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思维与哲学思维之对比”一文贴出后,有“西岸”网友前来跟帖说哲学只遵循辩证逻辑而与形式逻辑无关。这位网友的这种说法当然是错的,而他之所以会犯这样的错误显然有着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他显然对于哲学与形式逻辑的关系缺乏基本的了解。而他在这方面的欠缺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首先,他本人应该没有努力写过哲学文章,因而没有体会到形式逻辑在哲学写作中的至关重要性,而且他应该也没有认真读过大部头的哲学专著,他的哲学知识估计主要是来源于学校课本或哲评读物,属于介绍性的文章,因而没有体会到严肃的哲学作家们如何运用形式逻辑来阐述自己的论点的。第二,他显然对于形式逻辑与哲学的历史渊源缺乏了解。如果他知道古希腊大哲学家,亚历山大大帝的师傅,亚里士多德是已知的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系统研究形式逻辑的人,他或许就不会那样说。 但是,西岸的错误显然主要还不是他对于哲学与形式逻辑的关系之缺乏了解,而是他对到底什么是辩证逻辑有着很大的误解,而他的这种误解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主要过错不在他,而在于过去一百多年里的专业哲学界或者说专业哲评界(这两者在今天早已基本上沦为一体了,非常遗憾地)对于黑格尔的辩证逻辑的错误的宣传所导致的。 虽然作为食其俸禄的专业哲评界应该为其对黑格尔的辩证逻辑的错误宣传担负专业责任,但其实他们的错误的根源还在于黑格尔本人没有将什么是他的辩证逻辑或他的新“逻辑”说清楚讲明白。他不但没有说清楚讲明白,而且还作了些很容易引起误导的不清不楚的长篇大论。 今天人们所说的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指的是黑格尔在他的名著《逻辑学》中称之为“逻辑”的理论。黑格尔在那里并没有要否认形而上学或形式逻辑的价值,他只不过想要将两者统一到一个更一般的逻辑的框架之下而已,这一点可以从他在《逻辑学》一书中所讲的下面两段话中看出端倪: “当一个国家对它的宪法理论,它的国民情操,它的伦理道德漠不关心的时候,那是令人震惊的;同样令人震惊的是一个国家失去了它的形而上学,当自我思考之灵已不再存在于一个国家的生命之中。 (英译原文: If it is remarkable when a nation has become indifferent to its constitutional theory, to its national sentiments, its ethical customs and virtues, it is certainly no less remarkable when a nation loses its metaphysics, when the spirit which contemplates its own pure essence is no longer a present reality in the life of the nation. )” “ 逻辑因而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客观逻辑和主观逻辑。或更具体地具有三个部分: I 存在的逻辑 II 特质的逻辑 III 概念的逻辑 (英译原文: Logic thus falls generally into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logic, but more specifically it has three parts: I The logic of being II The logic of essence, and III The logic of the Notion )” 而黑格尔这里所说的客观逻辑指的就是传统的形而上学,而主观逻辑就是传统的逻辑(这一点读者自己很容易查到,我这里不赘述了)。可见,就黑格尔的本意来说,他并不是要将他的逻辑与形而上学或形式逻辑对立起来,只是要将两者统一起来而已。 如果西岸网友了解了这一点的话,恐怕就不会说哲学不需要形式逻辑这样的话了。 但是,很显然,将形式逻辑与所谓的辩证逻辑进行对立的并不是西岸一个非专业哲学人士,而是一个存在于专业哲学界的普遍现象。那么为什会是这样呢?这恐怕要回到黑格尔在他的《逻辑学》的最后一章“绝对理念”那一章的讨论中来看了。那一章应该是《逻辑学》一书中除了前言,引言之外,最重要的一章,甚至是比前言,引言更重要的一章(顺便说一下,很多读者读书不愿读前言和引言。而对于黑格尔的《逻辑学》,如果你不读前言和引言的话,那你是读不懂他那整本书的。如果你不去读他的前言和引言,那么还不如去读学校里的哲学课本或其它相关的哲评书了)。 黑格尔在“绝对理念”一章中用并不严格的逻辑,冗长的语言将形式逻辑与辩证法进行了对比,并指出了辩证法的优势。这恐怕就是后人将黑格尔的逻辑称为辩证逻辑,且将这一辩证逻辑不但与形而上学对立起来(成为后人批判形而上学的主要理论依据)而且与形式逻辑对立起来的根源。 但是,如果你将黑格尔的《逻辑学》从头到尾读一遍之后,从全书一致的逻辑来看待黑格尔的论述,不是为了使得自己的阅读更加容易或省事而用读者自己的逻辑来对黑格尔的理论进行断章取义的诠释的话,你就可以看出黑格尔在《逻辑学》的最后一章“绝对理念”中所做的将形式逻辑与辩证法对立的论述现在看来的在形式上的杂乱实际是出于当时的论述语言的局限而不得已为之所产生的效果,并不是要说明可以用辩证法或后人所说的辩证逻辑可以取代形式逻辑了。 如果我们只是将“绝对理念”一章中的词句挑出来看,那么他确实是在拿形式逻辑(更确切地说是三段论法)与辩证法进行对比,而且没有说形式逻辑的好话,只说了辩证法的好话。如果以此做出黑格尔在用辩证逻辑批形式逻辑的结论,那其实是在宣告只要能找出黑格尔白纸黑字说的某句话有那样的意思,不用结合着整本书去理解他的涵义,也不用看他那句话被断章取义之后的意思是否合理,就可以认为那是黑格尔的意思,而且是正确的意思了。那样的做法相当于将黑格尔的话进行“一句顶一万句”式的处理(看来那种逻辑思维也不是中国人的专利)。 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如我之前对《逻辑学》的“绝对理念”一章所做过的分析那样[ii]地对之进行详细的讨论的话,我们可以发现黑格尔在那章中是针对事物的发展变化的过程,尤其是人的认识的发展过程,来将形式逻辑与辩证法进行比较的。在那个特定的前提下,形式逻辑当然无法与辩证法相提并论(尽管黑格尔在那里的论述也是有着逻辑上的缺陷的),因为形式逻辑并没有包含传统的形而上学的部分,因而无法将不同的潜在因素(比如人的认识与客观的过程)统合起来。但是,那并不等于说辩证法可以在形式逻辑自己的领域里取代形式逻辑。要知道,当初黑格尔进行论述时并不像今天的专业哲评界那样已经将黑格尔的理论作为正确的定论,他是要向世人展示一个与传统理论不同的新的理论,因此,作为论述者,他将注意力集中在论证新观点的价值,而对于新旧理论之间的平衡有所欠缺是可以理解的,这在今天的科学或哲学论文中也常出现,尤其在以快速而非正规为特征的网络文章中更为突出。而黑格尔将形而上学与形式逻辑进行统合的粘合剂就是辩证法。也就是说,他用他特有的辩证思维,即所谓的对立统一及否定之否定(也有人愿意将黑格尔的量变质变理论也纳入辩证法,也并非不可)来将形而上学与辩证法统一起来的。因此,他在“绝对理念”一章中专门讨论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对比而没有去详细介绍过去几千年里人们已经熟悉了的形式逻辑的功能,是不奇怪的。 很显然,在这一点上过去一百多年里的专业哲评家们没有向读者们做出明确而且正确的解释,以至于象西岸网友那样的光凭着在哲学课堂上学的内容来了解黑格尔理论的人对辩证逻辑的意义产生了很大的误解。至于那些专业哲评家们自己是否也误解了黑格尔,我就不便做过多的揣测,但至少他们在宣传教育这方面是有着严重的缺陷的。 那么,黑格尔的逻辑,也就是现在人们称之为辩证逻辑的体系到底有什么积极的意义呢?如果它不是如西岸网友所以为的那样是取代了形式逻辑或如上世纪的主流哲学家们所以为的那样是取代了形而上学的话,它是否如现在很多专业或非专业的哲学人士所声称的那样是一钱不值胡说八道呢?更确切地,我们应该问的是黑格尔将传统的形而上学与形式逻辑统合为新逻辑的努力是否有任何积极的意义呢? 我这里的答案是,用一个统一的框架来看待形而上学与形式逻辑是有积极意义的。道理很简单,不论是传统的形而上学还是传统的物理学或其它自然科学都表明,客观的世界变化有着其内在的逻辑,而那样的内在逻辑并不能包含在我们的主观逻辑内,因此将“逻辑”这个概念从主观的形式逻辑推广到客观去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但是,这一推广显然不是要取代主观的形式逻辑,因为这种推广的前提是主观逻辑并没有包含客观的逻辑,而不是主观的逻辑与客观的逻辑相矛盾。主客观逻辑之间是互补而不是矛盾冲突的关系,不论是形而上学还是物理学或其它任何一门科学的理论都不能与形式逻辑相违背,因此根本不可能出现如西岸网友所说的任何一门学问可以不遵循形式逻辑的那种情况。 其实,由亚里士多德所开创的传统的逻辑学本身与形而上学就是彼此耦合在一起的,不但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形而上学》中就包含了对作为形式逻辑的基础的三段论法(黑格尔在“绝对理念”一章中与辩证法做对比的其实就是三段论法)的讨论,而且,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逻辑中的Organon的概念本身就如康德在不同的文章里指出的那样是包含了经验的成分,不像逻辑中的Canon那样是纯粹的逻辑推理。也就是说,传统的逻辑本身就是与形而上学分不开的。只不过到了黑格尔的时期,纯粹的逻辑(应该是Canon那部分)已经比较独立而成熟,因此,将逻辑与形而上学进行整合可以帮助人们对于包括主客观在内的存在所依循的逻辑有个整体的认识。 此外,虽然自古以来的绝大多数的哲学家或自然科学家(炼金术师等)都不会刻意去否认自然界以及人们认识上的发展变化,但是,在黑格尔之前很少有理论去专门把发展变化本身纳入哲学中。黑格尔找到了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可惜现在以很难找到他的文献的完整内容了,如果还有的话。显然黑格尔那时所掌握的赫拉克利特的文献比今天能找到的要更全)的思想强调发展变化。但是,如柏拉图对赫拉克利特的批评的那样,赫拉克利特过于强调变化而忽略了现实的稳定性。柏拉图的批评并不等于说柏拉图否定变化发展,但他也确实没有专门把变化发展作为他的哲学的一个核心内容。在这点上,黑格尔倾向于赫拉克利特,他强调一切都是瞬间变化的。虽然他的某些语言可能会使人产生他否认客观现实的稳定性的印象,但是他显然没有也无法否认客观现实具有稳定性。 黑格尔将变化发展引入到他的新逻辑的特殊意义是,它不但如传统的形而上学及自然科学那样,指出事物的运动变化不是任意随机的而是要遵循一定的逻辑法则的,而且指出客观世界及主观认识还遵循着同样的规律包括发展变化的规律。这种对于主客观遵循同样规律的论述便使得他将主观逻辑与客观逻辑统一在一起具有了合理的基础。而我们无法否认,人们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世界在发展变化上确实在相当的程度上存在着某些相同的特征,尽管并非如黑格尔试图告诉我们的那样是有着如形式逻辑那样地严格的逻辑特征。 而黑格尔之所以会将一些在一定程度上的规律认作是必然的严格规律,是因为如我在前面提到的我对黑格尔的辩证法进行讨论的文章[2] 和另一篇讨论黑格尔的本体论的逻辑缺陷的文章[iii]中分别指出的那样,黑格尔对形而上学与形式逻辑的整合的讨论中存在着一些逻辑上的缺陷。即便如此,只要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世界在发展变化或现实的特性中遵循着某种共同的逻辑特征,那么将主客观逻辑纳入到一个整体的框架下来看待就有其合理的基础。而黑格尔所指出的主客观之间的共性恰恰就是他的辩证法的部分,因此,后人将他作为用来统一主客观逻辑的粘合剂的辩证法来命名他的新逻辑而称之为辩证逻辑也是有道理的。 但是,由于黑格尔指出的辩证规律并非如形式逻辑或传统的形而上学中的某些基础理论或自然科学中的某些结论那样具有高度的确定性或必然性,因此,黑格尔所做的统一最多只能作为一门新的独立的学科,而不是实际上对形而上学和形式逻辑的整合,更不能如后来的很多专业哲学界人士们所强调的作为对形而上学及形式逻辑的取代。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深究主观的形式逻辑到底是什么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我们其实无法将形式逻辑完全纳入主观的领域,这是因为如果形式逻辑仅仅是主观思维的法则,而客观不遵守它,那么我们就必然会遇到主客观相互矛盾的状况。但目前看来,人类的形式逻辑与客观并不矛盾。也就是说,主客观实际上确实遵守着某些共同的逻辑规则。如果更进一步地追究人们是如何进行逻辑思维的,那么我们还会发现其实作为人们的的逻辑思维的基础的心理活动甚至潜意识的思维本身也遵循着一定的逻辑规律,而心理学的存在本身意味着人的心理活动不是完全随机的,是具有客观规律的。这就再一次模糊了主客观逻辑之间的界限。与之相应地,人们发现作为人们的主要思维工具的语言也遵守着一些更为深层的规律,那就是所谓的UG(Universal Grammar)的研究人员正在努力试图证明的。 这样一来,不但亚里士多德对于主观逻辑的探讨其实无法与客观经验完全分割开,就是现代的心理学和与之相应的语言学也需要我们从整体上来认识主客观的逻辑。就这个意义上来说,黑格尔将主客观逻辑纳入到一个框架中的用意是有其合理性的,只不过如同过去一个世纪里很多人批评的那样,他将他的辩证法作为形而上学与形式逻辑整合后的一个必然法则的做法是有欠妥当的。 因此,我们仍然需要有独立的形而上学,独立的形式逻辑,独立的辩证法,尽管它们都有各自的片面性。此外,我们也还拥有所谓的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因为它具有不同层次上的合理价值:指出了主客观在逻辑上的统一这一定性结论,把运动变化发展明确纳入哲学之中,指出了对立面的统一---尽管这一理论的论述上的缺陷常会造成误解,指出了否定之否定---尽管它的意义并非如黑格尔试图指出的那样严格,外加将量变导致质变这一自然科学的规律明确纳入客观逻辑(形而上学),以及他对传统的形而上学所做的其它一些补充贡献。 总之,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有其积极的意义与重要价值,但既不能取代形而上学与形式逻辑,也不能取代辩证法;同样地,它也不是与传统的形而上学,形式逻辑,或辩证法相对立。。。。。。
The Science of Logic, G. W. F. Hegel, trans. A. V. Miller, George Allen & Unwin, 1969, New York: Humanity Books. [ii] 黑格尔的辩证法 [iii]黑格爾本體論構造之邏輯缺陷,戴榕菁,香港現代人文文庫,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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