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第三十九章)
萬眾矚目的《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於2015年4月28日早上10.02分在最高法院開庭聽證。辯論的主題有二: 第一,《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平保護原則是否涵蓋同性婚姻在內? 第二,反對同性婚姻的州是否有權拒絕承認外州頒發的合法同性婚姻執照? ≈≈≈≈≈≈≈≈≈≈≈≈≈≈≈≈≈≈≈ 在第一個議題上,瑪莉·博納托代表同性婚姻立場,出庭辯護,就像絕大都分的民權案件一樣,她全程不停地再三強調與引用《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公平保護原則,支持她的法理,並說:“各州有權制定自己的婚姻法律,但必須以不觸犯憲法原則為先決條件。” 約翰·羅伯茨院長打斷她的話說:“你說是在融入家庭婚姻體制,對方辯護的論點,正是維護這種傳統的家庭婚姻體制。數十年來,我看到的婚姻定義,就是由一男一女所組成。如果你成功了,這種婚姻核心定義將不復再存在。” 博納托說:“我希望如此。在一些州法的局限下,我們現在有一大批人被排除在外,不得融入這個家庭婚姻體制之內。” 羅伯茨反駁博納托說:“不是的。你現在要的,不是在融入這個家庭婚姻體制,而是去改變這個家庭婚姻體制。你整個的核心議題就是把同性關係改為同性婚姻。” 羅伯茨所指的,其實是整案的核心問題所在。 ≈≈≈≈≈≈≈≈≈≈≈≈≈≈≈≈≈≈≈≈≈≈≈≈≈≈≈≈≈≈≈≈≈≈≈ 安東寧·斯卡利亞大法官提出一個技術性的問題:如果最高法院同意她的看法後,是否在執行上發生技術性問題,比如神職人員拒絕為同性婚姻提供結婚儀式的話,是否觸犯了《反歧視法案》?州法範圍之內,尚有斡旋餘地,各州的州法均賦予神職人員擁有法定結婚的權力,一旦同性婚姻憲法化後,神職人員就沒有選擇餘地了。 埃琳娜·卡根大法官為博納托解圍說:“這個問題使我有些不明白。姑且不論法律是否允許,比如說有些猶太教法師(rabbis),就不為猶太人與非猶太人執行結婚儀式,至今依然如故。” 博納托辯論說:“《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已經保障神職人員的自由行使權。” 這是一個極具爭議性的答案。新墨西哥州攝影師拒絕為同性婚姻婚禮服務,被告敗訴的案例,使博納托的法理有點動搖。 ≈≈≈≈≈≈≈≈≈≈≈≈≈≈≈≈≈≈≈≈≈≈≈≈≈≈≈≈≈≈≈≈≈≈≈ 前密西根州司法部長約翰·布爾什代表密西根與肯塔基兩州,出庭為反對同性婚姻辯護。今年四十三歲的布爾什是美國少壯派的拔尖律師,法學豐富,見識淵博,尤其是有着十餘次最高法院的辦案經驗,過去的兩年,他在最高法院辯論過八件性質完全不同的案件。2001年,在他出任密西根州副司法部長期間,獨自辯論着最高法院百分之六的上訴案件。 這位明尼蘇達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是密西根州一百大律師之一,不像代表同性婚姻出庭權的競爭激烈,資歷與聲望,使他成為出使最高法院的不二人選。 但是在本案上,布爾什的辯詞,顯得有氣無力,空空洞洞,不着邊際,大部分的時間,消耗在回答大法官們的疑問上,沒有機會發揮他應有的潛力,犯了律師在最高法院辯論的兵家大忌。 布爾什在開場白中說:“這裡不是在辯論結婚的定義是什麼,而是在辯論誰有權利決定結婚是什麼。是經過民主程序產生的結果,還是法庭的裁決?” 冷飯還未炒完,就被索尼亞·索托馬約爾大法官搶白了一頓:“對不起!沒有人從任何人那裡奪走什麼,在一個自由的社會裡,人人擁有選擇的權利,選擇性別的權利,選擇與誰結婚的權利。即使我們允許了同性婚姻,還是會有許多異性婚姻者,選擇不結婚。所以,我們是不會拿走這些自由選擇權利的。” 布爾什辯論說:“ 但是我們現在辯論的是什麼是基本婚姻定義的議題——。” 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打斷他的話題說:“我不知道。我看你還是把這個議題放在一邊吧。我聽到的,全是什麼要尊重兩千年來的傳統,什麼民主公投的結果,那就是結婚的基本定義了。是啊,是一千多年了,由政府作主,替一部分人結婚,沒有孩子的,允許他們領養。但是有一部分不在這些範圍的人,比如說同性婚姻者,他們沒有承擔這些基本婚姻責任的義務。所以我們要問的是:為什麼呢?他們的答案是:我們一直都是這樣的。果真如此,這個答案,也可以套在種族隔離議題上用了。也許有些宗教團體認為同性婚姻是罪惡,他們是出自真誠的,我也相信他們是出自真誠的,但是一個純宗教信念,就應該足以產生實際的法律效用嗎?” 布爾什採用倫理道德觀點來支持他的反對法理:“比正常婚姻還要重要的,是孩子問題。如果脫離了生物學上的父母血緣關係,是有後果的。比如說,合理的——。” 索托馬約爾用警告的語氣打斷他的話:“你不可以那樣做。” 布爾什:“如果我—–。” 索托馬約爾:“那是問題所在。” 布爾什:“如果我—–。” 索托馬約爾幾乎用訓斥的語氣說:“婚姻在這個層面上不起任何作用。還不是有多少正常婚姻下的父親,依然是丟下孩子不顧而去?” 布爾什:“大法官—–。” 索托馬約爾:“婚姻體制並沒有使他留下來,是他自己的選擇。” 布爾什:“大法官—–。” 索托馬約爾:“在這個議題上,性別是中立的,有許多母親亦是如此。我就不明白布雷耶大法官的說法,同性婚姻就怎麼就會增加了異性婚姻的價值?” 布爾什:“索托馬約爾大法官,有許多不同的社會壓力,已經是各州要遠離同性婚姻的原因,他們儘可能使孩子與父母有血緣關係。” 索托馬約爾:“對不起,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布爾什:“在理性的基礎上,沒有。” ≈≈≈≈≈≈≈≈≈≈≈≈≈≈≈≈≈≈≈≈≈≈≈≈≈≈≈≈≈≈≈≈≈≈≈ 斯卡利亞認為,婚姻就該是一男一女所組而成,反之,同性婚姻將成為社會的負擔。布爾什被索托馬約爾的咄咄逼人氣勢,壓得喘氣困難,聽到斯卡利亞的話,有如久旱逢甘露,連忙附和說:“斯卡利亞大法官,你說的對極了,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會勝利的原因。” 卡根說:“是的。但我想不是那樣的。” 布爾什:“但是—-但是我願意回答你的問題。” 卡根說:“對了,布爾什先生。我不相信那是對的。婚姻在社會與個人的基礎來說,如果要將這些同性婚姻排除在外,各州就需要一個很好的理由。” 布爾什:“這就是我要回答的問題。” 卡根的語氣,異常地不友善:“我現在給你一個真正的機會來告訴我,排除同性婚姻在外的法理是什麼。” 布爾什:“是的。我—-我—-。” 卡根說:“不排除的法理就不用說了,你只說為什麼要排除的法理好了。” 布爾什:“第一, 這不是誰排除誰在外的議題。這是解決特殊問題的方法。理由是,如果你改變婚姻的定義的話,那會造成傷害。在人們的思想里,如果婚姻與孩子互不相干的話,那麼,還能預期什麼呢?只能是婚外關係的孩子了。假設有兩對—-。” 假設的例子還未說,卡根就打斷他的話說:“你在想些什麼—-布爾什先生,你是否在想,一對同性婚姻結婚了,另一對就向全世界宣布說,他們與孩子是互不相幹了?” 布爾什:“樣板不是那樣抽象的,大法官閣下。” ≈≈≈≈≈≈≈≈≈≈≈≈≈≈≈≈≈≈≈≈≈≈≈≈≈≈≈≈≈≈≈≈≈≈≈ 孩子問題成為全案辯論的焦點。斯卡利亞說:“姑且州法承認或不承認,同性與異性婚姻照樣會有孩子,會照顧孩子。孩子們認知的是雙親,而不是同性或異性婚姻,領養的孩子就是例證。” 卡根問道:“比如有些州是着重生育能力的—–無論誰來申請結婚執照,書記官問:你們能生孩子嗎?回答說不能的話,就不髮結婚執照,回答說可以的話,就簽髮結婚執照—你認為這樣是合乎憲法要求的嗎?” 布爾什回答說:“如果事情如你所描述那樣的話,那並不符合各州的利益。” 卡根說:“如果把婚姻局限在生育作為州法標準的話,這樣做,不是最好的推銷方法嗎?你認為這樣是合乎憲法要求的嗎?” 布爾什說:“有些不要孩子的夫婦,最後也有了孩子,州法並沒有這種禁止。” 肯尼迪不允許布爾什迴避這個問題,插話追問說:“你的答案是什麼?” 羅伯茨院長意圖阻止這種辯論:“肯尼迪大法官—-。” 但是肯尼迪堅持要布爾什回答:“你對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什麼?” 布爾什反問:“是否合符憲法?” 肯尼迪說:“是的。” 布爾什回答說:“這會因為侵犯個人隱私而不符合憲法原則。” 卡根語帶諷刺地追問:“問問你要不要孩子,就是侵犯隱私,就是違反憲法原則嗎?” 布爾什說:“我想—我想那是違反憲法原則的。” 金斯伯格的插話,引起了哄堂大笑:“假設一對七十歲的人進來申請結婚執照,你還要問他們有關孩子的事情嗎?你知道那是不會生育的了。” 布爾什正色回答說:“只要是結婚狀態的話,七十歲還是可以有孩子的。” 卡根諷刺布爾什說:“如果州法可以根據特定情況來立法的話,那麼,以是否要孩子作為是否頒髮結婚執照的標準,與你的法理一樣,看來是可以認可為合乎憲法原則的了。” ≈≈≈≈≈≈≈≈≈≈≈≈≈≈≈≈≈≈≈≈≈≈≈≈≈≈≈≈≈≈≈≈≈≈≈ 按照最高法院既定程序,布爾什與博納托各有三十分鐘的時間,美國副司法部長有十五分鐘的時間,時間一到,毫無通融。 布爾什這次的法庭咂芳眩蟛糠值氖奔洌迷諢卮鶇蠓ü倜塹鬧室珊臀侍饃稀�羅伯茨看見布爾什的時間,快要用光了,於是提醒他說:“律師,你是否該結案陳情了?” 布爾什回答說:“是的,院長先生,我該結案陳情了。很明顯地,這是一件非常情緒化的案件,即使一位理性的人,亦會有所不能全部同意。本庭對於經過民主程序產生的政策,不會持有敵意。密西根就是很好的例子,它從來沒有要去取走任何人的尊嚴的意圖,我們尊重所有的雙親,希望他們能夠愛護自己的孩子。但是這個法庭在取走一件經過民主程序的結果,影響巨大,我要求本庭確認這點。” 這段結論陳詞,正說明了布爾什的理虧:大法官們考慮的主要因素與法理,是案件是否合乎憲法要求,而不是民主程序,民主程序在這件上訴的同性婚姻案件中,並沒有任何有力的位置。 ≈≈≈≈≈≈≈≈≈≈≈≈≈≈≈≈≈≈≈≈≈≈≈≈≈≈≈≈≈≈≈≈≈≈≈ 博納托利用僅餘的三分鐘,做出了她在最高法院的第一次,也可能是最重要的一次結案陳情演講: “第一,我要指出的是,現在的婚姻概念,是一種錯誤的兩分法。現在,只要向對方立下許諾,可以在七十歲或九十歲才結婚。我們尊重這種婚姻體系,但是同性婚姻卻被排除在婚姻家庭體制之外。第二,我們同意,根據官方的分類,這些婚姻是以性別為主要法理的,它確認了什麼才是真正的男人,或什麼才是真正的女人,明顯地,不是同性婚姻。我聽說密西根人很喜歡領養孩子。但是密西根的領養法律制度,難使孩子們健康成長,甚至於造成傷害。設想一下,密西根會因為領養孩子的問題而允許兩位異性結婚嗎?不會的。姑且不論有着多少抗議,只因為不批准這種成年人的關係,密西根畫下了一條以性別為大前提的界線。另外,這是一種無法尊重的法理,這條線是按照生物學標準來畫的。我必須要說的,有些訴訟的原因,就是因為這些生物學上是否能夠繁殖後代為標準的法理。整個密西根州的先決條件法理是,如果批准了同性婚姻,那麼,異性婚姻就會沒有了婚姻內的孩子。這兩種概念永遠是分開的。拒絕了同性婚姻,拒絕的不僅是兩位成年人的關係,還是拒絕了因為合法婚姻為家庭帶來的法律權利保護。” ≈≈≈≈≈≈≈≈≈≈≈≈≈≈≈≈≈≈≈≈≈≈≈≈≈≈≈≈≈≈≈≈≈≈≈ 2015年4月28日下午2.29分開庭,辯論有關各州是否有權拒絕承認外州的合法同性婚姻。代表同性婚姻的道格拉斯·霍爾沃德-德勒米耶爾開場就說: “這些人已經結了婚,並且已經建立了持久的關係,對這些人和他們的孩子來說,應該擁有基本的自由權利。一個州,在沒有恰當的司法程序下,無權拆散這些婚姻和家庭。就像異性的婚姻一樣,訴訟人用婚姻來建設自己的生活,包括把孩子帶進家庭來的權利。雖然號稱支持家庭的穩定,但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卻暗中損害了這些家庭的穩定關係。—-法庭的裁決,必須落實結婚的自由,更重要的是繼續落實任何婚姻效力的權利。” 斯卡利亞大法官顯然不同意霍爾沃德的法理:“假設有些國家允許一夫多妻制度,那麼,這些個別州是否也應該去承認這種婚姻呢?” 霍爾沃德說:“我們的州沒有也不允許這種制度,是不應該接受的。” 斯卡利亞說:“那麼,我們是否也可以用同樣的法理來解釋拒絕同性婚姻的個別州法呢?” 霍爾沃德說:“我要指出的是,當一個法庭允許同性結婚時,必須受到尊重與認可。州法必須在婚姻登記上,更改登記者的性別,換之以中性詞語,大多數的州法沒有這種多元婚姻制度。” 斯卡利亞說:“在多元體制下,比如說一個州允許一位十二歲的女性結婚,那麼,其餘的州,是否必須也要接受呢?” 霍爾沃德說:“可能不行。多元制度是保護自願的成年人婚姻,多數州法都不承認未成年人有決定自願的能力。” ≈≈≈≈≈≈≈≈≈≈≈≈≈≈≈≈≈≈≈≈≈≈≈≈≈≈≈≈≈≈≈≈≈≈≈ 現任田納西州副司法部長約瑟夫·沃林代表田納西、肯塔基與俄亥俄三州,向九位大法官解釋,為什麼不承認外地婚姻的法理性與重要性。 畢業自波士頓大學法學院的沃林,沒有出類拔萃的資歷,也沒有值得表揚的功勳,大部分的法庭經驗是在地方法院,因為是田納西州副司法部長,身居其位,責無旁貸,出庭迎戰,在最高法院的表現,既無使人稱賞的口才,也欠叫人信服的法理,官腔十足,不敗才怪。 沃林一開口,就遇到了麻煩。他在開庭時就全盤否定同性婚姻的憲法權利說:“《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4條》並沒有要求各州必須承認外州的同性婚姻。” 斯卡利亞立即反駁他說:“那麼《美國憲法第4條款》呢?我很高興你引用與本案有關的憲法條例。它說‘每個州對於他州的公共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應給予充分信任和尊重。’現在,怎麼就不能用了?” 沃林回答說:“因為各州擁有獨立自主的立法權。” 斯卡利亞不表同意:“我覺得,公共法律,應該涵蓋婚姻法律在內。” 沃林回答說:“我的理解是,本庭所指憲法中的公共法律,是各州自己的法律。” 斯卡利亞說:“照此說,憲法中並沒有要求承認包括婚姻在內的外州法律了?” 沃林回答說:“基本上來說,是的。” 斯卡利亞挑戰地說:“是嗎?那麼,我們只能說,在紐約結婚,就只能被紐約州承認了?” 沃林回答說:“假如我—-假如我明白你意思的話—–。” 斯卡利亞說:“你引用的是哪些案例?” 沃林含含糊糊地說:“我不能確定明白你的意思——。” 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插言諷刺沃林說:“斯卡利亞大法官是說—–我的意思是我們現在又有一件新案例可以參考了。” 在哄堂大笑後,布雷耶正色說:“哪是什麼案例可以證明說,在紐約州結婚,就只能被紐約州承認?如果你在維吉尼亞州結婚,那紐約州就必須按照憲法規定給予承認,不論你是誰。” 沃林回答說:“我已經—-我現在已經明白你的問題了。根據我的理解,紐約州有權拒絕承認不適合自己的外州法律。” 布雷耶又諷刺他道:“那可不是我說的。” ≈≈≈≈≈≈≈≈≈≈≈≈≈≈≈≈≈≈≈≈≈≈≈≈≈≈≈≈≈≈≈≈≈≈≈ 索托馬約爾問沃林說:“你認為一個州可以拒絕另外一個特定州的出生證明嗎?” 沃林不知道這位歷史上第一位西班牙裔女大法官的下一步是什麼,所以不敢輕易回答:“我不—–。” 索托馬約爾繼續問道:“很簡單,你覺得憲法上所寫的案卷,是否應該包括出生證明在內?” 沃林回答說:“是的。” 索托馬約爾的真正問題來了:“加州在沒有任何理由,沒有懷疑出生證明真假的情況下,你認為加州可以拒絕承認那張別州的出生證明嗎?” 沃林不願正面回答這個問題說:“我無法明智地為他們回答這個問題。” 索托馬約爾的問題並沒有就此結束:“案卷在我來說,是有一定的意思的。如果出生證明是一份案卷的話,難道全是政府行為的結婚證明,不也是一份案卷嗎?。” 索托馬約爾繼續批評他說:“對不起。難道你看不清楚締造婚姻與承認婚姻之間的基本不同嗎?難道你不覺得在權利上有什麼分別嗎?關於各州說違反公共政策並不是同性婚姻的先決條件,現在又拿年齡來說事,或拿其它的理由來說事,為什麼?為什麼承認同性婚姻成為那麼多人的被排除在外的基本理由?” 沃林解釋說:“我的基本觀念,事實也是這樣,今天法庭上的兩個主題更是如此:婚姻的基本概念是什麼。如果允許的話,讓我來回答這個問題,這種比較,可以看出各州的承認或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差別。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論者多次指出,在沒有同性婚姻這種怪事之前,各州的看法是一致的,定義是一致的,利益也是一致的,各州自由地互相承認其婚姻制度,因為——。” 索托馬約爾打斷他的話語說:“裁決更接近法律?” 沃林說:“我不明白這個意思。” 索托馬約爾說: “你認為法庭的裁決是否更接近法律?” 沃林聽明白了:“是的。” 索托馬約爾解釋說:“我的意思是說,在法律上,離婚就需要法庭的裁決一樣。” 沃林說:“我想合法結婚更接近法律,因為一旦成為配偶,所有州法賦予的權利立即生效,根據判例法理,這種婚姻與法庭裁決的婚姻不同,所以無權擁有同等的權利待遇。” 金斯伯格大法官插言說:“這不是怪事嗎?如果離婚是法庭裁決的話,這種國家的裁決又被其它的州承認,為何婚姻就不行呢?” 沃林說:“當你要求一個州違背公共政策去承認一件外州的同性婚姻時,那會產生許多影響的。尤其是當地的法律一直認可婚姻就是由一女一男所組而成。讓我舉一個結實的例子來說明,假設一對小孩子要結婚,而雙方的父母都同意並出席其婚禮,有如同性婚姻一樣,當要求其它州去承認這種婚姻的話,是有困難的,因為當地的法律不允許—–。” 羅伯茨院長打斷她的話說:“我不明白你辯論的是什麼—–我看不出來,依照當地的法律,視這些伴侶為婚姻關係的困難在哪裡。” 沃林說:“大部分的請願人持有的理論是有關孩子們的福利,並將之為要求法庭裁決的法理。我可以告訴你的事,在田納西州,雙親的定義,指的是以生物學為基礎的血緣關係,婚姻的孩子亦是基於生物學的基礎 也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的基礎。要求州法承認這些婚姻,只有在改變稱呼和術語後,再來申請。” 索托馬約爾反對他的說法:“啊!但是你在領養上卻非如此,問題是什麼?” 沃林說:“因為——。” 索托馬約爾打斷他的話說:“就真的是那麼不得了嗎?” 沃林說:“這是事關重大的事情。因為你在改變各州對雙親的定義。在領養的文義上,你必須要明白在傳統上婚姻的定義。兩件事是串聯在一起運作的。” 卡根大法官說:“律師,你是理解到的,如果你在第一個問題上輸了,那就不用說了, 你在第二個問題也是要輸掉的。” 沃林回答說:“我明白。” 時間到了,不需羅伯茨院長提醒,沃林自覺地做出最後陳情: “聯邦主義已經容納這方面的情況。關於我們辯論悠久的同性婚姻議題,聯邦已經適應地做出適合世界潮流的調整。我們尊重並容納這些觀點相異的政策,允許聯邦去做他們認為是恰當的事情。基於各州自己的公共政策,我們要求,《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不得進來打攪各州的平衡,強逼着互相承認外州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如果沒有其它問題的話,就請法庭亦予確認。” ≈≈≈≈≈≈≈≈≈≈≈≈≈≈≈≈≈≈≈≈≈≈≈≈≈≈≈≈≈≈≈≈≈≈≈ 霍爾沃德利用剩餘的五分鐘時間,作出了他自己第十五次在最高法院雄辯的記錄: “田納西州的婚姻法律是以生物學理論為基礎的。田納西州法典第36.1.1條說,如果已婚的婦女在她丈夫同意下,用人工助孕的方法產下的孩子,即使沒有血緣關係,亦必須承認其正當性與合法性。田納西的領養法亦是如此,不管是否血緣關係,一律給予承認—-只要是在異性婚姻的大前提之下。即使在反對種族混合婚姻年代,這些法律依然有效地運作。在同性婚姻的議題上則相反,田納西州在沒有法理的情況下完全拒絕之。在詹姆斯·奧貝格費丈夫的死亡證書上,沒有註明他們是已婚狀態,這在田納西州來說,拒絕一位逝世者人生最後面臨的尊嚴,並沒有任何實際而合理的利益。我相信田納西州最重要的辯論是,他們認為當一對同性者結婚時,並不是真正的結婚,只是為憲法權利而結婚而已。即使憲法規定不得歧視異性婚姻,但是他們認為自己依然有權歧視同性婚姻。我敦促法庭為這些被歧視為二等公民的同性婚姻,伸張其憲法的神聖權利。” ≈≈≈≈≈≈≈≈≈≈≈≈≈≈≈≈≈≈≈≈≈≈≈≈≈≈≈≈≈≈≈≈≈≈≈ 四位當代著名的大律師,與九位大法官在兩個小時的辯論中,全力以赴地進行法理辯論。整個過程沒有使人驚訝的突破法理,也看不到任何的超越見解。實際上,本案與所有的民權案件一樣,完全定點在一個法理上:拒絕同性婚姻是否違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平保護原則? 在辯論的兩大主題中,如果第一個主題成立了,那麼,第二個主題就順理成章地不再存在。人性的考慮,固然是重要,但不會是決定案件成敗的主要法理基礎。 全案在2015年4月28日下午12.29分結束,靜待最高法院大概在六月底的裁決。 ≈≈≈≈≈≈≈≈≈≈≈≈≈≈≈≈≈≈≈≈≈≈≈≈≈≈≈≈≈≈≈≈≈≈≈ 現代文明社會的特點有二,一是民主、自由和法治,二是包容性特大,而包容比前者更為重要。一個沒有包容的社會,必然是一個充滿了暴戾氣息的社會。包容性越大,偏見性即隨之越小,社會和諧性則越強。霍爾沃德在結案陳詞中說,“這在田納西州來說,拒絕一位逝世者人生最後面臨的尊嚴,並沒有任何實際而合理的利益。”正是此意。 包容是鑑定文明的試金石。沒有包容的社會,不會是文明的國度。與文明社會背道而馳的獨裁專制政權,最缺乏的就是包容。如果說寡頭政治也有包容的話,那就是包容貪污、腐敗、殘民自肥與一黨專政。 ≈≈≈≈≈≈≈≈≈≈≈≈≈≈≈≈≈≈≈≈≈≈≈≈≈≈≈≈≈≈≈≈≈≈≈ 種族隔離制度在美國已經廢除了六十多年了,當今的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院長羅伊·穆爾,依然認為黑白學生應該隔離。誰都知道種族歧視是犯罪,所以這些現代准三K黨徒,在文明潮流的洗禮下,雖然不敢再公開鼓吹種族歧視,但卻念念不忘種族隔離的“傳統”,於是就為這些犯罪勾當找了塊遮羞布:美化之為“選擇的權利”。 1954年,瑟谷德·馬歇爾率領着十餘位當代精英民權律師,用了數十年的時間,終於在最高法院把美國學校的種族隔離政策廢除掉,在《布朗案》與《布朗二案》後,美國社會用了五十餘年的時間,才使之制度化和全面化。 在今天的美國,任何形式的種族歧視語言和行為,都被視為全民唾棄的犯罪行為,輕者被告進法庭,重者會被付諸公訴。種族歧視語言和行為的定義,已經從異族升格為同族,去年在紐約,一位黑人就是因為用種族歧視語言羞辱另外一位黑人,而被法院按照種族歧視的法理定罪和罰款。除了一小部分的白人至上主義者外,已經沒有任何人相信在美國行使了三百餘年歷史的種族隔離制度,是美國人民的利益所在。 較之種族隔離制度,同性婚姻與家庭為美國社會帶來的衝擊,不會太猛烈。在高達百分之七十三認為同性戀者應該擁有自己與誰結婚,或結與不結婚的絕對權利共識大環境下,把占人口大約百分之五的同性戀族群排除在主流社會之外,畢竟不是一件任何文明社會所應樂見的事情。 法律層面的爭議,將會隨着最高法院的裁決而告一段落,但全面認可這種影響實際生活與民族面貌的世俗觀念,則需要整代人,或許更長的時間來適應和調整。 2015年5月20日 高勝寒 在 美國華府 www.gaoshengh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