仇,並為弱勢群體打抱不平。 高勝寒先生也是一個愛國的海外華人,他在書中介紹了若干宗歧視華人的案例,最早的可追溯到十九世紀的排華法案和歧視華人洗衣店的案件等。 這些歧視華人的案例在美國司法史上留下了不光彩的一頁,在法學院裡談論到這些案例時,有的教授會投鼠忌器、閃爍其詞,猶抱琵琶半遮面。高勝寒先生則不然,哪怕是一百多年前的舊賬,他絕不姑息原諒,堅決為華夏子孫仗義執言,伸張正義。 高勝寒先生四歲便離開中國大陸,從小在美國長大,並未受過正規的中文教育。但是他寫的文章卻又好像是出於一個傳統文人之筆,頗具古風,如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是兩造,法庭的終審判決則是定讞,這種典雅的詞彙和行文,在中國大陸似已絕跡,只是台灣和港澳還在用。高勝寒先生繼承了這種中華文化的優良傳統,使人感到欣慰。 因為高勝寒先生和我都喜歡讀有關美國憲法的案例,所以經朋友介紹認識,便一見如故,有相見恨晚的感覺。在英文中人們常會用on the same wavelength來形容溝通的順暢,直譯成中文是在同樣的波長上,意譯便是所見略同,真是恰如其分。 往往一方只要說出案例的第一、二個字,就好像雙方接頭的暗號,對方便能心領神會地接過話題。朋友間能如此默契地交流,夫復何求? 最初得知高勝寒先生寫了許多有關美國憲法的文章,便索來先睹為快,進而答應為他校對,以為如此而已了。我自慚腹儉,雁行居後,原來並沒有想到他會請我為他的大作《締造美國夢》寫序,但是既然已經逐字逐句地通讀了近百萬字,況且蒙高勝寒先生不棄,權以親身體驗的讀後感與讀者分享。 是為序。 胡果威 2023年9月9日 在美國華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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