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第三十九章)
万众瞩目的《奥贝格费尔 诉 霍奇斯案》,于2015年4月28日早上10.02分在最高法院开庭听证。辩论的主题有二: 第一,《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平保护原则是否涵盖同性婚姻在内? 第二,反对同性婚姻的州是否有权拒绝承认外州颁发的合法同性婚姻执照? ≈≈≈≈≈≈≈≈≈≈≈≈≈≈≈≈≈≈≈ 在第一个议题上,玛莉·博纳托代表同性婚姻立场,出庭辩护,就像绝大都分的民权案件一样,她全程不停地再三强调与引用《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公平保护原则,支持她的法理,并说:“各州有权制定自己的婚姻法律,但必须以不触犯宪法原则为先决条件。” 约翰·罗伯茨院长打断她的话说:“你说是在融入家庭婚姻体制,对方辩护的论点,正是维护这种传统的家庭婚姻体制。数十年来,我看到的婚姻定义,就是由一男一女所组成。如果你成功了,这种婚姻核心定义将不复再存在。” 博纳托说:“我希望如此。在一些州法的局限下,我们现在有一大批人被排除在外,不得融入这个家庭婚姻体制之内。” 罗伯茨反驳博纳托说:“不是的。你现在要的,不是在融入这个家庭婚姻体制,而是去改变这个家庭婚姻体制。你整个的核心议题就是把同性关系改为同性婚姻。” 罗伯茨所指的,其实是整案的核心问题所在。 ≈≈≈≈≈≈≈≈≈≈≈≈≈≈≈≈≈≈≈≈≈≈≈≈≈≈≈≈≈≈≈≈≈≈≈ 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提出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如果最高法院同意她的看法后,是否在执行上发生技术性问题,比如神职人员拒绝为同性婚姻提供结婚仪式的话,是否触犯了《反歧视法案》?州法范围之内,尚有斡旋余地,各州的州法均赋予神职人员拥有法定结婚的权力,一旦同性婚姻宪法化后,神职人员就没有选择余地了。 埃琳娜·卡根大法官为博纳托解围说:“这个问题使我有些不明白。姑且不论法律是否允许,比如说有些犹太教法师(rabbis),就不为犹太人与非犹太人执行结婚仪式,至今依然如故。” 博纳托辩论说:“《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已经保障神职人员的自由行使权。” 这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答案。新墨西哥州摄影师拒绝为同性婚姻婚礼服务,被告败诉的案例,使博纳托的法理有点动摇。 ≈≈≈≈≈≈≈≈≈≈≈≈≈≈≈≈≈≈≈≈≈≈≈≈≈≈≈≈≈≈≈≈≈≈≈ 前密西根州司法部长约翰·布尔什代表密西根与肯塔基两州,出庭为反对同性婚姻辩护。今年四十三岁的布尔什是美国少壮派的拔尖律师,法学丰富,见识渊博,尤其是有着十余次最高法院的办案经验,过去的两年,他在最高法院辩论过八件性质完全不同的案件。2001年,在他出任密西根州副司法部长期间,独自辩论着最高法院百分之六的上诉案件。 这位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是密西根州一百大律师之一,不像代表同性婚姻出庭权的竞争激烈,资历与声望,使他成为出使最高法院的不二人选。 但是在本案上,布尔什的辩词,显得有气无力,空空洞洞,不着边际,大部分的时间,消耗在回答大法官们的疑问上,没有机会发挥他应有的潜力,犯了律师在最高法院辩论的兵家大忌。 布尔什在开场白中说:“这里不是在辩论结婚的定义是什么,而是在辩论谁有权利决定结婚是什么。是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结果,还是法庭的裁决?” 冷饭还未炒完,就被索尼亚·索托马约尔大法官抢白了一顿:“对不起!没有人从任何人那里夺走什么,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人人拥有选择的权利,选择性别的权利,选择与谁结婚的权利。即使我们允许了同性婚姻,还是会有许多异性婚姻者,选择不结婚。所以,我们是不会拿走这些自由选择权利的。” 布尔什辩论说:“ 但是我们现在辩论的是什么是基本婚姻定义的议题——。” 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打断他的话题说:“我不知道。我看你还是把这个议题放在一边吧。我听到的,全是什么要尊重两千年来的传统,什么民主公投的结果,那就是结婚的基本定义了。是啊,是一千多年了,由政府作主,替一部分人结婚,没有孩子的,允许他们领养。但是有一部分不在这些范围的人,比如说同性婚姻者,他们没有承担这些基本婚姻责任的义务。所以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呢?他们的答案是:我们一直都是这样的。果真如此,这个答案,也可以套在种族隔离议题上用了。也许有些宗教团体认为同性婚姻是罪恶,他们是出自真诚的,我也相信他们是出自真诚的,但是一个纯宗教信念,就应该足以产生实际的法律效用吗?” 布尔什采用伦理道德观点来支持他的反对法理:“比正常婚姻还要重要的,是孩子问题。如果脱离了生物学上的父母血缘关系,是有后果的。比如说,合理的——。” 索托马约尔用警告的语气打断他的话:“你不可以那样做。” 布尔什:“如果我—–。” 索托马约尔:“那是问题所在。” 布尔什:“如果我—–。” 索托马约尔几乎用训斥的语气说:“婚姻在这个层面上不起任何作用。还不是有多少正常婚姻下的父亲,依然是丢下孩子不顾而去?” 布尔什:“大法官—–。” 索托马约尔:“婚姻体制并没有使他留下来,是他自己的选择。” 布尔什:“大法官—–。” 索托马约尔:“在这个议题上,性别是中立的,有许多母亲亦是如此。我就不明白布雷耶大法官的说法,同性婚姻就怎么就会增加了异性婚姻的价值?” 布尔什:“索托马约尔大法官,有许多不同的社会压力,已经是各州要远离同性婚姻的原因,他们尽可能使孩子与父母有血缘关系。” 索托马约尔:“对不起,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 布尔什:“在理性的基础上,没有。” ≈≈≈≈≈≈≈≈≈≈≈≈≈≈≈≈≈≈≈≈≈≈≈≈≈≈≈≈≈≈≈≈≈≈≈ 斯卡利亚认为,婚姻就该是一男一女所组而成,反之,同性婚姻将成为社会的负担。布尔什被索托马约尔的咄咄逼人气势,压得喘气困难,听到斯卡利亚的话,有如久旱逢甘露,连忙附和说:“斯卡利亚大法官,你说的对极了,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会胜利的原因。” 卡根说:“是的。但我想不是那样的。” 布尔什:“但是—-但是我愿意回答你的问题。” 卡根说:“对了,布尔什先生。我不相信那是对的。婚姻在社会与个人的基础来说,如果要将这些同性婚姻排除在外,各州就需要一个很好的理由。” 布尔什:“这就是我要回答的问题。” 卡根的语气,异常地不友善:“我现在给你一个真正的机会来告诉我,排除同性婚姻在外的法理是什么。” 布尔什:“是的。我—-我—-。” 卡根说:“不排除的法理就不用说了,你只说为什么要排除的法理好了。” 布尔什:“第一, 这不是谁排除谁在外的议题。这是解决特殊问题的方法。理由是,如果你改变婚姻的定义的话,那会造成伤害。在人们的思想里,如果婚姻与孩子互不相干的话,那么,还能预期什么呢?只能是婚外关系的孩子了。假设有两对—-。” 假设的例子还未说,卡根就打断他的话说:“你在想些什么—-布尔什先生,你是否在想,一对同性婚姻结婚了,另一对就向全世界宣布说,他们与孩子是互不相干了?” 布尔什:“样板不是那样抽象的,大法官阁下。” ≈≈≈≈≈≈≈≈≈≈≈≈≈≈≈≈≈≈≈≈≈≈≈≈≈≈≈≈≈≈≈≈≈≈≈ 孩子问题成为全案辩论的焦点。斯卡利亚说:“姑且州法承认或不承认,同性与异性婚姻照样会有孩子,会照顾孩子。孩子们认知的是双亲,而不是同性或异性婚姻,领养的孩子就是例证。” 卡根问道:“比如有些州是着重生育能力的—–无论谁来申请结婚执照,书记官问:你们能生孩子吗?回答说不能的话,就不发结婚执照,回答说可以的话,就签发结婚执照—你认为这样是合乎宪法要求的吗?” 布尔什回答说:“如果事情如你所描述那样的话,那并不符合各州的利益。” 卡根说:“如果把婚姻局限在生育作为州法标准的话,这样做,不是最好的推销方法吗?你认为这样是合乎宪法要求的吗?” 布尔什说:“有些不要孩子的夫妇,最后也有了孩子,州法并没有这种禁止。” 肯尼迪不允许布尔什回避这个问题,插话追问说:“你的答案是什么?” 罗伯茨院长意图阻止这种辩论:“肯尼迪大法官—-。” 但是肯尼迪坚持要布尔什回答:“你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 布尔什反问:“是否合符宪法?” 肯尼迪说:“是的。” 布尔什回答说:“这会因为侵犯个人隐私而不符合宪法原则。” 卡根语带讽刺地追问:“问问你要不要孩子,就是侵犯隐私,就是违反宪法原则吗?” 布尔什说:“我想—我想那是违反宪法原则的。” 金斯伯格的插话,引起了哄堂大笑:“假设一对七十岁的人进来申请结婚执照,你还要问他们有关孩子的事情吗?你知道那是不会生育的了。” 布尔什正色回答说:“只要是结婚状态的话,七十岁还是可以有孩子的。” 卡根讽刺布尔什说:“如果州法可以根据特定情况来立法的话,那么,以是否要孩子作为是否颁发结婚执照的标准,与你的法理一样,看来是可以认可为合乎宪法原则的了。” ≈≈≈≈≈≈≈≈≈≈≈≈≈≈≈≈≈≈≈≈≈≈≈≈≈≈≈≈≈≈≈≈≈≈≈ 按照最高法院既定程序,布尔什与博纳托各有三十分钟的时间,美国副司法部长有十五分钟的时间,时间一到,毫无通融。 布尔什这次的法庭咂芳眩蟛糠值氖奔洌迷诨卮鸫蠓ü倜堑闹室珊臀侍馍稀�罗伯茨看见布尔什的时间,快要用光了,于是提醒他说:“律师,你是否该结案陈情了?” 布尔什回答说:“是的,院长先生,我该结案陈情了。很明显地,这是一件非常情绪化的案件,即使一位理性的人,亦会有所不能全部同意。本庭对于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政策,不会持有敌意。密西根就是很好的例子,它从来没有要去取走任何人的尊严的意图,我们尊重所有的双亲,希望他们能够爱护自己的孩子。但是这个法庭在取走一件经过民主程序的结果,影响巨大,我要求本庭确认这点。” 这段结论陈词,正说明了布尔什的理亏:大法官们考虑的主要因素与法理,是案件是否合乎宪法要求,而不是民主程序,民主程序在这件上诉的同性婚姻案件中,并没有任何有力的位置。 ≈≈≈≈≈≈≈≈≈≈≈≈≈≈≈≈≈≈≈≈≈≈≈≈≈≈≈≈≈≈≈≈≈≈≈ 博纳托利用仅余的三分钟,做出了她在最高法院的第一次,也可能是最重要的一次结案陈情演讲: “第一,我要指出的是,现在的婚姻概念,是一种错误的两分法。现在,只要向对方立下许诺,可以在七十岁或九十岁才结婚。我们尊重这种婚姻体系,但是同性婚姻却被排除在婚姻家庭体制之外。第二,我们同意,根据官方的分类,这些婚姻是以性别为主要法理的,它确认了什么才是真正的男人,或什么才是真正的女人,明显地,不是同性婚姻。我听说密西根人很喜欢领养孩子。但是密西根的领养法律制度,难使孩子们健康成长,甚至于造成伤害。设想一下,密西根会因为领养孩子的问题而允许两位异性结婚吗?不会的。姑且不论有着多少抗议,只因为不批准这种成年人的关系,密西根画下了一条以性别为大前提的界线。另外,这是一种无法尊重的法理,这条线是按照生物学标准来画的。我必须要说的,有些诉讼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些生物学上是否能够繁殖后代为标准的法理。整个密西根州的先决条件法理是,如果批准了同性婚姻,那么,异性婚姻就会没有了婚姻内的孩子。这两种概念永远是分开的。拒绝了同性婚姻,拒绝的不仅是两位成年人的关系,还是拒绝了因为合法婚姻为家庭带来的法律权利保护。” ≈≈≈≈≈≈≈≈≈≈≈≈≈≈≈≈≈≈≈≈≈≈≈≈≈≈≈≈≈≈≈≈≈≈≈ 2015年4月28日下午2.29分开庭,辩论有关各州是否有权拒绝承认外州的合法同性婚姻。代表同性婚姻的道格拉斯·霍尔沃德-德勒米耶尔开场就说: “这些人已经结了婚,并且已经建立了持久的关系,对这些人和他们的孩子来说,应该拥有基本的自由权利。一个州,在没有恰当的司法程序下,无权拆散这些婚姻和家庭。就像异性的婚姻一样,诉讼人用婚姻来建设自己的生活,包括把孩子带进家庭来的权利。虽然号称支持家庭的稳定,但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却暗中损害了这些家庭的稳定关系。—-法庭的裁决,必须落实结婚的自由,更重要的是继续落实任何婚姻效力的权利。” 斯卡利亚大法官显然不同意霍尔沃德的法理:“假设有些国家允许一夫多妻制度,那么,这些个别州是否也应该去承认这种婚姻呢?” 霍尔沃德说:“我们的州没有也不允许这种制度,是不应该接受的。” 斯卡利亚说:“那么,我们是否也可以用同样的法理来解释拒绝同性婚姻的个别州法呢?” 霍尔沃德说:“我要指出的是,当一个法庭允许同性结婚时,必须受到尊重与认可。州法必须在婚姻登记上,更改登记者的性别,换之以中性词语,大多数的州法没有这种多元婚姻制度。” 斯卡利亚说:“在多元体制下,比如说一个州允许一位十二岁的女性结婚,那么,其余的州,是否必须也要接受呢?” 霍尔沃德说:“可能不行。多元制度是保护自愿的成年人婚姻,多数州法都不承认未成年人有决定自愿的能力。” ≈≈≈≈≈≈≈≈≈≈≈≈≈≈≈≈≈≈≈≈≈≈≈≈≈≈≈≈≈≈≈≈≈≈≈ 现任田纳西州副司法部长约瑟夫·沃林代表田纳西、肯塔基与俄亥俄三州,向九位大法官解释,为什么不承认外地婚姻的法理性与重要性。 毕业自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的沃林,没有出类拔萃的资历,也没有值得表扬的功勋,大部分的法庭经验是在地方法院,因为是田纳西州副司法部长,身居其位,责无旁贷,出庭迎战,在最高法院的表现,既无使人称赏的口才,也欠叫人信服的法理,官腔十足,不败才怪。 沃林一开口,就遇到了麻烦。他在开庭时就全盘否定同性婚姻的宪法权利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并没有要求各州必须承认外州的同性婚姻。” 斯卡利亚立即反驳他说:“那么《美国宪法第4条款》呢?我很高兴你引用与本案有关的宪法条例。它说‘每个州对于他州的公共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现在,怎么就不能用了?” 沃林回答说:“因为各州拥有独立自主的立法权。” 斯卡利亚不表同意:“我觉得,公共法律,应该涵盖婚姻法律在内。” 沃林回答说:“我的理解是,本庭所指宪法中的公共法律,是各州自己的法律。” 斯卡利亚说:“照此说,宪法中并没有要求承认包括婚姻在内的外州法律了?” 沃林回答说:“基本上来说,是的。” 斯卡利亚挑战地说:“是吗?那么,我们只能说,在纽约结婚,就只能被纽约州承认了?” 沃林回答说:“假如我—-假如我明白你意思的话—–。” 斯卡利亚说:“你引用的是哪些案例?” 沃林含含糊糊地说:“我不能确定明白你的意思——。” 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插言讽刺沃林说:“斯卡利亚大法官是说—–我的意思是我们现在又有一件新案例可以参考了。” 在哄堂大笑后,布雷耶正色说:“哪是什么案例可以证明说,在纽约州结婚,就只能被纽约州承认?如果你在维吉尼亚州结婚,那纽约州就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给予承认,不论你是谁。” 沃林回答说:“我已经—-我现在已经明白你的问题了。根据我的理解,纽约州有权拒绝承认不适合自己的外州法律。” 布雷耶又讽刺他道:“那可不是我说的。” ≈≈≈≈≈≈≈≈≈≈≈≈≈≈≈≈≈≈≈≈≈≈≈≈≈≈≈≈≈≈≈≈≈≈≈ 索托马约尔问沃林说:“你认为一个州可以拒绝另外一个特定州的出生证明吗?” 沃林不知道这位历史上第一位西班牙裔女大法官的下一步是什么,所以不敢轻易回答:“我不—–。” 索托马约尔继续问道:“很简单,你觉得宪法上所写的案卷,是否应该包括出生证明在内?” 沃林回答说:“是的。” 索托马约尔的真正问题来了:“加州在没有任何理由,没有怀疑出生证明真假的情况下,你认为加州可以拒绝承认那张别州的出生证明吗?” 沃林不愿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说:“我无法明智地为他们回答这个问题。” 索托马约尔的问题并没有就此结束:“案卷在我来说,是有一定的意思的。如果出生证明是一份案卷的话,难道全是政府行为的结婚证明,不也是一份案卷吗?。” 索托马约尔继续批评他说:“对不起。难道你看不清楚缔造婚姻与承认婚姻之间的基本不同吗?难道你不觉得在权利上有什么分别吗?关于各州说违反公共政策并不是同性婚姻的先决条件,现在又拿年龄来说事,或拿其它的理由来说事,为什么?为什么承认同性婚姻成为那么多人的被排除在外的基本理由?” 沃林解释说:“我的基本观念,事实也是这样,今天法庭上的两个主题更是如此:婚姻的基本概念是什么。如果允许的话,让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这种比较,可以看出各州的承认或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差别。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论者多次指出,在没有同性婚姻这种怪事之前,各州的看法是一致的,定义是一致的,利益也是一致的,各州自由地互相承认其婚姻制度,因为——。” 索托马约尔打断他的话语说:“裁决更接近法律?” 沃林说:“我不明白这个意思。” 索托马约尔说: “你认为法庭的裁决是否更接近法律?” 沃林听明白了:“是的。” 索托马约尔解释说:“我的意思是说,在法律上,离婚就需要法庭的裁决一样。” 沃林说:“我想合法结婚更接近法律,因为一旦成为配偶,所有州法赋予的权利立即生效,根据判例法理,这种婚姻与法庭裁决的婚姻不同,所以无权拥有同等的权利待遇。” 金斯伯格大法官插言说:“这不是怪事吗?如果离婚是法庭裁决的话,这种国家的裁决又被其它的州承认,为何婚姻就不行呢?” 沃林说:“当你要求一个州违背公共政策去承认一件外州的同性婚姻时,那会产生许多影响的。尤其是当地的法律一直认可婚姻就是由一女一男所组而成。让我举一个结实的例子来说明,假设一对小孩子要结婚,而双方的父母都同意并出席其婚礼,有如同性婚姻一样,当要求其它州去承认这种婚姻的话,是有困难的,因为当地的法律不允许—–。” 罗伯茨院长打断她的话说:“我不明白你辩论的是什么—–我看不出来,依照当地的法律,视这些伴侣为婚姻关系的困难在哪里。” 沃林说:“大部分的请愿人持有的理论是有关孩子们的福利,并将之为要求法庭裁决的法理。我可以告诉你的事,在田纳西州,双亲的定义,指的是以生物学为基础的血缘关系,婚姻的孩子亦是基于生物学的基础 也是由一男一女组成的基础。要求州法承认这些婚姻,只有在改变称呼和术语后,再来申请。” 索托马约尔反对他的说法:“啊!但是你在领养上却非如此,问题是什么?” 沃林说:“因为——。” 索托马约尔打断他的话说:“就真的是那么不得了吗?” 沃林说:“这是事关重大的事情。因为你在改变各州对双亲的定义。在领养的文义上,你必须要明白在传统上婚姻的定义。两件事是串联在一起运作的。” 卡根大法官说:“律师,你是理解到的,如果你在第一个问题上输了,那就不用说了, 你在第二个问题也是要输掉的。” 沃林回答说:“我明白。” 时间到了,不需罗伯茨院长提醒,沃林自觉地做出最后陈情: “联邦主义已经容纳这方面的情况。关于我们辩论悠久的同性婚姻议题,联邦已经适应地做出适合世界潮流的调整。我们尊重并容纳这些观点相异的政策,允许联邦去做他们认为是恰当的事情。基于各州自己的公共政策,我们要求,《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不得进来打搅各州的平衡,强逼着互相承认外州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如果没有其它问题的话,就请法庭亦予确认。” ≈≈≈≈≈≈≈≈≈≈≈≈≈≈≈≈≈≈≈≈≈≈≈≈≈≈≈≈≈≈≈≈≈≈≈ 霍尔沃德利用剩余的五分钟时间,作出了他自己第十五次在最高法院雄辩的记录: “田纳西州的婚姻法律是以生物学理论为基础的。田纳西州法典第36.1.1条说,如果已婚的妇女在她丈夫同意下,用人工助孕的方法产下的孩子,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亦必须承认其正当性与合法性。田纳西的领养法亦是如此,不管是否血缘关系,一律给予承认—-只要是在异性婚姻的大前提之下。即使在反对种族混合婚姻年代,这些法律依然有效地运作。在同性婚姻的议题上则相反,田纳西州在没有法理的情况下完全拒绝之。在詹姆斯·奥贝格费丈夫的死亡证书上,没有注明他们是已婚状态,这在田纳西州来说,拒绝一位逝世者人生最后面临的尊严,并没有任何实际而合理的利益。我相信田纳西州最重要的辩论是,他们认为当一对同性者结婚时,并不是真正的结婚,只是为宪法权利而结婚而已。即使宪法规定不得歧视异性婚姻,但是他们认为自己依然有权歧视同性婚姻。我敦促法庭为这些被歧视为二等公民的同性婚姻,伸张其宪法的神圣权利。” ≈≈≈≈≈≈≈≈≈≈≈≈≈≈≈≈≈≈≈≈≈≈≈≈≈≈≈≈≈≈≈≈≈≈≈ 四位当代著名的大律师,与九位大法官在两个小时的辩论中,全力以赴地进行法理辩论。整个过程没有使人惊讶的突破法理,也看不到任何的超越见解。实际上,本案与所有的民权案件一样,完全定点在一个法理上:拒绝同性婚姻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平保护原则? 在辩论的两大主题中,如果第一个主题成立了,那么,第二个主题就顺理成章地不再存在。人性的考虑,固然是重要,但不会是决定案件成败的主要法理基础。 全案在2015年4月28日下午12.29分结束,静待最高法院大概在六月底的裁决。 ≈≈≈≈≈≈≈≈≈≈≈≈≈≈≈≈≈≈≈≈≈≈≈≈≈≈≈≈≈≈≈≈≈≈≈ 现代文明社会的特点有二,一是民主、自由和法治,二是包容性特大,而包容比前者更为重要。一个没有包容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充满了暴戾气息的社会。包容性越大,偏见性即随之越小,社会和谐性则越强。霍尔沃德在结案陈词中说,“这在田纳西州来说,拒绝一位逝世者人生最后面临的尊严,并没有任何实际而合理的利益。”正是此意。 包容是鉴定文明的试金石。没有包容的社会,不会是文明的国度。与文明社会背道而驰的独裁专制政权,最缺乏的就是包容。如果说寡头政治也有包容的话,那就是包容贪污、腐败、残民自肥与一党专政。 ≈≈≈≈≈≈≈≈≈≈≈≈≈≈≈≈≈≈≈≈≈≈≈≈≈≈≈≈≈≈≈≈≈≈≈ 种族隔离制度在美国已经废除了六十多年了,当今的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院长罗伊·穆尔,依然认为黑白学生应该隔离。谁都知道种族歧视是犯罪,所以这些现代准三K党徒,在文明潮流的洗礼下,虽然不敢再公开鼓吹种族歧视,但却念念不忘种族隔离的“传统”,于是就为这些犯罪勾当找了块遮羞布:美化之为“选择的权利”。 1954年,瑟谷德·马歇尔率领着十余位当代精英民权律师,用了数十年的时间,终于在最高法院把美国学校的种族隔离政策废除掉,在《布朗案》与《布朗二案》后,美国社会用了五十余年的时间,才使之制度化和全面化。 在今天的美国,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语言和行为,都被视为全民唾弃的犯罪行为,轻者被告进法庭,重者会被付诸公诉。种族歧视语言和行为的定义,已经从异族升格为同族,去年在纽约,一位黑人就是因为用种族歧视语言羞辱另外一位黑人,而被法院按照种族歧视的法理定罪和罚款。除了一小部分的白人至上主义者外,已经没有任何人相信在美国行使了三百余年历史的种族隔离制度,是美国人民的利益所在。 较之种族隔离制度,同性婚姻与家庭为美国社会带来的冲击,不会太猛烈。在高达百分之七十三认为同性恋者应该拥有自己与谁结婚,或结与不结婚的绝对权利共识大环境下,把占人口大约百分之五的同性恋族群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毕竟不是一件任何文明社会所应乐见的事情。 法律层面的争议,将会随着最高法院的裁决而告一段落,但全面认可这种影响实际生活与民族面貌的世俗观念,则需要整代人,或许更长的时间来适应和调整。 2015年5月20日 高胜寒 在 美国华府 www.gaoshengh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