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萬維讀者為首頁 萬維讀者網 -- 全球華人的精神家園 廣告服務 聯繫我們 關於萬維
 
首  頁 新  聞 視  頻 博  客 論  壇 分類廣告 購  物
搜索>> 發表日誌 控制面板 個人相冊 給我留言
幫助 退出
     
  高勝寒博客
  挾豪霸之筆,撰絕世文章!展卷氣勢磅礴,經韜壯吞河山!
我的名片
高勝寒
註冊日期: 2010-07-08
訪問總量: 1,691,366 次
點擊查看我的個人資料
Calendar
我的公告欄
最新發布
· 美國總統行政特權在美國最高法院
· 美國司法體系中篩選陪審團之恥的
· 不執行美國總統非法命令與吊死六
· 美國法典禁止軍人干政與軍人不得
· 早期摩門教多妻主義教主群魔亂舞
· 美國摩門教新時代已經來臨
· 要對意大利異教徒展開聖戰的穆斯
友好鏈接
分類目錄
【《泛非洲主義黑人權力之父馬爾科】
· 泛非洲主義黑人權力之父馬爾科姆
· 泛非洲主義黑人權力之父馬爾科姆
· 泛非洲主義黑人權力之父馬爾科姆
· 泛非洲主義黑人權力之父馬爾科姆
· 泛非洲主義黑人權力之父馬爾科姆
· 泛非洲主義黑人權力之父馬爾科姆
· 泛非洲主義黑人權力之父馬爾科姆
· 泛非洲主義黑人權力之父馬爾科姆
· 泛非洲主義黑人權力之父馬爾科姆
· 泛非洲主義黑人權力之父馬爾科姆
【高勝寒 音頻】
【《締造美國夢》】
· 美國總統行政特權在美國最高法院
· 美國司法體系中篩選陪審團之恥的
· 不執行美國總統非法命令與吊死六
· 美國法典禁止軍人干政與軍人不得
· 早期摩門教多妻主義教主群魔亂舞
· 美國摩門教新時代已經來臨
· 要對意大利異教徒展開聖戰的穆斯
· 趕盡殺絕非法移民而違憲的加利福
· 《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焚
· 唐納德.川普第二度挑戰美國憲法
【《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
· 司法的叛亂與民權的升華
· 融入家庭婚姻體制與改變家庭婚姻
· 四性權利征服偽善的維多利亞時代
· 從非法的異族通婚到合法的同性結
· 影響四性權利的二十件最高法院案
· 大江東流擋不住的美國同性婚姻合
· 四性團體最高法院劃時代維權大案
· 勢如破竹的四性權利民權運動
· 《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主要
· 憲法權利與國家安全間的選擇
【高勝寒 文集】
· 蘭蘭(小說)
【《夏威夷群島王國王朝風雲》】
· 《夏威夷群島王國王朝風雲》(序
· 《夏威夷群島王國王朝風雲》(跋
· 《夏威夷群島王國王朝風雲》(第
· 《夏威夷群島王國王朝風雲》(第
· 《夏威夷群島王國王朝風雲》(第
· 《夏威夷群島王國王朝風雲》(第
· 《夏威夷群島王國王朝風雲》(第
· 《夏威夷群島王國王朝風雲》(第
· 《夏威夷群島王國王朝風雲》(第
· 《夏威夷群島王國王朝風雲》(第
【高勝寒 政論】
· 漏船載酒泛中流的川普父子基金會
· 辜汪會談與歷史恥辱柱上的台奸兼
· 懷念台灣民主之父郭雨新
· 只有侵略沒有統一:台灣本來就是
· 美國法典禁止軍人干政與軍人不得
· 在權力制衡下的美國總統戰爭權限
· 普京的核子威脅與美國總統的戰爭
· 已經走到歷史盡頭的美國國歌
· 俄羅斯寡頭們的至愛豪宅
· 華裔前賢依法維權不缺席
存檔目錄
12/01/2025 - 12/31/2025
11/01/2025 - 11/30/2025
10/01/2025 - 10/31/2025
09/01/2025 - 09/30/2025
08/01/2025 - 08/31/2025
07/01/2025 - 07/31/2025
06/01/2025 - 06/30/2025
05/01/2025 - 05/31/2025
04/01/2025 - 04/30/2025
03/01/2025 - 03/31/2025
02/01/2025 - 02/28/2025
01/01/2025 - 01/31/2025
12/01/2024 - 12/31/2024
11/01/2024 - 11/30/2024
10/01/2024 - 10/31/2024
09/01/2024 - 09/30/2024
08/01/2024 - 08/31/2024
06/01/2024 - 06/30/2024
05/01/2024 - 05/31/2024
04/01/2024 - 04/30/2024
02/01/2024 - 02/29/2024
01/01/2024 - 01/31/2024
12/01/2023 - 12/31/2023
05/01/2022 - 05/31/2022
04/01/2022 - 04/30/2022
03/01/2022 - 03/31/2022
02/01/2022 - 02/28/2022
10/01/2021 - 10/31/2021
09/01/2021 - 09/30/2021
05/01/2021 - 05/31/2021
03/01/2021 - 03/31/2021
02/01/2021 - 02/28/2021
11/01/2020 - 11/30/2020
08/01/2020 - 08/31/2020
05/01/2020 - 05/31/2020
04/01/2020 - 04/30/2020
03/01/2020 - 03/31/2020
02/01/2020 - 02/29/2020
01/01/2020 - 01/31/2020
12/01/2019 - 12/31/2019
11/01/2019 - 11/30/2019
10/01/2019 - 10/31/2019
09/01/2019 - 09/30/2019
08/01/2019 - 08/31/2019
07/01/2019 - 07/31/2019
06/01/2019 - 06/30/2019
05/01/2019 - 05/31/2019
02/01/2019 - 02/28/2019
12/01/2018 - 12/31/2018
11/01/2018 - 11/30/2018
10/01/2018 - 10/31/2018
09/01/2018 - 09/30/2018
08/01/2018 - 08/31/2018
07/01/2018 - 07/31/2018
06/01/2018 - 06/30/2018
05/01/2018 - 05/31/2018
04/01/2018 - 04/30/2018
03/01/2018 - 03/31/2018
02/01/2018 - 02/28/2018
01/01/2018 - 01/31/2018
12/01/2017 - 12/31/2017
11/01/2017 - 11/30/2017
10/01/2017 - 10/31/2017
08/01/2017 - 08/31/2017
07/01/2017 - 07/31/2017
06/01/2017 - 06/30/2017
05/01/2017 - 05/31/2017
12/01/2015 - 12/31/2015
11/01/2015 - 11/30/2015
10/01/2015 - 10/31/2015
09/01/2013 - 09/30/2013
08/01/2013 - 08/31/2013
02/01/2013 - 02/28/2013
01/01/2013 - 01/31/2013
12/01/2012 - 12/31/2012
10/01/2012 - 10/31/2012
09/01/2012 - 09/30/2012
08/01/2012 - 08/31/2012
07/01/2012 - 07/31/2012
05/01/2012 - 05/31/2012
04/01/2012 - 04/30/2012
03/01/2012 - 03/31/2012
12/01/2011 - 12/31/2011
10/01/2011 - 10/31/2011
09/01/2011 - 09/30/2011
08/01/2011 - 08/31/2011
07/01/2011 - 07/31/2011
06/01/2011 - 06/30/2011
04/01/2011 - 04/30/2011
03/01/2011 - 03/31/2011
02/01/2011 - 02/28/2011
01/01/2011 - 01/31/2011
12/01/2010 - 12/31/2010
11/01/2010 - 11/30/2010
10/01/2010 - 10/31/2010
08/01/2010 - 08/31/2010
07/01/2010 - 07/31/2010
發表評論
作者:
用戶名: 密碼: 您還不是博客/論壇用戶?現在就註冊!
     
評論:
美國總統行政特權在美國最高法院挑戰美國憲法權力的角力
   

--《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


民主憲政的政府權力來自法律授權,獨裁暴政的法律來自個人權力。因而在民主憲政體制下必須依法行使權力,也必須遵守法律,而不是獨裁暴政任意的權力指揮或掌控司法。

民主憲政的特徵就是司法獨立,行政不得干預司法,司法不得干預行政,司法和行政都不得制定法律。更重要的是,無論是立法的美國國會,或者是行政的白宮總統,都必須遵守美國司法的裁決。

 這些客觀條件因素,全在1952年美國最高法院的《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中展現出來。

 案件的緣由是韓戰。哈里.杜魯門總統認為,即將在1952年4月9日全國鋼鐵工人罷工 將危及國家安全,他悍然發布了一項《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指示美國商務部長接管並運營大多數鋼鐵廠。

 該項命令並非基於任何具體的法律授權,而是基於美國憲法和法律賦予美國總統的所有權力,以及作為美國總統和武裝部隊總司令的權力。

美國商務部長發布命令,接管了這些鋼鐵廠,並指示各鋼鐵廠的總裁作為美國的運營經理,按照他的規章和指示運營這些工廠。

 哈里.杜魯門總統迅速地在次日,即開始接管美國各大鐵工廠的凌晨,向美國國會通報了這些事件,但美國國會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也沒有任何的官方回應,哈里.杜魯門總統認為這是美國國會對事件的默認。

 實質不然,美國國會沒有及時回應的原因是無需回應,因為在美國憲法、1947年的《塔夫脫-哈特利法案(Taft–Hartley Act)》與1950年《國防生產法案(Defense Production Act)》,已經清楚地註明美國總統如何處理這種狀況。

美國憲法指的是《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並沒有完全禁止美國政府沒收美國公民的民營企業,而是在兩大前提下為之:

第一,必須是公用;第二,必須支付合理賠償。

《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的原文是:未經公正補償,不得徵用私人財產用於公共用途(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與徵收條款(Takings Clause)。

哈里.杜魯門的問題不是美國總統是否擁有接管民營企業的權力,而是有否依法去執行接管民營企業。如果哈里.杜魯門依照美國法律程序接管民營企業的話,那麼,《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就不會發生。

《塔夫脫-哈特利法案》是由俄亥俄州美國參議員羅伯特.塔夫脫(Robert Alphonso Taft)與新澤西州美國眾議員弗雷德里克.哈特利(Fred Allan Hartley)聯合提出,全名是《1947年勞資關係法案(Labor Management Relations Act of 1947)》, 作為1935年《瓦格納法案(Wagner Act)》的修正版法典。

       《塔夫脫-哈特利法案》的主要內容是:

第一,限制工會的局部權力,禁止工會採用關門罷工的互傷手段;

第二,授權美國總統有權下令臨時禁止罷工八十天,為勞資雙方提供冷卻期和談判空間;

第三,規範工會和雇主之間模糊不清的法律責任關係;

         第四,制定平衡工會和雇主之間權利的共同守則。

       《國防生產法》是為韓戰量身定做法律,主要內容有三:

         第一,賦予美國總統廣泛權力來優先分配工業資源;

         第二,允許美國政府要求企業生產特定國防物資;

         第三,授權美國政府涉及價格與工資穩定、信貸控制、擴大生產能力等措施。

         既然有了這些清楚無誤而有效的美國憲法和美國法典,美國國會就沒有必要回應哈里.杜魯門的照會。

美國國會曾制定其他方案來處理此類勞資糾紛情況,並拒絕授權政府以接管財產的方式來解決勞資糾紛。

鋼鐵公司在聯邦地方法院起訴了美國商務部長,請求美國聯邦法院作出宣告性判決並發布禁令。

《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的爭議,不僅是立法與行政的權力的鬥爭,還牽涉到共和國三權分立的憲政原則。

《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是美國司法史上,行政部門第一件在美國最高法院,或是挑戰《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保護私人財產權利,或是維護《美國憲法第2條》的美國總統行政特權的劃時代大案。

整件訴訟法理的辯論就是一個:無論和平時期還是國家戰時狀態,美國總統有沒有以行政命令下令充公或接收民營企業或財產的權力?

        《美國憲法》白紙黑字說沒有,為什麼美國總統膽敢悍然為之?

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史上,有十餘件涉及到美國總統下令接管或充公民營企業的案例,但均以美國總統勝訴為結局。

《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是從美國地區聯邦法院,到美國巡迴聯邦上訴法院,再到美國最高法院全部一路全都說不的劃時代裁決。      

案件在1952年5月12-13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訊,1952年6月2日頒布裁決,前後半個月,速度之快,極為罕見。

《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的有力裁決,彰顯出美國三權分立憲政體系的優越性:在美國憲法的權力制衡下,美國總統不得越權自我立法,也不得跨越美國國會而單方面採取行動,更重要的是,美國法院有效地制衡了美國總統的權力濫用。

在美國最高法院的聽證庭辯論,尤其是兩造律師最後的結案陳詞,是美國近代司法史上稀有的法理精品。

代表哈里.杜魯門政府出庭辯論的首席律師,是美國司法部美國訴訟總長菲利普.珀爾曼(US Solicitor General Philip Benjamin Perlman)。

打了一輩子光棍沒有老婆的菲利普.珀爾曼,是美國司法史上第一位猶太裔美國人美國司法部美國訴訟總長,這是在美國司法部里第四把交椅的重要職位,主要或許是唯一的專職,就是代表美國政府在美國最高法院辦理有關訴訟的業務。

美國訴訟總長上面還有三位上司:美國副總檢察長(US Associate Attorney General)、美國副司法部長(US Deputy Attorney General)和美國總統內閣的美國司法部長(US Attorney General)。

美國訴訟總長在1870年由美國國會設立,由尤利西斯.格蘭特總統提名第一任的班傑明.布里斯托(Benjamin Helm Bristow),到現在由唐納德.川普總統提名的的迪安.紹爾(Dean John Sauer),共有四十九任的美國訴訟總長。

美國訴訟總長需要美國總統提名,美國參議院認可,任期就像所有的內閣一樣,隨着美國總統任期而結束。

享有“美國司法守門人”美譽的美國訴訟總長設有兩個辦公室,一個設在美國司法部,一個設在美國最高法院,這是唯一允許在美國最高法院內部設有辦公室的司法部部門。

曾是第一任美國訴訟總長的班傑明.布里斯托,在他的1870年10月1日至1872年11月12日任期內,有兩大功勳:摧毀威士忌私酒犯罪集團和打擊美國南方暴力犯罪集團三K黨。

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出身的第四十九任美國訴訟總長迪安.紹爾,亦非等閒之輩,他曾是前密蘇里州的訴訟總長。

迪安.紹爾曾是唐納德.川普的私人律師,因在2024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唐納德.川普 訴 美國案(Trump v. United States)》中,贏得了“不得追究卸任總統在位時的民事與刑事責任”特殊裁決而立下了汗馬功勞,撈得了一頂天恩浩蕩的美國訴訟總長烏紗帽。

剛在2025年4月4日才上任,談不上有什麼功勳,但迪安.紹爾的特色是聽話、配合、服從與忠心於美國總統唐納德.川普。

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僅有一次美國訴訟總長接任美國司法部長的案例,那就是1973年導致理查德.尼克松總統下台導火索的《周六夜大屠殺事件(Saturday Night Massacre)》。

由於調查水門事件的美國特別檢察官阿奇博爾德.考克斯(Archibald Cox)不肯妥協,硬要白宮交出錄音帶,激怒了習慣性滿嘴髒話罵大街的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叫那個狗娘養的阿奇博爾德.考克斯滾回哈佛教書去!”-

美國司法部長埃利奧特.理查森(Elliot Lee Richardson)與美國副司法部長威廉.魯克爾斯豪斯(William Doyle Ruckelshaus)不接受非法命令,立即辭職抗議。

美國訴訟總長羅伯特.博克(Robert Heron Bork)骨軟腿酥,名利薰心,賣身投靠,順位地當上了代理美國司法部長寶座,炒了阿奇博爾德.考克斯的魷魚,但也賠上了自己的官宦前途。

十四年後的1987年,羅納德.里根總統提名羅伯特.博克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但因是臭名昭著《周六夜大屠殺事件》政治儈子手的標記烙印,被美國參議院以53票反對47票同意的結果打了退票,使他成為被美國參議院最後一位拒絕的美國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提名人。

在權力制衡下的美國參議院,拒絕美國總統的提名不是什麼新鮮事,羅伯特.博克也不是唯一的被拒者。

從1789年喬治.華盛頓總統提名約翰.拉特利奇(John Rutledge)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被美國參議院拒絕以來,直到1987年的羅伯特.博克為止,共有二十餘位提名人被美國參議院拒絕。

菲利普.珀爾曼是哈里.杜魯門總統的美國訴訟總長。他於1890年3月5日在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出生,馬里蘭大學法學院畢業,出任過馬里蘭州助理檢察官、馬里蘭州國務卿,從事《巴爾的摩太陽報(Baltimore Sun)》新聞記者多年,1947年至1952年,出任哈里.杜魯門總統的美國訴訟總長。

代表鐵工廠出庭美國最高法院的律師是約翰.戴維斯(John William Davis),曾任托馬斯.伍德羅.威爾遜總統的前美國訴訟總長。

資歷輝煌的約翰.戴維斯,獨自面對九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發表長達八十七分鐘的結案陳詞,至今依然是美國律師們的楷模,這是他一生司法生涯的巔峰記錄。

        兩造律師約翰.戴維斯和菲利普.珀爾曼,就四大領域進行全案針鋒相對的法理辯論:

        第一:行政權力的限制(Limits on Executive Power);

        第二:憲法規定的權力分立(Constitutional Separation of Powers);

        第三:歷史先例(Historical Precedent);

        第四:訴諸司法職責(Appeal to Judicial Duty)。

        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已經成為全美各大法學院教學的經典案例。要透視和了解這件最為重要的            案例,需從十個角度來觀察和論述:

第一:頭十條《權利條款》尤其是《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的定義;

第二:大時代的韓戰發生背景;

第三:哈里.杜魯門總統傲慢的種族歧視思想,為此案與自己提名的大法官翻臉的        前因後果;

第四:美國最高法院審判此案九位大法官的背景、思想與裁決法理;

第五:兩造律師的能力和法學知識;

第六:法庭上的正反憲政法理辯論;

第七:裁決的法理與反對意見的對比;

第八:六十餘年來都沒有被新判例推翻的因果;

第九:在裁決中反對票的法理是否有值得研究的價值;

第十:此案判例對後世的重要影響。

《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明文規定 :“不經正當司法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這是整件《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的主要法理依據。

美國最高法院需要在《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中裁決的主題有六:

第一:《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賦予人民的財產保障權利是否依然有效?

第二:《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是否有權廢止《美國憲法》?

第三:美國總統是否有權未經美國國會授權就可以下令充公私人財產?

第四:《美國憲法第2條》授權美國國會是唯一的立法機構,《美國總統行政命令》    是否人人遵    守的美國法律?

第五:美國總統是否有權製造法律?

第六:如果美國總統要實行獨裁專制的話,美國最高法院的角色是什麼?

包括《第27條修正案》在內獨特的《美國憲法》精神源遠流長,並非一時的靈感而來,而是美國人民經驗累積的智慧果實。

美國前賢的保護私人財產的精神源自《公眾法》,《公眾法》的精神源自聯邦法,聯邦法的精神源自《美國憲法》,《美國憲法》的精神源自《獨立宣言》,《獨立宣言》的精神源自《英國大陸法》,《英國大陸法》的精神源自《大憲章》,《大憲章》的精神源自自然法,也就是經由人類數千年經驗累計出來的普世價值人性之法。

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的觀念在英國大地上開花結果,發展到了極限。在1788年6月21日開始實施的《美國憲法》中並沒有此等條款,原始的《美國憲法》除了厘定三權分立外,對於權力的制衡少有規範,這也是聯邦黨人極力反對的主要法理。

開國先賢們知道理虧,在聯邦黨人龐大的政治壓力下,無日不積極地尋求彌補之道,於是提出了彌補法理遺漏的十條《憲法修正案》。

從1789年3月4日開始實施,由於頭十條全是規範權利保障和權力制衡,故後世俗稱之為《權利法案》:整個法案的要點是依法治國,透過人人遵守的法定程序,有效地阻攔公權力的泛濫,保障了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不被侵犯,有力地從根源上防範了獨裁暴政的產生。

在美國,修改憲法是一件極其艱難而漫長的過程,以《權利法案》為例,修憲動議在美國參眾兩院通過後,在1789年9月25日開始進入各州議會認可程序,《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在1791年12月15日開始實施,只用了兩年八十一天。

但《美國憲法第27條修正案》就沒有那麼順利了,與《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同時啟動,但熬到了1992年5月5日,才達到法定的四分之三州議會的認可,全部過程用了兩百零二年又兩百二十三天。

另外有三條已經被國會通過了,但至今依然渺渺茫茫,尚在雲深不知處。

自1789年到目前的2025年,美國國會共有修憲動議一萬一千九百八十五次,平均每屆美國國會都有兩百餘次的修憲動議,但只有二十七條得以實行,從這個數字就可以看出修改美國憲法的困難程度。

    《權利法案》涵蓋了幾乎所有文明社會必須具備的基本公民權利:

     第一條:人民擁有言論、宗教、出版、集會與請願的自由權利,國會永遠不得制定限制言論自由的             法律,美國政府不得制定國教,不得偏袒任何宗教;

     第二條:人民擁有自衛武器的權利;

     第三條:人民擁有拒絕軍人入住民宅的自由權利;

     第四條:人民擁有不被司法機構無理搜索身體、財產與住家的自由權利;

     第五條:人民擁有正當司法程序、不得自我入罪、不得徵用私人土地、財產、住家的自由權利;

     第六條:人民擁有公平而快速的審判自由權利;

     第七條:只要民事財產糾紛超過二十美元,人民即擁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第八條:保證人民擁有不被無理高價取保候審、無理高價罰款和殘酷而不正當懲罰的權利;

     第九條:保證人民擁有保留未來目前尚沒有明文規定的基本權利;

     第十條:保證人民擁有保留未來追訴目前擱置權利的權利。

由於當時美國人民的法律意識尚在啟蒙階段,導致《權利法案》實施後的一百五十年,幾乎無人問津,沒有人當作一回事。

布朗大學歷史系教授、1993年度普利策獎得主戈登.伍德(Gordon Stewart Wood)曾感慨說 :“在實施後,美國人民就把《權利法案》給忘記掉了。”

肯塔基大學歷史系教授理查德.拉邦斯基(Richard Labunski),將這種司法冬眠現象歸納成三個原因:

第一:全民司法意識落伍,需要長時間的適應和調正;

第二:美國最高法院的焦點,全放在三個政府之間的權力平衡上,無暇兼顧也無需理會,普遍地認為《權利法案》只是一件芝麻綠豆的小事;

 第三:普通老百姓誤認為《權利法案》是聯邦政府的事物,與自己無關。

在美國歷任總統中,最尊重《權利法案》的是喬治.華盛頓,他曾用工整字體,親手抄寫了十四份《權利法案》,一份贈送給美國國會,其餘的分別贈送給十三個州政府。

其中馬里蘭州和喬治亞州的已經不知去向,賓夕法尼亞州和紐約州的失而復得,南卡羅萊納州的那份,在南北戰爭時遭一位南軍士兵盜竊,事發後,被美國聯邦調查局長期臥底追查,終於在2003年找了回來,一時傳為佳話。

最附庸風雅的總統是富蘭克林.羅斯福。他在1941年下達《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將每年的12月15日宣布為《權利法案日》。

然而富蘭克林.羅斯福傲慢而封建的白人至上思想和與生俱來的種族歧視觀念,使他對全國各地K黨到處私刑處死無辜黑人的滔天罪行視而不見、聽而不聞,任意放縱三K黨到處放毒作惡,到處暴力欺壓非洲裔美國人。

富蘭克林.羅斯福更罔顧眾多內閣官員多次建議,就是不肯公開發表任何譴責三K黨的言談,在《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公平原則的光輝下,富蘭克林.羅斯福就是一個齷齪的美國政治小丑。 

 連附庸風雅都懶得去偽裝的總統則是唐納德.川普。唐納德.川普在競選期間,任憑CNN記者傑克.塔珀(Jack Tapper)當面再三逼問,他連富蘭克林·羅斯福都不如,就是厚顏地顧左右而言他,就是不肯公開發表反對三K黨的譴責言論,唯恐有違熱戀三K黨的家傳父訓,落下不孝之名。

美國最高法院在《權利法案》實施後的一百五十年,完全不尊重甚至是藐視《權利法案》的案例,是有多件可查的。

閱讀美國學者關於韓戰的評論,會發現有一個共識:韓戰是美蘇冷戰的必然產品。冷戰的特點之一就是代理戰爭,讓自己所謂的盟友或傀儡去當炮灰、當政治犧牲品。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占領韓國的日本在刺刀威脅下無條件投降,撤出了朝鮮半島,冷戰剛開始的美蘇兩大集團立即插手,以三八線為邊界將朝鮮半島撕成兩個政權,兩韓的武裝衝突不停,埋下了日後全面韓戰的禍源。

上世紀50年代,聯合國是國際強權較量權勢、進行文斗的戰場,延續之下,朝鮮半島成為國際強權武鬥的屠宰場。聯合國關於韓國的決議書共有二十條之多,光在韓戰期間就有五條之多。

1947年12月12日,聯合國通過了《第195號決議書》,要求美、蘇兩國軍隊撤出朝鮮半島,讓兩韓通過民主選舉建立一個單一政府,由於冷戰,美蘇皆視這個決議為笑話、為廢紙。

1947年年底,聯合國通過了《第112號決議書》,成立一個臨時監督小組,視察朝鮮半島的民主選舉。

在北韓拒絕聯合國官員進入後,有利的政治形勢傾向於南韓,在多次交涉無效後,聯合國在1949年10月21日通過《第293號決議書》,承認南韓是唯一代表朝鮮半島的合法政府。

在蘇聯的撐腰下,北韓使用武裝挑釁來回應聯合國的《第293號決議書》,在美國為首的西方世界操縱下,聯合國大會在1950年通過了《第377號決議書》,呼籲朝鮮半島為和平而團結。

 導致韓戰逐步發生的重要的聯合國集體決議行動有:

 第一:1951年2月1日聯合國通過決議,警告中共不得軍事干預朝鮮半島事務;

 第二:1951年5月18日聯合國通過決議,開始募集多國軍事部隊,應付北韓的武裝     侵略挑           釁,朝鮮半島的戰爭導火索已經點燃永久,流血衝突已經無法避免;

  第三:1951年2月1日聯合國通過了《第498號決議書》;

  第四:1951年5月 18日又通過了《第500號決議書》,開始全面指責北韓要擔負        全部的侵      略責任;

  第五:聯合國安理會在1950年6月25日通過了《第82號決議書》;

  第六:1950年6月27日通過了《第83號決議書》;1950年7月7日通過了《第84號      決  議書》      與《第85號決議書》,嚴重警告朝鮮違反國際法規決議書。

   第七:其中以1950年6月25日的《第82號決議書》最為嚴重,也最具代表性,大       多數的學       者都認為,1950年6月25日這一天,就是實際拉開韓戰序幕的紀念日。

 投票當天,擁有否決權的五名安理會成員,中、法、英、美聯手,趁着蘇聯正在為   台灣國民黨代表中國而抵制大會議程鬧劇,全體代表出外喝酒的千載良機,強壓着   古巴、厄瓜多爾、埃及、印度、挪威和南斯拉夫六個非永久性安理事會成員國,迅    速投票.

除了古巴棄權外,其餘的九個在場國全票通過,血腥而殘忍的朝鮮半島命運,就這樣子決定了。

聯合國決議書議決,最後通牒北韓立即停止武裝侵略,否則面臨嚴重後果,研究韓   戰的學者們,無不同意這就是聯合國向北韓的正式宣戰。

北韓對於《聯合國82號決議書》的最後通牒置之不理,聯合國決定採取實際的軍事行動對付北韓,這個決定嚴重地刺激了北韓的神經線。

北韓外交部發表強硬的聲明,要將聯合國從朝鮮半島驅逐出去,同時升級了在三八線向南韓的軍事挑釁。聯合國介入韓戰的官方行動有四步:

 第一步:1950年6月25日的《聯合國第82號決議書》,譴責北韓破壞和平,限時停火撤離三八線;

第二步:1950年6月27日的《聯合國第83號決議書》責令聯合國強制執行《第82號決議書》條款:軍事與經濟援助南韓,抗拒北韓野蠻侵略;

第三步:1950年7月7日的《聯合國第84號決議書》宣布朝鮮的軍事侵略行為危及國際安全,授權美國組成聯合國部隊,由美國統領保衛南韓,並穩定朝鮮半島       的軍事與政治平衡;

第四步:1950年7月31日的《聯合國第85號決議書》宣布北韓對南韓的軍事挑         釁為非法襲擊行為,授權聯合國對北韓採取包括軍事行動在內的所有制裁手段。

自此,磨刀之聲,響徹整個戰雲密布的朝鮮半島。共有十六個國家組成聯合國部隊參與韓戰:美國、英國、澳大利亞、荷蘭、加拿大、法國、新西蘭、菲律賓、土耳其、泰國、南非、希臘、比利時、盧森堡、埃塞俄比亞和哥倫比亞。

美國獨自承擔起90%的軍事人員與戰爭經費,自1950年6月25日聯合國向北韓宣戰,至1953年7月27日簽訂《朝鮮停戰協定》止,為時三年一個月又兩天的韓戰,在南韓軍民死傷九十九萬餘人、北韓一百五十萬餘人的慘劇下,各方暫時放下了屠刀。

美軍在韓戰中付出了沉重的死傷代價:戰死三萬六千五百七十四人,傷殘十萬三千兩百八十四人,戰俘高達四千七百十四人,至今殘骸尚沒有全部尋齊。

美國獨自投進韓戰的資金是兩百億美元,20世紀50年代的兩百億美元,折成目前的市價購買力是兩千七百億美元。

約瑟夫.斯大林是整個朝鮮半島和平的真正威脅。1945年8月9日,在哈里.杜魯門向日本丟了兩顆原子彈後三天,他公開向日本宣戰,第二天,所謂的紅軍直接開進了北韓,成為北韓實際上的統治者。冷戰之下,朝鮮半島的分裂,已經實際形成。

1945年9月8日,美國陸軍中將約翰.霍奇(John Reed Hodge)到達韓國仁川,接近三八線南方之處,代表美國接受日本的無條件投降,並出任韓國軍政府臨時首腦。

不曉得這位駐韓太上皇的腦袋是否灌了水,還是對朝鮮半島的局勢欠缺了解,居然提議恢復由日本軍國主義再來接管與統治韓國,風聲一出,引起滔天抗議,驚嚇之下,立即改變主意,但堅持拒絕承認朝鮮的過渡人民共和國政府。

在約翰.霍奇的策劃下,南韓在1948年7月17日發布了所謂的憲法,三天后,選舉了李承晚為第一任總統。1948年8月15日,南韓宣布成立。

在北韓方面,在一貫精於傀儡政治的蘇聯安排下,也來了一場所謂的國會選舉,於是特大號的傀儡金日成粉墨登場,成了北韓政權的政治頭子。

朝鮮半島上兩個韓國,隱約成型,1953年7月27日,以三八線為非軍事區,南韓與北韓簽訂了擱置戰爭的《臨時停火協議》,自此朝鮮半島出現了兩個法定的韓國。

韓戰的禍源之一是日本軍國主義,1894年第一次中日戰爭,日本在勝利之餘,復在1904年日俄戰爭中再勝,藉機在1910年吞併了韓國。

1943年,日本戰敗後的開羅會議決議:韓國有權成立自由與獨立國家。歷史的發展不是偶然性就是必然性。血洗朝鮮半島的災難就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性,一場屢見不鮮的軍事衝突全面點燃了韓戰的炮火。

1950年6月25日黎明時刻,北韓的軍隊在中共與蘇聯的支持下,假借坦克與大炮的掩護,以南韓先開槍為藉口,跨過三八線,直撲漢城。

南韓軍事裝備落伍不堪,既無坦克,又欠大炮,死傷累累,五天之內,軍隊由九萬五千人暴減成兩萬兩千人,幾乎全軍覆沒,迫在眉睫,南韓向美國與聯合國秘密報告說,南韓在十天之內,將無彈藥可用。

美國國務卿迪恩.艾奇遜(Dean Gooderham Acheson)立即向正在密蘇里老家度假的哈里.杜魯門總統匯報韓國的緊急情況,在報告時,將此次突擊事件與1930年的阿道夫.希特勒陰謀相比。

哈里.杜魯門則天才地用“第二次偷襲珍珠港”來形容北韓侵略南韓的軍事行動。哈里.杜魯門與迪恩.艾奇遜兩人達成了共識,為了扼殺共產主義的擴展,美國必須立即在朝鮮半島採取強硬的軍事行動。

在美國的緊急要求下,聯合國安理會於1950年6月25日凌晨2點召開會議,聽取《聯合國韓國委員會》和美國駐聯合國大使歐內斯特.格羅斯(Ernest Arnold Gross)的報告,以北韓已經嚴重地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第7款》為法理,作出立即對北韓採取全面軍事手段的決議。

哈里.杜魯門下令國內多家的軍工產業廠,提供足夠的戰爭物資,美國國會在他的鼓動下,不僅同意出兵朝鮮半島,還在1950年8月通過了一百二十億美元的危機費用。

哈里.杜魯門總統命令道格拉斯.麥克阿瑟將軍率領美軍部隊,源源湧向了朝鮮半島,為了圍堵共產主義的擴張,哈里.杜魯門不惜下令美國海軍第七艦隊進駐台灣海峽,保護貪污腐敗但依然風雨飄搖的蔣介石國民黨殘餘政權。 

在1975年才解密的美國政府文件《第68號國家安全會議報告》顯示,哈里.杜魯門在報告中說 :

“共產主義在韓國極為猖狂,就像十幾二十年前的阿道夫.希特勒與貝尼托.墨索里尼一樣,我可以確定,如果允許南韓覆亡了,共產黨領袖們更會肆無忌憚地推翻我們海岸周邊的國家,如果共產黨強勢侵略南韓,而自由世界再保持沉默沒有反應的話,那麼在強大的共產黨國家威懾下,沒有任何小國再敢站出來反抗了。”

哈里.杜魯門把自己的政治前途全押在朝鮮半島的勝負上,一貫囂張跋扈的個性,當然不會允許任何人在國內拖他的後腿。

 在歷任的四十六位美國總統中,有五位是聲名狼藉的三K黨黨徒,哈里.杜魯門就是其中一位,其餘四位是威廉.麥金利、托馬斯.威爾遜、沃倫.哈丁和卡爾文.柯立芝。

三K黨是白人至上主義者,實際上就是一批極端種族主義、種族仇恨與種族歧視主義者,三K黨是美國政府法定的仇恨組織,三K黨卻自我美其名為“選擇的權利”“上帝的旨意”,這個仇恨暴力白人至上主義者典型的政治口號是“美國第一”“美國偉大”“不喜歡美國可以回去你來的那個地方”。

沒有任何具有文明意識的政治家,會說出這些充滿了種族歧視色彩的語言,凡是整天把這類語言掛在嘴邊的政客,必然是白人至上主義者,必然是種族仇恨者,必然是種族歧視者,也必然是現代文明的摧毀者。

哈里.杜魯門在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膽敢下令使用原子彈炸日本人,膽敢在朝鮮半島發動戰爭,這與對手全是有色人種的黃種人和他自己的三K黨黨徒背景,有着不可分割的意識形態關係,在三K黨眼裡,有色人種的黃種人性命是不值錢的,是可以用武裝加暴力就可以輕易征服的劣等民族。

多位美國卸任總統,是被不景氣的房地產搞垮,或是因為經營生意失敗所致,哈里.杜魯門就是典型的例子。

相對來說,哈里.杜魯門一生就未曾富有過,年輕時,東拼西湊地借了點可憐的資金,投資在一家鋅礦生意上,結果血本無歸,使他十年喘不過氣來。

最後與朋友合開一家成衣店,損失更慘,欠下了三萬元債務,直到當選為美國聯邦參議員時仍沒還清。

哈里.杜魯門是一位有品德個性的人,他拒絕了朋友和家人的規勸,不到法院申請破產保護,堅持長債長還。

離開白宮後,哈里.杜魯門回到密蘇里州獨立城定居,他唯一的經濟來源,是從美國陸軍退役時每月$125.56元的退休金。

哈里.杜魯門的清廉是無話可說的。回到密蘇里州獨立城老家後四個月,應賓夕法尼亞州費城後備軍官協會邀請前去演講,他拒絕了邀請人提供的車馬費,也不要出場費,寧願由妻子伊麗莎白.華萊士(Elizabeth Virginia Wallace)陪同自己驅車前往。

這位敢下命令向日本投擲原子彈的卸任美國總統,卻不敢在高速公路上開快車,結果在半路上被交警以車速太慢為理由攔住,成為一時的佳話。

在美國歷任的四十五位總統中,幾乎沒有任何一位是為金錢而競選該職位。1958年,前美國總統離開白宮時,全部淨身出戶,沒有任何的福利。

美國總統的年薪是四十四萬五百六十四元,另加五萬元的零用錢,一萬九千元的娛樂費,一萬元的免稅旅行費,僅此而已。

美國總統歷史學家馬克.厄普德格羅夫(Mark Updergrove)在他的名著《第二幕:總統卸任後的生活與遺產(Second Acts: Presidential Lives and Legacies After the White House)》中說:

哈里.杜魯門在離開白宮後次年的收入,是一萬三千五百六十四元七毛四分,折成目前的市價是十二萬元左右,生活淒涼,連稍微體面的住家都住不起,只得搬到價格便宜的偏遠之處。

哈里.杜魯門在1953年離開白宮時,因為背負着使用原子彈武器大規模地屠殺人類的罪名,使美國人民對他反感到了極點,他的工作認可率只有22%,比因水門事件在1974年辭職的理查德.尼克松的24%還要低。

但是時過境遷,人民越來越懷念這位清廉而有個性的前總統,許多近代民調,逐漸肯定了他,在諸次的總統名望排行榜中,哈里.杜魯門的名字總是排行在前九名之內,最高的一次是在2009年由CNN主辦的民調,排行第五。

哈里.杜魯門用未來的回憶錄版權費為抵押,向銀行貸款作為生活費。他的回憶錄一次性賣了六十七萬元,在交了75%的個人所得稅,支付助理的薪水後,只剩下三萬七千五百元。

1958年國會通過了《卸任總統法案》,每年補貼卸任總統兩萬五千元的生活費,哈里.杜魯門自此開始才有了稍微體面的私人生活。

美國近代歷史學家大衛.麥卡洛(David Gaub McCullough)指出,沒有讀完大學的哈里.杜魯門,即使在經濟最困難的時候,亦無視金錢的誘惑,堅定地拒絕了多家大公司邀請為十萬元年薪顧問職位的所謂好意。

哈里.杜魯門自己說 :“他們需要的不是哈里.杜魯門,而是前美國總統的這塊招牌,美國總統的光環是不出賣的。我永遠不會用這種榮譽來交換金錢或物質。”

 在美國歷屆總統中,論個人清廉,唯獨喬治.華盛頓與哈里.杜魯門。

這種維護退休美國總統清譽的傳統,到了傑拉爾德.福特總統時就開始變質,他在離開白宮後,立即出任美國運通卡、二十世紀福克斯公司、華爾街金融、佛州房地產等董事局成員,不必上班,無需工作,坐在家裡看電視,黑金鈔票就滾滾而來。

羅納德.里根總統離職後,用公費到日本喝了幾杯清酒,吃了兩頓壽司,做了二十分鐘電視訪談,就帶回來兩百萬美元。

自傑拉爾德.福特與羅納德.里根開了以權賺錢的先河惡例後,開始一發不可收,到了威廉.克林頓總統時達到巔峰狀態:兩口子是帶着債務離開白宮的,現在是身價是一億三千萬元的超級富豪。

喬治.小布什和巴拉克.歐巴馬在撈錢上,絕不讓前人專美。巴拉克.歐巴馬離職後第一場華爾街演講,就進賬四十萬美元,幾乎是他當美國總統全年的薪水,兩口子連演講帶出書,短短時光,已經有六千萬美元進入口袋。

每個時代都有着不同的價值觀和道德觀,20世紀50年代,美國人認為退休的美國總統不該利用職位謀利的觀念,在金錢的誘惑面前,現在已被諷刺為過時的偽善道德觀。

哈里.杜魯門一生最不願意聽到人民談論的,有三件事:

第一件是:原子彈,因為他永遠背負着人類第一位使用原子彈屠殺平民的政客惡名;

第二件是:三K黨,永遠揮之不去白人至上主義者和種族歧視的惡名;

第三件是:揮之不去的托馬斯.彭德加斯特(Thomas Joseph Pendergast)政治陰影。

哈里.杜魯門來自密蘇里州,1935年當選為美國參議員時,新聞媒體不是說他來自密蘇里,而是“來自托馬斯.彭德格斯特的美國參議員”。

所謂的托馬斯.彭德加斯特,指的是密蘇里州的一個政治流氓惡霸,是堪薩斯市與傑克遜郡的民主黨主席,此人黑白兩道通吃,無法無天,無惡不作,認錢不認人。

從1925年至1939年,托馬斯.彭德加斯特霸占該兩地政壇長達十四年,在他的淫威下,沒有任何的政客敢不買他的帳,初出茅廬的哈里.杜魯門,就是靠這個惡名昭彰政治流氓惡霸的撐腰,撈得了走向政壇的政治資本。

托馬斯.彭德加斯特沉迷賭博尤其是賽馬,因而債務纏身,無法自拔,1939年因漏稅罪被判入獄十五個月,出獄後就什麼也不是了,但他的惡名始終與哈里.杜魯門的名字糾纏在一起。

托馬斯.彭德加斯特去世時,哈里.杜魯門以副總統之尊親臨祭奠,輿論大嘩,哈里.杜魯門一點也不在乎,與羅納德.里根就職時邀請黑社會頭子弗朗西斯.西納特拉(Francis Albert Sinatra)出席就職宴會一樣,哈里.杜魯門公開宣布說 :“ 托馬斯.彭德加斯特是我過去的朋友,也是我永遠的朋友。”這種一條漢子的態度,反倒贏得了一片輿論的好感。

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並不信任副總統哈里.杜魯門,連美國快要研製成原子彈的曼哈頓計劃,他都一無所知。

富蘭克林.羅斯福在第四任上只幹了八十二天就死了,在這段時間,富蘭克林.羅斯福和哈里.杜魯門,只單獨見過兩次面而已,兩人的冷漠關係,於此可見。

1965年7月30日,為了感謝哈里.杜魯門對推動《醫療保險法案》的努力,林登.約翰遜總統特地跑到密蘇里州獨立城哈里.杜魯門圖書館,簽署國會通過的《醫療保險法案》,除了邀請哈里.杜魯門夫婦觀禮外,還現場頒發了最前兩個號碼的醫療保險卡給哈里.杜魯門夫婦。

1951年,全國鐵工廠工會在美國聯邦政府介入調解下,依然與資方談判破裂,無法達成加薪協議。

哈里.杜魯門總統將這件勞工糾紛,交由聯邦工資穩定局(Federal Wage Stabilization Board)處理,研究後,認為是工會要求太過分了,不可能達成和平協議。

        哈里.杜魯門總統在美國司法部的支持下,決定採取強硬手段對付全國鐵工廠工會。

1952年4月4日,全國鐵工廠工會宣布:如果在1952年4月9日前達不成協議的話,將舉行全國大罷工。

正在韓戰中的哈里.杜魯門,唯恐製造武器的鐵工廠罷工會影響韓戰進展,相對的就是影響國家安全。於是在1952年4月8日晚上10:30,透過電台,宣布了他的決定,用國家安全的理由,簽發了《總統行政命令10340號》,命令商業部長查爾斯.索耶(Charles William Sawyer),接手全國各地的主要鐵工廠,務必使生產不致中斷。

哈里.杜魯門剛在電視和電台宣布,他將簽署《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接管所有重要的鐵工廠後不到十五分鐘,就被告進了美國聯邦法院,是為美國司法史上首次挑戰《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和《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權限的《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

查爾斯.索耶是美國近代史上一位極其平庸的政客,如果沒有《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恐怕不會有人記得他的名字。

查爾斯.索耶於1887年1月10日,在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出生,他的父親愛華德.索耶是當地一位民選小議員,查爾斯.索耶以民主黨代表自稱,1933年至1935年當選為俄亥俄州副州長。

1944年至1946年,富蘭克林.羅斯福委任他出使比利時和盧森堡為全權大使,自此開始步入全國性政治舞台。

1948年5月6日,查爾斯.索耶開始出任哈里.杜魯門總統的商業部長,恰好遇上使哈里.杜魯門顏面盡丟的《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在美國近代政壇上,作為被告而廣為人知的總統內閣,大概只有傀儡形象的查爾斯.索耶一人。

查爾斯.索耶唯一的所謂功績,就是在商業部長任內,宣布每年的6月1日至7日為全國秘書周,6月4日為全國秘書日。

查爾斯.索耶雖然毫無業績,但卻相當長壽,1979年4月7日,病逝佛羅里達州棕櫚灘,享年九十二歲。

哈里.杜魯門霸占民營鐵工廠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激怒了全國的新聞界,咒罵之聲,處處可聞,《紐約每日新聞報》用“哈里.杜魯門就是阿道夫.希特勒!”為頭版大字標題,以示抗議。

在美國國會,多條要求彈劾哈里.杜魯門的動議紛紛提出,全版的抗議廣告,不停地湧現在各大都會的報紙上,各種抗議的小冊子,隨處可見。

哈里.杜魯門老神在在,處變不驚,根本就不理不睬,笑罵任由他人,好官我自為之,在奔向非法的深淵上,執迷不悟,依然照干不誤。

在聯合國決議武力制裁北韓後,美國國會並沒有宣戰,哈里.杜魯門就迫不及待地開始了韓戰的準備,為了穩住國內形勢,他設了《美國聯邦薪水穩定局》,儘量減少勞資摩擦以免造成罷工事件,進而影響韓戰大計。

哈里.杜魯門有一個選擇,那是依照《塔夫托哈特利法案(Taft-Harley Act)》與《選徵兵役法(Selective Service Act)》下令暫時不得罷工,但哈里.杜魯門不肯示弱,於是霸王硬上弓,下令接管全國主要的鐵工廠的管理權。

在部分內閣和新美國國防部長喬治.馬歇爾(George Catlett Marshall)的蠱惑下,哈里.杜魯門做出了使美國陷進一個泥濘地、幾乎無法善後的錯誤政策。

        1852年4月8日,哈里.杜魯門總統簽署了立時生效的《美國總統第10340號行政命                 令》:

 

        宗旨:指示商務部長接管並運營某些鋼鐵公司的工廠和設施

        鑑於,1950年12月16日,我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需要儘快加強我國的軍事、海軍、空軍和民              防,以便我們能夠抵禦任何威脅我國國家安全的威脅,並履行我們在聯            合國及其他各方為實            現持久和平所做的努力中所應承擔的責任; 

        鑑於,美國軍人和聯合國其他成員國的軍人目前正在朝鮮與侵略勢力進行殊死搏鬥,            美國軍             隊也駐紮在海外其他地區,以參與保衛大西洋共同體免受侵略;

        鑑於,我國武裝部隊以及與我國共同保衛自由世界的各方所需的武器和其他物資大多            產自本            國,而鋼鐵是幾乎所有此類武器和物資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鑑於,鋼鐵對於執行原子能委員會對我國國防至關重要的各項計劃同樣不可或缺;

鑑於,持續不間斷的鋼鐵供應對於維持美國經濟(我國軍事實力所依賴的經濟)也至關重要;

鑑於,美國某些生產和加工鋼鐵及其構件的公司與其部分由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CIO)代表的工人之間,就僱傭條款和條件產生了爭議;

鑑於,該爭議尚未通過集體談判程序或政府的努力得到解決(包括根據第10233號行政命令於1951年12月22日將該爭議提交工資穩定委員會),且已號召於1952年4月9日凌晨12:01舉行罷工;

鑑於,停工將立即危及我國國防和與我們並肩抵抗侵略者的防禦,並加劇我國在戰場上作戰的士兵、水手和飛行員所面臨的持續危險;

鑑於,為確保在當前緊急情況下鋼鐵及鋼鐵產品的持續供應,美國有必要按照以下規定接管並運營上述公司的工廠、設施及其他財產:

因此,根據美國憲法和法律賦予我的權力,作為美國總統和美國武裝部隊總司令,特此命令如下:

第一,特此授權並指示商務部長接管附件所列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工廠、設施及其他財產,或其中任何一部分,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並運營或安排運營這些財產,以及採取一切必要或附帶的措施。

第二,為執行本命令,商務部長可委託其指定的公共或私人機構或人員行事,所有聯邦機構應盡最大可能與商務部長合作,以執行本命令的各項規定。

第三,商務部長應確定並規定根據本命令接管的工廠、設施及其他財產的運營條款和條件。商務部長應承認工人有權通過其自行選擇的代表進行集體談判,並有權為集體談判、解決申訴或其他互助或保護的目的而開展聯合活動,但前提是此類活動不得干擾上述工廠、設施及其他財產的正常運營。

第四,除商務部長另行規定外,根據本命令接管的工廠、設施及其他財產的管理機構應繼續履行其職能,包括以其各自公司的名義,通過其公司使用的任何工具,在通常的業務過程中收取和支付資金。

第五,除商務部長另行指示外,上述公司現有的權利和義務應繼續完全有效,並可按時支付股票股息,以及債券、公司債券和其他證券的本金、利息、償債基金和所有其他分配款項。

第六,商務部長認為,若其繼續占有和運營任何工廠、設施或其他財產不再必要或不適宜維護國家安全,且有理由相信該等財產未來能夠有效運營,則應將該等工廠、設施或其他財產的占有和運營權歸還給根據本命令取得占有時占有和控制該等財產的公司。

第七,商務部長有權制定和頒布其認為為執行本命令之目的所必需或適宜的、與本命令不相牴觸的規章和命令,並可將其在本命令項下的某些職能委託或授權再委託。

          哈里.杜魯門

          白宮,1952年4月8日

 

哈里.杜魯門總統在1952年4月8日簽署《美國總統第10340號行政命令》,是有特殊意義的,因為次日的1952年4月9日,正是全國鐵工廠工會決定全面大罷工的首日,在罷工開始前,美國商業部人馬全面接收了各大鐵工廠,阻止了生產的停頓。

     1952年4月9日清晨,在美國商業部人馬手持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全面接收各大鐵工廠的同時,哈里.杜魯                   門總統給美國國會發了一封官函咨文說:

    “美國國會無疑已注意到近期鋼鐵行業勞資糾紛的進展。這些事件最終導致昨晚政府採取行動,暫時接管鋼             鐵廠的運營。

我極不情願地採取了這一行動。政府接管鋼鐵廠的想法令我十分反感,我希望儘快結束這種局面。然而,鑑於昨日的形勢,我別無選擇。其他方案似乎更加糟糕 --- 糟糕到我無法接受。

另一種選擇是允許鋼鐵行業停產。但停產對我們支持武裝部隊和維護國家安全的努力將造成立竿見影且極其嚴重的損害,因此這種選擇根本無法想象。

據我所知,除了政府運營之外,避免鋼鐵停產的唯一方法是滿足鋼鐵行業大幅提價的要求。我和負責穩定機構的官員都認為,這樣做會破壞我們的穩定計劃。我不願接受這樣做可能給國家造成的難以估量的損失。

因此,我認為,在當時可行的方案中,由政府暫時運營鋼鐵廠是最不不可取的。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而且現在仍然認為,作為總統,我有責任也有能力採取這一行動。

或許國會認為其他做法更為明智。或許國會認為我們應該屈服於鋼鐵行業提出的大幅提價要求,並承擔由此產生的通貨膨脹後果。“

這裡發生了一件極端反常的現象,也使人不得其解的是,美國國會沒有任何的反應,恰似什麼也沒有發生,這個現象,被哈里.杜魯門總統誤解成美國國會的默認,於是膽子就更有持無恐了。

早已嚴陣以待的美國各大鐵工廠律師們,立即採取法律行動。在電視裡看到哈里.杜魯門宣布決定後二十七分鐘便已群集在已經下班的沃爾特.巴斯蒂安法官(Walter Maximillian Bastian)家裡,匯報此事,並要求頒發臨時禁制令。

       沃爾特.巴斯蒂安法官立即拒絕,法理有二:

       第一:他自己本身擁有薩隆鐵工廠(Sharon Steel Corporation)三十股股票,有利益衝突嫌           疑;

       第二:沒有任何法官會在沒有開庭的情況下就作出裁決,於法於程序皆不合。a

       但沃爾特.巴斯蒂安極度重視此案,安排在次日早上11:30開庭聆訊。                         

       沃爾特.巴斯蒂安是哈里.杜魯門總統在1950年10月23日提名的美國聯邦三款法官。

1954年11月8日,德懷特.艾森豪總統提名沃爾特.巴斯蒂安,出任華盛頓特區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1965年3月16日,以全薪退休。1975年3月12日病逝華府,享年八十四歲。

沃爾特.巴斯蒂安於1891年11月16日在首都華盛頓出生,1913年喬治城大學法學院畢業,二戰時出任陸軍化學武器部隊中尉。1918年至1948年執教華府國家大學法學院,1915年至1950年在華府為執業律師。

        第二天早上,秘書處輪簽,把案件分配予亞歷山大.霍爾佐夫法官(Alexander Holtzoff)審             理。

 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出身、曾任美國陸軍二等兵的亞歷山大.霍爾佐夫,以自己是哈里.   杜魯門總統提名具有利益衝突為理由迴避之,改由大衛.潘尼法官(David Andrew Pine)審   理。

 在開庭聽訊時,全國鐵工廠工會的律師幾乎傾巢而出,但美國司法部卻只派出了索賠司助理   司法部長霍姆斯.鮑德里奇(Holmes Baldridge),代表美國政府出庭應訴。

  在大衛.潘尼法官的聽證會上,工會律師將主要辯護點放在薪水的公平與否法理上,資方的      法理比較實際:如果被政府充公了,所有人都是輸家。

  兩造的律師圍繞着勞資雙方談判條件的對錯展開辯論,但是引不起大衛.潘尼法官的興趣。      開庭不到十分鐘,他下令兩造律師撇開經濟議題,僅就美國憲法的觀點來辯論此案。

這個突然而來的演變,正中工會律師約翰.戴維斯下懷 --- 這正是他最熟悉和最專長的領域 --- 但卻使美國司法部慌了手腳,於是演出了一幕美國司法史上的大笑話。

美國司法部派出愚蠢而傲慢的霍姆斯.鮑德里奇出庭為美國政府辯論,可能是美國司法部歷史上最為失誤的一次決定,他不僅對案情毫無準備,而且目中無人,傲慢囂張,引起大衛.潘尼法官的反感,辯論不到十分鐘,就敗下陣來。

2008年,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歷史系博士、曾出版過十二本書的托馬斯.伍茲(Thomas Ernest Woods),與維吉尼亞大學歷史系博士、德克薩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凱文.古茲曼(Kevin Robert Constantine Gutzman),出版了合著的《誰扼殺了憲法?從第一次世界大戰到歐巴馬時期,聯邦政府與美國自由之間的關係(Who Killed the Constitution? The Federal Government vs. American Liberty from World War I to Barack Obama》。

兩位法學家精選了十二件破壞憲法精神的案例,說明事情的嚴重性。其第二篇中,就記載着霍姆斯.鮑德里奇在《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庭上的奇談怪論:

        大衛.潘尼 :“你堅稱美國總統在國家緊急狀態下,是可以擁有無限的權力?”

        霍姆斯.鮑德里奇答 :“美國總統在緊急狀態下,如果有需要的話,是可以那樣做的。“

        大衛.潘尼問 :“如果是在緊急狀態下,美國總統的權力是沒有限制的嗎?”    

霍姆斯.鮑德里奇答 :“按邏輯推理的結論,那就是事實,但是我想指出兩種對於美國總統行政特權的約束:一是選票,一是彈劾。”

        大衛.潘尼問:“你為什麼覺得美國總統有權接管全國的鐵工廠?”

霍姆斯.鮑德里奇答:“美國總統在緊急的戰爭時期,擁有無限的特殊行政權力,可以下令接管任何企業,無人有權干預,而只有美國總統有權決定什麼時候是緊急狀態,法院無權過問。”

        大衛.潘尼問:“問題是現在美國國會並沒有宣戰。”

霍姆斯.鮑德里奇無法回答這個問題,美國自從開國以來,只有十六年沒有戰爭,其餘的時間,全在戰爭狀態中,因而美國素有戰爭之國的雅號。

 美國自開國以來的兩百四十九年來,有兩百三十三年是在戰爭狀態中,戰爭年份占   93%。

美國從來沒有超過十年的時間沒有戰爭,故所有的美國總統都是戰時總統。1935至1940年,是美國有史以來唯一沒有戰爭的五年,美國人民居然開始有點不習慣的感覺。

大衛.潘尼問 :“如果閣下的房子也被美國總統下令充公的話,你是否還是認為法庭無權介入呢?”

        霍姆斯.鮑德里奇答:“美國總統是可以那樣做的。”

        大衛.潘尼問 :“如果美國總統命令商業部長查爾斯.索耶先生把你也關押起來的話,你是否依             然說法院無權介入,甚至於法院連《人身保護令》也不能簽發?”

        霍姆斯.鮑德里奇答:“如果有那種可以保護我的法規,我當然願意接受。”

        大衛.潘尼問 :“什麼法規可以保護你呢?”

        福爾摩斯.鮑德里奇答 :“我一時想不起來了。”

大衛.潘尼問 :“你認為如果美國總統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法院是否無權檢閱一下其所謂的緊急狀態是否屬實?”

         霍姆斯.鮑德里奇答:“對的,正是如此。”

         大衛.潘尼問:“這種特殊的美國總統權力法理是什麼?”

         霍姆斯.鮑德里奇答:“來自《美國憲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3款。”

這個新鮮說法,把坐在堂上審案的華盛頓喬治城大學法學院高材生搞糊塗了,他無法相信,此話是出自現任的索賠司助理司法部長之口,於是請他解釋清楚。

霍姆斯.鮑德里奇奇大大咧咧地說 :“當我們先賢制定並執行這條憲法時,限制了立法的權力,也限制了司法的權力,但是並沒有限制行政的權力。”

         對於這種神話式的奇談怪論,大衛.潘尼驚訝地問道 :“請舉案例證明之。”

         霍姆斯.鮑德里奇連一句話都說不出來:不是忘記了案例,而是沒有案例可言。

         大衛.潘尼被霍姆斯.鮑德里奇否定憲法三權分立理論氣得說不出話來,宣布退庭,不再辯論。

當晚,霍姆斯.鮑德里奇的否定憲法三權分立理論,立即成為全國的頭條新聞,也成了全國知識分子取笑的對象。

霍姆斯.鮑德里奇急得到處見人就解釋說 :“我不是那個意思---!”但又說不出到底是什麼意思 , 最後只有背着罵名,虛度餘生。

霍姆斯.鮑德里奇老年時,把自己一生的資料整理成數十大箱,贈送給哈里.杜魯門圖書館。結果感謝他的並不多,但嘲笑他美國居然不是三權分立論的倒是沒有停止過。霍姆斯.鮑德里奇以罵名流傳後世,倒是一種誰也沒有意料到的偶然。

白宮被霍姆斯.鮑德里奇的荒唐理論搞得灰頭土臉,狼狽不堪,當晚,哈里.杜魯門下令新聞秘書宣告說 :“霍姆斯.鮑德里奇的觀點不代表本政府的看法。”

這位愚蠢而無能的索賠司助理司法部長,荒唐法理與傲慢的態度,帶來的是全國一片噓聲,與夾雜着噓聲而來的反哈里.杜魯門浪潮,霍姆斯.鮑德里奇可謂成事不足,敗事有餘。

以研究美國最高法院馳名於世的歷史學家伯納德.施瓦茨(Bernard Leon Schwartz)批評霍姆斯.鮑德里奇說 :“這是在英語法庭上,自查理一世大帝以來聞所未聞的奇談怪論。”

1986年,美國最高法院院長威廉.倫奎斯特批評霍姆斯.鮑德里奇說 :“這是怪誕的,貌似有理實際抽象的辯論,尤其是這種吸引大眾利益的敏感案子,並不合適在法庭這種莊嚴的場合提出。”

霍姆斯.鮑德里奇愚蠢,哈里.杜魯門也不聰明。1952年4月17日,哈里.杜魯門被新聞記者追問有關總統的既有權力 :

“如果美國總統有充公民營鐵工廠的既有權力,那麼這種既有權力,是否可以延伸到下令充公新聞報紙或電視電台呢?”

哈里.杜魯門居然大大咧咧地說 :“按照同一情況推理,只要是對國家有利,美國總統是有權力如此處理的。”

        有記者再問 :“為什麼不要求國會通過立法,來合法地實行你的充公民營企業大計?”

哈里.杜魯門回答說 :“不需要,美國總統是三軍統帥,本來就擁有這種權力,沒有任何人有權將這種權力從美國總統那裡奪走。”

這種公然公開違反憲法精神的言談,導致全國輿論一致的口誅筆伐,次日的《紐約時報》批評哈里.杜魯門說 :

“哈里.杜魯門總統拒絕詳細地說明情況,根據白宮內部消息說,美國總統的意思是在國家緊急狀態下,他有權充公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民營事業。”

來自俄亥俄州美國聯邦眾議員喬治.班達(George Harrison Bender),直接提出要彈劾哈里.杜魯門的動議 :

“我不相信美國人民能夠容忍在白宮的美國總統,打着國家緊急的旗號,肆無忌憚地去充公民營企業、新聞媒體或大小生意。”

        1952年4月29日下午4點45分,大衛.潘尼法官頒布了裁決書 :

“美國憲法並沒有授權美國總統擁有這種充公私人企業的權力,也沒有可以支持這種充公行為的法律依據,美國國會亦從未有過類似的授權法律,美國政府並沒有達到《美國憲法第2條》所要求的那種緊急情況。

所謂的司法無權介入,在我看來正是憲法約束政府權力的法理所在。因此我認為被告的充公行為,是一種未被授權的非法行為。

沒有人有權挑戰美國總統處理國家緊急危機的權力,但是美國總統的行政命令,必須要在憲法與法律範圍之內運作。

美國國會從未曾授權美國總統可以用緊急危機理由充公民營企業,美國總統無權越過憲法保障權利去下令充公民營企業。

        臨時禁制執行令,批准。”

大衛.潘尼法官這個裁決,贏得了全國輿論和國會的一面倒支持。十五分鐘後,美國司法部立即入稟哥倫比亞特區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要求暫停執行臨時制止令。

全國鐵工廠工人在聽到了大衛.潘尼裁決五分鐘後,立即展開全面大罷工。美國鐵工廠的勞資矛盾,越顯尖銳。

事態嚴重,當天下午3:15分,哥倫比亞特區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全體九位法官,聯席聽證三個小時。

美國政府堅稱,全國性的大罷工會嚴重地傷害到國家安全和利益,暫緩頒發臨時禁制執行令,將會誘使工會回到談判桌,解決矛盾達成協議。

工會律師代表約翰.戴維斯立即強硬反對,認為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華盛頓特區聯邦上訴法院九位法官,開庭聽證四十五分鐘,就作出5比4的裁決:維持哥倫比亞特區美國聯邦法院的裁決,暫緩臨時禁制執行令動議有效---直到美國最高法院接受上訴動議為止。

工會律師約翰.戴維斯對於這個裁決的附帶尾巴,感到失望,立即提起非常動議,要求撤銷尾巴的附帶條件。

1952年5月1日早上10:27分,華盛頓特區聯邦上訴法院開庭聽訊,在兩造各自的四十五分鐘法理申訴後,退庭密議四十五分鐘,於下午一點半開庭宣布:拒絕工會律師約翰.戴維斯的動議,維持原來的裁決不變。

這是一個短命的維持原來裁決不變的裁決,次日的下午4:30分,美國最高法院宣布接受動議排期開庭。

1952年5月2日,美國政府一邊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動議,一邊督促在白宮舉行勞資談判,在有效的努力下,雙方有達成協議的可能。

        美國最高法院接受案件的同時,頒發了允許美國政府繼續管理各大鐵工廠的臨時命              令。

一場對後世有重大影響意義的《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開始在美國最高法院進入最終的司法對決。

        審理《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的九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是:

        第一位:首席大法官弗雷德里克.文森(Frederick Moore Vinson) ;

        第二位:雨果.布萊克(Hugo Lafayette Black) ; 

        第三位:斯坦利.里德(Stanley Forman Reed) ;

        第四位:費利克斯.法蘭克福(Felix Frankfurter) ;

        第五位: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 ;

        第六位:羅伯特.傑克遜(Robert Houghwout Jackson) ;

        第七位:哈羅德.伯頓(Harold Hitz Burton) ;

第八位:托馬斯.克拉克(Thomas Campbell Clark) ;

第九位:謝爾曼.明頓(Sherman Shay Minton) 。

《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是美國最高法院書記處為了簡化案件而採用的簡稱,實際上這是一件集體訴訟,由七家全國最大的鐵工廠聯手對抗聯邦政府。

         第一家是:楊斯敦鐵工廠;

         第二家是:共和鐵工廠(Republic Steel Corp);

         第三家是:安寇鐵工廠(Armco Steel Corp);

         第四家是:伯利恆鐵工廠(Bethlehem Steel Corp);

         第五家是:瓊斯勞克林鐵工廠(Jones & Laughlin Steel Corp);

         第六家是:美國鐵工廠(United States Steel Corp);

         第七家是:洛維諾鐵工廠(E. J. Lavino & Corp)。

出面提起訴訟的是七大鐵工廠,實際上是代表着全國數十家的鐵工廠。這些美國的重工業聯盟財雄勢大,聘請的律師全是當代的司法風雲人物。

         第一:代表楊斯敦鐵工廠的是:約翰.加爾(John Gall)和約翰.威爾遜(John Wilson);

         第二:代表共和鐵工廠的是:路德.戴(Luther Day)、埃德蒙.瓊斯(Edmund Jones)、           霍華德.           博伊德(Howard Boyd)和托馬斯.巴頓(Thomas Patton);

         第三:代表安寇鐵工廠的是:查爾斯.塔特爾(Charles Tuttle)和約瑟夫.圖穆提                                              (Joseph  Tumulty);

         第四:代表伯利恆鐵工廠的是:布魯斯.布羅姆利(Bruce Bromley)和方坦恩.布倫                                         (Fontaine  Broun);

         第五:代表瓊斯勞克林鐵工廠的是:約翰.貝恩(John Bane)、帕克.夏普(Parker                     Sharp)           和斯特吉斯.華納(Sturgis Warner);

         第六:代表洛維諾鐵工廠的是:倫道夫.蔡爾茲(Randoplh Childs)、埃德加.麥凱格                (Edgar           McKaig)和詹姆斯.皮科克(James Peacock)。

         第七:代表美國鐵工廠的是:約翰.戴維斯、西奧多.基姆德爾(Theodore Kiemdl)、              約翰.奧           布萊恩(John O'Brian)、羅傑.布洛(Roger Blough)、波特.錢德勒(Porter                   Chandler)和霍           華德.韋斯特伍德(Howard Westwood);

這些全是當時最優秀的拔尖律師,代表美國鐵工廠的約翰.戴維斯就是最佳的例證,他是《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的主打律師。

美國最高法院限定五個小時,僅就憲法是否授權美國政府充公私人企業的議題,展開法理辯論。

約翰.戴維斯獨自占用了八十七分鐘。約翰.戴維斯首先聲明,他對於美國憲法規定的美國總統權力,即使當年出任托馬斯.威爾遜總統的美國訴訟總長,為政府充公私人產業辯護時,立場亦前後一致:美國憲法並未曾授權美國總統擁有充公私人企業的權力。

約翰.戴維斯所說的他自己前後意見是一致,是可以考證的。

哈里.杜魯門總統的下令充公美國鐵工廠,不是突然冒出來的決定,那是經過大量的內部研究和沙盤推演後定出來的政治策略。其中主要的謀士之一,就是美國司法部長托馬斯.克拉克。

為了落實在法律上沒有缺憾,托馬斯.克拉克向當時最具盛名的美國憲法專家約翰.戴維斯請教。

約翰.戴維斯為此撰寫了一封信函給托馬斯.克拉克,提出主要的兩大法理:

第一:除非美國國會通過法律賦予美國總統這種權力,否則即使國家是處於緊急狀態,美國總統也沒有固有權力充公或接管任何的私營企業;

第二:《選擇性兵役法(The Selective Service Act of 1948)》規定:只允許在公司未能優先滿足政府生產需求的情況下進行徵兵,而不是作為一項普遍的緊急權力。

 當時,美國司法部長托馬斯.克拉克,並不同意約翰.戴維斯的保守法理觀點,他還是向哈里.杜魯門總統建議說:如果在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時,美國總統是有權下令接管或充公民營企業的。

托馬斯.克拉克告訴哈里.杜魯門他可以接管美國各大鐵工廠的法理有二:

第一:1984年《選擇性兵役法》第18條規定:如果鐵工廠的生產太慢而供不上國防    需求的話,在美國國會的同意下,美國總統可以下令接管;

第二:1950年的《1950年國防生產法(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第    7章授權美國總統控制民用經濟,以便為國防事業提供稀缺和關鍵的物資。

這裡的“控制”就是“接管”的意思。這條重要法律的原文是:

Title VII authorizes the president to control the civilian economy so that scarce and critical materials necessary to the national defense effort are available for defense needs.

這說明了為什麼哈里.杜魯門會信心滿滿的下令接管美國各大鐵工廠的原因。

約翰.戴維斯對於這條法律的解釋是 : “只有在危機時期,如果一家公司沒有充分重視政府生產,才會授權進行扣押(that seizures were only authorized if a company did not sufficiently prioritize government production in a time of crisis.)。”

實際上,這個美國政府將會接管各大鐵工廠的消息已經不是秘密,小道消息更是漫天飄飛。當這個小道消息傳到共和鋼鐵公司(Republic Steel Company)總裁查爾斯.懷特(Charles McElroy White)耳朵里時,引起他極度的擔憂和不安,於是他也找了一位當代的憲法專家諮詢 --- 約翰.戴維斯。

托馬斯.克拉克是在1949年8月24日宣誓就任美國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的,當約翰.戴維斯在1852年5月13日在美國最高法院為《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辯論時,托馬斯.克拉克已經坐在美國最高法院的黑皮高椅上兩年九個月了。

羅伯特.傑克遜大法官對於政府充公民營企業,是有親身感受的。這位在美國最高法院中唯一沒有法學學位的大法官,曾在富蘭克林.羅斯福政府中出任美國司法部副檢察長與美國司法部長職位。

1941年6月7日《洛杉磯時報》頭版新聞,以大字標題說 : “美國政府已經準備好接管飛機工廠”指的是波音前身之一的北美航空設備廠(North American Aviation Plant)。

這一天,洛杉磯的北美航空設備廠工人大罷工,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下令全副武裝的軍隊,開進罷工現場,武力鎮壓工人。

在距離美國介入世界大戰尚有半年之久,基於戰略布局,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不允許,作為美國與英國戰機主要生產地的北美航空設備廠有任何閃失,因而出動軍隊鎮壓。

二十位工人不肯離開,被軍隊使用暴力強行驅逐拘捕,洛杉磯警長亞瑟.霍曼(Arthur Clarence Hohmann)用辭職來抗議。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質疑菲利普.帕爾曼說 :“如果閣下論述美國總統權力的法理是正確的話,那麼,我們還需要美國國會來幹什麼?”

菲利普.帕爾曼強調說 :“請不要忘記,現在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戰爭期間。”

羅伯特.傑克遜和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兩位大法官,同時反駁他說 :“但是美國國會並沒有宣戰,何來戰爭之說?”

包括哈里.杜魯門自己在內的全國政論家們,幾乎一面倒地認為,這個民主黨天下的美國最高法院,會裁決哈里.杜魯門的勝利,還有些分析家看出來兩個苗頭:

第一:只有哈羅德.伯頓大法官在反對;

第二:整個美國最高法院都是新政體系的人馬。

在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權力大幅度膨脹時,這些新政大法官全是吹鼓手,因而預測會出現8比1的高票率,然而事實並沒有依照哈里.杜魯門的意願發展,1952年6月2日的6比3裁決,使所謂的專家們跌了一地的眼鏡。

 如果拉遠了歷史鏡頭,站在研究美國司法案例的角度來觀察,那麼就會發現,整件《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最精彩之處,是七大鐵工廠主打律師約翰.戴維斯,與美國訴訟總長菲利普.珀爾曼,利用結案陳詞的良機,開展唇槍舌劍的法理辯論:

         菲利普.珀爾曼在結案陳詞中論述的法理是:

“美國總統作為三軍統帥,擁有在緊急情況下採取行動的固有憲法權力。行政權力包括為保護國家安全而採取的必要緊急措施,即使沒有明確的立法。

在朝鮮戰爭的國家緊急狀態,證明了美國總統立即採取行動,用以防止鋼鐵供應中斷的合理性。限制美國總統權力,可能會削弱國家在戰時危機中,迅速應對突發狀況的能力。

美國國會並未禁止扣押,美國國會的沉默意味着在緊急情況下,默許行政部門可以靈活採取行動。美國總統必須維護國家安全,當美國國會反應遲緩或無力回應時,美國總統有責任採取單邊行動。

美國國會的沉默為行政部門的行動留下了空間。限制美國總統權力可能會在朝鮮戰爭期間削弱國防,哈里.杜魯門總統的行動為戰時的必要之舉。

鋼鐵廠的罷工嚴重地威脅了朝鮮半島戰爭期間的國防安全,臨時徵用是維持生產的必要手段,私人財產權必須服從國家安全的需要。”

         約翰.戴維斯在結案陳詞中說:

“本案的性質為一場捍衛憲法身份的鬥爭,而非一場勞資糾紛。沒有任何法令授權就執行了扣押,美國總統未經美國國會批准,便貿然採取了扣押行動。

扣押在本質上屬於立法行為,只有美國國會才能授權徵用私人財產。美國憲政的原則是未經法律授權和正當程序,不得徵用私人財產。

美國總統必須像所有公民一樣遵守美國憲法和法律,不能通過行政命令來立法。哈里.杜魯門總統的扣押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美國總統未經美國國會明確授權,不得徵用任何的私人財產。

美國總統未經美國國會批准,不得立法或徵用財產。只有美國國會才能授權徵用私人財產。只有美國國會才有立法權。美國國會曾在勞資糾紛中考慮過扣押權,但最終否決了這一提議。

美國國會已經表態,而且並未表態支持徵用,但是哈里.杜魯門總統無視美國國會的立法意願。

如果說,美國總統可以在美國國會拒絕採取行動的情況下仍採取行動,那就是在顛倒美國憲法。

本案的議題界定為美國總統,是否應該受法律的約束,還是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問題不在於美國總統的行為是否明智,而在於他的行為是否合法。

 美國憲法確保任何人,即使是美國總統也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有人警告說,哈里.杜魯門總統聲稱的固有權力,將使美國總統凌駕於法律之上。

承認固有權力就是將使美國總統凌駕於法律之上。一旦開創了先例,便無所不能。美國總統便可以以必要之名,查封新聞媒體、鐵路和銀行。

戰爭或危機並不能中止憲法的限制。以緊急情況為理由進行辯護,將為不受制約的行政行為開創先例。緊急情況不會創造新的權力;美國憲法已經提供了相應的美國國會以立法機制。

此案應該被視為對美國總統是否受法律約束或凌駕於法律之上的一次檢驗。此案應該被視為對美國能否繼續保持法治政府地位,還是會滑向行政專制的一次考驗。支持扣押將為美國總統無限權力開創先例 --- 這是暴政的本質。

允許哈里.杜魯門總統徵用私人財產,將打破美國國會與美國總統之間的權力平衡,實際上是將立法權賦予了行政部門。

即使在戰爭時期,從以往美國總統尊重美國國會權威的例子,比如亞伯拉罕.林肯總統和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都曾下令充公民營企業和財產,但是兩位前美國總統的大前提,全是在美國國會的授權下執行,這些案例證明了哈里.杜魯門總統的單方面扣押行動,嚴重破壞了美國憲法的傳統。

如果美國總統擁有接管鋼鐵廠的固有權力,那麼他就會擁有接管任何東西的權力。畢竟我們政府的本質是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

 一旦這種權力被賦予,以這種權力為名所做的事情就沒有任何限制了。放任行政權力不受制約會侵蝕民主自由和司法憲政的根基。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應該抵制政治壓力,維護憲法界限。本院大法官們必須堅定立場,為子孫後代維護美國的憲政秩序。本法院必須抵制住屈從於行政部門提出必要性主張的誘惑。

本院法院必須抵制政治權宜之計。本法院的職責不是評判美國總統行為的明智程度,而是宣布其合法性與否。

美國最高法院不能迴避闡明美國憲法界限的責任,即美國憲法的界限是在哪裡。本法院應該履行美國憲法守護者的角色,如果不對行政權力過度擴張加以制約,將會開創一個危險的先例。

必要性論證是所有暴政的邪惡論證,是所有篡位者的非法藉口。美國總統未經美國國會明確授權,無權徵用私人財產,也無權制定法律。此案視為對美國能否繼續奉行法治,還是滑向行政專制的一次嚴峻考驗。”

 約翰.戴維斯引用托馬斯.傑斐遜的名言作為他律師生涯巔峰傑作的結尾 :

“在權力問題上,不要再談什麼對人的信任,而應該用憲法的鎖鏈將他束縛住,防止他作惡。”

約翰.戴維斯的滔滔雄辯,鞭辟入裡,層層遞進,法理分明,振聾發聵,直達問題核心。他的談吐風範和清晰法理,加上菲利普.珀爾曼的庸俗態度和站不住腳的法理,使裁決的天枰大幅度的向着美國各大鐵工廠傾斜。

這些約翰.戴維斯經典名句如“美國憲法確保任何人,即使是美國總統,也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數十年來,已經成為美國法官裁決書和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論常用詞。

在後來的《水門事件》、伊朗門事件》、《美萊村事件》、《911索賠事件》等,凡是涉及到美國總統和私人財產充公的案件,都可以見到被大量引用的案例。

《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地標式的判例,已經成為美國憲法的基石,就像其他的美國最高法院地標式判例如:

 議論焚燒國旗事件無法迴避《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判例;

議論在美國出生的外國無證移民嬰兒的天然公民權事件無法迴避《美國 訴 黃金德案》判例;

 議論刑事嫌疑犯的保持沉默權利事件無法迴避《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判例;

 議論美國的異族通婚事件無法迴避《洛文 訴 維吉尼亞案》判例;

 議論誣陷誹謗案件無法迴避《紐約時報 訴 沙利文案》判例;

 議論《水門事件》案件無法迴避《美國 訴 尼克松案》判例;

議論為沒有經濟能力的刑事嫌疑犯政府必須提供免費律師協助的案件無法迴避《基甸 訴 溫賴特案》判例;

議論越南《美萊村大屠殺》事件無法迴避《美國 訴 威廉.卡利案(US v. William Laws Calley)》判例;

 議論泄露國家機密案件無法迴避《紐約時報 訴 美國案》判例。

《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已經成為政府充公私人財產的標杆判例,任何政府接管或充公美國企業的案件,無法迴避的強大判例。

半個多世紀過去了,《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判例依然屹立不倒,依然是維護美國人民受《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保護私人財產的護法金剛。

在美國最高法院的辯論結束後靜待裁決出爐這段期間,美國民間的輿論戰並沒有停火。

韋爾頓鐵工廠(Weirton Steel)總裁托馬斯.米爾索普(Thomas Elliott Millsop)攻擊哈里.杜魯門說 :

“哈里.杜魯門在美國干的勾當,跟貝尼托.墨索里尼在意大利,阿道夫.希特勒在德國干的勾當,完全一模一樣。”

這場全國大罷工是美國鐵工廠界的大事,最後以歷史性的第一次全勝收場。五十天的全國鐵工廠工人大罷工談判,以每小時增加十六分錢,允許新人參加工會的條件達成協議。

此次罷工的經濟影響是驚人的,四十億美元的實際損失,一百五十萬人的失業,五分之四的小型鐵工廠被逼關門,七千有關小型企業被逼改為半天營業。

《聯邦薪水穩定管理局》成為事件的替罪羊,由於表現極差不稱職,被美國國會撤銷開支,成為跛腳衙門,半死不活地拖到1953年3月,被德懷特.艾森豪總統下令關門大吉。

美國最高法院裁決下來十分鐘,哈里.杜魯門下令商業部長查爾斯.索耶,將他的人馬立即撤出全美所有各大鐵工廠,恢復原狀。

哈里.杜魯門是一位善於見風使舵的精明政客,在他的回憶錄里,記載了一個小故事:

在《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結束後,雨果.布萊克大法官為了私下安撫被嚴重打臉的哈里.杜魯門,特別在家設宴,邀請全部的大法官和哈里.杜魯門做客,大家喝上一杯,彼此和諧和諧。

眾人心知肚明,但沒有人說出來,幾次雨果.布萊克還沒有開口,就被哈里.杜魯門直接說穿了:

        “雨果啊,我根本不在乎你的什麼法律。但是天啊,這種波本威士忌真是超棒!”

在二十世紀的美國最高法院史上,雨果.布萊克是一位異數,最具爭議也是最具有影響力的大法官之一。

雨果.布萊克在擔任美國參議員期間,被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提名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按照美國不成文規定,如果美國參、眾議員被美國總統提名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話,就走走過場,通過了事。

可是美國參議員雨果.布萊克被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提名為美國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時,卻沒有這種待遇。

但在票決時與在長達七天的聽證會上,共有十位共和黨六位民主黨反對他,主要的原因不是他的資格,而是他的種族歧視、反猶太思想與三K黨背景。

          1937年8月18日,在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強大的護航下勉強過關,宣誓就職。

烏雲密布的事情並沒有因為雨果.布萊克的順利就職而結束,一件幾乎導致陰溝裡翻船的事情突然爆發:

1937年9月13日,《匹斯堡郵公報》記者雷.斯普里格爾(Ray Sprigle),用“雨果.布萊克大法官原來是三K黨”大字標題,捅破了雨果.布萊克的神秘西洋鏡黑底子。

雷.斯普里格爾為此得了當年的普利策新聞獎。雨果.布萊克為此灰頭土臉,狼狽不堪,但也為他自己拉響了警號:作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必然成為輿論的焦點人物,全國的新聞監督力量,無時無刻不在觀察着你,也在記錄着你的一言一行。

為了平衡這種輿論與裝飾門面,雨果.布萊克特意聘請了一位猶太裔法律助理,一位天主教徒女秘書和一位黑人信差。

1937年10月1日,在歷經三個星期的排山倒海輿論、日益強大的新聞衝擊下,雨果.布萊克在一個五千萬聽眾的電台里,公開承認自己那段不光彩的三K黨歲月 :

“是的,我曾經參加過三K黨,但是我後來退出了,再也沒有參與他們的任何活動,以後也永遠不會參與他們任何的活動。”

雨果.布萊克是富蘭克林.羅斯福的公開支持者,他是富蘭克林.羅斯福九位大法官提名的第一位,兩人關係非比一般。

1942年2月19日,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簽署了臭名昭著的《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下令關押在美日人進集中營時,在美日人弗雷德里克.是松豐三郎(Frederick Toyosaburo Korematsu)力抗暴政,將官司打到美國最高法院,是為著名的《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

美國最高法院以6比3的票數裁決在美日人弗雷德里克.是松豐三郎敗訴,關押在美日人進集中營的勾當合乎美國憲法的條件要求。

雨果.布萊克不僅是六位投贊同票之一的大法官,更是美國最高法院《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裁決意見書的撰稿人,雨果.布萊克引經據典,洋洋灑灑,試圖叫美國人相信三K黨心態就是《美國憲法》的標準,就是美國價值的升華。

  雨果.布萊克在裁決書裡,琢磨着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心態寫道:

“是松豐三郎被排除在軍事區之外,是因為我們正與日本帝國交戰,因為正規的軍事當局擔心我國西海岸遭到入侵,不得不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因為他們認為,鑑於當時的軍事形勢,所有日裔公民都必須暫時與西海岸隔離。”

這份毒汁橫流的所謂裁決書,與他頭頂上的白色三角帽,成為雨果.布萊克一生最大的羞恥污點。

任何旁門邪道的詭辯都不會長久,富蘭克林.羅斯福的《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早已經被共和黨的羅納德.里根總統、民主黨的詹姆士.卡特總統定調為“邪惡和非法的司法暴政”。

1976年2月19日,傑拉爾德.福特總統簽署公告,正式終止了《美國總統第9066號行政命令》,並為日裔美國人拘留事件道歉。他在公告中表示:

“我們現在明白了我們當時就應該明白的事情---那次疏散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日裔美國人過去是、現在仍然是忠誠的美國人。無論是在戰場上和家鄉,日裔美國人的名字過去和現在都因他們為我們共同國家的福祉和安全所作出的犧牲和貢獻而被載入史冊。”

1982年12月,美國國會通過立法程序成立了九人的《戰時平民安置和拘留委員會(The Commission on Wartime Relocation and Internment of Civilians)》, 徹底調查富蘭克林.羅斯福的種族仇恨犯罪勾當。

《戰時平民安置和拘留委員會》在1983年的題為《個人正義遭到剝奪(Personal Justice Denied)》報告書中指控富蘭克林.羅斯福的犯罪勾當是:“種族偏見、戰爭歇斯底里和政治領導的失敗。”

1988年8月10日,羅納德.里根總統簽署了《1988年公民自由法案(Civil Liberties Act of 1988)》,代表美國政府和美國人民向當時被關押的在美日人道歉,並對尚存的受害者發放每人兩萬美元的賠償金。

 1989年11月21日,喬治.老布什總統簽發開始發放賠償金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

 而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的判例,已經走到了歷史的盡頭。

在今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有條件地支持唐納德.川普總統的六國穆斯林旅行禁令的同時,隨便推翻了《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的判例,裁決以後不得再為引證之用。 

在2018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唐納德.川普 訴 夏威夷州案》中,現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直接指出:

“僅以種族為由,強行將美國公民遷往集中營,這在客觀上是非法的,並且超出了總統的職權範圍。《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判決自其作出之日起就大錯特錯,已被歷史推翻,而且 --- 需要明確的是 --- 在憲法下沒有任何法律地位”。

  這些才是真正的美國精神和美國價值的具體表現,也應該是所有美國法官的基本素      質。

在美國新聞監督壓力與自我良知的覺悟下,雨果.布萊克逐漸擺脫了三K黨心態,朝着普世價值大步邁進,《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的同意票只是起步,在1954年的《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中,一舉擊破種族隔離和黑白混校的歷史性判例中,擔任了主導的司法英雄角色。

1967年8月30日,美國司法史上第一位非洲裔美國人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宣誓就職,為其監誓者,就是時年已經八十一歲的雨果.布萊克。

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是六位不是在美國出生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他於1882年11月15日,在現在的奧地利維也納出生,十二歲時隨猶太裔雙親移民美國,定居紐約。

靠半工讀考進哈佛法學院,畢業後任教於哈佛母校。無論是在學院授課,擔任法官還是辯論律師,一直鼓吹“司法克制論”學說。

所謂《司法克制論》指的是美國法官在裁決案件時,必須持着謹慎態度,既然是經過司法程序產生的法律,必須尊重,除非與美國憲法有着明顯的衝突,不可輕易將之裁決為違憲。

如果留意一下美國民權方面的司法訴訟,將會發現絕大部分的民權訴訟,都有《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參與。這家百年民權老店,其創始人之一就是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

擁有一百二十萬會員、常駐律師三百人、義工律師五千人、年度預算超過一億三千萬元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被譽為美國民權保護之神,在引領美國人民進入文明社會、普及司法平等、鼓吹普世價值的民族事業上,《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堪稱凌雲閣上功勳彪炳第一功臣。

1911年,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被聘請為紐約南區檢察總長亨利.斯廷森(Henry Lewis Stimson)的特別助理,自此結成莫逆之交。

亨利.斯廷森官運亨通,歷任威廉.塔夫脫總統的戰爭部長,赫伯特.胡佛總統的國務卿,富蘭克林.羅斯福與哈里.杜魯門的戰爭部長。

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也跟着老朋友飛黃騰達,在出任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顧問期間,深得信任,權傾朝野。當時的戰爭部長就是現在的國防部長。

1962年,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因中風被逼退休,1965年2月22日病逝華府,享年八十二歲。

德高望重的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被美國新聞界譽為當代的法學家,他之反對哈里.杜魯門以令廢法,自是意料之事。

毫無疑問,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提名的威廉.道格拉斯,是美國二十世紀司法史上最具影響力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

1939年4月15日,年僅四十歲的威廉.道格拉斯,以少壯派的姿勢堂堂進入美國最高法院,成為美國司法史上第二最年輕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在位三十六年兩百二十一天的服務記錄,至今無人突破。

在美國最高法院的歷史上,最年輕的大法官是約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他在1811年被詹姆斯.麥迪遜總統提名並宣誓就職時,年僅三十二歲。

對於自由、人權、公民權利的捍衛功勳顯著業績,導致1975年的《時代周刊》譽威廉.道格拉斯為“美國最高法院有史以來最能捍衛公民權利的大法官”。

威廉.道格拉斯的特立獨行,可以從他1953年批准埃塞爾.羅森堡夫婦(Julius and Ethel Rosenberg)暫緩執行死刑案件顯示出來。

埃塞爾.羅森堡是在美國出生的猶太裔美國人,因思想左傾與金錢誘惑,被蘇聯吸收為間諜,將重要的美國原子彈秘密偷運給蘇聯,被美國聯邦法官歐文.考夫曼(Irving Robert Kaufman)判處死刑。

埃塞爾.羅森堡的律師為了保住他客戶的老命,不停上訴,在被執行死刑前夕,又向威廉.道格拉斯管轄的美國聯邦法院提出特別上訴,威廉.道格拉斯以死刑未經陪審團批准為法理,簽署批文。

實際上,根據冷戰年代的《1917年間諜法案》第2款規定,歐文.考夫曼法官是有權如此裁決的。

當時的美國最高法院院長弗雷德里克.文森,為了確保能夠處死埃塞爾.羅森堡,趁着威廉.道格拉斯簽批後就出外度假的機會,立即與美國司法部長召開秘密閉門會議,陰謀召開特別的美國最高法院內部會議,推翻威廉.道格拉斯的簽批.

威廉.道格拉斯在外聽聞後立即趕回華盛頓,但勢孤力單,無力翻案,只好在次日眼見埃塞爾.羅森堡夫婦被電刑處死在紐約星星監獄中。

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威廉.道格拉斯是唯一兩度被美國國會動議彈劾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一次是因為簽批暫緩處死埃塞爾.羅森堡夫婦,惹火了喬治亞州美國聯邦眾議員威廉.惠勒(William Almon Wheeler),於是在1953年6月17日提出要他下台的彈劾動議,但是在1953年7月7日被司法委員會駁回。

第二次是在1970年,為了個人恩怨,被後來繼承了美國總統、時任美國聯邦眾議員的傑拉德.福特提出彈劾動議,也無疾而終。

羅伯特.傑克遜大法官是美國司法史上唯一曾出任美國副司法部長,美國司法部長後,再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世人對他的懷念更多的,是他以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身份,在紐倫堡大審判納粹戰犯時,出任代表美國的首席檢察官。

羅伯特.傑克遜也許是美國近代司法史上,唯一沒有法學院學位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他憑自修取得律師資格,他影響至巨的律師辯論名言是 :

“任何有資歷的律師,處理刑事案件時都會警告嫌疑犯:任何情況下都不要主動自我向警方說明實情。”

而羅伯特.傑克遜對美國最高法院的格言則是 :“因為我們絕無錯誤,所以是最終裁決,就是因為是最終裁決,所以我們絕無錯誤。”這些都是法學家們經常思考的哲學議題。

        羅伯特.傑克遜在美國最高法院的死對頭,是三K黨出身的雨果.布萊克。

羅伯特.傑克遜雖然是富蘭克林.羅斯福的美國副司法部長、美國司法部長最後被提名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但他並沒有因此而出賣良知和靈魂。

在1944年的《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中,羅伯特.傑克遜是三位投反對票的大法官之一,而雨果.布萊克正是該案裁決書的撰寫人,羅伯特.傑克遜的反對意見,顯然是衝着雨果.布萊克的裁決書而寫的 :

“是松豐三郎的雙親生在日本,但是松豐三郎卻是在我們的土地上出生,根據《美國憲法》他是天然的美國公民,根據加利福尼亞州的居民法理他也是美國公民。沒有任何指控可以證明他不效忠這個國家。這裡發生的事情與他毫無關係,他的守法使人好感,就在他出生和成長的地方,是松豐三郎被指控了一些他沒有觸犯過的所謂犯罪。” 

在司法獨立的大前提下,在維護憲法尊嚴的職責下,對於有知遇之恩的富蘭克林.羅斯福,羅伯特.傑克遜尚且不買賬,就不用說他從來就瞧不起的哈里.杜魯門了。

在《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中,投票反對哈里.杜魯門亂搞的美國最高法院六位大法官中,哈羅德.伯頓是最為突出,也是立場鮮明反對種族歧視的近代司法精英。

哈羅德.伯頓於1888年6月22日在波士頓出生,耶魯大學法學院畢業,草根政客出身,從俄亥俄州基層公職人員干起,到克利夫蘭市長、到美國聯邦參議員、到被民主黨哈里.杜魯門誤以為是自己人。

為了顯擺自己是一位跨黨派風範政治家,哈里.杜魯門竟然提名共和黨的哈羅德.伯頓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中被打臉後,一直在人前背後痛罵,“哈羅德.伯頓就是一個狗娘養的雜種。”

哈羅德.伯頓的提名程序和速度之快,是一項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記錄,至今尚沒有被打破。

1945年6月30日,歐文.羅伯茨大法官(Owen Josephus Roberts)宣布在一個月後退休,哈里.杜魯門於9月19日宣布哈羅德.伯頓的提名,次日將照會呈交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當天全票決定,無需聽證,一個小時後,美國參議院全院全票通過提名,全程不到一天的時間。

1945年9月30日,哈羅德.伯頓辭去美國聯邦參議員職位,次日宣誓就職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成為美國近代司法史上,最後一位成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在職美國聯邦參議員。

從1941年至1945年,哈羅德.伯頓出任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律師,經手的全是與種族歧視有關的民權案件。

在美國司法史上,哈羅德.伯頓稱得上是一位及格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但他也有失策的案例,比如說1946年美國最高法院的《摩根 訴 維吉尼亞州案(Morgan v. Virginia)》,就是最佳的案例。

《摩根 訴 維吉尼亞州案》是美國最高法院的著名判例之一,關繫到在越州公交車上黑白隔離分座的種族歧視案子,此案有四大特色,使後世人每次檢閱時,都會有一種會心的微笑:

第一: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一位女性非洲裔美國人艾琳.摩根(Irene Amos Morgan),飛腳踢爆白人警長睾丸的典故;

第二:兩位超級非洲裔美國人民權大律師威廉.哈斯蒂(William Henry Hastie),和瑟古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聯手出庭辯論;

第三:控告維吉尼亞州的主要罪行不僅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公平保障憲法權利,還有維吉尼亞州公交車上實行的種族隔離政策,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條第 8 節第 3 款》的商業條款(Commerce Clause),亦即是枚舉權力(enumerated power);

第四:這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第一件打進美國最高法院並取得勝利的民權案件,意義重大;

在八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哈羅德.伯頓是唯一投下反對票的大法官。為此帶來了學術界的藐視,和失去司法界應有的尊重。

哈羅德.伯頓是一位有胸懷有良知的知識分子。這些民間輿論終於喚醒了他的愚昧,自此擺脫昨日之非,沉默寡言,專注於民權的法理,終成一代典範。

哈羅德.伯頓在摧毀種族隔離這隻魔獸的戰役中,連立功勳,在1954年的《布朗 訴 托皮卡教育委員案》中,成為推動全票裁決的中流砥柱。

在《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的票決中,托馬斯.克拉克是極度為難的。他為哈里.杜魯門幹了四年的美國司法部長,才得到提名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黃金機會,知遇之情,經常掛在嘴邊。

托馬斯.克拉克於1899年9月23日在德州達拉斯市出生,書香門第、司法世家,他父親威廉.老克拉克是一位律師,曾是德克薩斯州最年輕的律師協會會長,年輕時就讀維吉尼亞軍事學院,因經濟原因,半途退學。

第一次世界大戰時,自願報名美國陸軍,但因體重太輕被拒,後加入國民軍服役,戰爭結束後,就讀德克薩斯州大學法學院後取得律師資格,成為當地的執業律師。

托馬斯.克拉克以公務員身份加入美國聯邦司法部,被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器重,提拔為美國司法部刑事部部長。

這段時間與在職美國副總統的哈里.杜魯門相交甚密,哈里.杜魯門接任美國總統後,立即提名他出任美國司法部長,成為當權派小圈子的班底人馬。

1949年7月19日,年僅五十九歲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墨菲,因心臟病突發,在睡夢中謝世,哈里.杜魯門提名托馬斯.克拉克接任。

托馬斯.克拉克在1967年6月12日,從美國最高法院退休時,年僅六十八歲,身體是否真的健康,引起諸多猜測。

最常見而合理的說法,是林登.約翰遜總統為了留名青史,極欲成為美國司法史上第一位提名黑人大法官的在任總統,於是與托馬斯.克拉克達成台底交易:提名托馬斯.克拉克的兒子拉姆齊.克拉克(William Ramsey Clark)出任美國司法部長,換取他的提前退休,騰出位子。

後來的事實演變也是如此:瑟古德.馬歇爾成了美國司法史上第一位黑人大法官,拉姆齊.克拉克也當上了林登.約翰遜總統的美國司法部長。

在《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中,托馬斯.克拉克實在無法背叛良知,於是勉強投了反對哈里.杜魯門的一票。

        1977年6月13日,托馬斯.克拉克在他紐約市兒子家裡睡眠中去世,享年七十八歲。

斯坦利.里德可能是近代美國最高法院中,沒有在法學院畢業的大法官之一,他曾在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進修,但均以半途而廢告終。

在出任富蘭克林.羅斯福的副司法部長後,成為富蘭克林.羅斯福的死黨班底人馬,富蘭克林.羅斯福把他塞進美國最高法院,是基於政治考慮而不是他的司法學識,他在《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中投下支持哈里.杜魯門的票,沒有任何人會有驚訝的感覺。

在《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中,投下反對票的第三位大法官是謝爾曼.明頓。他支持哈里.杜魯門的原因有三:

        第一:他那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烏紗帽是來自哈里.杜魯門;

        第二:他是民主黨;

        第三:在他競選印第安納州美國聯邦參議員時,適逢美國經濟大衰退,見風使舵,打出支持富蘭克林.          羅斯福新政的政治口號,口頭語就是 : 在經濟衰退的危機時刻,大可不必理會什麼憲法條款,先解決           問題再說。

謝爾曼.明頓是以富蘭克林.羅斯福馬仔的高姿態進入美國參議院的,這段時期適逢哈里.杜魯門也是在職美國聯邦參議員,兩人因為共同支持富蘭克林.羅斯福而變成了同志兼死黨。

哈里.杜魯門繼承大位後,因為私利的原因,才將謝爾曼.明頓塞進了美國最高法院。1949年10月4日美國參議院投謝爾曼.明頓的確認票時,是48票同意與16票反對,在16反對票中有15票是共和黨,1票是民主黨---來自維吉尼亞州的種族主義者哈利.伯德(Harry Flood Byrd)。

鼓吹白人至上主義的哈利.伯德,素以公開種族歧視有色人種,尤其是仇恨黑人著稱於世,是美國二十世紀維吉尼亞州的政治惡霸之一。

連這種遺臭萬年的政治惡霸,都不肯支持同黨的謝爾曼.明頓,從這個角度來看,謝爾曼.明頓之不問是非、甚至於是無條件的盲目支持哈里.杜魯門,已經不需要什麼理由了。

雨果.布萊克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三十四年,撰寫的裁決書數十件,他文筆流暢,推論邏輯,法理慎密,浩浩蕩蕩,堅定不移,從不模稜兩可。

        有法學家評論說 : 即使雨果.布萊克是在為魔鬼辯護,也叫人覺得壯觀而華麗。

雨果.布萊克素有秉持憲法原則裁決而絕不妥協的原則,他在《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裁決書裡說 :

“我們被要求做出決定,美國總統在依照憲法權力,下令商業部長去接管大部分正在運作的鐵工廠是否合乎憲法。

鐵工廠業主們辯論說,美國總統的命令就像在做應該屬於國會職責的立法工作,而美國總統並沒有這種權力。政府辯論說,停止鐵工廠生產將會導致隱蔽的國家災難。

已經合法地合乎國家緊急狀況,身為美國的三軍統帥和國家元首,必須採取相應行動,在接管了大部分的鐵工廠後的第二天,美國總統通知了美國國會,十二天后再次通知了美國國會,但是美國國會沒有任何的反應和行動。

業主們在遵守兼抗議美國商業部長命令的同時,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採取法律行動,對抗這種接管行為。

鐵工廠業主們認為,無論是美國憲法還是美國國會都沒有授權美國總統這種權力。鑑於反對所有政府的法理觀點,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宣布美國總統與美國商業部長,並沒有這種充公私人企業的固有憲法權力,並頒布臨時性與永久性的禁制令。同一天,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維持地區法院的裁決。

        本庭的考慮要點有二:

        第一是:決定美國總統是否擁有這等權力,遠比是否維持禁制令更為重要?

        第二是:這種接管行為是否在美國總統憲法權力範圍之內?

美國總統使用權力如果有的話,簽發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必須要受制於美國國會的授權,或者來自美國憲法的授權,這裡沒有任何的法律,就像現在的美國總統的行為一樣,顯示美國總統有權剝奪任何民營企業。

美國國會也沒有任何支持的行動,甚至沒有暗示美國總統有權如此操作。在我們憲法的框架下,美國總統的這種行為,公平地說,他的確是在從事着立法的工作。

沒有任何美國國會的立法,允許使用接管民營企業行動作為來解決勞資糾紛的手段。在這次的爭議之前,美國國會就有過拒絕使用這種接管方式,作為解決勞資糾紛的手段。

1947年,美國國會尚在考慮《塔夫特-哈特利法案》時,曾拒絕允許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使用接管手段來解決勞資糾紛的修正動議。

舉例來說,臨時禁制令只起到了使雙方冷靜的作用,當這些失敗後,鐵工廠工會有權採取秘密投票方式來決定是否進行罷工,或接受資方開出妥協的條件。

明顯的是,如果允許美國總統簽署如這類的命令,必須在美國憲法裡面尋到有關條款,而不是聲稱美國憲法本來就授權美國總統這種權力。

具有爭議的是美國總統權力是來自美國憲法的暗示,但是美國憲法只要求美國總統誠心誠意地去執行與保護美國憲法。

政府拿出數件在戰場前線的案例來辯解其憲法立場,在這裡是不能採信的。即使將之擴展到戰爭現場論,三軍統帥並沒有這種只為了繼續生產就去充公私人財產的最終權力。

這是國家立法者的責任,不是軍事當局的利器。美國憲法授予美國總統行政特權,並不意味着就是允許美國總統去充公私人財物。

在外面的憲法框架下,即使美國總統用行政特權的角度來看視現有的法律,恰是反駁了美國總統不能成為立法者的法理。

憲法嚴格規範立法者,不得依照自我喜惡去立法,美國總統可以憑照智慧,簽批認為是良好的立法,或否決認為是不好的立法。美國憲法在立法與行政責任上,是從不保持沉默或模稜兩可的。

美國總統的命令不得指導美國國會立法的方向,只能指導行政部門執行美國總統的意向。美國國會擁有制定類似充公私人企業的立法權,不在本案考慮範圍之內。美國國會有權通過立法,為了公用而占取私人財物。

美國國會有權制定解決勞資糾紛的法律,也可以制定工資的標準,但美國憲法沒有授權美國總統或軍事當局,可以控制或監管民營企業的權力,更不允許美國總統使用接管民營企業行為,作為解決勞資糾紛的手段。

開國先賢們只相信美國國會的立法會有好壞之分,並未被授權美國國會制定違反《美國憲法》原則的任何法律。

對權力的恐懼,對自由的希望,全在考慮範圍之內。這些充公私人財物的法理與觀點不能成立,地區法院的裁決,維持原判。

另五位大法官均有附加贊同意見書,但並無突破之處 : 美國總統不能也無權制定法律,美國總統命令必須在憲法與法律範圍之內運作。

最具代表性的附加意見是來自威廉.道格拉斯 : 毫無疑問,對國家來說,促使美國總統以緊急情況來接管鐵工廠是沉重的。

但是國家的緊急情況並不就是可以製造權力。事實上美國國會與美國總統是國家福利的監管人。

就算要鐵工廠繼續生產,應該由擁有憲法權力的美國國會來處理,而不是由美國總統單方面進行操作。

因為美國總統擁有的軍事力量就像古時的君主與現代的獨裁者一樣,可以更加快速地採取行動,而立法者是有合約局限因而行動緩慢。

1787年啟用的權力分散與制衡法律,其目的不是在推廣速度而是在排除專制暴君的產生。整個目的不是在避免矛盾而是在有效地約束三個權利分支,保障人民不被獨裁暴政禍害。

《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嚴格規定,沒有適當的賠償,政府不得充公私人企業。在這件案例中並沒有看到這種憲法權利的存在。

唯一可以充公私人企業的合法手段,是支付適當的費用,但是美國總統並沒有財政的進賬渠道,美國國會有權透過立法來達到支付費用之目的,但在支付之前的充公行為違反了《美國憲法》精神,更違反了權力制衡的既有國策原則。

美國總統發布該命令的權力必須源於美國國會法案或憲法本身。沒有任何法律明確授權美國總統像此次這樣徵用財產。我們也沒有注意到任何國會法案可以合理地推斷出總統擁有此類權力。

事實上,我們認為政府並不依賴任何法律授權來實施此次徵用。確實有兩項法律授權美國總統在特定條件下徵用動產和不動產。然而,政府承認這些條件並未滿足,美國總統的命令也並非基於這兩項法律。

政府稱其中一項法律《國防生產法》第201(b)條的徵用條款‘對於當時面臨的危機來說過於繁瑣、複雜且耗時’。

此外,利用徵用手段解決勞資糾紛以防止停工,不僅沒有得到任何美國國會法案的授權;而且在此次爭議之前,美國國會也曾拒絕採用這種方法來解決勞資糾紛。

美國總統令並非指示美國國會,政策必須按照美國國會規定的方式執行,而是指示美國總統,政策必須按照美國總統規定的方式執行。

該命令的前言,如同許多法令一樣,闡述了美國總統認為應當採納某些政策的理由,宣布這些政策為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並且同樣如同法令一樣,授權政府官員頒布與所宣布的政策相符且為執行該政策所必需的其他規章制度。

美國國會制定此類公共政策如該命令所宣布的政策的權力毋庸置疑。美國國會可以授權徵用私人財產用於公共用途。

美國國會可以制定法律來規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係,制定旨在解決勞資糾紛的規則,並確定某些經濟領域的工資和工作條件。美國憲法並未將美國國會的這項立法權置於美國總統或軍方的監督或控制之下。”

        雨果.布萊克大法官洋洋灑灑的裁決書,可以濃縮成幾句結束語:

“除非《美國憲法第2條》明確賦予他相關權力,或者美國國會授予他法定權力,否則美國總統無權沒收任何的私人財產,也無權任意制定法律。

這個國家的締造者們無論順境逆境,都將立法權完全賦予了美國國會。回顧他們做出這一選擇背後的歷史事件、對權力的恐懼以及對自由的期盼,並無益處。這樣的回顧只會更加印證我們的判斷:這項扣押令不能成立。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的判決,被維持原判。“

從這篇雨果.布萊克撰寫的《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來看,他幾乎全部接受了約翰.戴維斯在結案陳詞中的法理,甚至連口吻語氣,都幾乎一樣,足證約翰.戴維斯的法學深厚、理論正確,博學多才和高瞻遠矚。

在美國最高法院頒布裁決後幾分鐘,哈里.杜魯門下令,將商業部長查爾斯.索耶派駐全國各大鐵工廠的官員,全部無條件地立即撤退,交還管理權予業主。

全國大罷工也在當天展開,持續了五十天,直到哈里.杜魯門快要惱羞成怒,要採用《兵役法》來強制執行後,才見好就收。

一場美國近代最具爭議的司法大戰,在美國最高法院把關護持下,自此畫下美國總統權力不得跨越美國憲法尊嚴的警世案例。

       《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的判例有效地說明:

        第一:本案使《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賦予保護人民私人財產權利,沒有合理賠償,          政府不得使用任何理由加以剝奪;

        第二:沒有任何人可以凌駕法律之上,即使是國家元首也不在例外;

        第三:守法是每一位公民的義務,遵守法院的裁決是法治社會的奠基石,有法不守與 持權亂法,後果          就是斷送國家民族司法制度的禍源;

        第四:  美國聯邦法官在此案初步階段時,當根據現有證據,發現具備了對非法行政命令的合憲性進行          裁決的條件,就裁決對在位美國總統的行政命令違憲裁決;美國巡迴上訴法院維持原判不變,美國最           高法院維持原判不變,彰顯美國司法認知的連貫性,大家的法理都是來自美國憲法和美國法典;在共           同聯手制衡行政濫權的共和體制的有效性;

        第五:根據美國法院此前的判例,對於政府官員非法徵用財產用於公共用途,而向索賠法院提起訴訟          並獲得賠償的權利存在疑問;

        第六:《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白紙黑字指出,“私人財產不得為公共用途而徵收,除非給予公正            的補償。”哈里.杜魯門總統的《美國總統第10340號行政命令》,白紙黑字的寫着就是為公共用途而          徵收,但絕口不提任何的給予公正的補償,除非美國國會通過立法動議,才擁有撥款權力,美國總統          並沒有這筆運作費用,也沒有途徑得到這筆巨大的運作資金,目無法紀,公然違憲,橫行霸道,自取          其敗;

        第七:本案由美國地區法院到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再到美國最高法院,沒有被政治干預,也沒有被          政治污染,除了彰顯司法獨立的重要性外,更確立《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成為美國司法史上地          標式的劃時代判決,成為阻攔美國政府不得違法扣押或充公民營企業與私人財產的重要案例;除非修          改了美國憲法,不然在可見的未來,本案不會被推翻;

         第八:沒收並由政府經營這些正在運營的企業,外行指揮內行,副業領導專業,必然           會導致許多目前和未來難以衡量、甚至無法衡量的損失;

第九:即使其他美國總統確實曾在未經美國國會授權的情況下,接管私營企                業以解決勞資糾紛,美國國會也並未因此喪失其制定必要且適當的法律的專                屬憲法權力,這些法律旨在執行美國憲法賦予美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                的所有權力;

第十:哈里.杜魯門以一國之尊兼三軍統帥,聞美國最高法院裁決而立即遵奉不違,      本身就是文明價值的表率,值得表揚。

 案件已經過去大半個世紀了,哈里.杜魯門的醜陋面目,逐漸得到有限度的恢復,主     要的原因不是他有什麼思想,也不是他有什麼政績,而是他的清廉品德。

較之雨果.布萊克大法官的裁決書,費利克斯.法蘭克福大法官的同意附帶意見書,毫不遜色,也許更具法理和說服力,處處散發着法學家的智慧和法理火花,畢竟,哈佛法學院法學教授出身和《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創辦人之一的特殊背景,使他有着更寬宏更高遠的思想層次:

“儘管在我看來,與權力分立原則的法律實施相關的考量因素,比雨果.布萊克大法官所寫的更為複雜和靈活,但我仍然贊同他的意見,因為我完全同意將該原則應用於本案的具體情況。

 即使對這一原則的態度差異,可能僅僅是側重點和細微之處的不同,但這些差異也很難在一份法院意見書中完全體現出來。因此,在得出共同結論的同時,表達各自的觀點至關重要。

 在入主白宮之前,沃倫.哈丁總統曾說過,政府畢竟是一件非常簡單的事情。如果他   真的說過這句話,那他當時一定像是身處夢幻世界。事實恰恰相反。像我們這樣的   憲政民主制度,或許是人類社會中最難成功運作的制度。

 我們的社會制度比任何其他形式的政府都更加依賴知識、智慧和自律來實現其目標。

 因為我們的民主制度意味着理性在最廣泛的範圍內發揮作用。這個國家的締造者   們,並沒有被現代的犬儒主義所影響,他們不認為歷史唯一教導我們的,就是歷史   什麼也教不了我們。

他們堅信,人類的經驗能夠很好地揭示人性。它不僅揭示了如果一個社會要既團結又要文明,就需要有效的權力,而且也揭示了需要限制統治者對被統治者的權力。為此,他們將我們中央政府的結構建立在制衡制度之上。

對他們而言,權力分立原則並非僅僅是理論;而是一種切實的必要。不久前,人們還普遍認為我們的制衡制度阻礙了政府的有效運作。嘲笑這種制度過時落伍輕而易舉 --- 也確實太容易了。

我們這個時代世界所經歷的一切,讓我們深刻認識到,我們憲法的制定者並非缺乏經驗的空想家。這些目光長遠的政治家深知,我們的人民並非天生就擁有生物學、心理學或社會學上的免疫力,能夠免受權力集中帶來的危害。

將一位來自密西西比河流域、秉承着堅實民主傳統的代表人物 --- 哈里.杜魯門 ---視為獨裁者,這簡直荒謬至極。

危險權力的積聚並非一朝一夕之事。然而,它確實會發生,儘管過程緩慢,但其根源在於對限制權力、即使是最公正的權力行使也必須遵守的約束的肆意漠視。

然而,憲法制定者並沒有將司法機構設立為政府的監督者。他們了解一些州賦予美國法官的審查職能,但拒絕將此類權力賦予美國最高法院。

司法權只能針對威斯敏斯特法院(Court of Westminster)傳統上管轄的事項行使,而且只有當這些事項以律師們憑藉專業經驗認為構成案件或爭議的方式出現時,才能行使。

即使是那些構成司法事務核心的問題,法院也無權對其進行裁決,除非這些問題與常規訴訟密不可分 --- 而且只能在與訴訟相關的範圍內進行裁決。

在涉及憲法問題的爭議中,尤其需要嚴格遵守司法職能的狹窄範圍。本法院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必須秉持的態度,與公眾通常表現出的態度截然相反。

所謂的憲法問題似乎對公眾輿論具有一種催眠般的影響力。這種渴望以儘可能廣泛的憲法聲明為基礎,一勞永逸地解決特定問題的傾向,或許可以被視為我們民族的一個小小的特點。

我們必須充分尊重美國憲法中權力分配的意義,以及司法程序作為解釋憲法的最終權威的性質,這不僅將法院的職權限制在適當的司法裁決的狹窄範圍內,而且還導致一系列規則的形成,根據這些規則,法院避免對提交給它的大部分憲法問題作出裁決。

   正如路易斯.布蘭代斯大法官(Louis Dembitz Brandeis)在《阿什萬德 訴 田納西河谷管理局                   (Ashwander v. 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案中的論述說:

‘一項基本原則是,如果案件在理性的基礎上可以不考慮憲法下的權力分配等敏感問題而作出裁決,那麼法院的職責就是根本不應就憲法問題作出裁決,無論該問題多麼狹窄。’

如果存在一種潛在影響較小的法律依據,就應該避免政府不同部門之間的衝突,這本應是常識,但顯然並非如此。憲法裁決往往會暴露分歧,從而加劇分歧;

因此,我們首先要探討的不是美國總統的權力,而是地區法院法官在這種情況下發布臨時禁令的權力。

儘管這種補救措施很常見,但它仍然是一種特殊的補救措施。如果一開始就考慮美國總統權力與美國國會權力之間的關係 --- 這是一個極其敏感的問題,自建國以來就一直困擾着政治家和法官,而且只要我們的民主制度存在,這個問題就會一直存在 --- 那就本末倒置了。

        如果金錢賠償足以公平地補償原告所遭受的任何損害,則原告無權獲得禁令。

鋼鐵工人聯合會在其《法庭之友意見書》中,就此次爭議中的扣押行為所造成的無法用金錢衡量的後果進行了闡述,而同樣的考量也使得我們無法認定原告所遭受的損害僅限於可獲得金錢賠償的損失。

此外,即使原告在其他方面符合獲得禁令的條件,如果原告獲得禁令的權利被壓倒性的公共利益所超越,衡平法院也不應發布禁令。

        我們無需訴諸於工業混亂的弊端勝於任由非法行為不受制約這種籠統的格言式概括。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僅因為擔心推翻美國總統的行政行為,會損害公共利益而拒絕審查美國總統的權力,實際上就等於永遠排除了對被質疑的權力的審查,而這種權力據稱只有在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時才會行使。

因此,儘管我萬分不情願,儘管我竭力避免對政府其他兩個分支的權力和職責進行司法審查,但我仍然無法迴避對《美國總統第10340號行政命令》合法性的審議。

憲法裁決的指路明燈是約翰.馬歇爾大法官在《麥卡洛克 訴 馬里蘭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中最偉大的司法論斷:“我們正在解釋的是一部憲法。”

這既要求我們在適用這部為未定義且不斷發展的未來而制定的政府文件時,採取廣闊的視野,也要求我們在情況允許的範圍內,儘可能狹窄地界定憲法問題。

制憲者所展現的偉大政治智慧之一,就在於他們沒有試圖束縛未來。同樣,本法院也有責任避免通過今天不必要的聲明來束縛未來。

約翰.馬歇爾大法官的‘我們正在解釋的是一部憲法’的告誡,在法院需要對美國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 權力分立原則 --- 賦予法律效力時,尤為重要。

我們面前的問題是可以解決的,也應該解決,而無需試圖全面界定美國總統的權力。我不會試圖界定美國總統憑藉其職位所擁有的、甚至美國國會也無權限制的權力;也不會界定在美國國會採取行動之前他所擁有的權力;也不會界定哪些問題可以由美國國會或美國總統,或由兩者共同處理,也不會界定哪些權力必須由美國國會行使而不能授予美國總統。

將過去聲稱源於美國總統職位的總統行為不加區分地混為一談,就像憑空臆想未來可能出現的案例一樣,都是徒勞無益的。

正如本案所示,司法機構可能需要在我們政府體制中,在民主力量之間確定權力歸屬。但是,在這樣做的時候,我們應該保持謹慎和謙遜。這是本法院在國家歷史中所扮演的角色所昭示的道理。

正是在這種心態和視角下,我們必須處理擺在法院面前的問題。因此,我們必須擱置以下考慮:如果沒有任何與此次扣押所主張的權力相關的立法,或者如果此次扣押只是短暫的、明確的臨時性措施,除非獲得美國國會批准,否則將自動終止,那麼美國總統會擁有哪些權力。

這些問題以及其他類似或不同的問題,目前都不在本案討論範圍之內。如果我就這些問題發表任何意見,都將超出我的權限。

法院審理的案件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提出的。美國國會曾多次 --- 自1916年以來至少十六次 --- 明確規定行政部門可以徵用生產、運輸、通信或儲存設施。

在每一種情況下,美國國會都對這種權力授予附加了限制和保障措施。這些法案表明,美國國會認為徵用是一項極其嚴厲的權力,因此,每當美國總統被授予這項特殊權力時,都必須對其進行嚴格限制。

徵用權通常只授予有限的期限或針對特定的緊急情況,或者在短時間內被廢止。其行使僅限於特定情況,例如戰爭時期或戰爭迫在眉睫之時、公共安全或國家安全或國防的需要,或緊急且迫切的需要。政府運營的期限也受到限制,例如在恢復生產效率後六十天。

徵用法令通常規定行政部門的行動,取決於詳細的條件:例如,(a) 工廠所有者未能或拒絕滿足政府的供應需求,或 (b) 未能與工廠所有者就使用對重大公共利益至關重要的工廠進行自願談判。

美國國會經常指定具體的行政機構負責徵用或運營工廠,或由該機構判斷是否有必要進行徵用。

美國國會也沒有將支付合理補償的義務留給默示,而是通常就如何執行這項容易引發訴訟的普遍要求制定了詳細的法律。

1947年,美國國會再次被要求考慮是否應該使用政府徵用權來避免嚴重的工業停工。美國國會決定不事先普遍授予這種權力,而是要求針對每一種具體情況制定特別的法案。

在1946年冬季電話和煤礦罷工的緊急情況下,美國國會着手解決國家緊急狀態下的罷工和停工問題。

1946年12月31日戰時徵用權的終止,使這些問題以鮮明的形式呈現在美國國會面前。美國國會曾就一項賦予美國總統權力以接管工廠、避免在國家健康或安全受到威脅時發生停工的提案進行了深入討論,但最終予以否決。

毫無疑問,1947年《勞資關係法(Labor Management Relations Act of 1947)》的支持者和反對者都清楚地明白,根據該法案,在調解失敗後,防止任何基礎產業停工的唯一途徑是依靠美國國會。

作為應對潛在危險的補救措施,授權政府進行徵用這一方案被明確否決。美國參議院勞工委員會主席明確向美國參議院報告稱,委員會曾考慮過授予美國總統普遍的徵用權,但最終予以否決,轉而傾向於根據具體緊急情況制定臨時立法。

美國眾議院提出的一項修正案規定,在必要時,為維護和保障公共健康和安全,美國總統可以徵用任何即將減產的行業。該修正案在辯論後以超過三比一的票數被否決。

1947年《勞資關係法》通過了相關條款,旨在處理因和平勞資關係破裂而引起的國家緊急狀態。美國國會在制定這些條款時,對政府徵用作為一種保護措施非常熟悉。

權衡各種因素後,美國國會選擇不將這項權力賦予美國總統。它選擇不預先提供一種工業界和勞工界都強烈反對的補救措施。

美國國會決定只有在充分考慮具體情況並證明此類立法必要之後,才應授予美國總統徵用權。美國國會做出這一決定,顯然是基於過去處理類似工業衝突的經驗。

美國國會顯然認為,基礎行業的停工並非憑空發生,而且在事件發生之前,危險信號已經足夠明顯,足以提供充足的時間啟動立法程序。

無論如何,再沒有比這更清楚的了:美國國會在一個充滿複雜性且屬於立法機構專屬職責的領域,做出了有意識的政策選擇。

在制定處理工業衝突的立法時,美國國會1947年的做法已經儘可能清楚且有力地限制了政府的權力。

或許與其他任何現代立法一樣,美國國會在制定這項法律時,充分意識到自己在做什麼,並且借鑑了許多近期的歷史經驗,之前的徵用立法對授予美國總統的權力施加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1947年,美國國會非但沒有賦予美國總統哪怕是有限的權力,反而認為明智的做法是,如果美國總統在嘗試達成自願和解失敗後,認為有必要動用徵用權,則必須向美國國會報告。

美國總統不能忽視此前徵用法令的具體限制。他更不能無視1947年法案對徵用權施加的限制。

如果美國國會在正式立法中明確否定了美國總統擁有此類權力,那麼就不能聲稱美國總統有權發布這項命令。

美國國會已經表達了剝奪美國總統這項權力的意願,就如同它已經用明確的文字表達了這一點一樣。

美國國會明確表達的目的是不允許美國總統擁有這項權力,並要求美國總統在認為有必要進行此類徵用時,必須將此事提交美國國會,並請求美國國會授予具體授權。

如果這一目的被寫入1947年《勞資關係法》第206-210條,其效力也不會比現在更強。

就在不久前,我們將美國國會對這些條款的解釋視為該法案的一部分。將美國國會如此明確表達的意圖融入法條,是界定美國國會法案範圍的常規立法方式。

如果將對美國總統權力的這種限制以明確的條款寫入法案,而不是像現在這樣通過具有決定性意義的立法史來權威地闡釋,那不僅是措辭不當,簡直是令人難以接受的笨拙做法。

通過1947年《勞資關係法》,美國國會告訴美國總統 :“你不能進行徵用。如果你認為在特定情況下需要徵用權,請向我們報告並請求授權。”

當然,這要求美國總統報告為達成自願和解所做的努力失敗的情況,以此作為美國國會履行其明確保留的責任 --- 制定比現有措施更進一步的補救措施 --- 的基礎。

但現在有人聲稱,美國總統根據1950年《國防生產法》及其修正案擁有徵用權。這種說法是基於新發生的事件 --- 朝鮮戰爭以及穩定局勢的需要等等 --- 提出的。

儘管眾所周知,1947年的法案已經剝奪了美國總統的徵用權,而且儘管美國國會基本上批准了美國總統提出的其他權力請求,但美國總統從未暗示,鑑於這些新事件,他需要美國國會決定不賦予他的徵用權。

朝鮮戰爭最多只能說明,或許應該賦予美國總統更大的權力,讓他在這方面擁有更大的自主權。美國總統缺乏處理危機的權力並不意味着政府缺乏權力。

反之,政府擁有權力並不意味着美國總統就擁有這項權力。需要新的立法並不意味着新的立法就已生效。它也不會廢除或修改現有法律。

此後賦予美國總統的任何權力,都不能通過任何合理的法律解釋程序,被視為取消了限制或改變了美國國會通過一系列法案所表達的意願 《國防生產法》沒有任何條款支持1947年剝奪美國總統徵用權力的規定已被默示廢除的說法,其立法史也與這種說法相悖。

儘管該法案的支持者承認美國總統可以選擇其他方式尋求調解,但他們也承認,只有美國國會才擁有最終的強制權力來應對任何嚴重的停工威脅。

《國防生產法》及其後設立的爭端調解機構仍然沒有解決的問題是,當自願和解嘗試失敗時,可以採取何種行動。從這段歷史中推斷出對徵用權的默許,無異於無中生有。

從一般性措辭中推斷美國國會的意圖,並聲稱美國國會本應明確寫出這種意圖,這與美國國會並未針對特定情況做出規定是兩回事。

然而,當美國國會確實具體處理了某個問題時,卻不可能在立法條文的字裡行間找到美國國會有意保留的權力授予。

找到如此明確被否定的權力,不僅是在特定情況下無視美國國會的明確意願,更是對整個立法程序以及美國總統和美國國會之間憲法規定的權力劃分的蔑視。

此處探討的立法史與我們面臨的另一個問題相關,即政府提出的論點:儘管徵用行為非法,但壓倒性的公共利益阻止了禁令的發布。

我不能接受這種論點。權衡利弊是律師們在考慮是否發布禁令時使用的術語,指的是在相互衝突的公共利益之間做出選擇。

當美國國會本身已經權衡利弊,並確定了各種利益的權重時,美國法院無權以行使衡平裁量權為幌子而無視這一規定。

除了在處理我國對外關係方面承擔的巨大責任之外,美國總統的總體職責是‘他應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 第2條第3款。

對我而言,奧利弗.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已經全面闡述了這種權力的性質:

“美國總統確保法律得到執行的職責並不超越法律,也不要求他實現超出美國國會認為應賦予他的權力範圍之外的事情。

美國總統的權力不像美國國會的權力那樣具體。但未列舉的權力並不意味着未定義的權力。

我們憲法中規定的權力分立原則,為我們政府框架中未定義的條款賦予了實質性內容。誠然,政府三大部門的權力內容不能僅僅通過抽象分析得出。

這些領域並非完全獨立,而是部分相互關聯的。憲法是政府的框架。因此,該框架的運作方式始終公平公正,這充分表明它一直以來都按照其本質運作。

根深蒂固的傳統政府運作方式不能取代憲法或法律,但它們可以賦予文本詞語意義或對其進行補充。

如果將美國憲法僅限於憲法條文本身,而忽視生活賦予這些條文的解釋,那將是對美國憲法的一種狹隘且不可接受的理解。

簡而言之,一種系統性的、不間斷的行政實踐,如果長期以來在美國國會的知情下進行,且從未受到質疑,並且由宣誓維護憲法的美國總統們實施,從而使這種權力行使成為我們政府結構的一部分,那麼這種實踐可以被視為對憲法第2條第1款賦予美國總統的行政權的一種解釋。

在我國並非處於戰爭狀態 --- 即憲法規定的唯一可以處於戰爭狀態的方式 --- 的情況下,沒有任何類似的先例可以證明行政部門可以沒收財產。

重新討論亞伯拉罕.林肯總統在內戰期間某些行為的合憲性問題將是徒勞的。簡而言之,他占領了武裝衝突已經阻礙軍隊向被圍困的首都調動的地區的鐵路,而他的命令也得到了美國國會的批准。

其他類似的徵用事件僅發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在托馬斯.威爾遜總統的十一次工業設施徵用行動中,他都是根據美國國會授予的權力行事,或者至少聲稱是根據美國國會授予的權力行事。

因此,他的徵用行為不能被視為美國總統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對自身權力的解釋。

          因此,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都沒有與我們目前討論的案例類似的先例。

          在1943年6月《戰爭勞資糾紛法》頒布之前,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進行了十二次徵用,其中三次得            到了現有法律的授權,另外六次是在美國國會於1941年12月8日宣布進入戰爭狀態後進行的。

          在這種情況下,美國訴訟總長值得稱讚地否認了依賴宣戰所產生的權力。

          因此,在與目前情況類似的條件下,行政部門行使徵用權力的案例,僅限於1941年6月至12                        月這六個月。

          我們無需對這些行動與我們目前討論的案例進行細緻的比較,儘管可以從很多方面進行區                            分。我們無需判斷這些行動的合法性,因為我們沒有被要求這樣做。

          只需指出,這三個孤立的案例,無論是在數量、範圍、持續時間還是當時的法律依據方面,都無法              構成像《中西部石油案》中那樣行政部門對憲法的解釋。

          這些案例也沒有得到美國國會長期默許的認可,從而賦予行政部門對其權力解釋以決定性的權重。

          像我們這樣的政府體制,無疑有時會感到缺乏完全、全面、迅速行動的權力。毫無疑問,一個權力              分散、受制於美國法院挑戰的政府,至少在美國法院審議和裁決挑戰期間,會受到其他政府所沒有              的限制。

          我們歷來不羨慕這樣的政府。無論如何,我們的政府的設計初衷就是要有這樣的限制。

           關於這個問題,我找不到路易斯.布蘭代斯大法官在《邁爾斯 訴 美國案 (Myers v. United States)》             中的話更令人印象深刻的了:

            的並非為了避免摩擦,而是通過將政府權力分配給三個部門所必然產生的摩擦,保護人民免受專制              統治。”

            發現美國總統超越其權力範圍並非一項令人愉快的司法職責,尤其當美國總統的目的是出於對國家              福祉的關切,並且他堅信自己的行為是為了避免危險時,更是如此。

            但是,如果人們哪怕片刻懷疑美國總統和美國國會的愛國精神和智慧,以及相關各方着眼長遠的眼              光,無法在一些問題上找到妥協方案,那將是對我們人民的信念的褻瀆。這些問題無論與他們多麼               密切相關,無論其本身多麼重要,都將被世界面臨的嚴峻挑戰所掩蓋。

            根據《戰爭勞資糾紛法》徵用工廠的權力隨着1946年12月31日第八十屆國會召開之前宣布敵對行               動結束而終止;而經營此前被徵用工廠的權力則於1947年6月30日終止,僅僅在《勞資關係法》                 在美國總統否決後生效一周之後。

             在最令人焦慮的時刻,喬治.華盛頓總統向本法院尋求建議,但由於超出美國法院的職權範圍而不                 得不被拒絕。

             1793年8月8日信函,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傑伊(John Jay)代表本法院致信這位國父,信               中寫道:

          ‘我們對任何可能給您的政府帶來困境的事件深感遺憾,但我們從中得到慰藉的是,您的判斷力將辨               別是非,而您一貫的審慎、果斷和堅定將克服一切障礙,維護美國的權利、和平和尊嚴。’

             在得出良心驅使我得出的結論時,我也從中得到慰藉,因為我相信美國總統和美國國會將繼續共                 同維護他們直接繼承自喬治·華盛頓的遺產。”

  在美國最高法院的歷史上,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有兩個最高記錄保持者:

  第一是任期最長,從1939年4月17日到1975年11月12日,共三十六年兩百零九天,至今無人打      破這個最長任期記錄;

  第二是撰寫裁決書最多的大法官,他總共撰寫了一千六百份意見書,也是無人打破的最高記錄。

  雖然威廉.道格拉斯的個人生活亂七八糟,又貪財好色,麻煩不斷。1944年,他在《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中,由於感激富蘭克林.羅斯福提名之恩,黑着良心投了贊    成應該關押在美日人進      集中營的票,成為他一生最大的恥辱惡劣事跡。

  在後悔之餘,開始關注美國人民的憲法權利,對於維護美國人民的自由權利和民權保障,卻是功勳累累。

   威廉.道格拉斯在《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中,不僅投了同意票,還在附加同意意見書中說:

  “毫無疑問,導致美國總統接管這些鋼鐵廠的緊急情況,對國家造成了嚴重影響。但緊急情況本身並不賦予權力;它僅僅標誌着行使權力的時機已經到來。採取措施維持鋼鐵生產的必要性並不意味着美國總統而非美國國會擁有採取行動的憲法權力。

美國國會和美國總統一樣,都是國家福祉的受託人。美國總統的行動速度比美國會更快。美國總統可以調動武裝部隊,因此可以迅速而有力地採取行動。所有行         政權力 --- 從古代國王的統治到現代獨裁者的統治 --- 都具有高效的外表。

相比之下,立法權力的行使則較為緩慢。必須經過漫長的委員會、聽證會和辯論等程序,才能啟動龐大的立法機器。這需要時間,而在美國國會緩慢行動的過程中,緊急情況可能會對工資、消費品、戰爭生產、人民的生活水平,甚至生命造成損失。

立法行動確實常常顯得繁瑣、耗時且效率低下。因此,我們不能通過判斷哪個政府部門能夠最迅速地處理當前的危機來裁決此案。答案必須取決於憲法規定的權力分配。而這反過來又需要分析導致此次接管的各種情況以及接管本身。

勞資關係是這個時代的關鍵問題之一。解決這些問題無疑需要多種方法 --- 例如,對工會領袖和企業高管進行教育;總統鼓勵調解和斡旋,並利用其崇高職位促進工業和平;以及制定法律。

法律必然包含制裁 --- 即對違反法律的行為處以懲罰。一種制裁方式是罰款和監禁。另一種是沒收財產。一個行業可能變得如此無法無天、如此不負責任,以至         於危及整個經濟。接管該行業可能是唯一明智且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實現工業和平的方式不僅對當事方至關重要,對整個社會也至關重要。決定是否應該實施制裁,是否應該讓法律介入,以及是否應該動用法院的力量來對付當事方,這都是立法權的行使。

在一些國家,這種權力通常或在緊急情況下被賦予行政部門。我們選擇了另一條道路。我們選擇將聯邦政府的立法權賦予美國國會。

美國憲法的措辭清晰明確,不容置疑。它並非將部分立法權賦予美國國會;《美國憲法第1條第1款》規定:

“本憲法所賦予的一切立法權均屬於美國國會,美國國會由美國參議院和美國眾議院組成。”

在我看來,美國總統所採取行動的立法性質是顯而易見的。當美國政府接管一家工廠以解決勞資糾紛時,這實際上是對財產的徵用。對工廠的接管在憲法意義上構成徵用。

永久性徵用相當於將該行業國有化。臨時性徵用則達不到這一目的。但即使接管只持續一周或一個月,徵用也是完整的,美國政府必須為臨時占有支付補償。

美國聯邦政府徵用財產的權力已得到充分確立。它可以出於任何公共目的進行徵用,我毫不懷疑,為了促進工業和平而徵用工廠或整個行業是符合憲法的。

但是,政府有義務為所有被徵用的財產支付補償。第五修正案規定,“非經正當補償,不得徵用私有財產供公共使用。”這一憲法規定對本案具有重要意義。

美國總統無權籌集資金。根據《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這項權力屬於美國國會。美國總統可以進行接管,美國國會可以通過後續行動批准接管。但是,除非美國國會採取行動,否則任何徵用都是非法的。

只有擁有支付徵用補償金權力的政府部門才能授權進行徵用,或使美國總統已經實施的徵用合法化。

在我看來,這是《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徵用條款的必然結果。這與我贊同該意見的雨果.布萊克大法官,在法院判決意見中闡述的制衡理論相符。

如果我們認可美國總統目前行使的權力,就等於是在擴大《美國憲法第2條》的範圍,並為了適應當前緊急情況下的政治便利而改寫憲法。

      《美國憲法第2條》將行政權賦予美國總統,並對這項權力進行了具體界定。

《美國憲法第2條第2款》規定,美國總統是陸軍和海軍的總司令。但我們的歷史和傳統都反對將軍事權力授予美國總統,就意味着他擁有對民事事務的管轄權。

《美國憲法第2條第3款》規定,美國總統“應不時向美國國會通報聯邦狀況,並向美國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供其審議。”

賦予美國總統推薦立法的權力,只是為了強調他的職責是提出建議,而美國國會的職責是立法。《美國憲法第2條第3款》還規定,美國總統“應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

但是,正如雨果.布萊克大法官和費利克斯.法蘭克福大法官所指出的,執行法律的權力始於也止於國會制定的法律。

美國總統這一崇高的職位並非軟弱無力。美國總統代表人民,是他們在國內和國際事務中的代言人。這個職位比國內任何其他職位都更受尊重。它賦予美國總統獨特的領導地位。制定政策和塑造輿論的權力是美國總統職位的固有權力,並影響着我們的國家生活。

美國總統及其所代表的理念有時可能會受到美國國會的阻礙。當緊急情況加劇,行政白宮和美國國會之間缺乏和諧的協作時,僵局就會出現,共和國也會因此遭受損失。

這是我們權力分立制度固有的風險。如果允許美國總統行使一些立法權,或許可以避免這種僵局的悲劇。

制憲者們鑑於行政權和立法權混合所造成的暴政,拒絕了這種政治安排。然而,未來的某一代人可能會認為美國總統擁有立法權至關重要,以至於會修改美國憲法。

如果我們不將《美國憲法第2條》解讀為賦予美國總統不僅執行法律的權力,而且制定法律的權力,我們就無法認可本案中對鋼鐵廠的徵用和沒收。這樣的舉動無疑會改美國變憲法的結構。

我們為我們的制衡制度、為政府三權分立的權力分配付出了代價。如今,這種代價在許多人看來可能過於高昂。

今天,一位仁慈的美國總統利用徵用權來提高工資並維持鋼鐵廠的生產。然而,明天,另一位美國總統可能也會利用同樣的權力來阻止工資上漲,限制工會活動,像工業界認為自己被這次徵用所壓制的那樣,以同樣嚴酷的方式管制勞工。

美國總統出於權宜之計或緊急情況所採取的行動,可能永遠無法獲得最終的憲法裁決。例如,亞伯拉罕.林肯總統中止了《人身保護令》,聲稱他擁有這樣做的憲法權利。1863 年 3 月 3 日,美國國會通過的法案批准了他的行動。

路易斯.布蘭代斯大法官在《美國 訴 北美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North American Co.)》中代表美國最高法院發言,指出政府對徵用財產承擔責任的基礎是立法授權:

“為了使政府承擔責任,必須證明實際占有財產的官員已獲得正式授權,無論是直接由美國國會授權,還是由美國國會授權的官員授權。”

這一理論解釋了諸如 《美國 訴 考斯比案(United States v. Causby)》 一類的案件,在該案中,官員的行為導致了財產被徵用,而這些行為是美國國會授權的,儘管美國國會並未將這些行為視為對私有財產的徵用。戰時軍隊在軍事行動中進行的徵用也屬於不同的類別。

任何在過渡時期和公眾焦慮時期擔任過美國總統法律顧問的人都會深刻體會到,全面且未明確界定的美國總統權力既對國家具有實際優勢,也蘊藏着嚴重的危險。

雖然一段冷靜反思的時間可能會緩和這段經歷帶來的教訓,但這些經歷對我的觀點產生的影響可能比那些過於強調教條和法律虛構的傳統司法判例更為真實。

然而,當我們探討美國總統權力問題時,只要我們意識到這些潛在的思維障礙,就等於已經克服了一半的困難。

法官的觀點,與行政官員和評論家的觀點一樣,常常犯下這樣的錯誤:混淆權力的合法性與行使權力所要達成的目的,混淆永久性的行政職位與暫時的任職者。

人們往往傾向於強調政策帶來的短期結果 --- 例如工資或經濟穩定 --- 而忽略了這些政策對我們共和國權力平衡結構造成的長期影響。

一位法官就像一位行政顧問一樣,可能會驚訝於在處理實際出現的行政權力具體問題時,真正有用且明確的權威依據竟然如此匱乏。

我們的先賢究竟設想了什麼,或者如果他們預見到現代情況會設想什麼,我們必須從那些幾乎像約瑟夫為法老解夢時所面對的夢境一樣難以捉摸的材料中去推斷。

一個半世紀的黨派辯論和學術推測,並沒有得出任何確切的結論,而只是為任何問題的雙方提供了或多或少恰當的引文,這些引文都來自受人尊敬的權威人士。它們在很大程度上相互抵消。而法院的判決也模稜兩可,因為司法實踐習慣於以最狹隘的方式處理最重大的問題。

在我們憲法下實際的治理藝術並不符合,也不可能符合基於孤立條款,甚至脫離上下文的單一條款而對任何分支機構權力所做的司法定義。

雖然憲法分散權力是為了更好地保障自由,但它也設想實踐會將分散的權力整合為一個可行的政府。

它要求各分支機構既要獨立又要相互依存,既要自主又要相互協作。美國總統的權力並非固定不變,而是根據其與美國國會權力的分離或結合而波動。

我們不妨先對美國總統可能懷疑自身權力或他人可能挑戰其權力的實際情況,進行一些過於簡化的分類,並粗略區分這種相對性因素所帶來的法律後果。

第一:當美國總統根據美國國會的明示或默示授權行事時,其權力達到最大,因為它包括他自身擁有的所有權力以及美國國會可以授予的所有權力。

在這種情況下,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他才可以說代表聯邦主權。如果他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被裁定違憲,這通常意味着聯邦政府作為一個整體缺乏權力。

美國總統根據國會法案採取的行動,將得到最強有力的推定和最廣泛的司法解釋的支持,任何對此提出質疑的人都將承擔沉重的舉證責任。

第二:當美國總統在美國國會既未授予也未否認其權力的情況下行事時,他只能依靠自身固有的權力,但存在一個模糊地帶,在這個地帶,他和美國國會可能擁有並行權力,或者權力的分配尚不確定。

因此,美國國會的惰性、漠不關心或沉默有時至少在實踐中會促使美國總統獨立承擔責任採取措施。在這個領域,任何實際的權力考驗都可能取決於事件的必然性和當時的各種不確定因素,而不是抽象的法律理論。

 第三:當美國總統採取的措施與美國國會的明示或默示意願不符時,他的權力處     於最低谷,因為此時他只能依靠自身的憲法權力,減去美國國會在該事項上擁有     的任何憲法權力。

在這種情況下,美國法院只有通過剝奪美國國會對該事項的管轄權,才能維持美國總統的專屬控制權。

 對美國總統提出的這種既具有決定性又具有排他性的權力主張必須謹慎審查,因為這關繫到我們憲法體系所建立的平衡。

 這種行政部門對鋼鐵行業的接管屬於以下哪一類?它顯然不屬於第一類,因為人們承認美國國會並未授權進行此次接管。

這也排除了許多與此類別相關的先例和聲明的支持,因為這些先例和聲明僅限於此類情況。那麼,它能否在適用於第二類的靈活標準下得到辯護呢?它顯然不屬於這一類,因為美國國會並未對徵用私有財產的問題置之不理,而是制定了三項與此次接管不符的法律政策。

在目的是為了滿足政府自身需求的情況下,有兩種途徑:第一是接管未能遵守政府強制命令的工廠;第二是徵用設施,包括根據徵用權進行臨時使用。

           第三種情況適用於需要保護國家整體經濟而非僅僅是政府自身利益的情況。

上述任何一種途徑都沒有被採用。美國總統選擇了一種不同且不一致的方式,因此他不能聲稱這是由於美國國會未能就徵用工業財產的時機、理由和方法進行立法而造成的必然結果或被迫之舉。

因此,目前的接管只能在第三類嚴格標準下進行辯護,而在此類標準下,它只能依靠美國總統在減去美國國會可能擁有的相關權力後剩餘的行政權力來獲得支持。簡而言之,我們只有認定接管此類罷工行業的權力屬於美國總統的職權範圍且不受美國國會控制,才能支持美國總統的行動。

因此,本法院對此類接管的首次審查是在美國總統權力最容易受到攻擊、憲法地位最不利的情況下進行的。

我並不認為,也無法被說服,歷史會允許人們質疑,至少在美國法院看來,行政部門,就像整個聯邦政府一樣,只擁有被授予的權力。

憲法的目的不僅在於授予權力,更在於防止權力濫用。然而,美國總統並非擁有所有未明示的權力,但這並不意味着應該以狹隘的解釋來限制已明示的權力。

  如果拒絕根據時代變化給予一定的解釋空間,某些條款可能會變得幾乎無法實施,      甚至無法更改。

我過去和現在都賦予列舉的權力以合理、實際的含義所賦予的範圍和靈活性,而不是教條主義文本解釋所規定的僵化性。

美國訴訟總長在行政條款的三個條款中尋求扣押權,第一個條款是 : 行政權應賦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

為了避免被認為誇大其詞,我引用美國訴訟總長在動議中的解釋 :‘在我們看來,該條款賦予了政府所能擁有的一切行政權力。’如果真是如此,就很難理解為什麼開國元勛們,還要添加一些具體的條款,包括一些微不足道的條款。

最讓開國元勛們印象深刻的無限行政權力的例子,莫過於喬治三世行使的特權,而《獨立宣言》中對這種特權弊端的描述,讓我懷疑他們是否是按照喬治三世的形象來創建新的行政機構。

歐洲大陸的例子也同樣不具吸引力。如果我們從我們自己的時代尋求借鑑,我們只能在那些我們輕蔑地稱之為極權主義政府的行政權力中找到類似的例子。

我不能接受該條款是對所有可能行政權力的整體授予的觀點,而是認為它是將隨後列出的通用權力分配給美國總統職位。

政府接下來依賴的條款是‘美國總統應為美國陸軍和海軍的總司令’這些隱晦的詞語在我們憲法史上引發了一些最持久的爭議。

當然,它們不僅僅是一個空洞的頭銜。但是,究竟哪些權力與這個頭銜相伴,一直困擾着美國總統顧問們,他們既不想放棄或通過不使用來限制這些權力,又無法確定這些權力的起點和終點。

毫無疑問,它將國家的武裝部隊置於美國總統的指揮之下。因此,這種模糊的稱謂有時被用來支持美國總統的任何行動,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只要涉及使用武力。其背後的理念是,這種稱謂賦予美國總統權力,可以使用陸軍或海軍在任何地方做任何事情。

這似乎是我們法庭上提出的一個論點的邏輯:美國總統憑藉自身權力派遣美軍出國,由此獲得積極權力,可以徵用生產鋼鐵的手段來供應軍隊。引述美國訴訟總長的原話如下:

‘或許,最能有力地說明美國總統在這方面權力範圍的例子是,駐韓美軍的安全和作戰效能與此直接相關,而這支軍隊正是美國總統行使憲法權力派遣到戰場的。’

因此,美國訴訟總長說,美國總統由此獲得了戰爭權力。我無法預見如果美國法院認可這一論點會帶來怎樣的後果。

我們的憲法中沒有什麼比宣戰權只屬於美國國會這一規定更明確的了。當然,戰爭狀態實際上可能存在,而無需正式宣戰。

但是,在我看來,美國法院可能提出的任何學說,都沒有比以下這種學說更險惡、更令人擔憂的了:一位在外交事務上幾乎不受控制、甚至常常不為人知的美國總統,可以通過將國家武裝力量投入到某種海外行動中,極大地擴大他對國家內政的控制權。

然而,我認為沒有必要或不適合考慮朝鮮戰爭的法律地位,來駁斥基於此提出的論點。假設我們事實上處於戰爭狀態,無論這是否是法律上的戰爭,這是否賦予了總司令徵用他認為必要的工業來供應軍隊的權力?憲法明確規定美國國會有權徵募和支持陸軍以及提供和維持海軍。

這無疑賦予了美國國會為武裝部隊提供補給的首要責任。只有美國國會才能控制稅收的徵集和撥款,並可以決定以何種方式和手段將這些資金用於軍事和海軍採購。我想沒有人會懷疑美國國會可以將戰爭物資供應作為一項政府事業來接管。

另一方面,如果美國國會認為依靠自由私營企業與自由勞工集體談判,來支持和維持我們的武裝部隊是合適的,那麼行政部門能否因為這一過程中出現的合法分歧,而以政府規定的條件接管這些設施並進行運營?

有跡象表明,美國憲法並未設想陸軍和海軍總司令的頭銜也意味着他同時是國家、國家工業和全體國民的總司令。

他並不擁有戰爭權力的壟斷權,無論這些權力具體指什麼。雖然美國國會不能剝奪美國總統對陸軍和海軍的指揮權,但只有美國國會才能為他提供可供指揮的陸軍或海軍。

  美國國會還有權制定陸軍和海軍的管理和規章,因此,它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影響甚      至干預指揮職能。

從美國憲法和美國基本歷史來看,總司令的軍事權力不應凌駕於代議制政府對國內事務的管理之上,這一點似乎顯而易見。

自古以來,甚至在世界許多地方,軍事指揮官都可以徵用私人住宅來安置軍隊。然而,在美國並非如此,因為第三修正案規定:

‘任何士兵,在和平時期,未經房主同意,不得駐紮在任何房屋內;在戰爭時期,除非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也不得駐紮在任何房屋內。’

因此,即使在戰爭時期,他徵用所需的軍事住房也必須得到美國國會的授權。美國憲法也明確規定,美國國會有權召集民兵以執行聯邦法律、鎮壓叛亂和抵禦入侵。

這種對指揮權的限制是在當時設想民兵而非常備軍,作為共和國軍事力量的背景下制定的,這突顯了憲法的政策:美國國會而非行政部門應該控制戰爭權力作為國內政策工具的使用。

美國國會履行這一職能,授權美國總統使用軍隊來執行某些公民權利。另一方面,美國國會禁止他使用軍隊來執行一般法律,除非美國憲法或美國國會法案明確授權。

雖然在此框架下經常有人提出廣泛的主張,但在具體事務上向美國總統提出的建議通常都暗示,即使在此框架下,權力也應以陸軍和海軍最高長官通常擁有的指揮職能為限。

即便如此,美國國會任何否定其權威的努力都受到了重視。我們不應藉此機會限制,更不應削弱美國總統作為三軍統帥的合法職權。

我應該給予最寬泛的解釋,以維護美國總統指揮國家武裝力量的專屬權力,至少在武裝力量用於對抗外部世界以保障我們社會安全時應是如此。

但是,當武裝力量被用於國內,並非因為叛亂,而是因為產業界和勞工之間合法的經濟鬥爭時,就不應給予這種寬容。

美國總統的指揮權並非像在軍國主義體制下那樣絕對,而是受到限制,這種限制符合憲政共和國的原則,因為共和國的法律和政策制定機構是民選的國會。

將兩個頭銜賦予同一個人是為了確保文官控制軍隊,而不是讓軍隊凌駕於美國總統之上。如果認為美國總統可以通過行使軍事權力來規避法律對行政權力的制約,那麼這種對自由政府的罪過是任何懺悔都無法彌補的。

我不想去設想指揮權可能包含哪些內容,但我認為,在沒有法律支持的情況下,僅僅因為某些人或財產對軍事和海軍機構很重要甚至必不可少,就對其進行扣押,這並非軍事特權。

美國訴訟總長援引的第三條條款是:美國總統應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這項權力必 須與《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的規定相符,即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

一方賦予政府權力,其範圍僅限於法律所及之處;另一方賦予私人權利,規定政府權力不得超越此限。

這幾乎概括了我們是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的原則,以及我們只有在遵守規則的情況下才服從統治者的原則。

美國訴訟總長最終將扣押行為的依據建立在模糊不清的固有權力之上,這些權力從未被明確授予,但據稱是前幾屆政府的慣例和主張賦予該職位的。

美國訴訟總長的這種辯護的目的是為了獲得一種相應的權力,以便根據具體情況的需要處理危機或緊急情況,其隱含的假設是必要性高於法律。

對形容詞的隨意和不負責任的使用,使得所有非法律討論以及許多法律討論中關於美國總統權力的論述都帶有偏頗。

固有權力、隱含權力、附帶權力、全權權力、戰爭權力、緊急權力等術語被使用,而且經常可以互換使用,沒有固定或可確定的含義。

規定美國總統權力的條款模糊且籠統,為政府內外要求美國總統採取超出那些負責在法庭上為美國總統行為辯護的人所支持的行動提供了看似合理的依據。

 聲稱美國總統擁有固有且不受限制的權力,長期以來一直是政治爭議中一種極具說服力的辯論武器。

雖然律師尋求從這些未經裁決的權力主張中獲得支持並不令人意外,但法官不能接受利益相關方律師的自利性新聞聲明作為回答憲法問題的依據,即使這位律師就是他本人。

但謹慎的做法是,實際依賴這些模糊的主張不應達到引發司法審查的地步。

美國訴訟總長承認美國國會從未授權此次扣押,但他聲稱前任美國總統的實踐已經授權了此次扣押。

美國訴訟總長試圖從所謂的行政先例中尋求合法性,其中最主要的是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於1941年6月9日扣押北美航空公司的加州工廠。

經過分析,該案與本案表面上的相似之處,最終被一些決定性的區別所取代,因此它甚至不能被視為先例,更不能作為此次扣押的依據。

然而,美國訴訟總長要求我們宣布存在為應對緊急情況而必需的固有權力的呼籲,是要求我們去做許多人認為明智的事情,儘管這本身就是一件值得商榷的事情。先輩們遺漏了這一點。

他們了解什麼是緊急狀態,了解緊急狀態會給權威行動帶來怎樣的壓力,也了解緊急狀態如何為篡權提供現成的藉口。

我們也有理由懷疑,他們可能預見到緊急權力往往會引發緊急狀態。除了在叛亂或入侵時期,當公共安全需要時可以暫停人身保護令的特權之外,他們沒有明確規定在危機時期可以行使任何特殊權力。

我認為我們無權修改他們的成果,即使可以,我也不相信這樣做是明智的,儘管許多現代國家已經坦率地承認,戰爭和經濟危機可能會打破自由與權威之間的正常平衡。

他們對緊急權力的經驗可能與我們在此討論的行政部門可以自行決定賦予自己不受限制的緊急權力這一論點並非無關。

當代的外國經驗或許無法最終證明在現代政府中賦予某些機構緊急權力是否明智。但它表明,緊急權力只有在控制權不掌握在行使這些權力的行政部門手中時,才與自由政府相符。

而我們如果採納固有權力的說法,這種保障就會被廢除。我的經驗告訴我,沒有任何實際需要能夠證明這種風險是合理的,儘管這種權力當然會給行政部門帶來便利。

在我們政府的實際運作中,我們已經在憲法框架內發展出一種技術,可以大大擴展正常的行政權力以應對緊急情況。

美國國會可以而且已經授予了一些特殊權力,這些權力在平時處於休眠狀態,但在戰爭時期或宣布國家緊急狀態時,行政部門可以調用這些權力。

1939年,應美國國會的要求,美國司法部長弗蘭克·墨菲(Frank Murphy)列出了美國國會授予的九十九項單獨的緊急或戰時行政權力。

這些權力會根據需要不時地被調用。在這種程序下,我們仍然是依法治國 --- 或許是特殊的、臨時的法律,但仍然是法律。

公眾可以了解可以行使的權力的範圍和限制,受影響的人也可以從法律中了解他們的權利和義務。

鑑於美國國會可以輕鬆、迅速、安全地授予大量緊急權力,而且這些權力足以應對這場危機,我完全不認同我們應該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確認擁有這些權力的論點。

這種權力要麼沒有起點,要麼沒有終點。如果它存在,就不需要受到任何法律約束。我並不擔心它會立即把我們推向獨裁統治,但這至少是朝着錯誤方向邁出的一步。

至於是否存在對這種權力的迫切需要,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總統的紙面權力與實際權力之間存在的差距。

美國憲法並沒有揭示美國總統實際掌握的控制權的程度。這份文件必須被理解為十八世紀對理想政府的構想草圖,而不是對現有政府的藍圖。聯邦權力大幅擴張,侵蝕了各州保留的權力,從而擴大了美國總統的權力範圍。

         實際權力中心發生了微妙的變化,而這些變化在美國憲法條文表面上卻無法體現。

行政權力集中於一人之手,這是其優勢所在,而這個人選由全國人民共同選出,使他成為公眾希望和期待的焦點。

在戲劇性、重要性和最終決定權方面,美國總統的決定遠遠超過其他任何人的決定,幾乎是他一人獨占公眾的目光和注意力。在通過現代傳播方式影響公眾輿論方面,沒有任何其他公眾人物能夠與他匹敵。

憑藉其國家元首的威望和對公眾輿論的影響力,他對那些本應制衡其權力的人施加影響,而這種影響往往會削弱他們的制衡作用。

此外,政黨制度的興起為實際的行政權力增添了重要的憲法之外的補充。任何忽視美國總統既是政治體系的領導者又是法律體系的領導者的評估,都是不切實際的。

政黨忠誠和利益有時比法律更具約束力,將他的有效控制延伸到政府其他部門,他作為政治領袖,往往能夠獲得憲法賦予他權力之外的東西。

        事實上,伍德羅.威爾遜在評論美國總統既是其政黨的領袖又是國家的領袖時指出:

‘如果美國總統能夠正確地解讀國家思想並大膽地堅持下去,他將勢不可擋,他的職位是什麼樣的,取決於他是否有足夠的智慧和魄力去塑造它。”

我無法相信,如果美國法院拒絕進一步擴大美國總統的權力,美國總統的權力已經如此強大,而且相對不受司法審查的約束,而以犧牲美國國會的權力為代價,這個國家會因此遭受損失。

但我並不抱有任何幻想,如果美國國會不能明智而及時地解決問題,任何美國法院的裁決都無法阻止權力從美國國會手中溜走。

一場對美國總統構成挑戰的危機,同樣也對美國國會構成挑戰,甚至可能首先是對美國國會構成挑戰。如果說這不是法律上的真理,那麼拿破崙的那句格言 --- 工具屬於能夠使用它們的人 --- 至少蘊含着世俗的智慧。

我們可以說,為應對緊急情況而立法的權力屬於美國國會,但只有國會自己才能防止權力從手中溜走。

我們自由政府的本質是在法律之下,不受任何人的許可而自由生活 --- 由我們稱之為法律的非人格力量來治理。我們的政府正是為了儘可能地實現這一理念而建立的。

除了建議權和否決權之外,行政部門沒有立法權。我們現在看到的這項行政行動源於美國總統的個人意志,代表着一種不受法律約束的權力行使。

或許沒有人,甚至包括美國總統本人,知道他在此情況下可能行使的權力範圍,而受影響的各方也無法了解自身權利的界限。

我們今天不知道,如果我們使政府擁有這些權力合法化,政府會聲稱擁有哪些對勞動力或財產的權力,會要求或承認哪些賠償權利,或者這種情況會在何種情況下結束。

儘管存在種種缺陷、延誤和不便,但人們發現,除了行政部門必須服從法律,且法律必須由議會審議制定之外,沒有其他任何方法可以長期維護憲政政府。

北美航空公司的確與美國政府簽訂了具有約束力的合同,負責向政府供應國防物資。本案中不存在此類合同。美國國會已在1940年《兵役法》第9條中明確授權政府可以沒收拒絕遵守政府命令的工廠,因此沒收北美航空公司的工廠完全符合國會政策。

該公司可能出於技術原因對沒收提出異議,但在所有者的默許下,工廠被接管,這幾乎等同於所有者的同意,因為他們承認局勢已超出他們的控制。

北美航空公司的罷工違反了工會的集體協議,全國工會領導人也贊成沒收工廠以結束罷工。此次罷工被描述為具有叛亂性質,是一場由共產黨領導的針對政府租借政策的政治罷工。

而本案中,僅僅是管理層和工人之間存在着忠誠、合法但令人遺憾的經濟分歧。北美航空公司的工廠里存放着政府所有的機器、材料和正在生產的貨物,但罷工糾察隊員強行阻止工人進入。

而本案中,政府的財產並未受到沒收的保護,其中對北美航空公司工廠的事件和暴力情況進行了基本準確的報道。

對北美航空公司的沒收被認為是執行美國國會政策。我不認為這可以作為先例,但即使我認為它可以作為先例,我也不會讓之前的黨派立場左右當前的司法判決。

美國司法部長於1949年2月2日致美國參議院勞工和公共福利委員會主席的信函中,就待審的勞工立法發表了一些聲明。雖然本案的任何一方都沒有引用這些聲明,但有時有人引用這些聲明來支持美國總統的固有權力。

擬議的法案包含一項強制性條款,規定在某些調查期間,勞資糾紛的雙方應繼續按照糾紛發生前存在的僱傭條款和條件進行運作。

該法案沒有規定如何強制執行,也沒有規定違反該條款的懲罰措施。美國司法部長建議,在適當的情況下,美國可以訴諸法院來保護國家健康、安全和福祉。

我認為,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的權力足以構成總檢察長在這封信中提出的具體建議的充分依據,這一點毋庸置疑。

我們遵循的是1612年一個值得紀念的星期日所確立的司法傳統。當時,詹姆斯國王對法官的獨立性感到不滿,並勃然大怒地宣稱:“那麼我就要受制於法律,僅就這一點就是叛國罪。”

首席大法官愛德華.科克(Edward Coke)回答他的國王說:“亨利.布拉克頓(Henry de Bracton)寫道,國王不應受制於任何人,但他受制於上帝和法律。”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的結論非常清楚:即使哈里.杜魯門是皇帝也不行,如果他不是上帝的話,就要遵守美國的憲法與法典。

        哈羅德.伯頓大法官在《我同意法院的意見和裁決》中說:

“我的立場可以概括如下:美國總統的徵用令的有效性是本次案件的關鍵問題,也是亟待裁決的問題;其有效性取決於它與美國國會和美國總統之間憲法規定的政府權力劃分的關係。

美國憲法已授權美國國會採取行動應對我們目前面臨的此類國家緊急情況。美國國會意識到這項責任,並已對此做出回應。它至少為美國總統提供了兩種程序。

其中一種程序在1947年《勞資關係法》更廣為人知的名稱是《塔夫脫-哈特利法案》中有所規定。美國國會在該法案中對當前緊急情況的描述之準確性,證明了該法案的適用性。該法案規定:

‘如果美國總統認為,威脅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罷工或停工影響到整個行業或其重要組成部分,且該行業從事州際貿易、商業、運輸、傳輸或通信,或從事商品生產,如果任其發生或持續下去,將危及國家健康或安全,則美國總統可以任命一個調查委員會,調查爭議所涉問題,並在其規定的時間內向他提交書面報告。’

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國會不僅授權進行談判、調解和公正調查,還授權在禁令下設立六十天的冷靜期,之後進行二十天的秘密投票,對最終和解方案進行表決,然後由美國總統向美國國會提出建議。

        就本案而言,該法案最重要的特點是它沒有授權徵用受影響的行業。

該法案通過之前的辯論表明了這一遺漏的重要性。應該依靠集體談判,而不是政府徵用。未經國會明確授權,不得採取徵用措施。

        美國國會保留了授權徵用以應對特定緊急情況的權力。

然而,美國總統選擇不使用《塔夫脫-哈特利法案》規定的程序。他選擇了另一條也經美國國會授權的途徑。他將爭議提交給了工資穩定委員會。

如果這條途徑能夠解決勞資糾紛,就可以避免採取其他行動。然而,它並沒有做到這一點。現在有人辯稱,儘管美國總統沒有遵循《塔夫脫-哈特利法案》規定的程序,但他所採用的替代程序達到了相同的目的,因此必須被視為與該程序等效。

姑且不論這種等效性是否成立,只需指出的是,這兩種程序都沒有賦予美國總統以目前這種方式沒收私營企業的法定權力。

        即使這兩種程序都已用盡,也無法掩蓋美國國會保留對沒收行為進行審議的權利這一            事實。

        上述情況使此次緊急狀態與國會未採取任何行動且未制定任何政府政策的情況有所不            同。

在本案中,美國國會授權了一項程序,但美國總統拒絕遵循。相反,他採用了另一種程序,希望能夠避免使用第一種程序。在第二種程序失敗後,他不顧美國國會保留的、作為立法政策決定是否採取這一措施的權利,發布《美國總統行政命令》沒收了鋼鐵企業。

這就引出了另一個關鍵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總統是否擁有固有的憲法權力來沒收私有財產,從而使美國國會無需就此採取行動?我們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美國總統並不擁有這種權力。

目前的情況與迫在眉睫的入侵或威脅襲擊的情況不可同日而語。我們無需討論美國總統在應對此類災難性情況時可能擁有的憲法權力。

也沒有人聲稱目前的徵用行為是美國總統作為三軍統帥向一個正在進行全面戰爭或即將面臨全面戰爭的國家發布的軍事命令。

關鍵事實在於,美國國會在其憲法賦予的權力範圍內,已經為美國總統規定了具體的程序,這些程序不包括徵用,用於應對目前類型的緊急情況。

美國國會保留了自行決定何時何地授權徵用財產以應對此類緊急情況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總統4月8日的命令侵犯了美國國會的管轄權。它違反了政府權力分立原則的本質。

        因此,應維持對該命令效力的禁令。

        美國參議院負責該法案的委員會主席在美國參議院表示:

“美國國會制定一切必要且適當的法律,以執行上述權力以及本憲法賦予美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所有其他權力。”

我們認為不應該將強制仲裁、徵用或任何其他措施作為集體談判機制的一部分納入法律。我們認為這將干擾整個集體談判過程。

如果這種補救措施可以作為常規手段使用,那麼任何一方如果認為通過這種方式比通過集體談判更能獲得更好的待遇,就會傾向於使用這種手段,從而退出集體談判。

如果一方認為在最終可能提供的仲裁中可以獲得更好的結果,它就不會真誠地嘗試解決問題。

我們認為,或許在發生總罷工或其他嚴重罷工的情況下,在所有可能的努力都已用盡之後,國會可以為此目的制定一項緊急法案作為補救措施。

我一直考慮起草這樣一項法案,授權政府沒收工廠和其他必要設施,沒收工會及其資金和金庫,並徵用卡車和其他設備;事實上,就是做英國在1926年大罷工期間所做的一切。

但是,雖然可以起草這樣的法案,但在我們真正面臨這種緊急情況之前,我不願意將這樣的法律正式寫入法典,而且美國國會也只會針對特定的緊急情況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八十天的時間足以讓我們考慮應該採取哪些措施,我們堅信,這項法律不應該包含任何最終禁止罷工權利的條款。”

美國國會在其他情況下授權過其他類型的徵用,但這些情況與目前的情況不同。根據《國防生產法》第201條,美國總統有權通過徵用方式獲取特定的不動產,包括設施、其臨時使用權或其他權益。目前尚未就涉及的任何財產發布徵用令或啟動徵用程序。

1948年《兵役法》第18條授權美國總統接管未能按照規定方式完成某些國防訂單的工廠或其他設施。被接管的鋼鐵廠並未收到此類訂單。

美國總統和美國國會已經承認國家參與的全面戰爭中的主要敵對行動已經結束。許多戰時程序已經失效或終止。”

托馬斯.克拉克大法官的同意意見書,給人有點琵琶半遮臉欲語還休的感覺,老生常談,沒有點出任何的過人法理見解,唯一可圈可點的就是他引用1804年的《飛魚號》事件,亦即是著名《利特爾 訴 巴雷姆案(Little v. Barreme)》。

《利特爾 訴 巴雷姆案》主要的案例教訓是:美國軍人不得執行美國總統或上級的非法命令,違反者自己負起全部的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

美國軍人如是,美國官員亦如是,不可執行上級的非法命令,否則後果自負。至於“我只是在執行上級的命令”所謂的狡辯法理,在任何的美國法庭上,已經沒有了市場,也不會被任何的法官所接受。

         在美國軍人來說,非法命令的定義是:

         第一:違反美國憲法,比如剝奪公民權利等;

         第二:違反美國法典,比如未經授權的軍事行動、酷刑、屠殺、非人道待遇等;

         第三:違反國際公法或人權標準,比如長官命令下級自殺、跳樓,跳海、跳深淵等;

         最著名的四件司法案例:

第一件,1804年的“飛魚號事件”--- 《利特爾 訴 巴雷姆案》;

第二件,1944年的“關押日裔美國人事件”--- 《是松豐三郎 訴 美國案》;

第三件,1968年的“美來村大屠殺案”--- 《美國 訴 凱利案》;

第四件,2003年的“伊拉克阿布格萊布監獄酷刑事件(Abu Ghraib prison torture scandal)”--- 《艾石馬里 訴 泰坦公司案(Al Shimari v. L3 Titan)》

法律依據:美國《統一軍事司法法典(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中兩大條款:

第一條:《第92條》明確規定 : 美國軍人必須服從合法命令,但不得執行非法命令;

第二條:《第134條》明確規定 : 也就是俗稱的兜底條款(General Article) --- 規定凡是損害軍隊良好秩序與紀律、使軍隊蒙羞的行為,或非死刑的犯罪與違法行為,即使未在其他條款中明確列出,也可以由軍事法庭審理並處罰 --- 這包括:偽造或      虛假官方聲明、不光彩地拒絕償還債務、公共場合酗酒鬧事、與妓女公開交往、不      當語言侮辱長官、不支持家庭的行為、作弊、偷竊、道德敗壞的相關行為。

根據《利特爾 訴 巴雷姆案》判例,美國商業部長執行了美國總統的非法命令,在接管了美國各大鐵工廠期間造成的各種損失,應該負起全部的民事賠償法律責任。這筆賠償金,應該由美國商業部長個人承擔,而不是納稅人的公款支付。

           托馬斯.克拉克大法官在同意意見書中說:

“本法院對美國總統在憲法下的權力所作出的首批闡述之一,是由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在大約一百五十年前提出的。在 《利特爾 訴 巴雷姆案》 一案中,他在討論美國總統指示扣押一艘從法國港口駛出的船隻《飛魚號》的權力時,使用了以下極具代表性的清晰語言:

‘美國總統的崇高職責是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他也是美國陸軍和海軍的總司令。在當時的情況下,他是否可以在沒有為此目的的特別授權的情況下,授權美國武裝艦艇的指揮官扣押並送往港口進行審判那些因從事非法貿易而被沒收的美國船隻,這一點並不清楚。

但是,當注意到美國國會的一項法案賦予了在公海上扣押船隻的特別權力,並將該權力限制在扣押駛往或航行至法國港口的船隻時,立法機關似乎已經規定,執行該法律的方式應排除對任何非駛往法國港口的船隻的扣押。’

因此,本法院一致裁定,美國總統的指示是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發布的,這些指示不能使一項如果沒有這些指示就構成明顯侵權的行為合法化。據我所知,本法院此後沒有做出過任何相反的裁決。

美國總統權力的界限並不明確。然而,第2條和第1條一樣,都是一部旨在流傳後世、因此必須適應人類事務各種危機的美國憲法的一部分。

我們的一些美國總統,例如亞伯拉罕.林肯認為,如果某些措施對於通過維護國家來維護憲法至關重要,那麼即使這些措施在其他情況下違憲,也可能變得合法。

另一些美國總統,例如西奧多.羅斯福,則認為美國總統作為人民的管家,可以行使除憲法或國會明確禁止之外的所有權力。

在我看來 --- 這不僅是約翰.馬歇爾首席大法官在《利特爾 訴 巴雷姆案》中的判決所教導我們的,也是本院其他傑出法官的諸多判例所闡明的 --- 美國憲法確實賦予美國總統在國家面臨嚴重緊急情況時廣泛的權力。

事實上,我認為,這種授權對於美國憲法本身的存續可能至關重要。正如亞伯拉罕.林肯所言:‘難道有可能失去國家卻還能保住憲法嗎?’

在描述這種權力時,我不在乎人們稱之為剩餘權力、固有權力、道德權力、默示權力、綜合權力、緊急權力或其他任何名稱。

我相信,那些曾有幸擔任美國總統律師的人,在使用這些形容詞時,都懷着最真誠的態度和最高尚的目的。

我的結論是,如果美國國會已經制定了具體的程序來應對美國總統面臨的此類危機,那麼美國總統在應對危機時必須遵循這些程序.

但是,如果美國國會沒有採取此類行動,美國總統的獨立行動權力取決於國家面臨的局勢的嚴重程度。

我不能支持此次扣押行動,因為在此案中,正如在 《利特爾 訴 巴雷姆案》案中一樣,美國國會已經規定了美國總統在應對當前緊急情況時應遵循的方法。

當時有三種法定程序可供選擇:1950年《國防生產法》、1947年《勞資關係法》和1948年《兵役法》規定的程序。在本案中,美國總統援引了第一種程序,他沒有援引其他兩種程序。

1950年《國防生產法》規定了對影響國防的勞資糾紛進行調解的程序。根據這項法律授權,美國總統設立了工資穩定委員會。

然而,《國防生產法》並未賦予美國總統除通過普通徵用程序之外的其他徵用不動產的權力,也沒有規定解決勞資糾紛的制裁措施。

1947年《勞資關係法》亦即是通常稱為《塔夫脫-哈特利法案》包含一些旨在處理全國性罷工的條款。

這些條款規定了一項程序,美國總統可以任命一個調查委員會,並在適當情況下,尋求對可能發生的停工採取八十天的禁令救濟。

只要美國總統認為威脅或實際發生的罷工會影響到整個行業與如果允許發生或繼續下去,將危及國家健康或安全,他就可以援引該程序。

在該法案通過時,美國國會明確否決了一項賦予美國總統權力以徵用任何工廠、礦山或設施的提案,該提案規定,如果美國總統認為威脅發生的停工將危及公共健康或安全,他就可以行使此項權力。

相反,《塔夫脫-哈特利法案》指示美國總統,如果罷工在八十天的禁令期內仍未解決,則應向美國國會提交一份完整而全面的報告,以及他認為合適的建議,供美國國會審議並採取適當行動。

該法的立法史表明,美國國會認為八十天的期限足以使其有機會確定是否應制定特別立法來應對當前的緊急情況。

1948年《兵役法》賦予美國總統特定權力,可以徵用未能為武裝部隊或原子能委員會生產國防所需物資的工廠。

該法案規定,如果美國總統已下令訂購此類商品的生產商在總統規定的期限內拒絕或未能履行訂單,美國總統可以立即接管該生產商的工廠。

這種措辭比1916年《國防法》和1940年《選擇性訓練和服役法案》中使用的措辭更為寬泛,後兩部法律規定,只有當生產商拒絕供應必要的國防物資時才能進行徵用,而不是當他們未能供應時。

這三部法規為本案的判決提供了法理指導。在4月8日接管鋼鐵廠之前,美國總統已經通過工資穩定委員會用盡了《國防生產法》規定的調解程序。這些程序未能避免迫在眉睫的危機;然而,它使罷工推遲了九十九天。

政府辯稱,這比《塔夫脫-哈特利法案》規定的最長八十天等待期更長,因此相當於遵守了該法案的實質內容。

即使我們接受這種略顯誇張的結論,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國防生產法》和《塔夫脫-哈特利法案》都沒有授權進行此處受到質疑的徵用,而且政府也沒有努力遵守1948年《兵役法》規定的程序,該法明確授權在生產商未能供應必要的國防物資時進行徵用。

   基於這些原因,我同意法院的判決。正如約瑟夫.斯托里大法官(Joseph Story)曾經說過:

“本法院對政府行政部門懷有最崇高的敬意,鑑於該部門事務繁多,我們可以毫不失禮地假設,有時可能會對法律的解釋出現偏差。我們的職責是根據國家記錄中的法律條文來解釋法律;當國家公民要求我們發表意見時,我們不能拒絕,無論我們的意見與一些權威人士的意見有多大分歧。”

美國總統在與國家安全資源委員會協商並聽取其建議後,如果認定為了國家安全利益,政府需要迅速獲得國會已授權採購的、專供美國武裝部隊或原子能委員會使用的任何物品或材料,則有權通過任何政府機構負責人,向任何經營工廠、礦山或其他設施且能夠生產此類物品或材料的個人下達訂單,訂購美國總統認為適當數量的此類物品或材料。任何根據本條規定收到訂單的人都應被告知,該訂單是根據本條規定下達的。

  如果任何根據上款規定收到訂單的人拒絕或未能 ---

  (1) 在美國總統規定的期限內或美國總統確定的儘可能短的時間內完成訂單;或

  (2) 生產所訂購的種類或質量的物品或材料;

  (3) 以該人與相關政府機構協商確定的價格提供所訂購的數量、種類和質量的物品        或材料;或者,如果未能協商確定價格,則以其隨後根據上款規定有權獲得的價格      提供所訂購的數量、種類和質量的物品或材料;

美國總統有權立即接管該人的任何工廠、礦山或其他設施,並通過任何政府機構運營該設施,以生產政府所需的此類物品或材料。

  政府在記錄、案情摘要或口頭辯論中均未解釋為何無法嚴格且及時地遵守該法案的      規定。

顯然,政府本可以向鋼鐵公司下達訂單,訂購國防所需的各種類型的鋼材,並指示鋼鐵公司將物資直接運送給飛機、坦克和彈藥的生產商。

該法案並未要求政府訂單必須涵蓋生產商工廠的全部產能,美國總統才有權進行徵用。我們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的經驗表明,政府可以迅速採取措施,沒收未能履行強制訂單的工廠。

位於賓夕法尼亞州麥基斯羅克斯(McKees Rocks)的聯邦搪瓷衝壓公司(The Federal Enameling & Stamping Co.),於1918年9月13日收到強制訂單,並於同一天被沒收。

位於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Springfield)的史密斯威森公司工廠(The Smith & Wesson plant),也於1918年9月13日被沒收,此前該公司未能履行前一周發布的強制訂單。

顯然,位於俄亥俄州漢密爾頓的莫斯勒保險箱公司(The Mosler Safe Co.),在收到強制訂單的同一天也被沒收。”

美國最高法院地標式的《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是一件使研究美國憲政者着迷的案例,由原告的律師群,到美國地區聯邦法官,到美國巡迴上訴法院,再到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處處散發着智慧的火花,和大量使人擊節讚嘆的法律、法理和案例,即使是少數派三位投反對票的大法官的附帶異議意見書,亦是罕見的司法精品。

在《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中投下反對票的三位是:首席大法官弗雷德里克.文森,斯坦利.里德大法官和謝爾曼.明頓大法官。他們聯合撰寫了一份無論是從法理還是案例都是上乘的反對意見書。

三位反對票大法官首先在反對意見書上,說出站在他們立場的當前客觀環境現狀:

“美國總統指示美國商務部長查爾斯.索耶在當前緊急狀態下,暫時接管全國的鋼鐵廠,因為‘停工將立即危及我們的國防以及與我們共同抵抗侵略的盟友的國防,並將加劇我們前線作戰的士兵、水兵和飛行員所面臨的持續危險。’

美國地區法院裁定將鋼鐵廠歸還給私人所有者,理由是美國總統的行為超出了美國憲法賦予他的權力範圍。

本法院裁決維持原判。本法院的一些成員認為,在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的情況下,美國總統在危機時期無權採取行動。本法院的其他成員則基於他們對某些法規的解讀而贊同維持原判。

由於我們無法認同維持原判的任何理由,並且考慮到本案所提出的問題,不僅對這場關鍵訴訟至關重要,而且對美國總統以及未來美國總統在危機時期行使權力也至關重要,因此我們不得不提出異議。

  在審理本案中,美國總統權力的問題時,我們首先必須考慮這些權力行使的背景。

那些認為本案涉及非凡權力的人應該記住,現在正處於非凡時期。一個尚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破壞中恢復過來的世界,被迫面對另一場更加可怕的全球衝突的軍事威脅。

美國充分承擔其在國際社會中的責任,在促成聯合國憲章的通過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該憲章以89票贊成、2票反對的投票結果獲得美國參議院批准。聯合國的首要宗旨是:

‘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的集體措施,以防止和消除對和平的威脅,並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破壞和平的行為。’

1950年,當聯合國呼籲成員國‘提供一切援助’以擊退北韓的侵略時,美國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近兩年來,我們的武裝部隊一直在朝鮮作戰,傷亡人數超過十萬八千人。敵對行動並未停止。

聯合國繼續在朝鮮採取行動以應對侵略的決心已得到重申。美國國會通過增加軍事人員和裝備以及實施經濟穩定措施來支持在朝鮮的行動。

美國國會通過了哈里.杜魯門計劃的援助希臘和土耳其,和喬治.馬歇爾計劃的提供經濟援助以增強我們在西歐盟友的實力,進一步努力保護自由世界免受侵略。

1949年,美國參議院批准了《北大西洋公約》,根據該公約,每個成員國都同意,對其中一個國家的武裝攻擊即是對所有國家的武裝攻擊。

美國國會立即實施了《北大西洋公約》,授權向致力於維護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共同安全原則的國家提供軍事援助。最近,共同安全的概念已通過條約擴展到我們在太平洋地區的盟友。

我們的條約不僅代表着法律義務,也表明美國國會認識到,自由世界的共同安全是抵禦全球範圍內侵略威脅的最佳保障。

自由世界以外的武裝力量規模之大,就表明了共同安全的必要性。被告的辯護狀告訴我們,蘇聯擁有世界上最大的空軍,其陸軍規模也遠大於美國和與我們建立共同安全安排的國家目前擁有的陸軍規模。

  持續的國際緊張局勢表明和平是多麼脆弱。

即使是對我們在國際社會責任的簡要回顧,也揭示了我們所承擔任務的艱巨性。這些措施的成功可能,正如 --- 人們經常觀察到,這些事件會極大地影響世界各地尚未出生的許多代人的生活。

美國國會意識到自身的責任,而這些責任與我們通過共同安全實現自身生存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頒布了大量配套立法。

為了說明這項總體計劃的規模,自1950年6月朝鮮戰爭爆發以來,美國國會已撥款一千三百億美元用於我們自身的國防以及向盟友提供軍事援助。

在1951年的《共同安全法案》中,美國國會授權:‘向友好國家提供軍事、經濟和技術援助,以加強自由世界的共同安全以及各國和集體防禦。’

1952財年,美國國會撥款超過五十五億美元用於軍事援助,其中大部分用於購買軍事裝備。

目前,美國國會正在審議一項為1953財年用於同一目的的超過七十億美元的撥款請求,除了直接向自由世界國家運送軍事裝備外,這些國家的國防生產還依賴於美國提供的機床和鋼材配額。

美國國會還指示美國總統加強我們自身的防禦。美國國會認識到‘嚴峻的事實是美國目前正處於生死存亡的鬥爭中,因此我們必須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使我們的實力足以應對當前的危機。’並授權徵召男性入伍。結果,我們現在擁有超過三百五十萬名軍人。

美國國防部的撥款在朝鮮戰爭爆發前的三年裡平均每年不到一百三十億美元,而美國國會將其增加到1951財年的四百八十億美元和1952財年的六百億美元。

目前,美國國會正在審議一項為1953財年國防部撥款五百一十億美元的請求。增加的撥款主要用於軍事裝備和物資 --- 槍支、坦克、艦船、飛機和彈藥 --- 所有這些都需要鋼鐵。

其他需要大量鋼鐵的國防項目包括《原子能委員會》設施的大規模擴建以及美國國會積極鼓勵的全國生產能力的擴張。

美國國會認識到這些國防項目對經濟的影響。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總統請求獲得徵用財產以及分配稀缺物資並確定優先級的權力。在1950年的《國防生產法》中,美國國會授予了美國總統所要求的權力,此外,還授予了穩定物價和工資以及解決國防項目中出現的勞資糾紛的權力。

《國防生產法》於1951年獲得延期,美國參議院的一個委員會指出,軍事裝備採購計劃造成的混亂,‘蘊藏着經濟災難的種子,這種災難很可能摧毀我們正在努力建設的軍事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該委員會僅以鋼鐵這一種商品為例研究了這個問題,並發現這生動地展現了由於民用供應減少和收入增加而導致的整體通貨膨脹危險。即使在朝鮮戰爭爆發之前,鋼鐵產量即使超過理論上的100%產能也無法滿足民用需求。

自朝鮮戰爭以來,巨大的軍事需求使得鋼鐵需求遠遠超過了產能的增長。該委員會強調,即使鋼廠滿負荷運轉,鋼鐵短缺加上民用購買力的增加,也帶來了災難性通貨膨脹的嚴重危險。

  美國總統有責任執行上述立法計劃的成功實施取決於鋼鐵的持續生產和價格穩定。

因此,當美國鋼鐵生產商與其雇員即《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代表之間的集體談判協議於1951年12月31日到期,且整個基礎鋼鐵行業面臨罷工停產的威脅時,美國總統採取行動以避免鋼鐵生產完全中斷。

1951年12月22日,美國總統將爭議提交給《工資穩定委員會》,要求該委員會調查爭議並儘快就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提出建議。

《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響應了美國總統的要求,在爭議提交給委員會期間推遲了原定的罷工。在特別委員會小組舉行聽證會並提交報告後,《工資穩定委員會》於1952年3月20日向美國總統提交了報告和建議。

《工資穩定委員會》的報告得到了《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的認可,但遭到原告的拒絕。

《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宣布將於1952年4月9日凌晨12:01開始罷工,但雙方繼續談判,希望在1952年4月8日晚上之前達成協議。

1952年4月8日,由於談判未能避免鋼鐵生產停產的威脅,美國總統發布了由美國商業部長查爾斯.索耶派人進駐美國各大鐵工廠,全面接管業務的《美國總統第10340號行政命令》。

1952年4月9日,美國總統用公函通知了了他已經接管美國各大鐵工廠的決定。十二天過去了,美國國會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1952年4月21日,美國總統致信美國參議院副議長,再次闡述了他採取行動的目的和必要性,並再次重申了他的立場 :‘如果美國國會願意,它可以否決我在這件事上採取的行動。’迄今為止,美國國會尚未採取此類行動。

與此同時,原告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歸還根據《美國總統第10340號行政命令》沒收或接管的鋼鐵廠。

在這起要求歸還原告財產的訴訟中,我們假定被告查爾斯.索耶不受司法限制的豁免,如果我們認定被告所依據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違憲,則原告有權獲得《衡平法》上的救濟。

我們姑且假設法院可以審查美國總統關於存在緊急情況的事實認定。

但沒有任何依據表明美國總統在本案中的認定可以被推翻。原告在被告答辯或聽證之前就提出了初步禁令申請。

被告反對該申請,並提交了政府官員的宣誓證詞,這些證詞描述了美國總統命令所依據的事實,且這些證詞未經反駁。

美國國防部長羅伯特.洛維特(Robert Abercrombie Lovett)發表誓言證詞說 :‘美國鋼鐵行業的停工將立即導致各種重要武器和彈藥的生產嚴重削減。’

三位反對票大法官用六大領域的法理,說明他們為什麼認為這個裁決是錯誤的。

第一大領域指出如果鐵工廠因罷工而導致停止生產,立即會影響到國家安全,因而美國總統有權採取任何包括充公或接收鐵工廠的救濟權力:

“第一 :舉例說明,目前全國某種合金鋼產量的84%用於生產軍用產品,另一種鋼材總產量的35%用於生產彈藥,而這些彈藥的80%現在都運往韓國。

美國國防部長羅伯特.洛維特表示 : ‘我們在韓國是用彈藥而不是用我們士兵的生命來守住防線。’

《原子能委員會主席》、內政部長、被告商務部長以及《國防生產管理局》《國家生產管理局》《總務管理局》和《國防運輸管理局》的行政長官,也向地區法院提交了宣誓書。

這些宣誓書披露,在原子能、石油、電力、運輸和工業生產包括鋼鐵生產等關鍵國防項目中,對鋼鐵的需求量巨大。

負責分配和優先事項管理的官員宣誓指出,鋼鐵生產在我國經濟中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些宣誓書強調了我國國防計劃對鋼鐵的迫切需求,以及鋼鐵庫存不足和鋼鐵生產中斷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

我們在此甚至無需考慮政府徵用農場、街角雜貨店甚至單個工廠的可能性。只有忽略本案的核心事實 --- 如果政府沒有進行徵用,全國的全部基礎鋼鐵生產都將徹底停產 --- 才會出現這種考慮。

即使暫時忽略美國總統作為國家外交事務機構可能掌握的任何機密信息,本案記錄中未經反駁的宣誓書也足以支持,停工將立即危及和損害我國國防的結論。

原告根本沒有提出任何理由來駁斥美國總統關於任何鋼鐵生產中斷都會立即使國家陷入危險的結論。此外,即使是自己產生的對任何鋼鐵生產中斷是否構成緊急情況的懷疑,在這裡也無濟於事。

工會和原告進行了長達六個月的談判,涉及一百多個爭議問題 --- 這些問題不僅限於工資要求,還包括工會商店和其他雙方之間的原則性問題。

在徵用之時,沒有,現在也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任何罷工會持續很短的時間。工會和鋼鐵公司很可能會進行一場曠日持久的鬥爭。原告律師告訴我們,遲早鋼鐵廠會恢復運營。

這或許能讓鋼鐵公司和工會滿意。但我們的士兵和盟友卻不會因為這種遲早的保證而感到振奮,因為他們賴以生存的彈藥供應 --- 遲早才能到位,換句話說,就是太少太遲。

因此,如果美國總統根據美國憲法擁有在沒有明確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應對危急局勢的權力,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行使這種權力就沒有任何可以批評的理由。“

三位反對票大法官在第二大領域裡,用歷史實例為證,直接肯定了美國總統的下令充公鐵工廠行為是合法而有效:

“第二:鋼鐵廠是出於公共用途而被徵用的。本案中援引的徵用權是主權的一項基本屬性,長期以來被認為是聯邦政府的一項權力。

1876年的《科爾 訴 美國案(Kohl v. United States)》。原告不能抱怨美國憲法中的任何條款禁止在本案中行使徵用權。《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規定 :“非經正當補償,不得徵用私有財產供公共使用。”

根據1951年《美國 訴 皮威煤炭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Pewee Coal Co.)》判例指出,這並不妨礙此次徵用,因為如果徵用本身不是非法,原告就能獲得所需的正當補償。

原告承認政府可以徵用鋼鐵廠,但聲稱隱含的徵用權只能根據美國國會法案行使。他們說,在任何情況下,美國總統都不能行使這項權力,除非他能指出授權立法中的明確條款。

美國地區法官在批准初步禁令時採納了這種觀點。在沒有答辯、沒有聽取證據的情況下,他根據自己既定的結論即被告的行為是非法的來裁定此案,因為他認為美國總統在緊急情況下,唯一的做法是將此事提交美國國會,並等待最終通過立法,使政府能夠應對迫在眉睫的災難。

在這種觀點下,美國總統在最需要採取行動的時候卻束手無策,因為除了他之外,沒有人能夠立即採取行動。在這種觀點下,他之所以無能為力,是因為一項沒有明確賦予美國國會的權力卻被認為完全屬於國會。

         《美國憲法第2條第1款》規定:行政權屬於美利堅合眾國總統。

全部行政權都賦予了美國總統。就職前,美國總統宣誓“將忠實履行美國總統的職責,並盡最大努力維護、保護和捍衛美國憲法。”這種將行政權全面賦予一個人是在美國擺脫君主制枷鎖後不久就確立的。

詹姆斯.麥迪遜宣稱,只有在政府所有三個部門都注入主動性和活力,才能避免任何形式的暴政。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補充道:

 ‘行政部門的活力是良好政府的主要特徵。它對於保護社會免受外國攻擊至關重要;對於法律的穩定實施同樣至關重要;對於保護財產免受有時會擾亂正常司法程序的非法和專橫的聯合行動的侵害至關重要;對於保障自由免受野心、派系和無政府狀態的侵犯和攻擊至關重要。’

因此,顯而易見,美國總統職位被有意設計成一個擁有權力和獨立性的職位。當然,制憲者並沒有創造一個可以隨時獨攬大權的獨裁者。但他們也沒有創造一個無力行使政府權力、在共和國生死存亡之際束手無策的傀儡。

在審理本案中提出的重大憲法問題時,我們絕不能忘記,正如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     所告誡的那樣:‘美國憲法旨在世代相傳,因此必須適應人類事務的各種危機,而且     其手段足以實現其目的’。

確實會出現一些制憲者無法預見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美國憲法被視為一份靈活的文獻,可以適應新的情況。

但今天我們並非要擴展美國憲法以適應新的情況。因為在本案中,我們只需回顧歷史和久經考驗的憲法原則 --- 這些原則在我國歷史上一直被政府所有部門一貫遵守,正是那些聲稱行政命令無效的人試圖在本案中的修改憲法。“

        三位反對票大法官在第三大領域裡,用歷史事實和案例證明美國總統有權充公民營企業:

“第三:對行政行為的回顧表明,我們的美國總統在許多場合都展現了制憲者在設立美國總統為三軍統帥,並賦予他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的職責時所設想的領導力。

無論是否有明確的法律授權,美國總統們在國家緊急狀態下,都會迅速果斷地採取行動,執行立法方案,至少在美國國會採取行動之前維護這些方案。美國國會和美國法院對此類行政舉措一直予以認可。

我們的第一任總統立即展現了制憲者所設想的領導力。當賓夕法尼亞州部分地區公然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時,喬治.華盛頓總統沒有等待州政府的請求,就召集民兵,並採取果斷措施確保法律得到切實執行。

當法國大革命引發的國際爭端威脅到美國捲入戰爭,而美國國會政策尚不明朗時,喬治.華盛頓總統發表了《中立宣言》。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對該宣言的辯護經受住了時間的考驗,他提出的論點是,行政部門有義務在美國國會採取行動之前維護和平,此外,他還指出,作為切實執行法律的一部分,有必要讓全國人民了解現有法律和條約的要求。

約翰.亞當斯總統簽發了逮捕喬納森.羅賓斯(Jonathan Robbins)的逮捕令,以執行一項條約的引渡條款。這一行動在美國國會受到質疑,理由是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執行該條約的方法。當時還是美國眾議院議員的約翰.馬歇爾,提出了以下論點來支持美國總統的行動:

‘條約是一項法律,它規定了必須完成的特定目標。美國憲法已經明確指定了執行這項任務的人,因為美國憲法規定了負責對外事務並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的人。執行這項任務的手段,即國家的力量,掌握在這個人手中。

即使尚未規定使用這些手段的具體方式,這個人難道不應該完成這項任務嗎?美國國會無疑可以規定具體的方式,美國國會也可以將合同的全部執行權委託給其他人;但是,在此之前,行政部門似乎有責任利用其掌握的任何手段來執行合同。

美國國會試圖詆毀美國總統的行動最終失敗了。近一個世紀後,本法院有機會明確認可了約翰.馬歇爾精闢而有力的論證。’

托馬斯.傑斐遜總統在路易斯安那購地案中的舉措、門羅主義以及安德魯.傑克遜總統將政府存款從美國銀行撤出的行動,進一步以實際行動,證明了制憲者在將全部行政權賦予美國總統時所表達的理念。

在南北戰爭爆發後,亞伯拉罕.林肯總統在沒有宣戰的情況下,採取了果斷行動。他召集軍隊,並動用國庫資金支付軍餉,而無需美國國會撥款。

亞伯拉罕.林肯總統宣布對南方邦聯進行海上封鎖,並扣押了違反封鎖的船隻。美國國會非但沒有否認這些行動的合法性,反而明確表示贊同。

亞伯拉罕.林肯總統最引人注目的行動是《解放奴隸宣言》,該宣言是為了幫助贏得南北戰爭而發布的,但完全沒有法律授權。

在一個為本案提供了最恰當先例的行動中,亞伯拉罕.林肯總統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下令扣押了通往華盛頓的鐵路和電報線路。

幾個月後,美國國會承認並確認了美國總統扣押鐵路和電報線路的權力,並規定了干擾政府運營的刑事處罰。這項法案並沒有賦予美國總統任何額外的扣押權力。

美國國會明確駁斥了美國總統的行動,在獲得立法機構批准之前缺乏法律依據的觀點。該法案的發起人宣稱,該法案的目的僅僅是為了確認美國總統已經擁有的權力。

反對者堅稱,授權徵用財產的法令是不必要的,甚至可能被解釋為限制了美國總統現有的權力。

在南北戰爭期間,也發生了其他徵用私人財產的事件,就像在之前的戰爭中發生的那樣。

在1872年的《美國 訴 羅素案(United States v. Russel)》中,陸軍軍需官以緊急軍事需要為法理,徵用了三艘河船。美國最高法院維持了賠償裁決,並指出:

‘然而,毫無疑問,在戰爭時期或面臨迫在眉睫的公共危險的極端緊急情況下,確實會出現一些特殊和不可預見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私人財產可以被徵用用於公共服務,或者可以被沒收並用於公共用途,甚至可以在未經所有者同意的情況下被銷毀。’

此類緊急情況確實會在戰爭時期或迫在眉睫的公共危險時期出現,但正如一位偉大的法官所言,正是緊急情況賦予了美國總統的徵用權。

顯然,必須先證明緊急情況的存在,徵用行為才能被證明是正當的。這種正當性可以得到證明,一旦證明,根據既定規則,如果緊急情況得到充分證實,那麼為此目的徵用私人財產的官員不構成侵權,政府有義務向所有者給予全額補償。

在1890年的《內格爾案(In re Neagle)》 中,本法院裁定,一名聯邦官員在保護本法院一名巡迴法官時,其行為屬於履行職責。雙方承認,當時並沒有具體的法令授權美國總統指派此類警衛。在裁定此類法令並非必要時,法院概括地將問題表述如下:

‘總統有權履行其偉大部門的職責,正如他應確保法律得到執行這句話所表達的那樣。必須忠實執行。這項職責是否僅限於按照美國國會法案或美國條約的明確條款執行,還是包括源於美國憲法本身、我們的國際關係以及憲法下政府性質所隱含的一切保護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

        後一種方法得到了法院的明確採納。

盧瑟福.海斯總統授權在1877年鐵路罷工期間,廣泛使用聯邦軍隊。

斯蒂芬.克利夫蘭總統也在1895年的普爾曼罷工(Pullman Strike)中使用了軍隊,他的行動具有特殊意義。

沒有任何法令授權採取這一行動。伊利諾伊州州長沒有發出任何求助;事實上,約翰.阿爾特蓋爾德州長否認需要增援部隊。

但美國總統關心的是,與州際貿易和郵件自由流通相關的聯邦法律能夠持續、忠實地執行,不受任何干擾。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他的代理人尋求並獲得了本法院在1895年的《德布斯案(In re Debs)》中維持的禁令。

美國聯邦法院仔細審查了美國總統為確保有關商業和郵件的大量立法得到執行而採取的每一項措施,並對其行為給予了充分的認可。

美國國會也注意到了美國總統對權力的這種運用。為了避免對法律的忠實執行造成明顯阻礙,美國參議院和美國眾議院分別通過決議,對行政部門的行動表示讚賞。

如果煤炭短缺需要採取此類行動,西奧多.羅斯福總統曾認真考慮過沒收賓夕法尼亞州的煤礦,在他的自傳中,西奧多.羅斯福總統闡述了美國總統權力的管家理論指出:

‘美國行政部門只對人民負責,並且根據美國憲法,在美國憲法沒有明確禁止的情況下,有義務積極地為人民服務。’

由於當時設想的煤礦徵用行動正是基於這一理論,因此前總統威廉.塔夫脫在其著作中批評了西奧多.羅斯福總統,而地區法院在本案中也引用了威廉.塔夫脫總統的這段論述。

 威廉.塔夫脫在他1916年出版的 《我們的首席行政官及其權力(Our Chief Magistrate and His Powers) 》書中,也同意美國總統的權力,例如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的職責,不能僅限於美國國會明文規定的法律。

後來在他擔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時,在1926年的《邁爾斯 訴 美國案(Myers v. United States)》的判決意見中,也引用了這些案例。 

1909年,威廉.塔夫脫總統獲悉,政府擁有的石油土地正以如此快的速度被私人獲得專利,以至於公共石油土地將在幾個月內枯竭。

儘管在1897年,美國國會明確規定這些土地可以出售給美國公民,但美國總統仍然下令暫停出售這些土地,以支持擬議的立法。

在1915年的《美國 訴 中西部石油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Midwest Oil Co.)中,美國總統的行動被裁定為符合我國歷史上行政部門的慣例。

美國訴訟總長約翰.戴維斯先生與助理美國訴訟總長歐內斯特.克納貝爾(Ernest Knaebel),一起提交了一份出色的簡報。

在這份簡報中,威廉.塔夫脫總統面臨的情況被描述為‘緊急情況,沒有時間等待美國國會的行動。’簡報隨後討論了美國憲法賦予美國總統在此類情況下的權力:

‘我們的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是自給自足的。 其手段足以實現其目的,因此可以合理地假設,其積極力量在大多數情況下都足以應對其面臨的緊急情況。

雖然在權力分立的政府中不能指望完美的靈活性,而且權力分立是美國憲法的主要特徵之一,但那些被要求劃定權力界限的人的明確職責是確定本質,認識實際情況,並避免僵化的形式主義,因為這種形式主義只會使政府僵化,降低其效率,而沒有任何好處。

制定法律的職能是美國國會獨有的,行政部門不能在任何程度上行使這項職能。但這並不意味着所有可能制定法律的事項都必然排除在行政部門的影響範圍之外。

行政部門可以在許多方面對事物和人員採取行動,儘管這些方面可能尚未受到美國國會的實際監管。

換句話說,正如有些領域是美國國會獨有的,有些領域是行政部門獨有的,也有一些領域是兩者共有的,這意味着行政部門可以在這些領域內採取行動,直到立法機構介入並加以規範。這些領域並非立法特權領域,而是立法權可以隨時介入並主導的領域。

這種情況源於美國總統並非美國國會的代理人,而是國家的代理人。因此,他直接履行美國憲法賦予他的職責,並執行美國國會通過的法律和法規。

美國總統是美國人民的代理人,其所有權力均源於人民,並直接對人民負責。他絕非美國國會的代理人。他服從並執行美國國會的法律,並非因為美國國會在他之上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而是因為美國憲法指示他這樣做。

因此,在不制定法律或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行政部門可能負有重大的憲法義務,在美國國會法案未涵蓋的情況下,為國家安全採取行動;甚至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說他的行動是憲法賦予他的任何特定獨立權力的直接體現。

在我們的歷史上,總統感到並履行此類職責的案例並不少見,儘管由於這些行為符合公共利益並得到所有人的認可,因此很少在法庭上受到質疑。然而,我們能夠列舉一些經過司法審查的相關案例。

據我們理解,在1890年的《內格爾案》及其引用的案例所闡明的原則是:當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保護政府機構、工具或財產時,它有權行使美國總統的權力。

這並不意味着在美國國會擁有管轄權且已表達其意願的情況下,行政部門可以無視美國國會的意願。

它當然也不包含任何立法權,更不用說暫停美國國會已經通過的立法。它涉及的是執行具體的行為,這些行為並非立法性質,而是純粹的行政性質 --- 這些行為本身並非法律,但它們的前提是存在授權他執行這些行為的法律。

這項法律既沒有體現在美國憲法中,也沒有體現在美國國會的立法中,但理性和必要性要求我們必須根據具體情況推斷出它的存在。

在我們提到的所有案例中,以及在從《內格爾案》摘錄的引文中引用的案例中,都無法斷定美國總統的行為是美國國會明示或默示授權的。

所處理的情況從未被任何美國國會法案涵蓋,也完全沒有理由認為立法機構曾具體考慮過這些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在這些案例中,美國總統的行為並非僅僅是執行某些特定法律。

這些案例在原則上也沒有任何一個與本案截然不同,它們所涉及的美國總統行使特定憲法權力的程度與本案所涉及的程度並無二致。

綜合來看,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總統是代表我們在外交事務中、指揮陸海軍、向國會通報國情、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以及建議制定新法律的官員,再加上美國憲法中關於行政權賦予美國總統的廣泛聲明,這些都充分表明,美國總統是美國的監察者、行動者和統領者。’

這份簡報之所以價值非凡,不僅在於其作者的水平,更在於它以簡潔的論證方式揭示了本法院在《中西部石油公司案》中批準的行政實踐的基礎。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托馬斯.威爾遜總統在未經美國國會具體授權的情況下,成立了《戰時勞工委員會》。

該委員會由威廉.塔夫脫和弗蘭克.沃爾什(Frank Patrick  Walsh)共同擔任主席,其宗旨是防止罷工和停工干擾緊急情況下所需物資的生產。

《戰時勞工委員會》的決定通過美國總統的行動得以實施,包括沒收工業工廠。托馬斯.威爾遜總統還下令沒收了全國的鐵路。

從《銀行假日公告》開始,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行政領導和主動性是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政府的顯著特徵。1939年,歐洲戰爭爆發後,美國總統宣布進入 ‘有限的國家緊急狀態’,以加強國家防禦。

1941年5月,軸心國交戰方的威脅日益明顯,美國總統宣布進入‘無限期國家緊急狀態’,號召全國動員起來,加強國防,抵禦侵略。

美國總統主動採取行動加強國防,從英國政府手中獲得建立空軍基地的權利,作為交換,美國向英國提供了老舊的驅逐艦。

1941年,當英國軍隊撤離冰島後,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採取行動保護冰島免受軸心國勢力的攻擊,派遣美軍占領冰島。

美國國會在美軍抵達冰島的同一天獲悉了這一行動。占領冰島只是我們歷史上至少 一百二十五起事件之一,在這些事件中,美國總統們未經美國國會授權,也未宣戰,就命令武裝部隊在海外採取行動或維持陣地。

珍珠港事件發生前約六個月,加利福尼亞州英格爾伍德(Inglewood)一家飛機製造廠的勞資糾紛中斷了部分軍用飛機的生產。

儘管這次停工與目前整個基礎鋼鐵工業停產所造成的全面癱瘓相比微不足道,而且當時我們的武裝部隊尚未參戰,但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仍然下令接管該工廠:

     ‘根據美國憲法和法律賦予我的權力,作為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和美國陸海軍總司令,我           特此下令。’

美國司法部長羅伯特.傑克遜(Robert Houghwout Jackson)義正辭嚴地宣稱,美國總統有道義上的責任確保國家的國防努力持續運轉。他鏗鏘有力的道義辯護與同樣有力的法律辯護相輔相成:

‘美國總統的公告基於美國總統從美國憲法本身和美國國會頒布的法律中獲得的全部權力。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總統有責任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

他必須設法執行的法律包括那些指示他組建一支擴大的軍隊、建立一支強大的海軍、保護政府財產、保護那些從事政府工作的人員以及執行《租借法案》的法律。

為了忠實地執行這些法律,美國總統不僅擁有美國國會各項法案賦予的每一項普遍執法權,而且擁有所有這些法律的總和,以及美國憲法賦予他的廣泛的執行法律的方法裁量權。

美國憲法還賦予美國總統作為陸軍和海軍總司令的責任和權力。這些用於保護國家持續存在的武器置於他的全權指揮之下,

其含義顯而易見,他不應該允許這些武器因為無法獲得美國國會已撥款並指示美國總統採購的物資而癱瘓。’

當時,美國參議員托馬斯.康納利(Thomas Terry Connally)提議修改《選擇性訓練和服務法案(Selective Training and Service Act)》,授權美國總統徵用任何因生產中斷而嚴重阻礙國防工作的工廠。

該法案的支持者並未暗示該立法會增加美國總統已有的權力,而反對者則認為該修正案是不必要的,因為美國總統已經擁有這項權力。這項關於工廠徵用的修正案在當屆美國國會會議上並未獲得通過。

與此同時,在珍珠港事件發生之前,美國總統下令徵用了一家造船公司和一家飛機零部件工廠。宣戰後,但在1943年《史密斯-康納利法案(Smith-Connally Act of 1943)》頒布之前,又徵用了五家工業企業,以避免必要的生產中斷。在此期間,美國總統還下令徵用全國的煤礦,以消除阻礙有效開展戰爭的障礙。

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採取的程序與托馬斯.威爾遜總統使用的程序非常相似。國家戰爭勞工委員會(National War Labor Board)像其在一戰時期的前身一樣,由行政命令設立,旨在有效、公平地處理影響國防生產的勞資糾紛。

當《戰爭勞工委員會》的命令遭到違抗時,徵用被認為是必要的,以確保動員工作能夠持續進行,並強制執行經濟穩定計劃。

在徵用煤礦時,美國參議員托馬斯.康納利提出的旨在為徵用和《戰爭勞工委員會》提供法律依據的法案再次提交美國國會審議。

正如其發起人所說,該法案的目的並非增加美國總統的權力,而是讓全國人民知道美國國會堅定地支持美國總統。

正如美國國會承認亞伯拉罕.林肯總統的徵用權一樣,美國國會再次承認美國總統已經擁有必要的權力,因為美國國會無意批准過去那些合法性存疑的行動。

事實上,當美國參議員米勒德.泰丁斯(Millard Evelyn Tydings)提出一項修正案,明確確認和批准徵用煤礦的行動時,該法案的發起人反對這項修正案,認為它會使徵用的合法性受到質疑,最終該修正案被否決。

當《康納利法案》提交美國眾議院審議時,除序言條款外,所有內容都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維吉尼亞州眾議員霍華德.史密斯(Howard Worth Smith)提出的一項法案,該法案最終獲得通過。

美國眾議院的這項行動意義重大,因為《史密斯法案》本身並不包含授權美國總統進行徵用的條款,但卻包含控制和規範政府根據法律或其他方式徵用的財產相關活動的條款。

經過協商,美國眾議院同意了《康納利法案》中的徵用條款,該法案最終被制定為1943年《史密斯-康納利法案》或亦稱之為《戰爭勞資糾紛法案(War Labor Disputes Act of 1943)》。

《史密斯-康納利法案》通過後,為確保在《戰爭勞工委員會》建議的條款基礎上持續生產而進行的徵用,其依據不僅包括該法案,還包括美國總統根據美國憲法和一般法律享有的權力。

當時出現了一個問題,即關於任何用於製造、生產或開採任何物品或材料的工廠、礦山或設施的法律條文是否授權徵用一家零售百貨公司和郵購公司蒙哥馬利.沃德公司(Montgomery Ward)的財產。

美國司法部長弗朗西斯.比德爾(Francis Beverly Biddle)發表意見稱,無論《史密斯-康納利法案》的條款是否授權此類徵用,美國總統都有權徵用蒙哥馬利.沃德公司的財產,以防止停工。

這一意見與前任美國司法部長法蘭克.墨菲(Frank Murphy)、羅伯特.傑克遜及其繼任者托馬斯.克拉克所持的關於美國總統權力的觀點一致。

因此,1944年4月,當蒙哥馬利·沃德公司拒絕遵守戰爭勞工委員會關於其芝加哥員工談判代表的命令時,美國總統下令徵用該公司位於芝加哥的財產。

美國國會成立了一個調查蒙哥馬利.沃德公司財產徵用事件的特別委員會,該委員會假設《史密斯-康納利法案》的條款不涵蓋此次徵用,但最終得出結論認為,此次徵用不僅符合憲法權力,而且是美國總統的明確職責。

此後,芝加哥員工通過選舉選出了談判代表,蒙哥馬利.沃德公司的財產也歸還給了該公司。

1944年12月,在蒙哥馬利.沃德公司持續違抗一系列《戰時勞工委員會》命令後,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下令沒收該公司在全國各地的財產。

美國第七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以法律依據為由,支持了此次沒收行動,並同時表示不贊同下級美國法院在沒有明確法律條文的情況下否認沒收權的做法。

最近,哈里.杜魯門總統採取行動,派遣武裝部隊前往朝鮮,以擊退侵略。在中國共產黨介入後,哈里.杜魯門總統宣布國家進入無限期的緊急狀態,需要迅速加強國防建設。

美國國會對此作出回應,為武裝部隊增加兵力和武器,根據《共同安全計劃》增加軍事援助,並頒布了前文所述的經濟穩定措施。

這只是對行政領導力的一次簡要概述。但它充分表明,無論美國國會是否事先規定了具體的執行方法,美國總統都已採取迅速行動來執行法律和保護國家。

至少,本文回顧的這些行政行動支持了美國總統在本案中的行動。

而且,許多引用的美國總統實踐案例所行使的權力範圍,遠遠超出了支持美國總統下令沒收鋼鐵廠所需的權力範圍。

臨時沒收工業工廠以應對緊急情況的行政行為尚未在本法院直接接受審查,但這絲毫不能說明此類行為是非法的。

相反,美國國會和美國法院一直承認並支持此類行政行動,這表明這種沒收權在我們的歷史上一直被接受。

歷史證明了開國元勛們的智慧,他們建立了一個受法律約束的政府,但在需要活力和主動性時,政府不會陷入僵局。

        三位反對票大法官在第四大領域裡,直接聲明:沒有任何法律禁止美國總統就此事采            取行動。

第四:現在,讓我們把目光聚焦到1952年4月8日晚上美國總統所面臨的情況,我們不得不得出結論:美國總統當時正在履行憲法賦予他的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的職責 --- 班傑明.哈里森總統曾將這項職責描述為美國總統職位的核心理念。

哈里.杜魯門總統在沒收行動的第二天早上向美國國會報告說,他之所以採取行動,是因為鋼鐵生產的停工會立即危及國家安全,阻礙軍事裝備採購立法計劃的實施。

雖然可以通過同意原告要求的價格讓步來避免停產,但這樣做會擾亂美國國會制定的價格穩定計劃。美國總統沒有放棄執行任何一項立法計劃,而是努力同時執行這兩項計劃。

本案中的許多論點都是針對虛構的靶子。我們現在面臨的並非美國總統完全基於自身對公共利益的理解而行事的案例。本案也不存在任何關於行政權力不受限制的問題。

美國總統本人在致美國國會的咨文中明確表示,他將遵守美國國會的任何決定,無論美國國會是批准還是否決他的接管行動,從而杜絕了任何此類主張的可能性。

在此,美國總統立即確保美國國會充分了解他所採取的臨時措施,這些措施只是為了在美國國會採取行動之前保護立法計劃免遭破壞。

此前,人們從未認為缺乏授權美國總統以接管鋼鐵廠的方式執行法律的具體法規會阻止美國總統執行法律。

與受限於其設立法案的《行政委員會》或負責執行特定法規的部門負責人不同,美國總統是憲法官員,負責確保大量立法得到執行。在應對緊急情況時,執行方式的靈活性是實際需要。

約翰.馬歇爾大法官所倡導的對盡職盡責條款的這種務實解釋,在本法院審理的 《尼格爾案》、《德布斯案》以及上文引用的其他案件中均已採納。

在1942年的《奎林案(Ex parte Quirin)》中,儘管奧利弗.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詹姆斯.麥克雷諾茲大法官(James Clark McReynolds)和路易斯.布蘭代斯大法官(Louis Dembitz Brandeis),在異議意見中提出的對行政權力的更為嚴格的觀點,在1926年本法院審理的 《邁爾斯 訴 美國案案》中已被明確駁回,但如今多數派的成員卻將這些異議觀點視為權威。

沒有任何法律禁止以徵用作為執行立法方案的方法。美國國會也從未以任何方式表明,如果其立法無法以其他方式執行,則不得通過徵用私有財產來執行其立法。

事實上,《普遍軍事訓練和服役法》授權徵用任何未能履行政府合同的工廠,或任何未能按照指示為國防生產分配鋼鐵的鋼鐵生產商的財產。

       《國防生產法》授權美國總統徵用國防工作中急需的設備並徵用不動產。

如果美國國會在並非對國防計劃至關重要的情形下授權徵用,那麼就很難說美國國會已表明其意圖,禁止在對執行該立法方案至關重要的情形下進行徵用。

無論美國總統在和平時期擁有多大的權力,也無論美國總統是否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執行立法方案而無需向美國國會報告執行方式,本案記錄中顯示的美國總統唯一目的是忠實地執行法律,在緊急情況下採取行動維持現狀,從而防止立法方案崩潰,直到美國國會能夠採取行動。

          美國總統的行動與美國法院為維持現狀以維護法院管轄權而發布的司法禁令,具有相同的目的。

在徵用後立即向美國國會發表的咨文中,美國總統解釋了他採取行動執行軍事採購和反通貨膨脹立法方案的必要性,並表示他願意與任何批准、規範或否決徵用鋼鐵廠的立法提案進行合作。

因此,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美國總統有任何藐視美國國會,或以任何方式與立法意願相悖的意圖。在上述《美國 訴 米德韋斯特石油公司案》中,本法院批准了行政部門的行動,在該案中,美國總統採取行動是為了在美國國會採取行動之前維護一項重要事項 --- 儘管他在該案中的行動與一項明確的法律相悖。

在本案中,沒有任何法律禁止美國總統就此事採取行動,而此事不僅事關重大,而且威脅到國家的安全。

在這種情況下,行政部門的不作為,如果導致國家災難,則與開國元勛們所設想的行政部門應有的活力和主動性理念背道而馳。憲法本身是在一個嚴重的緊急時期通過的 --- 雖然緊急情況本身並不創造權力,但緊急情況可以為行使權力提供契機。

正如我們在當前這個危難時期應該認識到的那樣,制憲者們深知行政部門軟弱無力會帶來真正的危險。只要美國國會的法律得到忠實執行,就沒有理由害怕行政暴政。

當然,當行政部門像在本案中那樣,僅僅是為了在美國國會採取行動之前挽救局面而採取行動時,就更沒有理由害怕獨裁統治了。“

三位反對票大法官在第五大領域裡,形容美國總統是已經用盡了所有可用的解決方案程序後而採取的最後手段:

“第五:原告主要依據1947年的《塔夫脫-哈特利法案》,但並未聲稱該法包含任何禁止接管的條款。

根據《塔夫脫-哈特利法案》,如同《瓦格納法案(Wagner Act)》一樣,集體談判和罷工權是我國國家勞動政策的核心。

《塔夫脫-哈特利法案》保障在任何緊急情況下 --- 無論情況多麼嚴重 --- 的罷工權,但如果罷工危及國家健康和安全,則可延期八十天。

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總統可以任命一個調查委員會,負責報告勞資糾紛的事實。收到報告後,美國總統可以指示美國司法部長向地方法院申請禁令,以制止罷工。

如果禁令獲得批准,其有效期不得超過八十天,在此期間,調查委員會將提交進一步報告,並努力解決爭端。

         禁令解除後,美國總統必須向美國國會提交報告,並提出建議。

《塔夫脫-哈特利法案》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頒布的,它僅在有限的範圍內限制了針對私營雇主的罷工權,其唯一目的是提供額外的時間來解決爭端。《塔夫脫-哈特利法案》絕不限制在獲得禁令之前以及八十天禁令解除之後的罷工。

原告承認《塔夫脫-哈特利法案》的緊急程序並非強制性的。然而,原告似乎辯稱,既然美國國會已經規定了八十天禁令的方法來處理緊急罷工,那麼在《塔夫脫-哈特利法案》的程序用盡之前,美國總統就不能聲稱存在緊急情況。

這一論點並非美國地區法院判決的依據,而且,無論該論點在《塔夫脫-哈特利法案》頒布後可能具有何種價值,鑑於美國總統在本案中面臨的法律框架,該論點都失去了所有效力。

         在1950年的《國防生產法案》第5章中,美國國會指出:

‘美國國會的意圖是,為了根據本法第4章有效實施價格和工資穩定措施,並維持不間斷的生產,必須制定有效的程序來解決影響國防的勞資糾紛。’

《國防生產法案》第5章授權美國總統發起勞資會議,並採取適當行動落實此類會議的建議以及第5章的規定。

《國防生產法案》第502條應充分考慮集體談判慣例和穩定政策,且所採取的任何行動均不得與《塔夫脫-哈特利法案》和其他法律相牴觸。

《國防生產法》第503條這些規定的目的,是授權美國總統設立一個類似於二戰時期《戰時勞工委員會》的委員會、機構或其他組織,以執行本章的規定。

美國總統授權戰爭勞工委員會負責管理《國防生產法》第44章規定的工資穩定職能,同時處理影響國防計劃的勞資糾紛。

1951年,當美國國會審議《國防生產法》延期案時,《戰爭勞工委員》會主席詳細闡述了適用於危及國家健康和安全的勞資糾紛的《塔夫脫-哈特利法案》程序,與專門為解決因國防計劃需要而產生的勞資糾紛而制定的新的糾紛處理程序之間的關係。

美國國會議員意識到已經制定了一種獨立於《塔夫脫-哈特利法案》的機制,因此試圖剝奪《戰爭勞工委員會》處理勞資糾紛的權力。

這些嘗試在美國眾議院遭到否決,在美國參議院也未付諸表決,《國防生產法》被延長至1952年6月30日,而《戰爭勞工委員會》的爭議解決權力並未發生任何改變。

顯然,美國國會通過立法設立新的程序來處理國防相關爭議,否定了美國國會打算將此前具有自由裁量權的《塔夫脫-哈特利法案》程序作為唯一程序的任何想法。

因此,截至1951年12月22日,美國總統在解決鋼鐵廠罷工威脅方面有兩種備選程序:一種是為處理和平時期爭議而設立的程序;另一種是專門為處理因國防和穩定計劃產生的爭議而設立的程序。

 不存在繞過法定程序的問題,因為美國總統在12月可用的兩種途徑都基於法定授權   這兩種途徑在鋼鐵爭議中都適用。工會如果拒絕遵守國防和穩定計劃,當時就可以迫   使美國總統援引《塔夫脫-哈特利法案》,將罷工推遲最多八十天。然而,工會同意   與國防計劃合作,並將爭議提交給《工資穩定委員會》。

 當時,原告對美國總統選擇《工資穩定委員會》的途徑沒有任何異議。因此,罷工被   推遲,《工資穩定委員會》的一個小組舉行了聽證會,並報告了各方的立場,工資穩   定委員會建議了其認為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條款。

此外,《工資穩定委員會》還履行了一項《塔夫脫-哈特利法案》規定的調查委員會無法完成的職能,即根據《國防生產法》第4章規定的穩定職能,對照其自身發布的工資穩定條例,審查了建議的工資解決方案。

此後,雙方在《工資穩定委員會》的建議基礎上進行了談判。當美國總統在1952年4月8日採取行動時,他已經用盡了所有可用的解決方案程序。

《塔夫脫-哈特利法案》是一條與《工資穩定委員會》程序並行但不相關的途徑。罷工已被推遲了九十九天,而根據《塔夫脫-哈特利法案》,最長只能推遲八十天。

此前已經就爭議問題舉行了聽證會,並且談判一直持續到政府接管前一刻,但最終破裂。

一方面,鋼鐵生產停產會立即危及國家安全;另一方面,工資和物價立法計劃也面臨被破壞的風險。

面對這種情況,美國總統別無選擇,只能暫時接管鋼鐵廠,以履行其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的職責。

原告的財產被徵用,並交由美國商務部長保管,以防止鋼鐵生產中斷。

無論停產是由工會與資方之間關於僱傭條款和條件的糾紛、工會與政府之間關於工資穩定的糾紛,還是資方與政府之間關於物價穩定的糾紛引起的,結果都是一樣的。

美國總統的行動迄今為止並非有效地解決了爭端,而是有效地保護了各種岌岌可危的立法計劃免遭破壞,直到美國國會能夠就此事採取行動。“

三位反對票大法官在第六大領域裡,強調美國總統的行動完全符合憲法賦予他的職責。我們駁回地方法院的裁決。

 “第六:多數派六份意見中表達的觀點各不相同,缺乏對權威先例的引用,反覆依賴之前的少數派意見,完全無視表明緊急情況嚴重性的無可爭議的事實,以及徵用行為的臨時性,所有這些都表明,要確認地方法院的命令,必須走多遠才能做到。

有人說,美國憲法第2條賦予一位全年無休的官員的廣泛行政權力不能被用來避免災難。相反,美國總統必須局限於向美國國會發送信息,建議採取行動。

在這種將美國總統職位視為傳話筒的觀念下,美國總統甚至不能採取行動來保護立法計劃免遭破壞,以便美國國會還有一些東西可以採取行動。

沒有司法裁定認為行政行動是不合理的,因為事實上,美國總統認定存在緊急情況的依據並不存在,因為在這種觀點下,緊急情況的嚴重性和迫在眉睫的災難,在法律上被認為是無關緊要的。

徵用原告的財產並非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同樣,徵兵制度擾亂家庭生活,軍事採購導致經濟混亂,並迫使政府採取價格管制、工資穩定和物資分配等措施,這些對於一個自由國家來說也是令人不快的。

美國總統告知美國國會,即使是政府暫時運營原告的財產,對他來說也是極其令人厭惡的,但這是防止動員計劃立即癱瘓所必需的。

過去,美國總統們一直有權採取至少是必要的臨時行動,來執行對國家生存至關重要的立法計劃,未來任何配得上總統職位的人也應該擁有這種權力。

一個堅強的司法機構,不應該被必要的行政行動的不愉快或不受歡迎所左右,而必須獨立地自行判斷美國總統是否按照憲法的要求,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

正如美國地區法院法官所說,現在不是膽怯的司法行動的時候。但現在也不是膽怯的行政行動的時候。

面對執行美國國會已頒布的國防計劃的職責,以及鋼鐵生產一旦中斷將對這些計劃造成的災難性影響,美國總統採取行動,通過接管鋼鐵廠來維護這些計劃。

毫無疑問,此次接管只是臨時性的,並且受美國國會指示的約束 --- 美國國會可以批准、否決或規範鋼鐵廠的管理方式以及如何將其歸還給所有者。

美國總統立即將他的行動告知美國國會,並明確表示他將遵守立法機構的意願。從本案的事實來看,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存在任意行動、權力不受限制或獨裁篡奪美國國會權力的情況。

相反,縱觀我們國家的歷史,司法、立法和行政方面的先例都表明,在本案中,美國總統的行動完全符合憲法賦予他的職責。因此,我們駁回地方法院的裁決。”

《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的法理焦點,不是美國總統是否有權接管民營企業,而是美國憲法允不允許美國總統去接管民營企業。

如果美國憲法說不可以,而美國總統硬要干的話,那就是無法無天的暴政。

更重要但是,《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判例確認一點:美國總統是行政首長,但沒有立法權。

《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已經過去七十三年了,涉案人士全已經作古,但此案判例依然是司法制衡行政濫權的護法神。

唐納德.川普第二度入主白宮後,拋出兩個試探性政治氣球,一個是在2028年再競選總統,一個是想當美利堅合眾國國王,恰恰這兩個美夢都為美國憲法所禁止。

唐納德.川普的美利堅合眾國國王美夢尚未醒,就換來一場打破美國單日示威記錄的全國性遊行示威,據《時報周刊》報導:2025 年 6 月 14 日,遍布美國全部五十個州,超過兩千個城市參與,約七百萬人走向街頭,發動“不要國王”示威大遊行!

逆天行道,終於被七百萬美國人齊齊打臉,自此以後,再沒有聽到唐納德.川普還想當國王的夢囈。

非法當國王的妖風沒有了,但是想賴着不下台的野心,並沒有消失。

2025年12月16日,唐納德.川普在白宮東廳,以白宮光明節(Hanukkah)招待會名義,設宴招待所謂的重量級捐款人(mega-donor)。

共和黨超級金主、以色列裔美國人米里亞姆.阿德爾森(Miriam Farbstein Adelson)在致辭後,大呼“再來四年(four more years)!”現場嘉賓也跟着大呼“再來四年!”

米里亞姆.阿德爾森是拉斯維加斯賭場大亨、烏克蘭裔猶太人謝爾登.阿德爾森(Sheldon Gary Adelson)的遺孀,他在2021年1月11日謝世,她的資產估計是四百一十五億美元。

這位海洛英戒毒專家出身的超級富婆助紂為虐說 :“請考慮一下,我再給兩點五個億美元!”真是財大氣粗也。

其實還需要“請考慮一下”什麼呢?美國沙皇唐納德.川普早就心癢難熬了。

唐納德.川普無論是想當美利堅合眾國國王,還是想連任,最大的阻攔不是財力,而是美國憲法的否定權威,因而他最大的敵人就是美國憲法。在扳倒美國憲法之前,美利堅合眾國國王也好,三度連任也罷,都是鏡花水月春夢一場。

唐納德.川普連續挑戰三條美國憲法:他上台第一天就用《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廢除無證移民在美國出生嬰兒的天然公民權,這是挑戰1866年以來的《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與1873年美國最高法院的《美國 訴 黃金德案》判例。

《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核心內容有四:

第一,公民條款:凡在美國出生或歸化的人都是美國公民;

         第二,特權或豁免權條款:各州不得剝奪美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三,正當程序條款:禁止各州在沒有正當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           由或財             產;

         第四,平等保護條款:要求各州給予所有人平等的法律保護。

         唐納德.川普要在2028年再度競選連任,這是直接挑戰《美國憲法第22條修正案》美國總統不得當選           超過兩次的極限。

唐納德.川普簽署《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禁止焚燒美國國旗,這是直接挑戰《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與及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約翰遜 訴 德克薩斯州案》判例。

唐納德.川普公開宣布:違反焚燒國旗者最高罰款兩千美元,坐牢一年。

如何懲罰觸犯刑事者是美國國會的職責,美國總統無權說三道四,指手畫腳,這恰恰正是在《楊斯敦鐵工廠 訴 索耶案》中,美國政府敗訴的主要法理之一 --- 美國總統無權立法。

唐納德.川普同時宣布:美國人焚燒美國國旗要坐牢罰款,外國人焚燒美國國旗,則可能取消居留權、禁止入籍和驅逐出境。

這是直接挑戰《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公平條款 --- 只要是在美國境內,美國憲法就視之一律平等,沒有膚色、宗教、國籍、性別的差異。

挑戰《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意圖,就是想藉此向世人宣示:這些美國憲法條款可以扳倒,那麼妨礙他三度連任的《美國憲法第22條修正案》當然也可以扳倒。

 唐納德.川普的這些白人至上主義者心態的所謂《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就像他的“美國第一”“你不喜歡美國就可以回到你的來處去”“美國沒有人留你”等口頭禪一樣,全是美國三 K黨的慣常口號。

2018年12月21日,美國最高法院就唐納德.川普總統拒絕墨西哥境內,大量意圖湧進美國非法移民提出政治庇護要求一案,做出5比4裁決唐納德.川普敗訴的消息。

四位自由派大法官的票數本在意料之中,毫無使人驚訝之處,唯獨使人深感意外的,是以極度保守見稱的約翰.羅伯拔特院長,居然也站在四位自由派大法官的立場,投下了反對唐納德.川普的一票,可見唐納德.川普之藐視民權、鼓吹種族歧視暴政,已經到了全民羞於為伍、天怒人怨的地步了。

如果《美國憲法第1條修正案》《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美國憲法第22條修正案》全被扳倒了,那麼,美國將不再是美國,“共和國”體制大可稱之為“暴政國”體制,“美利堅合眾國”可以改名為“美利堅獨裁國”了。

          高勝寒   2025年12月23日

 





















 
關於本站 | 廣告服務 | 聯繫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導航 | 隱私保護
Copyright (C) 1998-2025.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